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深化中的信息约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许多发展中国家存在着“金融抑制”。这种金融抑制一般被主要描述为政府过低地压低利率,并通过干预行为,将银行信贷资金分配给效率很低的国有经济部门或与当权者关系密切的部门,造成资源的浪费。但实际上,无论是根据东亚一些经济实绩较好的国家和地区(HPAEs )的经验,还是根据我国改革开放20年的经验,利率约束的问题并不是主要的。根据世界银行对世界国储蓄利率的调查,在HPAEs 的国家或地区(香港、印尼、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台湾和泰国)中,仅香港1973—1991年的平均实际利率为-1.81%,日本1953—1991年的平均实际利率为-1.12%,其他6 个国家或地区的十多年平均实际利率都为正利率,而8个HPAEs经济的总的平均实际利率为1.59%,超过6 个OECD国家(美、英、法、德、瑞典和瑞士)差不多同时期年平均实际利率0.16%的水平,更超过非洲、亚洲和欧洲许多平均实际利率为负的国家。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HPAEs 的利率抑制与大多数存在利率抑制的其他经济有三大主要差别:首先,抑制的程度相对较为温和,除不多的短暂特例之外,并没有造成持续的实际负利率;其次,抑制是在宏观经济稳定的环境中使用的,并不会造成人们所不希望见到的引起高速通货膨胀的结果;第三,政府金融管理与局尽力压缩存贷款利差,以保证借款人(公司)能得到付给存款人(个人)低利率水平的借款。由于以上三点,HPAEs温和的利率抑制并没有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 (注:世界银行政策调研报告:《东亚奇迹》,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42、163页。)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际情况来看,利率抑制也并不构成主要的困难。在大多数年份,我国储蓄存款的实际利率为正。尽管一部分国有企业在摆脱困境的努力中得到了银行的低利贷款,但不能简单地把这部分低利贷款看作是资源的低效率运作。国有企业的困难是历史造成的,银行不可能一刀将过去完全斩断。帮助国企实际上也就是帮助银行自己,因为银行资产的质量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国有企业能否转换机制,重新振作起来。银行帮助困境中的国有企业,又是稳定宏观经济局势的必要前提之一,此中的利益是无形的、无价的,而且是前进中的暂时现象,不能简单地归结为金融抑制,或利率抑制。从金融深化的实践看,另一类抑制倒是起着越来越严重的不利影响,那就是信息约束。
一、什么是信息约束?
信息约束是指由于信息传递机制的不完善或缺陷而引起的资源配置失误。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有三个部分所构成:第一是人均有形资本的增加,也就是有形资本投入的增长,第二是人力资本的增加,此外还有一部分不能由投入的增长来解释, 这部分增长被称为综合要素生产率(TFP)的增长。TFP包括技术进步,但不光是技术进步,还有组织管理的改善和其他各种创新。资源配置的得当与否,是否建立了合理的配置机制和运作机制,会影响TFP。有形资本和人力资本投入再多, 技术进步怎么重视,如果忽视了资源配置和运作机制的建设,还是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信息约束就是其中很关键的一个环节。
金融业中的信息约束大致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表现在银行选择企业的过程中,除开银行有意识地帮助一些困难国企的情形之外,就商业银行的题中应有之义而言,它当然要寻找“有市场,有效益”的优等客户,而不会去跟效益不佳的客户纠缠不清的。银行选择客户,是跟信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信息充分、准确,银行就能找到好客户;如果信息不充分、不准确,银行就找不准客户。充分而准确的信息从何而来?在选择客户的过程中,银行当然不能光赁客户的自我评价来下判断,银行会更多地听取中介机构的意见。现在许多会计、审计中介机构,为了接到更多的业务,为了自己的区区小利,常常是根据被审计对象的要求来做帐,以致鲁鱼啄亥,良莠不分。原本是该提供真实信息的机构,反而成了炮制虚假信息的伪中介场所。
第二个方面,表现在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银企之间。银行对企业不仅仅是提供服务,还要履行十分重要的监督职能;企业对银行也不仅仅是提供存款,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还应该提供必要而充分的信息,以满足银行对企业的监督。事实证明,银行在对企业放贷以后,如果不能获得必要而充分的信息,那就很难保证资产的安全。企业有可能借资产重组之机,将亏损转嫁给银行,也可能突然宣布破产,令银行猝不及防,凡此种种,均导源于信息约束。
第三个方面,垂直地表现在商业银行的总分行之间。商业银行总行对各分支机构一定会订立一整套的考核指标,平时也会经常听取分支机构的汇报,或派员到分支机构了解情况。如果分支机构经营业绩确实优良,它肯定乐于将经营信息充分地反馈给总行,因为这是成绩,不用掩盖。但如果分支机构经营不善,特别是如果涉及到重大失误,或同受贿密切关联的资产质量问题,而这些又是同分支机构负责人沾边的话,那么分支机构总会尽力掩盖真相,以展期、形式规范但实质有漏洞的文件、不真实的统计报表等向总行传递错误信息,以免受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而掩盖常常会产生恶性循环的结果。就像洪水涨到一定高度就会冲决或漫过堤坝一样,掩盖信息累积到一定时候也总有暴露的一天。但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在于及时而准确地掌握真实信息,到实在瞒不下去的时候才披露信息,那时事情已不可收拾。这种情况在商业银行分行与分行的派出机构之间也同样存在。在现行的银行体制下,越往上走,坏信息被掩盖的程度越高。
第四个方面,表现在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负有监管之责,但监管如果停留在听汇报、看报表之上,那是很不够的。一般来说,商业银行并不愿意主动不利于自身形象的坏信息透露给中央银行,而倾向于自己内部解决,所谓“家丑不可外扬”。这种坏信息可能通过努力被转化,也有可能累积、放大。原本可以弥补的风险到一定时候可能变成不可弥补的风险。中央银行由于得不到有关商业银行的充分的信息,不能及时采取化解风险的措施,或不能作出符合实情的决策。
第五个方面,表现在监管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这与上述央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情况类似。在所有市场中受信息影响最大的是资本市场,信息约束导致资本市场的不规范。现在有些上市公司可以任意玩弄信息,它们有“五本帐”:对主管部门一本帐,用以报功;对税务部门一本帐,用以逃税;对股民一本帐,用以吸引投资;对内一本小金库的帐,用以帐外分配;对同行一本帐,用以自我吹嘘。这种现象说明信息约束的情况十分严重。
二、信息约束会造成什么后果?
信息约束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虚假信息泛滥,而真实信息滞后。于是,会使金融系统风险累积,措施滞后,决策失误,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突然爆发。
即使在金融制度较为健全的西方国家,也会因监管环节的某个缺陷,或金融发展中的某个薄弱环节而产生信息约束的问题,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成立于1763年并有着良好声誉的英国巴林银行在1995年被自己驻新加坡的一个小小的期货交易员尼克·李森搞垮了。由于缺少对尼克·李森职权的监管和制衡,导致他可以私设帐户,未经授权进行交易,一旦造成损失,为了补救,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这一切,巴林银行的主管当局都被蒙在鼓里。到最终尼克·李森瞒不去的时候,积累的巨款债务已无法清偿。在信息约束的情况下累积起风险,于是,真实信息披露之日,也就是金融机构积重难返之时。假设巴林银行当初能够及时获取尼克·李森违规交易的信息而予以阻止,当然就不会出现后来的结局了。
亚洲国家的金融危机也与信息约束有关。东亚国家或地区的银行体系相对于GNP的规模显得特别庞大。1996年日本国内信贷占GDP的比例达到207%,这一比值在香港和新加坡分别是157%和114%。 国内信贷额在金融体系尚不发达的泰国和韩国则分别为157%、和134%。马来西亚也远远超过1倍。相比之下,在西方发达国家, 绝大部分国家的这一比例都远低于1。在金融市场很发达的美国,这一比例只有58%, 在拉丁美洲的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信贷量通常不超过GDP的一半。 而东亚国家或地区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比例也很高,据估计,印尼银行不良资产高峰比例超过40%,韩国、泰国超过25%,马来西亚超过20%。(注:胡祖六:《东亚的银行体系与金融危机》。《世界经济评论》1998 年第3期。)亚洲金融危机表明,东亚庞大而资产质量很低的银行体系是很脆弱的。据国际贷币基金组织总裁米歇尔·康德苏分析,其原因之一是金融机构缺乏透明度,导致政府和央行越来越不了解各级金融领域的真实情况,严重影响了政策制定的正确性和实行的彻底性(注:朱明等编译:《危机是怎样发生的》。《上海金融报》1998年1月8日。)。这就是信息约束。
日本山一证券公司的倒闭颇类似于巴林银行,也是进行违规交易,并隐瞒信息,所不同的,是山一证券的主管人物亲自参与隐瞒事实真相。90年代初,山一证券就曾进行多宗非法交易,并隐瞒了2000亿日元以上的亏损。当时该公司的负责人觉得已无选择余地,只好继续隐瞒下去,以图在股市低迷之际能够维持公司的信誉。其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最终不能自拔。1997年,在山一证券宣布破产时,存在帐簿上无法看到的“簿外债务”,这部分债务的数额约为2600亿日元(合20.8亿美元)。隐瞒债务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日本的证券交易法,但为什么这一真实信息直到公司破产之日才得以披露呢?山一证券财务不清,连山一证券最大的债权人和最大的股东富士银行也搞不清楚山一证券的损失究竟有多大。这很发人深思:为什么最大债权人和最大股东对公司的信息也不了解呢?在银企关系中,在央行和商业银行的关系中是否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呢?
韩国的情况也相类似。韩国的企业集团从来不需提供合并的财务报表,尽管集团内各公司可以给每一笔贷款提供相互担保,但银行根本不清楚企业作为一个集团是否已经借债太多;监事会应当代表股东的利益,却常常由许多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组成,不能独立行使监控权;由于审计市场受到政府的高度行政性管理,收费标准有严格限制,所以外部审计很不发达。这实际上是从内部到外部,切断了真实信息的传递途径,以致银行盲目放贷,直要到企业出了大问题银行才得以了解实情。在其他一些东亚经济中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情况。这些教训值得我们认真汲取。
三、信息化能解决信息约束吗?
信息化是指运用高科技手段,通过电脑联网等途径,及时传递相关信息,以使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化可以解决某些信息约束问题。笔者在去年曾撰文呼吁:(注:杜恂诚:《惜贷与产权抵押——兼论银行业管理电子化问题》。《上海城市金融》1998年第5期。 )银行业应该实行包括三个层面的电子化管理,即:各银行内部;银行同业之间;央行监管系统。各银行内部的信贷管理台帐系统有助上级银行对贷款风险实行集约化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此外还可建立资金流量测算系统等,使银行内部管理上一个台阶。银行同业之间的电子化管理衔接,至少应该包括两份名单,即违约客户的名单和违约除名的银行工作人员名单,以使信息共享,欺骗一家银行,等于欺骗所有的银行;银行员工由于违规违纪造成重大损失而被一家银行除名,等于被所有银行除名。1999年1月, 新组建的人行上海分行行长在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了银行业要建立“两份名单”的要求,看来这一信息共享措施得以在近期实施了。央行的监管系统也应电子化,这可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减少央行决策的失误。
但是,电子化或信息化还是不能解决许多信息约束问题。信息共享所得到的“两份名单”式的信息,或者央行监管系统所得到的信息,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亡羊补牢,而羊毕竟已经逃走了。骗贷或逃废债务,在一家银行受编后,可以通过信息化使其他银行获得警戒,而将骗贷或逃废者拒之于银行大门之外,但银行毕竟已经被骗过,已经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何在羊逃走之前就获得信息,得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其逃走,是克服信息约束最主要的命题。
发展中介机构可以克服信息约束吗?答案仍然是:可以解决某些问题,但不可能解决全部问题。中介机构的独立化和规范化,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特别主要的意义。上市公司“五本帐”之类的信息玩弄,在中介机构规范化以后会大大抑制,此类信息约束能够得到克服。另外银行选择客户的准确性,也会因中介机构的规范化而提高。但是,中介机构的规范化仍然不能解决银企之间、商业银行的总分行之间、央行与商业银行之间信息阻隔的多数问题。
四、培育克服信息约束的市场制度与机制
在以往的金融体制中,企业向银行的信息传递、银行分支机构向总行的信息传递、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信息传递,都是软约束的。这种信息的传递,表现出很强的片面性,报喜不报忧,甚至弄虚作假,混淆视听。
要使信息传递由软约束变为硬约束,就须在制度与机制上做文章。
在计划经济时代,银行和企业在行政上都隶属政府,银行和企业都无须自担风险,银行的资金是统收统支的。现在强调银行自担风险,银行还只是着眼于静态的选择客户,以为选准了客户就万事大吉了。殊不知市场是在变的,客户的优劣是在变的,昨天的凤凰今天可能变成了鸡。那么,从市场经济的眼光来看,所谓自担风险,就是要建立一种制度或机制,使得银行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凤凰向鸡变化的全部过程和全部细节,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卫自己资产的安全。
在现行体制下,银行在向企业发放贷款以后,除了看看报表和口头了解情况外,很少有其他掌握信息的方式。许多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逃废银行债务,直到木已成舟,银行才刚刚知晓,大麻烦已经铸成。这种银行对企业的放任,特别是银行对巨额贷款客户的放任,是制度或机制缺陷的表现,是过去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权责分不清的状况的延续,是到目前为止改革的盲区。
银行只有更深入地介入企业内部,才有可能在第一时间掌握企业的各种信息。什么是“更深入地介入”?这可以成为银企业关系中一个创造性的领域。前不久国务院向特大型国有企业派出督导员,这一举措的主要制度决义之一就是中央政府能更直接、更及时地掌握特大型国有企业的经营信息。这一制度安排具有广泛的示范性。银行能不能向自己的一些主要客户派出稽核员、驻厂办事员、甚至主办会计之类的人员?贷款发放到一定的数额,主办会计就转由银行委派,向银行负责。国外还流行一种非股东董监事制度,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特别是中长期贷款,银行就有权派员进入企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参与企业决策,企业如想作出危及银行资产安全的决策,银行代表有权一票否决。在这方面,也许律师的作用能得到大大的加强。律师最适宜于充当银行的代表进驻企业董监事会。这能形成信息传递的硬约束,从制度上防止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放任。
同样的思路也适用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中央银行总行可以向商业银行总行派出监督员,该员有权列席商业银行总行的各类工作会议,有权检查商业银行总行的帐目,了解一切他认为必须了解的细节。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向同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派出监督员,该员有权列席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各类工作会议,有权检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帐目,了解一切他认为必须了解的细节。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派驻监督员,可以使信息传递由软约束变为硬约束,防止银行风险累积到不可收拾的局面才被发现;同时,这种制度安排本身具有一种威摄力,可以大大降低道德风险,使一些人的行为有所收敛,而银行的经营水平则可望得到提高。
商业银行总分行之间的信息约束问题,可供选择的解决思路不止一种。“介入”式也是行得通的,即总行向分行派驻监管代表,监管代表直接对总行负责,不受派驻分行负责人管辖或约束,并有权了解他认为必须了解的任何情况。监管代表的成绩不在于他所在分行的经营成绩的好坏,而在于他查出的问题多少,以及在他的监管下,他所在分行潜在的问题有多少。关于后一点,也许要由他的继任者来评判。由于监管代表在派驻分行的独立地位,以及逆向的考核标准(查出问题多少而不是经营成绩好坏,与派驻分行的主管利益不同),可以保证监管代表把原来可能遗漏的真实信息传递给总行,同时可以对派分行的经营形成有力的制约。
除了“介入”法外,“换岗”法似亦可行。所谓“换岗”法,就是指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不能在一地主持工作超过若干年(如两年),而必须调换岗位,如上海分行的行长调到江苏省分行任行长,江苏省分行的行长调到浙江省分行任行长等,主管信贷以及处理各种高风险资产的行长也必须经常调换。“换岗”制度可以使信息掩盖所造成的风险不致于长期积累,而得到及时的释放和防范。换岗制度应与责任追索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现在干部调动时那种离职审计过于简单、过于表现,流于形式,特别是如果分行主管调动,离职审计往往可以按照该主管的意图做出来,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这里所说的责任追索制度,是指分行主管人员调走以后,继任者只要发现前任的问题,随时可以向总行汇报,追索原主管的责任。在这方面,原主管与继任者的利益是截然不同的:原主管希望掩盖问题,而继任者则希望揭露问题,因为如果不揭露前任的问题,追索前任的责任,这些问题就会转化为继任者自己的问题,其责任也会转化为继任者自己的责任。
有人也许会问:换岗制度是否会对银行的经营造成影响?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经常调来调去的,就不容易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如果分支机构足够大而轮换间隔足够小的话,负责人新上任后可能连情况都来不及熟悉就要被调走了,这可行吗?
换岗制度确实会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特色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分支机构负责人有一套自己的经营思路,想在今后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内逐步推行的情况下。万事有一利总有一弊,问题是要对利弊进行权衡。
商业银行的经营特色,首先应由作为一级法人的总行,在其统筹全局的谋划下,作为一个整体而表现出来。在现行的银行体制下,分支机构不能自行其是,留给它们自己作决定的空间有限,分支机构的特色本来就不易形成。
再者,现在的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有许多弊病,需要改革。银行本是优化资源配置的中介机构,可现行的国有商业银行,其内部的资源却并没有得到优化配置。四大专业银行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时代平调资源的色彩和行政管理色彩,可能由于比较敏感的缘故,体制改革进展不大。但没有大动作的改革终究是不行的。四大专业银行终归会向银行集团的方向发展,真正搞得好的分支机构会朝着更加独立的子银行的方向发展,股份制子银行会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来代表投资人的利益,对经理人员实行监督,在那种体制下,信息约束的问题会轻得多,子银行要形成自己的特色,应该不会受到控股银行的掣肘。至于尚不具备组建股份制子银行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继续实施换岗制和责任追索制,换岗只会把经济不佳的分支机构搞好,而不会把经营良好的分支机构搞坏。
五、如何改变“强政府,弱机制”?
在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东亚国家和地区,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是强有力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市场的自我调节往往是缓慢的,和有缺陷的,政府以行政手段干预经济,可以解决市场因发育缓慢和制度稀缺所带来的许多问题。所谓“市场失灵”,并不是说市场永远失灵,而是指市场循序渐进的过程很长,它在特定的阶段只解决特定的问题,而将其它问题搁置起来,留待今后解决。这种对问题的历史性的搁置,就是所谓失灵,但是后发展经济并没有时间优势,它们等不起,于是政府强有力的干预就成为合理的选择了。
但是,政府强有力的干预是要付出代价的,其一是政府干预的合理性问题,政府干预不当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可能比市场失灵所造成的资源浪费更大;其二是行政替代会大大削弱市场机制的形成。当政府因市场失灵而干预市场后,市场的首创性会进一步削弱,一切要由政府来作决断,特别是在制度创新方面,这样一来,行政替代和市场失灵就会形成恶性循环。
日本研究本国金融改革的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认为,战后日本奉行“政府主导,出口中心”的财政经济政策,取得了经济高速增长的积极效果,当达到高速增长时,这八个字就不适应新的形势了,70年代日本就应该做结构性改革的事了,但当时没有做,注意力没有放在这里。做结构性改革是难的,滑向泡沫经济是容易的。日本放松利率和外汇管制的过渡过程太长太慢,官僚体制中形成利益集团成为结构性改革的障碍,背上泡沫经济包袱就更难改了。
就我国金融改革的实践来说,由于政府主导得力,金融业在一二十年时间内取得了人家几十年甚至成百年才能取得的进步,机构不断设置,法规不断制定。但有一点我们必须引起警觉,那就是行政替代不能长期替代市场制度和市场机制,总有一天我们要提高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水平的,也总有一天我们的金融业会更加开放,大大提高与国际金融业融合的程度。到了那时,如果市场制度和机制不健全,那会产生什么后果?站在这样的立场上想问题,我们应及时地调整行政干预的方向,从机构设置、法律制定,及时调整到制度和机制的培育上来,以便为行政干预的弱化创造条件。
试想:在现行“强行政”的金融体制下,如果行政不出面倡导,本文所主张的那些克服信息约束的制度和机制有可能自发地建立起来吗?银企之间、央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总分行之间的任何重大变革,都须由行政倡导。因此,“强行政”向“弱行政”的转化,首先就是调整行政干预的主要方向,将市场制度和机制的建设放在首位。“弱行政”并不意味着政府干预能力的减弱,而只是意味着干预方向的调整、干预层次的提高和市场机制的加强。应该说,这是东亚一些国家和地区金融深化的共同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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