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可能与如何合作:农业现代化背景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能与论文,合作社论文,农业现代化论文,农民论文,背景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 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456(2014)06-0073-10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其较长的历史发展进程。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就提出,将分散的个体经济发展引导向现代化及集体化发展。毛泽东指出,“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1]。在建国初期,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各地曾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合作化运动。总体上来看,建国初期的农民合作化运动是党的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与建国初期相比,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农民合作社,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产物。在市场化的深入发展中,仅仅依靠分散个体的硬性联合,并不能很好地提高生产效率及经济收益,也难以更好地应对市场风险。实现农村经营方式的创新与发展,推动着农民合作内容及机制的变革。在社会的转型发展中,广大农民也逐渐从农村脱离出来,流向城市地区。据统计,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69亿人,其中外出的农民工为1.66亿人,农村劳动力的缺失客观上推动着农业的发展和经营方式的转变。另外,在现代化发展背景下,改变传统农村经营方式,需要农业组织方式和产业发展方式的根本性变革。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参与地方经济发展、社区社会管理、社会公益服务、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某种程度上起着联系市场与农户的作用”[2],对于增进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鼓励以土地流转、资金和技术等方式入股,为大量农民的长期流出提供了必要条件。同时,合作社往往以各种形式参与到社区的服务当中,特别是在社区老弱病残人员的帮扶和救助、贫困儿童的就学、社区公益建设、志愿服务活动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其特定的发展历程,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受到学界的高度重视。学界从制度安排、价值与作用、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及未来发展方向等层面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展开了相关研究。有学者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为一种制度安排。马彦丽等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进一步探讨了农民合作社的制度特性、治理结构等现实问题[3]。林坚等则认为,农民合作组织是一种介于市场与科层之间的制度安排[4]。廖运凤主张严格遵守“合作制的本质就是要限制外部资金进入企业并且分割企业利润”[5]。苑鹏认为合作社制度安排的本质是一样的,即社员的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是建立在其对合作社使用的基础上[6]。也有学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运行机制进行了深入分析。黄胜忠从成员异质性视角出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机制、组织结构等进行了深入研究[7]。徐旭初则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一种以能力和关系为基础的合作治理结构[8]。王军根据合作核心成员拥有资源的类型不同进行划分,把合作社的治理模式分为4种类型[9]。王建明则从运行机制上,对国内现有的农民合作社做出了具体分析[10]。与之相类似,黄胜忠等通过分析当前市场化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阐述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3个基本特点,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11]。 农民合作社在实践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也有学者对合作社的功能进行探讨。黄祖辉指出,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可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从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12]。曹利群等从契约的不完全性视角分析了合作社在稳定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交易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13]。唐勇通过博弈论方法证明了农业合作社有着提供俱乐部产品的作用[14]。曹利群则通过深入研究合作社具体的作用,阐述了合作经济组织在构建农产品流通体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15]。冯开文通过对山东烟台的实地调查,得出了合作社的发展对于乡村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作用[16]。卫龙宝等通过运用案例分析法,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产品质量控制方面的促进作用[17]。顾吾浩则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完善农业经营制度,增加农民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8]。张晓山运用公共选择理论,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补充政府体制、弥补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等方面发挥着作用[19]。孙亚范则认为建立家庭农户专业组织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从而建立起集中采购与统一销售的方式,为农户谋福利[20]。 当然,作为一种实体性经济社会组织,农民合作社在运行中也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与完善。周春芳等以江苏省为例,认为“在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由少数农村精英控制、普通社员依附的产权结构背离了合作社的初衷”[21]。与之相类似,马彦丽等也认为,中国以少数人控制为特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表现出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因此需要改善“核心—外围”型的产权结构,培育有效的委托人主体[3]。 总体上来看,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育、发展进程中,学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农业现代化和市场化背景下,基于区域差异及现实社会基础不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型及发展基础呈现出多样性和差异性特征,农民合作也千差万别。在新的历史时期,农民的合作机制及动机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以微观个案的历史考察为基础,结合宏观现实,对新时期的农民合作社产生的机制、农民为什么合作、如何合作等系列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并不多见。基于此,本文拟以山东莱阳“昕秀”合作社历史起源的微观考察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农业现代化背景下农民合作何以可能、如何合作等问题,以期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最佳发展路径。 一、“乡土”生态合作社:“昕秀”合作社及其显著特征与内在价值 “昕秀”合作社是莱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一员。早在1995年,莱阳市在山东省就较早进行了合作化探索,“截至2012年7月份,莱阳市共领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34个,入社社员达到3 875户”[22]。近几年来,莱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态势良好,不同于传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逐步兴起。“昕秀”合作社就是其中的代表,它不仅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缩影,还有其特殊性及代表性。 “昕秀”合作社由21世纪90年代的职专生周某(化名)创立。作为合作社的创始人,周某从2000年开始就曾尝试种苗圃,积累了丰富的种植经验。2011年,周某在山前店镇南村承包了8.53 梨园的30年经营权,对梨园进行深度升级改造,为解决梨树生长所需有机肥问题,探索在梨园里建设养猪场,形成循环、生态立体养殖模式。2013年10月初我们去调研的时候,周某的养猪事业已经办得很红火,梨园内有3个养猪场,有400~500头猪,已实现了现代化的科学管理。随着梨园及养猪场事业的扩大,梨园从南村雇佣了10个农民在梨园及养猪场长期工作。2012年梨园开始正式盈利,如今莱阳梨年产量高达30万kg,生产的莱阳梨已达到农业部门绿色有机食品标准。为了扩大规模,共同致富,2013年7月份,在周某的倡导下,附近的梨园承包经营户纷纷响应成立了“昕秀”合作社,当前梨园面积已经超过13.33。合作社统一规划,后期规划在承包户梨园内建设小型养猪场,形成有机肥自供模式。“昕秀”专业合作社力图办成真正属于老百姓自己的合作社,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当然,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当前“昕秀”合作社发展中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如由于缺乏市场信息,高品质的莱阳梨基本上被外来收购商低价(5.6元/kg)收购;如何拓展市场,真正将这种有机绿色食品推销出去,让老百姓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总体上来看,“昕秀”合作社成立时间并不长。但是,作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典型代表,“昕秀”合作社的产生与运行有其突出特征与内在价值,其具体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扩大经营规模、维护经济利益、实现社会效益”的合作需求 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有其自身的运行机制,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社会供需为基础形成的资源配置机制。当然,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各种不确定性,单个农民由于无法掌握全部信息,很难与市场对接。组织化成为个体应对市场风险、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从现实来看,新时期的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为应对市场风险、提高经济效益而由老百姓自发组织形成的。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昕秀”合作社的产生,也有其内在的合作需求。 首先,作为“昕秀”合作社的创始人,周某最初创立的梨园,其土地就来自于南村的闲散土地。由于近几年来,农户单一性的粮食作物种植致使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大量的农民抛弃土地进入城市地区寻找更好的工作机会,闲散土地及零散的梨园失去了其作为生产要素的本质功能。而周某与南村的合作,使这些闲散土地与零散梨园的潜在价值体现出来。这种合作既体现为周某试图通过投资开发土地,追求经济利益的需求,也体现为南村支部试图寻找合作机会,实现闲散土地及零散梨园的经济增值。由此,共同的经济利益需求使这种合作成为可能。 其次,梨园的单户经营很难应对市场的风险性,无法有效维护经济利益。在现实中,莱阳梨存在不同的品种,农户分散种植产出的莱阳梨品质参差不齐,这为收购商提供了较大的赚钱机会。在缺乏市场信息的背景下,收购商往往垄断市场,以要挟式价格低价收购莱阳梨,从中获取巨额差价。单个农户在应对市场时力量通常较为弱小。“昕秀”合作社的创始人周某,懂技术,会经营,通过嫁接等技术,种植出的莱阳梨品质较高。为了应对较低的市场价格,他希望和其他农户合作,组建合作社,以维护自身经济利益。而其他农户也非常愿意以梨园加盟合作社,通过集体的力量共同应对市场风险,提高经济收益。 最后,作为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周某也力图将周围农户组织起来,通过传授先进的嫁接技术,实行统一的经营与管理,提高莱阳梨的品质,形成规模效应,带领大家共同致富,从而产生社会效益。“扩大经营规模、维护经济利益、实现社会效益”,成为合作社创始人与其他农户共同的利益需求。由此,共同利益推动了合作社的产生。 2.“要素化、契约性、互惠信任性”合作机制 新时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大部分都体现为广大农民为共同应对市场所进行的自组织联合,还有些以农业种植为特色的合作社表现为合作社对入社农户的土地托管。因此,新时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体现着不同的合作机制。很多合作社有名无实、内聚力不强,没有长久的生命力。从“昕秀”合作社的合作机制来看,它体现为要素化、契约性、互惠信任性合作机制。在要素化方面,合作社既体现着有形要素的合作,也体现着无形要素的合作。在有形要素方面,既体现为南村以闲散土地加入的合作,也体现为其他梨园种植户以所种植的梨园加入的合作。在无形要素方面,体现着周某对其他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进行的科学经营管理与专门技术的培训,以及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有形要素与无形要素紧密连接为一体,推动了合作化机制的形成。另外,在契约性方面,南村与合作社之间有明确的协议,以承包经营的土地分享合作社的经营收益;同时,合作社在经营管理中,也尽量吸纳本村闲散劳动力以解决闲散劳动力问题。另外,其他梨园种植农户以梨园及资金加入合作社,以合作社章程为基础,形成了合作社成员之间的无形契约,契约使合作社成员、南村等不同主体之间形成了内在的默契。与此同时,这种合作也是一种互惠信任性合作机制。南村将抛荒土地及零散梨园出租给合作社经营,获取相应的收益,并解决了村里的部分闲散劳动力,直接获取了经济实惠。而其他入社农户因加入合作社,既获取了经营管理技术,形成了规模优势,以集体的力量共同应对风险,使经济收益大为增加。当然,作为合作社的创始人,周某也因获得了多方力量的支持而使自身经济利益获得了提高,同时也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这种务实的合作机制更得到了周围农户的信任,使合作社规模不断壮大。因良好的品质及质量,合作社生产的莱阳梨受到收购商的青睐。要素化、契约性、互惠信任性合作机制,使“昕秀”合作社的发展具有了动力与活力。 3.“循环经济、生态环保”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应对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风险性及不确定性而进行的农民经营方式联合。合作社基本上呈现出单一经营的发展模式。通过前期对河南、湖北等地的调查发现,有些农业粮食大县之所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主要目的是迎合上级政府的政策要求,或者通过名义上的合作套取上级政府的专项扶持资金,有其名无其实,在发展过程中也往往不注意合理优化配置各项资源。与之不同,“昕秀”合作社自产生之时,就非常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优化配置。在实践考察基础上,实现种养殖结合,梨园与养猪业相辅相成,养猪场生产的粪便,通过科学加工,成为梨园的有机肥料,也因此避免了使用化学肥料所带来的二次污染。梨园的一部分收入用来购买养猪所需的生态饲料,保障猪肉的品质,梨园种植与养猪业共同发展形成了一套“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实现了普通农村地区产业发展方式的创新。与此同时,该合作社具有较强的生态环保发展理念。自改革开放后,在现代化发展中,工业与农村社区紧密地联系了起来。“以乡镇工业为载体的农村社区已经开始形成,农民的生活方式、从业方式及管理方式都发生了本质性变化,社区环境及质量都发生了变迁,传统农村社区向现代城市型社区转型”[23]。不过,乡村工业化及市场化发展也对乡村的生态环境产生了重要影响。各种小作坊在乡村地区遍地开花,由于缺少相应的技术支持,废气、废水、废渣等直接影响着农村的生产、生活和居住环境。由农村生态环境恶化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屡见不鲜。“梨园+养猪场”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避免了养猪场产生的各种废物的排放,有机肥的使用也避免了使用其他化学肥料所带来的土壤和水质污染,实现了“环保、生态”的发展理念。合作社发展进程中,未来的沼气池建设,可以为合作社成员使用清洁的沼气能源,避免空气污染形成新的推力。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小范围的和谐、环保的生态系统,其成本低,规模不大,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4.“家庭农场”合作模式 现代社会发展不仅改变着传统的农村经济社会结构,也推动着传统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传统的封闭、排外的农村社会逐步被打破,现代农村社会日益呈现出开放性与流动性。大量农民离开乡土社会,进入城市寻找理想与梦想。大量农民外流对农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实现农村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与科技化经营成为社会流动背景下重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出路。另外,在农村市场化背景下,单纯依靠传统的个体化种植不仅效率低下,也难以应对各类不确定的市场风险。通过资本下乡和科技下乡,实现农业组织和经营方式的创新与变革,是新时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正是看到了现代化发展对城乡社会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新变化,党和国家在继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之后,又进一步提出了农业现代化发展战略,鼓励农业种植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兴经营实体的发展,使之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就从我们调研的莱阳“梨园+养猪场”的合作模式来看,它又类似于合作化的“家庭农场”组织方式,其形式更为灵活。新成立的“昕秀”合作社成员,在周某的指导下,各自经营自己的梨园,同时又合作帮扶销售与管理,共同应对市场,成为一个联合性的合作组织。同时,每一个梨园又俨然一个小型的家庭农场,梨园种植户雇用一定数量的农民从事田间管理,并或多或少地运用了现代科技知识。如周某自己经营的梨园就实现了梨园种植与养猪业的有机结合,将先进喷灌、撒药等技术运用到了梨园中,将电热孕宝及自动化饮水机制运用到了养猪场中。由此,合作化的“家庭农场”组织模式,形成了以“梨园+养猪场”为核心农场,以其他合作户梨园为节点的向外扩散的星状结构模式,从而实现了对现代农村土地经营模式及产业发展方式的组织化创新,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根本性变革。 5.“注重社会效益的多元共赢”合作效应 改革开放后,在乡镇工业化的有力推动下,乡村经济蓬勃发展,乡镇第三产业保持了较快发展势头。2012年1—5月份,全国乡镇第三产业完成总产值56530亿元,同比增长13.12%,占乡镇企业增加值的23.77%,比上年同期高出0.3个百分点。总体上来看,乡镇工业多是以乡村社会为基础所发展出来的多种第三产业,它们与乡村社会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并成为支持乡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20年来乡镇工业直接在农村社区内部支援农业投入和各项社会事业建设资金高达2000多亿元,相当于国家同期对农业投入的80%”[23]。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中,诸多乡镇企业破产,导致直接支持乡村发展的力度减小。而与此同时,在快速的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进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外部支持,部分农村社会日益走向衰落,城乡之间的差距日益拉大。但是,作为一种新的经济组织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却在农村市场化发展机制中蓬勃发展,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新型力量,并具有多重功能。就我们所调查的周某的“梨园+养猪场”组织方式来看,它较大程度上改变了南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周某的进入不仅消化掉了近6.67 hm[2]面临被广大村民抛荒的丘陵土地,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所有权的南村集体与具有承包经营权的村民,都通过转包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对于村集体来说,拥有了稳定的集体收入;而对于村民来说,也获得了高于农作物种植的经济收入。拥有了较为客观的集体收入,南村修建了村内硬化公路,吃上了自来水。另外,仅周某的梨园与猪场还从村内聘雇了10名农民在梨园及养猪场长期工作,每人年均收入都在2万左右;在农忙季节,不定期聘用短工,也提高了部分农民的经济收入。同时,合作社对其他梨园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并不定期参与到村庄的扶贫、救助等公益服务中来。合作社需要村庄的支持,合作社的发展,改变了一个贫困村庄的内外面貌;与此同时,作为合作社成员的其他农户,通过加入合作社,学习到了先进的梨园种植经营管理技术,得到了统一的经营及管理指导服务,降低了单个农户应对市场的风险,使经济收益大为提升。由此,这种合作实现了多元共赢的合作效应。 二、何以可能:农业现代化背景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成机制及逻辑理路 1.国家政策诱导 对于合作化问题,马克思曾指出,“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应以政府身份即刻采取措施,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这种“过渡”,当然不能“得罪农民”,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24]。在马克思看来,农民合作并不能靠强硬的国家外部政策推动,而需要有一个引导的过程。列宁在对俄国社会主义的改造中也指出,“农民可通过合作社摆脱商人而直接同国家企业进行买卖活动,待商业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这时再将商业合作社引导到社会主义生产合作社的道路上”[25]。从理论上来看,农民合作化的过程是尊重农民意愿的外部引导过程,是广大农民基于自我意愿的自组织过程。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进入了现代化发展的新时期。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土地的集体经营模式,激活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单户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模式愈发不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基于信息不对称,市场竞争压力,单户经营显得力不从心,无法提供产前、产中及产后的各种服务。与此同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背景下,广大农民也需要新技术、新品种以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规模效应降低成本,提高收入。由此,以单户为基础的农民自愿合作社逐步形成。“昕秀”合作社就是基于市场信息的背景下,为应对收购商垄断市场、以要挟式价格低价收购莱阳梨组建而成的。总体上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业产品的商品化、农业生产的区域化、及外部的各种支持,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的重要基础”[26]。最初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基于特定历史时期广大农民为应对市场所进行的自愿自主联合,后期的发展则体现出国家的强力推动。21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市场化及城镇化的推进,农业现代化日益成为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内容。不可否认,农业现代化发展方式,需要对传统的农业生产、组织、经营方式进行重组,以实现资本、技术、人力及生产资料的优化配置。另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国家也清楚地意识到广大分散农民面对大市场的困境与无助,因此,国家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民合作化也是破解传统农业发展滞后,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出路。 21世纪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诱导性政策,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自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等服务。”2007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扶持和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2012年国家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财政扶持政策、涉农项目支持政策、人才支持政策等“五大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截至2013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农民合作社达到95.07万家,占农户总数的27.80%;联合社有5 600多家,联合会有2554家。2013年,国家财政支持合作社的力度也明显加强。其中,财政部安排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18.50亿元,比上年增加10亿元;安排9.96亿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共扶持2 425个农民合作社项目”[27]。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指出,财政项目资金可以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不可否认,在现实中,地方政府存在很大的诱导行为,合作社发展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政绩工程。前期调查发现,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名无实,难以正常运行。《瞭望》周刊记者在黑龙江、山东、安徽、江苏、江西、广东6省份的调查显示,各地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良莠不齐,“假合作社”“死合作社”“空壳合作社”泛滥。入社社员数量、注册资金额度“水分”较大,严重“虚胖”[28]。在新的历史时期,诸多合作社成立的利益动机更为明显,其成立也成为获取国家优惠政策的重要手段。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像“昕秀”合作社这样的真正农民合作社,在现实发展中却很难获取到国家贷款、扶持等政策支持,在合作社发展中面临很多困难。 实际上,从建国初期的农民合作社来看,起初的农民合作是广大农民为了解决劳动力不足、生产效率低下所进行的自愿联合。然而,随着农民合作社成为一项国家战略,集体主义的发展模式最终促使个体的自由联合成为由国家外力强行推动的农民被动联合。“在1957年夏,中共中央把农民要求退社看成是想走资本主义道路,运用了阶级斗争的专政手段和意识形态的压力手段来强行‘巩固’合作社”[29]。进而,广大农民被组织进入了人民公社大集体中,逐步失去了行动自由。与建国初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21世纪的农民专业合作产生于市场经济背景下,是广大农民为应对市场机制所进行的自愿、自由联合,它本质上反映着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农民内生联合机制,不正确的引导反而可能产生农民合作发展的泡沫化。在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追求自身利益是其行为的重要动机之一。当合作社上升为国家实施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一项战略之后,一系列的诱导性制度和政策相继出台,将广大农民引向合作的道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体呈现出较大的趋利性。由此,在国家政策诱导下,部分农民联合成立合作组织获取国家优惠政策的支持,以满足小部分群体的私人利益,部分农民合作社成为个体获取国家优惠政策支持的工具手段,而失去了合作社的真正意义。与此同时,真正建立在农民自愿基础上的合作社由于缺乏相应的渠道及机制,难以建立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无法获得政府的真正优惠政策的支持,致使鼓励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失去其本质意义。另外,地方政府的政绩效应也会极力诱导广大民众组建各种类型的合作社,而现实中的合作社却呈现出有名无实、虚化增上的特点。 2.农民内在互惠互利自组织机制 在人们的印象中,中国农民历来精于算计,具有善分不善合的特性,曹锦清在对河南省一些边远和落后地区农村的人类学考察时就指出“中国村落农民,历来善分而不善合”[30]。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和人类学学者詹姆斯·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生存与反抗》中提出了“道义小农”的概念,这种小农具有公平互惠原则。波普金于1979年在其《理性的小农》一书中也指出,作为政治行动者的小农,就如一个在政治市场上的投资者,小农是一个在权衡长短期利益之后,为追求最大利益而做出合理生产抉择的人。由此,利益性成为农民行动的最大出发点。徐勇等更为深刻地指出,“当今中国农村和农民处于一个社会化程度高、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且这一现状将长期存在的社会化小农时期,这一时期是农户内部急剧变化,农民打破思维定势、突破身份歧视、冲破地域束缚,演化成为社会化、公民化的国民体系成员,获取国民待遇的关键时期”[31]。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传统小农日益向现代化农民转型,在社会化过程中,农民的个体利益性更加凸显,农民的行为动机更为复杂,很难用一种理论进行解释。因此,在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及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民的合作问题也显得更为复杂。 德国经济学家李弗曼认为,合作是以共同经营业务的方法并以促进或改善社员家计经济或生产经济为目的的经济制度。与之观点不同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则从意识形态角度提出了农民合作问题,“农业合作社是社会的企业,它与资本主义企业相对立,他们相信大规模合作企业的优越性”[32]。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合作化运动,也夹杂着明显的意识形态,在土地改革中,中央明确提出,“对土改后的农村,应以提高农村生产和农民政治觉悟为中心任务去布置一切工作”[33]。在合作化初期,毛泽东就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必须解决小农经济同社会主义工业化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不可能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而只能建立在大工业和集体大农业经济的基础上”[34]。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强力主导的农民合作相比,21世纪的农民专业合作更大程度上体现着农民的自组织特征,不过,广大农民的合作动机则更为复杂。 如果说传统社会的农民受到道德约束,或者纯粹的理性,那么现代农民的合作行为则呈现出多样化原因。现代化发展使广大农民卷入了工业化、市场化和城镇化大潮中,基于农业产出效率的低下,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寻找更好的就业机会,但又需要管理自己的承包经营地,为了解决人地分离矛盾,许多农民将自己的土地转给其他种植大户经营管理,承包经营大户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或者农产品作为报酬,契约由此产生。有学者指出,“农户生产过程中的资产专用性,以及相应而来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对象的机会主义行为是农户成立合作社的主要动力”[35]。在现代社会,在农村存在着很多经济精英,他们懂得现代农业经营技术,将土地入股他们的合作社,对土地承包经营者来说能够获得更多的收入,这些也促使普通农民将土地托管给合作社经营。在那些农业生产区域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区域内存在着从事相同农产品生产的农户,他们之间形成了较高的利益认同感,所以他们就很容易联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36]。另外,在农村人才外流过程中,传统农业经营对诸多老弱病残人员来说也是一个较大的挑战,他们期盼,通过合作将自己的土地托管出去,自己即可轻松获得土地转让金,同时还可以获得进入合作社打工的机会,从而获得双份收入。“昕秀”合作社的成立,使南村将抛荒土地及零散梨园出租给合作社经营,获取相应的集体收益,并解决了村里的部分闲散劳动力,直接获取了经济实惠。而其他入社农户因加入合作社,既获取了经营管理技术,形成了规模优势,以集体的力量共同应对风险,使经济收益大为增加。当然,这些都离不开合作社创始人周某。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经济发展中逐步涌现出了一批懂经营、会管理、有文化的精英能人,他们当中的有些能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懂经营、会管理,善于捕获农村发展的有利时机;有些能人善于利用国家推动的科技、资本等技术下乡优势,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并形成了经济、社会辐射效应,逐步吸引外围人员的加入。利益需求使合作成为可能,互利互惠性合作成为当今农民专业合作最具凝聚力的一种合作方式,这种合作所产生的效果不仅体现在经济层面,在社会建设、公益服务方面的效益也都展现出来,从而产生合作的辐射及扩散效应。而“昕秀”合作社的创始人周某就是懂经营会管理的精英能人之一。当然,也有部分农民群众趋向于通过国家的优惠政策,组织多元联合,以积极争取国家提供的专项资金补助,这种联合是一种松散的没有内聚力的合作方式,更多地体现着农民的算计及功利心理。不过,由于地方政府也需要政绩工程,这种算计心理与地方政府领导的升迁心理相契合,形成两者之间的依附与庇护关系,进而挤占了其他合作组织的发展资源,这也是外部政策诱导易于引发的不良后果之一。总之,在现代社会,在农业现代化背景下,农民的合作及合作社发展体现着多层次的原因及动机。 三、如何合作:农业现代化背景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路径 在新的历史时期,农业现代化发展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市场发展背景下,农业现代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农民与市场的新型关系,意味着传统的农业经营、组织发展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农民合作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织方式之一,农民合作有利于以集体的力量共同应对风险,降低社会成本;有利于通过资源的集中合理使用及各种要素的优化配置提升经营水平与经营方式,提高市场竞争力。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合作必须建立在自由、自愿的基础上,同时还需要外部力量的正确引导与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良性发展。 1.建立国家政策引导与农民内生组织机制相契合的机制 从农民合作社的生成及发展机制来看,农民合作社本质上体现着人的联合,“是以人为主体,强调成员的权利,体现的是公平的原则,合作以劳动为基础,主要是以相同性质的经济行为和共同的服务需求为基础”[37]。从我国合作社产生的缘起及发展来看,其主要目的在于: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通过资金、土地、技术和人力资本等要素的入股,形成农业发展的新型组织、经营方式,以组织化的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和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通过各种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个体的经济收入,实现平等互惠的原则。在张康之看来,“合作行为是根源于人的共在本性和共在事实的秩序,这种秩序不以强制性的外在统治和管理为前提,从根本上消除了人对人的依附和依赖,彻底抛弃了惩罚和威胁的手段,因而是自由的秩序”[38]。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从转型期的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看,追求利益是合作的重要动机。“人们之间的合作,不能完全以人们关于共同利益的意识为依据,如果认为合作是由人们的理性意识来提供保证的话,那么这种合作就只能存在于个人的行为中,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关于他们之间或共同体中的共同利益的意识的不断强化,取决于他们所在行业的理性化程度”[38]。当今社会的农民,在如何合作构建专业合作社这一层面,仍然呈现出单一性,并建立在熟人、邻里之间的信任关系基础上。自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却没有因为该法的出台而激发起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热情,甚至一些地区的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表现出冷淡的态度,出现了‘合作社运动而农民不动’的现象”[39]。由此也在本质上体现出当代农民合作社发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实际上,新时期的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实践证明,农民合作社确实能够把分散的农民联合起来,形成一股相对强大并且一致的力量,是农民保护和增进自身利益的最佳形式[40]。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本身体现着国家与农民、农民与市场、国家与市场关系的重新调整。在这个关系的调整过程中,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广大农民的合作是以经济发展规律为基础的,是经济发展对个体行为的选择,也是个体适应经济发展的理性选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全国农村幅员辽阔,区域差异较大,经济发展呈现出的不平衡性,也就意味着农民合作的现实经济基础呈现出差异性。另外,在开放与流动发展中,不同地区的社会开放性与流动性不同,加之现实社会基础的农民,其合作的需求程度也不一样,这也就决定了农民的内在合作机制在不同地区呈现差异,这也是经济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促进农民的自由合作发展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趋向,但是必须考虑到地区经济及社会基础的差异性,外力强制推动的农民合作反而适得其反。恩格斯在分析法国社会发展时曾经指出,“在促进农业合作生产时,不应强制执行,而应通过示范和提供帮助”[41]。从当前我国农业现代化背景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来看,也必须遵循自然发展规律,农民合作进程必须适应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必须基于以农民自愿为基础的内生合作,这样的合作才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当然内生性的农民自由合作也离不开外部力量的引导与支持。国家应该承担起外部正确引导与支持的作用,为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制度及政策支持,而不应该急于求成。诱导性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合作社规模及数量的扩大,却不利于提高农民合作化的质量及效果,大跃进式的外部诱导合作最终容易造成“虚胖”,更多地体现为将广大农民组织起来,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合作化,这一形势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国家以现阶段农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特征为基础,注重促进农民合作的内生机制,出台相关政策、制度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健康、良性发展,更有利于农民合作的长久性与稳定性,这就需要国家及各级政府抛弃急功近利的态度,实现政策引导与内生机制的有机契合。 2.建立以人为本、多要素结合的“和谐、生态环保、互惠”的合作机制 从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来看,农民合作更多地体现为经济能人带动下的单一合作,合作也更多地体现为个体的经济利益动机。从现实来看,单纯依靠农户以土地入股为基础的自愿合作,并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在市场化发展背景下,各种要素都具有增值的空间,实现各种要素的合理优化配置,特别是引导资本及技术的进入。实现合作要素及内容的多样化,是推动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途径,更适合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现实要求。这种合作就需要打破常规、适应市场要求、引导外来力量的进入,正如米歇尔指出的,“个体的流动性和社会关系的动力以充分挖掘人类合作潜力为必要前提。陌生及身处异地的人,可以为了共同的计划走到一起,共同合作”[42]。所谓合作是以互惠及平等原则为基础,并受到一定的道德规范约束,在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违背市场原则的合作也必然会受到自然的惩罚,这也会成为有效合作的外在约束,“当合作的双方都意识到对方的需求时,它们就会建立起高度的信任。而这一信任将会使双方的关系得以继续”[43]。因此,在现代开放社会中,无论以技术、土地、资本还是人力资源为基础的合作,都需要围绕“互惠、平等”原则,做到以人为本,最大限度上满足不同合作主体的利益需求,夯实合作的动力基础。当然,内生的合作机制也需要外部的支持,要使国家优惠政策真正成为引导农民自愿合作的重要外部推力,使国家扶持政策成为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正确支持,就需要国家政策的外部诱导与合作社的内生机制形成有效衔接,而不是让国家政策的外部诱导成为农民追逐个人利益的工具。 另外,农民合作还必须结合当今转型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走出一条符合健康、环保的新路子。在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及市场化发展进程中,农村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广大农民的居住、生产、工作环境都在日益恶化,这一系列新变化都对农民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现实来看,部分生态环境遭破坏的重要原因在于合作社的不健康发展。 仅仅追求狭隘的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合作,并不是真正的合作。所谓合作其价值目标在于通过联合更好地促进人的发展。与此同时,合作还必须不以给他人的生存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为前提。在现实中,人的发展不仅体现在作为个体的公民权利及待遇的享有,还体现在生存发展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如果仅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规避社会责任而以危害社会环境、人的健康发展为代价,那么这种合作是一种没有价值的合作。因此,现代社会的农民合作,不仅仅是通过合作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与此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使合作体现出经济意义与社会意义的双重价值。 为此,这就需要抛弃传统的合作发展理念,在生态环保的基础上建立以人为本、保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健康、良性循环的合作,这才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合作。在现代社会发展中,以促进人的发展为基础的合作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秉持的基本合作理念,这也需要合作社成员、国家及社会的共同努力。 (致谢:本课题组的成员张晓琼老师、张英魁老师、张淼老师,也一同参加了课题调研,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标签:农民论文; 莱阳梨论文; 农业论文; 农业合作社论文; 组织发展论文; 农民合作社论文; 三农论文; 土地政策论文; 要素市场论文; 农村论文; 经济论文; 家庭农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