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体育基本指导方针的演变与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体育论文,指导方针论文,当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当代中国的体育事业已经发展了49年。在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进程中,体育事业尽管经历了许多困难和曲折,但由于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终于克服前进道路上的种种困难,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体育业绩,摸索到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道路。在长期的体育实践中,广大体育工作者不断探索、总结体育各个部分的相互关系,并结合中国体育发展的实际,因时制宜地制定了适应各个时期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规律的基本指导方针,这就是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而这一基本方针的产生、演变与发展的过程,正是与中国当代体育相伴发展的。
一、50年代“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基本指导方针,是在总结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长期体育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建国初期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整个现状提出的,是8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的思想基础。
“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这一基本方针的首次提出是在1959年。在是年4月举行的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其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体育工作中,应当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逐步提高我国的体育水平。”此后,在历届体工会议和体委的各种文件中,都把“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作为我国体育运动的基本指导方针。
但是,作为“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这一基本指导方针的产生过程,却是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体育建设实践和新中国体育早期的发展中逐步形成的。
1942年,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一文发表,其中提出了文艺如何为工农兵服务的问题,也就是普及和提高的问题,并指出普及和提高的关系应该是: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在提高的指导下普及。这样一来,延安活跃的体育界迅速接受了《讲话》的思想,并把“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和根据地的体育发展联系了起来,这种联系实际上也是提出了“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在提高的指导下普及”这个新民主主义体育的为人熟知的原则。它为新中国成立后“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这一体育基本指导方针的正式提出,打下了基础。
建国初期,我国的经济、文化和体育基础都比较薄弱,而体育工作,更需要在进一步普及的基础上发展。鉴于这种状况,荣高棠同志在1952年6月23日体总成立大会上所作的《为国民体育运动的普及和经常化而奋斗》的报告中,明确地提出了把“使体育运动普及和经常化”作为今后工作方针的基本内容之一。
不过,随着国际体育交往活动的增多,“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任务也逐渐提上了议事日程。1952年2月18日,为准备参加第15届奥运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团中央联合发出了《选拔各项运动选手集中培养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由于中国过去体育基础差,近几年几次出国参加球赛,水平较低,与今天国家的地位极不相称,此种情况急须改变。因此体育工作如果只有普及而不在适当范围内加以提高,就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需要,而必须使普及与适当范围内提高体育技术水平相结合,以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国家体委档案馆资料)。这是建国后第一个提到“普及和提高相结合”的体育文件。
在“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本方针的指导下,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前期,在经济、文化落后和体育基础较为薄弱的情况下,党和政府一方面广泛地开展群众体育,另一方面又集中了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优先保证竞技体育的发展,因而出现了我国体育的全面发展的好势头。不但群众性体育活动蓬勃地向前发展,竞技体育也出现了空前的飞跃,不少项目迅速赶上世界先进水平。
但是,我国体育运动的这种有利的发展趋势,却碰到了十年“文化大革命”这场当代中国意识形态里的空前的灾难。由于“四人帮”实行的文化专制,导致形而上学猖獗。在把体育为政治服务绝对化、庸俗化的氛围中,体育方针被极度扭曲。把体育作为政治的工具发展到了极端,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这一最基本的体育指导方针也被弃之不顾。新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偏离了正常的发展轨道。
1976年10月粉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时期。特别是经过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的体育事业在党的正确方针的指导下,经过短时期的整顿,迅速恢复,蓬勃发展。而1979年11月中国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合法地位得到恢复,不少单项国际体育组织相继承认或恢复中国有关项目协会的会籍,使得体育开始出现了新的局面。为此,国家体委又重新提出了“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这一体育发展的基本指导方针。但是,由于十年内乱拉大了我国运动技术与世界体育先进水平的差距,更由于“文化大革命”后百废待举,国民经济存在严重困难,文化教育尚欠发达等原因,导致了群众体育运动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其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显然远不如竞技体育。在这种情况下,要做到使“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就逐渐变得困难了。特别是进入70年代后期的国际大赛,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投入和科技的竞争,谁投入的绝对财力和人力多,谁的装备和训练方法更科学、更先进,谁就有较大可能在国际大赛中取胜。这样一来,就当时中国的现状而言,由于财力、物力和领导精力所限,在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发展的规模都越来大、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常常是顾此失彼。而在实践中,容易被忽视和受到影响的往往是群众体育。
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当然是极为复杂的。虽然“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思想尽管还非常有现实意义,但它已不能再在现阶段发展的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意义上继续使用,因为在现阶段发展的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也各有普及与提高的任务。
二、在“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基础上,根据国际竞技体育发展的大局势和中国体育发展的现状,80年代中期,又提出了“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基本指导方针。这标志着我国体育工作基本指导方针更具体化、更具有时代特征。
不可否认,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中,当代中国的体育事业在“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这一基本方针的指导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虽然经历过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挫折,但经过拨乱反正,体育事业在整顿、恢复中仍然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是,面对新形式下以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为主体的中国当代体育事业,如何使二者的关系更加协调,并使其得到充分而完整的发展,成为了体育决策者们所面临的主要课题,同时,也对长期以来指导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方针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是否仍然适用?还是应该在这一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应该指出:在新的形式下,无论群众体育还是竞技体育,本身都存在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问题。对群众体育来说,“普及”是指继续扩大经常参加体育活动者的人数比例,“提高”则是指提高锻炼的科学化程度,使体育能更好地发挥出“增强人民体质”的作用。而对竞技体育来说,“普及”是指扩大某项运动的后备队伍人数,“提高”则是指提高该项运动的训练水平使之达到世界领先地位。因此,以“普及”和“提高”分指“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显然是不合适的。普及和群众体育、提高和竞技体育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联系。尽管“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第一,它已不能再在“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相结合”的意义上继续使用;第二,它已不能很好地概括不断发展的我国体育的基本任务;第三,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各有普及与提高的任务。正是基于这样的情况,1989年体委主任伍绍祖在全国体委主任会议的报告中又作出如下的论述:在长期的体育实践中,广大体育工作者不断探索、总结体育各个部分的相互关系,提出了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战略要求,进一步丰富了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体育工作方针。这符合体育运动的客观规律,应该成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的指导方针。应该指出的是,“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新的指导方针的提出,并不表明在当代中国体育发展史上实行了30多年的“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这一基本指导方针已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它只是让位于一种新的提法。这既反映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也反映了对我国体育认识的发展。现在,作为新形式下我国体育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已在《体育法》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下来。《体育法》第二条指出:“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国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的发展”。按照伍绍祖主任的解释:“这里所讲的‘各类’体育,主要的类别就是我们目前工作中的两大块,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我们应该依据这个方针开展好体育工作”(1996年6月11日在武汉体院的讲话)。可以说,“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战略要求,已成为了当前形势下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最基本的指导方针。
众所周知,我国的群众体育历来是以全民健身为其主要内容的,因此要想尽一切办法让社会各界群众自愿组织起来,开展体育活动,特别要抓好学校体育,这也是其要点。群众体育确实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绝不可等闲视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就是对群众体育战略价值科学认识的重要决策。相对于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实际上应当称作竞技运动或运动竞技,就我们国家而言,竞技运动尚处在风华正茂,大有作为的时期,我们必须抓住时机,充分运用和发挥竞技运动的特殊功能以为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服务,这是历史赋于我们的使命。因此,大力发展竞技运动在我国同样有其特殊重要的政治价值。
1996年1月国务院总理李鹏在接见参加全国体委主任会议代表时发表了这样的讲话:“我们的体育工作,应该以增强人民体质,增强12亿人的体质,作为最根本的宗旨。所以,就要正确处理好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适动与竞技运动的关系,也就是要正确处理普及和提高的关系。我们要大力发展竞技运动,希望你们在国内的和国际上的重要竞赛活动中,创造出更多的新纪录,多拿金牌,为祖国争光。因为这不但能激发全国人民奋发图强,拼搏进取的精神,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体育比赛,能够返过来带动全民的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能够促进各项体育运动的发展。所以,归根到底还是要增强人民体质。”这个指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更是对“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这一方针的最透彻的解释。根据这样的思想,国务院于近年来先后颁发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这两个计划对应着两大类体育活动,表明了国家和体育决策部门在认识和落实“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这一基本指导方针的过程中,又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当前,我们进行的体育体制改革,说到底就是一句话:建立群众体育和竞技运动协调发展的新机制。但是,二者的协调发展,绝不意味着平分秋色,并驾齐驱,同步前进,而是要根据不同阶段的社会、政治、经济的需求特点,对两者的轻重缓急进行符合社会需求的调节。我们应通过政策法规、行政措施对体育社会流程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重新分配,以确保重点或主要矛盾的解决。同时,通过宣传建立正确的体育意识,加大群众体育的宣传份量,不要把十二亿多人口都引到竞技运动的路上,所谓体育社会化也绝不可变成竞技运动的社会化。可以说,只有这样,群众体育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才能成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根本性的指导方针。但是,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切不可陷入偏面性之中,有道是月满则亏,水满则溢,有盛必有衰,在充分发挥竞技运动的功能的时刻,也要考虑这种功能衰竭后的局面,切不可给历史留下一大堆难题,为后人留下一大堆包袱,必须因势利导,顺应潮流,这才可称为有远见的高明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