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务创新的三大板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大论文,板块论文,金融业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板块一:个人金融服务
个人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按客户划分市场,对居民个人或家庭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总称。具体来说,这是一种由商业银行开办的,通过对个人金融资产的重组与再利用而使其得以保值、增值的新型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重点和业务竞争的热点,其所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包括债券、信托基金、资金管理、投资组合和信息咨询等,服务对象从一般社会公众到财产继承人、医生、律师、企业主管、体育娱乐明星等高收入阶层人士,无所不包。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金融服务还十分有限,诸如个人融资、个人消费、保管箱业务、租购业务、家庭理财、 投资咨询等发展还很缓慢, 而对大客户的“私人银行”服务(private Banking Service)更是凤毛麟角。但是,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入世”后的外资银行在这方面的经营、拓展和拉动,我国个人金融服务的创新将会有一个广阔的发展前景。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金融服务的业务重点主要是抓住如下几个方面:
1、大力发展方便、快捷的支付手段。 支付需求是每个客户最基本的金融需求,随着个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频繁和深入,个人的支付需求也不断上升,特别是对支付安全、方便、快捷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加大科技投入,努力提高支付方式的自动化和电子化水平,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2、试办个人小额融资业务。从国外经验看, 个人信贷是一个赢利丰厚的市场,是商业银行个人金融服务业务的重点,但由于历史及政策的原因,我国银行对该项业务较少涉及。各商业银行应该抓住机遇,利用自身在企业信贷方面积累的经验,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一些具体做法,积极开展个人信用的评估、资信审查和信用控制等方面的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控制个人信用风险的方法,逐步开展个人小额信贷业务、个人汽车、房屋抵押贷款等。
3、积极拓展个人理财业务。目前, 我国居民个人已经有了初步的理财业务需求,虽然我国现行的金融分业管理政策对商业开展理财业务有一定的限制,但国内商业银行可以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自身的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和信誉等方面的优势,开展理财业务。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开设综合理财账户、电话银行、 个人外汇买卖等业务,为个人自我理财创造良好的条件;(2 )为个人提供投资咨询、信息咨询、保管箱业务;(3 )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开展资产管理、证券代理、退休金信托、遗嘱信托等业务。
板块二: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又称为商业银行(Merchant Bank )业务,是近年来国内各商业银行竞相开办并展开激烈竞争的一个新兴业务领域。它伴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创立而产生,在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健全、国民经济的战略重组和融资体制的深化改革中发展壮大。
1、 正确理解和把握有关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限制和政策支持。
一方面,我国目前实行的银行、信托和证券分业经营的大政方针,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于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本质是限制商业银行从事股票或股权投资业务,控制银行金融风险和防止银行资金进入股市,造成过度投机、泡沫经济,并未对商业银行开展股票以外的其他投资银行业务进行限制。“十五大”以来,金融行业对资本市场的功能进行了重新的认识,认识到发展资本市场并不等同于发展直接融资,资本市场更基本的功能是以市场化形式进行资源配置,资产重组、产权流动就是资源配置。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已对商业银行办理部分投资银行业务提出了需求。
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第9条中明确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要“开拓新的服务项目,适应现代化企业的多种需要。要不断改善金融服务的方式、手段,除了完成投资咨询、财务顾问、项目融资、代理和代付等业务外,还要在市场信息、企业改制上市、人员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可以说,国有银行开展部分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环境和市场需求已经具备,投资银行业务是可以进入并大有前途的业务领域。
2、投资银行业务范围的界定。
(1)融资安排业务,包括安排债务重组, 本外币项目融资和银团贷款,特许权BOT项目融资业务代理等;(2)为企业资产重组、兼并收购提供咨询、策划和安排,提供资金融通、购并贷;(3 )以财务顾问角色,开展或与其他证券公司合作开展企业境内改制上市业务,但不介入发行、承销和交易工作;(4)办理企业海外证券融资, 安排境内外联合融资产品;(5)战备顾问业务, 即在对企业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对企业状况作出整体评价,确定战备构思,制定战备目标,编制战略规划,并协助企业实施。
板块三:离岸金融业务
WTO中有关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协议, 推动了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活动跨越国界,由局部地区性的传统业务活动发展为全球性的、创新性的业务活动。面对着“狼来了”的残酷事实,我们既要引进来,又要打出来:既要“防御”,又要“反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相持”竞争的过程中稳住阵脚,乃至战胜对手。离岸金融业务正好是我们商业银行打出去的“杀手锏”。
1、我国银行业对经营离岸业务已具实力。1999年中国已有6家商业银行跻身世界1000家最大银行之列,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位居第6 位,中国银行位居第18位,中国建设银行第65位,中国农业银行第88位,交通银行第129位,招商银行第300位,厦门国际银行第938 位(排名位次的依据是各银行1998年的一级资本)。工行、中行、建行和农行的一级资本分别为222.13亿美元、147.12亿美元、59.88亿美元和48.02 亿美元。自从1989年5月以来,我国已获准办理离岸金融业务的有5 家银行6个部,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1997年底,深圳5 家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总资产达26.82亿美元;离岸存、贷款规模分别是24.16亿美元和20.84亿美元。经过10年的实践和摸索,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已有着坚实的基础。
2、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建立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 是推动我国银行跨国经营的有效途径。离岸金融业务是适应国际金融高度发展的需要,通过金融创新而迅速开展的一项新业务,它为国际金融活动开拓了新的空间,并带来了巨大的活力。我国金融改革就是要使我国金融活动与国际接轨,实现整个银行体系的现代化、国际化,因而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重要的新业务领域,而建立我国自己的离岸金融市场更是推动我国银行跨国经营的现实途径。离岸金融市场又称境外金融市场,是非居民间的资金融通或交易,其经营服务对象是境外公司及具有境外身份的个人。它所进行的国际金融业务不受交易境内有关金融法令和制度限制,也不受交易境内双方所属国家法令的约束,可以自由筹措资金,实行自由汇率,在业务规定、制度结构、利率决定及信贷方式等方面都不同于国内,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国际金融市场。目前国际上40多个离岸金融中心大致可划分为四种类型:一体型、分离型、渗漏型、避税港型。我国根据现实国情,可考虑选择以分离国内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市场为基础的渗漏型模式,即在将境内金融业务和离岸金融业务分账处理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发展中的引资需要,可允许一定比例的离岸账主户资金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