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疆少数民族边际化及其原因分析--基于云南省K县的调查_边缘化论文

边疆少数民族边际化及其原因分析--基于云南省K县的调查_边缘化论文

边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的边缘化处境及其成因分析——基于对云南K县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云南论文,边疆论文,成因论文,少数民族论文,处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5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6627(2012)03-0039-08

自发迁移是人口迁移中的一种普遍性方式,存在于大多数社会中,它区别于政府组织的计划性迁移,意指那些没有列入政府或企业计划、不能享受相应补助的,但为寻求自身更好生活而进行的自愿性移民搬迁。在我国西部边疆地区存在大量的自发迁移的少数民族群众,如宁夏的回族移民、四川的彝族移民、云南的苗族和傈僳族移民等。笔者通过文献调查、入户访谈、实地观察等方法,于2011年7月10日至8月31日深入云南K县①进行了为期50天的调查,发现边疆少数民族的自发迁移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自发从西部边疆流向经济发达的中东部地区的迁移不同,它主要发生在西部边疆多民族区域范围内,是从山地迁往山地,搬迁的移民大都属于农业型移民,其迁移行为的动力除来源于对迁出地与迁入地之间“推—拉”②效应的影响外,也受到少数民族既已习得的文化的影响③。

一、边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的边缘化处境

因西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自发性迁移行为并未获得政府的支持和认可,这些移民在自发搬迁到迁入地后,自身面临着重重困境。他们不仅在经济上陷入贫困,而且在民主权利行使、公共服务分享等方面都处在“边缘化”的现实困境之中。

(一)经济生活的贫困

根据我们对云南K县的调查显示,少数民族自发移民的经济生活十分贫困,在K县的自发移民共有耕种地(几乎都是旱地)24546.5亩。其中开荒地18406亩、承包租用地5706.5亩、其它地434亩,人均耕地(旱地)3.7亩[1](2)。他们主要以种植玉米为主,经济收入主要靠出售玉米获取。随着近年来山地植被的大量破坏,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干旱不断,玉米减产甚至绝收变得越来越频繁。且这些少数民族自发移民很多耕种的土地多在缺水的山区,抵御干旱等自然灾害的能力十分有限,广种薄收的现象十分普遍。

除了耕种土地之外,农闲期间有少数自发移民外出打工、拾荒或捡废品补充生活开支。在K县的很多建筑工地、工厂、农业合作社等场所,时常会见到他们的身影,他们大多从事的都是重苦力活,甚至很多苗族自发移民妇女也参与其中。由于这些自发移民普遍受教育程度很低,他们通常是在“脏、乱、差”的工作环境中从事高负荷低收入的劳务工作,且往往很不稳定,一般每日需工作八九个小时,可以挣得大约40元至60元不等的收入。据K县自发移民调查数据显示,经济收入最高的自发移民户年收入2万元,少的自发移民户年收入仅500余元[1](2)。

此外,居民的居住条件往往能够折射出他们的经济生活是否宽裕。根据“K县自发移民汇总表的统计”显示,有88户居住的是草房,1383户居住的是石棉瓦房,309户居住的是土墙房,只有252户是砖房。由此可见,他们的住房条件十分简陋。

(二)民主权利的缺失

民主权利是现代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边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不仅因其迁移行为丧失了实质上的选举权利,其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也明显缺失,成为政治生活中的“边缘人”。

第一,选举权的虚置。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和主要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固有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每一个公民的选举权利都应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障,这是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宪法和法律精神的体现。但是,边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却被排除在外。他们在迁入地既没有选举权,更没有被选举权。这就使得这些自发移民失去了在迁入地的村庄保护他们利益的一个重要渠道。对于这些移民来说,政治权利绝非抽象意义上的价值,而是实实在在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由于在迁入地缺失了选举权,他们的很多利益都没有办法得到保障,更没有办法得到公共权力的支持——尽管很多人认为,这些人并没有缺乏政治权利,只是需要到原籍享有。但事实上,很多自发移民远离家乡已经二三十年了,除与家乡存有一定的亲缘性联系之外,并未有经济利益的联系,再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已经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而且原户籍村庄也已经几乎从实际意义上“取消”了这些人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的少数民族自发移民原住地的村社已经全部迁出,村庄都已不复存在了,相应的,他们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随之被虚置了。

第二,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罗尔斯认为,公正是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是通过博弈形成一种均衡。利益表达与国家的政治稳定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畅通的利益表达是政治稳定的必要前提,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从现有正式的利益表达机制来看,对于这些少数民族自发移民群体而言,国家既没有制度设计层面(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等)的正式安排,也没有在基层社会治理(如村民自治、协商民主)中照顾到这些特殊群体的利益表达。可以说,在经济利益,特别是在养老、医疗、子女入学教育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利益诉求都缺乏表达渠道,在一些涉及自发移民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拟定与实施中都没有这些少数民族自发移民的参与和表达权。正是因为利益表达渠道的缺失,使得这些自发移民的正当利益没有切实的保障,如此一来,他们不仅无法充分享受各种公共资源的利用,就连自己的正当利益在受到损害时也感到诉求无门,处于“集体失语”的政治境遇之中。

(三)公共服务分享的不足

伴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实现公民公共服务均等化,已成为现代政府追求的目标。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显然并不具备这样的发展基础和条件。所以,当下务实的选择是推动基本公共服务④均等化的实现。云南K县在跟进国家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同时,开拓创新,在教育奖补、医疗保障、灾害救济、基础设施等方面取得了让周边县市艳羡的成绩⑤。然而,公共财政的阳光雨露——无论是来自国家层面,还是来自地方政府——却无法关照到这些少数民族自发移民。他们在受教育权保障、社会救助、基础设施建设、惠农政策等最基本的公民需求上,都无法获得最起码的保障,只能游离于现行公共服务体系之外。

第一,子女入学教育问题。自2006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云南K县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免费接受这些少数民族自发移民子女就读当地教育局所属公办学校,并使其与当地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共同享受九年义务国民教育的各项政策与优惠。但是,这些少数民族自发移民绝大多数都聚居在偏远山区,往往远离当地教育局所属公办学校。很多少数民族自发移民村落距离学校有六七公里远,且都是崎岖的山路,如果遇到天阴下雨,孩子们来回要走4个多小时的山路,而这些孩子所就读的许多学校也并不具备住校的条件,因而为此失学的情况非常严重。除此之外,部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子女在升学中还面临着另外一个问题,即无户籍移民⑥子女的升学问题。目前国家的升学考试从高中开始就必须持有效证件才能参加,而一部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或是因为超生无法取得户籍,或是因为迁出原籍太久后,原户籍对其不再接纳而导致他们成为没有户籍的人员。因为没有户口,自然也就没有身份证,也就意味着他们不具备“公民”资格,“无权”(至少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有权”)参加升学考试,不得不离开校园。

第二,社会救助问题。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社会救助是其不容推卸的责任,每个公民在社会上都应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遗憾的是,对于边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而言,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实践过程中,因为现行的社会救助体系存有的漏洞而最终被“遗忘”了。不仅一个家庭在遭遇困境的时候,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社会救助,即使是整个群体遭遇干旱等自然灾害之时,他们也无法享受政府的救济。从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实际来看,虽然在国家层面规定了社会救济的群体及个人类属,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政府对公民的救助主要依据是否拥有本地居民的户籍而进行的(当然,也已经有部分地方政府开始突破这一制度瓶颈,开始将社会救助延伸到没有本地户籍的居民身上⑦)。正是因为如此,边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因其户籍不在迁入地而无法得到当地政府的社会救助,更谈不上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的公共服务了。

第三,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农村基础设施是为发展农村生产和保证农民生活而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包括交通邮电、农田水利、供水供电、商业服务、园林绿化、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它们是农村中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村经济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应然”的政治逻辑来看,政府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云南 K县政府更是一个敢于担当的县域政府。从这些年的新农村建设实践来看,K县在西部地区的成就不容小觑,其在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更是走在了西部地区的前列。可是,从澳门圣保禄学校驻云南助学计划中心做的一份关于“‘黑人黑户’的生活状况”调查报告中,我们看到的少数民族(主要是苗族)自发移民生活的村落似乎在云南K县的另一个世界。

饮水状况:几乎所有“黑人黑户”⑧的村子都处于人畜共饮的状况,就是在村里挖一个坑积蓄雨水度日,遇到天干时只有到二三里外的地方用牛车拉水来饮用。水质极其恶劣,严重地危害着村民们的健康。

没有电:2006年当地政府实施的光明工程宣告完成,根据有关部门统计,电路已经做到了村村通。但是直到今天大多数“黑人黑户”的村子都没有通电,即使是通了电灯的村子也是村民们每家每户卖粮食筹集的。为了我们新建的学校,我们去找过相关部门的领导,得到的回答都是一样的:“黑人黑户的村寨不在规划内。”

路不通:2008年当地政府实施道路村村通的计划,但那些没有户口的村寨仍然不在相关的计划内。周边的村子都修了公路,通了汽车,而这些地处边缘的村子还是牛车和山路,公路和牛车路成了一条明显的分界线。[2](1)

通过我们的现实调查发现,澳门圣保禄学校驻云南助学计划中心的调查报告是符合实际的。自发移民村寨的基础设施建设几乎得不到政府的任何投入。很多村寨都没有通电,道路十分崎岖,人畜饮水也十分紧张。

第四,惠农政策分享问题。这些迁居到云南K县的少数民族自发移民还无法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他们没有惠农“一折通”⑨,没有享受到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和重大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补贴等政策优惠。正是因为如此,这些少数民族自发移民抗御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社会支持系统也因此显得更加薄弱——在遭遇困难之时,只能依靠亲人、朋友或者族人。他们既不能得到当地政府(甚至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一些社会组织⑩)的帮助,也不能获得金融机构小额信贷支持。无奈之下,一部分家庭向私人借起了高利贷。在云南K县的苗族自发移民村寨塘子脚、红破头等地,很多自发移民或是为了集资安置电缆、修建水库,或是为了子女读书,或是为了医治家中病患之人,都曾借过高利贷(主要是向原住居民借取)。据他们介绍,一般的高利贷的年利息在30%左右,部分高达40%。所幸的是,他们借的都不是很多,一般都是几千元(不会超过一万元),这兴许是他们对自身利益底线受损的一种警惕和最后防卫。

二、边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边缘化的成因分析

通过以上描述与分析,我们看到,这些自发迁移的少数民族群众无论在经济生活、民主权利,还是在公共服务分享等方面都处于“边缘化”的地位,而且这种“边缘化”的艰危处境还在代际进一步传递,边缘化的势能呈现出进一步强化的趋势。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为什么这些少数民族自发移民会处于如此尴尬的境地呢?其“边缘化”的现实处境又是如何造成的呢?

边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群体的“边缘化”困境其实是社会排斥(11)的必然结果。从云南K县少数民族自发移民边缘化的结果来看,其遭受的社会排斥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制度性安排的区隔,还涉及资源配置中的障碍以及观念领域的排斥。正是由于这些社会排斥因素的不断生产和再生产,恶化了其边缘化处境,使少数民族自发移民处于一种被抛弃、被隔离和边缘化的一种现实状态。

(一)制度性安排:区隔与另类标签

社会排斥所带来的偏见和歧视很多时候是建立在一个社会有意达成的制度或政策基础上——“主导群体已经握有社会权力,不愿意别人分享之”。譬如他们担心这些自发性移民对他们的利益存在潜在的破坏性,因而感到有必要从制度与政策层面对他们加以社会排斥。克莱尔指出:“他们往往由于民族、等级地位、地理位置、性别以及无能力等原因而遭到排斥。特别严重的是在影响到他们命运的决策之处,根本听不到他们的声音”;“各种社会排斥过程无不导致社会环境动荡,终而至于危及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3]。

中国社会的户籍制度把人口拴在土地之上,限制着人口的流动与迁移——学术界虽然关注到这一制度对城市流动人口的制度排斥,却忽略了一个更为值得关切的群体,即自发移民。他们相对于城市的流动人口而言,显然对生存需求的迫切愿望更甚,对基本人权的保障需求更为强烈——事实上,人口的迁移无论在封建文明中,还是在市场经济下,都是人类持续不断的活动。而现实的户籍制度把我国的农村人口牢牢地拴在了原住地的土地之上,当生存都无以为继的时候,选择迁移几乎成了他们唯一的出路。而户籍制度却成为了他们难以跨越的障碍,不仅使他们无法在迁入地获取生存资料的合法保障,也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遭遇诸多制度性歧视。

因为很多少数民族自发移民都没有户口,也就无法办理身份证,只能到邻近的非正式的就业市场中找寻工作条件差、收入水平低的工作。即使有迁出地户籍的自发移民,在参与市场的过程面对着各种包括劳动报酬权、休息权等的侵害之时,也很难获得保护。除此之外,还包括福利制度的排斥。福利制度排斥是指个人和团体不具有公民资格而无法享有社会权利,或者即便具有公民资格也被排斥出某些国家福利制度,后者包括排斥出社会救助制度,此外还包括排斥出社会保险制度。由于这些少数民族自发移民中的一部分没有获得户籍,也就因此而丧失了公民资格,也就无法享受公民的各项社会权利;而另一部分则因为户籍不在迁入地,虽有公民资格,却也遭遇程度不同的福利制度的排斥。

不仅户籍身份把少数民族自发移民区隔出来,成为他们的另类标签,而且他们缺乏参与制定规则制度的权利,在法律规章制定及执行乃至一些关系其切身利益的政策过程中“缺席”。他们法定选举权因为迁徙的行为被人为“架空”或者“剥夺”;其村民自治组织虽然自发选举产生了,但没有获得政府的合法认定;他们在人民代表大会或是政治协商会议中没有自己的代表,无法依靠他们代表自己的合理利益诉求;他们没有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其通向国家或者政府的通道被堵塞,不仅无法参与到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与执行中,在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时,也很难获得法律的保护。

正是因为上述社会制度的区隔与另类标签,使他们成为既无法享受原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公民权利,更无法享受与迁入地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随着这些制度的进一步生产和再生产,其所产生的社会排斥使得边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日趋边缘化——事实上,“边缘化”是社会政策和社会游戏规则外生的社会产品。

(二)资源性配置:藩篱与阻隔

边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不仅遭受政策与社会制度的歧视,而且不能获得足够的合法的经济资源、社会资源以及文化资源。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性与不公平性等形成的社会排斥不断恶化边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的边缘化境况——英国的克莱尔就曾指出,人们往往从经济、社会、政治等等不同方面同时遭到剥夺。没有收入通常是因为没有资产或没有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渠道。健康状况不良和缺乏教育既是经济状况低下的原因,也是经济状况低下的结果[3]。

边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在迁出地无法获得足够合法的生存资料的同时,还因其所占有的土地或是迁入居民集体所有或是国有林场的土地,加之没有当地户籍,他们不仅无法享受到政府关于进村道路、农村电网、水窖、危房改造等各项基础设施投入,也无法获得政府推行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优惠,在基础性资源配置中处于“被遗忘”的尴尬位置。

不仅如此,少数民族自发移民的社会关系网络资源稀少,多是“同病相怜”的亲戚或是有地缘关系的朋友,几乎没有社会地位的累积。加之,社会权利缺失严重,无法获得与贫困相联系的社会公正和适当的资源分配权、医疗权、财产权、住房权等。同时也存在获取社会权利的机会和渠道不足,边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无法或难以享受迁入地居民所能够享受的机会,包括获取生存资料合法保障、获得政府与社会的各项支持等。况且,这些少数民族自发移民的权利没有稳定和明确的法律保证,没有建立和健全一个保护和保障既有权利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机制。

除了上述各项资源的藩篱与阻隔之外,文化资源的剥夺——用阿马提亚·森的话说,剥夺是权利不足(而不是财货不足)的结果——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不仅这些少数民族自发移民的子女受教育权存在事实上的保护不足,这些少数民族自发移民自身也未得到政府为其提供农业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文化资源支持。文化资源的匮乏造成少数民族自发移民至今还在一种相对原始的生计方式中徘徊与盘旋。

从政府的“应然”行动逻辑来看,它应当扮演公民资源累积的作用者。而现实却是,少数民族自发移民发展内生力本身不足,加之由资源性配置藩篱与阻隔所形成的社会排斥,使得他们的发展能力和发展机会进一步弱化与丧失,发展空间变得更加狭窄,使“边缘化”处境在不断生产与再生产,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势头。

(三)观念领域:抵制与排斥

边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从原籍迁出以后,很少和原籍居民往来,在原籍的社会关系渐渐淡漠,在下一代或第二代、第三代时,与原籍居民的关系渐行渐远,感情从淡漠到虚化,甚至很多都已然空白化,原来对原籍村落与社会的认同逐步被迁入地所取代。他们在迁入地慢慢适应了这里的生活,在这里逐步积累了一些生存下去的资源,希望融入到迁入地的主流社会之中,成为迁入地的正式居民。

但来自迁入地社会对这些少数民族自发移民的消极性评价,包括这些少数民族自发移民对生态资源的破坏、对社会治安造成的负面影响、占有了迁入地有限的土地资源、挤占了他人的生存空间甚至包括对部分少数民族本身存有的歧见等,又使得这些少数民族自发移民难为迁入地社会所接纳。

社会成员观念领域的排斥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部分少数民族(比如苗族)素来是一个迁徙频繁的民族,且多居于山头,贫困问题较为突出,生产方式落后,又在文化习俗的部分表现形式上与原住地民族具有较大的差异,成为很多社会成员所认定的“落后”的标示(比如苗族自发移民的早婚早育和十分普遍的“超生”现象),因而被部分世居民族或者相对富裕的民族所轻视;更重要的是,由于这些少数民族自发移民的迁入与原住民产生了一定的利益矛盾,原住民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主观意愿对少数民族自发移民十分排斥,尤其在部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规模超过当地原住民且已经暴露出利益冲突的地方表现得尤为突出。正是来自迁入地社会成员观念领域的排斥,使得少数民族自发移民与当地不少村社存有一定程度的排斥心理,从而在情感上难以达成一致。

由于现行制度框架下,边疆少数民族自发迁移行为是很难获得合法性依据的。因此,迁入地的部分官员也可能会对自发移民持有一定程度的抵触心理。其原因主要有:1.因为在现行制度设计中找不到对这个群体进行安置的政策依据,“驱赶”并成为“守土有责”最好的选择,甚至部分地方政府就曾采取过这样的措施,对自发迁入者构成了一定的威慑,起到了对自发移民的阻隔迁入的作用,正因如此,部分政府官员也可能会持有这样的主张;2.从权力的来源看,由于迁入地政府是由迁入地原住民选举产生,迁入地政府关注的核心利益主要是原住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而自发移民的迁入在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部分迁入地原住民的利益侵害,故会对其产生一定的心理抵触。

正是上述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使得少数民族自发移民很难获得当地社会的普遍认同,由此造成了从观念到情感上的排斥。这无疑加大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融入迁入地主流社会的成本。加之少数民族自发移民的迁入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包括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对社会治安的消极影响等,被当地居民呼之为“黑人黑户”,成为“被污名化”的群体。如此一来,融入迁入地主流社会,就成了部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的单向度的主观意愿。

当融入迁入地主流社会的理想破灭之后,少数民族自发移民的内心就有可能产生出对迁入地社会的反感和排斥,久而久之,他们就会形成一个较为封闭的生活圈子,即形成狭小的社会交往的社群组织以及较为封闭的心理结构,甚至在心理认同层面引发部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对国家(或政府)认同的消解和民族归属与认同的强化,导致认同性危机。这样一来,随着这种社会张力的产生和累积,政府的合法性在少数民族自发移民那里将会受到冲击,新的抗拒形式就会出现并继续演化,如果在这其中掺杂进民族因素,这对社会秩序无疑是危险的——幸运的是,从目前来看,认同领域的排斥所引发的问题还没有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三、结语

显然,边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边缘化是社会排斥的结果。制度性安排的区隔与另类标签无疑是造成他们边缘化的根本性排斥因素,资源配置的藩篱与阻隔强化了因为制度安排带来的排斥性影响,而迁入地社会对他们的心理排斥则进一步加大了他们融入主流社会的成本。三者的共同作用不仅导致了边疆少数民族自发移民的边缘化,还促使其边缘化地位在代际传递,使边缘化的惯性作用延及他们的下一代,获得了再生产。

云南K县政府在现有政策弹性空间内,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正在努力解决自发移民的教育、医疗、计生、农业生产、机动车管理等实际问题。比如安排自发移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学,让其享受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各种政策,并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享受免费营养餐;将自发移民逐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范围;将自发移民计生信息录入流动人口计生服务信息平台进行服务和管理,在自发移民聚居村寨建立服务点,并选用计生信息员;将在原籍有户口的4719人全部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并发放居住证,使自发移民能到驾校学习,并取得驾驶证,到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落户;等等。

但是,社会排斥的因素实际上是无法在一个县域空间范围内获得彻底的改变和突破。只有通过国家“自上而下”的制度改革,在稳步推进户籍制度、行政区划制度管理中的财政分权等现实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逐步推动资源配置的合理化,从而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但是,可以想见,这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周期。不过,正视问题至少是我们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的第一步,所以我们希望更多学者和同仁能够关注这一社会现象和问题,不断进行研究和分析,探究这一问题生成的原因,共同来推进这一长期被忽视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解决。

注释:

①K县地处西南边陲,国土面积1950平方公里,户籍人口26.8万人。其中少数民族有14.5万人,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55.6%,大部分聚居在山区或半山区,不仅生产生活条件仍然较差,而且当地有汉、彝、苗、回、壮等33种民族成分,民族成分复杂,外来人口密集,是典型的边疆多民族地区。随着K县的不断发展,少数民族自发移民越来越多,据K县自发移民调查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9月的调查数据显示,迁入该县的自发移民以苗族为主体,兼有汉族、彝族、哈尼族等,人口竟达6361人之多,这为本论文的实地研究提供了丰厚的现实素材。

②推—拉理论认为,人口迁移是由于迁出地的推力或排斥和迁入地的拉力或吸引力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一理论着眼于迁移原因的分析,即研究迁出地与迁入地之间由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空间差异形成的推拉力的外部机制及移民个体差异的内部机制的一种理论与方法。它对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自发迁移的诱因也具有一定的解释力。

③在我国的少数民族中,很多都是迁徙频繁的民族,尤其是以苗族、瑶族等民族为典型。在云南K县的苗族移民群众中就流行着这样一句话:“桃树开花,苗族搬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部分苗族群众仍旧延续着传统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沿袭着自发迁徙的民族习惯。

④所谓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根据一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为维持本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基本的社会正义和凝聚力,保护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社会条件。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三个基本点,一是保障人类的基本生存权(或生存的基本需要),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政府及社会为每个人都提供基本就业保障、基本养老保障、基本生活保障等;二是满足基本尊严(或体面)和基本能力的需要,需要政府及社会为每个人都提供基本的教育和文化服务,三是满足基本健康的需要,需要政府及社会为每个人提供基本的健康保障。

⑤云南K县在西部地区,率先突破了“十四难”问题,包括行路难、就医难、用水难、就学难、养老难、用电难、文娱难、看电视难、照明难、安居难、洗澡难、燃料难、保健难等内容。

⑥据云南K县调查统计,在全县自发移民1328户6519人中,在原籍有户籍的人口有4719人,无户籍人口1800人。

⑦在我国的深圳市,《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把非户籍居民纳入救助。《暂行办法》提出,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申请时在深圳市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且申请前连续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一年,因重大疾病、突发意外造成困难的,可向居住证发放地申请临时救助。

⑧“黑人黑户”是对那些没有迁入地户籍或者根本就没有户籍的家庭和人口的一种俗称。

⑨“一折通”是云南在2007年开始推行的一种对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具体操作程序是由云南省财政厅将资金拨到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直补资金发放清册,为每户农民开立“一折通”专用存折账户,农民可到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的所有网点取钱,主要包括粮食直补、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种粮农民综合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助等补贴资金。

⑩为了解红十字会是否关注到这些少数民族自发移民,我们曾访谈过当地红十字会的相关责任人,据他们介绍,红十字会的支助主要是针对有当地户籍的困难群体及个人,所以没有涉及少数民族自发移民的资助项目。

(11)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是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的一个社会政策概念,并为联合国国际劳动局所采用。是应对“人们享有基本的生活水准,参与社交与分享工作机会的权利”而产生的。“社会排斥”一词现已被广泛地应用在政治、社会变迁及社会政策的讨论与争辩中,不同学科的学者在谈及“社会排斥”时,已不再认为贫穷的困境是个人问题;相反,他们关注的是个人的生命历程与宏观历史的交错,以及社会变迁对个人的生活境况及地位带来的变化。“社会排斥”不单是指贫穷,而更广泛地泛指除了物质上的匮乏外,弱势社群如何通过不同的过程被排斥于主流社会外,进而被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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