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林[1]2008年在《缓刑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缓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罚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及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缓刑可分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特殊缓刑)。一般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缓刑。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只研究一般缓刑,而不涉及战时缓刑。根据缓刑适用对象的不同,一般缓刑制度中有成年人缓刑与未成年人缓刑制度之分。基于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有关未成年人的缓刑制度也应体现其特殊性。因此,缓刑制度包括的内容是庞大的。为了作更深入的研究,本文只研究成年人缓刑制度而不研究未成年人缓刑制度。缓刑制度是深受当今世界各国欢迎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的缓刑制度起步较晚,加上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它极大地制约了缓刑功用的发挥。因此,研究我国的缓刑制度,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完善,这对加速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论文的结构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缓刑与缓刑制度的基本认识;第二部分是国内外缓刑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为我国所接受的原因;第叁部分是对缓刑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内容进行学理分析;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的反思;第五部分是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从国内外学者研究缓刑制度的成果来看,学界对缓刑与缓刑制度的概念理解、区分是不够明确的,有时甚至混淆了两者的界限。基于此种情况,笔者阐述了缓刑及缓刑制度的基本概念,并对它们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对缓刑性质的争论是学界存在较大分歧的地方,通过对争议观点的分析,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缓刑的性质在本质属性上是一种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缓刑制度的存在发展,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效。我国缓刑制度的得以引进,并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现实原因。对比发达国家,我国缓刑制度的应用并不充分,实践效果也不甚理想。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不完善外,缓刑的实践应用、考察、撤销等环节上出现的问题是主要原因。支撑缓刑制度基础理论的不足,民众刑罚观念的陈旧固执,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出现偏差,缓刑适用法律的不完善,缓刑犯考察监管工作的不到位,撤销缓刑事由的模糊与程序的不规范,限制了缓刑作用的发挥,导致了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率的低下。因此,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充分发挥缓刑的效用,必须彻底转变我国传统落后的刑罚观念,树立新型的刑罚思想、理念,确立我国缓刑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完善缓刑立法、执法、考察、撤销程序。缓刑制度的完善是笔者论述得较多的部分,其中,有关转变刑罚思想,树立新型刑罚理念以及确立缓刑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原则是目前学界论述得较少的内容。最后,笔者对学界普遍讨论而实务界也付诸实践的缓刑听证、社区矫正制度也进行了探讨,并初步表明了自己的观点。
金芳[2]2008年在《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文中研究指明缓刑制度是目前世界上最受欢迎的刑罚制度之一,是现代刑事政策在法律层面上的一项重要设计。在我国,虽然现行刑法对缓刑制度作了全面的规定,但缓刑制度在立法和司法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难以达到其立法初衷。为了完善我国缓刑制度,本文从缓刑制度的基本范畴入手,对缓刑与缓刑制度进行区分,并缓刑制度的价值体现和基础理论进行深入研究。然后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缓刑制度进行探讨,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意义。最后通过实证的方法对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进行描述并对原因进行分析,建议在我国建立有限范围的缓刑宣告制度,增加检察官裁量权,引入庭前人格调查制度和听证制度,在监督考察方面增加缓刑犯受教育权利、增设缓刑负担制度及明确缓刑减刑制度。
赵丽娜[3]2008年在《论我国缓刑监督考察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二十世纪以来,西方国家所倡导的行刑社会化理念如今已逐渐被世界各国所认同,推动着现代刑罚执行方式的变革。在这一思潮的影响下,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成为许多国家所青睐的制度,而缓刑在这些方面具有极强的可塑性。我国的缓刑制度存在已久,一直作为我国宽大刑事政策的体现而存在,但是在倡导行刑社会化、注重对罪犯心理和行为矫正的今天,我国传统的缓刑制度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通过与国外一些国家有关缓刑制度规定的对比中可以看出,监督考察内容的单一性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特别是完善缓刑的监督考察内容,以便使之真正起到对缓刑犯的矫正作用,真正实现行刑社会化的目的。对此,本文以行刑社会化为视角,并将这一理念贯穿全文,从社会服务的角度提出了如何完善缓刑监督考察内容的具体构想。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绪论主要叙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并阐明了完善缓刑监督考察内容的重要性。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了行刑社会化与缓刑的基本理论,并主要就学术界各种观点加以评述。第二章介绍了国内外缓刑监督考察制度的简况并对其进行了比较,以此来引出我国需要借鉴和完善之处。第叁章在我国已有的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缓刑监督考察内容的具体构想并进行了可行性分析。第四章总结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结语部分主要提出了实务中出现的误区以及对其它制度的借鉴价值。
冯全[4]2009年在《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研究的对象是“中国缓刑制度”。缓刑制度也就是关于缓刑这一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法律制度。缓刑是既不同于刑罚措施、也不同于非刑罚措施的一种中间性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是以刑罚的判处为前提、以刑罚的执行为背景的非刑罚措施。关于缓刑的制度,从静态上看,包括缓刑实体法制度和缓刑程序法制度;从动态上看,包括缓刑适用制度、缓刑执行制度和缓刑效果评估制度。除绪论和结论外,文章的主体分为六个部分。前两章是对缓刑制度的实践状况和理论基础的分析,第叁章是在前两章的基础上,对我国缓刑制度实施情况的考察,后叁章是在前叁章的基础上,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和构建。第一章是对世界缓刑制度的概览。本章区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俄罗斯和我国四个部分分别考察。缓刑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缓刑制度虽然确立较晚,但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普遍接受。俄罗斯在苏维埃时期建构了完善的社会主义缓刑制度,国体发生变化后,俄罗斯在继承的基础上又对缓刑制度有所发展。我国缓刑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新中国成立以前与新中国成立以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的缓刑制度主要是在借鉴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缓刑制度的基础上设立;这种缓刑制度在1949年后被我国台湾地区所继承。而我国大陆缓刑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则经历了初步探索期、缓慢发展期、繁荣发展期,现在已经显示出向科学化发展阶段迈进的趋势。第二章讨论缓刑制度的正当性根据。首先,从缓刑制度的自身功能上看,缓刑具有特殊预防的功能和一般预防的功能,并有助于正义的实现。其次,从缓刑制度的时间定位上看,即从该制度与现代社会刑事处遇的发展趋势的关系看,缓刑制度符合了刑事处遇个别化、社会化的趋势、人道化和谦抑化的趋势。再次,从缓刑制度的空间定位上看,即从该制度与我国具体情境的关系看,缓刑制度符合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因而本文认为,缓刑制度在当下中国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正当性。第叁章考察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情况,具体从缓刑适用制度实施情况、缓刑执行制度实施情况、缓刑制度实施效果、缓刑制度实施的制约因素四个方面展开。首先,在缓刑适用方面,从横向看,不同地区之间缓刑适用率不平衡,个别地区的缓刑适用率较低;从纵向看,缓刑适用率呈总体上升趋势,但也有所波动;从适用对象看,相对比较宽泛,但个别类型比率较高;从适用程序看,宽严不等,繁简不一。其次,在缓刑执行方面,司法机关间的配合不断加强,但责任主体不够明确;考察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脱管现象仍然存在;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推进,但具体做法不够统一。再次,在缓刑实施效果方面,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经济效果四个方面来看,我国在实施缓刑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最后,本文认为,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之所以存在问题,主要是因为受制于“重刑”的认识因素、“规范不科学、不明确”的规范因素、“体制不协调”的体制因素和“保障不健全”的保障因素。第四章是对我国缓刑适用制度的完善。本章分两节展开。第一节讨论缓刑适用的实体法制度的完善,主要从缓刑类型和缓刑条件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第二节讨论缓刑适用的程序法制度的完善,主张应当完善取保候审制度以扩张缓刑的适用;应当扩大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以促进缓刑正确适用;量刑程序应当相对独立;应当建立健全缓刑量刑前调查制度和缓刑听证程序。第五章是对我国缓刑执行制度的完善。本章也是分两节展开。第一节讨论缓刑执行的实体法制度的完善,主要从考察主体、考察内容和考察后果叁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第二节讨论缓刑执行的程序法制度的完善,主张应当制定完善缓刑判决宣告、交付程序制度;应当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应当明确被缓刑人在撤销程序中的辩护权和申诉权;应当构建缓刑撤销听审程序。第六章是对我国缓刑效果评估制度的构建。本文首先指出构建缓刑效果评估制度的必要性在于有助于缓刑制度的立法完善、准确适用和规范执行;同时还有助于社会对缓刑制度的认同。其次,在分析缓刑效果和缓刑效果评估之涵义的基础上,本文指出,构建缓刑效果评估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导向性原则、科学性原则、适时性原则、标准化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在具体操作上,缓刑个案效果评估标准的构成要素包括:缓刑犯接受考验时的人身危险性测评;缓刑犯考验期满时的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测评;社区群众对缓刑适用和执行的评价。缓刑整体效果评估标准的构成要素包括缓刑撤销率和重新犯罪率的变化情况、社会对缓刑整体效果的认同度以及其他反映缓刑整体效果的因素。就缓刑效果评估制度而言,其包括评估管理制度、信息制度和评估结果利用制度。
马振[5]2019年在《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现代意义上的缓刑,是指通过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而将罪犯放在监狱外进行改造的手段。缓刑可以克服自由行的种种弊端,帮助犯罪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效应和特殊效应。我国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倡导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所以,实行这一制度,符合我国一贯的方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推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黄云龙[6]2017年在《行刑社会化视角下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对现代司法变革的影响,行刑社会化已经成为当今刑罚变革的主要趋势之一。缓刑制度作为行刑社会化理论的重要实现形式,对于行刑社会化理论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我国缓刑制度在一些方面与行刑社会化理论有所冲突。本文以行刑社会化理论与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冲突出发,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我国缓刑类型单一;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不明确;缓刑考验期限不灵活;缓刑义务的设置缺乏针对性,未设置相应的补偿性义务与惩罚性义务;缓刑执行主体的专业性不高;缓刑适用无法保证相关诉讼主体与社会民众的参与等问题。通过对缓刑制度与行刑社会化理论存在冲突的原因的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缓刑制度的立法层面以及缓刑制度的适用与执行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具体建议:从立法上增加缓刑的类型;明确我国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及具体情形;设置缓刑考验期缩短或延长的条件;在我国缓刑义务中设置补充性义务与惩罚性义务;在缓刑的适用与执行方面,纠正社会民众对于缓刑制度的错误认识;设立缓刑听证程序,保障相关诉讼主体与社会民众的参与;设置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缓刑执行人员,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到缓刑的执行工作。通过以上建议,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使缓刑制度与行刑社会化理论相符,发挥缓刑制度应有的作用。
贺献忠[7]2009年在《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论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缓刑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和法理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缓刑制度的内容,并对其不足之处进行评析。第叁部分对我国缓刑制度的缺陷及其适用带来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归纳。第四部分从四个方面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予以完善的设想,即完善缓刑适用范围的立法与司法规则,强化缓刑操作程序,建立规范化的监督与考察机制,完善缓刑撤销制度。
吕杰[8]2011年在《论我国缓刑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缓刑制度是现代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具备许多重要的价值,世界各国法律基本都有关于缓刑制度的规定。通说认为,缓刑是指对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刑罚制度。一般说来,英系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总的来说适用的是不同的缓刑类型,英美法系主要适用暂缓宣告制度,大陆法系主要适用暂缓执行制度。我国的缓刑制度起步很晚,发展也相对滞后,内容上也大多借鉴的是大陆法系关于缓刑制度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缓刑制度也暴露出柬许多问题。本文主要就缓刑制度的现状、缺陷及其完善展开分析,兼顾考察了缓刑制度的起源与价值,同时把缓刑制度做了类型化划分,以便大家能更清楚的理解缓刑制度。论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缓刑制度概述。这部分主要讲缓刑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和缓刑制度的价值。现代通说认为,缓刑始于美国,美国波士顿的制鞋工人约翰·奥古斯特斯于对现代缓刑制度的确立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最终波士顿在1870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缓刑法规。大陆法系方面,法国的布伦格为推动缓刑制度的确立做出了杰出的贡献。缓刑制度的价值,主要包括缓刑可以克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符合了人道主义精神、刑罚个别化原则和刑罚经济原则。第二部分:缓刑制度的类型。缓刑制度的类型多样,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采用暂缓宣告制度,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多采用暂缓执行制度,还有一些国家采用的是综合缓刑制度,它实质上的是以暂缓宣告或暂缓执行为基础,又辅助以其他制裁方式。这些类型的缓刑制度各有其优点,我国在完善缓刑制度的时候应该借鉴.第叁部分: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缺陷和完善。这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和重点,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的分析,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并就这些不足之处提出相关的完善意见。具体来况,我国缓刑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不足:适用条件上,我国的缓刑制度范围狭窄,没有把罚金刑纳入在内,有关“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规定模糊,不好认定;考察制度上,我国法律把公安机关设定为考察机构不合理,考察的内容规定的也不科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也不够
李业龙[9]2016年在《我国缓刑适用条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缓刑制度源于19世纪中期的美国,一个半世纪以来,缓刑制度以其人道性和时效性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欢迎。在当代刑罚制度发达的国家,缓刑适用的对象范围较广,缓刑的使用率普遍较高,在缓刑适用方面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诸如美国等国家建立的设置缓刑前的人格调查制度和缓刑听证制度等,对我国缓刑适用条件的研究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我国在刑事立法过程中,缓刑制度得到较大的发展,对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也由一开始的比较单一、模糊到现在的较为明确、具体,缓刑的使用率得到了显着提高。本世纪以来,我国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研究成果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只质量上,均取得了较大突破。理论界对于缓刑适用条件的相关研究成果,不但在法学理论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也引起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重视。学术界对于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切实推动了我国缓刑制度的改革完善。本论文中从先就我国缓刑适用条件的立法演进来进行阐述,其中包括新中国建国后到1979年《刑法》之间的缓刑适用条件,1979年《刑法》对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1997年《刑法》对缓刑的适用条件做出的更为明确、具体规定以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出更为全面的调整,明确了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和排除条件。第二部分是对于我国当前缓刑适用条件的解读和评析,分别对于我国缓刑适用形式条件、实质条件、排除条件逐一进行内容解读和理论评析,得出我国在缓刑适用过程中,形式条件和排除条件的适用比较完善,但是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还不完善,例如,《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这种规定的过于原则和抽象,不仅没有统一标准,不利于司法机关把握和操作,而且不利于监督,很容易导致法官因个人好恶或犯罪人身份高低贵贱来判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并最终致使其滥用自由裁量权。在此基础上本文第叁部分就我国缓刑适用条件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因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和排除条件相对完善,本部分主要就我国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的完善做重点阐述。最后,在我国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规范化判断方面引入西方社会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制度,通过对于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简介、积极意义和其在我国缓刑适用实质条件判断中的具体运用等方面来论证人身危险性评估对于我国缓刑适用的重要作用。缓刑制度的适用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我国缓刑适用条件的研究,并结合相关的司法案例、调查问卷等,做出缓刑适用条件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判断的研究,以期能够对我国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有所裨益,也希望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宋玲[10]2007年在《论我国缓刑适用条件的立法完善》文中认为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存在诸多缺陷,需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完善。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缓刑适用的条件可以分为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和排除条件叁类。形式条件是“被判处拘役、叁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质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排除条件是累犯。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在上述叁个方面都存在缺陷:刑种条件不合理,而且缺乏其他条件的规定;以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来判断犯罪分子是否再危害社会有所不当;“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太抽象、主观性太大;排除条件中缺乏罪种的限制,而且没有再犯和惯犯的规定。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加拿大、我国香港这几个国家或地区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考察,我们能获得诸多启示。我国的缓刑适用条件,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在刑种条件中增添罚金刑,并规定其他条件的要求;在实质条件方面予以细化,避免过于笼统;在排除条件方面增加关于惯犯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要完善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在形式条件方面,应当将罚金刑纳入可以适用缓刑的刑种范围,并规定缓刑的执行环境,设置相应的负担条件;在实质条件方面,应当列举常见的应予适用缓刑的情形,并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人格调查的程序;在排除条件方面,应当明确对再犯和惯犯不得适用缓刑。
参考文献:
[1]. 缓刑制度研究[D]. 吴明林. 广西师范大学. 2008
[2]. 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D]. 金芳. 苏州大学. 2008
[3]. 论我国缓刑监督考察制度的完善[D]. 赵丽娜. 兰州大学. 2008
[4]. 中国缓刑制度研究[D]. 冯全.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5].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J]. 马振. 法制博览. 2019
[6]. 行刑社会化视角下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研究[D]. 黄云龙. 甘肃政法学院. 2017
[7]. 中国缓刑制度研究[D]. 贺献忠. 吉林大学. 2009
[8].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缺陷与完善[D]. 吕杰. 吉林大学. 2011
[9]. 我国缓刑适用条件研究[D]. 李业龙. 河北大学. 2016
[10]. 论我国缓刑适用条件的立法完善[D]. 宋玲. 湘潭大学.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