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密关系暴力:男性与女性谁更具攻击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攻击性论文,更具论文,亲密关系论文,暴力论文,男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亲密关系暴力是指现在或曾经处于亲密关系下(如婚姻关系、约会关系、同居关系等)的异性伴侣之间各种形式的身体、心理、性方面的暴力伤害行为。关于亲密关系暴力问题的社会学研究,是对以往的婚姻暴力、约会暴力研究领域的整合与拓展。尽管有的研究者认为应该把同性伴侣暴力也包括进去,但一般情况下亲密关系暴力主要是指异性伴侣攻击。在亲密关系暴力中,究竟是男性更具攻击性,还是女性与男性一样具有攻击性,抑或是女性比男性的攻击性更强?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国外学界开始对婚姻暴力问题展开系统的研究至今,国外研究者对于这个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探讨,并围绕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展开了持续的争论。
两种不同的观点
女权主义研究者和家庭冲突研究者主要代表了亲密关系暴力中的攻击性性别差异的两种不同的观点。
女权主义研究者(Pagelow,1984;Walker,1989.44:659-702)认为在异性伴侣攻击中,男性是施暴者,女性是受害者。因此,毋庸置疑,女权主义者认为男性的攻击性比女性强。并且,他们认为女权制是伴侣暴力的根源。这种观点与进化心理学对性别差异起源的看法是一致的。进化心理学认为我们的男女祖先在适应原始条件的进化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不同的进化心理倾向并成为了现代人类社会行为中的性别差异的根源。男性在早期环境中的性选择压力下形成了喜欢攻击、控制女性的性行为、经历性嫉妒的心理倾向,这种有着悠长进化史的男性强权是伴侣冲突的根本原因,也是对“男性攻击性比女性强”的观点最有力的解释与支持。
上个世纪70年代后期,女权主义者对大量处于虐待关系中的妇女的关注引起了对婚姻暴力的研究。“受虐妻子”、“配偶暴力”等术语就是这个时期提出来的。作为声势浩大的妇女解放运动的一部分,婚姻暴力研究使女权主义者和受虐妇女避难所工作者深信,男性的攻击性比女性强。作为国际层面对更大范围的家庭暴力的关注和探讨的一部分,来自不同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的相关调查研究,均显示了女性遭受亲密伴侣攻击的普遍而严重的情况。遭遇着亲密关系暴力这种跨越国家、种族、文化的全球化的问题的女性受害者的处境,受到了国际层面和各国众多学者及公众的同情和援助。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研究者纷纷从不同角度探讨男性进行暴力攻击和受虐女性仍愿在受暴虐的状态下维持婚姻的原因。
家庭冲突研究者(Straus,1990)则认为,亲密伴侣攻击相当程度上是涉及双方的打斗,是男女共同的原因造成的,强调男女在关系中的互动。这种观点否定了女权主义者和其他多数研究者对男性总是实施攻击的一方的角色定论,意味着女性并非总是亲密关系暴力中的受害者,她们也可能对男性伴侣进行暴力攻击。
在家庭冲突研究者的众多研究中,思特劳斯(Straus,1990)编制的《冲突解决技术量表》(现在称《冲突策略量表》,Conflict Tactics Scales,简称CTS)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CTS的运用受到了女权主义者和其他许多研究者的置疑与抨击,但CTS仍被广泛用于亲密暴力研究中对男女身体攻击行为的测量。大量采用了CTS的研究发现,伴侣间相互的身体攻击占了很大的比例。事实上,也是思特劳斯等最早得出的“亲密关系中妻子的身体攻击率和丈夫一样高”的研究结论,引起了关于亲密关系暴力中攻击性的性别差异的争论。在那项研究中,思特劳斯等报告了每年有3.8%的妇女受到丈夫的殴打,但令人吃惊的是有4.6%的丈夫受到妻子的殴打。他们的第二个全美家庭暴力调查(Straus,1990)显示,男女对亲密伴侣的身体攻击率是大致相等的。另外斯卡弗尔(Schafer)等运用美国1635对夫妇的多段概率样本的研究也发现了男女极其相似的身体攻击率(Schafer,1998.88:1702-1704)。
此外,80年代中期开始的约会暴力研究,对“男性比女性攻击性强”的观点也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彼林哈姆(Billingham)等人发现,处于早期约会阶段的情侣比已经正式订婚或正考虑结婚的情侣的暴力水平更高(Billingham & Sack,1987.40:59-74)。而其中女性又表现出了更多的轻度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攻击。即使女性的攻击性不是比其男性情侣更强,至少也和他们一样。怀特(White)等人对高年级学生的全国性样本的研究发现,32%的女生和39%的男生受到过其约会情侣的身体攻击(White & Koss,1991.6:247-256)。而穆棱拉德(Muehlenhard)等人的研究结果显示,有63%的男生和46%的女生经历过非自愿的异性性交(Muehlenhard & Cook,1988.24:58-72)。另一项对超过400个大学生的研究也表明,只有17%的女生和27%的男生回答从未在约会中受到过胁迫。这些研究都表明男性受到女性的身体攻击和被女性强迫进行性行为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思特劳斯认为,在一些研究中,女性进行身体攻击的数据是被有意掩盖了的(Straus,1993)。
对于持续存在的争论,阿瑟(Archer,2000.126:651-680)在2000年整合了以往82项关注异性伴侣攻击的婚姻暴力和约会暴力研究,通过对这82项来自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其中美国的研究有72项)的研究进行了文献数据再分析,阿瑟得出的结论是:1.在亲密关系下女性比男性具有更强的攻击性,但男性更容易使他们的伴侣受伤;2.在一般的结果中,存在着在分析中淡化女性攻击性的倾向;3.对伴侣暴力的“男性受害者”问题需给予应有的重视。阿瑟的结论是建立在82项研究所得到的庞大的数据基础上的,应该说是作出了比以往研究者更有力的综合分析,但他的结论既得到了共鸣也受到了批评,对男性和女性的攻击性差异的争论并没有就此而结束。
争论产生的原因
在伴侣暴力问题上,攻击性性别差异的争论之所以产生并持续存在是有很多原因的。如果我们把注意力从各自所持的理论和数据转到得出这些数据的研究本身,可以找到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样本和攻击类型
因相关的研究者没能明确区分不同的样本和攻击类型而得出的不同的结论,是造成男女的攻击性差异观点持续争论的原因之一。女权主义者的研究绝大多数来自临床样本,包括女性受害者的报告、避难所研究、犯罪调查。而家庭冲突研究者是从社区已婚、同居和高中、大学约会情侣中选取的代表样本。前者的研究对象是以采用高度暴力来解决关系冲突的当事人,这与后者所涉及的一般的社区里的研究对象是存在巨大差异的。这两种研究包含的是没有重叠的总体。
不同的样本类型中有不同的攻击类型。在家庭冲突研究所运用的社区样本(即代表样本)中,涉及的攻击是一种普通的夫妻暴力,是由夫妻双方控制的偶然过失。相反,在避难所样本(即临床样本)中,涉及的攻击是男性作为控制女方之手段而惯常使用的暴力,这是一种“父权恐怖主义”(Johnson,1995.57:283-294)。男性做出的这种非常严重的身体和情感上的暴力行为,与其它较一般的暴力有质的区别。
对攻击概念的界定是不同结论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有的研究者在研究中采用的是对攻击的限制性定义,只考察亲密伴侣间的身体攻击行为。而有的研究者却认为这是一个不完整的攻击概念,认为应该把性攻击(从轻度的性强迫行为到最严重的婚内强奸、约会强奸)和亲密伴侣谋杀也包括在内。基于上述界定的不同,分别从身体攻击、性攻击、伴侣谋杀中得出的结论也各不相同,甚至恰好相反。以代表样本为基础的研究结论是,女性的身体攻击率与男性大致相当或者还要高一些,但亲密伴侣谋杀中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同时女性在性方面受到的各种形式的伤害也比男性大。如果再把其它形式的亲密关系暴力如跟踪、心理虐待考虑进去,结果会有更大的变化。所以采用不同的攻击概念,对最终得出的男性和女性的攻击性的结论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总之,对亲密伴侣攻击的研究如果是基于代表样本和对攻击的限制性定义(只有身体攻击,不包括性攻击和伴侣谋杀),那么男性和女性身体攻击率是大致相同的。如果结论是基于临床样本,那么男性对他们的伴侣实施攻击的频率明显高于女性。如果结论是建立在包括了性攻击和亲密伴侣谋杀这一个宽泛的攻击概念基础上的,男性毫无疑问更具有攻击性。
(二)测量工具
亲密关系暴力研究中关于男女身体攻击行为的信息大部分来自于思特劳斯的《冲突策略量表》(CTS),这是一种以行为为基准的测量方式。批评CTS存在局限性的人认为,其局限性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量表忽视了行为后果;第二,量表中包括的行为数量有限。阿瑟在一项有关CTS的信度研究中指出,必须对攻击行为的动机、意义以及对双方造成的后果得以形成的种种背景因素加以确定和区分(Areher,1999.14:1263-1289)。
1.攻击行为的后果
杜巴歇(Dobash)等人(R.P.Dobash、R.E.Dobash、M.Wilson,1992.39:71-91)认为,《冲突策略量表》考察行为时脱离了其背景关系,忽视了行为的后果。他们认为采用CTS的许多研究得出的结论,要么是男女的攻击性大致相同要么是女性比男性更具攻击性。但是如果用受伤的形式来考察身体攻击的后果,那么几乎所有的受害者都会是女性。有的研究以受到可见创伤和因伤痛导致需要医治的男女数量来测量伤害。但这种方式又受到了其他研究者的批评。因为身体攻击所造成的许多众所周知的严重后果,不会表现为需要立刻医治的即时身体创伤,例如造成心理上持续的恐惧,抑郁以及人际交往、经济方面的后果如影响决定的作出(例是否决定离婚)、就业等。但是由此一来,对这些复杂的损害性后果的客观测量又成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2.攻击行为的数量
CTS包含的攻击行为数量有限,且并没有对从最轻微到最严重的攻击作出区分。在亲密关系中女性和男性都有可能采取除了身体攻击之外的其它形式,但是CTS没有把它们包括在内。布邦克(Burbank)在人类关系档案中证实了存在于317个社会中的8个攻击种类。这些攻击行为包括了言语的、非言语的和身体的攻击;消极攻击行为(如不履行通常由自己承担的职责);财产损坏;把人锁在门外。这些都是女性比男性更有可能采用的间接攻击方式。男性除了直接的身体攻击以外,还可能采取:威胁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伤害对方;不准女方参加社交活动;威胁带走孩子;在家里和双方关系上规定性别角色以维护自己的权威;阻止女性工作;拿走她的钱或不准她寻求家庭资源(Burbank,1987.21:700-100)。
攻击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和具体的表现形式。比如主动引发的、出于自卫的、工具性的和敌意的。另外,攻击背后有怎样的因果联系,双方有着怎样的相处模式等等,这些同攻击造成的后果一样都是很重要的背景问题。总之,分析家们认为测量工具必须能够加以鉴别和区分,才能获取客观全面的数据。
(三)知觉和报告差异
1.知觉差异
有学者(Archer、Parker,1994.20:101-114)认为,在不同类型的攻击行为的理解和运用上存在性别相关模式。男女对愤怒和攻击有不同的理解。坎普贝尔等人(Campbell、Lew and owski,1996.20:353-374)证明,男性认为愤怒是在重申对情境的控制,女性则把愤怒看作对控制的丧失。男性把女性的攻击知觉为表现性的,女性则认为男性的攻击是工具性的。此外显然男女一致地认为“他”的攻击是控制的手段而“她”的攻击是丧失控制的标志。女方破坏家庭财产可能只是想发泄自己的情绪或让对方知道自己对某件事情的感受,并没有想过要伤害对方,但男方可能已经把这种行为视作不可容忍的一种对自己的攻击形式了。由此也造成在很多伴侣攻击调查中,男性认为是女方先进行攻击或自己的行为才是自卫。一般来说男性更强壮,更有可能与武器打交道,他们对伴侣造成严重伤害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因此男性对攻击行为严重程度的知觉与女性的知觉也存在差异。比如对于同一次攻击行为,女方觉得非常严重,以至于诉诸法律,而男性知觉到的严重程度则可能会低得多。
在对攻击行为的知觉方面,除了性别差异,还有年龄差异。欧·利尔瑞(O'Leary)提出的倒置的U形曲线(O'Leary,K.D,1999.6:400-414)指出,攻击随年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在很年轻和年老时攻击率低,15-25岁攻击率显著上升,然后开始下降并在以后的人生中持续下降。在青少年中,或在年轻情侣或夫妻间,攻击行为是很平常的。在凯斯卡迪等人(Cascardi、Avery Leaf、O'Leary、slep,1999.11;546-555)的研究中,有38%的高中女生报告对情侣有身体攻击行为;29%的女生报告她们的情侣对她们有身体攻击行为。在另一项关于新西兰年轻成年人研究的代表性大样本中,冲突策略量表所测得的结果是,有37%的女性和22%的男性有身体攻击。这些数据都显示了较高的身体攻击率。打耳光、拉扯、推搡等身体攻击对于青少年、年轻情侣或夫妻的意义和后果与中年夫妇不同。中年伴侣攻击往往与很严重的婚姻矛盾有关。年轻男女平常的一些身体攻击行为也不会与对对方持续的恐惧联系在一起。显然把所有情况中的攻击都归为暴力是不妥当的,因为很有可能当事人根本就没有把他们的行为当作是“攻击”或与“暴力”联系在一起。
2.报告差异
知觉到的和被陈述的暴力行为之间,因数据提供者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严重的暴力或虐待关系中,两性间在感知和陈述男性攻击的程度方面存在着相反的统计倾向(Mchugh、Frieze、Browne等1993:513-552),也就是说女性倾向于把对方的攻击行为知觉和报告得更严重,而男性则会否认和降低行为的严重程度。
施暴者矢口否认自己的暴力行为是很普遍的,毕竟这是一种违反社会规范甚至是违法的行为。男性报告的攻击性会比他们的真实水平低。比较男性的自我报告和他们的女性伴侣的报告发现,男性自我报告的攻击行为比女方对他们的攻击行为的报告要少。在考察更严重的攻击行为时,男女报告的差异更加明显。但是女性也同样会少报告她们的身体攻击。在代表样本中,女性报告自己做出的身体攻击行为少于其男性伴侣认为她们实际做出的行为(Moffitt,Caspki等,1997.9:47-56)。另外,不同的背景因素也会造成报告差异。有研究表明,在“两人的关系”和“犯罪攻击”这两种不同的背景中询问伴侣间的身体攻击行为时,人们在第二种背景中少报告了40%-83%的普通伴侣攻击和严重的伴侣攻击(Mihalic、Elliott等,1997.12:293-311)。
对于那些确实受到女性伴侣虐待的“男性受害者”来说,社会、个人因素造成的公众的知觉偏差和自身报告差异都是导致他们被忽视的原因。社会对男性和女性的刻板印象对于攻击双方和缺乏具体信息的他人都产生了重要影响。男性因为其普遍比女性强壮的体格而被社会定型为孔武有力的、攻击的、有控制欲的形象,所以施暴者一定是男性。女性则是温柔的、依赖的、弱势的,因此受害者一定是女性,如果一个女人做出了暴力攻击行为,那她一定是出于自卫。在这样的社会刻板印象下,男性即使承认自己是受害者也很少有人会相信,更何况在男性至上的文化中,暴力是表现“男子汉气概”的一种方式,如果男的被女性殴打则是非常丢脸的,有损自己的男性形象以至于真正的受害者也不愿意承认自己是受害者。一旦有伴侣暴力发生,男性会遭受更多的来自四面八方的压力,容易成为被谴责的对象,相比之下,女性受到的社会压力要小得多。但是,人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种对真正的男性受害者不利的社会刻板印象绝不是有意偏袒女性。相反,这是建立在女性长期遭受社会文化、历史传统不公平对待的基础上的,也是得到了社会和文化认可的男性强权的最好证明。
评价与启示
国外的研究大多数是在西方文化背景下进行的,特别是很多研究都来自美国。尽管攻击在一定程度上是跨越文化、种族、性别的人类普遍行为,但是对暴力的定义是文化建构的。不同的文化对攻击行为的评价、判断标准、限制的程度不同。因此有必要在以后的研究中对文化背景加以关注,从跨文化研究中获取更多的证据。
研究者应该高度重视结论的推广。从特定样本中得出的结论,只能限定在取样的总体之中,否则就会出现临床谬误。特别是暴力和两性这样的敏感问题,结论推广不当会误导公众的辨别力甚至是国家的政策。我国的婚姻暴力研究也存在对暴力的界定、取样、结论推广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比较、借鉴国外的研究方法,对我国的婚姻暴力乃至整个家庭暴力研究是有帮助的。
不管是男性更具攻击性还是女性更具攻击性,我们应该做的,不是谴责而是尽最大努力将已经发生的暴力事件对女性或男性受害者抑或是生活在他们(她们)周围的人所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也不是仅仅在事件发生后把施暴者留给执法部门,把受害者留给社会机构,最重要的是从文化对暴力的认可和渲染中、从双方的人格特质及其相互作用形成的关系模式里,从家庭暴力在代际间的传递上寻找有效的预防、制止和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