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理行为到言语行为:电荷动词的出现_行为动词论文

从物理行为到言语行为:嘱咐类动词的产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动词论文,言语论文,物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引言

汉语史上反复出现一种从物理行为(physical act)到言语行为(speech act)的词义演变,包括嘱咐、吩咐义动词的产生,如:

(1)a.大夫不揄绞,属于池下。(《礼记·杂记上》)[大夫葬礼上车饰不得用画有雉形的绞缯系在池饰下。揄绞,画雉形为饰的绞缯,古代葬礼用作幡。池,缘饰之名,其形象水池,故名。]

b.公属孔父立殇公。(《史记·十二诸侯年表》第二)

(2)a.向地拜者,谓大夫视奴客婢使,亦有五事。一者当以时饭食与衣被……五者分付之物当使平等。(东汉安世高译《尸迦罗越六方礼经》卷1,01/0251c)

b.只如当时分付二祖,是个甚摩意旨?二祖于达摩边承领得个什摩事?还有人举得摩?(《祖堂集》卷13)

(3)a.[太鸾]忙将正印交代土行孙,当时挂印施威,领本部人马,杀奔西岐城下。(《封神演义》54回)

b.我正为亲家老爷面子上有句话交代你们,你先见到这里,更好。(《儿女英雄传》33回)

例(1a)“属”是系的意思(郑玄注:“属,犹系也”),(1b)是嘱咐义;例(2a)“分付”是词组,为分别付与义。(2b)“分付”即今之吩咐;例(3a)“交代”是交给义,(3b)“交代”是吩咐义。“属、分付、交代”分别在汉代、唐五代、清代产生嘱咐、吩咐义。为什么不同时代会反复出现从物理行为义到言语行为义的演变?或者说,导致这种演变的机制是什么?这种词义演变需要什么样的句法条件和语用条件才能实现?本文打算回答这几个问题。

二 定义

沈家煊(2003)指出,“我们的概念系统中存在三个不同的概念域,即行域、知域、言域。反过来,这三个概念域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在语言的许多方面都有反映。”词义演变与新词产生是其中相关的两个方面。

本文所谓“物理行为”即属于行域,指发生于外在物理空间的行为,表示这类行为的动词叫物理行为动词(physical act verb,简写为PAV),Traugott(1991)叫作spatial terms。相应地,言语行为、认知行为分属于言域、知域,它们的共同点是不占据外在物理空间。言语行为指吐词表义、发言为声的行为,表示这类行为的动词即言语行为动词(speech act verb,简写为SAV)①。Leech(1983:203-204)定义为其基本意义具有“说”的性质的动词。

Leech(1983:204)发现在SAV与非SAV之间有模糊与重叠地带。我们划分为四个层次:唯SAV(如“告诉、答应、建议、商量”等),准SAV(如“感谢、埋怨、总结、托付”等),类SAV(如“交流、采纳、坚持、卖弄”等),非SAV(如“调查、竞选、爬行、撞击”等)(张雁,2007)。本文要讨论的是唯SAV,即这些动词在共时层面只表示言语行为,不表示物理行为或认知心理行为,如“嘱咐(付)”、“吩咐(分付)”,自唐五代以后迄至现代,都只是表示口头上告诉对方做什么、不做什么,或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绝不涉及物理空间、认知心理方面的行为。而表示请人照料某人某物或办理某事的“托付”则不同,这个词自南北朝时期产生以来,其意义始终兼跨物理行为和言语行为两个范畴。如例(4)所示:

(4)a.他将秦琪托付我处,今被关某所杀,怎肯干休?(《三国演义》25回)

b.前次将印好好交代托付于你,你送往哪里去了?(《七侠五义》106回)

c.施生忙又托付店家请医生去。(《七侠五义》96回)

例(4a、b)显示,“托付”所表行为涉及受事(“秦琪”、“印”)在施事和与事之间有物理空间的转移,现代汉语仍然说“把某人某物托付给某人”,但“嘱咐”、“吩咐”不可以。(4c)是托付某人做某事,这跟“嘱咐”、“吩咐”用法相同。可见,“托付”兼跨言、行二域,是一个准SAV。

一般文献中谈到的SAV,多指以言行事动词(illocutionary verb)②。本文所讨论的嘱咐类动词属于以言行事动词中的指令类(directive),表达的是通过言语行为使某人做某事这一概念。上古汉语表达这一概念的主要是“命、令、谓”等词,《广雅·释诂》卷一下:“令、谓、命,使也。”这类SAV都可出现于(1b)“属”所显示的句法结构中:

(7)a.语义上表示通过言语行为使某人做某事;

b.句法上用于结构(5),不用于结构(6)。

根据以上标准,下面依次说明“属、嘱累、委嘱、付嘱(属)、嘱付(咐)、分付(吩咐)、交代”等词演变为嘱咐类SAV的过程③。

三 嘱咐类SAV产生的过程

3.1 PAV→准SAV→唯SAV:属(嘱)

属,“嘱”的本字,《说文·尾部》:“连也,从尾,蜀声。”本义是连接,又引申为佩系、附着义,如:

(8)a.泾属渭、汭。(《尚书·禹贡》)

b.若不获命,其左执鞭弭,右属橐鞬,以与君周旋。(《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c.君子无易由言,耳属于垣。(《诗经·小雅·小弁》)

d.使罪人三行,属剑于颈,而辞曰……(《左传·定公十四年》)

例(8a)是连接义;(8b)是佩系义,跟(1a)同义;(8c、d)是附着义,即耳朵贴在墙上(听),把剑贴在脖子上。托付义从佩系、附着义引申而出,如:

(9)a.公与管仲属孝公于宋襄公,以为大子。(《左传·僖公十七年》)

b.宋穆公疾,召大司马孔父而属殇公焉。(《左传·隐公三年》)

c.吾见儿在帝侧,帝属我一翟犬,曰:“及而子之壮也,以赐之。”(《史记·赵世家》)

例(9)“属”都是托付义,都涉及具体的人或物的转移。跟例(8)比较起来,行为的物理空间特征减弱了,更多表示社会关系的转移。(9b)《左传》例和(1b)《史记》例叙述的是同一事件,但两个“属”的意思不同,(9b)是托付义,说的是把殇公托付给孔父;而(1b)是嘱咐义,说的是嘱咐孔父拥立殇公。或许(1b)还可以解释为托付义,以下用例则只能解释为嘱咐义:

(10)a.居数年,其子穷困负薪,逢优孟,与言曰:“我,孙叔敖子也。父且死时,属我贫困往见优孟。”(《史记·滑稽列传》)

b.延寿三子皆为郎吏。且死,属其子勿为吏,以己为戒。子皆以父言去官不仕。(《汉书·韩延寿传》)

例(10)两个“属”都用于句法结构(5),语义上不涉及任何物的转移,只表示口头上叫人做什么、不做什么,是一种纯粹的言语行为。

3.2 准SAV→唯SAV:嘱累、委嘱(属)、付嘱(属)、嘱付(咐)

3.2.1 嘱累

“嘱累”始用于东汉佛经,表托付义,是一个同义复合词(胡敕瑞,2002:24)。“累”在上古已用作托付义,如:

(11)庄子钓于濮水,楚王使大夫二人往先焉,曰:“愿以境内累矣!”(《庄子·秋水》)[唐成玄英疏:“愿以国境之内委托贤人。”]

“嘱累”用作托付义的例子,如:

(12)a.佛语阿难:“我瞩累汝是般若波罗蜜,谛持谛念。……我累汝阿难是般若波罗蜜,何以故?”(东汉支娄迦谶译《道行般若经》卷10,08/0477b)

b.尊者阿难告优多罗曰:“我今以此增一阿含瞩累于汝,善讽诵读,莫令漏减。”(东晋瞿昙僧伽提婆译《增壹阿含经》卷1,02/0551a)

“嘱累”从托付义引申出嘱咐义,如:

(13)a.时离垢成就,功称如来,瞩累净命比丘,于后末世当护正法。嘱累已后,乃取灭度。(西晋竺法护译《佛说济诸方等学经》卷1,09/0375c)

b.同光三年乙酉岁十二月,瞩累门人廷珪曰:“吾今化缘将毕,为吾进遗表达于宸听,宜各努力,理无相代。”言讫,人丈室右胁而终也。(《宋高僧传》卷27,50/0883c)

例(13a)第一个“嘱累”用于句法结构(5),(13b)带直接引语。

3.2.2 委嘱(属)

“委嘱(属)”最早在东汉佛经中出现,表托付义,后在中土文献中也有用例,如:

(14)a.太后曰:“……若病可治,愿以王命委嘱童子。”(东汉安世高译《佛说奈女祇域因缘经》卷1,14/0900a)[按,童子指祇域,被征召来治王病。]

b.其父临死以相委嘱,故收养之。(晋袁宏《后汉纪》卷18)

跟“嘱累”一样,“委嘱”在托付义上也是一个同义复合词。“委”表托付义的例子,如:

(15)a.王使委于三吏,礼之如侯伯克敌。(《左传·成公二年》)[杜预注:“委,属也。”]

b.齐王自以儿子年少,不习兵革之事,愿举国委大王。(《史记·齐悼惠王世家》)

“委”不曾有嘱咐义。“委嘱(属)”之嘱咐义自托付义引申而出。例如:

(16)a.衾虎且与圣人取别,面辞合朝大臣,来人自宅内,委嘱妻男合宅良贱:“且辞去也!”(《敦煌变文校注·韩擒虎话本》)

b.东君爱惜与先春,草泽无人处也新。委嘱露华并细雨,莫教迟日惹风尘。(南唐成彦雄《柳枝词》九首之三,《全唐诗》卷759)

例(16a)“委嘱”带直接引语;(16b)用于句法结构(5)。

3.2.3 付嘱(属)

“付嘱(属)”产生于南北朝时期,表托付义,如:

(17)废帝,文皇帝之嗣子。年七岁,文皇帝托于安定公……[公]不能训诲有成,致令废黜,负文皇帝付属之意,此咎非安定公而谁?(《周书·文帝纪下》)

例(17)“付属”与前文的“托”相照应,托付义很明显。在这个意义上,“付嘱(属)”也是一个同义复合词。“付”表托付义的例子,如:

(18)至帐下,把其手曰:“孤以首领相付矣。”(《后汉书·袁绍传》)

跟“属”不同,“付”没有引申出嘱咐义。“付嘱(属)”从托付义引申出嘱咐义大概始于唐代。

(19)a.金珍等付嘱楚州总管刘慎言云:“日本国僧人到彼中即发遣交来。”(《入唐求法行礼巡记》卷4)

b.其越王退兵还国后,乃吴王致疾临死之时,付嘱太子夫差:“汝后安国治人,一取国相子胥之语。”(《敦煌变文校注·伍子胥变文》)

c.应更付属楼头,丁宁笛伴,莫把声声彻。(宋沈瀛《念奴娇》,《全宋词》1650页)

(19a、b)“付嘱”带直接引语,(19c)“付属”与“丁宁(叮咛)”共现于句法结构(5)。

3.2.4 嘱付(咐)

“嘱付”是“付嘱”的同素异序词。唐五代时由托付义演变为嘱咐义。不过唐以前文献中很少用“嘱付”,《旧唐书》及以前史书中都没有用例,我们在佛经中发现了几例。以下(20)“付嘱”与“嘱付”在同一上下文中互见,(21)为同经异文,(21a)用“付嘱”,(21b)用“嘱付”,(22)是“嘱付”在唐代的用例,皆托付义。

(20)尔时诸比丘尼,在毘舍佉母所作精舍安居,竟无所嘱付,空寺出行,于后火起。……毘舍佉母诃责言:“云何在我精舍安居,不付嘱而去,致使火烧?”(刘宋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译《弥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卷13,22/0089c)

(21)a.汝等文殊,当为四部广说大法。……乃至迦叶阿难等来,复当付嘱如是正法。(北凉昙无谶译《大般涅盘经》卷10,12/0428b)

b.文殊汝等,当为四部广说大法。……乃至迦叶阿难等至,复当嘱付如是正法。(宋慧严等依《泥洹经》增撰《大般涅盘经》卷10,12/0669c)

(22)a.其母年老困疾将死,持其衣服嘱付于女,具说前事。(唐义净译《根本说一切有部昆奈耶破僧事》卷4,24/0118a)

b.大师领金讫,将一万粒舍利、新经两部、造敕五通等,嘱附小子,请到日本答谢国恩,小子便许。(《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3)

例(22b)“嘱附”即“嘱付”,用的是句法结构(6),由“将”将受事论元引介于动词前,充当受事论元的是物(“一万粒舍利、新经两部、造敕五通等”),因此,尽管后续句(“请到日本答谢国恩”)是施事“大师”对与事“小子”说的话,此例“嘱附”仍只能解释为托付义。唐五代以后“嘱付”基本上只用作嘱咐义。如:

(23)a.山禽枝上语谆谆,再三琐琐碎碎,嘱付叮叮咛咛。你且道,他叮咛嘱付个甚么?(《五灯会元·灵隐慧远禅师》)

b.金莲慌了手脚,使春梅忙叫小厮到房中,嘱付千万不要说出来。(《金瓶梅词话》12回)

例(23a)“嘱付”与“叮咛”同义并用,(23b)用于句法格式(5),只是受事承前省略了。

3.3 PAV→唯SAV:分付(吩咐)、交代

3.3.1 分付(吩咐)

“分付”在东汉时期是一个词组,分别付与之义,如前文例(2a),又如:

(24)宾客争问所当得,涉乃侧席而坐,削牍为疏,具记衣被棺木,下至饭含之物,分付诸客。(《汉书·游侠传》)

后来逐渐凝固成词,表交付之义,如:

(25)a.报言:“若能尔者,与我同居,给尔衣食,所有家务咸代我知。”即随至舍,所有家业并皆分付。(唐义净译《根本说一切有部昆奈耶》卷2,23/0634a)

b.身是邓伯道,世无王仲宣。祗应分付女,留与外孙传。(白居易《题文集柜》诗)

c.后时王患……即唤太臣平章,多与受用资具财物,便寄达摩,分付臣边,令其覆护。(唐义净译《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破僧事》卷18,24/0195c)

例(25a)叙述的是一个克妻多人的老者经友介绍娶一个改邪归正的老淫女的故事,此“分付”的与事只有老淫女一人,“分”在复合词中还有意义的话,或许可以理解为所有家业都一一交付给她。(25b)是白居易晚年做了文集柜之后写的一首诗,白居易只有一个女儿阿罗长大成人,尽管白氏文集宏富,也无须分别交付给她,因此,这个“分付”只有交付义。(25c)“分付”的受事是人,即王的上宫夫人“达摩”,王担心死后,儿子继位,要杀她,于是将她交给他的一个亲近大臣,命其保护。“分付”在唐五代时期直接从交付义引申出吩咐义,如前文例(2b),又如:

(26)a.虽向槛前窥下界,不知窗里是中天。直须分付丹青手,画出旌幢绕谪仙。(唐方干《尚书新创敌楼》诗之二)

b.待公事分配总毕,必知宁帖无事,即令王式与崇宪等,自领两道兵马,直到汴州,分付仲齐及滑州节将各押领送归本道。(《唐大诏令集》卷99咸通三年八月降徐州为团练敕)

例(26)两个“分付”的句法结构都与(5)同。(26a)江蓝生、曹广顺(1997:122)释为嘱咐、嘱托。唐五代以后的用例,如:

(27)a.叫你出来,分付你少则声,颠倒说出一篇来,这个苦恁的好!(北宋话本《快嘴李翠莲记》)

b.(正旦云:)父亲息怒,宽容瑞兰一步,分付他本人三两句言语呵,咱便行波!(《元刊杂剧三十种·闺怨佳人拜月亭》二折)

3.3.2 交代

“交代”本为职务移交义,元明间引申出物事交付义,到清中叶期间从交付义演变为吩咐义(张雁,2004、2006)。前文例(3a)即交付义用例,又如:

(28)a.次后山南守将史进等,已将州务交代新官,随后也到。(《水浒全传》108回)

b.那日孟玉楼在月娘房内攒了帐,递与西门庆,就交代与金莲管理使用银钱,他不管了。(《金瓶梅词话》76回)

例(28a)仍然是职官移交过程中的交付行为,(28b)表达的也是职事移交,句法上已变成递系结构。而表示吩咐义的“交代”,其典型用例正是递系结构,如:

(29)a.所以特地出来传了地保,硬要他在保状上也具个名字,并交代他切要留心。(清李宝嘉《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95回)

b.[桂花]交代用人,从此叫那土老儿做老爷,叫自己做太太。(同上,3回)

3.4 小结

“属、付嘱、嘱付、委嘱、嘱累、分付、交代”这七个词在不同历史时期都从表示物理行为或其意义与物理行为相涉演变为表示言语行为。其中,“属”经历了“PAV→准SAV→唯SAV”三个阶段;“付嘱、嘱付、委嘱、嘱累”经历了“准SAV→唯SAV”两个阶段,这几个词都是由“属(嘱)”构成的复合动词,其意义演变的过程也好像是“属”的接力跑。值得注意的是,“付、委、累”作为单音词都未变成唯SAV。“分付、交代”经历了“PAV→唯SAV”两个阶段。

各词的本义(源出义)与引申义及其产生时代可列表如下:

表中词语成为SAV之后,有的书写形式发生了变化,如:属→嘱;嘱付→嘱咐;分付→吩咐。书写形式的变化,一方面标示了词语意义及所属范畴的变化,另一方面也掩埋了词源以及词义变化的机制和条件。

四 嘱咐类SAV产生的机制

嘱咐类SAV的产生源于托付义和交付义的演变,而托付义又引申自连接、附着义,这些意义都有一个共同的语义特征[传递],表示物理空间中的传递行为。连接、附着义演变为托付义,交付义演变为嘱咐义,其语义特征[传递]并没有变化,变化的只是语义特征所属的范畴,即从物理空间行为变为不占物理空间的言语行为。这就是隐喻文献所说的,源域的语义特征映射到了目标域,从而使词义发生了跨范畴变化④。

Reddy(1979)以导管隐喻(conduit metaphor)说明语言的功能像导管一样将思想在说者与听者之间传递。Sweetser(1990/2002:20)进一步认为,言语行为被隐喻性地当作言说者之间物的交换或传递,这个物就是作为意义容器的语言形式。Traugott(1991)调查发现,英语大约75%的SAV来源于空间语词(spatial terms),都属于隐喻性的变化。例如:

(30)a

ssert

suggest

(31)admit,commit,dismiss,permit,promise,submit

command,demand,commend,countermand,recommend

例(30)(31)英语的SAV都源自拉丁语中具有[传递]特征的PAV,与汉语嘱咐类SAV的产生如出一辙。

然而,上文3.4节提到同样具有[传递]特征的“付、委、累”等词都未成为唯SAV,现代汉语中“送、交、交付”等词也非SAV。可见,嘱咐类SAV的产生,仅以隐喻来解释是不充分的,还需探讨其句法、语用方面的条件。

五 嘱咐类SAV产生的句法条件

5.1 受事论元空出,或未完全指派(underspecified)

词义的变化多始于可以做出两解的时候。具有[传递]特征的PAV和准SAV的受事论元在句法结构中不出现时,就是如此。例如:

(32)函冶氏为齐太公买良剑,公不知善,归其剑而责之金。越人请买之千金,折而不卖。将死而属其子曰:“必无独知。”(《战国策·卷二·西周》)

(33)且先帝付嘱微臣,唯令辅导陛下,今谏而不从,实负顾托。(《周书·宇文孝伯传》)

(34)家财分作于三亭,二分留与于慈母,内之一分,用充慈父之衣粮。更分资财,禜(营)斋布施于四远。嘱付已毕,拜别而行。母生悭吝之心,不肯设斋布施。(《敦煌变文校注·目连变文》)

(35)宝珠常在我头髻,今日分明言告弟。暮去朝来受苦辛,劳心在意须藏闭……除却路途分付弟,别人借问莫教知。(《敦煌变文校注·双恩记》)

(36)[宝玉]说着,便袖着那杯,递与贾母房中小丫头拿着,说:“明日刘姥姥家去,给他带去罢。”交代明白,贾母已经出来要回去。(《红楼梦》41回)

例(32)说的是函冶氏临死前嘱咐儿子一定要让更多人知道其剑之善。若从语境中补出“属”的受事(剑),则应理解为托付义。例(33)“付嘱”的受事是“陛下”这个人,由于结构中没有出现,所以此例可理解为嘱咐义;而从下文“顾托”一词来看,则应理解为托付义。例(34)“嘱付”受事空出,既可理解为“(家财)嘱付已毕”,即把家财托付给母亲处理,也可理解为“嘱付(慈母处置家财)已毕”,即嘱咐母亲如何处理家财。例(35)“分付”可理解为吩咐义,若补出受事(即上文所说的“宝珠”),则为交付义。例(36)“交代”,周定一等(1995:419)释为“嘱咐”,若据上文补出受事(“那杯”),则仍可理解为交付义。

5.2 句法结构容许重新分析

具有[传递]特征的PAV和准SAV的受事论元前置作话题主语,或承前省略时,句法结构容许重新分析。

受事论元前置所带来的结果有二:(一)受事由域内论元变为域外论元,与动词的语义联系减弱。(二)动词之后除了与事,没有其他成分,形成一个开放结构,易于与后续VP或小句建立句法语义联系。重新分析基于这两个结果而发生。且看“付嘱”用例:

(37)又问:世尊僧伽梨当置何处,钵盂锡杖复置何处?答曰:世尊伽梨坚疾天,令善护持,钵盂锡杖频伽天,随在供养。(《法苑珠林》卷38,53/0589b)

例(37)“付嘱”容许托付义、嘱咐义两解。理解为嘱咐义,要依赖后续小句的两个特点:(一)后续小句中的动词“护持”、“供养”分别与“付嘱”共享前置为话题的受事(即“世尊伽梨”、“钵盂锡杖”),它们的施事是“付嘱”的与事(“坚疾天”、“频伽天”)。(二)后续小句的内容是“付嘱”所表行为的意图。“”后续小句中的“令”字标明了这点,若去掉“令”,则这个后续小句可看成“付嘱”的递系宾语。“”的后续小句正是如此。再看“分付”用例:

(38)百姓无田业者,任其所欲,即各差清强官押领……至都,分付洛州,受领支配。(《唐大诏令集》卷99天授二年七月九日置鸿宜鼎稷等州制)

例(38)“分付”容许交付义、吩咐义两解。理解为吩咐义,也要依赖后续小句。句法结构的重新分析可表示如下⑤:

(39)a./托付/、/交付/:

5.3 论元角色与类型容许变化

从(39a、b)和(40a、b)可以看出,具有[传递]特征的PAV和准SAV要获得嘱咐义、吩咐义,重新分析需完成三个操作:(Ⅰ)将前置为话题主语的人、物类受事的语迹从域内论元位置上删除,作为PAV的受事论元不为SAV所容纳。(Ⅱ)原结构中的重新分析为。(Ⅲ)将表示传递行为意图的后续VP分析为言语内容,占据空出的域内论元位置。其中,Ⅰ为深层结构的变化,句法表层看不出来;Ⅱ为论元角色的变化;Ⅲ既涉及深层结构的变化,也涉及论元角色及类型的变化。被分析为言语内容的后续VP表示的是未然事件,其论元角色为增事(incremental theme,或叫增生客体,可看作受事的一种)。下面例(41a、b)(42a、b)是“付嘱”、“分付”域内论元角色与类型变化前后的用例。

(41)a.如法书写受持读诵此经典者,我亦付嘱汝诸大众加被护持。(唐菩提流志译《不空罥索神变真言经》卷29,20/0393a)

b.世尊涅盘时付嘱魔王造塔,令付帝释及四天王并大魔王。(《法苑珠林》卷98,53/1008c)

(42)a.河阴见在米及诸道先付度支、巡院般运在路钱物,委度支依前勾当,其未离本道者,分付观察使发遣。(《旧唐书·崔造传》)

b.便同浑家王氏收拾随身衣服,打叠个包儿,交与老王背了,分付二姐看守家中。(北宋话本《错斩崔宁》)

例(41a)“付嘱”可以有托付义、嘱咐义两解,(42a)“分付”可以有交付义、吩咐义两解。理解为托付义、交付义时,这两例应分析为(40a),“汝诸大众”、“观察使”的论元角色是与事,其后有空出的受事,分别是“此经典”、“未离本道者”;理解为嘱咐义、吩咐义时,这两例应分析为(40b),“汝诸大众”、“观察使”的论元角色变成受事,其后接增事,分别是“加被护持”、“发遣”。例(41b)“付嘱”、(42b)“分付”则只能理解为嘱咐、吩咐义,这两例都没有前置或承前省略的人、物类受事,其句法结构与(40b)略异,而域内论元的角色与类型相同,即充当近宾语的“魔王”、“二姐”都是受事,充当远宾语/递系宾语的“造塔”、“看守家中”都是增事,是表示言语内容的未然事件。

增事由表示未然事件的动词短语充当,是嘱咐类动词成为唯SAV的标志。然而,只有表示言语本身的“(几句)话/言语”等元语言名词可充当增事时,嘱咐类动词才与作为准SAV的“托付”划清界限,如3.3.1节的例(27b),又如:

(43)(旦)叫俺婆婆来,嘱付他几句话咱。(刽子)那婆子近前来。你媳妇要嘱付你话里。(关汉卿《窦娥冤》三出)

例(43)“嘱付”和例(27b)“分付”都是到元代才带上元语言名词的增事宾语。这表明,作为唯SAV的嘱咐类动词自PAV演变而来的过程,可看成是其域内论元角色与类型逐步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可表示为:

(44)人、物>事件>元语言

受事增事增事

/交付//托付//托付//嘱咐、吩咐//嘱咐、吩咐/

(注:>表示域内论元类型变化的方向,也表示包含于关系,即左边包含于右边)

大致说来,交付义和托付义共享人、物类论元,但交付义不能享有以动词短语为形式的事件类论元,而托付义可以⑥;托付义、嘱咐义共享事件类论元,但托付义不能享有元语言类论元,而嘱咐义可以。可见,嘱咐类动词自PAV演变成唯SAV,最关键的是,这些动词容许域内论元角色与类型不断变化。

5.4 小结

本节从论元空出/未完全指派、句法结构容许重新分析、论元角色与类型容许变化这三个方面论述了嘱咐类SAV产生的句法条件。虽说这三者是词义演变的前提条件,但词义演变与句法行为之间更多的是一种互动共变关系。⑦

歧义通常是语义和句法变化的起点(蒋绍愚,2004a)。本节容许两解的例子都属歧义现象。论元未完全指派、句法结构容许重新分析、论元类型容许变化是造成歧义的原因。需指明的是,那些句子中的动词本身并没有歧义,如(32)“且先帝付嘱微臣”中的“付嘱”,若说话人说成“先帝以陛下付嘱微臣”,指定它的受事论元,就不容许理解为嘱咐义了。也就是说,这里的歧义是说话人未完全指定论元,从而留出句法空位造成的(Jaszczoh,2002/2004:242)。这是一种语用现象。

六 嘱咐类SAV产生的语用条件

6.1 言语行为语境中的诱导推理(invited inference)

具有[传递]特征的PAV演变为嘱咐类SAV,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是,它们都用于有言语行为的语境。上文(37)“付嘱”、(25c)(38)“分付”都有“令/嘱令V”作后续小句,即为明证。且以(25c)为例说明,重新编号如下:

(45)便寄达摩,分付臣边,令其覆护。(唐义净译《根本说一切有部昆奈耶破僧事》卷18,24/0195c)已知(45)后续小句是“分付”所表行为A的意图B,这种语境诱导听者或读者做出如下推理⑧:

(46)行为A有意图B;意图B通常由言语行为C传递;因此,行为A等于言语行为C。这种推理可展示如下:

(47)便寄,分付(A)臣边[],

令(C)其覆护(B)

从(47)可以看出,(46)所示推理,还基于一个条件,即表示行为A的动词的受事论元承前省略了。受事论元承前省略或前置为话题,从域内论元的角度看,都等同于未完全指派。这样,(46)所示就是动词域内论元未完全指派在言语行为语境中造成的诱导推理。上文例(32)“属”、(36)“交代”的前后分别有“曰”、“说”引导的直接引语,诱导读者或听者把“属”和“交代”理解为是跟“曰”、“说”同类的SAV。这种现象通常解释为语境赋义,实为读者或听者基于“属”和“交代”的域内论元未完全指派做出了如(46)一样的推理。

6.2 社会交际:行不离言,以言代行

具有[传递]特征的动词无论是PAV,还是SAV,大多描写的是社会交际行为。社会交际行为有个特点,即:行不离言,以言代行。且看“付嘱”用例:

(48)若比丘欲余行去时,房舍内水洒扫地令净。以巨磨涂地,褥枕晒令燥,语知床褥人作如是言:“长老,是床褥枕。”一切应示语。若知床褥人是下座者应语言:“当摄此床褥。”答言:“尔。”若上座者:“此床褥。”答言:“尔。”去不白者波夜提。(东晋佛陀跋陀罗共法显译《摩诃僧祇律》卷14,22/0342c)

例(48)“”相当于/交付/,“”相当于/交付说/,跟托付义略有差别。例中交付床褥的行为并不真正涉及物在空间中的转移,而只是用言语表示物权转移。“”描写的正是以言行事、以言代行的场景。这样,表示言语所代之行的动词往往就获得了言语行为的意义。前文(24)“分付”、(31)“属”、(33)“嘱付”,都是通过言语表示物权转移的例子,(35)“分付”、(36)“交代”所示物的转移行为只有在言语传达意图之后才算完成。

再看一个社会交际中无言不成行的实例:

(49)时王国中,有婆罗门,名檀腻羁。家里空贫,食不充口,少有熟谷,不能治之。从他借牛,将往践治,践谷已竟,驱牛还主。驱到他门,忘不嘱付,于是还归。牛主虽见,谓用未竟,复不收摄。二家相弃,遂失其牛。后往从索,言已还汝,共相诋谩。(北魏慧觉等译《贤愚经》卷11,04/0428b)

例中“嘱付”相当于/说交付/。借牛人做了还牛的行为,但没有说交还,所以牛主人认为他没有交还。没有说等于没有做,说什么等于做什么。社会交际行为的这种特点使很多PAV变成SAV(尤其是施为动词),或具有SAV用法,如Traugott & Dasher(2003:215)讨论过的“保”、“担保”,又如“赞成”、“约”等都是在这种语用条件下变成SAV的。

6.3 小结

具有[传递]特征的PAV演变为嘱咐类SAV的语用条件有两个:一是言语行为语境,二是描写社会交际。在这两个语用条件下导致词义演变的机制分别是推理和转喻,后者可从社会交际“行不离言、以言代行”的特点看出。5.3节(44)所示动词域内论元类型的变化中右边包含左边的现象也表明转喻的存在⑨。然而,5.2节显示,句法条件下导致词义演变的是重新分析。这样,第4节指出的隐喻作用似乎不见了。这种现象该如何解释?

七 隐喻、推理、重新分析在词义演变中的关系

且看三种机制在嘱咐类SAV所经历的演变过程(详见第3节)中的表现:

表2显示,在§3.2准SAV→唯SAV的演变过程中没有隐喻参与,因为这属于域内演变,而非跨域演变。据此可知,在§3.1中隐喻仅作用于PAV→准SAV的演变阶段。而在§3.3PAV→唯SAV的演变中,既有隐喻,也有推理和重新分析。且以“属”和“分付”为例说明。我们把(8d)、(9a)、(32)重新编号为(50a、b、c),把(42a)重新编号为(51):

(50)a.使罪人三行,属剑于颈,而辞曰……(《左传·定公十四年》)

b.公与管仲属孝公于宋襄公,以为大子。(《左传·僖公十七年》)

c.函冶氏为齐太公买良剑……将死而属其子曰:“必无独知。”(《战国策·卷二·西周》)

(51)阴见在米及诸道先付度支、巡院般运在路钱物,委度支依前勾当,其未离本道者,分付观察使发遣。(《旧唐书·崔造传》)

比较(50a)和(50b),可看出这两个“属”的句法结构完全一样,但意思不同,这是PAV→准SAV的演变,是典型的由隐喻导致的词义演变;而(50c)“属”托付义、嘱咐义两解,理解为嘱咐义是诱导推理与重新分析的结果。这种语境诱导读者把“属”理解为纯粹的传递施事意图(“必无独知其剑”)的言语行为。当读者这样理解时,“属”的宾语“其子”的论元角色就由与事变成了受事,这就是重新分析。重新分析的结果使推理出的新义得到巩固。后人转述这个故事时,很可能会说成“将死而属其子必无独知其剑”,跟(1b)、(10a、b)所示《史记》《汉书》的作者一样使用句法结构(5)。

与(50c)同理,对(51)进行重新分析的时候,“分付”已被理解为吩咐义,这从前文“委度支依前勾当”的“委”字(托付、委派义)即可判定⑩。当表示物理行为义的“分付”第一次被理解或使用为言语行为义时,听/读者或/写者一定做出了如6.2节(46)所示的推理。那是一种类比推理。把物理空间中传递物的行为跟通过言语传递意图的行为进行类比,就是语义特征[传递]从源域(物理行为)向目标域(言语行为)的映射。在句法、语用条件下看不到隐喻作用的缘故正在于此。上表(3.1)(3.3)所示的词义演变过程中,隐喻与类比推理事实上是同一回事,重新分析则是隐喻和推理所带来的句法行为。虽然类比推理不都是隐喻,但所有的隐喻都是基于相似关系的类比推理(Miller,1979; Gentner et al,2001; Traugott & Dasher,2003:28)。隐喻促动的词义演变通常不改变句法结构,如(50b);但在某些句法、语用条件下也会引发结构和组合关系的变化(即发生重新分析),如(50c)(51)等(11)。

至于6.3节指出,从社会交际行为的特点看,导致PAV→SAV演变的机制是转喻,这是因为行域与言域虽是不同范畴,但也紧密相邻。这是从不同角度观察的结果。若能证明转喻是基于相邻关系的类比推理,转喻与隐喻在词义演变中的作用或许能得到统一解释。

八 余论

以上将汉语史上反复出现的嘱咐类SAV的产生过程、机制和条件已基本阐述清楚。至此,可以简单讨论一下第4节提到的问题,即同样具有[传递]特征,“付、委、累”却没有成为唯SAV,现代汉语中“送、交、交付”等词也不是SAV的原因。

前一问题实际上是“付、委、累”为什么没有像(3.1)的“属”一样走向第二阶段的演变。根据表2可以知道,这些单音词很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包括词汇词义系统的变化)在语用和句法上不具备诱导推理和重新分析的条件,从而无法进一步演变。历史上是否果真如此,待另文论证。后一问题,以“送”为例:

(55)a.送你一颗糖。a'.这颗糖送你吃。*a".送你吃颗糖。

b.送你一句话。*b'.这句话送你听。*b".送你听句话。

(56)a.奉献家中一面瑟(筝),送君安置多人处。(《敦煌变文校注·双恩记》)

b.其巡陵仪式,宜令太常寺修撰一本,送令管陵县收掌。(《唐会要》卷20)

(55)中的“送”是赠送义,比较(55a)和(55b)可知,(55b)是隐喻用法,但这个“送”不能说是SAV,因为(55b')(55b")不合法。从(55a')合法而(55a")不合法可知,作为PAV,“送”的域内论元不容许有“人、物→事件”这种类型变化,句法结构不容许重新分析,听话人听到(55a')之后不能将“送”类比为使令一类的言语行为。

(56)中的“送”是送交、遣送义,(56a)与(55a')结构差不多,紧接有表示行为意图的谓词结构,(56b)“送令”连用,二者表层结构一致,整个小句相当于“送管陵县,令其收掌”。这表明历史上“送”完全具备重新分析的句法条件和诱导推理的语用条件。为什么条件具备而相应机制不能发挥作用(12)?要回答这个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承蒙蒋绍愚先生精心指导,曾提交国际中国语言学会第17届年会(2009年7月,巴黎),先后得到易福成、崔显军、李明等友人指正,匿名评审专家提出了中肯的修改意见,谨此一并致谢。

注释:

①关于言语行为的定义,参阅Austin(1962)、Searl(1969)、顾曰国(2002)、张雁(2007)的讨论。

②SAV可分为说话动词(locutionary verb,如说、聊、商量、争论等)、行事动词(illocutionary verb,如介绍、建议、表扬、批评等)和拟音动词(phonically verb,如嘀咕、咕哝、唧咕、嘘等)。参看Leech(1983:213-214),张雁(2007)。李明(2004)指出有语言动词(linguistic verb)和言语动词(speech verb)之分。

③“嘱托”也是一个嘱咐类动词,如:

(i)a.安居竟不得见房舍漏坏不治事而去……周匝尟火,当嘱托放牧人:“汝时时与我看视。”(《摩诃僧祇律》卷34,22/0503b)

b.薛姨妈命人请了张德辉来,在书房中命薛蟠款待酒饭,自己在后廊下,隔着窗子,向里千言万语嘱托张德辉照管薛蟠。(《红楼梦》48回)

c.於冰又嘱托了几句话,王经承满口答应,次早即邀於冰同出门去办事。(《绿野仙踪》6回)

但“嘱托”直到现代汉语仍有以人或物为受事的用例,如:

(ii)a.先公存日,曾将公子昭嘱托宋公,立为太子,群臣多有知者。(《东周列国志》32回)

b.诗人无疑是把妻子嘱托给大女儿和霍尔大夫护理、赡养了。(《读书》1986年第7期)

c.那时候佐佛来男爵自己把财产嘱托保管起来,这样所有的金钱才可以永远保全下去。(《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中译本第9章)

跟“托付”比较起来,这种用于句法结构(6)的例子不多,但这表明“嘱托”仍是一个准SAV因此,文中不讨论它的产生过程。或许是因为语素“嘱”的作用,现代汉语说“嘱托了几句”是合法的,比“托付”多了唯SAV的特性。这显示出从准SAV到唯SAV范畴演进的连续性。

④第2节已说明,托付行为是非典型言语行为,因而托付义还涉及一定的物理空间。托付义演变为嘱咐义,应看作言语行为范畴内的变化,变化机制非隐喻。详细讨论见第7节。

⑤文中(39)的分析也适用于下面“交代”的用例:

(iii)此时,我心中安慰了好些,只不知我伯父到底是甚么主意,因写了一封信,封好了口,带在身上,走到我伯父公馆里去,交代他门房,叫他附在家信里面寄去。叮嘱再三,然后回来。(《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4回)

分析如(39a),“交代”为交付义;分析如(39b),“交代”为吩咐义。

⑥事件类论元的语言形式为谓词结构,但可以用“事”这个词来指称,相当于将谓词结构所陈述的内容加以打包,其性质跟人、物类论元一样,因而可以看到如下句法表现:

(iv)*a.他交给你去车站接个人。

b.他托付/吩咐你去车站接个人。

c.他交给你一件事,去车站接个人。

d.他托付/吩咐你一件事,去车站接个人。

文中说“分付”为交付义时,不能以事件为受事论元,但可以“事”为受事论元,如《北齐书·恩幸传·和士开》:“国事分付大臣,何虑不办,无为自勤苦也。”交付义、托付义、吩咐义都可以“事”为受事论元。在“分付”从交付义演变为吩咐义的过程中,以“事”为受事论元是其论元类型变化的过渡状态。蒋绍愚先生指出,事件与“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启发笔者看到这个过渡状态。

⑦关于这方面的讨论还可参考Goldberg(1995:133-134),袁毓林(2004),贝罗贝、李明(2008)。

⑧这种推理必须依赖表示行为A的语词具有[传递]特征,否则不会成功。比如,“他打我,叫我快走。”“叫我快走”是“打我”的意图,但不能推出“打”表示的是言语行为。可见,听者所做的是一种错误的推理。之所以不导致交际失败,是因为行为A与行为C传递的意图相同。意图达到了,交际就成功了。

⑨详细说来,即:具体的人、物包含于所参与的事件,事件包含于指称它的元语言名词。随着论元类型在内容与容器间的转换,动词的意义发生了变化。动词意义所指的变化,跟其所支配的论元类型密切相关。按Lakoff & Johnson(1980:29-32)的观点,这是内容与容器隐喻,Reddy(1979)认为这是隐喻与转喻共生现象。

⑩匿名审稿人指出,“分付”之有吩咐义,很可能跟“属”之有嘱咐义一样也经过了托付义阶段,如文中(25c/45)“便寄达摩,分付臣边”。此例中“寄”为托付义,跟(42a/51)中“委”为托付、委派义一样,似可支持“分付”解释为托付义。这提醒笔者注意到语料中确实有只能解释为托付义的用例,如:

(v)娘子便即承(乘)云去,临别分付小儿郎。但言“好看小孩子”,共永相别泪千行。(《敦煌变文校注·董永变文》)

但这种用例不多,且不可能进一步演变为吩咐义。易引起诱导性推理和重新分析的是文中(35)那样只要补出受事就是交付义的用例。语料中“分付”也有抽象的交付义用例,如:

(vi)今将无上道法分付知识。(《神会语录》)

此例可以解释为传授义,已有隐喻起作用,但在这种句法条件下也不可能演变为吩咐义。再考虑别“交代”一词,像文中(36)补出受事就只能解释为交付义的用例,如:

(vii)周瑞答应了,一面叫人搬至凤姐儿院子里去,又把庄上的帐同果子交代明白。(《红楼梦》88回)这些交付行为,都伴随有言语活动。因此,我们认为,(3.3)PAV→唯SAV的演变过程应该是成立的。促动这一演变过程的机制跟(3.1)PAV→准SAV一样是隐喻。所不同的是,(3.3)的隐喻引发了重新分析。

(11)关于隐喻、词义演变和组合关系变化的讨论,可参看蒋绍愚(2004b)。

(12)蒋绍愚先生向笔者指出,应与词义是否必然涉及言语行为有关。“送”的赠送义是甲将A作为礼物传递给乙,遣送义是甲把乙从A地传递到B地,都不是必然有言语行为,而“嘱咐”类的托付义,是甲将A传递给乙,并请乙照管,肯定有言语行为(请乙做某事)。从“分付”为交付义时可以“事”为受事论元(如注⑥例“国事分付大臣”)来看,确实如此,“送”在送交义、赠送义上都找不出这样的用例。然而,“交”可以说:“这件事交你办。”(《应用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0:610)据此释“交”为“托付”),不能说“交你办件事。”又是什么因素制约“交”成为唯SAV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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