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秩序中伦理效力的实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效力论文,经济秩序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任何一种经济形态及其运行过程,都需要一定的秩序作为存在和持续发展的保证。市场经济运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通常表现为有序、无序或零状态。通常认为,如果某一市场经济能够按照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持续、稳定、有效地运行,并最终促进生产、消费、交换、分配组成的整个社会再生产的良性循环,那么该市场经济运行就处于有序状态,反之,则处于无序状态,介于二者之间的短暂过渡时期,则称为零状态。
从动态角度考虑,市场经济运行处于何种状态,不仅与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有关,而且与市场经济的经济规范、主体的价值取向有关,即经济秩序体现了在经济规范(包括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约束下经济运行的趋势和经济活动主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走向。经济秩序的良性循环除了需要法律规范的维持之外,也离不开伦理的约束,经济秩序中伦理效力实现问题的提出正是基于这一层次所进行的理论发微和现实思考。
伦理效力是伦理思想、伦理价值转化为伦理生活、伦理现实的能力,任何伦理如果不具备一定的运作效力,只是理念的存在,不能成为引导社会现实的力量。[1]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伦理对经济生活与经济秩序的影响力,伦理对经济主体的行为的规范力与调节力,伦理运作实现经济秩序的良性循环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合理性的程度,称为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伦理效力。它的主要功能表现为:有效率经济伦理或意识形态,具有确认并强化现行秩序符合义理或凝聚某个团体的功能,替代或辅助产权界定,以克服经济秩序运行中的搭便车、道德危险和偷懒现象。
一、市场经济秩序中伦理效力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伦理道德作为一种调节手段,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即伦理效力的发挥有着内在的必然性和可能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活动主体的伦理动机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伦理效力实现的客观前提
任何经济行为都是由经济活动主体实行的,而经济活动主体行为动机的性质决定了其行为的方向。在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活动主体的动机具有多重性,不仅仅只有经济动机,还有伦理、文化、政治等非经济的动机。在特定的条件下,这些非经济的动机引导着经济主体选择一种与自己的私利并不吻合的行为目标,有时甚至会将对私利的放弃看成是合理的。这是因为,一方面,人不只是单面的“经济人”,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特征,与其说是经济性,不如说是道德性。人与动物虽然都有本能的冲动,但人的欲望的实现方式、人的经济活动与动物的谋生活动的根本区别,在于它受道德的规范与调节。人性的崇高与伟大,不在于没有动物性,而在于以道德性规范动物性,从而突显出人性的尊严。人不只是“经济人”,而且也是,并且必须是“伦理人”。另一方面,人的需要通过动机的机制,构成人的积极性的源泉。然而人的需要,尤其是人对物欲的追求并不是无限的,对这些需要的满足与刺激所形成的人的积极性,更不是无限的。当人们受单一的经济刺激左右时,事实上也就丧失了自身的主体性,从而与动物在食物刺激下的活动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对于一个成功的人生而言,问题并不仅仅在于经济目标的实现,经济合理性仅适用于手段的精确性和适宜性,并不适用于人生目标的塑造,人类的生活目标应由三种要素构成,即审美、伦理(生态)和经济。正是这样一种目标的复合体决定了经济主体的行为动机也是多重的,即不光是有经济的动机,而且也有审美与伦理的动机。历史上,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许多经济学家在研究市场制度和市场秩序时,曾提出过如下的命题:自爱、同情、追求自由的欲望、正义感、劳动习惯和以物易物的相互转让——交换,这六种伦理动机是市场经济秩序的伦理基础。可见,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持,经济主体的伦理动机为伦理效力的实现提供了客观的基础和前提。
(二)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性、契约性、信用性要求是伦理效力实现的现实基础
市场经济活动的根本前提是社会经济活动普遍主体的存在,广泛而多样性的主体性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特征。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任何主体都必须承认对方是具有独立身份的主体,是平等的行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谁也不可能强迫他人来进行交易活动。而交互主体的平等尊重与承认,说到底是对进入市场活动的主体所有的财产或财富的承认与尊重。
随着经济生活过程中主体性的增强以及市场的完善和改革的深化,我国经济生活呈契约化趋势,一方契约运行受阻所造成的损害就不仅是个人的损害,而且是社会的损害。任何一个契约都是社会经济运行链条中的一环,一旦脱落或受挫,必然要使相关经济部门的运行受到损害,导致市场运行费用增加和整个经济效益下降。同时,现代经济活动是在高度分工基础上的社会商品生产与销售,任何一项新产品的开发、利用与推广,都需要多方面、多部门的通力合作,需要跨行业、跨领域的共同努力。现代经济活动的这种全面广泛而又多方面的协作,都是在契约的形式下进行的。而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更需要契约双方的伦理品质在其中发挥作用,从而使契约双方同心协力地遵守相互的约定。可见,市场经济作为契约经济呼唤守信履约的伦理精神。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契约经济,经济关系则表现为契约关系,而契约关系也就是一种期待关系、一种能口头承诺或文字承诺所表明的信用。信用是经济行为主体出于义务之心对合同、契约或许诺的践履,不会因为对方可能不遵守或事实上不遵守而改变自己的履行规约的初衷和行为,也不会因为契约签订前后的信息不对称和市场的不确定性而动摇对契约和承诺的遵守。信用出自于行为主体对道德责任的遵守,是将自己放在各种关系中,自觉地遵循普遍福利与普遍幸福原则的自觉行为与意识,包括人与人、人与组织、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等,是一种无限的责任意识,其作用和影响是不可量度的。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它是人的关系得以维持的最基本的条件,它是经济生活得以展开的最基本的条件。经济生活的全面契约化,意味着,如果信用关系普遍失效,只能导致市场失效。因此,市场经济中的信用问题,是一个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同时也是道德的绝对命令。信用是契约化的市场经济运行的根本道德保证。
正是由于市场经济的运行客观地存在着主体性、契约性和信用性的内在要求,而市场经济的主体性、契约性和信用性的实现依赖于市场经济主体的伦理品质和伦理精神,即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必然地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即使是最基本的)伦理品质和伦理精神,这就为化理效力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基础。
(三)道德规则和道德控制在经济规范中的优先地位是伦理效力实现的逻辑前提
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市场经济的形成、发展要有两大法定:一是公式化了的道德——法律;二是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尤其是经济伦理规范。法律与伦理道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是相得益彰的。但是,人们迄今形成的共识是,在法律与道德之间,道德规则和道德控制处于优先的地位。这不仅因为从社会生活的起源方面考察,道德先于法律,还因为:一是从时间的角度来看,体现着道德要求的法律、规则在变化速度方面肯定是落后于科技的迅猛发展带动起来的经济生活面貌的巨大改观,一些由于科学技术的应用所造成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很可能在相应的法规诞生之前就作为难以改变的既定事实而早已出现,而对于经济主体虽然合法但不道德的行为的约束和调节,只能依靠道德而不能依靠法律。因为道德能够深入到人们的内心,与人们的情感信念结合起来,形成群众性的传统习惯和风尚,且它们往往和民族、社会心理结合起来,因而具有持久的稳定性,在相关法律规范尚未形成的时期仍能发挥其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调控作用。二是从空间的角度来看,法律规则由于其内容上的相对抽象性和解释上可能的相对模糊性,在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应用范围方面,就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任何法规都只是对社会行为的一种普遍描述,无论其内容多么具体,也都无法涵盖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全部复杂性。而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其遍及社会各个领域,渗透于各种社会关系中,在法律无法涉及或尚未涉及的地方甚至在法律产生并被执行的场合,道德也同样发挥着其调节作用。三、从社会功能上看,法律与道德都可以调节经济主体的行为,但法律不能造就服从规则的品质,而这种品质却是法律得以运行的先决条件。法律可以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服从法律的义务却不能由法律做出,只能由道德完成。对法律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法律义务,而是服从法律的品质,如果没有服从法律的品质,法律就不会获得也不能实现其精神价值即对正义和正当的追求,法制也就会仅仅成为一种形式,因为缺乏使之落实的主体,从而导致“法制”与“法治”的分离。道德可以造就服从规则的品质,这是道德先于法律的最深刻的原因。[2]对于社会秩序和人的行为的正当性来说,最具有前提性意义的不是规则,而是主体尊重和服从规则的品质。道德在社会控制中的优先地位,不是基于道德规则的价值合理性(因为法律规则也具备价值合理性),而是基于主体品质的本位性。可见,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主体的行为的约束,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调控,只依靠法律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伦理道德。法律规则取代不了伦理,相反,法律需要伦理作补充,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循环。正是道德规则与道德调控在经济规范中的这种优先地位和不可取代性,奠定了伦理在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其效力的逻辑前提。
二、市场经济秩序中伦理效力实现的条件
虽然伦理在市场经济秩序中已具备了实现其效力的客观基础、现实基础和逻辑前提。但是,伦理效力的充分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一定的条件。
(一)伦理内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完善
市场经济秩序中伦理效力的实现表现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道德自律。道德自律不仅是指个人的道德自我约束,还包括道德的自我激励。当人们有道德的自我约束时,就会谨守道德规范的防线,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不做任何违背道德规范的事,抵制一切损害公共利益与公共目标的行为。当人们有道德的自我激励时,就会激发他们为公共利益与公共目标的实现而努力的动机和热情,自愿地在个人利益和公共目标冲突时把公共目标的实现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就会有进取心、奉献精神、敬业精神,就会摆脱惰性,战胜困难,即使处于逆境之中也能恪守道德规则,也能使工作符合义理,更有成绩,更为出色。
伦理内在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发挥作用主要是通过道德的外在评价与内在评价而实现的。道德的外在评价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倡导或斥责、赞赏或揶揄、鼓励或鞭笞这样或那样的道德意识或道德行为,从而督促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反省自己,增强道德义务感和责任心。特别是作为社会舆论的特殊方式的荣誉,具有重要的不可忽视的特殊影响作用。荣誉作为一种评价尺度,不仅裁决着人的行为善恶,而且通过这种裁决进而激励行为者按这种裁决自觉地行动。
但是,道德评价中的荣誉等社会舆论及传统习俗外在形式,要通过主体内心信念而发生其评价的影响作用,内心信念本身又是以行为主体良心上的谴责或良心上的自我满足、自我安慰的形式而发生其影响道德主体行为之作用的。良心作用的大小除了取决于社会舆论及传统习俗的影响外,还取决于行为者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品性。
因此,要发挥伦理在市场经济秩序中的效力,一方面各级经济活动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种奖惩制度,及时地对经济领域中的各种先进事迹予以表彰,进而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完善经济活动主体的外在约束与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经济活动规范的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培养经济活动主体的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进而提高良心在经济活动主体行为中的内在约束与激励作用。
(二)伦理运行外部环境的优化
任何文化形式都有其特定的文化功能与文化使命,各种文化形式相互配合形成对社会作用的系统。每一种文化因子如法律、伦理、宗教等都只能在这种系统中定位,也只能在这个系统中发挥其文化功能。一旦离开了这个生态系统,就很难运作,乃至难以完成其基本的文化任务。因此,要充分实现伦理在市场经济秩序中的效力,必须优化其运行的外部环境。
伦理效力在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实现离不开法律与政治的匹配,而法治秩序更是伦理运作效力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外部环境,法律秩序为伦理运作所提供的社会环境对伦理的效力有着前提性的意义。但教育不是万能的,因此,伦理只能在法律的前提下,即在法律创造的基本社会环境中履行自己的文化功能。正是由于伦理的法律化与法律的伦理化,伦理才能产生如此巨大的效力。因此,法制环境的优化是伦理效力实现的条件之一。
此外,政治经济制度环境的优化也是经济秩序中伦理效力实现的外部环境条件。伦理道德属于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但伦理效力发挥的程度取决于经济制度的完善程度,因为,没有完整和完善的市场类型、平等的市场主体、公平的市场环境、竞争机制,就不可能形成市场主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市场道德规则的伦理氛围,伦理则难以发挥市场秩序效力。为此,政府必须建立完整和完善的市场体系,制定正确的财政货币政策,健全市场中介组织,构建合理的价格体系等以优化经济制度环境。同时,要改进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因为政治环境的优化与否同样会影响到伦理效力的实现,正如亨廷顿所指出:“政治制度具有道德和结构两个范畴。政治制度软弱的社会缺乏能力去抑制过分的个人或地区性的欲望。……没有强有力的政治制度、社会便缺乏去确定和实现自己共同利益的手段。创建政治制度的能力就是创建公共利益的能力。”[3]
市场经济秩序中伦理效力的实现除了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经济制度环境与政治制度环境外,还需要良好的社会伦理信用体系环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所构成的社会伦理信用体系,是维系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最基本的条件,毁坏了这个公共信用体系,整个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会受到严重侵蚀,人们的社会行为会因为失去信任的支撑而变得混乱不堪,市场经济秩序必然趋于无序状态。守信用是伦理道德的最基本要求,信用在经济活动中如果随意被践踏,就不可能实现伦理道德对人们的约束与激励作用。因此,必须加强我国的社会伦理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符合人类整体发展的新取向,旨在提高国家竞争力,创造财富和改善人们生活品质的义利共生的社会公德,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行为规范;建立能够有效地帮助人们牢固树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观念的舆论运行与监控模式;加强党的建设,惩治腐败,发挥党员干部践约守信的模范作用等。
三、市场经济秩序中伦理效力实现的途径
伦理在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其效力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而实现的,为此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伦理道德教育以形成明晰的善恶观
由于市场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和人们道德观念的可变性,因此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一定要形成一套清晰而确定的善恶观念,只有在这种善恶观念的支配下,市场主体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才能切实地做到抑恶扬善。当然,这些善恶观念并不是抽象地存在的,是具体体现在市场经营主体的认知、情感、意志诸方面的。因此,必须通过多途径如提高市场主体的道德认知能力的教育,道德情感的陶冶和道德意志的磨炼等对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的善恶观的灌输和教育。显然,如果没有这种在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方面的教育与熏陶,就不会有市场经营活动中市场主体自觉的道德理性,从而也不可能有符合道德观念的经营实践。在市场活动主体那里应形成的正确的善的观念应包括:义利并重、集体主义、互利互惠、公平、诚信、尊重人、和谐、进取等观念。恶的观念包括:贿赂、胁迫、欺骗、偷窃、不公平歧视等。
(二)完善和健全市场运行机制以保护市场主体践约守德的积极性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不可缺少的条件。只有通过竞争,才能给市场主体以降低成本和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压力与动力,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经济发展,道德进步;也只有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才能够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其践约守德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行,为此,必须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运行机制。
(三)建立健全促使市场主体守信用的机制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成千上万的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维护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一个基本的、重要的因素,就是社会以契约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之间经济联系的信用关系,社会的生产和交换才能持续正常地进行。在缺乏信用的市场活动中,如果生产经营者都只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而不顾他人的经济利益,市场活动就难以继续。恪守信用有利于促进各个市场主体之间长期的较为稳固的经济联系,只有在各方面都恪守信用原则的条件下,市场秩序才得以维持。为此,必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健全促使各个市场主体守信用的机制,形成反对市场经济信用缺失的制度规范和市场制约环境,使市场主体感到信用缺失会付出昂贵的代价甚至使经营失败。同时,要通过积极宣传诚实守信、讲求市场信誉和经营质量的先进典型,倡导和弘扬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道德。此外,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定有效的政策法规以维护市场信用准则。
(四)建立和完善规范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各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经济,它是一个秩序规范、制度严明的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市场主体的每一项经济活动都要在具体的法律保障下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市场竞争主体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合法的竞争。由于市场主体都具有趋利性的冲动,要使市场经济正常有序地运行,除了各市场主体之间充分开展有序的市场竞争和恪守市场信用以外,政府还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在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制定有利于调节各市场主体行为和利益的法律法规。为此要做到:一是要充分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权利,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以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提高市场主体的综合竞争力。二是要对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严格制约和有力的惩罚,赋予市场主体正当经营和维护应得权益的权利,促使市场主体慑于法律后果而注重把自己的行为纳入正当的市场竞争范围。三是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守法、执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成为守法与执法的典范,坚决杜绝出现任何权大于法、言大于法的行为与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