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交易的本质_融资融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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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知多少?

融资融券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的交易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为投资者和券商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因此,作为市场基础建设的完善之举,融资融券的推出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对于国内许多普通投资者来说,融资融券仍然是一个陌生的事物。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此,在融资融券正式启动之际,投资者在参与之前务必对它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何谓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通俗地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卖,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二、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区别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空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

三、融资融券带来了什么

1.融资融券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赢利模式

融资融券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种创新交易方式,它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赢利模式。

对于资金不足或长线持有蓝筹股的投资者而言,在股票上升趋势明朗的情况下,可以手头上的证券作为抵押,通过融资交易来借钱购买证券,只要证券上涨的幅度足以抵消投资者需要支付的融资利息,投资者就可以获得收益。

同样,在股票处于单边下跌的时候,现行市场由于没有融券交易,等待投资者只能就是资产的缩水或暂时退出,无法产生收益。融券交易的推出,将为投资者带来选择高估股票做空的机会,在股票下跌中获得赚钱的机会。例如,某投资者预判某只股票在近期将下跌,他就可以通过先向券商借入该股票卖出,再在该股票下跌后以更低的价格买入还给券商来获取差价。

2.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带来了放大的收益与亏损

投资者在进行普通证券交易时必须支付全额资金或证券,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也就是说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可以扩大交易筹码,即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的利润,这就是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效应。但是;广大投资者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融资融券的这种杠杆效应也是一把“双刃剑”,在放大了收益的同时,必然也放大了风险。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如交易方向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则投资者的亏损可能相当严重。

以融资交易为例,某证券公司为担保物价值为100万的投资者提供了100万元的融资额度,这样,投资者就可以运用200万元的资产进行投资,在不考虑融资利息的情况下,股价上涨一成时,他的投资收益就变成了两成;同样,股价下跌一成时,投资损失也将变成二成。俗话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融资融券业务可以让投资者赚更多的钱,却也可能让投资者赔更多的钱,因此,投资者必须以谨慎的态度参与其中,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3.融资融券有助于证券内在价格的发现,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融资融券交易有助于投资者表达自己对某种股票实际投资价值的预期,引导股价趋于体现其内在价值,并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证券价格的波动,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以融券交易为例,当市场上某些股票价格因为投资者过度追捧或是恶意炒作而变得虚高时,敏感的投机者会及时地察觉这种现象,于是他们会通过借入股票来卖空,从而增加股票的供给量,缓解市场对这些股票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抑制股票价格泡沫的继续生成和膨胀。而当这些价格被高估股票因泡沫破灭而使价格下跌时,先前卖空这些股票的投资者为了锁定已有的利润,适机重新买入这些股票以归还融券债务,这样就又增加了市场对这些股票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托市”的作用,从而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效果。

融资融券:确立“买空”、“卖空”投资思维和负债经营的理念

我们常说的“买空”和“卖空”其实就是融资融券,“空”表示你手上没有对价物但却想要参与交易,那就只能借,你想买就借钱,想卖就借股票。在借的时候你必须要有抵押品,想借钱可以拿股票抵押,想借股票可以拿钱或者其他股票抵押,总之人家不会白给。最后,在你偿还的时候,你借什么就要还什么,且数量相等:借钱就还相同数额的钱,借了股票就还同样数量的股票。这就是“买空”、“卖空”交易的基本原理。

投资者“买空”、“卖空”交易的广泛使用和“买空”、“卖空”负债经营理念的确立将引领市场投资思维、投资理念进入一个新阶段。参与资本市场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将发生深刻变化。资本市场从此将迎来投资理念多元化大发展,资本市场由大到强发展有了坚强的制度性内生动力。

一、什么是“买空”?

“买空”,其实就是融资交易,是指自有资金不足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从券商借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例如,如果预期深发展价格能从21元/股上涨到30元/股,投资者不仅可以用自有资金买入深发展股票,还可以用现金或者股票做担保物,向证券公司借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买入深发展股票。

二、什么是“卖空”?

“卖空”,其实就是融券交易,是指自有证券不足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入一定数量的证券并卖出的交易行为。例如,如果预期深发展价格能从21元/股下跌到16元/股,投资者不仅可以把自有的深发展股票卖出,还可以用现金或者股票作为担保物,向证券公司借入一定数量的深发展股票卖出。

三、“买空”、“卖空”是负债经营

无论是投资者进行“买空”交易还是“卖空”交易,都需要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者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因此只要投资者进行“买空”、“卖空”交易,就是放大了投资的财务杠杆,是在负债经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买空”、“卖空”交易的金额比例不能低于50%,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现金,当投资者进行“买空”交易时,可以向证券公司最多借入200元进行股票购买,实际上投资者借债200元进行负债经营,投资者的负债比例是200%;再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现金,当投资者进行“卖空”交易时,可以向证券公司最多借入200元市值的股票进行卖出,实际上投资者也是借债200元进行负债经营,投资者的负债比例也是200%。

四、“买空”和“卖空”投资思维和负债经营理念的确立

投资者如果预期证券价格上涨,不仅可以用自有资金,还可以借入资金进行“买空”操作;投资者如果预期证券价格下跌,不仅可以卖出自有证券,还可以借入股票进行“卖空”操作。有了“买空”、“卖空”交易后,一方面市场会形成真正的“多头”阵营和“空头”阵营,市场博弈更加均衡,另一方面投资者在传统交易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很多新的交易方式。如投资者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单独进行“买空”交易或者“卖空”交易,也可以进行配对交易,如同时“买入股票A”和“卖空股票B”或者同时“买空股票A”和“卖出股票B”(这里的“买入”、“卖出”表示自己有资金或股票进行的买卖,“买空”、“卖空”表示是借入资金或股票进行的买卖);一些机构投资者还可以进行一些更复杂的所谓对冲基金策略的交易等等。“买空”、“卖空”投资思维的不断普及和实践将有效完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方式,丰富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促进市场投资理念多元化发展。

另一方面,“买空”、“卖空”交易本质上是一种负债经营。投资者进行“买空”、“卖空”交易前,要求投资者能全面正确理解和认识“买空”、“卖空”交易的业务规则,熟悉“买空”、“卖空”交易的操作技巧;能充分认识“买空”、“卖空”交易中的业务风险,尤其是要充分了解“买空”、“卖空”交易放大证券投资亏损的风险特性。就投资者而言,在便利使用“买入”、“卖空”交易方式的同时,必须树立负债经营理念,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要将“买入”、“卖空”交易规模控制在自己的承受能力范围内。

总之投资者正确理解、充分熟悉“买入”、“卖空”交易,树立“买空”、“卖空”的投资思维,树立负债经营的投资理念,不仅能有效提高投资者的证券投资能力,而且能加快培育投资者的诚信资本文化,为大力推进资本市场又好又快的发展奠定市场基础。

如何进行融资交易?

一、什么是融资交易

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借)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者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进行授信后,投资者可以在授信额度内买入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标的名单内的证券。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及其他资金证券,整体作为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

融资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如果证券价格符合投资者预期上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而后通过以较高价格卖出证券归还欠款能放大盈利;如果证券价格不符合投资者预期,股价下跌,融入资金购买证券,而后卖出证券归还欠款后亏损将被放大。因此融资交易是一种杠杆交易,能放大投资者的盈利或者亏损,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要求投资者有较强的证券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二、融资交易特点

1.融资标的证券

可供融资买入的证券品种,称为融资标的证券。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标的证券品种可以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按照规定确定融资标的证券名单,证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融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一步选择,并随交易所名单变动而相应调整,投资者仅可在此范围内融资买入。

2.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沪深交易所规定,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3.融资债务偿还

投资者可通过直接还款、卖券还款两种方式偿还融资负债。直接还款是指,投资者在信用资金账户内存入资金,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直接还款”指令偿还融资债务,结算时该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选择“卖券还款”的交易指令进行证券卖出,结算时该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4.融资交易应注意的两个风险

(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者的融资成本将增加。

(2)投资者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可能被证券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交易并可能因此带来损失。

三、如何进行第一笔融资买入交易

投资者在理解了上述知识后,即可以尝试融资交易。那么第一笔融资买入交易如何进行呢?以下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投资者小张信用账户中有现金100万元作为保证金,经分析判断后,选定证券A进行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在不考虑佣金和其他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小张可融资的最大金额为200万元(100万元÷50%=200万元)。证券A的最近成交价为5元/股,小张以自有资金100万和融资200万共300万元以5元/股价格发出买入交易委托,可买入的最大数量为60万股(300万元÷5元/股=60万股)。

上述委托成交后,小张信用账户内保证金已全部占用,不能再进行新的融资或融券交易。当日结算时证券公司垫付200万元以完成交收,所得股票A共60万股划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在小张信用证券账户中做明细记载。

至此小张与证券公司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若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为5元/股,则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50%(资产300万元÷负债200万元=150%)。

(1)买入证券A出现连续上涨

如果第二天证券A价格上涨,收盘价到5.4元/股,资产为324万元(60万股×5.4元/股=324万元),融资负债仍为200万元,维持担保比例为164%(投资者账户浮盈24万元)。

如果第三天证券A价格继续上涨,收盘价到5.8元/股,资产为348万元(60万股×5.8元/股=348万元),融资负债仍为200万元,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74%(投资者账户浮盈48万)。

(2)买入证券A出现连续下跌

如果第二天证券A价格下跌,收盘价到4.5元/股,资产为270万元(60万股×4.5元/股=270万元),融资负债仍为200万元,维持担保比例为135%(投资者账户浮盈-30万元)。

如果第三天证券A价格继续下跌,收盘价到4.1元/股,资产为246万元(60万股×4.1元/股=246万元),融资负债仍为200万元,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23%(投资者浮盈-54万元),低于130%,此时小张应该采取卖券还款、增加保证金等方式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否则证券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可以根据合同进行强制平仓,了结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关系。

(3)偿还融资债务

在第二种情况下,假定小张第四天准备采取卖券还款方式全部偿还债务200万元,如果此时证券A价格为4.0元/股,小张需以该价格委托卖出(或卖券还款)50万股证券A,上述委托成交后,当日结算时证券公司收回融资债务200万元,该笔融资买入即已结清。此时小张信用证券账户尚余10万股证券A,市值为40万元。

以上案例提醒投资者,在融资买入时应注意:融资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性,证券价格的合理波动就能放大投资者的盈利和亏损,投资者需要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承受能力。

如何进行融券交易?

一、什么是融券交易

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入一定数量的证券并卖出的交易行为。投资者融入的证券不进入其信用证券账户,而是在融券卖出成交当日结算时由证券公司代为支付,卖出证券所得资金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作其他用途。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融券卖出资金及其他资金证券,整体作为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

融券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规避风险的途径。投资者如果预期证券价格即将下跌,可以借入证券卖出,而后通过以更低价格买入还券获利;或是通过融券卖出来对冲已持有证券的价格波动,以套期保值。

然而投资者应清醒认识到,融券交易作为卖空交易,相对买入交易蕴含着更大风险。如融券交易仅出于投机目的,当卖出的证券价格可能持续上涨,投资者将产生无限损失。同时融券交易具有杠杆特性,将进一步放大风险。

二、融券交易特点

1.融券标的证券

可供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称为融券标的证券。沪深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的股东人数、流通市值、换手率、波动幅度等条件确定融券标的证券名单,证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进一步选择,并随交易所名单变动而相应调整。融券标的证券品种可以是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投资者仅可在此范围内融券卖出。

2.融券委托价格

投资者在进行融券交易前,应了解融券交易委托价格规则:

(1)融券卖出交易只能采用限价委托,不能采用市价委托;

(2)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未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若投资者在进行融券卖出委托时,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该笔委托无效。

3.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沪深交易所规定,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4.融券债务偿还

投资者可通过直接还券、买券还券两种方式偿还融券负债。直接还券是指,投资者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结算时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选择“买券还券”的交易类型进行证券买入,结算时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投资者买券还券时应注意三个要点:

(1)买券还券先使用融券卖出冻结资金,如融券卖出资金不足,则使用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自有资金;

(2)买券还券委托的数量必须为100股的整数倍;

(3)投资者买券还券超过融券负债数量的部分称为余券,存放在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投资者可申请将余券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

三、如何进行第一笔融券卖出交易

投资者在理解了上述知识后,即可以尝试融券交易。那么第一笔融券卖出交易如何进行呢?以下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投资者小张信用账户中有现金50万元作为保证金,经分析判断后,选定证券A进行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在不考虑佣金和其他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小张可融券卖出的最大金额为100万元(50万元÷50%=100万元)。证券A的最近成交价为10元/股,小张以此价格发出融券交易委托,可融券卖出的最大数量为10万股(100万元÷10元/股=10万股)。

上述委托成交后,小张信用账户内保证金已全部占用,不能再进行新的融资或融券交易。当日结算时证券公司垫付10万股证券A以完成交收,所得资金100万元划入小张信用资金账户,该笔资金被冻结,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至此小张与证券公司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其融券负债将以数量记载,负债金额以每日收盘价逐日计算。若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为10元/股,维持担保比例为150%(资产150万元÷负债100万元=150%)。

如第二天证券A价格上涨,收盘价11元/股,资产仍为150万元,负债则为110万元(10万股×11元/股=110万元),维持担保比例约为136%,已接近追加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130%。

如果第三天证券A价格继续上涨,收盘价到12元/股,资产仍为150万5元,负债则为120万元(10万股×12元/股=120万元),维持担保比例约为125%,低于130%,此时小张应该采取增加保证金、融券债务偿还等方式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否则证券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可以根据合同进行强制平仓,了结债权债务关系。

以上案例提醒投资者,在融券卖出时应注意:

(1)融券卖出负债以市值计算,将随卖出证券价格而波动;

(2)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性,证券价格的合理波动即可能引致较大风险。

融资融券在境外的三大主要规则

融资融券中存在很多交易规则,我们这里主要强调以下三种投资者比较常见的规则:裸卖空、报升规则及保证金规则。

一、裸卖空(naked Short Selling)

裸卖空是指卖空者在本身不持有股票,也没有借入股票,只需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并在规定的T+3时间内借入股票并交付给买入者,这种卖空形式称为裸卖空,如果在结算日卖空者未能按时借入股票并交付给买入者,那么这被称为交付失败,但交付失败并非违法,即使交付失败,此项交易依然会被继续下去,只至交付完成。

起初,在美国裸卖空并不是违法的,仅仅是当滥用裸卖空并对股价进行操纵才是不合法的。2008年7月15日,SEC紧急下令禁止对房利美和房地美及花旗、高盛、雷曼兄弟等19家金融类上市公司股票的裸卖空,以减少金融类股票的波动,9月17日,SEC实行了更加严格的禁止裸卖空措施,并指出SEC对裸卖空滥用行为已经达到了零容忍的程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中指出,客户不得卖出超过其信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表明了卖空者必须在借入股票之后才能进行卖出,而且卖出量不得超过信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的数量;试点期间试点券商只能以自有证券借给卖空者,这非常有利于对融券来源、交付和结算进行监管。实际上,裸卖空的借券、交付、结算都是比普通融券更为复杂的多,其投资风险也更为复杂,因此我们认为裸卖空在我国中短期几乎不可能进行。

二、报升规则(uptick rule)

报升规则,又称为上涨抛空,即卖空的价格必须高于最新的成交价,该项规则起初是为了防止金融危机中的空头打压导致暴跌。

报升规则起源于美国,不过美国从2005年开始在pilot项目中逐步取消了报升规则,2007年彻底废除了报升规则,在此次金融市场动荡中也未对报升规则进行恢复;而我国香港地区在1996年取消了报升规则,后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卖空价规则于1998年9月7日再度实施,此后香港证监局也曾于2007年考虑取消该限制,但至今未执行。欧洲地区一般不在卖空交易中设置该规则。

在我国,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融券融券暂行规定了融券卖空中的报升规则:“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在推行融资融券初期将严格执行报升规则来规范卖空者的行为。

三、保证金规则

信用保证金有初始最低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投资者在开立证券信用交易账户时,须存入初始保证金。设立维持保证金则是,防止信用交易的标的股票因市价变动,可能对券商产生的授信风险。

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公布的融资融券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融资融券比例清楚的规定了初始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维持担保比例(客户的总资产/总负债比)不得低于130%,并且客户如果补缴维持保证金,该比例必须回到150%以上的水平。

融资融券:杠杆投资原理放大收益和亏损

想必大家都已了解到,融资就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也俗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再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也俗称为“卖空”。

不难看到,“融资”和“融券”都只是一种投资交易方式,本身无所谓好坏,关键是方向的选择。如果方向选择错了,亏损就会加倍放大,如果方向正确,收益也会加倍。也就是说,融资融券是一种放大了投资收益与亏损的交易方式。这里,以两个小案例进行说明。(简明起见,假设交易中不考虑佣金、利息等费用,并假设保证金比例为50%)

一、融资案例分析:融资时收益与亏损的放大

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股票A,融资保证金比例假定为50%,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股票A。

如果股票A在买入后市值上涨了10%达220元,此时,投资收益率为20%;反之,如果股票A在买入后市值下跌了10%,此时,其损失就是20%。

公式表示即为:

融资买入股票收益或亏损=融资买入股票涨跌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

从表1中不难看到,投资者在融资买入股票后有两点必须关注,一是投资收益率的变化;二是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保证金比例越低,收益或亏损的放大倍数就越大,它们基本上呈反比例关系。而当融资买入股票跌到一定程度时,投资者还需要追加保证金。如在股票下跌了35%后,维持担保比例降至130%时,投资者需要开始追加保证金了。

二、融券案例分析:融券时收益与亏损的放大

假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股票A,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股票A。

如果融券卖出的股票A股在卖出后上涨了10%,其市值由原来的200元变成了220元,此时,投资损失为20%;反之,如果投资者在融券卖出的股票A如期下跌了10%,其市值就变成了180元,此时,投资者收益率为20%。

公式表示即为:

融券卖出股票收益或亏损=融券卖出股票涨跌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

从表2中不难看到,投资者在融券卖出股票后有两点必须关注,一是投资收益率的变化;二是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投资收益或亏损放大的比例,与融券保证金比例的高低直接关联。而当融券卖出的股票上涨到一定程度、维持担保比例下降至130%时,投资者还被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

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作为一种具有显著杠杆特征的交易方式,其放大的不仅仅是投资收益,同样也放大投资亏损的风险。这就是杠杆投资原理下的新风险与收益概率。投资者在参与这样全新交易方式之前,不可不心中明了,既不能只看到投资收益的放大效果,也不能只强调亏损的放大后果。

上述两则案例,我们是简单抽象化的说明了融资融券下收益与风险的放大情况。从中也明确告诉我们:融资融券这种新的交易方式,赋予了投资判断更高的权重,赋予了投资智慧以更高的“溢价”。方向判断正确,投资者将获得比普通交易更多的收益,但一旦判断方向失误,投资者付出的代价也将较普通交易更大,“博傻”的代价将远高于常规非杠杆交易。

可以说,融资融券业务既给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选择,更对投资者的投资水平、投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所以,面对此项新业务,投资者在参与前,需要做足两方面的准备:

一是客观地评判一下自己当前的风险承受能力,让自己的投资处于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杠杆比率(即收益或亏损的放大倍数)与保证金比例、折算率有关系。保证金比例越低,折算率越高,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比率越高,风险就越大。实际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减少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或者部分使用授信额度,以控制风险。

二是充分地了解、研究市场,尽可能透彻地判断市场运行的方向,博取大概率的投资方向选择,并及时掌握止损点,否则不仅要面临更多的损失,还要经受追加保证金之苦。如果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还要经受强制平仓之苦。

融资融券:“死了也不卖”很危险

融资融券是西方成熟市场的老产品,对国内证券市场却是新事物,对此,投资者需要有新理念,特别是一直处于单边市的广大投资者,已经习惯了被套后“死了也不卖”。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固守这样的单边思维将非常危险。

股票不同于债券,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到期日的,所以很多投资者买股被套后,往往不情愿止损,而是抱着“死了也不卖”的心态去等待解套之日,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但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不但有期限的约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投资者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采取逐日盯市制度。因此,当某一天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率时,就会被证券公司催缴补足保证金,甚至被强制平仓。可以说,强制平仓的存在使得投资者必须对“死了也不卖”的观念进行更新。

一、充分认识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强制平仓权是指在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情况下,证券公司通知投资者补充保证金,如投资者未及时补充,证券公司可强行平仓,将该投资者账户中的证券卖出,以所得资金和投资者账户中的其他保证金用于清偿融资融券债务的权利。通常,强制平仓的过程不受投资者的控制,投资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平仓结果,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全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还将被继续追索。在融资融券交易的强制平仓制度下,投资者不能奢望像买卖股票一样“捂着”等待“解套”。

具体来看有五种,情况可能使证券公司动用强制平仓权:第一,客户担保物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率,且经公司通知后仍未补足担保物;第二,到期未偿还或未全部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第三,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券,之后再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第四,当发现授信客户违反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时;第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实际中,以第一种情况居多,也是投资者需要特别注意和防范的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这里不妨通过一个例子进一步说明。投资者小张信用账户中有现金100万元作为保证金,经分析判断后,选定证券A进行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在不考虑佣金和其他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小张融资买入了200万元的证券A(融资买入40万股证券A,成交价为5元/股),此时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50%(资产300万元÷负债200万元=150%)。

之后证券A价格连续下跌,第四天收盘价到3.8元/股,资产为252万元(40万股×3.8元/股+100=252万元),融资负债仍为200万元,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26%,低于130%,证券公司立刻发出补仓通知,但是小张抱着“死了也不买”的心态,没有卖券还款也没有增加担保物,2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根据合同将小张信用账户中的证券A全部或部分卖出平仓。

二、充分理解强制平仓制度的依据

强制平仓具有法律依据,是证券公司的合法行为。融资融券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借贷或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股票二级市场上的买卖关系,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中的现金和证券均属于担保质押物。

《担保法》第63条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力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三、充分掌握防止被强制平仓的方法

对于强制平仓,证券公司应做到权利的适当使用,并履行合同告知义务和通知义务,而我们投资者更需要加强防范被强制平仓的风险。首先,切忌满仓操作,保证在出现较大浮动亏损时有较充裕的资金补足保证金账户;其次,建议设立止损止盈位,特别是及时止损,严格自律,以免亏损面扩大被通知追缴保证金;第三,持续关注维持担保比例指标,维持担保比例可能因多种因素提高,比如交易所或证券公司提高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证券被调出担保证券范围使得担保证券市值减少、融券卖出证券价格上涨、利率或费率上调,使得负债增加等;第四,当接到证券公司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时,应及时补充保证金,以免在2个交易日后被强制平仓;第五,随时留意自己的账户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并保持手机、家庭电话、邮箱等联系渠道通畅,以防止因未及时补仓而被强制平仓。

四、改变“死也不卖”的单边思维

长期以来,我们的资本市场只能单向做多,融资融券的推出引入了做空机制,丰富了投资者的盈利模式,也将打破我们惯常的单边思维,对于这一点,不论是否参与融资融券,我们都要有充分认识,不能再固守“死了也不卖”的单向多头观念,要建立起双向思维的新理念。在单向做多机制的推动下,A股市场上再差的垃圾股也未跌破过面值;但我们知道香港市场有众多“仙股”,美国的花旗银行也曾经从50多美元跌至次贷危机时的0.97美元。做空机制发挥作用后,我们的市场上也不乏出现“仙股”的可能,到那时,“死也不卖”真的很危险。

融资融券交易的相关风险

一、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投资者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于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例如投资者以100万元普通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20万元,亏损20%;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再将100万元现金普通买入该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60万元,亏损60%。投资者要清醒认识到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

此外,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费用。投资者融资买入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资利息;投资者融券卖出某只证券后,如果证券的价格上涨,则投资者既要承担证券价格上涨而产生的投资损失,还要支付融券费用。

二、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可能引发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况:

A.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B.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

C.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可能被证券公司执行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

三、监管风险

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都将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甚至可能暂停融资融券交易。这些监管措施将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留意监管措施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密切关注市场状况、提前预防。

A.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B.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公司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C.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单一客户融资规模、融券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担保证券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指标,当这些指标到达阈值时,投资者的交易将受到限制,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D.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有可能因融资融券资质出现问题,而造成投资者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四、其他风险

A.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B.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如果投资者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C.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保管不善或者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遭受意外损失,因为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交易申请,都将被视为投资者自身的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由该投资者承担。

D.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信用额度,从而造成投资者交易受到限制,投资者可能遭受损失。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好财务安排,合理规避各类风险。

融资融券:谨防既赔夫人又折兵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最大的赢家非证券公司莫属。通过融资融券业务带来的利息和手续费,将成为首批试点证券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对投资者来说,融资融券却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投资者多了一条便捷的融资渠道,还能通过卖空机制的引入,改变原来市场单边市的格局,多于一种新的盈利模式。即:既可以在股市上涨时“放大”盈利,也可以在市场下跌时通过融券卖空实现盈利。而且,对整个股市的活跃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另一方面,风险也随之增加。与证券公司不菲的经纪业务收入相比,投资者通过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获得的较大收益却是以承受更高的风险为前提。操作得好,相当于多了一种新的盈利模式,还能使盈利成倍增加;操作不当,也会加大投资风险,甚至“倾家荡产”。从目前融资融券的制度安排来看,投资者参与的风险,除了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共性风险”外,还隐含着如下“特殊风险”:

一是“下跌风险”。与普通证券交易一样,融资融券也存在“下跌风险”。当投资者在融资交易后大盘和个股下跌时,此风险就会显现出来,且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只需投入部分保证金,其余资金由券商代为支付,因此融资交易的“下跌风险”比普通证券交易还大。

二是“上涨风险”。与“下跌风险”正好相反,“上涨风险”主要出现在融券交易后大盘和个股上涨时,直接原因是投资者判断失误。在普通证券交易中,一般不存在“上涨风险”,最多是“踏空风险”,但资金和市值却不会缩水。但一旦参与融券交易,同样会出现亏损,且这种因大盘和个股上涨而导致的“上涨风险”一点都不亚于“下跌风险”。

三是“乘数风险”。融资融券的最大风险在于“比满仓还满仓”。在普通证券交易中,稳健的投资者十分注重仓位控制,一般不满仓操作。而融资融券交易利用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例,投资者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且满仓操作,风险比普通证券交易的满仓还要大许多倍。

四是“平仓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当股价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未能按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及时追加担保物时,投资者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除非能追加保证金,这就等于源源不断地往股市投钱。另一方面,因为“期限规定”导致的平仓。与普通股票交易相比,融资融券有严格的期限规定,普通股票交易则没有。在普通股票交易中,不少长线投资者都有这样的习惯,买入的股票如果被套,就放起来等解套,不解套不抛,但融资融券却不可以。按照规定,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后,无论盈亏,都要平仓,投资者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平仓结果。而且,“被平仓”后投资者如果仍无法全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还将继续被迫索。

除了风险,还有成本。在普通证券交易中,多数投资者投入的都是自有资金,没有使用时间的限制,没有资金成本的压力。而且,在这种平和心态下投资,反而会增加盈利概率。但融资融券交易相当于借钱炒股,投资者除了要承受以上风险外,还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费用,包括利息和手续费。据悉,融资融券利率将在“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再上浮,参考“境外市场一般上浮3个百分点”做法的可能比较大。

此外,融资融券的投资者还负有“谨慎”、“注意”等责任。为防范强制平仓风险,投资者须确保担保比例始终维持在交易所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以上。为此,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通常会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证券公司应履行通知义务,投资者则对自己信用账户资产负有“谨慎”、“注意”等责任,这无疑对习惯于普通证券交易的投资者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要求“随时留意自己账户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保持手机、家庭电话、邮箱等联系渠道通畅”。

融资融券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制度创新,机会虽大,但风险也大。作为稳健的投资者,还应从风控角度出发,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以免“既赔夫人又折兵”。

深交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解读

一、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该所上市证券或借入该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与现有证券现货交易模式相比较,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

二、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之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三、哪些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四、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做什么准备工作?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五、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交易单元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资”标识;⑦该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交易单元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卖出数量;⑤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六、投资者如何了结融资交易?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七、融券卖出申报价格有什么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八、投资者如何了结融券交易?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九、融资融券期限最长是多少?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何限制?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同时,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也不得用于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十一、什么证券品种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经交易所认可,都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

十二、投资者可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具体包括哪些?

试点初期,交易所将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同时,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标的证券名单,但其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因此,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必须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同时也必须在证券公司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上。

十三、证券出现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等情况时,投资者如何处理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到期日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延长融资融券关系期限,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十四、证券公司为什么要求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前提交保证金?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事先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以证券充抵。

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十五、什么证券品种可以充抵保证金?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等,可以充抵保证金。

十六、投资者可以提交证券公司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具体包括哪些?

试点初期,交易所将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同时,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但其自行确定的名单不得超出该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因此,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必须在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同时也必须在证券公司自行确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上。

十七、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如何计算保证金金额?

投资者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交易所规定的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①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②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③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④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⑤被实行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的A股为0%;

⑥权证为0%;

需要指出的是,证券公司可以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自行确定各类充抵保证金证券不同的折算率。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某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有100元现金和100元市值的证券A,假设证券A的折算率为70%。那么,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金额为170元(100元现金×100%+100元市值×70%)。

融资融券试点账户体系解读

关注融资融券的投资者可能会注意到,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需要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究竟有什么功能?为什么投资者不能使用原有普通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既然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为什么又强调要“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本文将回答这些问题。

一、融资融券试点证券账户体系

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并将信用证券账户定义成“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上述规定明确界定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账户体系。首先,从开立主体看,与普通证券账户不同,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由证券公司直接为投资者开立的,而不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其次,从账户记录的法律性质看,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只是“明细数据”,与普通证券账户记录“证券持有”的情形存在本质的区别。第三,从技术角度看,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规则进行统一编码,但由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印制该公司的信用证券账户卡。第四,从业务流程看,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须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维护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记录,因此也有人将融资融券证券账户体系概括为“看穿式”二级账户体系。

二、为什么投资者不能使用普通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业务涉及证券公司对客户授信,基于风险管理的考虑,证券公司需要向客户收取担保物。担保物包括客户提交的保证金(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也包括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的款项。信用证券账户的设计综合考虑了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未来发展和监管需要等因素。

首先,引入信用证券账户考虑了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需要。引入担保证券账户和信用账户二级明细,将使担保证券独立于投资者的自有证券资产,有利于证券公司管理客户的信用风险。

其次,引入信用证券账户还考虑了融资融券业务未来发展的需要。将担保证券统一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这个大账户下,将有助于券商形成集中担保证券的“证券池”,也有助于降低技术系统的复杂性,减少操作风险。

第三,引入信用证券账户也有监管方面的考虑。信用证券账户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体系下客户资金台账的性质类似,同属二级账户。借助这种证券和资金对称的专用账户架构,可形成融资融券业务封闭的账户体系,便于监管机构掌握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实施有效监管。

三、为什么融资融券账户体系要强调“看穿”

“看穿式”账户体系的设计,主要是考虑了在保障证券公司担保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保护参与融资融券投资者的资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在融资融券担保证券统一记在证券公司总账的情形下,由第三方进行明细账的维护,可以有效防范个别证券公司伪造和篡改记录,违规挪用和串用客户担保证券等违规行为,有利于保障融资融券客户的权益。

四、为什么对于融资买入股票和提交充抵保证金的股票,投资者名义上不再具备股东身份

这一制度安排的本质是对债权人担保权益的保护。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双方最重要的法律关系。投资者无须担心这种制度安排会对其享有担保证券相关权益产生任何实质上的影响。投资者仍能依法收取其应得的现金红利、红股等上市公司分派的权益,也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参与股东大会投票等公司行动。另外,《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还将这些担保证券定义成信托财产,因此,尽管这些担保证券由证券公司“名义持有”,但与证券公司自有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融资融券投资问答及实例分析

一、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二、什么样的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三、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做什么准备工作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四、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入数量、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融资”标识、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卖出数量、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融券”标识、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五、融券卖出申报价格有什么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六、投资者如何了结融资交易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七、投资者如何了结融券交易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采用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时,其买券还券申报内容应当包括: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入数量、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融券”标识、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需要指出的是,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了用于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八、融资融券期限最长是多少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九、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何限制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同时,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也不得用于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融资融券,普通散户投资者能否参与?哪些股票将成为融资融券的对象?哪些券商将成为试点公司?

焦点1:保证金比例(5000元保证金可融1万元)

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究竟是多少?这关系到今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融券将投资收益放大多少倍。

所谓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在买入股票时,只需投入部分保证金,而其余资金由券商代为支付。根据测试方案,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均为50%。

实例解读:

如果投资者要融资,其投入的保证金为5000元,那么该投资者可从券商处融得10000元。这样,该投资者融资后总市值为1.5万元。

如果投资者要融券,其现有的可充当保证金的证券的市值为5000元。那么,该投资者可融得的证券市值为10000元,融券后的总市值为1.5万元。

焦点2:维持担保比例(亏多了要追加保证金)

在规定保证金比例的同时,深交所还规定了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30%。如何理解130%的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据深交所技术人员介绍,这一比例是券商控制风险所需要随时关注的,相当重要。

实例解读:

以前面的例子为准,客户融资融券后,市值为1.5万元,如果某天其总市值减少到1.3万元以下(即融得资金或证券市值的130%)时,券商将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者强制平仓。

那么,究竟客户需要追加多少保证金呢?

据介绍,“130%”是交易所规定的一个底线,只要不低于这个比例就可以了。当然,券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追加的比例,如140%或150%,以降低券商风险。

焦点3:标的证券(深圳100成份股是重点)

哪些股票可以成为融资融券的对象呢?

据深交所提供的测试方案看,深圳100指数的相关成份股以及深圳100ETF将成为融资融券的对象。

据了解,可以融资买入的股票,包括所有的深圳100指数成份股以及深圳100ETF;而可以融券卖出的股票,根据测试方案,仅有G万科(000002,收盘价5.86元)和深圳100ETF可以融券卖出。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上述股票仅为测试所用,并不一定是最终名单。但很可能将在深圳100指数成份股中确定最后的名单,当中一些明显的庄股或者流通市值、流通股本不能达到要求的个股将被剔除。

焦点4:股票折算率(股票充当保证金打7折)

作为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既可以用现金,也可以用规定范围内的证券。如果有1万元的股票,能否融得1万元呢?

由于证券股价经常波动,因此不可能与现金等同使用,若要充当保证金,将被折价。

可充当保证金的股票折价率为70%,深圳100ETF为90%、国债为95%、封闭式基金为80%。也就是说,如果用1万元市值的不同证券,将按照不同的折算率充当保证金。

焦点5:参与方(散户有望参与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即将开始实施,散户能否和机构客户一样参与其中?深交所有关人士表示:“从规章的制订角度而言,如果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散户和机构客户进行区别对待,是不合适的。因此,规则中可能不会限制普通投资者参与。”

不过,最终券商选择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是否同意普通投资者参与,将由券商自己控制,因为券商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哪些券商有望入围试点。

哪些券商可以进行融资融券呢?显然,由于是试点,融资融券业务将在少数券商甚至少数券商的部分营业部进行试点。

美国的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市场一项普遍和成熟的交易制度。从境外资本市场发展过程看,对完善市场功能起到诸多积极作用,首先,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价格,为市场提供双向的交易机制,通过融券卖出或融资买入,提高证券价格发现的效率;第二,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第三,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避险工具;第四,与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相比,其杠杆较小,总体风险更为可控,可以为日后推出股指期货等杠杆更高的金融衍生工具做出有益尝试,并可作为相关套保或套利操作的支持工具;最后,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和盈利模式,提高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运用效率。

放眼全球各主要资本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路径各异。欧美市场起步较早,17世纪开始出现并兴起,而亚洲市场则是在近数十年才开始引进并逐步成熟。在国内,近年来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等一系列市场基础建设的完善,已为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提供了必要条件。本文从背景介绍、运行机制和制度安排、主要特点等方面介绍美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状况,以及通过适当的监管制度安排,促进其发挥市场作用的情况。

一、业务发展的市场背景

19世纪,融资融券交易(也称信用交易)开始在美国出现并迅速发展。信用交易大大增强了美国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同时,由于双向交易机制的存在,信用交易多次在股价被严重低估和高估时,发挥了促使股价回归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股市上涨的后期,卖空交易往往有助于抑制市场泡沫的膨胀。

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使道琼斯指数下跌了近90%,虽然研究表明并非信用交易所致,但监管部门逐渐意识到信用交易过度的风险,开始实施法律管制。不久,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形成了美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法律体系。200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规则SHO》,取代《证券交易法》中卖空交易相关条款。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又采取颁布卖空禁令、修改《规则SHO》以及加强卖空交易信息披露三项措施,进一步完善信用交易监管体系。

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市场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交易机制,适当的监管,则保障了其积极作用的效果。

二、运行机制与制度安排

美国证券融资交易的主要运作过程由投资者、证券公司和银行三个环节组成,其中证券公司扮演着关键的角色。证券公司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另一方面又向银行办理转融通。而在融券交易方面,转融通的对象范围更广包括其他证券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在内的证券提供者。

在法规制度安排方面,国会1933年和1934分别通过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规定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联储的定位、在信用交易中的监管范围和职能等。这两个机构在此上层法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监管规则,对信用交易中的授信和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另外,证券交易所和协会作为自律机构,也从自身角度对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提出具体要求。

1.《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

在信用交易方面,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证券个案的执行和监督机构,美联储制定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来奠定相应的法律基础;同时强调对各类型的交易活动要进行严格的监管,防止市场操纵行为。

2.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业务规则

美联储主要对信用交易授信方面进行规定:一是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当贷款方违反相应规则时,借款人向其借款也属违法,同时,向国外借款也会受到保证金比率约束;二是以上市交易证券为担保,并用于购买证券的任何形式贷款,都要受法定保证金比率的限制;三是证券经纪公司对客户信用交易的贷款不得超过其抵押证券的价值;四是银行通过证券担保购买或持有政府债券,其融资金额不得超过抵押证券的价值。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对证券信用交易行为进行规定:包括证券卖空的定义和范围,如何确定证券交易头寸的长短,对证券卖空交易的价格限制条款等。这些规则生效60年来未作改变,对维护美国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作出了贡献。但随着监管的发展,自上世纪末以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研究修改卖空管理规则,着手制定《规则SHO》。2004年8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式发布《规则SHO》,以取代《规则10a-1》、《规则10a-2》和《规则3b-3》,同时修改了《规则105》,从而形成了美国证券市场完整的监管体系。

3.自律组织制订的操作规则

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例,在其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细则中,对最低起始保证金比率、信用交易账户的最低维持保证金比率、补交保证金的期限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三、呈现三大显著特点

美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在发展历程中,呈现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市场化程度高

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市场化。在制度设计上,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制度。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完全由市场参与者自发完成,这种信用交易的市场化特征,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金融市场自身的发达。

2.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

在美国的融资融券交易模式中,主要体现在银行、证券公司、基金、保险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各个主体之间的广泛联系。在融资融券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只是作为普通投资者,在专业化分工体系下,其融资或者融券的行为都通过交易经纪公司来进行。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也是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3.融券渠道多样化

美国的证券信用交易,除了交易指令需要专门的证券公司来委托进行外,几乎是一个全面开放的市场,市场参与者的限制较少,融券券源的来源渠道广泛。特别是由于大量的保险基金、长期投资公司、院校投资基金等长期投资主体的存在,美国的证券长期持有者非常多,为信用交易活动提供了丰富且稳定的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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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易的本质_融资融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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