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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我国各项法规越来越完善。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对城市建设中的构筑物/建筑物的总体布局、建筑造型、结构布置、设计功能、节能环保、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等要求越来越高,同时也对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做好前期项目规划和项目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城市建设实践中,由于建设单位前期规划不合理,设计单位考虑不周全、不细致、不深入,导致项目在施工阶段不断发生设计变更,甚至是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情况比比皆是。
关键词: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引言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我够各行业发展迅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建设施工领域的法律纠纷越来越突出,且逐渐成为制约我国工程建设、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建筑施工企业对我国建设领域相关法律的不了解。
1案例情况
XXX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施工单位,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在项目计划开工时,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原合同价为400余万元,现项目更改了设计方案,概算达到600余万元,工程量清单更改达到50%以上。针对此情况建设单位是否需要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2相关政策法规对“重新招标”情形的界定
第一类: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第二类: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否决所有投标;第三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工程项目应重新招标的情况
(1)投标人不足3个,《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进而因所有投标被否决,导致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了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导致的结果也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减少。(2)所有投标均不符合要求,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按照上述规定,全部投标被否决或被确定为无效标的,应当重新招标。(3)中标无效且无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情形主要为泄露保密资料;透露潜在投标人情况或标底;串通投标;骗取中标;违反规定进行实质性谈判的;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几种。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或者可以重新招标的情形: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4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1)项目变更后相关内容已超过了原项目立项内容当项目变更后相关内容已超过了原项目立项内容,甚至原项目立项已经取消,建设单位已获得新项目立项,那原合同应按照正常程序解除,建设单位应清理工程款项,并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或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补偿费用,处理完善有关事宜后,按照新项目立项核准内容重新组织招标工作。若项目变更后仅投资额超过了原项目立项的规定,且未超过现有施工单位资质承接范围,施工单位的实施能力、实施方案、施工机械、临时设施等仍然满足变更后的工程项目,对此建设单位应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重新核准。申请核准的内容中应当包括变更后的项目条件、前期项目实施情况及是否重新招标的请示。在审批单位作出核准意见后,按照新的审批方案开展项目相关工作。(2)变更内容已超过现有施工单位资质承接范围,当变更的内容已超过现有施工单位资质承接范围,施工单位的实施能力、实施方案、施工机械、临时设施等均已无法满足变更后的工程项目,对此,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终止原合同。因终止合同是由于建设单位发生的设计重大变更造成,故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清理工程款项并给予施工单位一定补偿。建设单位应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重新核准后再重新招标。(3)合同条款中已约定相应的变更条款内容,本案若不存在上述1、2的情形,且在原合同条款中已约定此类变更情形的发生,明确了变更程序、变更估价原则等,则可参照原合同继续执行。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书进行设计变更,当发生设计变更时,应由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通过审批变更后的内容,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一起对图纸进行会审,就可能存在的施工问题一一提出,由设计单位进行答复,形成书面材料作为施工依据。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规范的相关程序处理工程变更,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变更估价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应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中“商定或确定”条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结语
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往往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可以说这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常态。但如何减少变更情况的发生,特别是重大设计变更的发生,一是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政府在该项目片区的城市规划方案,看设计变更是否与城市发展定位相悖,同时须将建设项目的全部诉求合理、无误地传达到设计单位;二是设计单位须重视前期与建设单位的沟通,细化设计输入,设计考虑须周全、细致、深入;三是项目参建单位在以能够实现建筑功能更加健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设计变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论文作者:支晓斌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7
标签:建设单位论文; 项目论文; 施工单位论文; 招标投标论文; 单位论文; 标的论文; 内容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