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萍[1]2008年在《无单提货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文中指出无单提货指未凭正本提单提取承运货物,对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而言就是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人请求无正本提单提货是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导火线,“放”与“提”是同一过程的两方面。没有提货人提货的请求,放货缺少对象;没有承运人放货,提货人的提货目的不可能实现。一旦发生货物被无单提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往往起诉承运人,因为承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而忽视无单提货人的法律责任,使无单提货人可能在无单放货案中逃脱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以无单提货人为主要研究对象,试图从无单提货人的角度来重新认识未凭正本提单而实际交付承运货物的行为。本文共分引言、正文五章及第六章结语。采取以定性研究为主,比较研究为辅的研究方法,从法律角度对无单提货若干问题进行阐述。引言对无单提货的概念进行简要解释,引出为何要研究无单提货。第一章提单的法律制度,简述提单的起源,然后分析提单的叁大功能,尤其是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提单的物权凭证是决定提单是提货的唯一凭证。从而,决定凭正本提单提货是国际航运和国际海运基本原则。第二章无单提货的形式、成因、特点和危害,首先阐述无单提货的形式主要有凭提货保函提货、无担保提货和伪造提单提货。然后,对无单提货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再进一步分析无单提货的特点及所造成的危害。第叁章无单提货的法律性质,从无单提货人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运人及保证人叁方面论述无单提货人的法律性质。提出如果正本提单持有人是买卖合同的卖方,则享有买卖合同赋予的权利,但是依据主要是合同关系,无单提货人是违约。同时,合同关系的存在,也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物权主体的地位,他仍然可以凭提单起诉无单提货人侵权;无单放货人依据不当得益向无单提货人追偿;提货保函的担保人可以按照保函的约定向无单提货人追偿的论点。第四章无单提货保函的相对有效性,首先论述提货保函的概念,然后从提货人自己出具的保函、第叁人出具的保函及提货人和第叁人共同出具的保函来讨论无单提货保函的性质。其次,评价在实践中无单提货保函的作用及缺点。最后,探讨提货保函的相对有效性和条件。第五章无单提货的法律对策。无单提货发生之后,须尽快了解情况、及时采取海事诉讼保全等救济措施是非常重要,但事前的防范更为重要。电子提单的使用及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有望减少无单提货现象。第六章是结论。
赵丽琴[2]2009年在《电子提单替代传统提单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现代航运技术的发展和集装箱的发明,船舶的海上航行周期大大缩短,在港装卸滞留时间也大大缩短。而传统提单的流转效率并没有明显的提高,这导致经常会出现“货到单未到”的情况,传统提单因此逐渐失去了生命力。在EDI与传统提单相结合而产生电子提单的情况下,“货到单未到”的矛盾迎刃而解,且电子提单可以克服传统提单易产生欺诈等缺点。Bolero.net电子提单机制在20世纪末的成功运转,使得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电子提单代替传统提单是大势所趋,所以我们有必要就电子提单代替传统提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根据功能等同法原理,电子提单要替代传统提单就必须可实现传统提单的叁大功能,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功能。在程序法方面,一旦进入诉讼领域,电子提单是否具有证据效力以及电子提单的管辖权的确定将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本文第一部分在分析提单电子化的必然趋势背景后,介绍了各国和国际有关电子提单的商业实践和立法,并提出了电子提单替代传统提单可能要面临的法律障碍。第二叁部分从实体法角度分析了电子提单替代传统提单将面临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电子提单对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证明功能实现所要面临的法律难题。其中电子提单货物收据功能的实现主要会涉及到书面形式要求与电子提单的效力问题,以及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问题。本文首先从功能等同的角度分析了电子提单是否可满足书面形式要实现的功能,电子签章是否可满足传统签名所要实现的功能,然后分别介绍了各国的相关立法。可以得出结论目前电子提单实现货物收据功能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关键是法律障碍。最后提出了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电子提单对运输合同证明功能实现部分,本文首先介绍了传统提单运输合同证明的功能,然后分析了电子提单是否可实现该功能,找出了电子提单不能实现该功能的原因,之后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第叁部分分析了电子提单对物权凭证功能的实现所要面临的法律问题。物权凭证功能包括流通功能和担保功能两个方面。在电子提单的流通性方面,本文首先分析了电子提单实现流通性的理论可行性,然后又从技术角度分析了其可行性,之后又介绍了电子提单实现流通性的实践,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己对实现电子提单流通性的一些建议。在担保功能方面,首先对电子提单是否可实现担保功能进行了理论探讨,之后介绍了相关的立法和实践。第四五部分主要分析了电子提单替代传统提单将面临的程序法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电子提单的证据效力问题。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两大主要法系和国际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并介绍了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规则,在结尾时笔者提出了提高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点建议。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了电子提单的管辖权问题。首先分析了互联网给传统管辖权规则带来的巨大冲击,之后介绍了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然后又分析了电子提单管辖权的发展趋势,最后笔者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结论部分笔者总结了无论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方面,电子提单替代传统提单都是可行的。电子提单要想真正替代传统提单,必须首先扫清法律方面的障碍,建立起统一的相关国际法。只有清除了法律障碍,技术障碍的解决才能更有保障。笔者坚信随着法律和技术障碍的日益完善,电子提单必将会有更加灿烂的明天!
覃振欢[3]2008年在《电子提单若干法律问题浅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传统纸质提单在实践中存在缺陷,电子提单在现代信息技术革命的推动下应运而生。与纸质提单相比,电子提单具有更安全、更快捷的特点,同时具有传统提单所具有的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物权流通凭证及担保的功能,因此电子提单的使用将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大势所趋。
曹红武[4]2006年在《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国际贸易中,传统提单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为促进国际间贸易往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随着现代贸易的发展,传统提单诸如流转效率的低下,失误的频发以及易于仿冒等缺陷逐步暴露出来。同时,随着计算机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人开始通过网络来进行交易,相应诞生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以及电子提单给现代国际贸易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和机遇。与此同时,网络经济也给传统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在旧经济模式中形成的传统法律制度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电子提单相关制度的建立,目标应是为了突破这种困境,在动态的电子商务中建立起能规范和保护航运业的法律环境,然而发展迅猛的电子商务却存在着先天不足,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的问题,因此电子提单的发展过程并非尽如人意,至今仍然存在诸多法律和实践障碍。有鉴于此,在此领域作一番探索性研究实属应时之需。本文从阐述传统提单的法律属性及在现代商务中暴露出来的缺陷入手,引出对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尤其是电子提单的诞生、发展进程的叙述,进而将电子提单与传统提单进行对比,剖析电子提单的法律属性及其相对于传统提单的优点,同时将目前为止国际上关于电子提单的法律制度建设状况进行了系统总结,并对我国与电子信息、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了简要介绍,以使读者对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状况有个大概了解。而本文的着重点在于分析电子提单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相应的初步解决构想。第叁章中分别阐述了因立法缺失而导致的问题,包括电子提单形式定性及证据效力的问题、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问题、转让问题、担保功能问题、电子提单安全性问题等,以及非因立法缺失但实践中由于电子提单的特性可能导致出现的一些问题,如无正本提单放货问题、保函问题和预借及倒签提单的问题。针对所面临的问题,作者结合实际在第四章中分别给出了初步的解决建议,以期为建立完善电子提单相关法律制度而提供一个粗略框架,并引发更多学者同行的研究兴趣。
刘洋, 李鹏[5]1997年在《电子提单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文中指出电子提单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李静[6]2005年在《关于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如火如荼的大背景下,在世界范围的航运业内,原有的提单制度由于高昂的成本、缓慢的周转速度、工作上的漏洞以及其他类似的问题,越来越不适应行业的迅猛发展,国际航运业对提单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以电子数据为载体传输信息资料的新形式提单——电子提单应运而生。随着电子提单在海运实践中运用的日益增多,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在处理与电子提单相关的问题时,现有的法律规范显得过于不协调或不完善。于是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电子提单在流通中和诉讼中的法律问题。电子提单在流通中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主要有电子提单能否流通?如何流通?以及流通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在涉及电子提单的诉讼中需要解决的突出法律问题就是电子提单案件的涉外管辖权和电子提单的证据效力。电子提单的应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法律问题的解决。为解决这些问题,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做出了很大的努力。然而,电子提单的运作具有全球性,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单靠个别国家的立法显然是不够的,需要通过国际公约,并在国际层面上建立起规范这种交易的法律框架。一些国际组织顺应实践发展的需要,纷纷制定了规范电子数据交换的示范规则。目前,我国在电子提单方面的研究还不成熟,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暴露出我国海商法在这一新领域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的不足。为了顺应国际海运事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理论界对电子提单问题的普遍关注,我们有必要对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作出进一步的研究。外国和国际组织在电子提单的实践与理论发展中取得的有益成果都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将主要针对电子提单在流通中和诉讼中的法律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外国和国际组织的立法与实践经验进行积极的探讨。本文首先对电子提单进行了概述,在概述的基础上对电子提单在流通中和诉讼中的法律问题分别进行论述,通过分析比较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立法与实践试图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最后,本文就完善电子提单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
胡正良, 沈利兵[7]1992年在《电子提单及其若干法律问题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阐述了电子提单的概念及产生,并对电子提单的流转过程,以及采用电子提单所产生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了分析与研究.
孙飞[8]2009年在《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现代航运和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现代海上货物运输中船舶的运输速度大幅提升,而传统模式下提单的运转速度并没有提升,由于货物需要在收货港等待提单,造成货物在收货港的滞留,形成所谓的“提单危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就是加快提单的流通速度。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成熟,使得实现提单的电子化流通成为可能,并且成为解决“提单危机”的有效途径。关于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电子提单的电文信息能否实现传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功能,以及在此过程中采用的思路和方法。本文分别从国际和中国的立法与实践角度研究上述问题,借此提出对在中国施行电子提单的立法建议。电子提单在商业上的实践主要有SeaDocs电子提单系统、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电子提单规则》以及Bolero电子提单机制,本文通过对上述电子提单机制的介绍和比较分析,提出完整意义上的电子提单概念。国际上最新的有关电子提单的立法是联合国《鹿特丹规则》,虽然它还没有正是生效,但是我们相信它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电子单证提供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并且可以统一各国国内海商立法中关于适用电子提单的内容,有利于促进电子提单的广泛使用。
安东麟[9]2005年在《海运保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运保函是海运实务中常见的单证之一,在实践中被广泛的运用,对贸易和航运的顺利进行起着润滑剂的作用。海运保函的产生和使用始终笼罩在欺诈的阴影下,由于其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反过来又威胁着业已建立起来的国际贸易正常秩序,尤其是以提单为中心的航运和贸易法律制度。本文旨从海运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出发,对海运保函在实践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作一些浅显的探讨。 本位首先介绍了海运保函的产生的原因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类型,进而分析了海运保函给货物运输各方带来的益处和消极意义,并在分析海运保函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对海运保函概念的个人意见。作者还根据中国、世界各主要海运国家以及学者对海运保函性质的不同观点,总结分析出保函的法律性质可以按是否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自己出具分为普通合同和复合合同。普通合同是托收向承运人表示保证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合同,复合合同是普通合同和银行等第叁方与承运人之间的保证合同相复合的合同。在分析了业间及各国法律对海运保函效力的不同规定后,作者提出海运保函在不同当事方之间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并对叁种常见的保函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具体分析,提出如何让海运保函的效力在实践中更好的得到确定。作者还结合案例对海运保函在航运实践中如何更好的应用提出了自己的干点,并对承运人、收货人、托运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及注意事项,还提出订立海运保函应当包括哪些主要条款。最后,作者提出通过电子提单的形式解决海运保函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者认为现有的贸易体系就是经过长时间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而产生的,安全一点的措施只能是承运人审时度势,谨慎行事,用慎重的态度对待保函,并与其它当事方努力合作,尽量避免纠纷和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推动国际贸易和航运的顺利发展。
戚宇频[10]2004年在《BOLERO电子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BOLERO是Bill Of Lading for Electronic Registry Organization的简称,是环球银行财务通讯协会(SWIFT)和海运业者的再保团体联合运送俱乐部(TT Club)于1998年初组建一个合资服务公司。它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数字签名和权利登记中心相结合,是一套旨在为国际贸易尤其是航运单据提供电子化服务的系统。经试运行后,效果良好,因此于1999年9月27日正式投入运行。BOLERO.NET最重要的服务项目有核心商务平台和所有权档案服务。前者确保所有贸易文件的交易讯息能够安全传递至讯息接收者,后者的主要功能是为电子提单提供线上监控契约及货物所有权移转的服务。BOLERO虽然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获得了巨大成功,但是它对于中国的大多数企业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成为BOLERO系统的会员。提单电子化虽然是未来贸易和航运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它毕竟冲击着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和原有的相关立法。本文的目的正是研究在引入BOLERO模式电子提单后我国现有的民法,合同法,海商法,证据法以及法学理论与BOLERO模式的几个冲突而引发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及研究结论如下:<WP=4>第一章主要介绍电子提单的定义、电子提单的立法实践和商业实践,并重点介绍BOLERO电子提单的历史背景、具体运作模式和相对于其他电子提单的优点,以期对BOLERO电子提单有一个宏观的认识。第二章是全文的核心部分。提单所表彰的权利性质历来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本章从介绍传统提单所表彰权利性质的几种学说入手,用排除法和“功能等同性原理”结合传统民法理论对传统提单和电子提单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探讨BOLERO电子提单所表彰的权利性质。结论为BOLERO电子提单所表彰的权利性质以“代表说”来解释最为合理,即承运人具有货物的直接占有权,提单持有人具有间接占有权。提单的转移是货物间接占有权的转移,它本来应依民法规定办理转移手续,而在此种场合下之所以不要办手续,是因为提单是货物的代表。提单的转让是否转让货物所有权,对承运人而言,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第叁章从海事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入手,将海运提单的共性和BOLERO系统的特性相结合,分析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内国法强行性规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BOLERO电子提单债权关系的序列,以期探讨BOLERO电子提单债权关系的准据法问题。 第四章主要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比较,从法律实务角度,探讨在国内诉讼法正式赋予电子提单与书面提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前,在国内国外的法律环境中如何保证BOLERO电子提单证明力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无单提货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D]. 张萍. 复旦大学. 2008
[2]. 电子提单替代传统提单的法律问题研究[D]. 赵丽琴.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3]. 电子提单若干法律问题浅析[J]. 覃振欢. 法制与经济(下半月). 2008
[4]. 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D]. 曹红武.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5]. 电子提单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J]. 刘洋, 李鹏. 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7
[6]. 关于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李静. 清华大学. 2005
[7]. 电子提单及其若干法律问题之研究[J]. 胡正良, 沈利兵. 大连海运学院学报. 1992
[8]. 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D]. 孙飞. 复旦大学. 2009
[9]. 海运保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D]. 安东麟. 上海海事大学. 2005
[10]. BOLERO电子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戚宇频.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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