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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谈到分配问题时指出,我们要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要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收入分配过程中的差距扩大可以说是目前社会上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合理有序的差距有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而过大的差距则会导致社会动荡,影响社会发展和最终目标的实现。因此,有必要正确认识我国目前,也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收入差距问题。
一、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收入差距现象日益明显。据统计, 城乡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从1978 年的 0.33上升到1995年的0.445。按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计算,1994年20%的最富有家庭占去了全部收入的50.13%,20 %最低收入家庭仅占全部收入的4.27%。1990-1996年,国有、集体和其他单位的职工工资之比由1.36∶1∶1.78上升为1.46∶1∶1.92。东西中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1985年的1.15∶0.88∶1上升为1995年的1.42∶0.97∶1。从金融资产方面看,1996年6月城乡居民人均金融资产3098.2元,其中20 %最富家庭占有全部金融资产的37%,20%最低收入家庭仅占8.4%。 居民家庭拥有金融资产最多的前三位行业为商业餐饮与物资供销、科研与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和邮电业,其资产分别是平均水平的1.24、1.24、1.19倍。最少的农林牧渔和水利仅占平均水平的74.1%。
二、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收入差距
收入差距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因为合理适度的收入差距能够利用普遍的利益差别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落差压力,来驱动经济的增长和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差距如果过大,又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破坏生产力发展,形成两极分化。因此,必须把握好这个“度”,既要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又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要正确认识当前的收入差距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
1、收入差距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改革前,我们实行平均主义, 平均主义实际上是一种隐性剥削形态,它会助长人们的惰性,损伤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性,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造成社会贫穷。那时,我们的收入差距虽然很小,但是,经济增长缓慢,人民不是共同富裕,而是共同贫穷。改革后,收入差距虽然迅速扩大,但我国的经济却迅速发展,人民日益富裕,国家日益强大。国外的实践和研究表明,经济增长和收入差距有一种倒“U”型关系,即:在工业化发展的一定阶段, 收入差距往往会随经济增长而不断扩大,当非农业人口和人均GNP 值达到一定程度时,收入差距的扩大就会缓慢。从这个规律上分析,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十五大报告指出,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那么,同样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分配方式也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在具体政策上,我们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这就决定了社会成员之间除存在按劳分配产生的差别外,还由于对生产要素占有的不同而存在利益上的差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只能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收入差距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这是符合国情和经济发展规律的,没有必要过分紧张。
2、社会公平对收入差距的容忍度。应该说, 我国当前的收入差距尚处于一种可以容忍的范围内。与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收入差距明显低于非洲和南美一些国家,但略高于亚洲一些国家。与体制转轨国家相比,1987-1993年,东欧和前苏联中有4 个国家的基尼系数上升了10个百分点,俄罗斯上升了20个百分点,有两个国家上升了5-10 个百分点,两个国家上升了不足5个百分点,而我国同期上升了5-7 个百分点,收入差距扩大程度居中。当然,不同的民族,由于历史传统、文化模式不同,对收入差距的承受力也不同,这一点值得注意。
首先,我国目前收入差距的扩大不会导致两极分化。两极分化是指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了界线分明而又地立的两极--极富有人口和极贫穷人口,并由此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了明显对立的不同阶级和阶层及其之间的深刻矛盾和冲突的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它与收入差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不是一般的收入差距,而是极富有与极贫穷的差距。而我国目前所出现的收入差距不是向两级分化的差距,而是向同一方面即共同富裕目标运动过程中先富后富的差距。从实际情况看,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富裕阶层还只是一个分散在各个阶层中的泛化群体,还未出现过带有一致的政治要求或利益要求倾向的集体活动,他们中大部分是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富起来的,不可能成为两极中的一极。况且,我们的制度本身有防止两极分化的功能,具体表现为:一是公有制占主体。人们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处于平等地位,财产占有状况不再成为社会消费基金分配的因素。二是政权保证。这是防止两极分化的政治保证,国家可充分利用政权力量来进行调控,防止偏离社会主义方向。防止两极分化,这是我们必须坚持和高度重视的,“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走上邪路了。”
其次,从造成我国目前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来看,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现行体制和政策的产物。主要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鼓励先富的结果,由此引起的收入差距不仅不会导致两极分化,而且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应该鼓励和提倡。另一方面是不合理因素。主要是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分配秩序紊乱,非法经营,以权谋私,公有资产流失引起的。据统计,1993年国家财政因回扣损失300亿。海关总署估计, 目前全国每年走私贩私损失关税150亿。 这一部分差距国家若能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治,有助于将收入差距控制在一个合理适度的范围内,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防止两极分化,提高人民群众对分配差距的容忍度。
3、收入差距与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 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而“合理拉开差距”是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项分配制度。它与共同富裕并不矛盾,它只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不是以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的贫穷为代价的,而是表现为人民收入整体水平提高上的差距。可以肯定,在实现共同富裕后,仍然会存在富裕程度的差异,不可能出现均等。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收入差距可以说是这一过程中必然的产物,若任其自由发展或过早限制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这个问题上,邓小平同志指出:“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倒“U”型研究者的研究表明, 收入差距由大趋小的转折点是人均GNP 值800美元左右,其背景性区间为500-1000 美元。 我国去年人均已超过600美元。这说明我国已位于从扩大差距到缩小差距转折的切入点。 今后要注意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处理好收入差距问题,那么,共同富裕的目标就能实现。
尽管我国目前收入差距拉大处于可容忍的范围内,但决不可掉以轻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要兼顾到社会公平,为以后缩小差距打好基础。具体应做好:
1、深化改革,理顺关系。继续健全和完善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法律为准绳划清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依法保护合法收入。依法惩处寻租行为,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完善税收制度,包括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等来调节过高收入。规范收入与分配秩序,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
2、加快发展。我们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把收入分配这块“蛋糕”做大,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当然,需要明确的是,差距拉大有利于经济增长,但并不是经济增长都会导致差距拉大。我国80年代初,农业获得丰收,农民收入迅速提高,使得城乡差别缩小。因此,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在制定政策时,既要考虑到促进经济发展,又要兼顾到公平。
3、强化对低收入者的保护,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解决收入差距拉大问题决不是把高收者拉下来,而应主要是把低收入者的水平提上去。这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健全和完善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是社会安定的“安全带”或“减振器”。通过制定和逐步实施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加大扶贫力度等措施,使低收入者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证。事实证明,只有低收入者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整个社会对收入差别的容忍度将会提高,收入分配上的对立情绪就会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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