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法治、德治”融合视域下乡村治理体系构建论文_贾逍1 张萌2

“自治、法治、德治”融合视域下乡村治理体系构建论文_贾逍1 张萌2

(1.武汉工程大学;2.法商学院,040205)

基金项目:武汉工程大学第十届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 项目编号:CX2018090

摘要: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重大举措,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强大动力。既要发挥乡村主体的自治能力,又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融入道德的社会作用,有机融合自治、法治、德治。

关键词:乡村治理;“三治”;法治

一、“三治”乡村治理体系定位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虽然“治理”与“管理”只有一字之差,体现的则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 。从自治、法治、德治(以下简称“三治”)关系来看,自治是核心、法治是保障、德治是支撑,自治凝人心、法治扬正道、德治创新风。从“三治”主体来看,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发挥社会治理的主导作用,完善乡村治理的举措和机制,引领乡村构建符合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制度和机制;农村自治主体立足于村情、乡情,加强村规民约的建设,发挥人民主体地位,参与到农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全过程之中;德治是对法治、自治的补充和完善,法谚有云“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准绳”,社会的治理既要发挥法的非正式渊源即道德的作用,也要发挥法的正式渊源即法律的规范与社会作用,实现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统一。由此,我国乡村治理在广大乡村中进行了初步探索与实践。

二、“三治”乡村治理的实践性探究

近五年,部分地区进行了“三治”相结合治理乡村、社区的探索,逐步上升为国家政策予以明确,发源于浙江嘉兴桐乡的“三治融合”被正式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嘉兴桐乡“三治”经验是浙江省基层干部群众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最新成果,重点推进建设省级“三治融合”示范村。以浙江省衢江区2018年推进“三治融合”工作做法为例。第一,自治方面。一是抓好村规民约的执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以及村务监督等制度,推进村“五民主、三公开”;二是抓好“五步工作法”,即动议、审议、报审、民决、告知;三是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妇联、协会、联合会等组织在自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第二,法治方面。加强民主法治村建设;深化法律公共服务;创新开展“七五”普法工作。第三,德治方面。一是抓好“文化大礼堂”建设;二是以贤传德,进行“最美”系列评选活动;三是培养良好文明乡风。从衢江区的实践来看,实现了自治部门、司法部门、宣传部门等三大部分的联动,形成了“两委一局”的整体格局,三者之间如何更好地推进“三治”融合工作是后续进行乡村治理的探索重点。另外,陕西浔阳、安康“三力合调”、吉林社区“屋顶修缮”协商、广东“村规民约”统一标准均是对乡村治理模式的有益探索,为完善“三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供了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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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

“三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要根植于农村实际、社区实际,开展自治、法治、德治融合治理活动,创新乡村治理模式,进行有益的经验性探索。同时,也要明确“三治”之间的权力边界,规范乡村治理方式。

第一,要立足于乡村自身的实际,三治工作做到实处。首先,要做到村规民约要让老百姓看的到、看的懂,如“外出务工子女归家不得少于三次”即6月1日要归家陪陪孩子、9月9日回家陪陪老人、春节过年回家看看;再如村规民约10条,简明扼要,让人们记得住、做得到。其次,要做到公开透明,完善村务公开与信息公开,使得社区、村务在“阳光”下行走。不能将村务公开关进屋子里,要做到“挂的出、看得见”。另外,不能照搬照抄其他发展模式,村情、社情不同亟需以不同方式作出处理,这就需要立足本地实际探索适宜本地发展的方式、方法,以解决“三治”相结合发展中的问题与矛盾。最后,发挥妇女联合会、乡村贤老的积极作用,既维护广大村民、社区民众的自治权利,又推进开展各类“最美”系列活动开展,营造良好的自治、德治氛围。

第二,明晰自治、法治、德治的权力与权利边界,避免权力的滥用。首先,积极发挥自治功能,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不仅要开展符合本村自治工作的各项活动,也要加强内部监督,创新乡村治理监督方式,增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其次,法的意义在于人们对法的真诚信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既要调动律师、司法基层工作人员在普法、宣法过程中的重大作用,也要发挥社会中间层(即社会组织)律师协会、法律类研究会等机构的专业作用。另外,乡村治理离不开乡村贤老,以朴素的社会价值观(道德)来衡量乡村矛盾解决,将德治功能发挥到最大,以县或乡为单位构建的乡村“德治委员会”,将老百姓的民事、邻里纠纷化解于基层。最为重要地是,要严格明晰自治、法治、德治的边界,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以“自治”名义干预司法,应保持司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严格法治的范围,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防止法治边界向德治随意扩张,法律调整具有现实意义的社会规范,并不是调整所有社会规范,道德有其调整的自我边界。

第三,推进“三治”相结合治理模式的探索与构建。一是要敢于探索新模式、新路径,在乡村振兴的大战略背景下,乡村生态治理、乡村规范治理、乡村经济治理等多种治理领域亟需创新,改善乡村落后、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使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探索中前行。二是勇于摒弃不合实际的模式与路径,在乡村“三治”相结合的过程中,农村、社区工作多是由基层工作人员开展,已经取得了较大、较多的成果与模式,应以是否切实符合本地经验为标准,不能“到处取经”而不合实际,必须立根于本地的民风、民俗,实现三治融合发展。三是探索最为适宜的方式、治理体系,在“三治”相结合的大体系下,形成最适宜的方式。

参考文献

[1]谢乾丰.关于健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若干思考[D].中共吉安市委党校,2018.

[2]吴超.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治理[D].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2018.

作者简介:贾逍,男,河北保定人,武汉工程大学2017级法律(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张萌,女,武汉工程大学2017级马克思主义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论文作者:贾逍1 张萌2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5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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