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格式与律令制度、律令国家——二十世纪中日学者唐代法制史总体研究一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律令论文,唐代论文,二十世纪论文,中日论文,总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唐代法制作为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热点,一直为近百年的中日法制史学者所关注,并达 成许多共识,取得了巨大成果。出于各种原因,双方学者在某些专业术语的使用上也存 在着一些差异,尤其是日本的史学界、法律史学界经常使用的“律令制度”、“律令国 家”等专业术语,在中国几乎无人使用,致使中国学者在准确理解这些重要的专业术语 上颇感困难,也给双方学界的交流造成障碍。在刚刚跨入二十一世纪之际,回顾近百年 中日学者对唐代法制史研究的成果,并介绍日方上述专业术语的内涵,以利于总结过去 和双方学界的相互沟通,是十分必要的。限于作者的能力和篇幅,这里仅就二十世纪唐 代法制史的总体研究状况作一个简要回顾。遗漏或不足之处,诚请指正。
一、关于唐代法制总体研究概况
唐朝法制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断代,本世纪以来出版的多部法制通史,均对其作 了重点论述。举其重要且在各时期有代表性的有:浅井虎夫《支那法制史》①(注:[日 ]浅井虎夫:《支那法制史》,1904年版。邵修文、王用宾汉译为《中国历代法制史》 ,日本东京古今图书局1906年版。)和《支那法典编纂的沿革》②(注:[日]浅井虎夫: 《支那法典编纂的沿革》,京都法学会1911年版。陈重铭汉译为《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 》(全二册),北洋政府内务部编译处1919年版。)、广池千九郎《东洋法制史序论·本 论》③(注:[日]广池千九郎:《东洋法制史序论·本论》,1915年版。日本广池学园 出版部1968年再版。)、东川德治《支那法制史研究》;④(注:[日]东川德治:《支那 法制史研究》,1924年版。)中国在二、三十年代也陆续出版了程树德《中国法制史》 ⑤(注:程树德:《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 》⑥(注: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陈顾远《中国法制 史》;⑦(注: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此外,还有谷口知平 日译了法国学者的《支那法》;⑧(注:[日]谷口知平日译:《支那法》,日本东亚研 究丛书刊行会1943年版(Jean Escarra,Le Droit Chinois著,1936年原著发表于法国巴 黎,本人未见)。)泷川政次郎在四十年代初有《中国法制史研究》⑨(注:[日]泷川政 次郎:《中国法制史研究》,日本有斐阁1940年版,日本岩南堂书店1979年版。)问世 ;仁井田陞在五十年代初也有《中国法制史》问世⑩(注:[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日本岩波书店1952年版,1963年增订重版。);六、七十 年代,有台湾戴炎辉《中国法制史》(11)(注: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 局1966年版。)、林咏荣《中国法制史》(12)(注:林咏荣:《中国法制史》,台湾大中 国图书公司1960年版。)、蔡墩铭《唐律与近世刑事立法之比较研究》,(13)(注:蔡墩 铭:《唐律与近世刑事立法之比较研究》,台湾五洲出版社1968年版。)和北京中国人 民大学《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14)(注:《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共3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63-1965年版。)在日本也有仁井田陞《中国法制 史》四卷本(15)(注:[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四卷本,即刑法卷、 土地交易法卷、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卷、法与习惯法与道德卷,分别为日本东京大学 出版会1959年、1960年、1962年、1964年版,1980年补订后重版。)、岛田正郎《东洋 法史要》(16)(注:[日]岛田正郎:《东洋法史要》,日本三和书房1956年版。)和《东 洋法史》(17)(注:[日]岛田正郎:《东洋法史》,日本明好社1970年版。)的出版;八 十年代后,中国全面恢复了法学教育和研究,张晋藩、肖永清、曾宪义、蒲坚、薛梅卿 、叶孝信、郑秦、钱大群、朱勇等主编了多种《中国法制史》之类教材(其他编著者恕 不逐一列举),体裁上既有以隋唐断代为专章的,也有以部门法划分为线索的,尤其张 晋藩为总主编的10卷本《中国法制通史·隋唐卷》(18)(注: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 制通史》10卷本(其中,《隋唐卷》由陈鹏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的出版, 是国内唐代法制史中目前较全面的论述。
由于日本古代法制是以中国法、特别是隋唐法律为母法,因此,唐代法制研究在日本 的唐史和法制史研究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积累了丰硕成果。资料整理方面,三十年 代即有仁井田陞《唐令拾遗》。(19)(注:[日]仁井田陞:《 唐令拾遗》,日本东方文化学院1936年版,东京大学出版会1964年、1983年重版。其中 译本由霍存福等译,由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池田温等继承其补订该书的未竟之志, 经过十数年的努力,于1997年出版了《唐令拾遗补》;(20)(注:[日]仁井田陞著,池田温等补订:《唐令拾遗补》,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7年版。)又有内田 智雄编《译注续中国历代刑法志》,(21)(注:[日]内田智雄编:《译注续中国历代刑 法志》,日本创文社1970年版。)译注了新旧唐书的《刑法志》;滋贺秀三主编《中国 法制史基本资料的研究》,(22)(注:[日]滋贺秀三主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资料的研 究》,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年版。)该书涉及唐代法制史料的有四种,即“故唐律 疏议”、“唐令”、“唐六典”、“唐代的判文”,分别由八重津洋平、池田温、奥村 郁三和大野仁撰写,成为研究该领域的必读书;《译注日本律令》5-8卷中,由滋贺秀 三等完成了《唐律疏议译注篇1-4》共四册,(23)(注:[日]滋贺秀三等:《唐律疏议译 注篇1-4》共4册,分别为日本东京堂出版社1979年、1984年、1987年、1996年版。按: 本书为泷川政次郎主编的《译注日本律令》中的第5-8卷。)是目前为止最详尽的《唐律 疏议》注释书。此外,池田温编有《唐代诏敕目录》,(24)(注:[日]池田温编:《唐 代诏敕目录》,日本东洋文库1981年版。三秦出版社1991年翻印出版。)对人们利用唐 代诏敕也有便利之处。泷川政次郎也撰有《令集解所见的唐代法律史料》,(25)(注:[ 日]泷川政次郎:《令集解所见的唐代法律史料》,收入[日]泷川政次郎:《中国法制 史研究》,日本有斐阁1940年版,日本岩南堂书店1979年版。)考证了日本《令集解》 中保存的唐代法制史料。
论著方面,如在1931年,泷川政次郎即发表了《律令的研究》,仁井田陞 相继于1937年出版的《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和1942年出版的《支那身份法史》(26)( 注:[日]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支那身份法史》,分别 为日本东方文化学院1937年、1942年出版。)、1967年出版的《中国法、社会与历史— —研究生活35年的回顾》(27)(注:[日]仁井田陞:《中国法、社会与历史 ——研究生活35年的回顾》,日本岩波书店1967年版。)、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论 》(28)(注:[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论》,日本弘文堂1950年版。)和《中国家族 法原理》,(29)(注:[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日本创文社1967年版。)均 有较多建树。此外,较著名的还有曾我部静雄的《中国律令史的研究》,(30)(注:[日 ]曾我部静雄:《中国律令史的研究》,日本吉川弘文馆1971年版。)中村裕一的《唐代 制敕研究》、《唐代官文书研究》和《唐代公文书研究》三部著作,(31)(注:[日]中 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唐代官文书研究》和《唐代公文书研究》,分别为日本 汲古书院1991年版、日本中文出版社1991年版和汲古书院1996年版。)等等。近几十年 来,日本唐代史研究会以隋唐律令制为中心论题的三部论文集,即《中国律令制及其发 展——其对周边诸国的影响》和《中国律令制的发展及其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包括周 边诸地区的情况》(32)(注:日本唐代史研究会:《中国律令制及其发展——其对周边 诸国的影响》、《中国律令制的发展及其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包括周边诸地区的情况 》,分别为日本刀水书房1979年版、1984年版。)、《律令制——中国朝鲜的法与国家 》,(33)(注:日本唐代史研究会:《中国律令制的发展及其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包 括周边诸地区的情况》,日本汲古书院1986年版。)代表了日本唐代法制史研究的最新 成果,所涉及的法制史内容也颇为广泛。此外,守屋美都雄《近年汉唐法制史研究的回 顾》,(34)(注:[日]守屋美都雄:《近年汉唐法制史研究的回顾》,日本《法制史研 究》总第10期(1960年)。后收入氏著《中国古代的家族和国家》,日本东洋史研究会19 68年版。)介绍了当时日本学术界对以律令格式和法律文书为中心的唐代法制史研究状 况;冈野诚《日本对唐律的研究》(35)(注:[日]冈野诚:《日本对唐律的研究》,日 本《明治大学法律论丛》1982年第4期。)和《日本在唐律文献学上的研究》,(36)(注 :[日]冈野诚:《日本在唐律文献学上的研究》,载《中国历史文献研究集刊》,湖南 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还介绍了近些年日本对唐代法制研究的状况。这些都便利了中 国学者对国际学术状况的了解。
此外,德国的卡尔·宾格著有《唐代法律的渊源》,(37)(注:Carl Bunger,“Quelle n Zur Rechtsgeschichte Der T' Ang-Zeit”,Printed in China The Catholic Unive rsity press,Peiping,China 1946(中国北平定阜大街辅仁大学1946年印行)。)英国崔 瑞德著有《初唐法律论》。(38)(注:[英]崔瑞德著,张中秋译:《初唐法律论》,《 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中国学者向来认为唐代法律是中华法系的典范,因此,这方面的研究也用力甚勤。举 其著者,主要有徐道邻《唐律通论》(39)(注:徐道邻:《唐律通论》,重庆中华书局1 945年版。)、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40)(注: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 会》,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后由中华书局1981年再版。)、戴炎辉《唐律通论》(41)( 注:戴炎辉:《唐律通论》,台湾正中书局1964年版。)和《唐律各论》(42)(注:戴炎 辉:《唐律各论》,台湾三民书店1965年版。后由台湾成文出版社1988年再版。)、潘 维和《唐律学通义》(43)(注:潘维和:《唐律学通义》,台湾汉林出版社1979年版。) 、杨廷福《唐律初探》(44)(注: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乔伟《唐律研究》(45)(注:乔伟:《唐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王 立民《唐律新探》(46)(注:王立民:《唐律新探》,上海市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 版。)、韩国磐《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47)(注:韩国磐:《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 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钱大群等《唐律论析》、《唐律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48)( 注:钱大群等:《唐律论析》、《唐律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分别为南京大学出版社 1989年版、1996年版。)、《唐律与中国现行刑法比较论》、《唐代行政法律研究》(49 )(注:钱大群:《唐律与中国现行刑法比较论》、《唐代行政法律研究》,分别为江苏 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1996年版。)、《唐律与唐代吏治》(50)(注:钱大群:《唐律与 唐代吏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按:关于钱氏主撰的上述五部系列研究书 的简要书评,参见饶鑫贤:《<唐律>研究的新成果》,载氏著《中国法律史论稿》,法 律出版社1999年版。)、《唐律研究》(51)(注:钱大群:《唐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 00年版。)、刘俊文《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考释》、《唐律疏议笺解》(52)(注:刘俊文 :《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考释》、《唐律疏议笺解》,分别为中华书局1989年版、1996 年版。)和《唐代法制研究》(53)(注: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台湾文津出版社19 99年版。)、苏基朗《唐宋法制史研究》(54)(注:苏基朗:《唐宋法制史研究》,香港 中文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高士明主编《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55)(注:高士明主 编:《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等等。至于其他 论及或兼有涉及唐代法律者甚多,恕不一一列举。
另外,近年来大陆地区介绍唐代法制史研究现状的,主要有曾宪义、郑定编著《中国 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56)(注:曾宪义、郑定编著:《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 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57)(注:张晋藩主 编:《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张国刚主编《 隋唐五代史研究概要》(58)(注:张国刚主编:《隋唐五代史研究概要》,天津教育出 版社1996年版(本书第二章有“法律制度”一节)。)。
二、关于唐代律令格式法典体系的研究
关于唐朝律令格式的法典体系研究,中田熏在《法制史论集》(59)(注:[日]中田熏: 《法制史论集》(全4卷),日本岩波书店1926年-1964年版。)中,即系统地论述了这一 体系的形成过程。陈仲安所撰《律令格式》,则是关于这一法典体系精当而得要领的短 论。(60)(注:陈仲安:《律令格式》,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1982年第4期。后 收入《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隋唐五代史》“律令格式”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 版社1988年版。)其中,首先对律令形成史进行全面考察的,当推清末沈家本《历代刑 法考》(61)(注: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中的《律令》九卷。 此后日本、中国学者多有论及,如前揭浅井虎夫《支那法典编纂的沿革》、中田熏《古 法杂观》、《关于支那律令法系的发达》及其《补考》(62)(注:[日]中田熏:《古法 杂观》、《关于支那律令法系的发达》及其《补考》,均收入[日]中田熏:《法制史论 集》第4卷,日本岩波书店1964年版。),均有系统而重要的论述。仁井田陞《唐令拾遗》的序文《唐令的历史研究》、曾我部静雄《日中律令论》(63)(注:[日 ]曾我部静雄:《日中律令论》,日本吉川弘文馆1963年版。)、《中国律令史的研究》 、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戴炎辉《中国法制史》等,以 及近年来大陆多部中国法制史论著中,亦均有论及。而关于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即唐 代法律体系的性质及与之有关的问题,已成为唐代法律乃至中国法制史研究中一个分歧 最大、矛盾最尖锐的问题。1930年出版的黄秉心《中国刑法史》(64)(注:黄秉心:《 中国刑法史》,改进出版社1930年版。)对唐代律令格式的关系即已这样论述:“要之 ,四法中,除律(为刑法典)外,皆为行政上之法规;国家之政务,均须依此施行,有反 此者,则据律处断。”80年代以来的中国法制史教科书一般也认为:令、格、式是从积 极方面规定的国家制度、方针、政策、办事章程等,属于行政法规,律则是对违反了这 些规定的消极处罚。仁井田陞等日本学者认为:唐代的法典体系,基本上 由刑罚法规的律,和非刑罚法规的令、随时补订法律的格、关于施行法律而制订细则的 式组成。(65)(注:[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法与习惯法与道德 》,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4年版,1980年补订后重版。)王立民则认为律令格式虽然 各有特点,但是它们均是刑法则一,是不同形式刑法的并存,而非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 并存。(66)(注:王立民:《论律令格式都是刑法》,《法学研究》1989年第4期。)持 这一观点的还有桂斋逊《唐代律令格式之性质与位阶》。(67)(注:桂斋逊:《唐代律 令格式之性质与位阶》,载《第四届唐代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成功大学教务处出 版组1999年版。)作者从现代法的观点进行讨论,认为唐代的律令格式皆为广义之刑法 法典。因唐律本身具有刑罚,所以民事与行政制裁的部分只是作为补充,故作者反对传 统的关于唐律民刑不分的观点;至于令、格、式则为律之补充规范,具有现代空白刑法 的特性,所以此三者亦须视为刑法。而这四种法典之位阶,依序是:格、律、令、式。 钱大群基本上不同意王立民的观点,而重申了中国学者的传统观点并加以补充,认为律 是定罪判刑的刑法,而令、格、式之间的区分是依其位阶及作用效力的不同来划分:令 与式都是各种正面的典章制度法规,格实际是立法当局对法律进行修正补充的一种手段 ,并进而论述唐律(指刑律,即《唐律疏议》)仅仅是刑法,而不是通说所谓的“诸法合 体”的法典。(68)(注:钱大群:《论唐代法律体系与唐律的性质》,《法学研究》199 5年第5期。后修改收入钱大群:《唐律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 版。关于唐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是一部包括行政、民事、婚姻、诉讼等内容的 综合性法典的观点,参见乔伟:《唐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滋贺秀三 所持意见与上述观点略有不同,他认为:中国古代所谓的法律,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 方面则是官僚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规则及其处罚规则构成。(69)(注:张中秋 :《中国法文化的考察》,《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3期。)张中秋进一步发挥了这种观 点,认为令格式是关于国家机构组织及其行政方面的法律,不是直接规定犯罪和刑法的 法律,所以它们不是刑法;另一方面违反这些规定,又要依律予以处罚,所以它们也不 是行政法,而主张令、格、式是刑法化的封建官僚机构组织与行政执行法(典)。(70)( 注: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最近,戴建国 在对唐代《田令》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后,就唐代律令格式法典体系的关系,提出了唐 令是唐代法律体系主干的观点,认为:唐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因而也 是唐代整个法律体系的主干。这与上述各位的观点均不相同,他还指出:以往我们重律 而轻令,固然受现存资料匮乏的影响,但也反映出认识上的偏颇和研究的不够。(71)( 注:戴建国:《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研究》,《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三、关于“律令制度”、“律令国家”的含义
中国学者一般律令格式并称。但在日本,作为法律研究的律令研究属于法制史的领域 ,是主要由大学法律系毕业后的法律学者和历史学者共同从事的学际研究。在日本方面 的法制史学界、隋唐史学界和日本古代史学界,经常使用“律令制度”和“律令国家” 等专用术语,如上面列举的日本唐代史研究会的三部以隋唐律令制为中心的论文集即为 显例。而在中国方面的法制史学界和隋唐史学界里,几乎找不到这样的称呼法。那么, “律令制度”、“律令国家”是什么意思呢?
律令源于中国古代较高层次的文明,很早就具有相当完整的体系,这已被出土的睡虎 地秦墓竹简所证实。秦汉以来,作为具有普遍性的成文法典日趋成熟,至少在北魏之后 ,其法典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官僚统治机构、以良贱划分为主的身份法和以土地公有为 本质的土地法。(72)(注:但关于律令制的特点,在日本学界见解并不一致。如:布目 潮、栗原益男:《隋唐帝国》(日本讲谈社1997年版)即认为隋唐律令具有良贱制、尊卑 长幼制、官僚制三个基本特点。此处姑且不再讨论这一问题。)律令是国家统治的基本 法,隋唐时期律令格式并行,式作为行政实施细则姑且不论,律令和格之间存在较大差 别,它也可以表述为理想与现实、原则与真情的关系。唐代是中国律令制的完成时期, 其律令较之以往,作为完成度极高的法典,尤其如此。它们凝结着汉民族法制发展与成 熟的智慧,具有超时代的普遍性,这在八世纪中叶的开元末达到了顶点。其所包含的精 华,虽有因时代流逝而消失的部分,但难以消磨的部分也不少。律和令是法典的框架, 其内容虽有变化,却长期被继承着。如果说隋唐是律令国家的话,宋、明在某种程度上 也可称为律令国家。所以,前引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唐令的历史研究》 即是以律令为核心的法源、法典之研究,曾我部静雄也以同样的主题撰写论著。而宫崎 道三郎、中田熏、仁井田陞、泷川政次郎、滋贺秀兰、池田温等人,更是 日本学者在中国律令制即所谓的法制史领域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的代表。
古代东亚世界格局中,东亚诸国向中国朝贡,以各种形式与中国相联结,逐步形成所 谓的“册封体制”。(73)(注:此学说由[日]西嶋定生在《六一八世纪的东亚》中提出 ,见日本《岩波讲座·日本历史》总第2卷(1962年)。)对于比中国更迟形成国家,文明 相对落后的东亚各国而言,学习中国的国家机构及其运营方式显然十分必要。由于中国 的国家机构及其运营方式是规定于律令之中,所以,摆在各国面前的问题首先是如何学 习这种律令,摄取律令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对于处在文明层次较高的中国而言,在这种 国家和民族的交往过程中,一方面摄取了诸种文化,另一方面自然而然地认为朝贡于中 国的国家,应当以效法中国的法律(律令)为原则。但因各国国情与中国未必完全相同, 所以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必须结合本国情况,有所修正地接受中国的律令。这种学习 是渐进的过程中,不可能一次性全盘接受中国的整个律令体系,只能逐步吸收律令所规 定的各项制度,最后接受律令体系,并形成修正后的本国律令体系。
日本律令是继受中国律令并与其固有法相结合,由其古代王朝所制定的日本最初的法 典,它深刻地制约着日本古代政治和社会,并给予国民思想以重大影响。一般认为,七 世纪初之前,日本已部分地开始吸取中国的律令法,七世纪中叶大化改新后,进入正式 和全面系统的继受期。这与中国周围的农耕、游牧民族先后进入继受中国律令法的事实 相一致。七世纪下半叶到八世纪初,是日本律令的形成期,有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等的 编纂和施行,最终形成律令国家。而隋到唐初的国家制度,被看成是日本古代律令制度 的原型。中国古代律令也曾为其他东亚各国所继受,长时间内成为东亚各国法则。
总之,隋唐时期日本曾经从中国输入了律令,并依此管理国家机构。因此,日本古代 国家鼎盛时期,就被日本历史研究者称为“律令国家”,并把当时的国家制度称为“律 令制度”。(74)(注:以上参见[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日本东方文 化学院1936年版。[日]曾我部静雄:《中国律令史的研究》,日本吉川弘文馆1971年版 ;以及[日]井上光贞:《日本律令的成立及其注释书》,载[日]井上光贞、关晃、土田 直镇、青木和夫:《律令》,日本岩波书店1976年版;[日]梅原郁:《唐宋时代的法典 编纂》,载[日]梅原郁主编:《中国近世的法制和社会》,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 所1993年版;[日]堀敏一:《律令制和东亚世界》,日本汲古书院1994年版。)而研究 隋唐律令,具有探讨日本国家原始形态的意义。
四、关于唐代法制的影响及其比较研究概况
律令法典体系对亚洲各国古代法律体系有着重要影响,被称为中华法系。早在1937年 ,杨鸿烈即撰有《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75)(注:杨鸿烈:《中国法律 在东亚诸国之影响》,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前引徐道邻《唐律通论》中也设有“唐 律之与东亚诸国法”一项。杨廷福《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和《唐律对亚洲古代 各国封建法典的影响》,(76)(注:杨廷福:《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 对亚洲古代各国封建法典的影响》,均载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 年版。)提纲挈领地论述了唐律对中国后世及其邻近国家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深远 影响。相关论文还有徐道邻《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及东亚诸国之价值》(77)(注:徐道 邻:《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及东亚诸国之价值》,《图书月刊》1944年第3卷第2期。) 、仁井田陞《隋唐法律及其对周围亚洲诸国的影响》(78)(注:[日]仁井田陞:《隋唐法律及其对周围亚洲诸国的影响》,载[日]仁井田陞:《中国法、社会与历史》,日本岩波书店1967年版。)。此外,堀敏一《律令制传 播的特点》,(79)(注:[日]堀敏一:《律令制传播的特点》,载氏著《律令制和东亚 世界》,日本汲古书院1994年版。)以及更早就由岩波书店出版的同氏《中国和古代东 亚世界》。
关于唐律对中国后世影响及其比较研究的有朱方《中国法制史》,(80)(注:朱方:《 中国法制史》,上海法政学社1932年版。)该书专设有“唐律与后世之关系”一节。此 外,还有桑原骘藏《唐明律之比较》(81)(注:[日]桑原骘藏:《唐明律之比较》,载 《支那法制史论丛》,日本弘文堂书房1925年版。)、小竹文夫《唐·明·清律的比较 》(82)(注:[日]小竹文夫:《唐·明·清律的比较》,载《东洋史学论集》,日本不 昧堂书店1953年版。)、林咏荣《唐明律的比较研究》(83)(注:林咏荣:《唐明律的比 较研究》,《法学丛刊》1962年10月。)及《唐清律的比较及其研究》。(84)(注:林咏 荣:《唐清律的比较及其研究》,台湾编译馆1982年版。)前揭钱大群、夏锦文《唐律 与中国现行刑法比较论》、徐道邻《唐律通论》也讨论了“唐律之与现代法”的关系。 论及唐律对中国后世影响的文章,还有王立民《论唐后对唐律的变革》(85)(注:王立 民:《论唐后对唐律的变革》,《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6期。)、马伯良《<唐 律>与后世的律:连续性的根基》,(86)(注:[美]马伯良:《<唐律>与后世的律:连续 性的根基》,载《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等等 。不逐一胪列。
探讨律令法典体系对日本法律的影响及其比较研究的问题,以日本学者成果最多。据 高盐博《日本律的基础性研究》(87)(注:[日]高盐博:《日本律的基础性研究》,日 本汲古书院1987年版。)介绍,比较早期的学者如小中村清矩、有贺长雄、池边义象、 中田熏、三浦周行、牧健二等均有较深入的研究,他们一般认为:日本在律和令的继受 态度上有较大差异,日本令是根据其国情而对唐令加以较多的斟酌改变,日本律则与唐 律大同小异,几乎全盘照收。1948年初版后多次再版的石井良助《日本法制史概说》即 认为:《养老律》可以说是照原样模仿母法唐律,只有罪名和用语有若干变化,刑罚比 唐律大体上轻缓一、二等而已。但也有学者与这种通行的见解意见不同,如桑原骘藏认 为:当时日本立法者在采用唐律之际,或斟酌两国的国情,或考虑条文的完备,对唐律 的原文加以改窜添削者不在少数,其在用心良苦这一点上,与令的制定如出一辙。(88) (注:[日]桑原骘藏:《支那的孝道,特别是从法律上看支那的孝道》、《王朝的律令 与唐的律令》,均载[日]桑原骘藏:《支那法制史论丛》,日本弘文堂书房1925年版。 )并且,战后成长起来的学者如石尾芳久、利光三津夫等也开始反省过去的学说,指出 应注意日本固有的刑法传统在《大宝律》、《养老律》中的地位;《大宝律》不是盲目 地继受唐律。(89)(注:[日]石尾芳久:《日唐律的比较研究》,载日本《关西大学法 学论集》第8卷第3号,后收入氏著《日本古代法的研究》;[日]利光三津夫:《律的研 究》,日本明治书院1961年版。)水本浩典也通过日唐律中刑罚的详细比较,得出日本 律的刑罚“约半数与唐律相同”的结论,修正了以往的见解。(90)(注:[日]水本浩典 :《日本律的特色——以日唐律的量刑比较为中心》,日本《ヒストリア》第74号。) 此外论述这一专题的还有池田温《关于唐律令的继受》(91)(注:[日]池田温:《关于 唐律令的继受》,《日本思想大系月报》总第55期(1976年)。)、曾我部静雄《日中律 令论》以及《唐律和日本律的比较研究》、《日本和唐的律令的比较》。(92)(注:[日 ]曾我部静雄:《唐律和日本律的比较研究》、《日本和唐的律令的比较》,分别见日 本《历史教育》1963年第11卷第5期、1970年第18卷第4期。)池田温主编《中国礼法与 日本律令制》(93)(注:[日]池田温主编:《中国礼法与日本律令制》,日本东方书店1 992年版。)的第二部分所收多篇论文即冠以《日唐律令制的比较研究》之名;池田温另 有《隋唐律令与日本古代法律制度的关系》。(94)(注:[日]池田温:《隋唐律令与日 本古代法律制度的关系》,《武汉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泷川政次郎也有《唐格式 与日本格式》。(95)(注:[日]泷川政次郎:《唐格式与日本格式》,载《石田之助博 士颂寿东洋史论丛》,日本东洋文库内同记念事业会刊,1965年版。)中国方面的研究 尚待加强,目前成果并不太多,如王金林《从“名例律”看唐律与日本养老律的异同》 (96)(注:王金林:《从“名例律”看唐律与日本养老律的异同》,《日本研究论丛》1 988年第2期。),刘俊文、池田温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2·法制卷》(97)(注:刘 俊文、池田温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2·法制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也有涉及。
此外,王立民还撰写了《<唐律疏议>与<法国民法典>》一文,(98)(注:王立民:《< 唐律疏议>与<法国民法典>》,《世界法学》1989年第1期。)将两者进行比较研究;徐 道邻在其《唐律通论》中则论述了唐律与罗马法的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