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模式的选择_农民论文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模式的选择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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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经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时期,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而农村合作经济采取什么样的组织模式发展,又关系着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向。这一问题无论是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实践中,还是其理论研究方面,都十分引人关注。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决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一般性的条件因素分析,结合我国农村的政治经济状况,探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组织模式。

一、决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条件因素

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虽然是世界各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共同需要,但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却因各国的情况不同而不同。比较来看,具有代表性的东亚国家和地区(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与欧美国家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上存在着明显不同。欧美国家以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为主,即他们的合作社是随着农牧业生产的分工分业,按单一产品或行业来组织的。如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就由专业化经营方向不同而有许多种类,除供销合作社专业系统和信贷合作社专业系统外,还包括其他合作社如农村电力合作社和农村电话合作社。在农牧业生产领域,随着专业化的发展,产生了许多专业合作社,如乳业合作社、肉鸡销售协会、莴苣种植者协会等。近年来,小型的专业化的合作社有较大发展。例如,有的合作社专门提供园林管理、作物监测、机械出租、经济核算和咨询等。此外,在森林管理、保健、娱乐和农村手工艺品生产等方面也都有专业合作社。在西欧,尽管各国家间的合作社的构成和种类特点不尽相同,但每一合作社的经营项目都是专业化了的。与欧美国家不同,东亚国家和地区则是以综合性合作组织为主,即农民根据生产、生活的需要,组成社区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多种服务由同一组织完成。如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就是采取综合经营方式,它的经营范围不但涉及信用、购买、贩卖、共济(即保险)、设施利用、营农,而且包括生活指导。这种农业协同组合既是合作经济组织,又是行政辅助机构和政治团体。再如台湾的农会,也是除了经营多种农业生产、销售、金融、保险等综合服务外,其任务同时包括农村社会服务事业、农村文化医疗卫生福利及社会救济事业、接受政府或公私团体委托事项等。在这类综合性的合作经济组织内,成员之间联系密切,成员对经济组织的经济依赖和政治依赖性强。

究竟是什么决定了上述东西方在合作经济组织模式选择上的不同呢?一般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禀赋条件和经济发展条件。从资源禀赋条件的分析上看,欧美国家人少地多,农业中主要是大中型的家庭农场,由于农业经营规模大,在技术和技术装备的利用上发挥了优势,劳动生产率高,农户个体在与城市工商业的竞争中抗力强,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农户对组织化联合的依存度。而东亚国家和地区,人多地少,在农村形成了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众所周知,小农经济在市场经济中抗逆性差,组织化需求强度大,一旦组织起来,其对合作和联合的依存程度深。农户建立和加入综合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是商品生产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则是农民“互帮互利”的意识和愿望的强烈体现。从经济发展条件方面分析,欧美国家的农业专业化程度高,商品率高,农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充分,建立各种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数农户就可以纳入合作与联合的轨道;而东亚国家和地区,农业的商品化程度比较差,农户兼业经营普遍,而且呈现多样化,只有建立综合性的合作经济组织,才可以使大多数农户纳入合作发展的道路上来。

2.体制条件。经济体制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的作用,在于经济体制能否有利于农民作为完整的商品经济下独立法人地位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体制最有利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因为市场经济是以其微观主体的行为为基础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其行为更有主动性。分与合是辩证的统一,只有农民个体的独立性强,合作的要求才来得强烈和富有自发性。无论是欧美还是东亚,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及其效率性,都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显现出来的。但欧美国家与东亚国家的市场经济类型又不相同,这种不同也反映在它们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上。欧美尤其是美国实行的是自由市场经济,它们的专业性质的合作经济组合与重组自由度要比综合性合作组织要大。东亚国家的市场经济是在政治和意识形态受较为严格控制的条件下运行的,反映在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上,其经营具有综合性并具有社区特点,这有利于社员意志统一性的实现,能在同一组织内维系社员多方面的协同联系,因此呈现一种稳态。

3.政治条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关键是农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欧美国家由于实行多党制,政治上多元化,农村社区与政府的政治联系相对不是很紧密,农村经济组织的重组与组合较方便。东亚国家和地区农村社区组织与政府的政治联系较为密切,农村综合性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准政府机构,具有明显的政治依存性。如日本的农协作为日本政府的行政辅助机构,不仅参与日本农业政策的制定,而且承担着政府农业政策的落实执行责任,但由于农协给农民带来了利益和实惠,一直得到日本农民的支持与认可。

4.文化传统条件。文化传统决定着农民潜在的合作意识,因此也影响着农业合作的形式和进程。欧美国家与东亚国家的文化传统显著不同。从历史上看,欧洲国家从文艺复兴开始,新兴的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资本主义制度得以发展,人们追求个性的解放和自我表现,这奠定了此后几百年的欧美国家的文化传统,功利主义唯上,因此,合作社的建立也体现为对功利的追求。合作社的模式以专业合作为主,出发点和宗旨就是提高专业领域的农业经营效益。在这里,合作运动的发展与互助合作原始精神的泯灭几乎在同步进行。这与文化传统及价值观念的负影响不无关系。反观东亚国家和地区,统一意志构成了文化传统的基调,忠于职守成为人们普遍认同的传统美德。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开始走上了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但仍保留着天皇,君主至上的意识仍积滞于国民思想之中,统一意识仍能强有力维系着人们多样化的合作与联合,因此,在这一地区,农村合作经济可以选择综合性的发展模式。

二、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现实选择

近年来,国内许多学者在考察和研究了国外的农业合作社及我国台湾省的农会组织后,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选择,竞相发表了种种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主张仿照欧美国家的经验,在农村普遍组建所谓纯粹的合作社,即专业性合作社;二是主张仿照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在我国大陆农村普遍成立农会组织;三是主张改造我国现行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使之成为主体模式。究竟上述的哪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将作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主体模式,这既要考虑我国农村的政治经济状况,又要从是否有利于推进农村的改革与发展需要,在当前则特别是从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体的需要出发。根据上述原则,下面分别对各种模式的适应性作些探讨。

1.关于专业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随着我国农村商品经济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村经济的专业化趋向已日益明显。从实践上看,目前我国各地农村在市场经济中已出现了为数不少这样的组织或萌芽形态。如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一些农村民间合作服务组织以及各种专业协会。从这种情况看来,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成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选择。但从总体上说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还不会成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主体模式,理由是:第一,我国农户规模小,经营专业化程度低,很多地区农村至今仍处于在自给和半自给经济发展状态,很多地区农户兼业化现象尤为普遍,这样在农业专业化领域中组织合作社,必然有相当数量的农户被排斥在合作社之外。第二,我国地区差异大,按专业组织合作社,必然种类繁多,国家难以按统一的标准给予扶持和管理,亦即难以实现对合作社的社会帮助。

2.关于建立农会组织的可行性。我国农村也该广泛地建立农会组织吗?这可以说是在讨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时的一个焦点。对此持肯定态度的学者,主要从我国大陆广大农村与日本和台湾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条件的相似性,以及从建立这种模式合作经济组织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出发的。从条件的相似性看,中国是典型东方大国,既然日本、韩国这些东亚国家及我国台湾省都选择了建立农协和农会等综合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道路,这种选择在中国大陆广大农村无疑会具有客观性。特别是在中国走向市场经济这一变革时期,在我国农村的经济体制和观念与东亚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差异缩小的情况下,更会显现出这种选择的趋势来。从建立农会组织的必要性上看,主要出于加强农业自我保护的考虑,认为农会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是农民自身利益的可靠代表,有了它农民便可以与政府对话,增强农民的谈判力量,这样农业和农民地位的维系便有了保障。

上述观点看起来不无道理,但是结合我国大陆农村经济和政治状况,建立仿照日本农协或台湾农会的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尚难有广泛的可行性。首先,从多数地方和经济发展条件看,农会组织不但承揽着农村里的经济事业,而且承揽着文化、教育、卫生等农村社会的公益性事业,这就要求农会要有经济实力,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还处在温饱状态的情况下,合作经济组织尚难通过自身的积累或征股来做到这一点。第二,从我国大陆农村社区的政治条件看,建立农会组织亦难有广泛的可行性。因为日本的农协和台湾的农会是农民的经济利益代表,而且是农民的政治利益代表,这在私有制和多党制的条件下是合理而可行的。而我国广大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立在农村,所谓的村民委员会实际上与基层党组织合而为一。基层党组织是上级党组织的政策推行者,农村的政治生活主要由基层党组织领导进行,因此,不可能也不需要独立于党的基层组织外再建立起一个平行的政治机构。如果说农民需要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农民的意愿需加以尊重的话,只能通过其它民主渠道来表达,那种建立带有政治压力团体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的主张,不符合中国国情。

3.关于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现实选择。根据对决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条件因素分析,我们认为我国农村应以综合性的合作经济组织模式为主体模式,但又不能完全仿照其他东亚国家和地区的作法,建立那种集营农服务和政治压力集团为一体的组织。从现实情况出发,我国农村需要在政府与农民中间产生一个中间组织,这个组织既对政府负责,又对农户负责。那么谁来成为这样一种中间组织呢?我们赞同这样一种提法,即由原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我们农村合作经济的主体模式,这不仅是因为它有历史的继承性,而且因为这种选择符合我国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第一,以社区性合作经济作为主体模式,符合当前农村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需要。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加强统一经营层次,建立社区性合作经济的主体模式,并把农村中各种营农活动交由其完成,实质上是把双层经营中的统一经营进一步实体化了。第二,以社区性合作经济作为主体模式,有利于革除“政社合一”的弊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兼具准政府机构性质,将主要体现在贯彻落实政府农业政策上,作为经营主体将从乡镇政府中独立出来,这有利于在农村建立起对党政机关的监督机制。第三,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是综合性的,这符合农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

需要说明的是,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以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模式,尚需一个较长的改革和形成过程,在这一长过程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呈现多样化的格局。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是以下三个趋势:①目前农村中正春笋般出现的民间性质的专业性合作组织或其萌芽形态,焕发着勃勃生机,洋溢着固有的互助合作精神,正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②农村供销社作为我国原有农业合作化的一项重要成果,虽因历史原因,使其从民办走上和蜕变到官办,但对其现今改革的深化,对其活力的重新焕发,并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人们仍寄以很大的期望。③农村股份合作制,已经在我国部分地区创造了经验,其作用在于实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下的农村产权制度的创新,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重组,股份制从资本的筹集到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突破了原有集体经济的界限,使农村集体经济获得新的生机。上述三种趋势,作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的新生点,其主体性质的汇集与组合,也许终将构成或归宿于我国未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体模式,并大大丰富主体模式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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