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茶制下政府与商人的关系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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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在东南地区和川陕地区都先后实行过榷茶制度,其中东南实行至仁宗嘉祐四年之前,川陕开始于神宗熙宁七年之后。北宋榷茶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官府首先严密控制茶叶生产,几乎完全垄断了茶叶资源,然后高价把茶叶批发给商人,再由商人转向各地销售。官府和商人构成了茶叶流通领域里的两大经营主体,双方围绕茶利的瓜分,结成了既相互利用又相互斗争的关系。本文试就此做集中剖析。

一、北宋榷茶制度与官、商共利争利关系的结成

北宋前期,宋政府在淮南、江南东西、两浙、荆湖南北、福建七路地区实行的榷茶制度有交引法和贴射法两种。

所谓交引法:1.在淮南的蕲、黄、庐、舒、寿、光六州,官府设置十三个山场负责茶叶购销,六州产茶之民(园户)每年既要向官府输纳名曰“茶租”的岁课,还要以茶折税,余下的茶叶亦得全部卖给山场,官府给他们的报酬是预支的所谓“本钱”。2.在淮南之外的其他六路,官府也设置了很多山场,但并不向园户预付“本钱”,而是在园户输租折税后,“余则官悉市而敛之”,官府再把茶叶分别运送到设在江陵府、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口的六榷货务。3.商人贩茶,必须先到京师榷货务交纳现钱或金帛实物,换得提货凭证性质的“交引”,再到六榷货务十三山场兑取茶叶,转向各地售卖;也可直接到六务十三场入纳钱帛,“计直予茶如京师”[1]。4.自太宗雍熙年间始,宋朝在西北大量驻军,“切于馈饷,多令商入刍粮塞下,……授以要券,谓之交引。至京师给以缗钱,又移文江淮荆湖给以茶及颗末盐。”[2]这样,一手控制茶叶资源,一手换得入中粮草,中间“以茶引走商贾”[3],成了北宋交引法的主要运作方式。5.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严酷的律条禁止园户隐匿茶叶及商人私贩,如“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鬻者,没入之,计其直论罪”[4]。又因福建生产的腊茶质优价高,故“腊茶之禁尤严于他茶,犯者其罚倍”[5]。

所谓贴射法:1.官府不再预给园户“本钱”征购茶叶,允许商人与园户自相交易。2.官府原先卖茶获得的“净利”,由商人贴纳。例如舒州罗源场中等茶,官府原给园户本钱25文/斤收购,卖时56文/斤,净利为31文/斤,现在商人从园户处买茶后,必须运到山场按斤数向官府贴纳净利后方可出外贩卖。3.官府“给券为验,以防私售”,此券便是贸易许可证[6]。

贴射法在东南榷茶期间只短时间地代替交引法穿插实行了几次,有地域有限,大多只行于淮南,所以北宋东南榷茶制度以交引法为主。

熙宁七年,宋政府基于同西北少数民族进行茶马贸易的需要,又开始在川陕榷茶:1.官府陆续在成都府、利州、梓州路及京西路的金州等产茶之地设买茶场47处,向园户预付“本钱”征购所有茶叶。2.官府把一部分茶叶运到陕西供买马场买马、卖茶场销售,使得陕西的茶叶市场几乎完全被官营垄断。3.另一部分茶叶,官府在买价的基础上加收2—3分“茶息”批发给商人,商人还得交纳茶价的1/10买取交易许可证“长引”,然后只许在四川范围内货卖。可见川陕榷茶之法与东南地区大致相同,不同的是官营领域更广。

榷茶制度在茶叶生产和流通之间横插上一道官营的环节,切断园户与商人的有机联系,使得介乎生产和消费之间的茶叶流通过程分成了两个阶段:

园户→官府→商人→消费者

官府的经营,并没有结束茶叶的流通,它所把持的只是茶叶流通的第一个阶段,即把各地园户生产的茶叶从分散状态统一收购集中起来,倒卖给商人;茶叶流通的第二个阶段的任务,即把茶叶再销售到消费者手上,则是由商人完成的。官府在它所把持的第一个阶段里,采取“凡茶入官以轻估,其出以重估”,也就是低价向园户买茶、高价向商人卖茶的手段获得了巨额茶利。而买卖差价,同样是商人赚取利润的不二法门,若转贩到北方地区,“以至散于夷狄,其利又特厚焉”[7],甚至“利尝至数倍”[8]。这两个阶段环环相扣,靠严酷的法律得以维持,使官府和商人比肩携手联合充当了茶叶流通领域的经营主体。商人必须向官府入纳钱、物才能购得生利的茶叶,官府也只有靠向商人售茶才能使其利润得以实现。正如林駉所言:“榷茶之法,官病则求之商,商病则求之官,二法之立,虽曰不能无弊,然彼此相权,公私相补,则亦无害也。”[9]叶清臣更明确地说榷茶是“刳剥园户,资奉商人”[10]。因此,在北宋榷茶制度之下,官府和商人首先结成的便是相互依赖、相互利用,共同剥削茶叶生产者、消费者和运输者的伙伴关系。

再进一步看,宋代的各类商品中,茶叶是流通空间跨度最大的商品之一。茶叶产地在宋代基本全集中在秦岭、淮河以南,而销售市场则主要是汴京等大中城镇,特别是北部、西部周边少数民族地区。产地和销地距离遥远,胡越相悬,决定了茶叶流通的最大特点就是长途贩运[11]。而茶叶的远途贩运,尤其是大规模远途贩运,绝不是一般中小商人所能经营得了的。苏轼在议论商人贩盐时曾说:“凡小客本小力微,不过行得两三程,若两三程外,须藉大商兴贩,决非三百斤以下小客所能行运。”[12]贩茶实际也是如此。宋代一程是50里[13],二三程也就是100—150里。宋代东南产茶区中最靠北的寿州到汴京的直线距离已逾600余里,至于要经营“自南方水陆二三千里方到西界”(欧阳修语)之类的长途贩运,对中小商人来说简直不啻九天揽月了。既然“小商不能多贩,又不暇远行”[14],或者更确切地说,稍远程的贩运,若“本不及数千缗则不能行”[15],那么茶叶的大宗远贩也就基本变成了豪商巨贾的专利。而榷茶制度的实行更为富商大贾排挤、兼并中小商人提供了良机。如大中祥符年间,政府规定凭引兑茶“以交引至先后为次。大商刺知精好之处,日夜使僮仆赍券至官,故先获。初禁淮南盐,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后来又规定了交引偿茶的期限,“或数月,或百日,逾期未至者,每十分复合别输二分见缗,谓之贴纳。豪商率能及限,小商不能知,或无以贴纳,反贱鬻于豪商”[16]。因此,“每有司变法,下利既薄。小商以无利而不能行,则大商方幸小商之不能行适得独卖其货。……故变法而刻利者适足使小商不来而为大商贾积货也”[17]。由此可见,北宋榷茶制度之下的官商伙伴关系,实质上主要是封建国家与豪商巨贾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共同垄断茶叶流通市场的关系。

北宋政府实行榷茶制度,目的就在于与商分利。范仲淹就说:“茶盐商税之入,但分减商贾之利尔,于商贾未甚有害也。今国用未省,岁入不可阙。既不取之于山泽及商贾,必取之于农。与其害农,孰若取之商贾?”[18]因此,既然官府和商人为着攫取茶叶利润这个共同的目标走到了一起,彼此在茶利的瓜分上就必然存在着矛盾和斗争。

那么,官、商双方又是如何分割茶利的呢?以下几个算式或许大致能说明这个问题:

A:官府获得的茶利=卖茶价×交引价格指数-(卖茶价+运费等)

B:商人获得的茶利=销售价-(交引定价×交引价格指数+运费+商税等)

C:交引价格指数=交引实价÷交引原价×100%

在算式A和B中,减号两端数值的任何变化,都会直接影响官、商各自获利的多少,从而决定着官、商双方在茶利总额中所占份额的大小;假定从官买到茶至商售出茶之间的茶叶流通领域的利润总额是一定的话,那么,A多则B小,B多则A少,若A等于B,则说明官、商平分秋色,此理易喻。但如果假定算式A和B中,官府的卖茶价、买茶价、运费等以及商人的销售价、交引定价、运费、商税等项都是常数的话,那么决定双方所获茶利多寡的主要因素就是交引价格指数这个变量了。在算式A中,如果交引价格指数越大,则官府获利越多,反之获利越少,甚至亏本;在算式B中,情况恰好倒了过来,引价指数愈大,商人获利愈少,反之愈多。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引价指数的大小与官府获利的多少成正比,而与商人获利的多少成反比。

下面让我们具体看一下官、商双方是如何争利的。

二、对官府、商人争利手段的横向考察

首先看官府向商人争利的主要手法:

1.切断商人与园户的联系,独占对生产者的欺诈利润。马克思曾指出:“只要商业资本是对不发达的共同体的产品交换起中介作用,商业利润就不仅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19]商业资本欺诈的对象主要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官府榷茶,严密控制了茶叶生产之后,原先由商人从生产者身上获取的欺诈利润自然被官府用更蛮横的手段攫占而去。至于官府如何压榨园户则属于另外的问题,在此不赘。

2.维持较大的买卖差价和较高的成本利润率。宋太宗时,“湖南山色茶每斤官中榷买用本钱二百二十文,辇运支费约破钱一百文(原注:辇运之稍远□不啻一百文,□途稍近则不及一百文。今将道途远近剋除算计,一概且以百钱为准)官中于地头出卖,计收钱九百六十文,除算出本钱并缠裹钱共三百二十文外,合收净利六百四十文。其淮南、两浙、江南等道茶货虽出卖价例或小有不同,其所收净榷茶利大约不逾于此。”[20]这段文字没有涉及引价的情况,我们姑且把引价指数定为100%,套用前述算式A,则是:卖茶价960文×引价指数100%-(220文买茶价+100文运费)=640文官府所获茶利。这里的销售价比成本价高出3倍,成本利润率高达200%!另看淮南的庐州王同场,散茶买价上号26文/斤,中号19.8文/斤,下号15.4文/斤。出卖时,上号56文/斤,中号45.5文/斤,下号37.1文/斤。蕲州的洗马场,买价上号38.5文/斤,中号33文/斤,下号25.5文/斤,次下号22文/斤。买价上号84文/斤,中号75.6文/斤,下号62文/斤,次下号56文/斤[21]。因榷茶法规定园户之茶“其出鬻皆就本场”[22],也就是由园户负担了运费,所以官府成本价只剩买茶价一项。这里的销售价与成本价之比,高者达2.6倍,低者也是2.2倍,成本利润率也处在115.38—154.55%之间。上述官茶的买卖价格体系与榷茶制度相始终,一直没有多大变化。如太宗淳化三年,担任盐铁使的李惟清因淮南榷货务积压了26.6万余斤岳州陈茶,他把卖价从每斤150文减为100文,结果被贬知广州[23]。又如景德三年,因交引发行过多,官茶供不应求,三司请求增加江南茶价而真宗不许[24]。不管是积压还是供不应求,宋政府都拒绝对卖茶价做出任何调整,目的就在于通过维持悬殊的买卖差价牟取巨额茶利。

3.抑配陈茶、劣茶,牺牲商利,维护官利。北宋榷茶制度规定,园户售茶于官“各有旧额”,茶司机构买茶卖茶也皆有岁额,超额者赏,欠额者罚。执行官吏便务求多买,“用为劳绩”,甚至令园户额外制造一些所谓的“不及号茶”,以扩大政府的茶利。园户只好“多采粗黄晚茶,仍杂木叶蒸造,用填额数”。于是,一方面官府的超额征购往往超过了茶叶的正常需求量;另一方面大量的假茶、劣茶掺杂其间,又严重降低了茶叶质量。这都必然造成了茶叶积压,“新时出卖不行,积岁渐更陈弱”,使越来越多的茶叶变得陈腐不堪饮用。官吏为完成或超额完成卖茶任务,唯一的办法便是挥舞起超经济强制的大棒,“抑配陈茶,亏损商客”[25],通过硬性摊派把损失转嫁到商人身上。封建官僚主义之蛮横,不仅使园户深受其害,商人亦难逃厄运。

4.排斥商营,扩大官营。其方式,一是如前所述严禁私贩,把商人的贸易活动强行纳入官商共营的轨道。二是尽可能地扩大官营范围。如川陕榷茶前,“自来陕西客人兴贩解盐入川,却买川茶于陕西州军货卖,往还获利最厚。”[26]东南茶叶素来的主要流向之一也是陕西地区,在唐代就已是“茶自江淮而来,舟车相继,所在山积,色额甚多”[27]。但熙宁七年榷茶之后,永兴、鄜延、环庆、秦凤、泾原、熙河六路“并为官茶禁地,诸路客旅贩川茶、南茶、腊茶、无引杂茶犯禁界者,许人告捕,并依犯私腊茶法施行”[28]。官府既在四川买茶,又运到陕西等地卖茶,将产地市场和销地市场之间的买卖运输连成一体,全部由官府独占垄断,不仅几乎把商人完全排挤出了川陕两地间长途贩运的经营领域,而且把东南茶商前往陕西的长途贩运之门也严严地关上了。

商人又是怎样向官府争夺茶利的呢?

1.私贩。资本增殖的最大诀窍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古今中外,商业贸易中对降低成本最有效的法宝大概莫过于绕过政府的限制进行非法的走私贩私了。在北宋榷茶制度之下,商人向官府争夺茶利的最常用最有力的武器同样是走私。走私出现的原因其实很简单,一是官茶卖价过高,二是官茶质量低劣,“皆粗恶不可食”。前者增加了商人的经营成本,后者自然造成了消费者对官茶的抵制,再加上封建国家无论如何也无法完全切断茶叶商品生产者与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这些都使茶叶走私拥有极其广阔的活动天地。所以走私活动必然地成了榷茶制度的孪生子,从一开始就蔚然成风。王安石说:“夫夺民之所甘而使不得食,则严刑峻法有不能止者,故鞭扑流徙之罪未尝少弛,而私贩私市者亦未尝绝于道路也。”[29]另据天圣二年屯田员外郎高觌报告:“诸州军捕得私茶,每岁不下三二万斤,……并是正色好茶。”[30]北宋商人的走私活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结帮合伙,武装走私。如至和年间,福建商人范士举等竟结成了多达数百人的贩私茶团伙[31]。两浙的商人也是“聚结朋党,私贩茶盐,时遇官司,往往斗敌”[32],甚至“被甲荷戈,白昼公行”[33]。如果说合伙武装走私主要是中小商人的活动方式的话,那么富商大贾通常采用的走私办法便是第二种——额外搭带。如天禧元年,参知政事李迪说有位名叫田昌的大茶商,按合法程序到舒州太湖茶场凭交引规定数量一次兑换了12万斤茶之后,“计其羡数,又逾七万”。所以李迪请求命江浙制置司立案审查,并“遣使秤较商茶之逾数者,计其半没官”[34]。不用说田昌的这7万斤茶就是额外搭带的走私货。

2.偷漏商税,拖欠引息。北宋贩茶的商税按斤征收,如川茶是住税6文/斤,过税2文/斤,经一处税场征一次税[35]。宋真宗时,政府就做出了商人长途贩茶可以合并纳税的规定。仁宗天圣元年又明确重申:“商贩客旅于山场榷务算请茶货,从起发地头,沿路经过禁榷地分,合纳税钱。令在京榷货务抄上文簿拘辖,召交引铺户充保,给与公凭,沿路批凿,合纳税钱。自起离请茶场务月分为始,立限半年,一并于在京榷货务收纳。”合并纳税,比起逐处停下办理纳税手续来,对于方便商品流通、加快商业资本周转应是有利的,但商人为降低成本,照旧能漏则漏,能拖则拖,仅天圣元年,就“有违限未纳钱四万九千六百余贯,及限未满钱三十二万八千五百余贯”[36]。宋政府为鼓励商人贩茶常常把茶叶或茶引赊卖给商人,限期付款,拖欠加倍。皇祐末年,盐铁判官李虞卿审理了一个案件,“尝推按茶贾李士宗负贴纳钱十四万缗,法当倍输”[37]。按照皇祐三年恢复实行的贴射法规定,商人与园户自相交易,向官府贴纳净利。大概这种净利也是可以延期付款的,所以才会出现李士宗逾期拖欠的问题。假定李士宗购买的是罗源场中等茶,每斤须向官府贴纳31文,则他所欠的14万贯贴纳钱就等于是购买了4516129斤茶,也就是使官府损失了4516129斤茶的净利钱。

三、对官府、商人争利关系的纵向剖析

前面,我们曾谈到决定官、商双方所获茶利多寡的主要因素之一是交引价格的变化。上文胪列的官、商争利手段都未涉及引价问题,如果说这只是对官、商争利关系做了静态、横向考察的话,那么下面我们再联系引价变化对此进行动态、纵向的剖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

1.在官府和商人争夺茶利的斗争过程中,随着引价的降低,商人攫占的茶利份额日益增大。本来,“国朝茶利课额,自收复江浙之后,总山场榷货务,逐岁共得钱四百余万贯。太平兴国之初,并是实践。”[38]这是因为商人买引之价与官府售茶之价基本等值的缘故。自太宗雍熙年间北伐失败之后,宋朝为防御辽国、对付西夏,在北部和西北沿边地区常年屯驻数十万重兵,粮草军需,供馈浩繁,宋政府便利用商人对茶利的追求,以付引换茶为报酬,诱使他们向边境地区输送粮草。为鼓励商人更多地入中,政府采取了优惠政策,对入中粮草“优为其直,取市价而厚增之”[39]。这种用交引支付的比市价高得多的入中粮草价格,称作“虚估”或“加抬”、“加饶”。由于:

(1)“加抬为入中,价无定,皆转运使视当时缓急而裁处之。如粟价当得七百五十钱者,交引给以千钱,又倍之为二千。切于所须,故不吝南货。初,商人以盐为急,皆竞趋焉,及(至道二年)禁江、淮盐,又增用茶,当得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辄加给百千。又有官耗,随所饶益。”使给引之数严重背离了粮草实值。

(2)“入中者非尽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于售钱,得券则鬻于茶商,或京师坐贾号交引铺者,获利无几。茶商及交引铺,或以券取茶,或收蓄贸易以射厚利。”入中者出卖交引,起初,“百千才得二十千,谓之实钱”,后来,“券至京师,为南商所抑,茶(引)所直十万,止售钱三千”。“由是虚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贾”。

(3)交引可以滥发,茶叶产量却有限,交引的发行量严重超过了官茶的兑现能力,“券之滞积,虽二三年茶不足以偿”,这又反过来使得“交引愈贱,至有裁得所入刍粟之实值者”,“富人乘时收蓄,转取厚利”[40]。

以上三个原因的交互作用,必然造成了交引价格节节暴跌。如上表所示,从太平兴国之初的100%,骤然跌到太宗后期至真宗初年的20%,皇祐三年又跌到了2—3%。前已述及,引价指数的大小与官府获利的多少成正比,而与商人获利的多少成反比。交引价格的这种持续暴跌到底对谁有利,毋须多加分析就已经非常清楚了。

天下茶利并非取之不竭,厚之于此,必薄之于彼。如果我们再看一下该时期宋政府茶利收入的变化情况,将会更加一目了然:

此表可见,在北宋前期东南榷茶的近百年间,国家所获茶利一直呈下降趋势,并基本是与交引价格盘跌同步的。在景德元年引价指数降到15—16%时,担任三司使的丁谓就发出了人称“至论”的慨叹:“边籴才及五十万,而东南三百六十余万茶利尽归商贾!”在天禧五年引价指数为5%时,这一年官府在淮南十三山场“岁才得息钱三万余缗,而官吏廪给不与焉”[41]。尤其是当天圣元年前,镇戎军的引价指数跌至1.8%的最低点时,“蕲州市茶本钱,视镇戎军粟直,反亡本钱三之一,所得不偿。”[42]官府简直把老本都赔进去了!

2.商人对茶利的过分攘夺,导致了官、商斗争的激烈化,使茶法变革反复无常。自从东南榷茶与边地入中绾连在一起,北宋政府就无可奈何地陷入了这样一个怪圈:

为获得较多的入中粮草,必须高予虚估;虚估越高,与实值差得越远,引价越贱,不知茶利的“土人”入中者出卖交引获利越寡,势必挫伤其积极性,使入中减少;而入中减少势必又影响军需,官府只得更进一步高抬虚估。这个怪圈恶性循环,螺旋上升,虚估愈高,引价愈跌,其后果就是使官府为换取入中付出了越来越大的代价。为了遏止巨万茶利越来越多地流入商人腰包,北宋政府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

(1)明令限定虚估率。前文所列茶交引价格变化表中景德二年的一系列数字,就是由盐铁副使林特和刘承珪、李溥等人主持规定的。他们对交引法稍作改良,根据距离远近、交通难易等,统一制定各地虚估比率。开始时略见成效,如景德二三年,年均获利354万贯,比景德元年骤增了70个百分点,但因交引发行量仍大大超过了官茶拥有量,依然没有遏制引价贬值。

(2)出资回笼交引。如天禧五年,“陕西交引益贱,京师才直五千,有司惜其费茶,于是出内藏钱五十万贯,令閤门祗候李德明于京城市而毁之。”[43]从表中可以看出,除皇祐三年官收价高于市价之外,大中祥符七年和天禧五年均与市价持平,这对售引者又具多大吸引力呢?再加上政府出资有限,要挽救引价更是杯水车薪。

(3)用“见钱法”和贴射法取代交引法。如果说限制虚估和回笼交引依旧是在怪圈中打转的话,那么打破怪圈的根本出路便是斩断东南榷茶与边地入中的联系。为此,天圣元年,由权三司使李谘等人主持在河北、陕西等地区部分实行了用现钱而不再用交引来偿付入中的所谓“见钱法”,并把淳化三年曾短期实行过的贴射法再度行于淮南十三山场,其出发点就是“使茶与边籴,各以实钱出纳,不得相为轻重,以绝虚估之弊”[44]。尽管为了照顾商人的利益给予了大量“饶润”,例如商人从园户处买茶140—160斤,只须向官府贴纳100斤的净利钱[45]。但由于商人丧失了从交引贬值中获得的厚利,“豪商大贾不能轩轾为轻重”[46],“怨谤蜂起”。结果这次的见钱、贴射法只实行三年就宣告破产,李谘等人被贬官,参与变法的一批三司属吏甚至被流放到沙门岛[47]。交引法复辟,怪圈再现,入中虚估之弊又起,仅“河北沿边十六州军,自天圣九年至景祐二年终,五年便籴粮草,计虚费钱五百六十八万余贯”。景祐三年,朝廷不得不再把李谘请出来实行见钱、贴射法。李谘心有余悸,深“恐豪商欲仍旧法,结托权贵,以动朝廷”,请求宋仁宗下诏表示支持[48]。并对商人做出了大大让步:“听商人输钱五分,余为置籍召保,期年半悉偿,失期者倍其数。”[49]商人贩茶只须先纳一半净利,自然成倍地节省了流动资金,应该是相当优惠了;同时见钱、贴射法又使国家收到了“县官滥费自此少矣”的益处[50]。但在“天下商旅无不嗟怨”的咒骂声中[51],庆历二年,见钱、贴射法再被推翻,交引法又恢复了。

3.官府在与商人争夺茶利斗争过程中的步步退让,反映了北宋政府对豪商巨贾势力依赖的加深。茶法自北宋“建国以来,法弊辄改。载详改法之由,非有为国之实,皆商人协计,倒持利权,倖在更张,倍求奇羡。富人豪族坐以贾赢,薄贩下估日皆睃削。”[52]豪商巨贾之所以稳稳地操纵了攘夺茶利斗争的主动权,根子就在于北宋政府在边地入中问题上严重依赖他们。如仁宗时,河北“并边十一州军,岁计粟百八十万石,为钱百六十万缗,豆六十五万石,刍三百七十万围,并边租赋岁得粟豆刍计五十万,其余皆商人入中”[53]。这里的商人入中竟占了全部物资的近92%,足见官府对商人依赖到何种程度。而真正有能力从事大规模入中并攫占虚估利润的还是豪商巨贾。王安石一针见血地指出:“小贾不能入中,惟大贾能之。惟大贾始能则边籴之权制于大贾,此所以籴价常高而官重费也。”[54]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当宋政府在入中和茶利两者之间陷入熊掌和鱼不可兼得的两难境地时,一步步地向豪商巨贾对茶利的巧取豪夺做出退让,也就成了宋政府既迫不得已,又势所必然的选择。

在川陕榷茶期间,由于官营范围的扩大,更重要的由于宋政府摆脱了在入中问题上对商人的依赖,争夺茶利的主动权才真正转移到了官府手中。下列官府川陕茶利表证明了这一点:

年代 茶利钱(万贯)

指数(%) 资料来源

未榷前 30100《宋史》卷一八四《食

熙宁七年40133同上

元丰元年76.7 255同上

元丰二年至元丰五年 年均85.6 285

同上

元丰五年后 100

333同上

主动权向官府手中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商人与官府之间就只有矛盾斗争,没有勾结利用了,相反,双方不仅密切勾结,而且合伙对茶叶生产者进行的欺诈敲剥更加残酷。如四川茶法规定官府向商人售茶时必须取息三分,于是,“客旅并牙子等,为见榷茶不许衷私买卖,一向邀难园户。或称官中高抬斤两,或言多方退难,遂便于外面预先商量减价。其园户各为畏法惧罪,且欲变货营生,穷迫之间,势不获已。情愿与商旅商议,每斤只收七分实钱,中卖于官,所余三分,留在客人体上,用充买茶之息。才投场中卖了当,即时却是客人明立姓名,正行请买。……(原注:假如茶一百斤,每斤合卖一百三十文,计价钱十三贯。其园户既被邀难恐动,情愿只作十贯卖与官场,即时却是客人纳钱一十三贯请买。文历虽正,情弊则深)。如此则是园户只得七分价钱,暗亏三分。官中虽得三分之息,自是园户本钱,客人未曾出息。”[55]商人官吏狼狈为奸敲诈园户的伎俩,仅凭这一条材料就可使我们一览无余了。

四、余论

第一,北宋榷茶制度下官府和商人共营、共利关系的结成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根源。汉武帝曾实行过的盐铁官营、均输平准政策,到北宋时早已成为明日黄花。北宋除解盐和川蜀官井盐从生产、运输到销售全部由官府经营外,国家对其他的盐以及茶、矾、进口的香药等都采取了不直接进行生产而是控制资源再转卖给商人销售的方式,这是商品经济空前发展的必然结果。庞大的商品流通体系,封建国家是难以完全包揽,独家经营的。这个道理连欧阳修都认识到了:“今为国之利多者茶与盐耳。”“商贾坐而权国利,其故非他,由兴利广也。夫兴利广则上难专,必与下而共之,然后流通而不滞。然为今议者,方欲夺商之利,一归于公上而专之,故夺商之谋益深,则为国之利益损。……议者不知利不可专,欲专而反损。”因为“夫欲使十分之利皆归于公,至其亏少,十不得三,不若与商共之,常得其五也。”所以“不惜共利而诱大商,此与商贾共利,取少而致多之术也。”[56]另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资本的力量也空前壮大了,茶商有的拥资巨万,数目惊人。前文所述一次买茶19万斤的田昌、欠官府贴纳钱14万贯的李士宗等只是其中的代表。太宗至道年间,陈恕将立茶法,召茶商数十人使各陈利害[57]。此后茶法变革时征询茶商的意见似乎成了定制,就连对商人深恶痛绝的李谘在两次实行贴射法前,也照例把商人请到三司衙门,“以访利害”。除直接参与政府决策,兴风作浪、左右政局更是大茶商的惯用伎俩,见钱贴射法的时行时废便是明证。北宋茶商当官的例子也不胜枚举。大茶商势力的膨胀,是宋代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化,共同成为封建统治支柱的重要渠道之一。惟其如此,北宋政府在推行政治经济政策时就不得不依靠这股社会力量。

第二,榷茶制度下官府和商人的相互利用,对稳定北宋封建国家的统治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北宋王朝始终存在着边防危机警报长鸣、阶级矛盾日益尖锐、财政状况不断恶化,也就是所谓“积贫积弱”的三大统治难题。这三者密切关联,相互影响,在北宋前期边地军需物资如何解决的问题上有集中反映。榷茶交引法恰好一定程度地缓解了这些难题。首先,商人的入中使边地“切于馈饷”的状况明显改观,缓和了粮草供应的紧张局面,有利于巩固北宋边防。其次,边防军需的供应,倘完全由农民承担,则势必加重其负担,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如淳化五年柳开知豳州时,见州县“调民送军储环州,岁已再运,民皆荡析产业,而转运司复督运。民数千人入州署号诉,且曰:力所不逮,愿就死矣!……今农蚕方作,再运已劳,老幼疲弊,畜乘困竭。”[58]此后通过入中制度的调节,便多少减轻了农民负担,从而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再次,入中偿茶,由于在粮草和茶叶折换的中间环节不再出现现钱这一中介物,既“不出都内钱”[59],使宋政府财政拮据窘况有所缓和,也便利了官府和商人双方的交易,减少了东南地区茶叶的积压,对促进茶叶贸易有所帮助。在这个过程中,宋政府尽管牺牲了局部的茶利,从稳定统治大局着眼却一举数得。所以,当天圣七年“上封者言,天下茶盐课亏,请更议茶法”时,宋仁宗征询三司使寇瑊的意见,寇瑊说:“议者未知其要尔。河北入中兵食,皆仰给于商旅,若官尽其利,则商旅不行,而边民困于馈运矣。法岂可数更?”仁宗深表同意[60]。

第三,封建国家和豪商巨贾利用榷茶制度对茶叶流通领域的联合垄断,阻碍了新的经济因素的生长。在长期的茶叶交换过程中,商人资本普遍运用预付货款这一先进的商业信用方式,和茶叶生产者结成了较为稳固的供销关系。如建州的壑源盛产腊茶,每年初春,“春雷一惊,筠笼才起,售者已担簦挈橐于其(园户)门。或先期散留金钱,或茶才入笪而争酬所直,故壑源之茶常不足客所求。”[61]四川在官榷之前,更是“茶园人户,多者岁出三五万斤,少者只及一二百斤。自来隔年留下客放定钱,或指当茶苗,举取债负。准备粮米,雇召夫工。……累世相承,恃以为业。”[62]商人预付货款,意味着商人资本开始向生产资本转化,意味着“包买商”的出现,这种情况越发展,越有可能从中孕育出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但榷茶制度的实施,一方面,至少在淮南和四川地区,官府向园户的预付“本钱”取代了商人的预付货款,从而切断了商人资本与园户的联系。另一方面,由于虚估日高、引价日跌,商人通过入中或在交引市场上用越来越少的支出就可以从官府那儿兑换到越来越多的茶叶,比起向园户预付货款来,更利于降低营销成本,加快资金周转。所有这些,都严重阻遏了商人资本向生产资本的转化,其后果正如漆侠先生所指出的:“封建国家征榷制度越是严密,茶盐等从生产到销售便足能纳诸封建主义轨道,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就越是受到阻碍,不利于新的经济因素的生长。”[63]

注释:

[1]《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一○○天圣元年正月丁亥。

[2]《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

[3]《文献通考》卷一八《征榷考》。

[4]《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

[5]《长编》卷一八八嘉祐三年九月辛未。

[6]《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

[7]《长编》卷一○○天圣元年正月丁亥。

[8]《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

[9]《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四《榷茶》。

[10]《长编》卷一一八景祐三年三月。

[11]参见拙文《宋代的茶叶市场》,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

[12]《苏东坡全集·奏议》卷二《论河北京东盗贼状》。

[13]《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二之二。

[14]《欧阳修全集》卷一一二《论茶法奏状》。

[15]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七○《茶商十二说》。

[16]《长编》卷八五大中祥符八年闰六月丙戌。

[17]《欧阳文忠全集》卷四五《通进司上书》。

[18]《长编》卷一四一庆历三年六月甲辰。

[19]《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69页。

[20]《诸臣奏议》卷一○八张洎《上太宗乞罢榷山行放法》。

[21]《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九之八——一一。

[22]《长编》卷一○○天圣元年正月丁亥。

[23]《宋史》卷二六七《李惟清传》。

[24]《长编》卷六三景德三年七月丁卯。

[25]《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一——三。

[26]《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三九。

[27]封演:《封氏闻见记》卷六《饮茶》。

[28]《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之一八。

[29]《临川先生文集》卷七○《议茶法》。

[30]《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之七。

[31]《长编》卷一七六至和元年七月。

[32]司马光:《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一六《论两浙不宜添置弓手状》。

[33]《东都事略》卷一○五《徐勣传》。

[34]《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一三。

[35]吕陶:《净德集》卷三《乞罢榷名山……不阙边备状》。

[36]《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八。

[37]《长编》卷一七六至和元年七月。

[38]包拯:《包孝肃奏议》卷八《言财利论茶法第一章》。

[39]《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

[40]见《长编》卷六○景德二年五月、卷一七○皇祐三年二月己亥、卷一○○天圣元年正月,《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五六《交引》。

[41]《长编》卷一○○天圣元年正月丁亥。

[42]《长编》卷一○二天圣二年七月壬辰。

[43]《长编》卷九七天禧五年五月己亥。

[44]《长编》卷一○○天圣元年正月丁亥。

[45]《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之五、六。

[46]《长编》卷一○二天圣二年七月壬辰。

[47]《宋史》卷二九二《李谘传》。

[48]《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之九。

[49]《长编》卷一一八景祐三年三月。

[50]《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之九。

[51]《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之九。

[52]《长编》卷一一八景祐三年三月。

[53]《长编》卷一八四嘉祐元年十月丁卯。

[54]《长编》卷二二○熙宁四年二月戊辰。

[55]《净德集》卷一《奏为茶园户暗折三分……早赐更改事状》。

[56]《欧阳文忠全集》卷四五《通进司上书》。

[57]《宋史》卷二六七《陈恕传》。

[58]《长编》卷三五淳化五年三月。

[59]《宋史》卷三三一《孙长卿传》。

[60]《长编》卷一七○天圣七年三月甲申。

[61]黄儒:《品茶要录》卷一○。

[62]《净德集》卷一《奏具置场买茶旋行出卖远方不便事状》。

[63]《宋代经济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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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茶制下政府与商人的关系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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