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经济政治条件_市场经济论文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经济政治条件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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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方针,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党的执政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贯彻实施这一方针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尤其需要一定的经济和政治条件。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建设法制国家的经济条件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呼唤法制,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什么呢?

首先,市场经济必然要有市场主体即市场的参加者。市场主体是独立的自然人和法人,他们之间不存在行政依附关系,不因所有制不同、财产多少而产生身份差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他们得拥有一定的财产。拥有一定的财产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启动市场的物质条件,只有携带财产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活动,才能从中获得自己的利益。这就要求用法制确认市场主体的资格,保护所有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

其次,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而合同自由是市场主体以其财产参加市场活动、进行交易的基本原则。如果没有合同自由,不通过合同建立经济关系和进行资源配置,就不会有市场经济。因此,建立维护合同自由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合同化的客观要求。

第三,市场经济要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使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共同遵循,具有同等的机遇,都照章纳税,实行公平合理的竞争。这就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公平竞争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追求的目标。所以,既要反对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又要反对各种形式的垄断行为。否则,市场就不可能正常运转,消费者的利益就会遭到破坏。为此,要求健全法制,维护统一、开放、有序的国内大市场,并且同国际市场接轨,形成市场体系。

第四,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为失去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的人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激烈的市场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以此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但是,竞争中的失败者毕竟是社会成员,他们的基本权利和基本生活应得到保障。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一部分人能够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但不能造成两极分化,不能使倒闭企业的职工和老弱病残者失去应有的生活保障。因此,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于保持稳定、促进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市场经济要求国家适度干预,实行宏观调控,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单凭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是不能保证市场正常秩序的,还必须依靠国家调控这只有形的手对市场进行适当干预,才能使市场正常运转。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启动力量主要是国家,而且正处在转轨时期,容易出现各种问题,更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尤其是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控,排除矛盾和纠纷,达到规范市场经济、保障它健康发展的目的。

随着市场调节范围越来越大,市场经济的负面和弊端也逐步暴露出来,像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欺行霸市、偷税漏税、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丑恶现象,已经发展得比较严重,要求国家依法加强管理,加以制裁和消除。否则,市场秩序紊乱,社会稳定受到影响,就会干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我们按照党和政府的部署,积极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法制国家就有了经济条件,就会成为必然趋势。法制建设加强了,对市场经济起到必要的引导、规范、调整、制约和保障作用,市场经济也能够健康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为建设法制国家奠定更加雄厚的经济基础。

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建设法制国家的政治条件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民主是一种罕见的政治现象,也是极少数统治者所拥有的。真正国家制度意义上的民主,是资产阶级取得反封建斗争的胜利、确立自己的政治统治后才有的,是历史的进步。资产阶级民主对资产阶级是真实的,而且通过法制得以保障和体现。但是,这种民主毕竟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是少数人拥有的,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是虚假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其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管理社会。这种国家制度的民主要得到充分体现,需要长期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国家法制给予保障和体现。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和其他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愿望管理国家、改造社会,享有各种民主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民主权利,必须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侵害人民民主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实行专政,使民主与专政统一起来。我国宪法还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人民除了政治权利和自由外,还有人身、人格、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和各种形式的民主权利。这些民主权利,包括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序、形式,都必须用法律体现出来、确定下来,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否则,就有可能受到侵犯和破坏。

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和重要目标之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要按照全面改革的要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等基本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好的,必须长期坚持,但也应不断完善。人民代表的素质须大大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质量、监督能力也要提高,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互相监督、特别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的机制应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要按照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尽早完成机构改革的任务,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是社会主义政治领域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我们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

三、党的领导是建设法制国家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领导核心。如果不坚持或者削弱党的领导,无论具备其他什么条件,建设法制国家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原则问题上,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坚定不移。那么,如何适应党的执政方式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善党对建设法制国家的领导呢?

第一,党要领导人民制定符合中国实际、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是各族人民的忠实代表。党领导人民取得国家政权后,成为执政党,但党的性质不变。在实行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为适应这一方略,党首先要领导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把反映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党的主张,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国家意志,变成全社会必须遵循的法律,以此来实现党的政治领导。

第二,党要在人民中进行邓小平法制思想和法律基本知识的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我们要建设法制国家,就要在全体人民中进行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教育,逐步普及法律知识,使人们懂得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相关的法律,提高法律素质。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为人民群众作出表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了,党对建设法制国家的思想领导就能够实现。

第三,党要向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推荐干部。党的各级组织按照党的组织路线,培养和选拔大批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高的合格干部,向权力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推荐,使他们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保证他们严格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实现党的组织领导。

第四,党要严格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坚决克服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各级干部是人民群众的代表,是人民群众的公仆。党一定要监督各级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使他们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做好仆人。如果出现执法犯法、贪脏枉法等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必须支持司法部门依法严格惩处。

党的领导改善和加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有了根本保障。当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针也标志着党的执政方式的发展完善,为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应该抓住这一机遇,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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