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农业协定》及农产品贸易规则执行评价(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协定论文,农产品论文,规则论文,评价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274(2008)05—003—12
《农业协定》在序言中明确提出将“建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作为长期目标。13年前,当《农业协定》实施伊始,制定者们曾欢呼,这是全世界农民的胜利,农民将从更多的贸易,更开放的市场准入以及更高的价格中获利。10多年过去了,农产品贸易的增长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增长的贸易数字背后的实际情况怎样呢?发达国家是否很好的履行了《农业协定》下的义务?发展中国家农民是否真正享受到了公平、自由的贸易环境?这或许是人们更为关心的问题。
2008年7月29日,期待已久的多哈回合部长会议谈判在日内瓦持续了9天后,由于未能在关键的农业问题上达成一致,无果而终。这个结果实在预料之中。要探究谈判失败的原因以及总结谈判失败的经验和教训,有必要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十余年来对《农业协定》的执行情况做一个较全面的审视。作者在《WTO体系下农产品贸易争端特点》一文中通过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有关农产品贸易争端,揭示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执行农业协定与农产品贸易规则的基本态度和特点。本文旨在此基础上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协定》与农产品贸易规则的执行情况作进一步深入分析。
一、发达国家执行情况特点分析
发达国家对农业协定及农产品贸易规则的执行,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绿色壁垒”已成为变相的非关税壁垒
《农业协定》生效之后,成员方承诺不得再继续援用非关税壁垒措施①。随着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措施逐渐被取消,以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健康与安全为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逐渐成为阻碍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新型壁垒。由于这种进口限制措施多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有关,通常又被称为“绿色壁垒”。在目前的WTO法律体制下,“绿色壁垒”是一种合法的进口限制措施。为了保护本国领土内居民、植物或动物的生命与健康,制定国内卫生法规是完全符合GATT1994第20(b)条所规定的一般例外情形,即“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在该条规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PS协定》)进一步明确了成员方的这种权利。尽管《SPS协定》为成员方确立了适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注意义务,例如必须非歧视的实施该类措施;以科学为依据;以国际标准为基础来制定和实施该类措施;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必须的限度内实施;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②等等,但是《SPS协定》对这些关键的概念并没有给予清晰的界定。例如,什么样的标准能被称为国际标准,而不能理解为仅指发达国家自己设立的标准?什么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属于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必须”采取的措施,而不属于滥用?美国与欧共体有关牛肉中添加荷尔蒙的争议可以说充分的暴露了《SPS协定》在这方面的缺陷。欧共体以在牛饲料中添加激素会损害人体健康为由,禁止从美国进口牛肉。美国则认为欧共体的做法没有科学依据,向WTO提起诉讼。该案最后以欧共体败诉终结③。由于缺乏明晰的纪律和统一的标准,SPS措施的适用条件主观随意性太大,很容易被滥用成为贸易保护手段。
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SPS通报量一直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2005年,成员方通报SPS一共620件,到2007年,成员方通报SPS共947件。从《SPS协定》实施至今,成员方所通报的SPS措施共达8313件。美国、欧盟、日本以及加拿大所通报的SPS措施占到总数的一半。1993年至1995年,澳大利亚对印尼采取SPS措施的加工农产品不到10种,2001年增加到40种。在这方面,特别是以高科技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卫生检验检疫制度,让发达国家尽占上风。
发达成员方采取的SPS措施不但种类多,而且SPS协定对这些措施的灵活性规定也给予成员方很大的行动空间。例如如何对进口产品进行检测,农药残留的最低标准、食品中所允许的添加剂的最低标准等等,各国的SPS标准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例如欧盟对中国的茶叶检测标准中,禁止使用的农药从旧标准的29种增加到了新标准的62种,部分农药标准比原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⑤。此外,同一出口农产品在不同国家还可能遭遇不同待遇。1997年,印度出口到欧盟的海产品因被检测出感染了沙门氏菌(Salmonella)和霍乱弧菌(Vibrio cholera)被禁止入境,但是同一时期这些产品却可以出口到美国。进出口双方缺乏对于彼此标准的认可也是一个问题,进口国常常要求出口国的标准与自己“相同”(sameness),而不仅仅是“对等”(equivalence)。因此,菲律宾的香蕉根据“对等”标准可以出口到日本,却被澳大利亚以不相同为由禁止进口。SPS措施的滥用及其费用已演变成变相的非关税壁垒。根据对泰国的出口状况研究,泰国遭遇到的SPS检查,换算成关税等值之后平均为29%,最高时曾达到55%⑥。
(二)国内支持还在继续产生扭曲贸易的效果
《农业协定》执行后,国内支持扭曲贸易的情况没有发生明显好转。原因在于:
1、国内支持水平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削减。在农业谈判的三大领域——国内支持、出口补贴、市场准入中,《农业协定》对国内支持的削减作用比起市场准入的扩大以及取消出口补贴来说要微弱得多。根据OECD对其成员国实施的“生产者支持”总量评估(Producer Support Estimate,PSE),2002年至2004年,OECD国家农业支持总量比基期水平(1986-1988)提高了5%,为特定农产品提供的国内支持比基期水平上涨了80%。而且为特定产品提供的补贴在整个农业补贴支出中所占的份额也从基期水平的22%上涨到40%⑦。
2、补贴政策的设计。发达国家成员方在《农业协定》下所做的削减承诺对其国内支持的规模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其原因主要在于,表面上减少的“黄箱补贴”被包装成以更隐蔽的方法实施或者被转而投入到了不需要承担削减义务的“蓝箱”与“绿箱”两类支持措施中。从2000年至2005年美国的“绿箱”支持增加了217.7亿美元,达到674.25亿美元⑧;2000年至2004年欧盟的蓝箱、绿箱措施共增加了27.89亿欧元⑨。尽管“蓝”“绿”措施与生产的关系不如“黄箱”措施那样紧密,但是投入到农业领域的巨额补贴必定会对农业生产和贸易产生影响。有学者甚至指出,在农业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国内支持削减所起的作用仅占5%⑩。
发达国家的“蓝箱”支持与“绿箱”支持对于生产和贸易的扭曲作用不仅仅是补贴数量上的问题,通过补贴政策的设计会产生与生产和贸易的关联。
《农业协定》第6.5条是关于“蓝箱”支持的规定,是指限产计划下的直接支付。有三类补贴可以申报为蓝箱:按照固定面积和产量提供的补贴;按照牲畜头数提供的补贴;以及按照不高于基期内生产水平的85%或者80%提供的补贴。理论上蓝箱补贴是以基期内固定的面积或者牲畜头数为基础,对将来的生产没有促进作用,但是从欧盟的“蓝箱”支持的实施情况来看,事实并非如此。1992年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之后,引入了新的为农民提供直接收入支持的“蓝箱”支持,即“面积补贴”(Area Payment)(11)。基期内种植面积的计算并不是具体到每一个农户,而是计算某个地区内或者某个成员国内的总种植面积,再按照农户基期内种植面积在总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分配到每个农户的头上(12),因此农民获得的补贴取决于其所耕种的面积在该地区耕种总体面积中所占的比例(13)。
如果某一年度该地区的种植面积超过了基期面积,由于该地区所能获得的补贴总额已经固定,因此单位面积上的补贴额会相应减少(14),但是超出基期面积生产的个别农户并不会受到什么惩罚。此时,单个农户所能获得的补贴额取决于当年其种植面积在总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尽管单位面积上的补贴额减少,但是超出原种植面积的农户却可能因为其在总面积中所占份额的增加,分得更多的补贴。为了使自己在该地区的补贴分配中占得更多的份额,这种补贴制度的执行实际上会产生刺激生产者扩大生产面积的效果。
即使是与生产不挂钩(decoupled)的“绿箱支持”也可能产生刺激生产的作用。众所周知,农业生产容易受到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风险较大。直接为农民提供补贴可以降低农民的风险,减少其收入及生活水平波动的风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进而影响其生产投入的决定。此外,有了直接补贴这一笔固定的收入,农民可能会比从前更容易得到银行的贷款。拥有一技之长的农民也不会因为缺少资金而放弃生产。最后,即使有些补贴政策不稳定,但只要存在提高补贴水平的趋势,那么就会给农民一种预期,如果现在扩大生产,一旦将来法律修改,将会获得更多的补贴。以美国1996年农业法为例,该法对计算补贴的基期面积和产量进行了更新;其所谓的“不挂钩”补贴计划和挂钩的补贴计划中都加入了新的补贴农作物类型;对同一种农产品除了增加“挂钩”补贴的数额以外,还增加了“不挂钩的补贴”;包括耕地的承租人也可以获得补贴而不仅仅是所有人(15)。
3、“绿箱支持”通过“交叉补贴”(cross-subsidization)的模式构成出口补贴。即通过资源转移的方式间接的为农产品出口提供补贴。(16)在欧共体食糖补贴案中,欧共体为配额内甜菜的生产和出口提供的直接补贴以及价格支持被专家组以及上诉机构认定为向配额外不享受直接补贴和价格支持的甜菜“交叉”提供了出口补贴。根据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糖类市场共同组织(The common organization of the markets in sugar)的规定,共同体内部市场供应的食糖受到严格的限制:欧共体的甜菜种植者必须遵守一定的生产配额——A和B,配额内的糖用甜菜受到最低价格的保护,以高出国际市场价格的3倍出售给食糖加工商。(17)超过A、B配额部分的C类甜菜只能出售用于加工C类食糖,(18)且C类食糖必须出口。(19)由于共同体甜菜生产成本相对较高在国际市场上不具有竞争力,而C类甜菜又不能享受最低价格的保护,因此C类甜菜都以远远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食糖加工商。(20)甜菜种植者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将从高价出售A、B配额内甜菜所获取的利润中得到“交叉”补偿(crosssubsidization)。(21)专家组认为,在这样的配额和补贴制度下,食糖加工商很有可能促使甜菜种植者生产超出A、B配额的甜菜。由于所有的甜菜,无论是否属于A、B配额,其内部生产和销售环节并没有差异,都出售给同一食糖加工商进行生产。(22)唯一的不同在于,用C类甜菜所加工的食糖必须出口。因此食糖加工商可以缩减来年配额内甜菜收购量为条件,要求种植者生产超出配额的甜菜,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收购。而种植者为了维持或增加配额内的销售量,获得高额补贴,同时也凭借这些补贴为保障,则会满足食糖加工商的要求。(23)因此,超出配额生产的C类甜菜占到了欧共体总产量的11%至21%绝非偶然;(24)随之而来的是上百万吨的生产过剩,欧共体生产的食糖中约有20%被出口。(25)因此,专家组认定,这种通过为A、B配额内甜菜提供补贴从而使得食糖加工商能够低于成本地生产和销售C类食糖的“交叉补贴”,构成以财政资源转移为形式的一种补贴。(26)由于C类食糖只能用于出口,专家组最终认定欧盟的甜菜补贴及配额制度构成农业协定第9.1(c)条所禁止的“依靠政府措施供资的对某农产品的出口补贴。”(27)
欧共体食糖补贴案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28)将“交叉补贴”认定为出口补贴的做法,表达出一种趋势,即透过法律形式上的规定,分析有关制度的经济效果可能给生产和贸易带来的影响。这种分析方法对于分析后来其他直接支付制度具有关键的里程碑式的作用。假定农户能够得到固定的蓝箱或者绿箱补贴,如果相比国际市场价格,这种补贴的数额高到足以使农户(为了获得一些有利的商业条件,例如为了获得食品加工商对某些农产品的订单)能够以低于生产总成本的价格将某农产品出售给食品加工商,使后者能够以较低的价格出口加工农产品,从而对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和贸易关系产生扭曲作用,就可以构成“交叉补贴”。(29)
(三)向WTO通报的数据与实际不符
以上分析表明发达国家成员方向WTO通报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数据并不能准确的反映真实情况:有些应该或者很可能被WTO争端解决机构认定为“黄箱”的补贴措施被改头换面作为“绿箱”措施申报给WTO;有些出口补贴措施并没有申报;一些已经被争端解决机构裁决违法或是极有可能导致不利裁决的农产品补贴措施依旧广泛存在。
2003年,巴西分别对美国陆地棉补贴制度和欧盟的食糖出口补贴提起诉讼。在欧盟食糖出口补贴案中,专家组裁定欧盟的食糖补贴制度构成了《农业协定》第9.1(a)和第9.1(c)条禁止的出口补贴,无论是接受补贴的产品数量还是补贴数额都超过了欧盟的承诺水平。在1997年加拿大奶制品案(30)中,专家组认定农场主所接受的直接支付构成出口补贴。因为生产者在国内市场上高价销售其部分产品,补贴制度可以用来保证弥补加工商或出口商以超低价出口农产品的损失。
在美国陆地棉案中,美国农业补贴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都被专家组认定为违反了《农业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被要求立即撤销或是消除影响。但是根据美国和欧盟向WTO的通报,这些补贴制度都是符合协定要求和其承诺水平的。
“巴西诉美国陆地棉案”专家组对美国的涉案陆地棉补贴措施的裁决情况如下表:
此外,发达国家在政策透明度方面的消极表现也不利于其他成员方考察和监督其国内支持政策。例如,欧盟从2004年起再没有向WTO通报其任何履行情况;美国从2002年新的农业法案实施以后,也停止向WTO通报其蓝箱补贴的具体内容和数额。
(四)发达国家农产品倾销状况严重
除了国内支持与补贴外,发达国家在执行有关农产品贸易的协定中的另一个严重问题:即大量农产品出口构成倾销。这也是导致多哈回合农业谈判失败的导火线。(31)理论上,如果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贸易补贴减少,国际市场农产品价格上涨,农产品出口商、加工商受益。但农民、农产品的生产者是否受益,仍旧是一个未决的问题。此外,根据农业协定,欧美的巨额补贴是逐步减少而非立即取消,十几年的高额农业补贴已使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出口形成强大的竞争力,不少发展中国家已经对发达国家的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产生了依赖。因此可以理解当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本国农业,在多哈谈判中提出对发展中国家农产品提供特殊保障措施时,竟遭到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断然拒绝。实际上,发达国家维持农业巨额补贴的本质在于一方面将发展中国家视为推销其大量过剩农产品的永久市场;另一方面,作为实施美国粮食战略的一部分,高额补贴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出口,不但确保美国粮食安全,而且通过控制和操纵全球粮食价格,进一步加深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依赖,进而达到可以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目的。
从WTO成立至今,美国和欧盟的农产品跨国贸易企业的农产品倾销一直在国际市场上横行。以美国为例,小麦、玉米、大豆、大米和棉花是美国的5种最主要的出口农产品,其中都存在不同幅度的倾销。2003年,这5种产品的出口价格都远远低于生产成本。倾销最严重的是棉花,其出口平均价格比生产成本低47%。(32)《农业协定》的实施并没有使这种倾销的状况有所好转,这五种商品的倾销幅度与1995年WTO协定刚刚生效时相比,并没有太大差别。1997年至2003年的平均倾销幅度甚至比1996年之前(1990-1996)还有大幅上升。棉花的上涨幅度最大,从1990年至1996年的平均倾销幅度是29.4%,而1997年至2003年的平均倾销幅度是48.4%,增长19%。(33)
倾销是所有导致贸易扭曲的做法中影响最严重的,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破坏性极大。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生产事关粮食安全,农村生活水平,消除贫困以及换取外汇,但却因为这些远远低于生产成本的倾销受到极大的打击。倾销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农民产生灾难性的影响:首先,由于倾销压低了整个国际市场价格,农民通过出口获得的收益大大缩小。例如,2001年棉花价格下降19%,就曾给西非国家造成了2.9亿美元的外汇损失(34)。美国的棉花补贴使得棉花国际市场价格在2004年降到了三十年来的最低点,这给严重依赖棉花出口的西非国家(35)带来沉痛的打击。其次,由于生产利润太低,农民只能被迫放弃农业生产转而从事其他行业,从而导致本来就先天不足的发展中国家整个农业的进一步萎缩,加深了对发达国家的依赖。《反倾销协定》对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的规定,以及严格的证据要求对于贫穷的中小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难以实现的。除了协定本身适用起来难度大以外,诉讼成本、政治上的因素也都使得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不得不对发达国家的倾销表示忍让。以孟加拉国为例,该国近半数的出口是到美国,如因征收反倾销税而招致其与美国贸易关系的破裂,估计是该国政治家承受不起的风险。
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鲜有补贴的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却频频遭遇反倾销措施。印度尼西亚出口的番茄酱在澳大利亚,山梨糖醇在欧盟以及蘑菇罐头在美国纷纷遭遇反倾销措施。2007年,中国农产品出口共被卷入32起反倾销措施,仅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以及加拿大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就有23起,占到了72%。涉案农产品几乎全都来自劳动密集型产业(36)。在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低是导致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能够低价出口的主要原因,这种低价出口与发达国家凭借国家提供大量的补贴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口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牺牲生产者个人和家庭福利为代价,后者以牺牲大众福利或公共福利为代价。这两种本质区别的倾销在《农业协定》中却完全被忽略。发达国家的大量补贴给了其农业生产者进行出口倾销的资本,反倾销成为其利用来打击发展中国家本来就脆弱的农业的合法武器。
二、巴西诉美国陆地棉案
该案据称是WTO历史上有关大宗农产品补贴的第一个案件。(37)2002年,巴西对美国的陆地棉补贴制度提出申诉。巴西指控美国的一系列补贴制度造成了棉花国际市场价格的大幅抑制,给巴西棉农造成了严重侵害,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反补贴协定》)第5(c)条和第6.3(c)条。该案主要涉及到美国的以下农业补贴:(1)销售贷款支付(Marketing Loan Program,LMP)。农民可以以预期棉花作为抵押向美国农业部(U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USDA)的商品信贷公司(Commodity Credit Corporation,CCC)贷款。如果国际棉花价格下跌,农民的还款可以取“国际市场价格”与“原贷款价格加利息”中的较低者偿还。(2)直接支付(Direct Payment)。这种补贴原则上不与市场价格的波动或者是生产水平挂钩。根据一个固定的基期内的生产水平提供补贴,2002年农业法为陆地棉确定的补贴水平是每磅6.67美分。尽管接受补贴的生产者没有义务种植陆地棉,但是2002年农业法禁止接受补贴的农民种植水果,蔬菜以及野生水稻。(3)反周期性支付(Counter-cyclical Payments,CCP)以及其他紧急援助(Emergency Assistance)。反周期性支付的补贴对象是接受直接支付的农民,根据基期内的生产水平提供补贴。该类补贴是在市场价格跌到目标价格之下时启动,弥补生产者的损失。(4)作物保险(Crop Insurance)。根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Federal Crop Insurance Act),农民在自然灾害中遭受的损失可以在作物保险中得到赔偿。虽然这种保险由私人保险公司运营,但是政府支付半数以上的保费,以及其他必要的管理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法定的比例进行赔偿,如果赔偿数额超过保费数额造成的损失由政府弥补。(5)出口信贷担保(Export credit guarantees)。联邦法律规定,CCC每年必须为出口商的贷款提供至少55亿美元的信贷担保,以支持出口商出口棉花以及其他农产品。在本案之前,美国一直坚持声称WTO的补贴规则不适用于出口信贷担保措施。(6)“2步”支付计划(Step 2 Payments)。该支付计划的全称是陆地棉使用商销售证明计划(Upland Cotton User Marketing Certificate Program)。该计划只是美国实施的众多提高其农产品竞争力的措施之一,鼓励棉花纺织厂以及棉花出口商购买国产棉花。当国产棉花的价格持续4周高于北欧棉花的标准价格时,销售国产棉花的出口商以及购买国产棉花的美国生产商可以凭其销售记录和购买记录获取补贴。从1995年至2003年,在这个补贴项下一共支出了20亿美元(38)。(39)
专家组裁决中主要对以下问题做出了认定:
1、美国所通报的“不挂钩的收入支持”不能被认定为“绿箱支持”措施
面对巴西的指控,美国指出“1996年联邦农业促进和改革法”规定的“生产灵活性合同”(production flexibility contracts,PFC)和与“2002年农场安全和农村投资法”制定的“直接支付计划”(Direct Payments,DP)都是完全与生产脱钩的,对贸易没有什么影响,因此是符合《农业协定》附件2第6(b)条规定的“不挂钩”的绿箱支持的条件,不需要承担任何削减承诺。
根据《农业协定》附件2第6(b)条规定,不挂钩的收入支持不得与生产者在基期后任何一年从事的生产类型或产量有关,或以此种类型或数量为基础(40)。对于何谓“有关”的具体要求,专家小组给出了非常宽泛的解释:包括在“补贴额”与生产类型之间的最低限度的一切联系,而不论具体补贴额增加或是减少,以及补贴额多少是否与产量成比例变化(41)。因此该条规定禁止成员方把收入支持与鼓励引导或者是限制生产者从事某种生产类型相联系(42)。巴西指出PFC计划与DP计划限制能够获得补贴的生产类型:如果在基础面积上种植特定的作物(即水果,蔬菜,DP计划中还包括野生水稻),可获得的补贴额将会减少甚至被取消。这种限制措施的效果是引导农民在基础面积上只种植特定类型的作物(43)。该案上诉机构和专家组都支持了巴西的观点,认为由于“将部分作物排除在补贴对象之外,将会潜在的把生产引向那些能够获得补贴的农作物……促进那些有资格获得补贴的农作物的生产”。因而裁定PFC与DP违反了第6(b)条的要求(44),不能被归入“绿箱”支持。专家组的裁决使美国不得不对其国内支持措施重新分类,数十亿美元的补贴可能将被计算入黄箱补贴。2001年至2002年,美国农民通过直接支付计划得到大约170亿美元补贴(45),尽管专家组的裁决只是针对棉花,但是鉴于美国的AMS上限只有191亿美元,2005年向WTO通报的AMS总量为129.3亿美元,因此即使直接支付中的一部分被算入“黄箱”,都可能导致美国AMS总量超出承诺水平。
2、构成出口补贴的出口信贷担保必须受到《农业协定》中出口补贴纪律的约束
巴西认为美国的出口信贷担保措施(GSM102,GSM103,SCGP)是被禁止的出口补贴。虽然《农业协定》第9.1条列举的应该承担削减承诺的出口补贴类型中没有“出口信贷担保”,但是根据第10.1条的反规避条款,这也应该属于被禁止之列。美国则认为根据《农业协定》第10.2条(46)的规定,在各成员方就有关出口信贷的纪律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出口信贷这种补贴方式是不受WTO纪律约束的(47)。专家小组在审查和分析了三种出口信贷担保模式后认定,GSM102,GSM103,SCGP都属于《SCM协定》附件1出口补贴例示清单(j)条的情况,“政府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保险费率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和计划的亏损”(48),构成《反补贴协定》所禁止的出口补贴。
专家小组认为尽管《农业协定》第10.2条没有就出口信贷担保规定新的纪律,而是留待成员方将来谈判确定,但是并没有明确排除《农业协定》其他纪律的适用,即第10.1条的适用(49)。《农业协定》第10.1条规定,“未列入第9条第1款的出口补贴不得以产生或威胁导致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的方式实施。”因此出口信贷担保的实施不能与美国的出口补贴承诺相违背。根据《农业协定》第8条,成员方不得以除符合协定和其减让表中列明的承诺以外的其他方式提供补贴。因此,各成员既不能对其列入减让表的产品提供超出承诺水平的出口补贴,也不能对没有列入减让表中的产品提供任何出口补贴。由于美国没有对其陆地棉做出任何出口补贴的削减承诺,因此美国也就不再被允许为陆地棉提供任何出口补贴(50)。GSM102、GSM103、SCGP同时违反了《反补贴协定》和《农业协定》的出口补贴纪律。
3、美国补贴制度不能享受和平条款豁免
该案是唯一一起对国内支持措施适用“和平条款”的案件。和平条款已经从2003年12月1日起过期,在此之前,成员方的各类国内支持措施和出口补贴都可以在“和平条款”下享受不同程度的庇护,在一定条件下保证《农业协定》下补贴措施的实施不受到《反补贴协议》以及GATT中有关反补贴救济措施的干扰。(51)《农业协定》第13条对于“和平条款”的实施做了详细的规定:首先,对“绿箱”支持措施不得采取上述三种任何一种反补贴救济措施;其次,绿箱支持措施以外的国内支持措施,也就是黄箱支持、蓝箱支持以及微量支持上限以内的支持措施:(1)可以有条件的免于征收反补贴税。条件是,该类支持措施没有造成GATT1994第6条以及《补贴协定》第五部分规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2)可以有条件的豁免于“违约之诉”和“非违约之诉”。条件是,补贴的水平不得超过1992年销售年度中确定的支持水平;最后,成员方符合其减让表的出口补贴如果没有造成GATT1994第6条以及《补贴协定》第五部分规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可以免予征收反补贴税,可以无条件豁免于违约之诉,而不像绿箱支持措施以外的其他国内支持措施还要受到1992年支持水平的限制。
在陆地棉所有涉案的10种补贴当中,国内支持措施包括销售贷款支付、直接支付、反周期性支付和作物保险,由于这些国内支持措施都没有被确认为“绿箱”支持措施,专家组必须对其补贴数额与1992年确定的支持水平进行比较,才能得出能否享有《和平条款》豁免的结论。专家组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如下表(52):
市场年度非绿箱支持措施的预算支出(百万美元)
1992 2012.7
1999 3404.4
2000 2429.3
2001 4144.2
2002 3140.3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从1999年至2002年,每一年的非绿箱国内支持都超过了1992年的水平,因此不能享受和平条款规定的豁免,不能免于巴西根据《补贴协定》第5(c)条和第6.3(c)条提起的诉讼(53)。
4、构成严重侵害
美国陆地棉案是少有的两起由专家组裁决认定国内补贴给其他成员带来“严重侵害”的案件之一(54)。此类案件数量之少的一个关键原因在于,要证明某项“国内补贴”与其他成员受到的不利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非常困难。补贴与其所产生的影响之间的关联很容易被其他因素所掩盖,被诉成员方也可能列出其他一些可能引起该侵害后果的因素。
《反补贴协定》第6.3条列举了4种可认定为“严重侵害”的情况。巴西认为美国的补贴造成了世界棉花价格的大幅抑制,构成第6.3(c)条规定的“严重侵害”。
专家组裁定,涉案的四个视价格而定的补贴措施,即销售贷款项目支付、Step2支付、MLA补贴以及反周期支付在1999年至2002年造成了国际棉花价格的大幅抑制,并从四个方面分析了补贴措施与国际价格抑制之间的因果关系(55):第一,由于美国棉花生产和出口的世界份额,使得美国对于国际市场价格具有实质性的影响。第二,上述四种视价格而定的补贴措施占到了美国为整个棉花产业提供的补贴的大部分,其制度设计和实施足以引起本案中的价格抑制。第三,国际市场价格的抑制与美国这些补贴的实施恰好发生在同一时期。(56)第四,从美国农民的生产成本以及销售盈利来看,如果没有美国政府的补贴,陆地棉的种植者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还能维持生产(57)。如果只考虑美国陆地棉的生产成本和市场销售所得,那么从1998年至今的每一年农民的人均收益状况都是亏损的(只有1997年有少数盈利),正是补贴使美国农产品可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出口。综合考虑以上四个因素,专家组认为,在美国的补贴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下跌之间,及其与美国出口增长之间有着强烈的关联(58)。专家组综合考虑生产者总投入与市场销售利润之间的差距以及补贴的效果,裁定在美国实施的四个视价格而定的补贴与价格大幅抑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9)。
尽管美国还提出一些不能完全归因到涉案补贴但可能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其他因素,如美元的强劲及中国发行大量国债也会对棉花世界价格产生负面影响等等,但均被专家组驳回(60)。
综上所述,专家组的思路很明确,即本案中美国涉案的补贴对于市场的影响要远远大于补贴之外的其他因素,是导致国际市场价格抑制的主要原因。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专家组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美国的生产与出口在国际市场中的显著地位、补贴的数额以及补贴措施的实施与国际市场价格之间的密切联系。
5、美国陆地棉案的启示
陆地棉一案证明,美国在执行农业协定中的言行不一。美国自己对其所倡导的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并没有发挥表率作用。自《农业协定》实施以来,美国一直是被其他成员方攻击的对象。表面上看,美国联合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成为对于贸易自由化要求最激烈的成员方,布什政府甚至拒绝给贫穷国家在特殊产品上特殊安排以利于保护他们的食品安全和农业发展(61)。与此同时美国政府却拿出上百亿美元给予本国农业补贴。人们有理由怀疑,美国所谓的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是否仅是指为美国蜂拥而至的农产品出口打开国门?美国为新一轮农业谈判准备的方案,其主要内容之一是对补贴措施重新分类,以便使更多的黄箱措施能够被归入免于削减的蓝箱之中,以保证其国内的补贴总额基本保持不变(62)。2006年,应欧盟和其他9个WTO成员方的请求,WTO对各种谈判方案进行了模拟分析,结果发现根据美国的方案,其将来的补贴额不但没有减少,甚至可能增加(63)。
陆地棉一案专家组对于美国主要农业补贴制度的分析基本囊括了发达国家农业补贴的主要措施和存在问题,其结论为发展中国家在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讨价还价提供了筹码,成为指责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农业补贴制度的有力证据。在此之前,和平条款一直保护着发达国家的国内支持措施免受起诉。同时发达国家把属于“黄箱”的国内支持作为“绿箱”通报也从来没有受到过质疑(64)。
此外,专家组在该案中对于“不挂钩”收入支持的分析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该方法同样可以被用来分析欧盟的补贴制度。2003年,欧盟的大部分“蓝箱”补贴都被转入“绿箱”,但在其补贴条件中,同样有对种植作物类型的限制。根据欧盟理事会第1782/2003号条例第51条,在土地上种植水果、蔬菜和马铃薯(为了生产马铃薯淀粉的除外)的农户没有资格申请“单一农场支付补贴”(Single Farm Payment,SFP)。这一规定产生的后果是将生产引向这三种农产品之外的领域,使得这种收入支持与基期后的生产类型相关。因此,如果有成员对欧盟补贴制度进行起诉,完全可以要求将SFP补贴划入“黄箱”补贴。
最后,专家组分析美国巨额补贴与严重侵害的构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方法,对于和平条款失效以后,根据《反补贴协定》起诉发达国家的国内支持措施具有重要的先例价值。从2004年1月1日起,和平条款失效,新一轮谈判就“和平条款”是否延期这个问题尚未达成任何结果。和平条款失效之后,对于国内支持措施,《农业协定》、《反补贴协定》以及GATT1994将会被累加适用,将不能再豁免于根据《反补贴协定》第5条、第6条提起的诉讼。如果某国内支持措施被认定给其他成员方造成了第5.(3)条意义上的“严重侵害”,即使该措施符合《农业协定》下的削减承诺,根据特别法优先原则,这种国内支持措施虽然可以继续维持,但必须消除补贴所造成的严重影响(65)。
值得注意的是,专家组在对“国内支持措施”的价格抑制作用进行分析时,没有使用任何经济模型分析,而是反复强调由于美国生产和出口的巨大份额对国际市场价格的重大影响。这表明起诉方的举证责任将被减轻,不需要就补贴的数额与价格下跌幅度的具体经济关系进行分析,也不需要精确的把其他不得归因于补贴的造成价格下跌的因素排除掉(66)。专家组的分析逻辑为发展中国家传达出一个信号,即发达国家的国内支持措施不再是不可挑战的。这将激励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谈判无望的情况下,直接对发达国家成员方的国内补贴提起诉讼,或以此作为谈判桌上的筹码。因此有学者将美国陆地棉案视为新时代贸易大战的开端(67)。
然而遗憾的是,以上分析多具有理论层面的意义,实际上该案的影响是比较局限的。首先,就PFC和DP补贴而言,由于这两种补贴的提供和数额不是视价格而定,因此专家组认定它们没有产生国际市场价格抑制的影响,因此不需要承担撤销或者消除影响的义务,只是应该被划入黄箱补贴之中。而且专家组认定美国PFC以及DP计划不能被归入“绿箱”的根据是,它们限制了水果和蔬菜的种植。这种逻辑推论的危险性在于,如果这两个补贴制度不再限制水果和蔬菜的种植,则可能被认定符合“绿箱”的要求,从而可以继续维持美国对棉花以及其他主要农作物的巨额补贴。而水果和蔬菜在美国农业生产结构中所占比例很小,因此该裁决对于改变美国的补贴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
其次,尽管裁决要求美国撤销被禁止的出口补贴:step2补贴以及出口信贷担保,但是这二者只占到补贴总额的很小一部分(68)。对于另两项被上诉机构认定违反《农业协定》的“反周期性”支付和“销售贷款项目”,由于它们在美国农业法中的根本地位,美国国会没有任何取消的表示。目前美国正就2002年农业法之后新农业法案进行讨论,如果正在起草中的新农业法案付诸实施,在其后5年里,其国内农业支持措施将超过2000亿美元,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这两项补贴制度下的预算开支(69)。
注释:
①《农业协定》第4.2条。
②《SPS协定》前言,第2条。
③WT/DS26,European Communities—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 (Hormones)。
④资料来源:WTO卫生与植物卫生委员会。Committee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G/SPS/GEN/780,793,795,798,800,811,813,814。
⑤《中国农产品如何面对绿色壁垒》,载http://www.100paper.com/100paper/jingjixue/xingyejingji/2007062640996.html。
⑥Commodity Policy and Projections Service,Commodities and Trade Division,WTO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The Implementation Experience-Developing Country Case Studies,Review of agricultural and food trade,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United Nations,Rome,2003,http://www.fao.org/DOCREP/005/Y4632E/y4632e05.htm#bm05。
⑦Harry de Gorter,The Potential Benefits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from Domestic Support Reductions in Developed Countries.WTO Rules for Agriculture compatible with development,p242,edited by Jamie Morrion and sarris,Trade and Markets Division,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ztions,Rome,2007。
⑧G/AG/N/USA/60,9 October,2007。
⑨G/AG/N/EEC/49,1 April 2004.G/AG/N/EEC/53,8 December,2006。
⑩Harry de Gorter,The Potential Benefits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from Domestic Support Reductions in Developed Countries.WTO Rules for Agriculture compatible with development,p244,edited by Jamie Morrion and sarris,Trade and Markets Division,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ztions,Rome,2007。
(11)补贴的计算方法是用一个法定的每吨补贴额×固定基期内特定面积上的相关农作物的年平均产量(1986至1991市场年度)。理事会第1765/1992号条例,(Council Regulation(EEC)No 1765/92 of 30 June 1992 establishing a upport system for producers of celin arable crops),第2条,第3条,第4条。
(12)在欧共体条例中被称为Regionalization。
(13)理事会第1765/1992号条例,(Council Regulation(EEC)No 1765/92 of 30 June 1992 establishing a support system for producers of certain arable crops),第3条,第4条。举例说明:基期内某地区符合补贴要求的耕地总面积为A公顷,该面积上的平均总产量B,法定的每吨补贴额为C。则该地区农民能够获得的总补贴额为B×C,平均到每公顷上的补贴为(B×C)/A。因此,若甲农民在基期内的种植面积为D,那么他能获得的补贴就是D×(B×C/A)。
(14)理事会第1251/1999号条例,Council Regulation(EC)No 1251/1999 of 17 May 1999 establishing a support system for producers of certain arable crops,第5条。
(15)Harry de Gorter,The Potential Benefits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from Domestic Support Reductions in Developed Countries,WTO Rules for Agriculture compatible with development,p245,edited by Jamie Morrion and sarris,Trade and Markets Division,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ztions,Rome,2007。
(16)《三国诉欧糖,澄清农业补贴纪律》,载《国际商报》,2005-08-12,http://tfs.mofcom.gov.cn/aarticle/ztxx/e/200508/20050800321340.html。
(17)Panel Report on European Communities-Export Subsidies on Sugar,WT/DS265/R,15 October 2004,para 7.303。
(18)欧共体理事会第1260/2001号条例,(Council Regulation(EC)No 1260/2001 of 30 June 2001 on the common organization of the markets in the sugar sector),第19,20条。
(19)欧共体理事会第1260/2001号条例,(Council Regulation(EC)No 1260/2001 of 30 June 2001 on the common organization of the markets in the sugar sector),第13,14(1)条。
(20)Panel Report on European Communities-Export Subsidies on Sugar,WT/DS265/R,15 October 2004,para 7.268。
(21)Panel Report on European Communities-Export Subsidies on Sugar,WT/DS265/R,15 October 2004,para 7.283。
(22)Panel Report on European Communities-Export Subsidies on Sugar,WT/DS265/R,15 October 2004,para 7.306。
(23)Panel Report on European Communities-Export Subsidies on Sugar,WT/DS265/R,15 October 2004,para 7.286-288。
(24)Panel Report on European Communities-Export Subsidies on Sugar,WT/DS265/R,15 October 2004,para 7.290。
(25)共同体内的食糖平均消耗量为1250万吨,而食糖的平均产量为1500至1800万吨。Panel Report on European Communities-Export Subsidies on Sugar,WT/DS265/R,15 October 2004,para 7.307。
(26)Panel Report on European Communities-Export Subsidies on Sugar,WT/DS265/R,15 October 2004,para 7.314。
(27)Panel Report on European Communities-Export Subsidies on Sugar,WT/DS265/R,15 October 2004,para 7.315-334.
(28)该案上诉机构也持同样观点。Appellate Body Report on European Communities-Export Subsidies on Sugar,WT/DS265/AB/R;W上诉机构认为,尽管欧共体没有直接为C类食糖的生产和出口提供补贴,但是如果没有欧共体为配额A,B内的甜菜提供如此高的价格保障,出口的C类食糖就不能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出售还仍然使加工商和种植者获利。在整个补贴过程中,存在着补贴利益的转移——甜菜种植者可以将其在内部市场通过销售配额A、B甜菜所获得的高额利润,来“交叉补贴”(cross-subsidization)其以低于成本价格出售的C类甜菜,食糖加工商也因此可以低于生产总成本的价格生产和出售C类食糖。T/DS266/AB/R,WT/DS283/AB/R,28 April 2005,para257-270。
(29)实际上,在1997年美国诉加拿大奶制品案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已经采用了这种分析方法。只是未明确使用“交叉补贴”这种提法而已。
(30)WT/DS103,Canada—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Milk and the Exportation of Dairy Products.WT/DS265,European Communities Export Subsidies on Sugar.para 7.254-7.292。
(31)以印度为首的发展中国家认为,草案中有关发展中国家在农产品上采取特殊保障机制的约束太严格,要求发达成员做出让步,结果遭到美国的反对,从而引发此轮谈判的失败。Cccv.com,2008-7-30访问。
(32)小麦平均出口价格比生产成本低28%,大豆比生产成本低10%,玉米比生产成本低10%,大米比生产成本低26%。A Publication of Institute for Agriculture and Trade Policy,WTO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A Decade of Dumping,United States Dumping on Agricultural Markets,p2,http://www.iatp.org/。
(33)五种主要出口农产品的倾销幅度上涨情况分别是:小麦27%涨至37%,大豆2%涨至11.8%,玉米6.8%涨至19.2%,棉花29.4%涨至48.4%,大米13.5%涨至19.2%。A Publication of Institute for Agriculture and Trade Policy,WTO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A Decade of Dumping,United States Dumping on Agricultural Markets,p2,http://www.iatp.org/。
(34)A Publication of Institute for Agricuhure and Trade Policy,Brazil's Challenge of U.S.Cotton Program at the WTO,What's at Stake?? http://www.Iatp.org/。
(35)例如贝宁、马里、布基纳法索、乍得以及多哥共和国。
(36)糖精、柠檬酸等食用化学品有15起,水果蔬菜以及罐头类食品有12起,水产品有5起。<2007年我国食品出口遭遇反倾销措施一览>(表格),海关统计资讯网。
(37)见龚柏华主编:《WTO案例集》(2006年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第2页。
(38)Karen Halverson Cross,King Cotton,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The 'Peace Clause':The WTO's US Cotton Subsidies Decision,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March,2006。
(39)此外还有:7、棉籽支付(cottonseed payment)根据美国2000年ARP法,适用于美国国产棉花籽的首次加工商,与棉花籽生产者分享。8、生产灵活性合同支付(product flexibility contract payment,PFC)1996年至202年,生产者可基于7种农产品(包括棉花)的基期种植面积和产量获得补贴。补贴额与价格无关。如种植水果和蔬菜,则取消补贴。9、市场损失资助补贴(market loss assistance payment,MLA)1998年至2001年间为弥补价格下跌损失,只向生产灵活性合同生产者提供的临时紧急补贴。10、《2000年国外销售公司法案废除和域外收入排除法案,ETI》根据该法案,美国向棉花出口商提供出口补贴。该法于1997年即已被争端解决机构认定为违反反补贴协定。
(40)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1)(2004) WT/DS267/R,para 7.366。
(42)(2004) WT/DS267/R,para 7.367。
(43)(2004) WT/DS267/R,para 7.358。
(44) (2005) WT/DS267/AB/R,para 327。
(45)David Orden,U.S.Agricultural Policy:The 2002 Farm Bill and WTO Doha Round Proposal,WTO Negotiations and Changes in National Agricultural and Trade Policies:Consequence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33 (International Food Policy Research Institute Feb.2003),at http://www.ifpri.org/divs/tmd/dp/papers/tmdp109.pdf。
(46)《农业协定》第10.2条,“各成员承诺努力制定关于管理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的国际间协定的纪律,并保证在就此类纪律达成协议后,仅以符合这些纪律的方式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
(47)(2004) WT/DS267/R,para7.770。
(48)(2004) WT/DS267/R,para7.867。
(49)(2004) WT/DS267/R,para7.940。
(50)(2004) WT/DS267/R,para7.875。
(51)被“和平条款”排除的三类补贴救济措施包括征收“反补贴税”、“违约之诉”以及“非违约之诉”。这三类补贴救济措施的实施条件不同:“反补贴税”是指当可诉补贴对进口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之威胁,或者对进口成员方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严重阻碍时,进口方可对接受补贴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违约之诉”则是指根据GATT1994第16条以及《反补贴协定》第5条、第6条,如果某成员方使用被禁止的补贴或者使用其他一般性的可诉补贴给其他成员方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即构成“违约”,可能被诉至WTO。“非违约之诉”的法律依据是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是指补贴行为本身并不违反WTO有关协议的规定,但是却对其他成员方依据GATT94第2条享有的关税减让利益造成损害或抵消,也可能被诉至WTO要求停止这种补贴行为。
(52)(2004)WT/DS267/R,para7.596。
(53)(2004)WT/DS267/R,para7.593-para7.598,para7.608。
(54)Karen Halverson Cross,King Cotton,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The 'Peace Clause':The WTO's US Cotton Subsidies Decision,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March,2006。
(55)(2004) WT/DS267/R,7.1348-7.1354。
(56)专家组列举了一些现象来证明:例如,在补贴实施期间,美国的陆地棉产量持续增长,虽然2002年有所跌落,但是比起1998年的整体水平是增长的,从1998年至2001年其世界份额增加了20%。但在同一时期,美国陆地棉国内销售价格下降了34%。国际市场价格也有所下跌,农民的收益减少了,但是美国出口却增加了。从1998年至2001年美国的出口增加了160%,同期美国的陆地棉进口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
(57)2002年,美国棉花的出口价格比生产成本低61%。A Publication of Institute for Agriculture and Trade Policy,Trade and Agiculture Program,Brazil's Challenge of U.S.Cotton Program at the WTO,What's at Stake.?,http://www.iatp.org/。
(58)(2004) WT/DS267/R,7.1351-7.1352。
(59)(2004) WT/DS267/R,7.1354-7.1355。
(60)专家组认为尽管汇率确实是一个影响市场价格的因素,但是由于补贴的运作机制,市场价格却不会对棉农的生产产生多大的影响。专家组注意到,在美元升值的1999年至2001年间,美国棉花出口的世界份额显著上升。专家组虽然也同意1999年至2001年间,中国发行国债也是造成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的原因,会给国际市场价格带来负面影响,但是美国的出口量比中国大得多,中国发行国债对于美国的国内生产以及出口并不会产生实质影响。(2004)WT/DS267/R,7.1360-7.1361。
(61)Edited by Ben Lilliston,A Fair Farm Bill for The World,A Series of Papers on The 2007 U.S.Farm Bill,Institute for Agriculture and Trade Policy,2007。
(62)Sophia Murphy,The U.S.WTO Agriculture Proposal of October 10,2005.Excerpted from Sailing Close to the Wind:Navigating the Hong Kong WTO Ministerial,A Publication of the Institute for Agriculture and Trade Policy.October 25,2005,< http://www.iatp.org/iatp/publications.cfm?accountID=451&refID=77195>。
(63)WTO Committee on Agriculture.Special session,Agriculture Negociations,"Agriculture Domestic Support Simulations." May 22,2006.< http://www.tradeobservatory.org/library.cfm?refid=87952>。
(64)Daniel Pruzin,WTO Panel Backs Brazil in Complaint Against U.S.Over Cotton Subsidies,21 Int'l Trade Rep.(BNA) 716,716 (Apr.29,2004),at716。
(6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7.8条。
(66)在上诉中,美国提出专家组在认定补贴与价格抑制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没有审查其他因素与价格抑制之间的关系,确保这些因素的影响没有归因于美国的补贴政策。但是上诉机构认为,虽然SCM协定第5部分有关损害的确定时,第15.5条要求审查“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但是该条规定,以及美国所援引的《保障措施协定》以及《反倾销协定》中的相关要求是适用于对“损害(injury)”的认定,而不是“严重侵害(serious prejudice)”,立法的目的与适用的情况都不相同,因此不能作为本案的审查标准。况且与本案有关的SCM协定第5(c)以及第6.3(c)条中在对如何确定存在“严重侵害”做出规定时,并没有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上做出这样的规定。因此,专家小组在对补贴与“严重侵害”之间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时,享有一定的自由,采用认为合适的方式。上诉机构对专家组的审查方式做出了认可,专家组虽然没有专门审查其他因素的影响是否被归到了美国涉案补贴的头上,但是对美国涉案补贴的效果与价格抑制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并认定涉案补贴会造成世界价格大幅抑制的效果。因为“如果价格大幅抑制是由于补贴以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那么价格抑制就不可能是涉案补贴所造成的后果”。(WT/DS267/AB/R,3March2005,436-438.)
(67)Matthew Newell,Cotton,U.S.Domestic Policy,and Trade Wars:The Future of WTO Agriculture Negotiations,Minnesota Journal of Global Trade,Summer 2005。
(68)Harry de Gorter,The Potential Benefits to Developing Countries from Domestic Support Reductions in Developed Countries WTO Rules for Agriculture Compatible with Development,p255,edited by Jamie Morrison and Alexander sarris,Trade and Markets Division,Food and Agriculture O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Rome,2007。
(69)D Ravi Kanth:WTO talks to start,doubts on US subsidies,Geneva? January 3,2008http://www.business-standard.com/common/storypage.php?autono=309558&lefinm=3&subLeft=0&chkF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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