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双向控制为中心的日本公司治理结构再评价_公司治理结构论文

以双向控制为中心的日本公司治理结构再评价_公司治理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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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股份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公司治理结构又是现代股份公司的核心问题。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在股东、债权人、从业人员,管理者等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的权利与责任的配置机制。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解释,股东所面临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就是如何监督经营者进而使利润最大化。与英美股东主体不同的是,由于日本的法人相互持股,主银行制,终身雇佣等特征,造成了日本公司的经营者兼有所有者,所有者兼有债权人,个人股东对公司的权限甚至小于普通职员的特性。这种非股东控制与经营者主权构成了日本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在日本型公司治理结构面临改革之际,针对一些学者提出的各种改革方案,本文着重评述“双向式控制”(注:青木昌彦等著名学者把日本型的法人治理结构称为股东和职工双向控制下的企业行为。笔者对此则有不同的观点。参见青木昌彦,奥野正宽编著《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东京大学出版会,1996年版。)制度模式,既在导入股东主权的同时,继续维持职工管理型制度。

本文以传统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为框架,论证日本公司治理模式有别于英美股东主权的特征,以企业的经营目标及近年来发生的企业丑闻事件等为例来论证经营者主权的成立,最后对以职工管理与股东主权相结合的多元共同治理模式进行论述。

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的演进

美国的法学家伯利与经济学家米恩斯(A.A.Berle&G.C.Means)对1929年的美国最大的200家企业进行了调查,其成果发表在1932年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权》(注:参见,Berle A.A.& Means G.C,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cate Property,1932.New Jersey,Transaction Publisher,1991版[美]贝利、米恩斯:《近代股份公司与私有财产》,日译本,北岛忠男译,文雅堂1959年版)。)一书中。该书宣布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股权的日益分散,拥有统治地位的股东将不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已成为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所谓的“经营者支配论”几乎都是从这本经典著作出发的,至今仍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

(一)股权分散下的经营者支配论。伯利与米恩斯的“经营者支配论”是围绕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股权的日益分散而展开的。他们把200家大企业分5种类型进行了股份所有与公司支配关系的调查,结果表明,其中有88家(占全体的44%)属于经营者支配,只有22家企业完全有个人股东控制或单个股东拥有多数股权。公司的控制权从股东转向了经营者。战后,美国经济学家拉纳(R.J.Larner)采用贝利-米恩斯的方法,对1963年美国最大的200家非金融公司进行了控制权的分类调查。其中有167家(占全体的83.5%)是经营者控制型的,9家是由法人实体控制的,宣称经营者支配已经完成。为了检验贝利-米恩斯的结论,许多经济学家做了类似的调查,其中美国经济学家赫尔曼(E.S.Herman)在1974年所进行的研究,把经营者控制型企业提高到了85.4%。以此为标准,经营者控制企业的命题基本成立(参见表1)。

表1 美国最大资产额(非金融)200家的支配形态(单位:%)

支配形态贝利-米恩斯

 拉纳

赫尔曼

(1929年)

(1963年) (1974年)

完全所有支配

 6

过半数所有支配

5 3

 1.5

少数所有支配

 23 9

 14.5

法律手段支配

 214.5

经营者支配4483.5

85.5

金融支配 ——

 0.5

共计

100100

 100

说明:股东的持股比率基准为(1)贝利-米恩斯为20%(2)拉纳为10%(3)赫尔曼为5%。

资料来源:角野信夫、生驹道弘编《现代股份公司和经营财务》,文真堂1995版第9页。

(二)机构投资者控制下的经营者支配论。70年代开始,美国股票市场上出现了股份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而且这种集中并不是向个人大股东的集中,而是向机构投资者的集中,随即出现了机构控制论与经营者支配论之争。这种现象最先提出的是费奇和欧佩哈依玛(R.Fitch&M.Oppenheimer)(注:参见,Fitch.R.& Oppenheimer.M,Who Rules the Corporate?1970[美](费奇、欧佩哈依玛:《谁支配公司?》,日译本,岩田严男、高桥昭三监译,ミネルゥア书房,1978年版)。)。他们认为由于股份所有向金融机构的集中,金融机构向企业融资及派遣兼任董事,从而形成了银行对公司的支配。可是具体论证的是考兹(D.M.Kotz1978)(注:参见,Kotz,D.M,Bank Control of Large Corporations in United States,1978([美]考兹:《巨大企业和银行支配》,日译本,西山忠范译,文真堂,1980年版)。)和布拉姆伯格(P.I.Blimberg1975)(注:参见,Blumberg.P.I.The Megacorporations in American Society:The scope of Corporate Power,1975([美]布拉姆伯格:《巨大股份公司》,日译本,中村瑞穗监译,文真堂,1980年版)。)。他们认为,在股份所有机构化的条件下,金融机关只发挥着潜在的影响力,公司依然由经营者支配。

(三)星座状利益关联的支配论。英国著名的社会学者斯考特(John Soctt1986)(注:参见,John Scott,Corporations,Classes and Capitalism([英]斯考特:《股份公司与现代社会》,日译本,中村瑞穗监译,文真堂,1983年版)。)应用股份所有与董事兼任的模型,提出了著名的大股东联合下的“星座状利益关联的支配”论。既大公司的前20家大股东只要联合起来,就能确保对公司经营者行使有效控制的股份。这在日本形成了基于法人所有的经营者支配。

二、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

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可以概括为,非股东控制与经营者主权。本文试图通过对日本公司的股东结构的分析,来论证非股东控制的成立;以盎格鲁-撒克逊为参照系,从法律和实际两方面,证明日本公司的经营者主权成立的合理性。

(一)非股东主权的成立。日本公司的股东结构为,以法人股东为中心,法人相互持股形成稳定股东,所有者被架空、经营者行使决议权。

法人股东为中心。从法人持股的变化来看,战后初期法人所有的股份很少,持股比率很低,个人股东的持股比率达70%。这是因为在财阀解体后,持股公司所有的股票被售出,根据1947年制定的制止垄断法,禁止公司持股,原则上也禁止事业法人持股(注:[日]奥村宏:《法人资本主义》,朝日文库,1993年版第75页。)。股份向法人集中的现象,最初明显增多是50年代前半期。这是因为修改了垄断法,放宽了对金融机关和事业法人持股的限制,因而出现了股份集中于法人的现象。个人股东的持股比率不断降低,1995年已降到23.6%。与此相反,金融机关和事业法人持股的比率不断上升,1995年已分别达到41.4%和23.6%,合计65%(注:1999年金融机构的持股比率减少到36.5%,外国人投资家不断增大,其比率从1995年的10.3%增加到18.6%,与个人持股(18.0%)几乎相同(《朝日新闻》2000.6.27)。)(平成7年度股份分布状况调查)。

法人相互持股形成稳定股东。1964年,日本加入了经合组织,许诺实行资本自由化。有些担心自己的公司被外国投资者接管的经营者们,便力图通过相互持股来对付这种威胁。这就是所谓的“稳定股东工作”(注:李向阳:《企业信誉、企业行为与市场机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稳定股东工作的结果是公司相互持股得以完成。90年代,在日本上市公司中,90%以上的企业拥有占本公司半数以上股份的稳定股东(见表2)。

表2 日本企业的稳定股东比率

稳定股东比率 回答的企业数

回答的企业数所占比率

约10%

 4 0.8%

约20

  4 0.8

约30 10 2.0

约40 24 4.9

约50 85 17.3

约60 160 32.7

约70 151 30.8

其它 52 10.6

合计490 100.0

说明:这个调查是以全国8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900家企业为调查对象在1990.2实施的。回答企业499家,有效回答数490家。

资料来源:日本经济企划厅《1992年度经济白皮书》,大藏省印刷局,1992年版,232页。

一般来说,法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以红利和“资本收盗”为目的,而是为取得控制权,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被持股企业的经营,因此,比较稳定,不随股价变动而抛售。这样就形成了稳定的股东。

所有者权利被架空,经营者行使决议权。这种法人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对稳定企业间长期交易关系起了重要作用,但它违背了股份公司的股东主权的原则,使股份公司的监督机制流于形式。法人股东由于相互持股的缘故,作为股东的影响力也就相互抵消了。它们之间会达成某种默契,互不反对公司的议案,最终使大股东全体获得控制权。斯考特将这种状况叫作利益星座。可是,法人股东作为一种虚拟的人格化无意志能力,其行为只能借助法人企业的代理人即经营者参于股东大会,对被持股企业实施监督和控制。也就是说,在相互持股的条件下,作为最终所有者的股东被架空了,在公司经营上起关键作用的,并非股东而是经营者。其结果,主要由法人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难以发挥作用,而个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很分散,基本不起作用。经营者不但脱离了股权所有者的监督与控制,也掌握和控制了董事会,使其能够行使决议权。这样就形成了日本公司的有别于英美公司的非股东控制型企业。

(二)经营者主权成立的依据。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股东主权的国家。在美国,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控制经营者。如果企业经营效率不高,或者董事会不能起到监督者的作用,便可通过法人控制的市场解决这个问题。其目的是为了使企业剩余最大化。这就是新古典经济学领域里的利润最大化原理。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来分析,这种方法又称为外部治理结构。与此相对应,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可称为内部治理结构(注:有些学者把这两种公司治理结构的类型,划分为开放型与封闭型。详见莽景石:《略论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改革趋势》,《世界经济》,2000年第7期。)。其特征为,股票市场并不完全是控制企业的市场,企业的控制权掌握在经营者、主银行、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者手中。本文称其为经营者主权型公司治理结构。下面将以美国为参照系,从法律和实际两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

法律与现实的公司治理结构。从公司法上讲,日本同美国一样是一种股东主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者阶层,依法具有层级制衡关系,据此来确保股东的主体地位和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但是,法律与现实相去甚远。这种现象在西方先进国家都有不同的表现,只是日本表现的更为明显而已(注:公司法上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比较分析,参见拙稿《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可能性—以一汽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心》《季刊经济研究》,大阪市立大学经济研究会,2000年Vol.23N02,第98页。)。在日本,商法上明确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再由董事会选举经营者。实际上在日本的大公司中,经营者提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上原封不动地通过。所以是经营者选举董事,董事会选举经营者,也就等于经营者自己选自己。这样,经营者不但脱离了股东大会的控制,也摆脱了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从而替代所有者股东,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又如在日本企业中普遍设立的由主要董事组成的常务会或经营会议,它们作为经理的辅助机构具有最高业务执行机构的功能,却又在49.4%的企业和58.2%的大企业中代替董事会进行最高经营决策(注:[日]日本通产省政策局企业行为课《综合经营力指标》1983年版。)。这种最高决策机构与最高执行机构的统一,是日本企业权力制度的一大特色,从经理到董事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这使日本的经营者在企业中几乎是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日美公司的经营目标。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的对象与“企业为谁而存在”的企业观紧密相连。比较日美两国企业的经营目标,可以看出日本企业有别于美国企业的以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利益为中心的企业观。

表3 日美公司经营目标的比较(%)

 日本

 美国

新产品、新事业比率的扩大 60.8

 11.0

市场占有率的维持、扩大

50.6

 53.4

投下资本收益率的维持、扩大35.6

 78.1

公司社会形象的提高18.6

 6.8

从业人员待遇的提高7.7

 0.0

股东的资本收益率 2.7

 63.0

国际化战略的重组、强化

32.8

 12.3

资料来源:经济同友会《昭和63年度企业白皮书》。

表3可以看出,公司前3位经营目标(重视程度)的顺序为,日本(1)新产品、新事业比率的扩大(60.8)、(2)市场占有率的维持、扩大(50.6)、(3)投下资本收益率的维持、扩大(35.6)。美国(1)投下资本收益率的维持、扩大(78.1)、(2)股东的资本收益率(63.0)、(3)市场占有率的维持、扩大(53.4)。首先,日本企业重视从业人员的利益(7.7),轻视股东的利益(2.7)(注:投下资本收益率也间接反映了股东的利益。);相反,美国公司重视股东的利益(63.0),轻视从业人员的利益(0.0)。据此可以看出两国不同的企业观。日本是以经营者、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者为中心的多元性的企业观;美国是以股东为中心的一元性的企业观。在这种企业观的指导下,日美企业的经营方式也有很大不同。日本企业重新新产品和新事业的开拓、市场占有率等成长性目标;美国企业重视投资收益率、股东收益性等收益性目标。

公司的红利政策与股东的收益。股份公司制度是利用股东出资的资金从事事业活动,再将获得的利润作为股息返还给股东的。因此,要求分配红利是股东的正当权利。1981年中,日本法人企业支付的股息金额为2381万亿日元,而同一期间支付的交际费金额为33061万日元(注:[日]奥村宏:《法人资本主义》,朝日文库,1993年版第89页。)。可见日本经营者的利益是高于股东收益的。在美国,尽管利润减少也要维持一定的分红,这是因为如果减少分红将会导致该公司的信誉下降,对公司筹集资金或营业都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在利润减少的情况下还得维持原来的局面。与此相反,日本企业无论经营业绩如何,分红水平总是固定的。1993年有47.8%的公司都是按每股5日元或7日元来分红的(注:[日]奥村宏:《股份制向何处去—法人资本主义的命运》,中译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6年版第119页。)。造成日本公司这种红利政策的原则,是由于法人大股东相互持股的缘故,如果一方要求增加红利,则另一方同样也会要求增加红利的。另外,日本企业的自有资本率很低,因此,企业在资金来源方面对股东的依赖程度也比较低。这也使股东地位相对低下,影响力不高,同时又使作为企业资金这样重要来源的金融机构成为企业的大股东。然而,日本的金融机构作为大股东,与法人股东一样,并不关心股息,只是通过与该公司的金融交易来获得利润。其结果,使本来股份公司最重要的红利政策变得毫无意义,最终使普通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三、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重构

综上所述,日本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在先进国家中最为突出。它表现在公司监控制度失灵、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轻视股东利益、股息分配率低下,资本市场难以有效发挥治理功效等。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股权分散之外还在于企业间的相互持股和对银行的高度依赖。这种较为彻底的两权分离对于日本战后的企业成长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日本经济陷入长期萧条,这种两权分离的费用已显著提高。近年来的企业丑闻等无不说明了经营者发生了道德障碍。这种轻视所有者利益,注重经营者权益的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局限性也日益凸显,重构公司治理结构已迫在眉睫。

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法人控制的市场可以解决股东控制经营者的问题。如果企业经营效率不高,或者董事会不能起到监督的作用,企业的股票价格就会低于正常状况。资本市场对经营者形成间接约束和监督,即所谓的“用脚投票”。股东认为公司经营形势不好时,将抛出手中的股票。股票价格下跌,银行也将停止或收回信贷,这将会吸引敌意收购者接管公司,从而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由于这种机制的存在,即使没有监督者,经营者也会按股东利益要求,自觉地从事经营活动。与美国的这种法人完全控制的市场相比,从日本现实情况来看,由于企业间的相互持股,通过股票持有实现的法人控制的外部市场就只能是不完全的。如何通过公司制度及股票市场实现对经营者的控制,恢复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本来地位,是目前日本公司治理结构重构的方向。本文着重从以下几点进行阐述。

(一)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的剩余索取权。因此,股东通过公司制度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控制是股东合法的权益。与股票市场实现的对经营者控制的外部公司治理结构相比,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所行使的对经营者监督制度又称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强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公司的经营者失职时,对其责任的追求本应由股份公司内部来解决。可是,由于董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故由股东取而代之行使对经营者的责任追究。这种制度称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追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手段曾被广泛应用。但后来由于诉讼费用高,起诉时间长,手续繁杂而引起股东的不满,因此,有必要简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增强公司财务的透明度,放宽股东对企业帐簿的查询限制。

引入外部董事制度。在美国外部董事约占公司董事的3/4,对经营者起到了监督的作用。例如GM以及IBM公司的董事长被外部董事迫使辞职的情况。日本虽然在商法上规定了一个公司中必须有外部监事,但是实际上外部监事大多来自同一企业集团或有关系的企业董事等,对公司无法行使监督职能。因此,应增加外部董事,以加强董事会职能,导入专门委员会制度。另外,还要增加外部监事的人数,充实会计师的监察,强化监事会职能。

(二)发挥机构投资者的股东作用。日本个人股份的占有率极低,又很少有个人大股东,因此,加强机构投资者的力量,有助于对经营者实行监督、控制,恢复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本来地位。从表4中可以看出,日本的生命保险、投资信托公司、养老金信托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占整个上市公司中持股比率约为29.1%;美国的年金基金、投资信托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占44.4%。与美国相比无论种类上还是在规模上都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上。随着日本进入老年化社会,以年金基金为中心的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的份额将会不断增大,预计日本以养老金基金为中心的机构投资者在未来可能和美国一样达到50%(注:[日]水口宏:《股票市场与机构投资者在经营统治中的作用》,シェリスト,No,1050。)。机构投资者将取代法人相互持股的股东地位,在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重要的股东作用。

表4 日美上市公司的股份所有结构(单位%)

美国 日本

个人

51.4 22.4

银行

0.1 18.9

其它金融机构

44.4 29.1

非金融机构

 —

24.9

职工持股—

政府

4.7

海外

4.2

40

资料来源:OECD《上市公司股东构成状况1997年》

(三)导入股票期权制度。70年代以后,美国的许多企业导入了股票期权制度,即公司给予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将来的一定期间(权利行使期间)以事先决定好的优惠价格(权利行使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数)的本公司股份的权利。如果本公司的股价升值,购买者将从中受益,经营者的报酬就与企业的股价直接相连。如果引入股票期权机制,股价的高低,将直接与经营者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这样,就会使经营者关心股价的涨落,增强企业的经营效率,提高股东的权益。日本从1995年模拟导入股票期权机制,1997年正式启动。到1999年5月底,实施股票期权的企业达247家(注:[日]田野武彦:《股票证券的结构》,PHP研究所,1999年版第177页。)。

任何制度的选择都取决于特定的经济、社会、文化和历史传统。日本社会长期以来,在长期雇佣传统的背景下,形成了公司从业人员与股东同样是收益人的思考方法。企业为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为从业人员而存在,不应把企业当成私有财产权为股东所有。在这种企业观念的支配下,员工以企业为家,创造了战后日本的奇迹。正如英美模式有其优势和劣势一样,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也有其优势,单纯把日本的企业模式收敛到股东主权的英美模式上去,对日本来说,不仅是困难的,也未必有益。因此,日本企业的治理模式应为股东的外部控制与从业人员的内部治理相结合的“双向式控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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