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治理体系发展优化研究
王 冉1,2,孙 涛1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6;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江苏 南京 211156)
摘 要: 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及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许多潜在风险扰乱社会秩序,对社会的平稳造成冲击。而保险业作为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不单单只是社会公共风险防范手段,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因此,建立保险治理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势在必行。本文以保险治理和公共治理的关系和内在逻辑为出发点,通过分析我国现有保险治理体系状况发现我国保险业存在法律滞后、发展环境不优、保险资源分配不均及运营不合规等诸多问题。针对问题,本文分别从顶层设计、优化保险机构内部治理以及创新保险业等角度提出优化意见和具体策略。
关键词: 保险业;治理体系;保险监管;治理创新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推动经济发展,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稳定,还可以有效防范大多数的社会性及系统性风险以保障民生安全。当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正迈入转型的重要攻坚阶段,因改革所引发的社会性风险、制度性风险以及不同类型的经济性风险不断沉淀和累积,更加需要保险业的发展来分散这些风险,以协助政府职能部门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
保险业的治理能力是在公共利益理论体系基础之上而逐渐发展起来的。Kenneth J.Meier(1998)在其著作《政府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一文中,根据保险治理及监管的实际案例,将保险治理职能划分为两种派别,分别为监管经济派以及监管政治派。其中,监管经济派理论认为保险的治理职能的实质为政府监管,其原因是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与经济监管部门的不断接触,影响政府职能部门的政策制定计划,从而在保护公共利益下维护保险机构利益。监管政治派理论认为保险治理职能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标。虽然某些领域内的保险治理存在政府干预,但是被干预的领域或者主体是那些必须被干预的主体,而其他领域或者主体则不是总处于政府监管之下。虽然,监管经济派和监管政治派在理论出发点出存在分歧,但是二者的结合则形成了现代保险治理的基本理论基础,产生了强化监管与弱化监管概念并且在两种监管理念的交叉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保险制度,推动保险业的发展。有关保险业的社会治理功能经过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通过不断的社会实践而总结出来。Ostrom(2012)在其著作《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一文提出了以下观点:执行者们认为解决社会公众问题只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另一种是依靠市场中的“看不见的手”。但是,通过实践发现,单一的使用政府治理或者市场治理模式往往难以达到治理效果,对此提出了“社群自主治理”理念。其实早在2006年,英国学者Stoker就发现了公共治理过程需要改变。由于治理环境及社会发展的变化导致公共治理需要变革以满足社会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传统的科层管理模式将被资源交换模式所取代,新的治理手段将会产生。尤其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外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新审视当前的社会管理机制,并将保险业应用到社会治理领域,试图通过机制和体制的改革创新以维护社会秩序发展。例如,Stiglitz(2011)认为政府应当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力度,表明了保险在全球治理、社会治理以及企业治理中的应用意义,并从信息非对称角度提出了如何优化保险业的激励制度等问题。此外,国外学者还对保险业的治理机制进行了较为深入研究。例如,May(2002)提出了保险的治理职能实现过程应包括建立基本章程、设定相应标准、建立奖惩激励制度以及构建执行体系等环节。
我国对于保险业的治理研究,大部分集中在保险治理的应用研究,具体包括:保险业的治理职能能否与政府职能一样直接应用到公共风险治理以及如何将保险业的治理职能高效应用到公共风险治理领域。俞可平(2003)在借鉴国外保险治理研究成果后认为,保险的治理职能虽然不能和政府治理职能完全相同,但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保险的治理职能可以替代政府的部分治理职能,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但是,他同时指出保险的治理职能需要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不同领域内施行不同的治理方法。王旭(2005)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研究得出,政府治理不能完全满足社会治理需求,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空间,而这些空间则为保险治理提供了可能。因此,保险业可以直接应用到社会治理及公共风险治理领域。魏华林(2008)则从当前社会发展趋势出发,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保险业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将丰富保险业的治理职能以及提升原有的治理职能,因此可以直接应用到社会治理以及公共风险管理领域。郑伟(2016)也认为保险业可以应用到社会治理以及公共风险治理领域,其原因在于当前保险业的创新能力较强,尤其是经过了制度的创新以及产品的创新之后,现代保险业的治理功能更强,完全可以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在如何提升保险业的治理效能方面,我国学者则从不同理论视角提出了相应的发展措施。张洪武(2007)从协同治理角度入手,提出了多元协同治理模式。其中,政府治理仍为主要治理手段,而保险等其他社会治理手段为辅。杨志军(2010)的研究结果也表明,协同治理模式不仅可以提升保险业的治理效能,同样还可以提升整个社会的治理效能。因为协同治理模式可以消除传统治理模式下的集体行动困境,进而构成一个更加高效的治理网络,充分发挥不同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陈锋(2011)从实际考察结果入手,提出了政府“嵌入式”治理模式,即通过国家强制力将保险业融入到乡村社会中,进而达到对乡村的治理目标和管理目的。此外,为了更好的将保险治理职能融入到公共风险治理中,许多学者还从制度角度出发,对保险业的治理机制构建问题进行了研究。罗豪才(2010)认为除了硬法例如《保险法》,还应当不断完善以及丰富我国的软法,以规范保险业发展并为其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发展环境。此外,李昕(2010)也认同软法对保险业治理具有推动作用。因为软法的开展可以将更多的公众参与到保险业的法制化发展进程,在保险业治理机制构建过程中提出更多针对性建议,进而构建更加符合社会及市场需求的保险治理机制。
二、保险的社会治理依据及发展意义
1.保险治理与公共治理的关系及内在逻辑
公共治理理论的基础存在三个前提假设,包括:第一,由于市场运行机制存在缺陷,因此经济发展不能完全依靠市场,需要通过其他治理手段以消除市场现有的缺陷问题;第二,虽然政府治理是具有成本的,但是在治理环境下,政府治理可以提升社会整体福利,因此社会增加的福利大于政府治理成本就可以实现社会整体福利上升;第三,政府治理是有效率的,但不是全能的,它无法获得市场中所有参与人的信息,因此政府治理具有局限性,需要其他治理手段共同协助社会治理。这些公共治理理论为保险业的社会治理职能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前提,也为现代保险业的治理制度提供了制度逻辑。
保险业的治理职能涉及领域广泛,不仅包含社会公共服务领域,还涵盖有关国家经济建设等方面。保险通过风险转移或者风险补偿等手段将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和优化,以解决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及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因此保险治理与公共治理的内在逻辑具体表现为:第一,保险业在我国的经济、文化及政治建设等领域内具有重要的稳定作用,对于推动经济增长、体制改革以及保障民生安全等问题方面具有重要影响作用。保险可以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科学化的公共决策,以最大的实现社会福利增长;第二,保险业的治理职能可有效降低政府的公共治理压力,突显其社会保障能力。例如,在我国养老方面,由于当前我国老龄化问题不断加重,仅养老一项资金缺口就已经达到万亿。因此,完全依靠政府解决社会养老问题已然行不通,需要保险业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以降低政府负担;第三,保险业的社会治理能力更加专业,较政府治理而言更有效率。面对较为复杂的社会风险以及因新技术所产生的社会新潜在风险,保险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水平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险治理产品与服务,其应对风险能力更强。虽然,保险业在社会治理、保障民生安全与经济稳定等方面具有诸多优势和优点。但是,保险经营特性决定了不能单一的将保险应用到社会公共治理领域,还需要协同政府监管,通过二者的协同合作模式以保证社会公共治理的公平性,具体而言:第一,保险的基本运营模式是依靠大数法则。而保险参与者普遍是社会中较为分散的个体,因此与保险机构相比,被保险人将很难获得平等的谈判能力,因而需要政府的监管以保证消费者权益;第二,保险市场存在较为明显的信息非对称问题,保险机构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保险市场中的信息非对称问题将不断加剧,越来越不利于被保险主体。
2.保险社会治理的意义
(1)保险社会治理相关法律位阶较低,主要以政策性文件为主导。由于公共治理涉及广泛,因此需要的保障性法律较多。当前,我国保险社会治理体系的法律依据主要为《社会保险法》。但是,保险的社会治理体系较为复杂,具体划分将涉及更多领域,因此仅凭借一部法律显然不能满足我国保险社会治理体系的发展需求。进一步而言,虽然目前我国已有三步针对不同领域的行政法规,包括《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造型条例》,但是与保险所涉及的领域相比,显然不足。尤其是社会保险中的最为重要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不仅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就连国务院层面的行政法规也没有出台。此外,虽然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填补了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法律空缺问题,但是该部法律仅能构成社会保险的基本法,里面有许多实际问题并未解答,大量规则没有确定,许多重点问题均用“国家规定”来提及,使用政策性文件进行解答。同时,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战略的不断深入实施,致使我国保险业进行了较大变革与升级,因此《社会保险法》中许多条款和规定已经落后或者滞后,同样不利于保险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
三、我国保险社会治理体系分析及发展存在问题
1.我国保险社会治理体系
(4)保险业在社会治理方面的责任越来越重,其内部合规性运营受到挑战。虽然,保险业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显著提升,但是政府对其业务和运营规范则表现出显著的滞后性。尤其是随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治理事件的频发,例如新华人寿分红险事件、正德人寿治理虚位事件以及福德人寿退保事件都充分表明我国保险业的运营不规范及操作违规等问题。从保险机构的内部治理机制来看,我国大多保险机构普遍存在制度落后、合规意识不足等问题。第一,我国普遍保险机构缺乏内部治理机制并且相对零散,对不同的业务模式和操作规范缺乏专业化的规定和要求,大部分保险机构一般都遵循公司治理领域内的法律文件,适用性存在不足问题;第二,我国保险机构在合规问题方面表现较为消极,大部分处于被动合规状态。例如,在企业内部建设方面只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设定了必要的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必要部门和主管,但是这些部门和主管主体在实际操作方面缺乏空间,其监管作用有限。
图1 我国保险社会治理体系
保险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平性表现为保险制度的合理性,保险社会治理体系的高效性体现在保险载体的创新性,包括保险资金、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在推动保险制度发展方面,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保险思维,向社会大众普及保险作用及其在社会治理的意义,消除大众“谈保色变”问题。对于保险机构而言,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念,以大众和消费者利益为核心,通过科学的决策和运营使保险的社会治理职能具有持续性。其次,重视保险在社会公共问题应用的普及率,通过建立治理基金等方式为保险治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不可否认,当前我国保险业相比于其他金融产业而言,属于边缘性产业,主要表现为社会普及度不高,在金融市场中缺乏存在感,有较大的发展资金缺口。同时,保险的社会公共治理本属于政府治理环节,因此大部分资金需要由政府负担。然而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问题较为严重,因此需要为其建立治理基金以提供更多途径的资金来源。最后,建立激励发展机制,推动保险业进一步发展。具体可以通过两种渠道实现,一种是市场激励,另一种是政府激励。对于市场激励而言,可以通过需求—价格引导机制实现或者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对于政府政策激励,可以通过出台激励保险机构创新发展的产业政策及采纳保险机构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来实现。在推动保险治理体系高效运作方面,首先,要以保险产品创新为核心,尤其是要抓住当前互联网技术红利时期机遇,针对社会保障问题和社会热点关注问题进行创新,以满足市场需求。其次,保险服务创新要遵循“三位一体”的建设原则,以需求和专业为本位,为社会公众提供保险风控服务、展业服务及理赔服务等创新型保险服务。同时,注重保险服务的微观创新,具体到各个服务环节,重点加强保险风控和保险理赔等环节的服务创新。例如,在理赔时,可以充分利用移动通讯技术及移动网络技术,通过智能设备实现自动理赔,使得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保险服务。最后,对保险资金使用进行创新,合理使用保险资金。由于保险业属于金融产业,因此保险资金的使用无疑存在潜在金融风险。尤其是在我国保险业改革转型的攻坚阶段,科学合理使用保险资金无疑意义非凡。具体可以将保险资金使用在治理体系创新环节,以内部资金推动治理体系的创新。同时,对保险资金的使用采用科学化、指标化与动态化发展,将保险资金使用由严格监管转为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动态监管模式,充分体现保险资金的资金价值。
2.我国保险社会治理体系发展问题
保险业是以风险管理市场化、专业化和技术化为发展根基的产业。因此,将保险业引入到社会公共管理领域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是具有现实意义。首先,保险业在公共领域的应用将拓展其理论视野,优化保险业的社会管理结构以及管理能力。同时,保险的治理职能与传统政府的监管内涵存在差异性,相比于监管、规制以及公共管理方法,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将更加透明、灵活以及高效,它是根据市场需求而制定的,在解决公共问题时可以直击要点,消除非必要的程序和步骤,直接提供解决方案;其次,保险业在公共领域的应用可以改变当前我国的社会治理模式,激励更多的大众人群加入到社会治理当中,进而提升全社会的福利收益水平。当前,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社会大众获得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广,大众对于公共治理问题的知情权和透明度的要求不断提升。而传统政府监管以及治理模式下,往往都是按照事先制定的计划或者照搬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缺乏创新性和灵活性,往往压抑社会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因此难以获得事先预计的结果。但是,在公共领域管理领域引入保险业后将有效改变现有问题,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提升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联系,改善公众的福利水平;最后,保险业在公共领域的应用有助于我国政府转型,同时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合规发展。传统政府监管模式往往以政府管理目标为中心,忽视了社会大众需求。而将保险业引入公共治理领域,有助于政府进行去官僚化,实现扁平化的运用管理。同时,保险业在治理公共问题时,会将政府权力下放,发动更多的社会大众广泛参与,进而提升公共治理效能。而对于保险业而言,由于传统保险服务对象较为单一,因此相比于其他金融领域而言,社会公众以及政府部门对保险产业的监管力度明显不足。而一旦保险业开始涉足公共治理问题时,势必将受到更多社会主体的监管和监督,有利于改变保险业的运营理念、机制以及模式体制等,以更加规范的方式实现经营和发展。
当前,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施行的是分业监管。因此,相关顶层设计不仅仅只是针对保险业,需要从整个金融体系出发,以整个金融发展为前提进行顶层设计优化。目前,全世界针对金融监管有许多种监管方式,包括混业监管、分业监管、集中单一监管、功能监管、双峰监管以及准双峰监管等多种形式。对此,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以及整个金融系统构成,建议采用双峰监管模式,具体可以借鉴荷兰改革模式,即将养老金和保险监管局纳入荷兰中央银行,其监管职能完全通过中央银行形式,而金融市场管理局则负责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由于双峰监管模式的目标与职责较为明确,因此可以有效防止相关监管部门的重复监管或者监管漏洞问题,将是未来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发展方向。同时,鉴于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仍有不足,因此在优化顶层设计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通过循环渐进的方式达到改革成果。对此,建议在改革的同时,将协同治理理念融入到保险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互联网时代下的多元主体优势,将更多的社会资源融入到保险治理体系,以建设更加健全和完善的保险治理体系。同时,由于保险业社会治理是一项长期的社会发展计划,因此需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通过治理制度的供给、司法合作以及法律监管等多种途径共同规范保险治理体系建设与发展。对此,需要通过法制化建设,推动保险治理变革进程。以规范化为发展目标,构建保险治理体系的制度规范。以有效性为原则,对保险治理体系进行法制建设。具体而言:第一,建设第三方专业治理制度。包括建立第三方从业人员资信评估和认证制度,提升保险治理体系的公信力;第二,建立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对于违规人员或者企业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第三,建立资格审查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更,及时清理那些不能满足社会治理需求的企业或者平台,净化我国保险治理环境。
本项目的创新点在于在变压器本体结构存在设计缺陷的情况下,通过对中性点套管安装部位应力状态的清晰分析和精确的计算,采用创新的方法对中性点套管安装部分的结构强度进行局部加强,消除了变压器在检修期间真空环境造成油箱变形从而对套管带来的伤害;同时在确保外部接口不做修改的情况下,对套管的绝缘性能、密封结构都进行了改进,使套管运行的可靠性得到了一定的提升。本项目的研究成果有效地弥补了原设计的结构缺陷,同时也避免了对油箱整体改造所带来的巨大的现场执行风险,对现场质量、风险和效益的管控做到了最优化。
(3)我国保险资源分配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异,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发挥保险的社会治理职能作用。影响保险业发展速度、规模和质量的因素有许多,其中较为重要的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人口数量、人口结构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险意识等。因此,GDP越高的地区以及人口越多的地区,保险的消费数量就越高,保险业在此区域内的发展质量就越好。在此影响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就呈现出地域化发展差异,越来越多的保险资源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保险业发展则较为缓慢和滞后。然而,地域的保险差异化发展将导致社会治理机制的滞后发展,而社会治理机制的落后又不利于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如此往复进而形成恶性循环,导致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保险业发展速度越来越慢,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保险业发展水平差距不断拉大,这极不利于我国保险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与发展。而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而言,虽然该地区的保险资源较为丰富,但是从各保险机构所推出的社会保障型产品来看,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产品并无较大差异,没有发挥出其经济优势,保险产品缺乏创新性,只是在服务质量方面明显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2)我国保险社会治理发展环境较为恶劣,急需由大到强的转型。根据保监会的数据统计,2016年我国原保费收入达到30960.01亿元,同比增长27.5%,保费收入已经超过日本排名世界第二,表明我国保险业发展势头良好,具有较为理想的发展前景。然而,从实际发展状况来看,我国保险业只能称为保险大国但不能称为保险强国。因为我国保险业的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大部分来自于人口红利,而衡量一国保险业发展状况的重要参考指标“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则表明了我国保险业发展与世界仍有差距。数据显示,2016年全球保险深度为6.1%,而我国保险深度仅为4.1%,与世界平均水平仍有较大差距,表明我国保险业相对于世界平均发展水准也较为落后。而在保险密度方面,2016年全球的保险密度为621美元,我国仅为337美元,同样存在一定差距。此外,在金融组成的比重方面来看,我国保险业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市场影响力上也无法与证券业以及银行业相比,很难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出“大保险”的优势与特征,因此需要尽快推动我国保险业发展,实现由大到强的发展转变。
自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发生以来,各国都加强了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同时,由于此次经济危机的波及范围之广以及影响范围之大,使得各国开始重新审视各自的风险防范能力。而在此背景下,我国开始逐渐重视保险的公共风险防范能力以及事后解决能力,逐步将保险引入到公共治理领域,并初步构建了我国保险社会治理体系(如图1)。其中,保险的社会治理目标为保证社会公众的基本权益,而具体实现方法则是提升保险产品以及保险服务的治理质量。对于保险的社会治理质量而言,具体又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为保险机构所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要合规发展,即保险机构在社会治理时要符合当前国家法律以及部分软法要求。第二层含义则是要保证保险机构所提供的保险产品与服务的社会治理效力更高,至少要提升社会公共利益。由于保险机构在社会治理时所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必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所以保险机构的合规性一般都符合要求。因此,我国保险社会治理体系的发展重点主要集中在保险社会治理的有效性问题方面。根据国内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当前对于保险的社会治理有效性问题主要从三方面进行,包括基于效率视角、基于绩效视角以及基于风险视角。
四、推动我国保险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发展的策略选择
自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治理体系”概念以来,我国政府开始积极转变职能,并一直将其作为改革的目标与任务。虽然管理体系和治理体系仅有一字之差,但是其发展意义却截然不同的。由于保险业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也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因此,保险业的发展将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影响作用,将保险业引入到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完善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可以实现社会治理的跨越式发展。当前,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已经不单单只是发挥其风险防范作用,更多的是需要其社会治理作用,以协助政府部门共同对公共问题进行治理以及公共风险进行防范。因此,为更好的发挥保险业潜在治理能力,除了需要对保险业自身发展进行规划以提升保险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更需要通过相应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法规以规范保险业发展,为其指明发展方向,从而对我国现有的保险治理体系进行更深刻的改革、升级以及创新。
1.优化顶层设计,为保险治理体系建设提供必要发展环境
蝴蝶在阳光下翻滚,因为有漫山遍野的鲜花,有扑鼻而来的香气,想不醉也由不得你。红琴一嗅,再嗅,心旷神怡。她自认为自己还是一个比较有良心的人,毕竟自己做了一回对不起风影的事后,没有一直留在村子里与那个砖瓦厂的老板鬼混下去,而且她很快就良心发现了,重返东泉岭,回到和尚的身边来。她也没有接受那个萧林松的钞票,这又使得她比那些只为钱财卖肉的小姐要高一个档次,如今这个世道,小姐满天飞,小三遍地跑,她偶尔的出一次轨,也是情有可原的,她作如是观。
式中:ρ(Ca2+)0、ρ(Ca2+)1、ρ(Ca2+)2 分别为加阻垢剂、空白1、空白2溶液中Ca2+的质量浓度,mg/L;V 0、V 1、V 2分别为滴定加阻垢剂、空白1、空白2溶液消耗EDTA标准溶液的体积,m L。
2.优化保险机构内部治理能力,保证保险业的合规健康发展
保险机构的内部管理能力决定了我国保险治理体系的发展质量,是建设我国保险治理体系的基础与必要条件。具体应当根据我国当前保险机构内部组成,通过优化和完善股权结构、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监管职能,提升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技术性和关键性岗位人员的从业素质,不断拓展和充实内部监管方式和内容,进而达到提升保险机构内部管理能力的目标。第一,为保障保险机构的小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建议保险机构由当前的保险机构股权多元化发展转向重视股权管理及规范股东行为等方向发展。具体而言,要进一步提升保险机构的资信能力,鼓励保险机构急需引入具有雄厚财力的股东作为战略投资伙伴。同时,规范保险机构的运营行为,如果有股权转让或者变更行为时,需要有监管部门的审批以保障其它小股东的利益,保证投资人之间的平等性;第二,建立保险机构内部监管机制和制度,尤其是对高管人员和技术性岗位及关键性岗位的从业人员监管,尽可能消除人为操作风险。当前,我国保险机构经理人选拔制度还未成熟,许多保险机构内部存在人为控制或者权力集中问题。因此,需要对保险机构的选聘机制和程序进行市场化发展,以消除权力过于集中问题。同时,大量国外保险机构的实践表明,技术性岗位人员和关键性岗位人员的综合素质决定了一个保险机构的未来发展质量和趋势。因此,对于我国保险机构而言,重点要加强对精算师的培养以及监管和规范,使其发挥“第一风险报告员”的角色,以便积极应对变幻莫测的市场风险;第三,建立保险业的信息披露制度,消除金融市场中的信息非对称问题。当前,强化金融业的信息披露是世界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信息披露不仅利于金融参与者做出更加准确的市场决定,同时业利于监管部门制定监管政策与方针。因此,需要保险机构加快建立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履行其信息披露的义务。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加快制定具体的信息披露标准,如披露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风险状况等。其次,建立第三方评级机制,鼓励保险机构与社会第三方评级机构合作,以提升其信息披露的公信力。最后,加快保险业信息化建设,通过引入新的互联网技术保证自身信息安全,防止保险机构敏感信息泄露。例如,加快区块链系统建设,使市场中的保险机构都纳入区块链系统管理,一方面可以保证保险业的信息数据安全,另一方面利于监管部门搜集市场信息,防止系统性风险。
3.创新保险产品与服务,保证保险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平性与高效性
由于保险的社会治理功能已经得到政府认可,因此社会治理主体纷纷开始重视保险在社会公共治理能力,通过政策引导等方式将保险引入到社会治理领域。例如,2014年8月新出台的保险国十条,明确了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目标与任务。2015年的《保险法》修订又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指引了道路。对此,国内各大保险机构纷纷相应政府号召,通过产品与服务创新等形式不断推出新的社会保障产品,目前基本实现对养老、交通、农业等领域的全覆盖,为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截止到2018年底我国已经注册的保险机构共计160家,在所有保险机构的努力下,各机构纷纷出台有关社会治理与保障的保险产品,不仅降低了社会公共风险,还在风险发生时进行了补救,保障了社会大众的利益。
五、结论
我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得益于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多年来的创新发展理念,使得保险业已经不单单只是分担社会风险的一种手段,而是与政府及其他监管部门一样具有相应的治理职能,以协同的方式对社会公共进行共同治理,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因此,将保险业引入到社会公共治理领域不仅可以拓展传统保险理论,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已经开始初步构建了我国保险治理体系,并确立了基本目标和实现方法。然而,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尚短,因此所构建的保险治理体系不完善仍存在诸多问题和发展阻碍。具体包括:与保险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位阶较低,大部分是以政策文件形式为主导。现有的保险治理法律文件较为滞后,已经无法满足当前互联网保险发展需求以及保险创新的发展需求;我国保险业市场发展规模虽然较大,在2016年时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规模。但是,与保险业发展质量相关的保险密度及保险深度却不及世界平均水平,急需从量到质的转变;我国保险业的地域资源分布不均以及内部运营受到的合规挑战不利于我国保险治理体系建立。因此,为了建设更加高效的保险治理体系,以满足社会公共治理需求,需要针对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问题进行一一解决。具体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第一,从顶层设计入手,为保险治理体系建设与进一步发展提供必要的环境;第二,从保险机构内部入手,通过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以规范保险业合规发展;第三,加强我国保险业的创新能力,通过更加健全的制度创新及产品、服务和资本使用等环节的创新提升我国保险治理体系在应用时的高效性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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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Development and Optimization of China's Insurance Governance System
WANG Ran1,2,SUN Tao1
(1.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Nanjing Jiangsu 211106,China;2.Jincheng College,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Nanjing Jiangsu,211156,China)
Abstract: With deepening China‘s industrialization,informatization and urbanization,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changing with each passing day.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there are many potential risks that disturb the social order and impact the social stability.As an important part of finance,insurance has been proved in many practices,not only as a means to prevent public risks,but also as an important participant in social governance.Therefore,it is imperative to establish insurance governance system and innovate social governance model.Based on the relationship and internal logic between insurance governance and public governance,the existing insurance governance system in China is analyzed,found out many development problems and challenges,such as the lag of China’s insurance law,poor development environment,uneven distribution of insurance resources and difficulty in compliance operation.In view of the existing development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according to the“governance system”concept proposed by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the optimization opinions and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strategies are put forward respective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op-level design,optimization of internal governance capacity of insurance institutions and innovation of insurance industry.
Key words: Insurance industry;Governance system;Insurance supervision;Management 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292X(2019)11-0066-06
收稿日期: 2019-04-20
基金项目: 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012EYA001);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与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8SJA2088);中航集团广义虚拟经济研究专项(GX2012-1023(Y))。
作者简介:
王 冉(1983-),女,河南柘城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与审计、产业组织学;
上述例子中“二二乎乎、大大咧咧”中,A“二、大”是成词语素,有实际意义,B“乎、咧”都没有实际意义,在这里可以看做是词缀。
孙 涛(1959-),男,山东泰安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能源经济与环境管理、国际产业管理研究。
一是事前审查。为适应生产形势的变化,企业及其各个部门都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为避免这种紧张关系对生产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应当在其生效前增加法律审查,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责任编辑: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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