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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在当前网络金融大规模开展的时候,金融安全的法律保障。如何在利用网络的高效、快速等优势开展金融活动的同时,提高金融交易的安全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行业本身应该注意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网络金融;金融交易;风险;安全;法律
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飞快发展,网络以其强大的信息交流能力冲击着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金融领域,网络同样带来带来了一场浩大的变革,以电子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为主要载体和媒介的金融活动逐渐铺展开来。
互联网精神的核心是开放、共享、平等、自由选择,网络金融在金融业的兴起,反映了金融分工和专业淡化,金融产品简单化等,并且网络金融的很多产品还与衣食住行及社交联系在一起,经常内嵌在App中,实用化、软件化,强调数据的应用,如余额宝、微信红包、众筹融资等。
根据数据显示,2013年底我国手机支付、网络银行、金融证券管理相关的各类手机应用软件的累计下载量超过4亿次。P2P网贷平台数量达到1263家,半年成交金额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接近2013年全年成交金额。网络金融日趋热化。
网络金融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三个方面。其中支付是最为普遍的网络金融活动。主要以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为基础,并与金融产品(如余额宝)挂钩,与货币(如:互联网货币)关联。其次是网络金融活动中对于信息的处理。信息是金融的核心,是构成金融资源配置的基础。众所周知,互联网在信息收集、整合以及处理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而这种优势正好与金融对于信息的要求相符合,并为金融交易的当事人提供重要的帮助,这也是网络金融得以兴起的重要推力。第三、网络金融的资源配置。网络有着强大的信息来源和信息交换量,其全球覆盖性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为金融交易的双方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比较。以上三个方面是目前网络金融发展的基础,也是网络金融的主要支柱,网络金融的众多活动基本是围绕这几个方面开展的。
我们应当认识到网络的传播高效便捷,其受众多而广,一些小问题与小危机可能迅速发展成为系统危机、大范围危机。网络具有虚拟、隐名和广泛参与等特性。通常情况在利益的驱使下,单靠自身的道德自律是难以遏制网络金融风险的发生,对于网络金融的发展需要政府和行业慎重把握,在看到机遇的同时也应该意识到网络金融的风险所在,明确建立和健全网络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前网络金融的迫切需求。
现阶段各国政府以及地区性国际组织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来为网络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2年制定了《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美国、中国等国也制定了如《统一商法典》第4A篇、《电子资金划拨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办法》等法律,同时,金融业界也制定了相应的行业规则,电子交易安全方面也有诸如SET、SSL协议等为网络金融活动的开展提供相关管理依据。
但目前的网络金融相关法律仍然有着各种问题。首先,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由于网络金融形成的时间不长,目前现行的法律规制方面存在滞后性且缺乏系统性。虽然有一些散见于各专项规章的针对网络金融的条文,但缺乏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的网络金融法律。其次网络金融法律存在立法真空、缺位或重叠。现行的网络金融立法大多参见传统金融法律法规。然而随着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形成一些交叉行业、影子银行等方面的金融风险问题。对此,目前的立法显然未有涉及,同时也无法完全按照现有的传统金融立法加以规制。并且网络的覆盖面非常之广泛,网络金融活动的当事人常常会是跨地区、跨国别、跨地域的,由于世界各国对于网络金融的监管标准不一,监管主体不一,当事人难以确定所属法律管理范畴等问题,网络金融的监管难以有效执行。
在建立和完善网络金融立法过程中首先要注重技术规范性。网络金融的实行是基于计算机网络技术而产生的,因此网络金融活动首先需要符合网络的相关技术规范,如SET协议。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1996年Visa和Master Card两大信用卡国际组织共同发起制定保障在因特网上进行安全电子交易的SET协议,该协议的广泛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金融市场起到了规范和监管作用,并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的相关法律可以从技术方面对网络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其次网络金融立法还应该注意国际趋同性。由于网络的广泛参与性,参与网络金融活动的人可能是不同地方,不同国家的人,因此网络金融法要建立基于全球性的解决方案,制定国际统一的网络金融行为规则,同时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密切国际合作,以防范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第三,国家对于网络金融立法应充分重视。基于网络的国际属性以及金融业对一国国家利益的重要性,强调和保障国家安全就显得十分重要。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网络金融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主动完善相关立法,建立统一的标准,制定政策鼓励网路金融的发展,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对于网络欺诈,不公平交易,盗用、窃用他人信息以及利用网络金融“洗钱”等非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规范网络金融的合法性,安全性。
网络金融立法应当遵循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维护金融业稳健,保护投资者利益等金融法基本原则。同时基于网络金融的特殊性还应遵循:
一、安全性原则
网络是开放的,网络金融也是开放性的,因此网络金融运行环境的安全性是保证网络金融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网络的建设等诸多硬件及软件设施的安全性是基础,网络技术的先进程度及合理性是对于安全性的进一步保障,网络防火墙的网络安全保障技术,对网络病毒的预防,黑客攻击的抵抗都是网络安全的重要部分。
二、中立性原则
首先是技术中立。由于网络技术的快速更新,各种网络加密技术不断产生,因网络金融发展时间较短,缺少实践检验结果,并且网络金融立法存在滞后性,因此对于各种技术应给与中立判定并保留一定的预判空间。其次是实施中立。网络的广泛普及使得网络金融交易的当事人可能存在地区差异,在制定立法时应充分尊重本国当事人和他国当事人,使其享有平等权利。第三,同等保护。即无论是商业银行或是普通消费者,无论是内地、港澳台同胞还是外国当事人都应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公平公正的享受法律权利。
三、制度创新与制度协调原则
网络金融发展基于技术创新,技术创新离不开制度保障。网络金融的基础是计算机网络技术,而技术的创新是发展的必然,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监管,为网络金融的开展提供新的技术手段,不断完善网络金融交易的各个方面,以及新产品的不断产生和发展。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合理预测新技术产生的可能性,并在立法时留出相应空间,以适应新技术对于网络金融带来的影响。
四、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原则
网络金融的发展也应当符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因此行业的自律性是保障网络金融发展重要前提,网络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如当事人不确定,当事人接触可能是多方的,并且当事人所属多方可能,这些问题可能在未来很长时间都将困扰着网络金融立法的形成,行业的自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金融风险的产生。同时基于金融业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政府也应合理介入监管,在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条件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介入,采用合理的手段对网络金融活动进行监管,降低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权利。
网络金融的兴起时间还不长,其发展过程中还将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风险,尽快制定一部有针对性的、广泛适用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面对这个新兴而高速发展的市场,国家和行业应当给与足够的重视和关注,以法律为绳,规范市场运行,监管金融活动,在利用网络带来的巨大好处的同时有效规避风险,降低非法金融活动带来的危害,为网络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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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郭文晓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24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3/21
标签:金融论文; 网络论文; 当事人论文; 法律论文; 互联网论文; 安全性论文; 技术论文; 《基层建设》2015年24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