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体制改革对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变化的影响&以天津、山东为例_财产性收入论文

论农村体制改革对农村居民收入差别“倒U”变动的影响——基于天津和山东案例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论文,天津论文,山东论文,体制改革论文,变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DOI:10.14116/j.nkes.2015.04.001

      关于我国农村经济增长、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和居民收入差别同时逐步扩大这一典型现象①,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论证。本文作者积极探索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两个大的方面开展研究,并做出了一些努力(陈宗胜,1991;陈宗胜、周云波,2002;陈宗胜,2005;陈宗胜、钟茂初、周云波,2008)。总体上看,多数研究都是从这两个方面对其展开探究的,但具体到某个问题或在一篇文章中则侧重点有所不同,有的侧重经济发展因素,如强调二元经济结构转换(陈宗胜、武洁,1990;张平,1992)、农户非农收入(主要是工资性收入)的快速不均等增长(中国社科院收入分配课题组,1999)、非农就业机会的不平等(林毅夫等,1998)以及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影响等等(Knight,J.and Song,L.,1993;Howes and Hussain,1994;Rozelle,1996;张平,1998;Wan and Zhou,2005);而另外一些则侧重于体制改革和经济政策因素,如强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周云波等,2008)、农副产品价格改革(林毅夫,1998)以及农村税收和信贷政策等影响(唐平,1995)。

      本文根据所掌握的天津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数据资料,并辅之以山东省农村的相关资料,从农村体制改革这一角度,对农村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比较而言,这些资料的一个特点是属于较长时期的时序数据(1994-2008年),据此所进行的分析和得出的结论可能具有更好的稳健性和代表性。从农村体制改革的角度研究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对农民家户收入来源的构成及其变动的影响来反映的,或者说是通过农村居民生活方式的变革来体现的。因此,本文主要分析农村居民从不同收入来源即集体经营、家庭经营以及劳动工资或资本经营中得到的收入的规模和变化,来考察其对收入差别的影响。这是体现我国农村体制改革对农村经济及农村收入分配影响的一个很好角度,因为正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打破了传统人民公社集体工分体制下农村居民的单一集体收入来源,也正是家庭承包责任制强化了农村家庭经营,发展了乡镇企业以及农民外出打工,使农民有了工资收入,积累了家庭及个人财产等,才使农民收入的来源多样化,从而导致了居民收入分配差别的变化。另外税收、补贴等政策因素的影响,也可归为收入来源的变化。

      一、农村经济增长与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由1978年的133.6元上升到2013年的8896元,年均增长12.74%,去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增幅也达到7.22%②。天津市同全国一样,经济发展驶入快车道,表现出更加快速的增长趋势,地区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82.65亿元迅猛增长到2012年的12893.88亿元,年均增速高达16.01%,按照可比价格计算增速也达到11.39%。相应地,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攀升,天津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178.4元/人上升到2012年的14025.54元/人,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3.69%,在全国范围内属于发展较快的地区。

      在农村经济快速增长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提高的同时,天津市农村居民的收入差别也发生深刻变化。由图1可以看出③,天津农村内部收入差别明显地分为两个阶段:1984-2003年,收入差别不断扩大,基尼系数从0.1476上升到0.4036,年均上升5.44%,这与全国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2003-2008年,农村内部收入差别不断拉大的趋势发生逆转,步入我们提出并力图证明的“公有经济倒U曲线”的下降区间④,基尼系数从0.4036下降到0.3155,年均降低4.8%,这与全国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差别持续上升的趋势发生了偏离。我们认为这一现象值得深入研究(后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论述)。直观地看来,相较于全国,天津的经济发展水平以人均GDP衡量较高,天津农村人均纯收入也较高,2003年即达到4566.01元,目前全国农村也达到甚至超越这一水平⑤,因此天津农村内部收入差别的变动可能预示着全国农村居民收入差别的变动方向。这意味着,至少从农村居民收入差别的角度来看,“公有经济收入差别倒U理论”得到了验证(山东农村居民的情况与天津大致一致,只是其考察期时序较短)。

      

      图1 全国及天津农村内部收入差别(基尼系数)和人均年纯收入的变动轨迹

      注明:1984-1988年基尼系数数据来自陈宗胜(1991)的文献;1994-2000年数据来自陈宗胜、周云波(2002)的文献;2001-2008年数据由作者根据天津市农村住户2001-2008年调查数据计算得到;2007-2009年山东农村基尼系数是作者根据山东农村住户调查数据计算得到;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的数据来自各年的《天津统计年鉴》和《山东统计年鉴》,其中2013年数据来自《统计公报》;人均年纯收入(元)由左坐标表示,基尼系数由右坐标表示。

      为了对收入差别基尼系数有一个更直观、清晰了解,我们分析2001-2009年按农户五等分组的收入份额和每组平均收入的变动情况(见表1)。由表1可知,(1)无论是从全国来看还是天津和山东的个案,最高收入组的收入份额都达到了40%左右,而最低收入组20%的家户仅占有不足8%的收入份额,这是较高的收入差别程度;(2)全国范围内最高收入组和次高收入组的收入份额基本保持稳定甚至有所上升,而最低收入组和次低收入组的收入份额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收入向高收入家庭集中,这意味入水平的持续上升,从2003年开始,天津最高收入组的收入份额出现了下降的趋势,而最低收入组和次低收入组的收入份额上升幅度明显,收入向低收入家庭转移,这表明着低收入群体的相对收入比重减少;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考察期内随着人均收天津低收入群体的相对贫困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3)全国范围内的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家庭的平均收入比⑥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升,而天津的收入比在2003年之前是上升的,之后呈逐步明显下降态势,这与基尼系数表现出来的收入差别变动趋势相一致。再以图示形象考察一下,以天津最高收入组的收入份额的演变看,基本反映了基尼系数的变化状况,见图2。二者随时间的变化态势是一致的,基本上呈现出先增大后减少的趋势,在2003年达到最大值之后转而下降(山东的变化趋势与之类似)。

      

      

      图2 最高收入组的收入份额(%)与基尼系数

      数据来源:同上表。

      二、农村体制改革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

      上文已经说明,从体制改革的角度研究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对农民家户收入来源的构成及其变动的影响来体现的,即主要分析农村体制改革中居民从集体经营、家庭经营或是工资劳动或资本经营中得到的收入的规模和变化,从中考察其对收入差别的影响。研究方法采用学界通常使用的基尼系数分解法。

      (一)基尼系数按收入来源分解方法简介⑦

      

      (二)体制改革对收入来源格局的影响

      为了能较好地表现农村居民生活方式的变革,首先给出农村居民收入来源结构及其变动情况(如表2)。从表2中可直观地看出,在农村改革的推动下,各项不同来源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发生的变化:(1)家庭经营收入从改革初期逐步上升到20世纪90年代的58%左右之后,又缓缓下降到2008年的38.47%,下降幅度明显,这反映了在改革之初由集体经营收入为主转变为家庭经营收入为主,然后又逐步转为以脱离家庭的企业经营为主的演变过程。(2)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总体上呈上升态势,说明工资性收入已成为农村居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其中比重较大的企业工资上升幅度明显,由1996年的27.28%上升到2008年48.18%,增长了将近20个百分点,表明农村改革使得各种形式的企业(如集体企业、个体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在迅速发展壮大,无论从规模、数量还是经济效益等方面都吸引并容纳了越来越多的农业劳动力,使他们摆脱传统的集体农业劳动或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方式,转而以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形式作为获取收入主要来源。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及相应的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这一趋势仍将持续。其中略有差异的现象是,比重较小的非企业工资收入在波动中有所下降,由1994年的11.73%下降到2008年的5.08%,下降了6个百分点,这可能与获得这部分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民办教师等的工资增长速度减慢有关。这里,把工资性收入整体趋势与前面的经营性收入变动作比较,我们发现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现象是:从2003年开始工资性收入的比重持续大于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⑧,并且越来越大,由于通常工资收入的差别小于家庭经营收入的差别,故这可能是从收入来源考察导致天津农村收入差别在2003年转而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3)作为农村居民新形式收入来源的财产性收入比重有所上升,从1995年的1.4%上升到2008年的3.24%,上升了将近2个百分点,虽然所占比重仍然很小,但其增长速度引人注目。这说明随着财产制度的改革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将越来越多地通过储蓄、投资等活动获取利息、股息等财产性收入,随着制度改革及投资渠道的拓宽,这一收入比例会逐步升高。(4)转移性收入比重上升是近几年来特别突出的一个现象,呈现出较快的增长势头,由1995年的1.85%上升到2008年的5.03%,上升了3个百分点,反映了政府对农民的支持和补助力度不断加强,特别是2004年以来,支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后上升更加明显。这可能是从收入来源看导致天津农村居民收入差别下降的原因之一,因为通常转移收入基本是补贴给低收入阶层的。从收入格局上表现出来的特征看,山东作为农村经济比重较大的省份与天津略有区别(见表2下方数字),目前阶段山东农村居民各收入来源中家庭经营收入仍居于第一位,而天津是工资性收入比重占第一位⑨,但二者趋势是一致的,即工资收入比重逐步上升,而家庭经营收入比重逐步下降。这反映了全国的一般情况⑩。

      

      (三)农村居民各种来源收入在拥有该种收入的家户中的分配

      先看各种收入来源在能够获得该种收入的家户中的分配情况,即测算各种收入“在有该种收入的家户中的分配基尼系数”(11)(见表3)。表3中数据表明,(1)各种收入差别都比较大,基尼系数多在0.5以上,其中最低的工资性收入差别在0.40左右,是因为其中企业工资的收入差别较小些,这是通常的规律性现象。(2)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在有该种收入家户中的分配差别,都经历了一个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型”变动过程,巧合的是拐点恰都出现在2003年,此两者收入差别的缩小效应的叠加,可能共同促使天津农村居民的收入差别在2003年转而下降。(3)财产性收入差别近年来呈现上升的态势,这是符合发达国家经验的,说明我国农村中财产积累效应已经开始显现。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特点。(4)山东省转移性收入的基尼系数是下降的,这符合预期,而天津市转移性收入差别总体是扩大的,可能是由于离退休金在高收入户中比较集中所致。

      

      (四)农村居民拥有各种来源收入户数占被调查户数的比重及变动

      从各种收入来源的家户比重的变动趋势看,如果只作考察期两端的比较,则除了财产性收入外,其他各种收入的家户比重都不同程度地下降了,其中获得非企业工资、家庭经营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家户比重下降幅度都超过了10%以上,其他诸项则不足10%。如果这种变动不是暂时的,而是持续性的,则可能是一种很重要的变动趋势,可能表示各种收入都在向专业化、集中化方向发展,或者说在向更少数家庭、更少数人集中;而获得转移性收入家户比重的减少,则说明需要补贴的贫困家庭越来越少了,说明改革与发展产生了“涓滴效应”。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家户比重经历一个先降后升的变动过程,支持了我们之前做出的关于“财产性收入户数比重的下降可能是一种短期现象”的论断(陈宗胜、周云波,2002)。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有财产积累收益的家庭应当是越来越多并最终占大多数。山东省有财产性收入家户占被调查户总数的比重由40.33%上升到52.05%,几年间上升了近12个百分点,也印证了上述变动趋势。

      

      (五)农村居民各种来源收入在全部被调查家户中的分配

      考察各种来源收入在全部家户中的差别程度及变化(见表5),实际上是综合了前述几种角度的考察(表3和表4中有两种考察),并包含了不占有某种收入和占有这种收入的家户之间的差别。所以从收入差别绝对数值看,这里的收入差别基尼系数(见表5)一定普遍都高于前面的(表3中的数值)。

      联系前文分析并与之比较来看,天津农村居民的各种来源收入差别存在着下面几种情况:(1)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收入差别变动趋势与表3基本一致,同样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型”,拐点也都出现在2003年。2003年以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使两种来源收入在家户中的比重有所下降,向着集中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但其在拥有该种收入家户中的收入差别下降幅度更为明显,最终导致两者在全部调查家户中的收入差别下降,这是总差别发生转折的重要原因;(2)财产性收入集中在更少家户,其全部家户基尼系数在各收入来源中最高,但是随着农村土地体制改革,越来越多的家庭能够获得财产性收入,致其差别有微降趋势;(3)转移性收入虽内部差别略有上升,但获得转移性收入的家户比重下降了,结果致其全部家户基尼系数变化不大;(4)非企业工资的收入差别下降较大,抵消了企业工资收入差别的扩大,结果致工资性收入差别变化不大。与天津的情况相比,山东情况的最大不同就是工资性收入基尼系数上升,这可能是因为山东是农业大省,农村居民获得工资性收入的家户比重较天津低近5个百分点,即有相当部分家户未能获得工资性收入。

      

      (六)农村居民各种来源收入的分配差别与总收入差别的关系

      上述分析均是基于每种来源收入自身所进行的研究,下面通过构成总体基尼系数组成部分的拟基尼系数,进一步考察各项收入分配差别与总收入差别的关系及变化(见表6)。从各年份的具体情况看,在天津(及山东)农村居民各项收入中,各项收入差别与总收入差别的关系是:家庭经营收入差别的拟基尼系数大于总收入差别基尼系数,因而是扩大总差别的重要因素,因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特色的中国农村改革,虽然以基本生产资料土地按人口或按劳动力大致平均分配为起点,但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体制很快导致越来越明显的差异。第一,使得农民家庭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家庭农场、牧场、林场、果园、养殖场等成为可能,还有的农民将产销结合发展成为一条龙服务的企业;第二,家庭经营逐渐摆脱了小农经济影响,逐渐向规模化、机械化的方向发展;第三,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也不同程度发生集中,从而引致家庭积累率不同,劳动力数量、文化素质、经营产业等都会发生更大的差异。可以说,承包责任制初期的小农家庭经营方式,实际上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发展成为个体或私营性质的家庭式企业,相当部分户主成为企业主。由此可以看出,家庭经营所带来的收入通常不同于其他来源收入,其差别较大是正常的,大于总收入差别也具有必然性(12)。但从其自身轨迹看,2003年后也呈不变或略下降的倾向,这可能也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总差别的下降。

      

      财产性收入的拟基尼系数也远高出总收入的基尼系数,成为引起农村收入差别扩大的因素,其原因在前文中已经涉及。就是说,在我国目前条件下财产性收入只能集中在少数较高收入者手中,贫困阶层根本没有能力获取。这也反映了财富积累的“马太效应”:先富起来的家庭,积累了财富,成为企业主和投资者,他们的财产性收入在其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上升,而致富人越来越富。

      非企业工资收入的拟基尼系数与总收入差别的关系是变化的,在2003年之前小于总收入的基尼系数,在这之后则大于总收入的基尼系数。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非企业收入的受众面较小,且越来越小。表4数据表明,从1994年到2008年拥有该项收入的户数占比下降了34.53%,在各项中下降比重最大。这势必造成非企业工资收入拟基尼系数在某个年份后由小于变为大于总收入基尼系数。另一方面,小于总收入差别的各项收入差别有:企业工资性收入有一个最小的集中率且总是小于总收入差别,这值得深入研究。文献考察表明,在研究中国农村收入差别的文章中得出的通常结论是,企业工资性收入是扩大农村收入差别的重要因素(13)。为什么天津农村居民的工资收入却成为缩小总差别的因素?我们把分析的视野扩展一下,研究2008年全国各地区农村居民不同来源人均纯收入,发现工资性收入水平在全国各地区农村之间的差异极大。人均工资性收入最高的5个地区为上海(8 108.32元)、北京(6 389.31元)、浙江(4 587.44元)、天津(4 064.95元)以及江苏(3 895.5元),最低的5个地区为新疆(422.82元)、云南(617.47元)、西藏(759.72元)、内蒙古(806.48元)以及海南(808.63元)。可见,工资性收入获得者多分布在那些较为富裕、周边城市发达和农村非农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域,中西部农村居民获得较少。这势必造成工资性收入较高的集中率,即较高的拟基尼系数。本文作为案例研究的天津(及山东(14))农村在全国属于城市化、非农化程度较高、企业工资性收入比重较大且水平较高的地区,近80%的家庭都有企业工资收入(见表4),平均比重占总收入的50%上下,并且各个区县差异不是特别大,因而集中率必较全国情况偏低,成为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缩小总差别的力量。不仅如此,如果前后比较一下,其较小差别在2003年后也没有多少变化,因而实际上也就抵消了非企业工资收入在2003年后的扩大,从而使总工资收入差别整体上小于总差别,成为致使总差别缩小的因素。这可能代表了中国农村下一步发展的趋势。

      天津农村居民转移收入的拟基尼系数较低,且小于总基尼系数,不过有一定波动性。总体来看,获得此项收入的家庭比重为60%以上,并且集中于较低收入家庭,表明主要由财政支付的转移收入的分配是倾向于较贫困家庭,这符合财政补贴政策的预期结果(山东农村案例略有不同,但年份过少似不足以说明问题)。

      (七)农村居民各种来源收入对总收入差别的影响程度(贡献率%)

      利用公式(4)可求得不同来源的各种收入对总收入差别的贡献率,具体见表7。在各项来源收入中,家庭经营收入是农村居民总体收入差别的最大贡献者,贡献率平均保持在60%左右;处于第二位的是工资性收入,对总体差别的贡献率大约在30%左右(15),其中企业工资收入的贡献占大部分,平均为23个百分点;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贡献率都较小,不到5%。从变动趋势来看,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及转移性收入的贡献率均呈上升趋势,原因是这三项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及拟基尼系数分别都是上升的;不过由于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小,故其对总收入差别的贡献率虽然上升但比重不大;家庭经营收入的贡献率呈下降态势,主要由于其收入比重下降幅度更大,所以虽然其拟基尼系数是上升的,但总体上还是造成家庭经营收入的贡献率呈下降趋势(16)。

      

      总之,通过以上从各种收入来源的收入比重、获取各收入的家户比重、各收入差别与总收入差别的关系等侧面比较全面的讨论,可以归纳出如下一些观察:在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各种收入来源中,对农村居民收入总差别影响最大的是家庭经营收入。这项收入的比重大、差别大,涉及绝大多数家庭,且其差别大于总差别,故其对总收入差别的贡献最大,是目前阶段影响农村居民收入差别的主要变量,但其趋势是下降的。

      影响力处于第二位的是工资性收入。工资收入的比重较大,差别相对不大,家户分布较广泛,但其差别低于总收入差别,所以其较大的贡献率主要是其收入比重较大所致。从本身来看,现阶段工资性收入的差别程度较低(其拟基尼系数小于总收入的基尼系数),是缩小收入差别的重要力量。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农村城镇化发展,工资收入的比重特别是其中的企业工资收入比重会持续上升,这可能会导致居民间收入差别减小。

      贡献率居第三位的是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主要集中在高收入家庭,家户分布较窄,其差别大于总收入差别,如2008年财产性收入拟基尼系数高达0.8039,是相对于总收入来说分配最为不均等的一项收入,表明农村的财产积累效应已经开始明显化。只因其比重很小,故对总收入差别的影响不大,但从发展看其趋势是逐渐增大的。

      居第四位的是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所占的比重较小,内部差别程度不大,对总收入差别是缩小的影响,或者说对其扩大是一种抑制性影响。

      结合前文的细致分析,在这里我们系统回答开篇提出的问题,即为什么天津农村居民的收入差别从2003年开始转而下降?原因可能有两方面:(1)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下,工资性收入的比重持续上升而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从2003年开始工资性收入的比重稳定大于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且两者此消彼长的差额越来越大;由于此变化是在工资性收入的分配差别远小于家庭经营性收入差别的前提下,所以工资性收入持续增大必促使总收入差别下降;(2)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自身的分配差别,都表现出先升后平甚或后降的变动特征,而拐点大致都出现在2003年左右。由此可见,正是在这两个大的方面的共同作用下,天津农村居民的收入差别在改革过程中呈现出符合预期的倒U型变化。这也为解决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别过大的问题提供了一些启示:继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收入来源的结构性调整,向非农化发展,同时缩小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分配差别。

      (八)从整体考察各项收入差别变动和比重变动对总收入差别变动的影响

      从收入来源的角度看,总收入差别的变化是各项收入的拟基尼系数与其比重共同变化的结果,也就是说是各项收入差别变动与其收入结构变动共同作用所致。但是如果从整体上看,那么各分项差别变动的加总与各分项比重变动的加总,二者比较到底哪个因素对总差别变动起作用更大更重要呢?

      首先,采用虚拟的交叉相乘法进行比较,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即用j年各项收入来源的比重(或拟基尼系数)代替i年的比重(或拟基尼系数),相乘累加的和与i、j年的基尼系数进行比较,即比较

      

      这里,以天津1994年和2008年为例进行分析,用1994年各种收入的比重乘以2008年各种收入的拟基尼系数的和,同以1994年各种收入的拟基尼系数乘以2008年的各种收入的比重的和加以比较。计算过程如下:

      

      农村居民各项来源收入交叉相乘的虚拟结果见表8。从计算的结果中我们可以得到:如果以2008年各种来源收入的比重取代1994年的比重,而其分配差别仍然保持1994年的状态,则计算的结果

(0.2757)与2008年的实际基尼系数

(0.3113)相差较大(0.0356),而与1994年的实际基尼系数

(0.2878)相差较小(0.0121)。这说明两个比较年份的收入差别的变动,主要不是由收入比重变动引起的。

      如果以2008年各种来源收入的拟基尼系数取代1994年的拟基尼系数,而收入比重则仍然保持1994年的不变,则计算的结果

(0.3472)与2008年的实际基尼系数相差较小(0.0359),而与1994年的基尼系数相差较大(0.0594)。这说明两个比较年份的收入差别变动,主要是由收入差别变动引起的。

      

      这几点观察合起来的启示:1994到2008年农村居民总的收入分配差别的变化,主要是由各种来源收入内部的分配差别的变化引致的,而不是各种来源收入构成的比重变化所致。如果将虚拟相乘的计算结果

跟1994年的实际基尼系数0.287 8相比较,可以发现

小于它,而

大于它,可以证明各种来源收入的内部差别对总收入差别的影响,较其比重对总收入差别的影响要大。进一步可推测,从总体上看,这期间各种来源收入的内部差别使总收入差别扩大,而收入比重变动可能使总收入差别缩小。

      其次,这些虚拟分析结论可在下面实际数据的分解分析中可得到进一步验证。式(3)两边对t分别求导,则:

      

      其中,

表示由各来源收入分配状况的变化造成的总收入差别的变化,称之为分配效应;

表示由各来源收入比重的变化造成的总收入差别的变化,称之为结构效应。以分解公式(5)可以测度影响农村居民总收入差别变动的分配效应和比重效应。分解的具体结果见表9。

      

      表9中的天津(及山东)的实际数据分析。从总体上看,在考察期内,分配效应是导致总收入差别扩大的主要因素,对收入差别扩大的贡献率达125.39%(山东为144.34%),即各收入来源内部收入差别的变动,是引起农村内部收入差别变动的主要原因(17);结构效应是负的,即各收入来源比重的变化是导致收入差别缩小的原因。进一步细致考察,在分配效应中,工资性收入内部差别是导致总收入差别扩大的最主要的因素,贡献率为82.44%(山东为77.95%);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效应次之,为34.66%(山东为72.07%);转移性及财产性收入的分配效应很小,均仅为几个百分点(山东为负,但绝对值较小)。在结构效应中,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收入差别缩小效应是最大的,贡献率达-57.29%(山东为-95.87%),弥补了其余收入项的差别扩大效应,且导致总的结构效应为负,其对收入差别产生缩小的作用。

      将分配效应与结构效应综合起来看,工资性收入是导致总收入差别扩大的最主要因素,其贡献率达到了93.32%(山东为117.37%);转移性收入的影响次之,其贡献率为15.76%(山东为31.20%),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在转移性收入的分配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财产性收入的差别扩大效应最小,为13.55%(山东为6.43%),与我们以前研究发现财产性收入的效应为负的结论不一致(陈宗胜、周云波(2002)),由此不难看到,财产性收入在农村居民收入差别中发挥的作用由缩小效应转化为扩大效应,并且随着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加快,其收入差别扩大效应将会越来越明显,应引起我们格外关注。家庭经营性收入则是导致收入差别缩小的因素,其贡献率为-22.63%(山东为-23.80%),意味着家庭经营性收入起着均衡化收入、缩小收入差别的作用(18)。因此,提高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水平,将有助于缩小农村内部的收入差别。

      前文已经对天津农村居民收入差别从2003年开始转而下降的原因,进行了定性的解释,而具体影响的程度未予说明,在这里我们利用分解公式(5)对其定量分析。由于影响因素的作用具有持续性,收入差别发生逆转并非一时之力,为了研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我们把分解分析的范围选定为2003-2008年(19)。具体的分解结果见表10。

      

      表10中的数据表明,从总体上看,分配效应和结构效应都是天津农村居民收入差别转而下降的影响因素,这与前文的定性解释相一致。两者中比较分配效应的作用更大些,贡献率达到83.54%,其中家庭经营性收入的贡献居于第一位,为73.28%;工资性收入次之,为17.24%;转移性收入的作用较小,仅为2.55%;而财产性收入则有拉大收入差别的效应。结构效应的贡献率不足17%,其中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差别缩小作用最大,部分抵消了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的负效应,以致结构效应最终对收入差别产生平抑作用。

      将两个效应综合起来分析,家庭经营性收入是导致收入差别转而下降的最主要因素,其贡献率达到114.51%;工资性收入的正向作用次之,其贡献率为4.82%;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则具有负向影响即扩大收入差别的效应,其贡献率分别为-14.92%、-4.41%,这也与前文的分析相吻合。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别不断拉大,虽然近年来上升的总趋势有所缓解,但仍居于较高的程度。本文利用天津(和山东)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数据资料,发现了与全国总的趋势不同的新现象,即天津市农村居民收入差别由上升转而下降的趋势。我们选取农村体制改革的若干变量进一步研究发现:农村改革导致的分配效应和结构效应都是天津农村居民收入差别从2003年开始转而下降的重要原因,两者比较而言,分配效应的作用更大些。从各收入来源看,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分配效应和结构效应都是最大的,两者叠加最终表现为家庭经营性收入是导致收入差别转而下降的最主要因素,工资性收入的差别缩小效应次之。这些研究结论都具有明显的政策指导意义,为针对全国农村居民收入差别提出政策建议提供了依据。

      (1)天津市农村内部收入差别由上升转而下降,为解决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别过大的问题提供了借鉴:继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缩小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内部的分配差别,同时促进收入来源的结构性调整,向非农化发展。具体的改革措施有:逐步取消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大力推进城镇化,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顺利转移;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

      (2)家庭经营收入差别是农村居民收入差别形成的主要来源,近年来其在农村居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着缩小收入差别的效应。因此,应当通过土地的流转、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及向规模化、专业化和集中化发展,扩大家庭经营收入水平,激发其缩小收入差别的效应,促进农村居民收入差别逐步下降。应充分认识到这一发展趋势,因势利导,在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动家庭经营性收入差别适度减低。

      (3)大力推进城镇化,扩大农村居民就业。工资性收入在全国是导致农村居民收入差别扩大的最主要因素,这可能与获得该收入家户的比重较少有关;而在天津最近几年则有抑制收入差别扩大的作用,这是符合规律的,应当顺势而为,增强工资性收入的差别缩小效应。具体的措施为:持续推进城镇化,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和技能培训,积极扩大农村居民就业。

      (4)重视和预防财产性收入扩大收入差别的效应。目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所占的比重不高,在农户之间的差异很大,对农村居民收入差别的扩大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可预见的是,随着农地确权流转,特别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将稳步增长,财产的集中程度也会随之加剧,促使财产性收入差别成为影响农村居民收入差别扩大的重要因素。目前的选择应是,一方面认识到财产性收入差别上升的必然性;另一方面创造条件让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拥有财产性收入,从而减缓上升的速度。

      (5)改进和完善转移性收入的分配机制。转移性收入存在明显的收入差别扩大效应,与其应具备的补贴低收入阶层的功能相悖,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在转移性收入的分配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转移性收入中的离退休金集中于高收入家户,政府发放的救济抚恤金并不是完全倾向于低收入户等等。因此,对其分配的机制还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以达到真正补贴农村贫困家庭的目的。

      

      ①在收入增长过程中收入差别持续拉大,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3023上升到2013年的0.473,上升了56.47%,年均上升1.3%。1978年数据来自《关于公有经济收入差别倒U理论的讨论和验证》,高玉伟:南开大学博士论文(2012),第102页。2013年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http://www.stats.gov.cn/tjgz/tjdt/201401/t20140120502414.html

      ②1978年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3年数据来自《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③2007年天津农村内部的基尼系数出现了异动,跃升至0.4108。仔细分析样本资料,发现至少有10%的样本没有生产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同时,还有15户家庭未提供收入的相关数据,这导致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过低,正是这一因素使得该年的基尼系数奇高。故此本文对其进行了修正,具体方法是将人均纯收入最低的15%删除,这样做不会大幅减少样本量,而修正后的基尼系数0.3132与前后两年的数据相比相差不大,具有合理性。

      ④“公有经济收入差别倒U理论”由陈宗胜提出并不断证明(可参见陈宗胜,1991;陈宗胜、周云波,2002;陈宗胜,2005;陈宗胜、钟茂初、周云波,2008)。

      ⑤《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896元/人,以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平减到2003年为6330.42元/人。

      ⑥此处的收入比,专指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家庭的平均收入之比。

      ⑦从收入构成上分解收入差别是收入分配研究领域中一种常用的方法,最早是由饶(Rao,1969)提出的,Fei etc.(1978),后来Shorrocks(1982)对此方法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通常泰尔指数、基尼系数均可进行分解分析,本文采用的收入差别指标是基尼系数(陈宗胜、周云波,2002;周云波,2008)。

      ⑧与前后两年相比,2002年的数据出现了异动,故未将其纳入分析之内。

      ⑨这反映了大城市小农村经济特点,天津市农村地区农民获得工资性收入的机会较多,特别是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等几个区非农产业发达,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等数量多且规模大。

      ⑩附表中的数据印证了我们的论断。该附表在本刊官网附录中,有需要者可扫描本文二维码查阅。

      (11)不是在全部家户中的分配情况,有些收入比如财产性收入在一些家庭中是没有的,由于这是排除了那些不占有该项收入的家户后的差别,所以一定意义上这是真正的“有收入差别”。

      (12)材料分析表明,农民从传统家庭经营中,分化出带有个体、私营性质的家庭经营,这类似于城市中第一批致富的“个体户”,他们购置更多更先进的固定资产,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的农场、果园、鱼塘,或种植特种农作物、养殖珍稀水产等,或从事非农业经营,例如搞运输、搞商业、经营餐厅、旅馆等服务业等。这类家庭经营收入通常较高,且从事此类家庭经营的农户也少。

      (13)例如赵人伟等测算出中国农村1988年和1995年的工资收入拟基尼系数分别为0.710和0.738,得出“中国农村收入不平等最为重要的来源是工资收入。它对农村收入分配总体不平等的作用为40%,工资收入高度集中在高收入组”(1999)。

      (14)山东省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2263.46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为40.12%。

      (15)这一结果得到了魏后凯等(1997)及万广华(1998)研究结论的支持。

      (16)这一变化趋势得到了张平(1998、2006)的印证。

      (17)这再次证实并支持了我们以前的分析结论,见陈宗胜、周云波(2002)。

      (18)这一结果与张平(2006)的研究结论一致。

      (19)这些年份中天津农村居民的收入差别是持续下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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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体制改革对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变化的影响&以天津、山东为例_财产性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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