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国际经验与启示_公共产品论文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国际经验与启示_公共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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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产品是相对于农村私人产品而言的,是农村地区农业、农村或农民生产、生活共同所需的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或服务。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公共产品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应由政府来提供。但现实世界中的“政府失灵”,使人们不得不重新考虑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

农村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模式

在当今世界各国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中,政府单一供给的模式早已打破,但政府也没有完全放弃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职能,普遍采用的是一种多元化的供给模式。

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各国政府的作用及其实现的方式是存在着一定差异,表现出各自特点,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供给模式: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相近的欧美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由于政府与市场和社会之间有较为明确的分工,国家和农民的经济实力较强,地方和基层社会具有长期自治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因而在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个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多元参与并共同生产和提供产品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而在经济同样发达、市场经济体制同样完善的日本和韩国(一定意义上还有法国),由于地方政府较多地从属于中央政府,基层社会自治的传统没有大多数欧美国家那么深厚,因此在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上存在着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由同政府关系紧密的各级农业合作组织参与实施的特点。至于像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则因为经济和社会欠发达,农村公共服务需求大,私人部门和社会团体或发育不全或能力有限,所以国家不得不集中有限的财力等资源,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组织的作用以保证最基本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于是这些国家形成了由政府组织统筹和总揽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特点

美国农业高度发达,但作为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并不直接干预农业生产。政府建立完善的制度,从各方面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以创造良好的环境。考察国家在美国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中的作用,可从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农业发展所需的“软件”支持、农村公共安全等切入。

在农村基础设施方面。在美国,灌溉和防洪设施、道路、桥梁、河道、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排污设施等,凡属全国受益或规模大的,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投资兴建,规模居中的由地方政府投资兴建,建成后都交由公共服务部门管理;规模小的由农场主个人或联合投资兴建,并在政府的依法监督下由它们自行经营管理;规模最小的如公墓维护和路灯提供等,则由基层地方政府乡(镇)委员会负责。

在农村基本社会保障方面。对低收入农户、妇女和儿童等特定人群所需要的食品救助、营养补贴等,美国除联邦政府农业部食品和营养局负责执行联邦和州的援助计划外,各地慈善机构也参与免费提供。

在农业发展所需的“软件”支持如农业科研、教育培训和技术推广等方面,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县政府按一定比例共同提供所需要的经费(少部分由个人捐助),具体实施则由有关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和民间协会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下负责,不向农民收费;而农场主、批发商、经销商所需要的技术和市场信息可从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免费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贷款和保险等,可以以较优惠条件从政府兴办的专门信贷机构或各种合作社及私营机构获得,当然这些合作社、私营信贷和保险机构都得到了政府的资助、担保或补贴。

最后,在农村公共安全方面,如农村社区所需要的社会治安维护、火灾防护和救护服务等,则由基层地方政府提供。

(二)日本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特点

在日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农村的文化建设与振兴、农村科普教育和对农村妇女的生活指导等属于农村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作,由中央政府职能部门负责。

由于日本是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政府机构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它们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因此中央政府为履行职责,除了依靠附属于自身职能部门的机构(相当于我国的部属事业单位),并引导各地方政府相同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外,主要依靠日本100%农民都加入、100%农村都建有的农协的工作。日本政府对农协在提供农村公共服务方面的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监督。一方面,中央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大型水利工程,改造农地,改良水利灌溉条件和农村道路,支持国立、公立和民间科研机构及大学开展农业科研和农业技术推广,承担对农村公共设施因灾受损的补贴和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以及对农民购买机械设备给予补贴资助;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从财政和税收政策上支持农协事业,如对农协实行少交或免交所得税、营业收益税和营业税的政策,对农协中央联合会的事业费和一些项目给予补贴等等,目的在于使农协具有在全国农村开展实际服务工作的经济实力。

按照日本的有关法律规定,日本农协的业务范围极为广泛,除了经济业务如与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销售有关的一般经济业务,以及合作保险和合作金融等特殊经济业务外,还承担着大量的少营利和非营利业务,包括组织农业生产技术指导,组织农业水利设施和其他农协成员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公用基础设施的兴建、运营和管理;兴办农村医疗、卫生、福利和其他以改善农村文化、生活环境为目的的专门公共设施,开展农村教育和文化活动,传播生理卫生知识和指导家政;通过自己的报刊和网络提供技术、生活和国内外市场信息方面的服务等等。

(三)印度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特点

当今的印度,总体上仍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社会的整合和发展滞后于国家的整合和发展,经济不发达尤其是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大多数,全国近四亿贫困人口中的一半集中在农村,基础设施尤其是农村的基础设施薄弱,长期实行的半管制型经济体制保证了国家将有限的财力用于工业化建设。因此,面对巨大的农村公共服务需求,国家只能选择其中最基本的部分并主要依靠传统体制下运转有力的各级行政组织负责提供。

从上世纪60年代以来印度不断推行了一系列反贫困和农村发展计划,例如小农发展计划、农村综合发展计划、农村青年培训和自我雇用计划、农村妇女和儿童计划、最低需求计划等等。这些计划所涵括的农村公共产品部分和其他计划内容一样,基本上都是由中央政府、邦政府、县和乡政府层层实施的。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印度的基础建设向私营企业和外商开放之前,村庄通电(截止到上世纪末,全国603906个村庄中已有370580个村庄通电话,占全国村庄的56.5%)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都是通过各级行政组织执行“给茅屋送光明计划”、“公路发展计划”等完成的;农村扫盲和脱盲后的继续学习中心的举办,农村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创办、教室修建、教师培训和教学器材的增加等,都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按照相关计划提供经费作保障;农田水利基础建设的大部分由政府直接投资;农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三结合的完整体系,是由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中央级研究所和国家研究中心及它们设在各地的研究站,各邦建立的农业大学、高中等农业院校及它们的研究和推广组织)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主管官员的领导下,依靠各级政府专项经费的支持,从中央到基层、从实验室到示范点和田间有序运作的。总之,印度各级行政组织既统筹规划又几乎包揽了全国的农村公共服务事业。

除此之外,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改革过程中创办的农工贸一体化合作社和重新发展起来的私营公司,主要从事农产品的收购、加工、运输和销售,目的是使产品增值和农民增收。目前,它们在补充政府公共服务方面的贡献比较有限。

多元供给的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属于单一制国家而不是联邦主义国家,缺乏地方自治传统,即使基层自治也只是初步发育,加之县乡地方政府财力来源不足,我国更应该建立以中央政府为主、地方政府为补充、社区组织和村民协作的多元供给模式。

(一)根据农村公共产品的层次来确定投资主体

农村公共产品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如农村基层政府行政服务、农业发展战略研究、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大江大河治理、环境保护等,由于其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天然属性,应由政府免费提供。

然而,绝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是以准公共产品的形式存在的。一类准公共产品如高速公路,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该类产品由政府提供还是由私人提供主要考虑该项产品收费管理的难易程度以及它的需求弹性,难度越大,弹性越大就越适合于采用政府提供的方式,相反则应采用市场提供的方式,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是混合提供的方式。另一类准公共产品具有较大的外部经济,如农村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等,这类产品由政府提供还是由市场提供取决于该类产品收益的外溢性程度,如果产品的内部收益较小,外部收益大,则适合于政府提供,反之则适合于由市场提供。目前鉴于我国县级财政的巨大压力,中央、省级政府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二)融资机制创新以实现供给主体多元化

各级政府是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主体,农民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进入这一领域。可以本着“谁投资,谁受益”和“量力而行”的原则,采用“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的方式,充分调动各类主体投资农村公共产品的积极性,实行农村公共产品市场化发展。目前已有的研究也表明,部分农村公共服务,如小型水利设施由私营部门提供是有效的;部分农村良种的提供、专用品种的栽培技术、市场信息等可由企业提供服务。另外,政府也可以利用市场融资和捐赠等形式吸引资金,发展农村社区公益事业,让更多的力量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三)实现供给方式多元化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式是指供给主体如何来组织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随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式也必须是多样化的。大体上可以分为直接供给和间接供给两种主要方式。直接供给方式是指政府作为供给主体直接提供某些农村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般来讲,采用直接供给方式的多是一些纯公共产品。如农村的义务教育,通常是政府直接开办学校、提供校舍和教学的经费开支。间接供给方式也称“民营化”方式,是指政府可以将农村公共产品委托给私人来提供。这主要是对于那些可以收费的农村公共产品所采用的供给方式。具体来讲,间接供给方式有以下几种形式: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业务的合同外包;特许经营和授权经营。对于具有规模经济效益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可以将垄断性经营特权授予企业或者个人,让其在特定领域里提供服务;政府补贴企业、非政府组织及私人的供给方式。政府为了提高效率或弥补财力不足,可以通过直接补贴或间接补贴的方式,来鼓励和帮助私人或企业提供农村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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