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科技园管理体制的比较与启示_深圳科技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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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界科技园管理体制类型

在世界科技园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多种各具特色的管理体制,除了成立较早的硅谷和128公路之外,其它都是在一定组织或政府管理体制下进行的。概括来说,世界科技园的管理体制主要采取了政府机构管理、民间组织(如基金会、协会)管理、专门公司管理、大学管理以及政府加大学、企业的联合机构管理(即“官、学、产”共管)等形式。

1)政府管理型。

政府管理型是指由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直接进行全权管理的体制。它基本上由政府操办科技园的一切事宜,实行“单一窗口”的一站式管理和一条龙服务。该管理体制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中央政府组织设立的专门机构,该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兴办的科技园。我国台湾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就是由台湾科学工业园区指导委员会和管理局共同负责园区的行政管理和运营工作,提供园区各项服务;新加坡肯特岗科学园由新加坡科学理事会负责行政管理,并指导科学园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土地拥有者裕廊镇管理局负责基础设施建设。中国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也属于这种管理体制,它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决策层,以市长为组长,市科技局、计划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国土局等十几个部门负责人组成园区领导小组;二是管理层——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综合处、计划处和监督协调处,具体负责园区的行政管理事务;三是服务层——园区服务中心(属服务性事业机构),负责园区的开发建设和日常服务工作。

2)大学管理型。

大学管理型是指由大学或科研院所设立专门机构对其科学园或孵化器来进行管理的体制。例如,英国剑桥科学园由剑桥大学圣三一学院领导,设两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美国斯坦福研究园由斯坦福大学管理,其管理的重点在出租土地上,设有专管土地的部门——土地管理局。近年来我国兴起的大学科技园大都也实行自主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消除了来自政府的一些行政干预,发展的自由度较大,对中小型投资者有吸引力。但如果缺乏政府的参与和支持,科技园的权威性和协调力就会受到影响,资金保障也会面临一定的问题。

3)公司管理型。

公司管理型是指由各方组成的董事会领导,经理负责的企业管理体制。它以非盈利性的公司作为科技园的开发者和管理者,负责区内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经营区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区内的经济活动以及提供区内企业所需要的各种服务。这类公司多数是国有或其合营企业,一般由政府控制的董事会或理事会来领导。董事会由政府加大学、企业以及当地有关人士组成,负责科技园发展的重大决策,而不干预具体业务。园区的日常管理和经营由公司经理层负责,经理层必须执行董事会制定的大政方针。这种公司形式的管理机构,既能得到政府及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资助,同时又受到他们的指导和监督。英国、澳大利亚、印度的科技园、美国的孵化器、德国几乎所有的技术创业者中心(孵化器)都采用了公司管理型。我国上海张江等部分科技园也属于此类。

4)基金会管理型。

基金会(协会)管理型,是由政府、企业、银行、大学和其他机构分担义务,共同承担管理职能的一种综合性管理体制。如美国北卡罗纳三角研究园由三角研究基金会管理、法国法兰西岛科学城由科学城协会管理等。国外一些规模较大的科学工业园、科学城和技术城一般都采用此种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具有适合于科学园区发展的几个特点。首先,它体现了利益与风险分摊的原则,对于投资大、风险高的科学园区,这是非常重要的。其次,它以资金管理牵头,带动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使管理权力和利益风险挂钩,使责权利三者得到统一。再次,这种体制间接地体现了政府的影响。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习惯上不由政府直接参与管理,而是由政府通过出资施加自己的影响,引导科学园区的发展。这类科技园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出现。

2 世界科技园管理体制特点

科技园的管理体制可以分为一元和多元。一元管理体制包括政府管理型和大学管理型。多元管理体制是由多方参与管理的体制,它分为由各方组成的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管理型和由各方组成的基金会(协会)管理型两种。

1)管理机构层次。

一元和多元管理体制基本上都包含有三个层次:最高决策机构、管理执行机构和服务机构。政府管理型最高决策机构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成领导小组、指导委员会等,其成员绝大多数为兼职人员,许多是有名望或有权威的人士,他们定期开会,议决重大事项。管理执行机构也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而服务机构一般以公司或事业机构的形式出现。多元管理体制的最高决策机构则是由多方组成的董事会、基金会、协会,管理服务机构则为公司或各职能部门。此外,各类管理执行机构几乎都设有专家咨询小组(委员会)帮助辅佐。

图1 科技园管理层次示意图

2)管理职能范围。

管理职能范围的一种极端做法是只进行房地产开发及管理,另一极端做法是实行统管包办的“小政府”。后者除基本建设外,还负责园区一切行政事务,如工商、税务、工会甚至签发护照。多数科技园的管理职能是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科技园发展规划;从事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筹集风险资金;创办孵化器;负责入园机构(企业)的甄选、登记和管理;组织银企协、官产学的交流与合作;举办技术培训和进行技术咨询;加速科技成果向商品的转化;对园内的活动做出限制等等。

3)管理资金特点。

一元政府管理型体制拥有资金保障,风险由政府承担,政府意志较强,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和宏观调控,具有权威性、集中性和统一性的特点。但工作效率和资金效益低下,缺乏灵活性,不利于激发活力。多元参与管理体制的最高决策机构和实施机构对区内的企业、研究机构、大学的具体业务不予干预,但又能体现政府对园区的影响和引导(通过出资、政策、法规和派出董事会代表等)。这种体制以资金管理牵头,带动行政管理和科技管理,使管理权力和利益风险挂钩,既有利于各方作用的充分发挥,也便于各方关系的协调,能较好地把政府行为和市场力量结合起来。世界多数科技园采用这种管理体制。

通过对科技园各类管理体制的比较分析,可见:

①不同的管理模式适用于科技园发展的不同阶段。一般来说,欧美发达国家的科学园区基本上采用多元管理体制,发挥市场本身的作用较多,政府的作用相对较小,像美国硅谷和128公路地区两个高新技术密集区至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因为这些国家属于先进国家,市场经济比较发达,法制比较健全,即外部大环境比较好。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甚至包括日本)基本上采用单一的政府管理型体制,政府在科技园建设中的作用非常大。如台湾的新竹科学工业园、大陆的绝大多数科技园等。这既是后进国家或地区赶超战略的需要,也是自发条件不够——市场发育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外部环境比较差等因素使然。在科技园的创建初期,欧美国家主要采用民间管理形式,政府仅从政策、法规上进行控制;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则以政府管理为主,民间机构一般不参与管理。当科技园进入成熟阶段并具有一定规模以后,一般会采取官、产、学共管体制。在美国,由于企业界实力雄厚,科学园区一般由地方政府联系;在西欧,一般由省级政府管理;而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一般由中央政府机构来管理。

②政府对于科技园发展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不论哪一种管理模式,政府在其中都起着一定的作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美国硅谷、128公路地区等尽管是市场发展的产物,但它们的形成也与政府的作用密不可分。在它们形成初期,政府的立法保障、军事采购等都对它们的发展产生过巨大的作用。政府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一是科技园发展需要良好的硬环境,如建筑、住房、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离开了政府的参与几乎是不可能的;二是科技园发展需要的良好的软环境,如优惠政策、金融环境、法制环境、智力环境等。这些软环境的形成是离不开政府的。世界上几乎所有的科技园都采用“小机构,大服务”的运行模式。

③要充分发挥民间和市场的作用。政府的管理和参与,并不能包办一切,他代替不了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社会中介组织、个人的作用;更替代不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政府的作用只有建立在市场机制得到充分发挥的基础上才是最佳的。

3 我国科技园管理体制特点分析

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且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渡——市场体系不够完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外部环境比较差,为了适应国际竞争,我国科技园大都采取了“特区型”政府管理体制。该管理体制一般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

1)小政府、大服务。

成立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赋予其省、市级经济管理权和部分行政管理权,代表政府对科技园管辖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等事务行使统一管理职能,实行“一栋楼办公,一条龙服务”,使企业进园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得以简化,管理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效率大大增强。

2)封闭式管理。

政府职能部门一般不向科技园派驻机构,必须派驻的须经省市政府批准,且派驻机构受科技园管委会和派出单位的双重领导,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经得科技园管委会的同意。未经政府批准和管委会同意,各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到园内检查工作和干预园内的管理事务。从而减少了外界干扰,创造了局部优化小环境,以促进科技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3)人事竞争。

管委会干部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加强岗位绩效考核,做到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这样就摒弃了传统意义上的官员管理方式,强化管委会的服务职能,从机制上激活了干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4)税收减免和财政返还。

科技园开发进行征地拆迁、人员安置、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政府为此制订政策,将园内企业上缴税费形成的财政收入,按一定比例返回科技园,确保其建设资金来源。同时,减免科技企业的部分税费,扶持其快速成长。

回顾科技园之所以能在短短十余年时间得以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种新型的管理体制。

但这种“特区型”管理体制实在是典型的“中国特色”。首先,它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但又没有完全到位情况下的一种特殊政府管理安排——减少现行体制和传统观念的束缚,实现管理服务的精简高效以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其次,它是我国综合国力不强但又渴望强盛情况下的一种特殊财政税收安排——政府没有现成的财力支持,但可减免科技企业自身创造的税费,返还科技园本身形成的财政收入。

历史地看,这种“特区体制”既是一种过渡型体制又是一种初创型体制。相对科技园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规律和客观要求而言,它是原始的、低级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单一的政府强力推行,主要解决科技园生存和发展的硬环境问题,但远远没有解决科技园发展的软环境问题——而这才是科技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相反,长期实施该体制还会形成新的利益冲突甚至桎梏。能否突破这种政府强力的单一格局,毫无疑问成为我国科技园一次创业和二次创业的分水岭。十几年发展形成的53个国家级高新区,一方面是产业高度雷同,一方面是规模两极分化——中国科技园呼唤着“二次创业”。

4 对我国科技园二次创业的启示

比较世界科技园的发展特点,面对二次创业的历史阶段,我国科技园需要遵循:

1)三轮驱动原则。

科技园宗旨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最终实现国家竞争力的提升。这就要求科技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经济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政府必须协调科技产业的发展。我国科技园的建设需要突破过去单一的政府强力体制,向政府、大学和科研机构、企业三轮驱动机制转变。政府应该通过法律法规、经济杠杆、政策激励等一系列导向性制度安排,促使大学和科研院所改变“学生考文凭、员工评职称、政府拨资金”的办学科研模式,转向按市场需求进行应用型研究,培养应用型人才,取得应用型收益;促使企业追求技术进步,增加科技投入,寻求与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发;促进政府转变行政职能,提高服务效率,加快技术立法。

2)网络创新原则。

无疑,科技创新是任何一个科技园的核心所在,不谈科技创新也就不成其为科技园。科技创新能力越强,科技园的生命力就越旺盛——是科技创新成就了美国硅谷。西方学者提出的网络组织理论认为,网络组织是处理系统创新事宜所需要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可见,创新是难以离开网络的。科技园的组建和发展过程,其实是一个网络组织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应该说,区域创新网络的形成是科技园发展成熟的最本质特征。对这一点,我国科技园普遍认识不足或重视不够。他们的绝大部分精力只做企业入园服务,入园就“万事大吉”、“撒手放羊”——园内企业大都是各自为战,彼此间几乎没有联络。这一状况必须改变,科技园应重视起创新网络的培植,致力于区域创新能力的提升。

3)产业聚变和孵化裂变原则。

产业聚变是基于“聚集经济”形成的。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早在19世纪末就认为,专门的工业会因为各种原因而集中于特定的地方。这种空间上的局部集中会生产出在分散状态下所没有的经济效率和额外好处。孵化裂变是基于孵化理论,为培植新生企业而设计的人工调适环境,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大量繁衍和蓬勃发展而产生技术分裂分工,产业分蘖分长。产业聚变和孵化裂变互为基础,相得益彰,共同推动科技园快速成长。由于体制原因,我国科技园较为注重眼前的经济业绩,缺乏自身产业战略思考。“一个篮子什么都装”,攀比每年的技工贸总收入和税费增长率,在“五花八门”的优惠政策下相互进行恶性竞争。

4)法制与文化原则。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科技创新既要依法保护也要依法进行。“特区型”、“封闭式”管理的一个重要弊端就是容易滋生入园企业把科技园作为违法违纪的庇护伞和同情人,科技园则为了自身业绩予以配合。这会从根本上毒害科技园创业环境。科技园应努力成为“热情服务、严格执法”的模范区。

但科技创新仅有法制是不够的。阿罗在1962年就指出,“无论是完全竞争还是垄断市场结构下的创新,其创新水平都将低于社会最优水平。要减少这种市场自然引致的创新水平与社会最优水平之间的差距,只有以非市场的激励才能达到。”文化能从人们的思想深处鼓舞企业的创新精神。科技园不仅要吸收世界先进的竞合文化来激励,还要挖掘民族的传统文化来滋润。它需要科技园管理者拿出一定的精力和财力长时间地进行培育。

法制和文化应成为科技园二次创业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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