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芜存精 发挥内部人控制的优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优势论文,去芜存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部人控制是指企业在法律名义上属于股东所有的情况下,企业内部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掌握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这种实际控制权包括对企业财产的决策权、使用权、处置权以及相当大部分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一、美国、日本企业中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经济学家勒纳(Robert.J.Larner)于1966年调查了美国1963 年最大的200家非金融公司的控制类型,并与1929年的情况相对照, 发现“管理控制型”企业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在公司总数中所占的比例比1929年大大上升(见下表)。
美国最大200家非金融公司资产控制情况(%)
控制类型 1929年1963年
私人控制40
多数控制21
少数控制14
11
法律控制22
3
管理控制58
85
企业史专家钱德勒认为这种“所有与控制相分离”的现象是美国企业史上的一次“管理革命”,并把这类企业称为“经理式企业”:企业内部人——经理控制了企业。
日本的企业也是内部人控制的。日本的企业集团是由其属下企业的经理组成“经理会议”,以集体领导为基础来进行集团整体战略决策的。这一经理群体位于企业集团体制的顶点,取得了对企业集团的支配地位。日本企业的经营管理组织,是由常务、经理等上层管理人员构成的公司干部会与一般管理人员构成的总务部组成。与此相对作为企业最高决策机构的股东大会,则是有名无实。日本大企业的经营者,绝大多数是从企业内部的一般就业人员中逐级提拔上来的,他们基本都是对企业贡献最大,而且又有领导能力的人材。虽然随着在企业内地位的上升,他们会拥有一定的股份,但是他们的股份只占企业总股本的很小比例,极少有能进入前十名股东的经营者,他们的股份并不足以使他们成为所有者。
由美国、日本这两个世界头号、二号经济大国的企业中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这一事实,可以说明两点,第一,内部人控制有其必然性;第二,内部人控制不一定会导致企业亏损、资产流失等低效率现象。
二、内部人控制的必然性和积极作用
内部人控制是社会化大生产及“所有和控制相分离”的结果,它的出现和存在是有其必然性的:
(1)股东不具备经营管理企业的专业知识、经验。 作为企业创立者的股东(一般是独资或合伙的),对于企业所属行业的情况、经营管理企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都有较深的了解,但是当他们的后代继承了企业的所有权时,往往已不具备与祖辈同样的专业才能了,因此,他们只能把经营管理企业的控制权交由专职的支薪经理掌握。
(2)股权分散化的结果。现代化大生产需要相当大规模的投资, 这种大规模投资所带来的巨大风险,是单个或合伙投资者难以承受的,这就需要从社会上募集资本,使股权分散化。在股权分散化的情况下,一方面每个股东的股权都不足以控制企业,另一方面,每一个股东为有效控制监督企业所要化费的机会成本与他拥有的股权份额相比太大,而其控制监督的收益却要被所有股东分享,因此,除非股东本身成了该企业的专职经理,否则他们不具备在高阶层决策中起支配作用所需要的信息、时间和经验,他们就会放弃控制企业的努力。
(3)信息不对称。 企业内部人员掌握了有关企业运行的所必需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企业的投资风险、财务状况、员工能力、管理细节等方方面面的内容。谁掌握了这些信息谁就是企业的实际控制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外部人,不论是股东还是债权人是难以全面准确地获取这类信息的。
内部人控制企业是现代企业演进过程中“所有与控制分工”的必然结果,内部人控制企业对于促进企业经济效率的提高也是有积极作用的。
首先,内部人控制了企业后,由于拥有了较大的自主权力和相应的地位,他们的成就感和荣誉感得到了一定满足,他们有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内部人也控制了相当部分的剩余索取权,他们的自身利益与企业业绩密切相关,为企业作出最佳决策最终也是为了自己,他们也会努力工作,并会以长期的整体的眼光来作出决策。
其次,正确决策所必不可少的信息大部分靠在企业中劳动的人们通过每天的工作加以积累。拥有这些信息及现场经验的人们进行决策才能使信息得到有效利用,作出正确的决策。
上述分析表明,内部人控制是适应现代化生产的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伴生物,是符合社会生产大规模和专业化要求的,美日等发达国家企业的运转结果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这也促使我们思考并得出下面的结论:包括我国在内的转轨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在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同时所出现的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企业资产大量流失等问题,不是内部人控制的必然产物,而是有着其他方面或许是更深刻的原因。
三、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是出现内部人控制下的效益下降、资产流失的根本原因
内部人控制已经成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一项特征,内部人控制也是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率提高的。但是,现代公司制度除了内部人控制以外,还有一系列其他制度安排,如有限责任制,出资者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转让股权而退出企业,等等。这些制度安排是现代公司实现高效率运营的必要保证,少了任何一条,都有可能产生效率损失,出现效益滑坡、企业资产流失等问题。转轨国家的企业改革,正是在实现了内部人控制这一制度安排的同时,未能构建相应的另外一些制度安排,才陷入了目前的困境。下面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在制度安排上缺陷:
(1)国家股东继续承担无限责任。在传统体制下, 企业是政府机关的下属机构,国家财政和企业财务是合二为一的,国家当然要为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改革后,两者虽然实现了分离,但由于国有企业缺乏破产机制,国家不能让国有企业大批破产,必须给予亏损企业以财政支持,从而继续承担着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制的存在,使国有企业的内部人失去了后顾之忧,他们在投资、分配等决定企业经营业绩的活动中,不必考虑风险因素和长期利益。
(2)缺少“退出”机制。一方面由于允许国家股流通、 转让的证券市场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另一方面为保持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的稳定,国家不能运用“用脚投票”的退出机制来防止、约束企业内部人对其资产的漠不关心和滥用,从而为企业低效率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3)市场竞争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市场竞争来自产品市场、 资本市场、经理市场。我国产品市场竞争虽然较为激烈,但是由于缺少破产机制,企业内部人无须承担产品竞争失败的责任,产品市场竞争失去了惩罚作用,内部人员可以置出资者利益于一边,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资本市场竞争是指经营业绩差、股票价值低的企业,可能被掌握企业内部信息的人通过资本市场上的低价收购接管。总体上来看,我国的资本市场还是十分不发达的,绝大多数的国有企业没有被收购按管的危胁和压力。经理市场的竞争在我国基本上不存在。企业经营人员是任命的,任命制既不完全依据于经营才能,又具有较强的刚性,这使得企业经营人员并不十分关心经营业绩。
(4)缺乏评估国有企业经营成果的有效标准。 国有企业既要承担配置目标,又要完成某些非配置目标。这给准确进行国有企业经营评估造成了困难。在承担双重目标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可能是因制度性因素造成的,也可能是由经营性因素所带来的。当前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市场分割、政策歧视、地区壁垒、结构调整等因素,也深深地影响着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这些因素相互交织,使得国有企业的经营评估缺乏有效标准。为企业内部人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的亏损、资产流失等后果提供了托词和借口。
(5)国家股东监控不力。在传统的国有国营体制下, 国家作为出资者,通过制订、执行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的计划,对企业实施了有力的监控。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行政干预型的监控是行不通的,国家只能通过多级委托代理关系经营管理国有企业。在这种多级委托代理关系中,每一级中间层次代理人手中的对企业事务的“投票决定权”份额与其所有的剩余索取权份额是不一致的,因此,这种投票权是可以被企业内部人廉价收买,从而中间代理人与最终代理人企业内部“合谋”,通过隐匿行动或信息,共同谋取初始委托人国家的利益,造成国家股东监控无效。
四、建立新的制度安排,发挥内部人控制的效率优势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扭转国有企业效益滑坡,国有资产流失的局面,我们必须建立起新的制度安排,克服旧的缺陷,发挥内部人控制的效率优势。
(1)实行破产制度,国家承担有限责任。 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和严格执法,实行破产制度。对于经济效益差、已无生存必要和发展前途的企业,要坚决地关、停、并、转,该破产的就要破产。应该认识到,这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率,而且该破产倒闭的企业不破产倒闭,会给那些问题尚不严重的企业树立一个很坏的榜样,使本可通过努力提高效率的企业内部人员懒于去行动。当然,作为国家也要考虑大批失业带来的社会问题,对此,可以通过向非国有企业征税、向居民征所得税来扩大税基,建立各项准备金,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2)加快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 要逐渐拉平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税收、补贴等各种或明或暗的政策待遇,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消除人为的市场分割状况,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该盈利的国有企业盈利,让亏损或虚盈实亏的国有企业也彻底暴露问题,以便有的放矢地找出改革方案。这些措施,再加上严格执行破产制度,就能使产品市场上的激烈竞争对企业内部人员产生有效的激励约束作用。资本市场的建设也须加快和完善。在目前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国家股的流通和转让还存在困难从而国家股东的“退出”制度难以马上建立的情况下,可以允许经营业绩好的国有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的兼并、接管业绩差的企业,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重组。建立经理市场是提高国有企业效率必不可少的制度安排。经理市场的竞争将迫使企业经营人员努力工作,以良好的经营业绩来提高自身在经理市场上的价值和竞争力。中国所缺乏的现代企业之魂——企业家,也只有在激烈的经理市场竞争中才能脱颖而出。
(3)建立可操作性较强的国有企业经营成果评估标准体系。 私有企业的经营成果评估是较简单的,即只要看是否实现了利润极大化。但是,国有企业本身承担的双重目标和在改革过程中面临的各种调整性因素,使评估国有企业经营成果的标准是复杂和多重的,简单划一的标准是不适用的。为此,应该建立能准确评估国有企业经营成果,即内部人工作成绩的一套标准体系。这套体系应该包括技术效率、成本函数、总生产率增长、生产率增长及其因素贡献等多项经营指标,还应该运用与私有企业经营实绩比较、混合评估、结构评估、时间序列评估等多种评估方法。在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初具规模的情况下,还可以充分利用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利润率,进行评估比较,力求能全面准确地评估国有企业经营成果。这样的评估,能够得到公正客观的结论,使人信服。它与适当的奖罚制度相连,可以促使企业内部人积极工作,发挥他们提高企业效率的优势,促进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全面好转。与此同时,应该建立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审计评估组织体系(由会计、审计事务所等组成),对国有企业进行评估。
(4)导入直接所有权和发挥银行的监控作用。 在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过程中,引入非国有资本的直接所有权,利用直接所有权的投票权份额与剩余索取权份额相一致的特点,克服多级委托代理制的缺陷,监督约束内部人可能出现的不负责任行为。对于负债比例高的国有企业,当其出现效益连续滑坡时,可以由银行出面直接监控。银行有权全面审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生产、管理等状况,藉此作出分析,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作出辅导或直接控制。
(5)健全法律制度。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明确企业各项权利、 规范市场行为、贯彻政策措施的必要保证。因此,首先要加强立法,完备法律法规体系;其次更要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尤其要破除执法过程中的地区性壁垒,克服市场分割、政策歧视、执法不公等问题,使得生产要素按照经济规律的跨地区流动能够顺利实现,内部人控制的效率优势得以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