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研制单位设计保证系统的建立论文_刘博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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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设计保证系统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研制单位的基本要求,本文依据适航规章和实际工作经验,对比分析国内外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研制单位的情况,从组织机构设置和体系程序文件编制方面深入探讨了国内设计保证系统建立的方式方法。

关键字: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 适航 设计保证系统 适航取证

近几年,民用航空市场发展迅速,对国民经济起到很大帮助。随着我国低空领域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若干意见》首次把民用航空业的发展在国家战略层面推进。民用航空业在促进科技进步、推进自助创新、优化产业结构、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有巨大作用。国内民用航空业也展现蓬勃发展的态势,导致中国民用航空局的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由此显现,因此中国民用航空局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和《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2011-03-R4)中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研制单位增加了建立设计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对于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设计批准认可证的申请人和持证人需要建立设计保证系统。

1.设计保证系统应具备的三大职能。

设计保证系统应具备三大职能设计职能、适航职能和独立监督职能,目前,国内除少数大型的民用航空产品研制单位已经建立完成外,其他单位只具备设计职能,但适航职能和独立监督职能有缺失,设计保证系统无法有效运行,更达不到局方批准的状态。多数单位存在如下问题:设计保证系统是按照产品型号来建立的,这不符合民航规章的要求;存在设计保证系统、质量系统等多个系统,但程序文件、作业文件的内容不清晰、操作性低,实际工作不能有效涵盖三大职能等问题。

国外先进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研制单位的设计保证系统比较成熟,有专职的适航队伍,工作分工极为细化且专业,提高了适航审查和验证的效率,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设计保证系统延伸至其供应商处,已对其供应商开展了设计保证系统评审活动。

2.设计保证系统的建立

设计保证系统的组织机构的设置、系统文件的编制是建立设计保证系统的两个难点。民航规章要求民用航空企业设计机构应当配备责任经理和适航经理,所有技术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经验的员工,并且被赋予权利行使相应的职责,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在适航和环境保护方面有充分、高效的沟通和协调。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研制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建立设计保证系统,完善组织机构,确保设计保证系统三大职能的落实,可按照下列方案设置设计保证系统组织机构:

2.1设计保证系统的组织机构的设置

民用航空产品研制单位应建立独立的适航部门,主管型号合格审定项目,承担委任代表管理、培训、考核工作,组建专职适航工程师队伍,深入型号合格审定项目的流程管理和符合性验证的具体工作,承担为交付的单机适航检查工作,并提供运行技术支持和安全管理,通过符合性验证机构负责型号合格审定项目的管理。建议参照空客公司的适航管理组织机构进行设置,空客公司根据EASA规章21部的要求,建立了设计组织,并获得了EASA的DOA批准,包括了三大职能:设计、适航、内部监控,这三大职能也是EASA对设计保证系统要求的核心职能。设计组织由首席执行官任命,下设设计、适航、监控办公室,以及顾问、试验等五个主要部门,见下图:

空客公司的适航管理组织机构

设计办公室负责产品的设计研发和持续适航,人员包括设计工程师和内部负责符合性确认的符合性验证工程师(CVE);适航办公室负责协调适航工作,负责研发的飞机型号取证管理和持续适航工作;内部监控办公室负责设计保证系统的内部监控、设计保证手册的编制、程序文件更新维护等工作;试验机构负责飞行试验和地面试验;顾问办公室负责相关产品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咨询。

零部件研制单位由于人力资源有限,并没有独立的适航业务部门,可将设计保证系统的业务划分至其他内部机构,例如设计部门、质量部门,研发部门等。对于产品设计全部由供应商实施的企业,但是作为适航证件的申请人和持证人也应建立设计保证系统,这类企业可能都没有专业的设计人员,对于设计保证系统的建立的难度就更大了,就更得完善组织机构,聘请专业的设计人员,才能更好地行使独立监督职能。

2.2设计保证系统系统文件的编制

设计保证系统的体系文件需设置顶层文件设计保证手册,以及相应的程序文件。设计保证手册应当直接描述或通过引用其他文件描述组织机构、相关的程序以及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及设计更改。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研制单位都有建立质量系统的经验,设计保证系统和质量系统的系统文件结构是相类似的,依据其产品的复杂度和重要性,可以在本单位原有的质量系统程序文件的基础上去编制设计保证系统体系文件。在编制时会存在三种情况:①现有的部分文件能够满足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可以直接引用,通过设计保证手册进行关联;②现有的部分文件基本能够够满足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需经过修订,然后将其引用;③现有的其他文件不能满足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就需要编制专用的程序文件。对于组织机构设置、工程资料控制、构型管理、特种工艺控制、不合格品控制、检验和试验、供应商控制等方面,设计保证系统和质量系统的要求差异不大,可以直接引用或修订后引用。对于民用航空产品适航审定的特殊性、专业性要求,例如适航标准的贯彻、符合性的验证、适航工作等方面就需要编制专用的程序文件,特别是符合性验证工作的相关程序,对于大多数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研制单位都是缺失的,应结合建立的符合性验证工程师(CVE)队伍和授予其的权限制定工作程序。

2.3 设计保证系统批准授权后的意义

一旦设计保证系统得到中国民航的批准,中国民航就会认为其在产品设计方面具备了可信度,从而审查工作效率增加,同时授予申请人一些授权,可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有效地控制成本。局方可视情授权以下内容:

①确认设计更改是“大改”或者“小改”的分类;

②按照程序批准设计小改;

③确认修理是“大修”或者“小修”的分类;

④按照程序批准小修;

⑤按照程序批准普通类服务通报;

⑥按照程序批准结构修理手册的更改;

⑦按照程序批准AFM和ALI的更改的小改;

⑧按照程序批准设计保证系统小改;

⑨按照程序对超差品进行处理;

⑩在特定的专业领域内自行发现符合性。

3结束语

设计保证系统是民用产品和零部件研制单位的重要基础,要想提高核心竞争力,建立设计保证系统工作必须走在前面,可以促进民用航空研制单位的管理体系完善,便于对产品有效地管理和监控,从而更好第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国民用航空局.CCAR-21-R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S].北京,2017.

[2]中国民用航空局.AP-21-2011-03-R4,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S].北京,2011.

论文作者:刘博琪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7年第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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