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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责任风险无处不在,无论是建筑工地、安装工程施工期间,还是酒店、商场、影剧院、运动场,各类职业人员均有可能因生产、营业等各种活动而出现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致使责任人不得不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一旦发生责任事故,面对赔偿、诉讼,可能使经营者陷入困境,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致害人的经济状况各有差异,对于巨额的损害赔偿责任,有些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可以全部承担,但是小本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则可能根本无法承受。一次赔偿有可能导致倾家荡产、破产倒闭。对于突如其来的损失,需要责任保险来补偿和救济,为这些企业、个人分担风险,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以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维持正常生活和生产的稳定发展。
责任保险概念及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即是损害赔偿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约定将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到保险人一方。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主要有两项:(1)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法律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
根据承保的方式责任保险可作以下分类:
1.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险主要适用于公共场所,例如:酒店、商场、餐饮场所、小区物业管理,还有交通运输、旅行社责任等。
2.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赔偿。
3.产品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导致消费者或用户或其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制造者、销售者或修理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4.职业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各种专业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而致他人遭受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涉及的行业包括:律师、医疗、董(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程建筑、会计师等。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指被保险机动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在我国属于强制性保险,充分体现了责任保险保护第三者经济利益的社会保障功能。
责任保险现状
上世纪80年代,国内保险业逐步恢复,责任保险也缓慢发展。1984年,人寿保险公司出具了国内第一张独立的责任保险单,开创了国内单独的责任保险先河。尽管责任保险经过20多年的发展,逐步建立了一套承保模式和风险管理方式,但是相比英美发达国家的责任保险而言,依然有较大差距。2004年,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不含附加在其他险种上的责任险)为30多亿元,占财产保险业务的4%左右,相对国际平均水平10%有很大差距。而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一般都占财产保险的20%以上,有的高达40%,责任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责任保险与国际平均水平悬殊较大。我国每年侵权案件共计470多万件,涉案金额5900多亿元,而这些风险和涉案金额大多属于责任险承保的范围。制约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法制不够健全。责任保险的标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这与国家法制环境和法律完善密不可分。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造成实际生活中许多损害责任认定不清,导致责任保险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条件,直接影响责任保险市场的开拓与发展,没有法律、政策的支持,即使有了新的险种也无法普及,支持保险业效益的“大数原则”也就难以发挥经济作用。
社会公众的认知度较低。虽然公众每天都能从新闻、报纸、广播等渠道得知国内外重大事故,但是很少有人能将其与责任保险联系起来。保险作为一项金融投资,比较房地产、证券、股票而言,风险低、保障高,但大众的投资热情仍然偏向后者,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受限制。再加上,受诚信危机的影响,社会经济主体在投保时多数考虑的是己方利益,较少为“第三者”的利益考虑,因此,责任保险的拓展道路较为艰难。
责任保险专业技术的落后与人才的缺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要承保一项业务需要进行风险评估,责任保险在衡量风险方面技术含量较高且相对其他财产险复杂。目前一是由于没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才;二是对责任风险缺乏分析和研究,没有收集起足够的相关数据(如责任事故率、损失率等)和建立完善的风险统计模式,极大影响了精算的准确性和条款的合理性,责任保险的风险定价尚不够科学,风险管控技术相对落后,从而造成各公司责任保险经营不稳定,同时也限制了责任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国内多数保险公司以较低的费率竞争业务,保费与实际承担的风险失衡,导致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上频频出现亏损,发展严重受阻。
成本过高。保险公司在承保了高风险业务之后,根据自身承保能力需要向国际上知名的再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分摊,同时也需要再保公司的业务技术支持。但是自“9·11”后,国际各大再保公司受到冲击,分保费率快速上涨,承保条件趋于严格。国内的保险公司也只能综合考虑再保条件和市场相应提供承保费率及承保条件,否则无法进行分保。如此一来,国内责任保险有限的市场进一步被缩小,竞争更加激烈。
快速发展责任保险的建议
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作为行业发展指导意见,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责任险是今后非寿险业务的一个新增长点,鼓励各保险公司积极发展。这既给整个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前景带来了新气象,也对保险行业提出了新要求。当前,快速发展责任保险应处理好以下几点:
促进法制化建设。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保险行业尚不完善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加强培训和增加投入。保险从业人员,尤其是风险评估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承保业务的优劣,准确分析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大小是公司稳定运营的保障。保险公司应尽快培养和储备具有法律、保险、市场营销等综合专业知识素养的人才,为大力、快速发展责任保险、推动业务稳定发展建立基础。
确定正确积极的营销思路与方案。尽力在整个行业营造正当的竞争机制,重视责任保险的开发和创新,反对价格战。
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借助各方面的力量将责任风险防范意识普及大众,为市场的拓展奠定基础。
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法制环境日趋完善,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所以说,我国责任保险的市场潜力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