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制经济中的垄断权力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力论文,结构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我国国有制经济的性质问题,已往的理论界定和法律界定都是非常明确的,即我国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属全体公民共同所有,由国家代表全体公民履行管理职能。这样,公有制就转化成了国家所有制,简称国有制。我认为,对国有制性质的界定不宜仅仅依据于理论解释和法律规范,还要依据于国有制经济的具体运行过程,用实践标准进行界定。这是因为,对国有制的理论界定与国有制的实际运行往往是不一致的。更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当然也包括其它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理论解释本身有许多不实之处,许多论据是牵强附会的。从这种思路出发剖析我国的国有制就会发现,国有制实质上不能等同于公有制,这又是由国有制本身的某些特征决定的。这就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一、垄断产权有可能在社会主义国家形成
对未来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构想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这就是公有制。但我们很少注意到,马克思的公有制概念是有严格的、要求更高的前提条件的。同时,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社会主义要实行公有制是科学的,但究竟要搞成什么样的公有制,他们并没有肯定的结论,因为曾提过的公有制形式有多种,如公有制、共有制、合作制、集体占有、社会占有、社会所有制以及重建个人所有制等。虽然也提过在国家没有消亡之前可以搞一些国有制,但并没有讲过国有制是唯一形式或最好形式。他们提出搞公有制的目的,基本上出于要通过公有制来解决资本主义国家当时条件(自由竞争及向垄断的部分过渡)下存在的两大弊端,一是资本主义条件下人剥削人的制度;二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的矛盾。
由此可见,马恩说过的公有制的内涵和形式是十分宽泛的。同时,马恩在国有制与公有制的关系上又是十分清楚的,并没有说过一定要搞国有制,而且事实上也把公有制与国有制区别对待,认为二者之间没有替代关系。从历史上看,把国有制当成唯一的或最高级形式的,是苏联十月革命以后的事情。马克思设想搞公有制,是为了解决生产社会化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矛盾,消除剥削和实现经济经常失衡的矛盾,从形式上看,国有制经济似乎也是解决了,但由于长期把国有企业统统交由部门、地区去直接经营管理,实际上是把国有制转换成了部门、地区所有制,等于照样没有社会化,照样存在矛盾。而且由于部门、地区手里都掌握着很大的行政权力,随时随地可以用来搞封锁、搞割据,所以会经常出现重复投资、盲目投资、无序竞争等。
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我们在理论指导和模式选择上把国有制等同于了公有制,认为搞国有制就是搞社会主义。其实国有制是根本不同于公有制的。
从实践上看,国有制不等于公有制是因为:(1)国有资产的管理是由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垄断的,一般群众是根本无法参与管理的。当然了,有人会认为公民是通过民主管理的形式体现公民所有权的。这是混同了产权与管理的区别,因为在发达的市场条件下,所有权、产权与管理是分开的,经理者阶层并不一定就是所有权主体。(2)国有制经济的发展体现的是中央及各级政府的意志,而不是全民的意志。政府在管理国有企业时,考虑宏观平衡和社会效益居多,而公民则做不到。
马克思的公有制概念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条件是,排它性与非排它性相结合,这也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要害。所谓排它性是指,所有制经济内部的任何个体无法独立拥有或垄断整体所有权以及产权;所谓非排它性是指,所有制经济内部的任何个体都有相对应的部分所有权以及产权。这两方面的结合就是公有制或共有制。
更进一步来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公有制,但目前仍是国有制为主体,这与社会主义的本质并不违背,而且是一种必然选择。这是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生产力的水平和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还比较低,市场经济不成熟,还无法满足建立真正的公有制的条件,故而采取了由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中间形式——国有制。因此我认为,国有制是一种过渡所有制形式,它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公有制。
二、国有制经济中的垄断产权结构
垄断的成体系的研究是列宁完成的,列宁在他的《帝国主义论》中对有关垄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做过非常全面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与垄断有关的概念和命题。但列宁的研究也有不足之处,这就是对垄断的生命力和积极意义的价值不充分,有人为贬低的倾向。在列宁之后,中外经济学家对垄断问题的研究又取得了一些新的成果,如当代西方经济学中的垄断经济学派、新福利学派等。
把近100年的研究垄断的思想和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1)垄断的本质是少数大企业或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核心是市场经济的社会化。(2)垄断的形成机制是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核心是社会化的要素占有方式和操作方式。(3)垄断组织形式指特大企业或企业联合,如大型财团、集团性企业。(4)垄断制度和反垄断对策。
结合垄断理论来分析我国的国有制就会自然发现,国有制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形式是最庞大、最具有高度集权性质的垄断组织。国家垄断把政府的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结合起来,变成控制国民经济的根本力量,所以,国家所有制又是垄断所有制,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产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等都集于国家一身。
从层次上来划分,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制度又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中央政府的垄断制,包括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直接所有和经管的国有制企业,以及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企业,即中央企业。另一部分是地方垄断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三级直接所有和经管的国有企业,以及由地方政府直接投资形成的企业,即地方企业。中央企业是最发达的垄断企业,地方企业是区域性的垄断企业,但不论那种垄断企业都不是公有制的完全形式,都是从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化的过渡性所有制。下面做些具体分析。
第一,国有制中的垄断所有权。不论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它们的资产最终所有权属中央或地方政府所有,具有明显的排它性。在外部环境和市场条件比较成熟的情况下,中央不能平调地方企业的资产,地方也不能平调中央的资产,资产结构中的界限是非常清楚,不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这时,所有权主体就是中央政府(或叫国家)和地方政府,所有权客体就是由各级政府所有的各类资产,这类资产既包括政府独资企业,也包括掺股、控股、合作投资的部分。这种所有权的实质反映的是各级政府与其占有的资产之间的关系。又由于这种政府所有权辐射的范围很是宽泛,几乎控制了全国,乃至不同部门或不同行业的全部产品的生产和市场,故而政府所有权又是垄断所有权。
第二,国有制中的垄断产权。所有权与产权不同。所有权既可以由法律界定,也可以先于法律而存在,如早期社会中没有成文的对所有权的规范,但占有关系就客观存在。所以,对某项资产的所有权的理解不一定必须用法律解释,但必须依法处置。产权则是由法律认可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经营管理、财务分配、用人制度、技术改造、亏损赔偿和破产清算等。在出资人与经营者相统一的场合,所有权主体与产权主体是合二为一的;在出资人与经营者相分离的场合,产权主体取代了所有权主体。这里要注意的是,对我国的国有制来说,由于出资人是单一的,不存在分散化(象股权社会化)的情况,所以也决定了国家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而不会轻意放弃垄断产权,这也是国有制改革的深层阻力所在。
第三,国有制经济的垄断剩余索取权。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有制的剩余索取权表现得最为明显和突出,这就是统收统支。在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国有制经济的剩余索取权被分解为中央政府的剩余索权(国税)和地方政府的剩余索取权(地税),另外还有企业留利等多种形式。但不论形式有多少,剩余的索取都与各级政府的垄断所有权、垄断产权有关。但是须提醒的是,正是因为中央政府的垄断剩余索取权的分解,加之改革中制度不配套和市场规范手段的短缺,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其中当然包括剩余部分的流失。同时要注意到,近几年来,发生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为争取更多的剩余索取权的竞争也是相当激烈的,为此而付出的谈判费用也是十分昂贵的 。
第四,国有制经济中的垄断经营权。经营权受所有权和产权的制约,这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只有保证经营权,才能保证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否则,放弃经营权就等于放弃获益的权力。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所有权——产权——经营权的链条越拉越紧的情形,是由我国国有制经济的特殊经营制度决定的。从制度上看,我们现在还没有比较完整、科学的经营权承包制度及其形式,没有完整的资产租赁制度及其形式,没有成熟的证券市场和股份制度及其形式,没有科学的国有资产投资及监管制度及其形式,没有成熟的市场,等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稍微放松他们的垄断产权和经营权,就会导致多种形式的企业短期行为和政府机关的腐败行为。这就制约了政府的改革战略的实施。又由于垄断产权与收入、财政有直接关系,所以那一级政府都不会自觉自愿地交出他们的产权,而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关停并转。
三、垄断制是从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有效形式
长期以来,我们对垄断范畴持否定的态度,把垄断看作是资本主义的特有现象,否认社会主义存在垄断的可能性。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把垄断与资本相联系,而没有与公有制相联系。前文曾经提到,垄断的实质是资本的垄断,垄断的目标是垄断利润。除此之外,垄断还有几个重要的特征,一是生产力水平的高度化;二是商品货币关系的社会化;三是要素占有关系的社会化。
垄断经济所有制的这些性质和特征决定了垄断制本身具有某些公有制的特征,其中最重要的是削弱了资本对要素或投入品的独占。更现实的是,随着大量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形式的出现,使得垄断的公有性质进一步显性化,使人们看得更加清楚。一句话,在垄断经济中,社会化占有的成份加大了。
做这些分析,就是为了证明,垄断制是公有制的前期过渡形式。那么,既然垄断制是从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过渡形式,为什么还要改革国有制呢?从根本上说,这是为了转换国有制企业的经营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具体来说是因为:(1)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国家大规模直接经营垄断制经济的条件。如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落后,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运用的程度较低,农村中大量还存在手工劳动的形式,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效率极低等。(2)传统的国有经济中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低效率等弊端难以在原有的制度范围内得到根治,相反,必须借助市场竞争的力量加以改革和解决。一种制度的创新必须利用另一种制度的长处。(3)长期以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使我国的国有制的形式与内容之间严重脱节,极不合理。从形式上看,公有制的程度越来越高,一直到国家垄断了城市经济的全部,中央政府的每一个经济主管部门实际上垄断着一定部门产品的生产和市场,一个部门相当于一个“托拉斯”。但从内容上看,由于计划的客观性很差,比例失调、结构不合理的矛盾越来越严重,全社会虽然在分配上大致是公平的,但全社会的效率却十分的低下,以致经常发生严重短缺投资品、消费品的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从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开始了对国有制的改革工作。经过10来年的探索试验,比较成熟的思路已经形成,如股份制改造思路、中小企业的租赁制思路、部分中小企业的拍卖和兼并思路、严重亏损和扭亏无望企业的破产制度思路等。此外,还提出了合作经营、合资经营、掺股经营、代理经营等许多具体的经营方式,并且收到了显著的成效。
但是,由于改革的不配套,尤其是市场制度建设的滞后,使得国有制企业进退维谷。进,遇到产权的制约,没有很好的办法能保证国有资产在改革重组之后的保值和增值,甚至赔偿资产的等价的能力都没有,风险机制不健全。退,那是更没有出路的。唯一的选择只能是创造条件继续推进改革。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认为,今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应是,把削弱国家对企业的垄断产权作为突破口,把国有企业的垄断产权的转换作为核心问题,通过破产、兼并、合作、拍卖、入股、租赁等形式,把垄断产权变为非垄断产权。当然了,国有制中垄断产权的转换不是全部转换而是有选择的部分转换。在这方面有几个问题需要重新认识。
第一,国家垄断经济的发展目标是什么?国家垄断不同于私人垄断资本。私人垄断资本是以获取垄断超额利润为目的的,资本的本性决定了垄断行为必须朝这方面努力,对私人垄断资本来说,资本的本性是第一位的,垄断经营是第二位的,垄断制服从于资本增值的需要。但对于国家垄断来说,情况就不同了,因为在国家垄断资本中,宏观调控、平衡供求、结构优化、公益事业等是第一位的,而资本的增值是第二位的。也就是说,国有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宏观意义。由此可见,在发展国有经济时,既要有收益率的约束,同时更重要的是为宏观调控服务。
第二,国家垄断经营所谓的“国计民生”的说法是否科学?何谓国计民生?一般理解就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至关紧要的部门、行业、企业、甚至产品,与物资生产和人民生活有直接关系。并由国有制经济垄断经营,以便体现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特色。其实这种提法是不科学的。因为,所谓的国计民生部门或产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纯生产性主导产业,如能源、化工、建材、冶炼、机械、电器等;另一类是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产业或行业,或残疾人事业、交通、邮电、城市公共设施等。一般来说,生产性产业是完全以市场为导向的,不宜由国有垄断经营,因为这种经营方式被实践证明是低效的,而应交由其它资本形式经营。相反,社会公益事业因为投资较多、收益较低(甚至没有利润),一般私人资本不愿向这方面积极地投入,而这方面的投入又是社会必需的,故一般由政府投资和经营完成。可见,同一种企业,或者同一种产业,在政府看来是主要的,但对私人资本来说可能是不重要的;相反,在私人资本看来是重要的,但不一定是政府投资的重点。换句话说,同一产业的宏观与微观意义是有差别的。因此,我们很难说那些产业关系“国计民生”,而那些产业不关系“国计民生”。
第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一般私人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欲望是无穷无尽的,因为资本的本质就是获取利润并以此再获取更多的利润。国有垄断资本也是资本,也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但是,由于国家垄断资本一般投入的多是社会公益事业,其宏观意义、社会意义是主要的,利润获取是次要的,因而就不可能做到利润最大化的要求。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在提倡国家资产的保值增值时,不宜绝对化。因为有的国有资产理所当然要保值和增值,如投向生产性产业的国家资本;而投向社会福利性事业中的资本就不宜用这一条来衡量他们。从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国家的收入不仅要大部分投向非盈利产业或事业,而且在必要的时候(宏观失衡和结构调整时期)还要用大量的国家收入给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扶持,如补贴、减税、免息、投入等形式。
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九五”期间我国国有制经济改革的基本思路应是:按照市场条件下的国家垄断原则,实行松动式改革,即国有制经济采取三种具体的改革模式:
模式Ⅰ:实体模式。国家资本的经营松动,就是要彻底打破国家的绝对的、全面的垄断,把不该由或不宜多由国家经营的产业和产品交给社会上其它资本形式去经营。但同时,根据宏观调控的要求,国家还应保留部分“直属”产业和企业,这些“直属”的产业或企业就是由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这就是说,在松动式改革中,国家该垄断的继续垄断,该放开的逐步放开,这样才能真正把国有制经济搞活。当然,对国有资本的实体部分也可以参照市场经营的某些做法。
模式Ⅱ:掺入模式。除以实体形式存在的国有企业之外,其余相当部分的企业要通过并转的方式进入市场,按照市场原则开展经营。这方面近几年来我国已有比较成熟的改革形式,如试行股份制,建立企业集团,与非国有经济合作经营或合资经营,把国有企业租赁给集体或个体经营,寻找更合适的“代理人”,以及以股份的形式向其它企业浸透。掺入模式的核心问题是“进入市场”,进入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形式,既可以是整体进入,也可以是部分进入,这取决于进入的方式和条件。此外,掺入模式的实践意义在于部分地打破原有的国家垄断经营,把僵硬的国家垄断所有权、产权转变成灵活的、可由市场操作的产权结构,从而解决国家垄断经济效率低下的痼疾。
模式Ⅲ:退出模式。国有企业中除实体模式和掺入模式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不宜继续保留下来的,或者不必再由国家垄断经营。这类企业主要包括:(1)市场竞争性很强的企业,国家不便对此实行统管。(2)长期经营亏损,很行债务负担过重,且无力延期偿还的企业。(3)面临破产境地,企业净资产远不能充销负债的企业。(4)小型国有企业。这四类企业由于各自的原因,可以采取退出国家垄断圈的办法,彻底进入市场,如拍卖、破产、被兼并、收购等。在实施退出模式的措施时,要认真做好资产的评估、转让、登记等项工作。
除实施上述三种模式外,为配合国有制经济的转轨,作为国家要出台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应对模式的转换。这方面应注意的问题是:(1)中央政府在理论导向上不宜再提公有制为主体,应提国有制、公有制为主导;(2)对国有制经济不能提全部推向市场,而应提部分进入市场;(3)重新制定国有制经济的发展规划,分不同模式和情况制定不同的改革思路和方案,不宜用同一种政策统管所有的国有企业;(4)对国有制的垄断性要准确评价,不宜全盘否定,要全面分析垄断的积极意义;(5)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国有资产的交易行为,使国有资产的掺入和退出不致于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6)要打破地区、部门、行业的壁垒,使国有产权能在更大的范围内流动;(7)要规范各级政府的行为,政府行为的规范是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管理行为规范的根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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