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汉语辞书的编纂和资料的运用
蒋绍愚
摘 要 古汉语辞书的编纂必须以充分的资料为基础,文章从注音、释义和义项、书证三个方面论述了这一点。
关键词 古汉语辞书 资料 注音 释义 义项 书证
要编纂一部高质量的古汉语辞书,牵涉到很多方面。本文只谈一点: 古汉语辞书的编纂要以充分的资料(包括古代的文献资料和近人、今人的相关研究成果)为基础。无论是注音、释义还是书证,究竟该如何处理,都要以充分的资料为依据来分析和判断。如果掌握资料不充分,分析不深入,理解不正确,就难免出现问题。资料的运用和古汉语辞书的质量关系很大。
另外,对于导图的繁简,学习者也可以有自己的选择。繁琐的导图蕴含的信息较多,较全,简单的导图则看上去一目了然,比较清爽。因此,根据繁简导图的特点以及自己的学习需要,学习者可以决定是要将导图画的繁琐一些还是简单一些。另外,给别人看时图画的繁琐些好,但如有机会当面解释,则亦可用简图。
本文对古汉语辞书的一些条目进行讨论。为清晰起见,字头和词头都加【 】。
一、 注音
古汉语辞书注音的问题看起来比较简单,好像根据古代韵书注出今音即可。但实际上,有不少复杂的问题。
下面先看有关条目,再分析问题。
2)博物馆发挥文化宣传的领头羊作用。博物馆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部分资源,对该专业领域的知识占据先导地位。博物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引领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通过自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掌握,向公众起到传播和宣传的作用;(2)通过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意见和举措,将保护意识深入人心;(3)身体力行地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掘中来,定期举办各类宣传活动,强化自身引导者的地位。
(一) 被
【被】
(一) bèi 《广韵》皮彼切,上纸並。歌部。
① 被子。③ 覆盖。《楚辞·招魂》:“皋兰被径兮斯路渐。”王逸注:“被,覆也。”
(三) pī 《集韵》攀糜切,平支滂。歌部。
今年山西省化肥销售行情不容乐观,影响销量的最主要原因是农产品价格低迷,农民手中的剩余钱款较少,对于肥料的购买意愿不强烈。同时市场上化肥品牌较多,价格差别较大,竞争激烈,也造成了一定的销售困难。当地农民对于新型肥料接受程度不高,新型肥料在该地销售情况一般。当地备肥时间是冬天,目前大规模备肥还未开始。
试验于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红庙农业科学研究院稻油研究所试验田内进行。该试验田地势平坦,田块内土壤肥力均匀,且近3年内没有种植过油菜。地膜选用1 m宽黑白双色膜。油菜品种选用甘蓝型油菜圣光87,该品种全生育期218 d。
① 覆盖。后作“披”。《左传·襄公十四年》:“乃祖吾离被苫盖,蒙荆棘。”《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军士吏被甲。”
(《汉语大字典》)
【被 1 】 [bèi 《广韵》皮彼切,上纸,並。]
① 被子。睡眠时用以覆体。③ 覆盖。《文选·张衡〈东京赋〉》:“芙蓉覆水,秋兰被涯。”薛综注:“被,亦覆也。”
【被 3 】 [pī 《集韵》攀糜切,平支,滂。]后作“披”。
① 搭衣于肩背。《左传·襄公十四年》:“昔秦人迫逐乃祖吾离于瓜州,乃祖吾离被苫盖,蒙荆棘,以来归我先君。”杨伯峻注:“被同披。蒙,冒也。”《楚辞·九歌·山鬼》:“若有人兮山之阿,被薜荔兮带女萝。”② 穿着。《孟子·尽心下》:“舜之饭糗茹草也,若将终身焉;及其为天子也,被袗衣,鼓琴,二女果,若固有之。”《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君之后宫以百数,婢妾被绮縠,余粱肉,而民褐衣不完,糟糠不厌。”《资治通鉴·魏明帝青龙三年》:“陛下既尊群臣,显以冠冕,被以文绣,载以华舆。”
(《汉语大词典》)
两部辞书的注音的依据都是《广韵》和《集韵》:
据介绍,菌肥的功能性微生物是从生姜种植土壤中分离筛选所得。使用该菌肥的生姜在种植期苗齐、苗壮、株高、色泽深绿、分支多,有效防控了生姜土传病害,同时也可改良土壤,增加土壤团粒结构,提高土壤的通气、透水、保水保肥能力,最终实现生姜的高质高产。
寘韵: 被,被服也,覆也,《书》曰:“光被四表。”平义切。又平彼切,寝衣也。
2017年4月,交通运输部联合广东、广西、贵州、云南4省区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珠江水运科学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5 月,交通运输部印发《珠江水运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同年,珠江实现了亿吨水网、亿吨干线、亿吨港口、亿吨船闸“四个亿吨”目标,珠江水运的发展迈上了新的量级。今年,《推进珠江水运绿色发展行动方案(2018—2020年)》(以下简称“ 绿色行动方案”),由交通运输部联合广东、广西、贵州、云南4省区人民政府印发,吹响了珠江水运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号角……
(《广韵》)
支韵: 被,《广雅》: 裮被,不带也。攀糜切。
纸韵: 被,部靡切,寝衣。一曰及也。亦姓。
寘韵: 帔被襬,披义切,《说文》:“弘农谓裙帔。”或作被,襬。《说文》:“寝衣长一身有半。”一曰加也。平义切。
选取我院选出接受心脏起搏器植入术患者26例,随机将患者分成对照组和观察组,各13例,本次研究是经过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后实施的,所有患者的精神状态良好,认知功能正常。其中对照组男6例,女7例,年龄53~86岁,平均(65.1±4.3)岁,观察组男7例,女6例,年龄51~85岁,平均(66.2±4.1)岁,通过对两组患者一般资料进行比较后,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集韵》)
《东观汉纪》卷八:“(耿秉)性勇壮而易于事,军行常自被甲在前。”
孙玉文(2009)对两部辞书“被”字条音义的处理提出批评,认为“把很多本读平义切的字义都放到了皮彼切,平义切基本上只保留作为‘假发’讲的‘被’,这种处理不符合中古‘被’读皮彼切和平义切的音义结合实际,没有科学根据”,“把一些本读並母的‘被’处理为读攀糜切的‘被’,导致滂母和並母音义结合的混淆”,“(把‘穿着’义)跟‘披在肩背上’义混同起来,统一解释为‘通披’,或‘后作披’,都不合于古”。他的意见是应该认真考虑的。下面讨论几个有关的问题。
1. 把“被子”“覆盖”两个义项都放在“皮彼切”下是否合适?
在实际工作中,客户信用信息的分析管理、应收账款的风险控制、货款实时跟踪监测等环节是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在基本的管理流程下,企业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及客户信用情况对管理流程进行补充完善,在应收账款风险控制过程中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预防、监督与应对。
《广韵》“寝衣”为“皮彼切”,“覆也”为“平义切”,两者不同音。但“寝衣”和“覆也”是以声调区分名动的四声别义,其区别只在声调。周祖谟(1966)《四声别义释例》:“区分名词用为动词”之例有:“被,寝衣也,所以覆体者,部委切。上声。覆之曰被,部伪切。去声。”“寝衣”的“皮彼切”本为上声,但浊上变去,就和“覆盖”义的“平义切”同音了。所以,把“被子”“覆盖”两个义项放在同一个音项下,今音均为bèi,并以《广韵》的“皮彼切”为音据,应该说是可以的。或者,可以把“平义切”也作为音据,把注音改为:“bèi《广韵》皮彼切,上纸,並。又平义切,去寘,並。”
2. “搭衣于肩背”义的“被”读什么音?
当“披”的“搭于肩背上”的意义产生之后,“普皮反”的“被”与之同音同义,后来写作“披”,这是可以的。这在文献中可以找到例证。如:
① 覆盖。后作“披”。《左传·襄公十四年》:“乃祖吾离被苫盖,蒙荆棘。”……《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军士吏被甲。”
(《汉语大字典》)
按: 把这两个例句作为同一义项,不妥,而且此义项释义“覆盖”与“被(一)”义项③重复。
《汉语大词典》也把“pī 《集韵》攀糜切”作为一个音项,也说“后作‘披’”。但分为两个义项: ① “搭衣于肩背。”用《左传》“被苫盖”等例。② “穿着。”用《孟子》“被袗衣”等例。义项的分合比《汉语大字典》合理。
“苫盖”是无法穿的,只能“披搭于肩背”。这个“被”古书也有反切: 如:
《经典释文》: 《左传·襄公十四年》“被苫盖”: 普皮反(538)[1]。
《春秋左传正义》: 《左传·襄公十四年》“被苫盖”:“被,普支反。”
其反切和《集韵》“攀糜切”相同,把它放在《集韵》的“攀糜切”下,今音为pī,这没有问题。
3. 需要讨论的是《汉语大词典》的“穿着”义(《汉语大字典》无相应义项),这个义项该注什么音?《汉语大词典》把它也放在《集韵》的“攀糜切”下,今音为pī,这是否合适?
其实,“穿着”义的“被”的读音,在《广韵》中是有的,《广韵·寘韵》:“被,被服也,覆也。《书》曰:‘光被四表。’平义切。”这个“被服”不是名词,而就是“穿着”的意思。《广韵》中“被服”义的“被”和“覆盖”义的“被”同音,均为“平义切”;如果根据《广韵》,今音应该读去声,为bèi。
这一点可以用陆德明《经典释文》来证明。孙玉文(2009)做了统计,《经典释文》给作“穿着”讲的“被”注音12次,都是去声。下面,我们引用《经典释文》中给“被甲”做的注音作为例证:
《周礼·旅贲氏》注“被甲”: 皮伪反(284)。《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四马被甲”: 皮义反(497)。《左传·哀公十五年》注“介,被甲”: 皮寄反(615)。《穀梁传·僖公二十二年》“被甲婴胄”: 皮既反(665)。
在纪昀《阅微草堂笔记》中,“披衣”10例,均为“搭衣于肩背”之义;“被衣”未见,“穿衣”义用“著衣”(3例)。可见直至清代,“披衣”仍不等同于古代的“被衣”之义。
《汉书·高祖纪下》:“朕亲被坚执锐。”《成帝纪》:“多畜奴婢,被服绮縠。”《江充传》:“自请愿以所常被服(衣)冠见上。”《贾谊传》:“将吏被介胄而睡。”《河间献王传》:“被服儒术。(颜注: 言常居处其中也。)”《外戚传下》:“即且令妾被服所为不得不如前。”《王莽传上》:“被服如儒生。”
这几处颜注皆云:“被音皮义反。”《文选》李善注也是如此:
纸韵: 被,寝衣也,皮彼切。又姓。又皮义切。
《文选·南都赋》:“被服杂错,履蹑华英。”李善注:“杂错,非一也。被,皮义切。”
(按: 《汉语大词典》“被服”条有些问题,这里不讨论。)
《经典释文》、《汉书》颜师古注、《文选》李善注给“穿着”义的“被”注音所用的反切上字都是“皮”(並母),下字都是去声字,“义、寄、伪”为寘韵,“既”为未韵。这和《广韵》的“平义切”一样。《广韵》“被服也(穿着)”和“覆也”都是“平义切”,都是去声。
那么,辞书中把“穿着”义的“被”和“覆盖”义的“被”分开,前者音pī,后者音bèi,对不对呢?下面讨论这个问题。
其实现功能的流程是:由电源模块输出供电给设计的整个电路,单片机最小系统作为控制模块,利用DDS产生三种波形信号,由控制部分实现波形的输出以及调节频率的大小和电压幅度的大小。控制部分的外围电路有按键电路,用来辅助控制DDS产生的波形,产生的信号经过放大电路放大输出。显示电路由3个LED组成,用来表示不同类型的波形输出。
《汉语大词典》【被3】“音pī,后作‘披’”下有两个义项,要分开讨论。
(1) “披”在上古汉语中最常用的意义是“分开”,《广韵·支韵》:“披,分也。敷羁切。”其“搭于肩背上”的意义是后起的,《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都列了这个义项: 《汉语大字典》【披】⑧ 覆盖。《汉语大词典》【披1】覆盖或搭衣于肩。
(三) pī 《集韵》攀糜切,平支滂。歌部。
高中物理知识的难度以及复杂度都比较高,如果学生运用不恰当的学习方法,则可能会降低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学习效率。因此,在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关注学生学习过程中存在的误区,同时针对误区提出较为具体的改进措施。并且在物理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学生要不断强化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高效融合,从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以及掌握。同时,还要求学生能够在学习过程中,主动发现高效的学习方法,进而不断提升自身的学习效果。
《全唐文》卷七一五韦处厚《兴复寺内道场供奉大德大义禅师碑铭》:“或披苫盖,或窟岩石。”
(2) 但“皮义反”的“被(穿着)”音义都和“披”不同,这种“被”一般都不写作“披”。如下列“被衣”就不能写作“披衣”:
4.eNOS在家兔颈内动脉及基底动脉内皮细胞的表达:见图3。HBO脑缺血组eNOS在基底动脉呈重度表达,在脑缺血组及假手术组表达相对较轻(图3D、E、F1);HBO脑缺血组在颈内动脉的表达,抗体染色相对较浅(图3F2)。
《吕氏春秋·去宥》:“清旦,被衣冠。”
《淮南子·人间》:“使被衣不暇带,冠不及正,蒲伏而走,上车而驰。”
《淮南子·修务》:“彼乃始徐行微笑,被衣修擢。”[2]
《楚辞·哀时命》:“下被衣于水渚。”王逸注:“渚,水涯也。言己虽穷,犹凿山石以为室柱,下洗浴水涯,被己衣裳,不失清洁也。”
这些“被衣”都是“穿衣”的意思。写作“披衣”,就不是“穿衣”的意思,而是“把衣服搭于肩背”的意思。这两者的意义必须分清。
“披衣”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呢?《汉语大词典》有“披衣”条:
【披衣】 将衣服披在身上而臂不入袖。三国魏曹丕《杂诗》之一:“展转不能寐,披衣起彷徨。”
当今出版的古籍中,有的“披”字实为“被”字之误。曹丕《杂诗》的“披衣”是比较可靠的,《文选》卷二十九,《艺文类聚》卷二十七此诗皆作“披衣”。
《韩诗外传》有一例“披衣”:
《韩诗外传》卷八:“越王勾践使廉稽献民于荆王。……荆王闻之,披衣出谢。”
但这个故事和《说苑》卷十二的一个故事大致相同,而《说苑》作“被衣”:
《说苑》卷十二:“越使诸发执一枝梅遗梁王。……梁王闻之,被衣出以见诸发。”
所以要把《韩诗外传》的“披衣”作为“搭衣于肩背”的始见例尚存疑问。
“衣”是既可以“被”也可以“披”的,但“被(平义切)衣”和“披(敷羁切)衣”音义都不同,虽然“被(bèi)衣”出现早,“披(pī)衣”出现晚,但不能笼统地说“被”后作“披”。
也可以用《汉书》颜师古注作证:
4. 这牵涉到“被”和“披”的关系。
(3) “皮义反”(去声)的“被”有一些后来写作“披”,主要是以下这些:
A. 被发——披发
先秦均作“被发”,读去声。如:
《论语·宪问》:“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释文》:“被,皮寄反。”
(1)界定依据中性预测情景并且结合乐观预测情景的政策目标。依据中性预测情景并且结合乐观预测情景,笔者认为,防范新时代上海市住房金融风险的政策目标为:一是推动新时代上海市住房金融风险的高点向右移动,延迟局部风险或整体风险的发生时间,为完善新时代上海市住房各项制度赢得时间;二是使上海市住房金融风险曲线低头向下,降低局部风险或整体风险发生的概率。如图25所示。
《左传·哀公十七年》:“卫侯梦于北宫,见人登昆吾之观,被发北面而噪。”《释文》:“被,皮义反。”
(二)高中班主任应当具备淡泊名利的崇高境界。可以说,一个人的名利观是价值观、世界观以及人生观的具体呈现。树立起正确合理的名利观,便应当不断完善自身的价值观、世界观以及人生观。班主任的辛勤工作绝不是为了追名逐利,而是为了提高学校学生管理的效率及质量。与此同时,作为激励方式,学校也应当授予班主任相应的荣誉奖励,这也是对班主任名利观的考量。观其现状,当前有部分班主任为了一点名利,便将教学质量与教学效率置之不理,与学校领导及同事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张,导致班主任整体团队的稳定性也得到了动摇。所以,高中班主任应当具备淡泊名利的崇高境界。
后作“披发”。如:
《韩诗外传》卷六:“简子披发杖矛而见我君。”(按: 但此例不可靠,因为《御览》引此作“被发”。)
荀悦《汉纪·哀帝纪下》:“道中相逢多至数千人,或披发徒跣,斩斫门关,逾墙入屋,或乘骑奔驰。”
B. 被甲——披甲
唐以前的文献,全作“被甲”。从五代开始,出现“披甲”,一些史书统计如下:
《旧唐书》“被甲”6例,“披甲”5例。《新唐书》《新旧五代史》均作“被甲”。《宋史》“被甲”21例,“披甲”3例。《元史》“被甲”1例,“披甲”无。《明史》“被甲”14例,“披甲”1例。《册府元龟》“被甲”67例,“披甲”19例。《资治通鉴》全作“被甲”。而小说《三国演义》则全作“披甲”(13例)。下面一些例句值得注意:
无论是古代韵书,还是现代辞书,音和义都是相关的,哪个义读哪个音,需要认真推敲。
《后汉书·耿弇传》:“秉性勇壮而易于事,军行常自被甲在前。”
《北堂书钞》卷一百十五引作“被甲在前。”
《册府元龟》卷390、394引作“披甲在前”。
同一句话,《东观汉纪》《后汉书》《北堂书钞》均作“被甲”,而《册府元龟》作“披甲”,《册府元龟》的“披甲”只能是穿着甲,而不是披着甲。
《搜神记》卷六:“有数人披甲持弓弩至良家。”汪绍楹注:“本条见《艺文类聚》九四引作《搜神记》。”
但《艺文类聚》九四作“有数人被甲持弓弩至良家”。今本《搜神记》的“披甲”可能是明代人改的。
有一些唐诗清人注释引文作“披甲”,但查原书,实际上是“被甲”:
杜甫《送杨六判官至西蕃》诗:“伤时即据鞍。”宋郭知达《九家集注》:“援自请曰:‘臣尚能披甲上马。’”
李白《赠宣城宇文太守》:“据案空矍铄。”王琦注:“《后汉书》:‘马援披甲上马。’”
按: 《后汉书·马援传》:“援自请曰:‘臣尚能被甲上马。’”
杜甫《陪王侍御同登》:“回职罢酒上马归。”仇兆鳌注:“《史记》:‘廉颇披甲上马。’”
按: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廉颇为之一饭斗米,肉十斤,被甲上马。”
有没有更早的“披甲”?
《汉语大词典》: 【披甲】1. 穿上铠甲。《汉书·陈汤传》:“望见单于立五采幡织,数百人披甲乘城。”
如果把《汉书·陈汤传》多看一点,可以看到,在这句话后面还有一处“被甲”:
“单于乃被甲在楼上,诸阏氏夫人数十皆以弓射外人。”
有人认为《汉书·陈汤传》的“披甲”不是穿着铠甲,而是披着铠甲。但经查检,《汉书》中“被甲”11见,“披甲”仅此一见。标点本《汉书·陈汤传》确实作“披甲乘城”,但标点本是以王先谦《汉书补注》为底本的,而中华书局1981年据光绪二十六年虚受堂本影印出版的《汉书补注》1327页此句仍作“被甲乘城”。《资治通鉴》亦载此事,几乎是全抄《汉书》的,经查对,《资治通鉴》卷二十九中此事的记载(有一页多)与《汉书补注》仅有2字不同(《汉书》作“幡织”“卬射”,《通鉴》作“幡帜”“仰射”),而此句作“数百人被甲乘城”,胡三省注:“被,皮义翻,下同。”这也证明《汉书》“被甲乘城”不作“披”。
C. 被坚执锐——披坚执锐
【披坚执锐】 唐刘长卿《请赴行营表》:“披坚执锐,虽未经于戎行;制胜伐谋,亦尝习于事业。”明王玉峰《焚香记·藩篱》:“战陈军旅,此武夫之常;披坚执锐,乃臣子之分。”
(《汉语大词典》)
【披坚执锐】 原作[被坚执锐]《墨子·鲁问》:“翟虑被坚执锐救诸侯之患。”……《史记·陈涉世家》:“将军身被坚执锐,伐无道,诛暴秦。”
后来多作[披坚执锐]《(唐)刘禹锡集·一一·请赴行营表》:“臣再授兵符,夙参军幕。披坚执锐,虽未经于戎行;制胜伐谋,亦尝习于事业。”明王玉峰《焚香记·一一·藩篱》:“战阵军旅,此武夫之常;披坚执锐,乃臣子之分。”
(刘洁修《成语源流大词典》)
按: 【披坚执锐】条,《汉语大词典》引刘长卿例误,应为刘禹锡。刘禹锡例实为“被坚执锐”,见《刘禹锡集》卷十一(中华书局,1990)和《全唐文》卷六百二(中华书局,1982)。《焚香记》例确是“披坚执锐”,但时代已是明代。
《全唐文》中有7篇文章作“被坚执锐”,有9篇文章作“披坚执锐”。9篇的作者为: 谢偃(156)、萧颖士(323)、李筠栖(370)、白居易(662)、胡曾(811)、王滔(821)、钱珝(833)、史在德(849)、钱昱(893)。除白居易外,都没有个人的别集。而《全唐文》卷六百六十二所收的白居易《魏博军将吕晃等从宏正到镇州各加御史大夫宾客等制》一文,收在《白居易集笺校》中,作“被坚执锐”(见朱金城 1988)。其余8篇的“披”无法查考,可能未必是唐代的写法,而是清代编《全唐文》时的写法。
D. 被褐——披褐
最早见于《老子》七十章:“是以圣人被褐怀玉。”诸本均作“被”,唯宋代范应元《老子道德经古本集注》作“披”,注云:“披音被,衣覆也。”
唐代以前的文献除三例外均作“被褐”。这三例需要讨论:
《抱朴子·君道》:“或披褐而朝隐,或沉沦于穷否。”杨明照注:“本书《交际》《任命》《吴失》《博喻》四篇,亦并有‘被褐’之文,则此处之‘披’当作‘被’矣。”
《南史·隐逸传·臧荣绪》:“自号‘披褐先生’。”
《南齐书·高隐传·臧荣绪》:“自号‘被褐先生’。”
按: 《南史》唐李延寿撰,《南齐书》梁萧子显撰。“披”和“被”是时代的不同。
李玉明主编《三晋石刻大全·长治市襄垣县卷》隋大业三年石刻(有图版):“披褐怀珠。”
按: 这是笔者所见到的“披褐”的最早例。
从宋代开始,“披褐”逐渐增多。如:
《册府元龟》“被褐”14例,“披褐”3例。其中卷791:“猛披褐而诣之。”按: 《晋书·石勒载记》:“桓温入关,猛被褐而诣之。”
《太平广记》全是“披褐”(5例),无“被褐”。
《资治通鉴》“被褐”2例,其中卷291《后周纪》:“北汉主自高平被褐戴笠。”胡三省注:“被,皮义翻。”“披褐”1例,卷99《晋纪》:“闻桓温入关,披褐诣之。”
清人注唐诗,引书也作“披褐”:
李白《贬夜郎半道承恩》:“扪虱对桓公。”王琦注:“《晋书》:‘王猛披褐诣之。’”
《全唐文》“被褐”31例,“披褐”仅1例: 725卷李公佐《谢小娥传》:“娥誓心不嫁,遂剪发披褐。”
(4) 下面要进一步讨论:“被(皮义反)”和“披”音义都不同,为什么有的“被”后来能写作“披”呢?
这有多种原因。
A. “被发”的“被”虽然《释文》音“皮义反”,但不是“穿着”义,而是“覆盖”义,“被发”谓以发覆身,也就是头发盖在身上(主要是肩背上)。当“披”产生了“搭于肩背上”之义后,“被发”也就可以说成“披发”。但“被发”的“被(bèi,覆盖)”和“披发”的“披(pī,搭于肩背上)”音义都不同,这是词汇的替换,而不是字形的替换。
B. “被衣”的“被”一般不能换成“披”,但在某种情况下,“被”和“披”也会有交叉。如:
《汉书·扬雄传》:“衿芰茄之绿衣兮,被夫容之朱裳。”颜注:“被音披,又音皮义反。”
这个句子,既可以理解为穿着芙蓉之朱裳,这时“被”就是“穿着”义,所以颜注音“皮义反”;也可以理解为把芙蓉披在身上为朱裳,这时“被”就和“被苫盖”的“被”一样,是“披着”义,所以颜注“音披”。
《楚辞·九辩》“被荷裯之晏晏兮。”洪兴祖注:“被,音披,又如字。”“被”字两读,也是同样的道理。
这种“被”如果音披,后来就可以写作“披”了,如:
刘长卿《望龙山怀道士许法棱》:“中有一人披霓裳,诵经山顶飧琼浆。”
C. 正因为有“被发——披发”和“被夫容之朱裳——披霓裳”共存的情况,才会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认为“被”可以写作“披”。我想,“披甲”“披坚执锐”和“披褐”就是这样产生的,这种写法的时代都相当晚,都是宋代以后,那时“穿着”的“被”已少见,而“披”的“搭衣于肩背”的用法已经相当普遍了。
(5) 那么,这些后来可以写作“披”的“被”,应该读什么音呢?
“被发”的“被(覆也)”仍应为去声,今音为bèi。前面说过,“被发”和“披发”意义相同,但“被”和“披”不是一个词,音义都不同。
“被甲”“被坚执锐”“被褐”的“被(穿着)”,从宋代到清代有两种读法。
A. 《资治通鉴》卷65:“被甲者少。”胡三省注:“被,皮义翻。”卷291:“北汉主自高平被褐戴笠。”胡三省注:“被,皮义翻。”杜甫《醉时歌》:“杜陵野客人更嗤,被褐短窄鬓如丝。”仇兆鳌注:“被,去声。”《夏夜叹》:“青紫虽被体,不如早还乡。”仇兆鳌注:“被,去声。”照这种读法,“被(穿着)”仍为《广韵》的“平义切”,去声,今音bèi。
B. 贾昌朝《群经音辨·卷六·辨彼此异音》:“箸谓之被,音披。覆谓之被,平义切。”元代程端礼《程氏家塾读书分年日程》卷三引用了贾昌朝的读音:“被音披,著谓之。平义切,覆谓之。”仇兆鳌《杜诗详注》、杨伦《杜诗镜诠》为杜甫诗《魏将军歌》“被坚执锐略西极”做注,均在“被”下注“音披”。照这种读法,“被(穿着)”应和“披”同音,平声,今音pī。
我想,A读法是循古的,《资治通鉴》中全部是“被甲”,无一例“披甲”,本身就是循古的写法。胡三省为“被”的注音全都是“皮义翻”,也是循古的注音。B读法是趋新的。因为宋代以后不少“被(穿着)”可以写作“披”,所以把“被(穿着)”也读作“披”。究竟在明清时期哪一种读法占优势?我看到的资料有限,无法判断。仇兆鳌对同一个“被(穿着)”有两种不同的注音,可能他认为“被(穿着)”一般是应该读去声的,但“被坚执锐”写作“披坚执锐”的太多了(上文说过,清编《全唐文》中“披坚执锐”9例,“被坚执锐”7例),把“被坚执锐”和“披坚执锐”读作两个音,可能人们觉得不习惯,所以就都读作pī。那么,是否随着把“被(穿着)”写作“披”的越来越多,“被(穿着)”读作“披”的也越来越占优势?这个问题是需要研究的。语言是约定俗成的。如果从明清到现在,把“被(穿着)”读作“披”的占了优势,那么,尽管与中古音不合,辞书也应把“被(穿着)”注为pī。
(二) 亡
【亡】 (二) wú 《集韵》微夫切,平虞微。阳部。
通“无”。《集韵·虞韵》:“无,或作亡。”
(《汉语大字典》)
【亡 2 】 [wú 《集韵》微夫切,平虞,微。]
① 无,没有。《论语·子张》:“日知其所亡,月无忘其所能,可谓好学也已矣。”邢昺疏:“亡,无也。”《汉书·司马相如传上》:“乌有先生者,乌有此事也,为齐难;亡是公者,亡是人也,欲明天子之义。”颜师古注;“亡读曰无。”
(《汉语大词典》)
【亡】 2. wú 《集韵》微夫切,平,虞韵,微。鱼部。
通“无”。
(《辞海》第3版)
【亡】 wáng武方切,平,阳韵,微,阳部。
无。……按,此义后人读如“无”音,但《广韵》《集韵》无此音,《经典释文》亦无此音。
(《王力古汉语字典》)
“亡”有“无”义,这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这个义为“无”的“亡”读什么音?是读wú还是读wáng?
认为应读wáng也有道理。上古汉语中与“无”同义的有很多词,如“罔”也有“无”义,但“罔”读wǎng而不读wú。王力(1982)《同源字典》收了一组义为“无”的同源词,其中有“无”和“亡”“罔”,王力先生认为“无”和“亡、罔”是鱼阳对转。确实,同源词的音不一定相同,也可以是对转。《同源字典》还说:“‘亡’有‘无’义,但仍读武方切,不读‘无’音。《广韵》下平声阳韵:‘亡,无也。’上平声虞韵不收‘亡’。”
这个问题是需要讨论的。
确实,《广韵·阳韵》:“亡,无也,灭也,进也。无方切。”但《集韵·虞韵》:“無无亡武橆,微夫切。《说文》:‘亡也。’奇字作无。……或作亡武橆。”《集韵·阳韵》:“亡亾,武方切。《说文》:‘逃也。’一曰无也。”两部韵书的注音不一样。
《经典释文》对此也有注音。
《周礼·车僕》注:“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释文》卷8:“亡则音无。”(277)《左传·昭公十三年》:“子干之官,则右尹也。数其贵宠,则庶子也。以神所命,则又远之。其贵亡矣,其宠弃矣。民无怀焉,国无与焉。将何以立?”《释文》卷十九:“亡音无,又音如字。”(579)《论语·述而》:“亡而为有。”《释文》卷二十四:“亡如字,一音无。”(702)朱熹《集注》:“亡,读为无。”《论语·子张》:“执德不弘,信道不笃,焉能为有?焉能为亡?”《释文》卷二十四:“亡如字。无也。”(716)朱熹《集注》:“亡,读作无。”《庄子·大宗师》:“子祀曰:‘女恶之乎?’曰:‘亡,予何恶!’”《释文》卷二十六:“亡如字。绝句。”(756)
其他注音材料也有。如:
《穀梁传·庄公二十九年》:“一有一亡曰有。”范宁注:“亡如字,又音无。”
《左传·襄公九年》:“史曰: 是谓艮之随。随其出也,君必速出。姜曰: 亡。”孔疏:“亡如字读者,或音无。”
《礼记·儒行》:“今众人之命儒也妄常,以儒相诟病。”郑注:“妄之言无也。”陆德明《释文》:“妄,郑音亡。亡,无也。”孔疏:“妄,郑音亡。亡,无也。王音忘。”
《史记·白起王翦列传》:“君之所得民亡几何人。”《集解》引徐广曰:“亡音无也。”
《史记·鲁仲连列传》:“亡意亦捐燕弃世。”《索隐》:“亡音无。”
《经典释文》的注音是不一致的,上述5处注音,有一处说“如字”,两处说“音无”,一处说“亡如字,一音无”,一处说“亡音无,又音如字”。看来,陆德明听到的读法,“如字”和“音无”都有。在其他注音材料中,最早的是郑玄为“妄”的注音,读作“亡”,说明在郑玄看来,义为“无”的词不一定读作“无”,也可以读作“亡”。晋代的范宁也把“亡”读为如字。刘宋的徐广读作“无”。唐代的孔颖达读为如字,司马贞读作“无”。到朱熹作《论语集注》,就明确地读作“无”。也许,义为“无”的“亡”字的读法,较早是如字,后来逐渐读为“无”。
王念孙《读书杂志》卷八十五:“亡读如无,或言亡,或言亡其,皆转语词也。亡或作无。《汉书·货殖传》:‘宁爵无刁。’孟康曰:‘奴自相谓: 宁欲免去作民有爵邪?无将止为刁氏作奴乎?’无发声助也。《庄子·外物篇》曰:‘抑固窭邪?亡其略弗及邪?’《吕氏春秋·审为篇》曰:‘君将攫之乎?亡其不与?’《爱类篇》曰:‘必得宋乃攻之乎?亡其不得宋且不义犹攻之乎?’《韩策》曰:‘听子之谒而废子之道乎?又亡其行子之术而废子之谒乎?’是凡言亡其者皆转语词也。《越语》曰:‘道固然乎?妄其欺不谷邪?’《赵策》曰:‘不识三国之憎秦而爱怀邪?妄其憎怀而爱秦邪?’妄亦读如无。”
他的意思是: 不但表否定的“亡”读作“无”,就是表选择问的词语“亡其”“妄其”,其中的“亡”“妄”也读作“无”。
《庄子·外物》:“抑固窭邪,亡其略弗及邪?”郭庆藩《庄子集释》:“亡读如无,亡其转语也。《史记·范雎蔡泽列传》:‘亡其言臣者贱不可用乎……’《吕氏春秋·爱类篇》:‘亡其不得宋且不义犹攻之乎?’韩策:‘又亡其行子之术而废子之谒乎?’是凡言亡其皆转语词也。”
王念孙、郭庆藩的读音反映了清代学者的读音。可能从宋代至清代人们已经把义为“无”的“亡”读为“无”了。辞书把“亡”的这个义项注音为wú是对的。
上述材料都是后代人对“亡(无也)”的读法。至于“亡(无也)”在先秦究竟是读阳声韵还是读阴声韵,我们今天无法考知。《诗经》中有“亡(无也)”一例: 《诗经·邶风·谷风》:“何有何亡,黾勉求之。”但“亡”不是韵脚,无法从押韵推求是什么韵部。但辞书的注音,是告诉读者这个字在今天该怎么读,所以,根据清代人的读法,注为wú是可以的。
从上引王念孙、郭庆藩的材料可以看到,除“亡”以外,古代“妄”“忘”也可以表示“无”。这两个字该怎样读?
《汉语大词典》对“妄”和“忘”字条的注音不太一致:
“妄”有两个音项:
【妄 1 】 [wànɡ 《广韵》巫放切,去漾,微。]
【妄 2 】 [wánɡ 《集韵》武方切,平阳,微。]通“亡”。
【妄2】下有两个义项:
(1) 无。《礼记·儒行》:“今众人之命儒也妄常,以儒相诟病。”郑玄注:“妄之言无也。言今世名儒无有常人,遭人名为儒。”陆德明释文:“妄,郑音亡。亡,无也。”
(2)连词,表示选择。抑或,还是。
而复音条目“妄其”的注音是:
【妄 2 其】 抑或,还是。《国语·越语下》:“道固然乎?妄其欺不穀邪?”参见“亡2其”。
“忘”有三个音项:
【忘 1 】 [wànɡ 《广韵》巫放切,去漾,微。]
此音项下第4个义项为:
④ 无。《史记·孟尝君列传》:“日暮之后,过市朝者掉臂而不顾。非好朝而恶暮,所期物忘其中。”司马贞索隐:“忘者,无也。其中,市朝之中。言日暮物尽,故掉臂不顾也。”又《平津侯主父列传》:“高皇帝盖悔之甚,乃使刘敬往结和亲之约,然后天下忘干戈之事。”
【忘 2 】 [wánɡ 《集韵》武方切,平阳,微。]通“亡”。
【忘 3 】 [wú]见“忘3其”。
也就是说,义为“无”的“妄”音wánɡ,“妄其”的“妄”也音wánɡ。而义为“无”的“忘”音wànɡ,“忘其”的“忘”音wú。这是需要统一的。
二、 义项和释义
义项和释义都是辞书的重要问题。本文不拟全面讨论,只从资料运用的角度,谈一些义项和释义的问题。
(一) 释义错误,义项不成立
1. 有的释义错误,是因为误解了书证。释义既误,这个义项当然就不能成立。
【通判】 ① 公正裁决。《新唐书·百官志四》:“市令一人,从九品上。掌交易,禁奸非,通判市事。”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二》:“所谓通判,乃中允也。”② 官名。宋初始于诸州府设置,即共同处理政务之意。……亦指任通判之职。
(《汉语大词典》)
按: 义项①释义误。所引《新唐书·百官志四》例的“通判”并非“公正裁决”义。唐五代文献中《通典》《旧唐书》《新唐书》中“通判”用作动词的很多。请看下面例句:
《通典》卷二十一: “(门下省)侍中……总判省事。门下侍郎员二人,掌侍从,署奏抄,驳正违失,通判省事。……给事中……分判省事。”
卷二十五: “(太常卿)卿一人,掌礼仪祭祀,总判寺事。少卿二人,通判。……丞……分判寺事。”
卷二十五: “(大理卿)大理正……通判寺事。……大理丞……分判狱事。”
卷二十七: “(左右千牛卫)各置大将军一人,……总判卫事。……中郎将一人,通判卫事。”
《旧唐书·百官志二》:“武德四年,太宗平洛阳之后,又置天策上将府官员。天策上将一人,掌国之征讨,总判府事。长史、司马各一人,从事中郎二人,并掌通判府事。”
《新唐书·百官志二》:“(内侍省)内常侍六人,正五品下,通判省事。内给事十人,从五品下,掌承旨劳问,分判省事。”
《新唐书·百官志四》:“都督掌督诸州兵马、甲械、城隍、镇戍、粮禀,总判府事。市令一人,从九品上。掌交易,禁奸非,通判市事。”
“总判”“通判”“分判”是唐五代的政事术语,“总判”指一个机构或行政区的长官总管裁决此机构或行政区的政事,“通判”指一个机构或行政区的副长官协同长官全面管理裁决此机构或行政区的政事,“分判”是下面的官员分管某方面的政事。“通判”和“公正裁决”无关。
把“通判”解释为“公正裁决”可能与纪昀例关系更大,因为纪昀说“所谓通判,乃中允也”。纪昀例全文如下:
纪昀《滦阳消夏录二》:“董文恪公为少司空时,云昔在富阳村居,有村叟坐邻家,闻读书声,曰:‘贵人也。’请相见,谛观再四,又问八字干支,沉思良久,曰:‘君命相皆一品。当某年得知县,某年署大县,某年实授,某年迁通判,某年迁知府,某年由知府迁布政,某年迁巡抚,某年迁总督。善自爱,他日知吾言不谬也。’后不再见此叟,其言亦不验。然细较生平,则所谓知县,乃由拔贡得户部七品官也;所谓调署大县,乃庶吉士也;所谓实授,乃编修也;所谓通判,乃中允也;所谓知府,乃侍读学士也;所谓布政使,乃内阁学士也;所谓巡抚,乃工部侍郎也。品秩皆符,其年亦皆符,特内外异途耳。”
显然,文中的“中允”为官名,即太子中允。如果编纂者不仅仅是摘引纪昀《滦阳消夏录二》中的一句话,而能多看一点,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错误。
2. 有的义项是仅根据一条书证而设立并释义,而且此唯一的书证不足凭信。这样的释义并不可靠,义项也就不能成立。
【设】 羞耻。《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伊尹为庖,百里奚为虏,皆所由干其上也。故此二子者,皆圣人也,犹不能无役身而涉世如此其汙也,则非能仕之所设也。”司马贞索隐:“按: 《韩子》作‘非能士之所耻也’。”
《汉语大词典》
按: 《史记》中这几句话,是引述《韩非子·说难》的。《韩非子》和《史记》有关文字如下:
《韩非子·说难》:“凡说之务,在知饰所说之所矜而灭其所耻。……伊尹为宰,百里奚为虏,皆所以干其上也,此二人者,皆圣人也,然犹不能无役身以进,如此其污也。今以吾言为宰虏,而可以听用而振世,此非能仕之所耻也。”
《史记·老庄申韩列传》:“凡说之务,在知饰所说之所敬,而灭其所丑。……伊尹为庖,百里奚为虏,皆所由干其上也。故此二子者,皆圣人也。犹不能无役身而涉世如此其污也,则非能仕之所设也。”
《索隐》曰:“《韩子》作‘能士之所耻也’。”这只是比较了两书文字的异同,并没有说“设”有“耻”义。从上引两段文字看,《史记》的大意确实与《韩非子》相同,但并非每个字都对应。而且,研究《史记》的学者,对《史记》中这几句话有不同的解释。
清李笠《史记志疑》:“案: 此言役身涉世,圣人尚不以为庖为虏为污,则遇合之际,非才士所可措施也。仕士古字通。设犹措施也。《韩子》则作此‘设’作‘耻’,与此语异而意同。”(转引自《中国基本古籍库》)
王叔岷《史记斠证》:“《考证》:‘当从《韩子》作‘耻’。”
“案: 耻无缘误为设。窃疑此文本作‘则能仕之所设也’,犹言‘此能士之所行也’。与《韩子》作‘此非能仕之所耻也’义亦相符,则下‘非’字,盖后人据《韩子》妄加之耳。”
按: 李笠认为《史记》与《韩非子》“语异而意同”,把“设”解释为“措施”。王叔岷所引的《考证》即日本泷川太郎《史记会注考证》,《考证》意谓《史记》之“设”为误字,当从《韩非子》改为“耻”。王叔岷则认为《史记》当作“则能仕之所设也”,“非”为衍文;把“设”解释为“施行”义。此二人所言亦非定论,但都认为“设”无法解释为“耻”,这是对的。
而且,查检语料库,先秦两汉“所设”共40多次,无一例可解释为“所耻”。所以《史记》是一孤证,而且此例不足凭信。据此而为“设”立一“羞耻”义项,是不妥的。
辞书的义项是从一个词的众多用法中概括出来的。语言是有社会性的,很难想象,一个词的一个义项从古到今只有一个人用过一次。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话都被记录下来,而保存至今的文献资料,又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也不排斥这样的可能: 有的词的义项,我们在辞书中只能找到一个书证。如《左传·昭公元年》:“引其封疆。”杜预注:“引,正也。”《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辞源》第3版均立为义项,而且仅此一例。《王力古汉语字典》作为“备考”。《汉语大词典》中仅有孤证的条目不少,对这样的条目,在修订时要尽可能补充更多的书证。实在补不出来的,一定要慎重对待,经过严格的审核,确实可靠的可以留下,错误的或没有把握的应当删去。修订中新增的条目更要严格把关。研究语音、语法的学者说:“例不十,法不立。”我们修订辞书,原则上也应该是“书证不十,义项不立”。像张相《诗词曲语辞汇释》、蒋礼鸿《敦煌变文字义通释》这样的经典著作,以及很多当代学者词义考释的著作,都是收集了大量例句,才概括出一个词的某些意义。我们在辞书编纂中一定要学习这种精神,不能仅仅根据一两个例句或某一个古注,就轻率地立一个义项。
3. 虚词的词义与其语法功能密切相关,为虚词立义项,必须有较强的语法观念,否则容易出错。下面举二例。
A.
【底】 ⑨ 犹边,面。用于指示代词后,表处所。明汤显祖《邯郸记·度世》:“这底是三楚三齐,那底是三秦三晋,更有找不着的三吴三蜀。”……的确;确实。《朱子语类》卷一二六:“譬如人食物,欲知乌喙之不可食,须认下这底是乌喙,知此物之为毒,则他日不食之矣。”
(《汉语大词典》)
按: 这是大错!“这底”“那底”是近代汉语早期特有的语法现象。梅祖麟(1987)《唐五代“这”“那”不单用作主语》指出: 唐五代“这”“那”不能单做主语,做主语时必须说“这个”“那个”,宋代出现了“这底”“那底”和“这的”“那的”。下面引几个“这底”做主语和宾语的例子(有的是梅文转引吕叔湘《近代汉语指代词》的例子,有的是梅文所举):
师云:“遮底不生死。”(《灯录》,6.9)
老僧只管看这底。(《汾阳》,598a)
此是楼板、云内两寨接界出照证,这底且休,且未理会。(沈括《乙卯入国奏请》: 胡道静《梦溪笔谈校正》,48)
这底只是我怕你们不知。(《绍兴甲寅通和录》,《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六二,10)
《朱子语类》中“这底”甚多,可以做主语,也可以做宾语。以下仅各举一例:
天只是一元之气。春生时,全见是生;到夏长时,也只是这底;到秋来成遂,也只是这底;到冬天藏敛,也只是这底。(卷六)
至若万物之荣悴与夫动植小大,这底是可以如何使,那底是可以如何用,车之可以行陆,舟之可以行水,皆所当理会。(卷十八)
本条所举的“这底”,和上述“这底”完全相同。编纂者不熟悉近代汉语语法,故有此误。可见编纂辞书也要懂得语法。
B.
【所】 ⑨ 可,可以。《晏子春秋·杂下十》:“圣人非所与熙也。”张纯一校注引王引之《经传释词》:“言圣人不可与戏也。”《文子·道德》:“老子曰: 民有道,所同行;有法,所同守。义不能相固,威不能相必,故立君以一之。”《史记·淮阴侯列传》:“必欲争天下,非信无所与计事者。”按,《汉书·韩信传》“所”作“可”。
(《汉语大词典》)
按: 《经传释词》谓“所,犹可也”,非是。所举《晏子春秋》《史记》两例之“所与+V”,“所”均为代词。《马氏文通·介字·与》:“(与)司‘所’字则必后焉。”举5例: 《论语·乡党》:“揖所与立。”《孟子·离下》:“其妻问所与饮食者。”《史记·淮阴侯列传》:“必欲争天下,非信无所与计事者。”《汉书·霍光传》:“发御府金钱刀剑玉器采缯,赏赐所与游戏者。”韩愈《柳子厚墓志铭》:“所与游,皆当世名人。”《马氏文通》意思是说:“与”的宾语(介词宾语)是“所”,但“与”都在“所”的后面。朱德熙《自指与转指》说得更清楚:“所与饮食者”的“所”提取的是“与”的宾语,与“所与饮食者”相应的陈述形式是“(良人)与之1饮食”,“所”提取了“之1”,所以句中的“之1”必须缺位。简单地说,“所与+V”中的“所”指代的是介词“与”的宾语(与之熙之人,与之饮食之人,与之计事之人),“所”不能解释为“可,可以”。《汉书·韩信传》“所”作“可”,不能说明“所”即“可”。《史记》例与《汉书》例意思大致相同而结构不同。《史记》例“无所与计事者”的“所”是提取“与”的宾语的,所以“与”后面不能再加“之”,不能说成“无所与之计事者”。《汉书》例“无可与计事者”的“可”不是提取“与”的宾语的,所以“与”后面还可以加“之”,说成“无可与之计事者”。仅仅根据一句话的异文,不加分析,就断定某字有某义,这是传统训诂学的弊病,不可信从。《文子》例的意思是:“民有道,此民之所同行;民有法,此民之所同守。”宋杜道坚《文子缵义》有注释:“天下虽大,君以一之。君一,则道不待为,民所同行;法不待变,民所同守。”“所”仍是代词,并非“可,可以”之义。
《汉语大词典》有些虚词条目,根据刘淇或王引之的说法立了义项。刘淇或王引之没有很强的语法观念,他们的一些说法未必可信。这些条目都要根据近现代的语法研究成果审慎地对待。
(二) 释义错误,义项可成立
(1)【肥】 ③富,富足。《礼记·礼运》:“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家之~也。”
(《古代汉语词典》第二版)
按: 《礼记·礼运》:“四体既正,肤革充盈,人之肥也。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家之肥也。大臣法,小臣廉,官职相序,君臣相正,国之肥也。天子以德为车,以乐为御,诸侯以礼相与,大夫以法相序,士以信相考,百姓以睦相守,天下之肥也。是谓大顺。”显然,“家之肥”“国之肥”“天下之肥”的“肥”是“人之肥”的“肥”的引申义,但这个引申义不是“富足”,而是“和顺”。
后代用“国肥”的不多,用“家肥”的很多,都是指家庭和睦。如:
白居易《海州刺史裴君夫人李氏墓志铭并序》:“族睦家肥,辅佐之力也。”
李绅《移九江》诗:“体瘦寡行立,家肥安啜哺。”
杜荀鹤《和舍弟题书堂》诗:“团圆便是家肥事,何必盈仓与满箱?”
《旧唐书·高季辅传》:“杜其利欲之心,载以清净之化,自然家肥国富,气和物阜,礼节于是竞兴,祸乱何由而作?”
《汉语大词典》“肥”没有这个义项,可以补充。
(2)【寸蹏尺缣】 喻收受小贿。蹏,“蹄”的古字,兽蹄。缣,黄色的细绢。清吴伟业《梅村诗话》:“贪吏放手无罚,而寸蹏尺缣,辄加逮治。”
(《汉语大词典》)
按: 释义误。“蹏”为“赫蹏”,小幅绢帛,见于《汉书·外戚传下·孝成赵皇后》:“武(籍武)发箧中,有裹药二枚,赫蹏书。”颜师古注:“邓展曰:‘赫音兄弟阋墙之阋。’应劭曰:‘赫蹏,薄小纸也。’”“寸蹏尺缣”指小幅字画。清汪学金辑《娄东诗派》卷十六:“麓台绘事辄入宋元诸名家潭奥,尺缣寸蹏为世重宝。”清揆叙《益戒堂诗集》卷一:“寸缣尺蹏费捃摭,零落幸免抛榛芜。”
《梅村诗话》的原文为:“(宋九青)《掖中言怀》中一联云:‘朋友谁无生死问,朝廷今作是非看。’时上方切治苞苴,而金吾徼卒乘之反行其奸利。贪吏放手无罚,而寸蹏尺缣辄加逮治。九青之语盖实录也。”“寸蹏尺缣”即诗句中的“生死问”,并非贿赂。意谓收了朋友赠予的小幅字画,就加以逮治。
(三) 原有释义不周全,义项应增补
(1)【弔 1 】 ① 祭奠死者或对遭丧事及不幸者给予慰问。……亦指祭奠的仪式。② 伤痛;凭吊。《诗·桧风·匪风》:“顾瞻周道,中心弔兮。”毛传:“弔,伤也。”《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昔周公弔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史记·张仪列传》:“群臣皆贺,陈轸独弔之。”宋孙光宪《杨柳枝》词:“万株枯槁怨亡隋,似弔吴台各自垂。”《宋史·胡铨传》:“今日之议若成,则有可弔者十;若不成,则有可贺者亦十。请为陛下极言之。”清赵翼《五牧镇为宋将尹玉战死处》诗:“五牧塘边路,经过弔夕阳。”
(《汉语大词典》)
【吊】 1. 悼念死者。2. 慰问。3. 忧伤。4. 忧虑。《国语·鲁语下》:“夫义人者,固庆其喜而吊其忧。”《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籍福贺魏其侯,因吊曰:‘君侯资性喜善疾恶。’”
(《古代汉语词典》第二版)
按: 《汉语大词典》【弔】义项②下《史记·张仪列传》和《宋史·胡铨传》例与“伤痛”义不合。《古代汉语词典》另立一“忧虑”义项,其书证之一为《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此例也与“忧虑”义不合。这三例都是“吊”和“贺”相对,如果多看一些同类的例句,就可以看到这一类例该怎样解释。如:
《战国策·燕策一》:“武安君苏秦为燕说齐王,再拜而贺,因仰而吊。齐王桉戈而却,曰:‘此一何庆吊相随之速也?’”
《淮南子·说林》:“汤沐具而虮虱相吊,大厦成而燕雀相贺,忧乐别也。”
《史记·萧相国世家》:“诸君皆贺,召平独吊。……召平谓相国曰:‘祸自此始矣!’”
《史记·苏秦列传》:“苏秦见齐王,再拜,俯而庆,仰而吊。《索隐》曰: 刘氏云:‘当时庆吊应有其词,但史家不录耳。’”
《史记·张仪列传》:“(张仪请献商于六百里地予楚,使楚秦相交)楚王大说而许之。群臣皆贺,陈轸独吊之。楚王怒曰:‘寡人不兴师发兵得六百里地,群臣皆贺,子独吊,何也?’”
《史记·张耳陈余列传》:“窃闻公之将死,故吊。虽然,贺公得通而生。”
《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于是乃以魏其侯为丞相,武安侯为太尉。籍福贺魏其侯,因吊曰:‘君侯资性喜善疾恶,方今善人誉君侯,故至丞相。然君侯且疾恶,恶人众,亦且毁君侯。能兼容,则幸久;不能,今以毁去矣。’魏其不听。”
《说苑》卷十二:“遇吉则贺之,凶则吊之。”
《汉书·何并传》:“王莽遣使征诩,官属数百人为设祖道,诩据地哭,掾史曰:‘明府吉征,不宜若此。’诩曰:‘吾哀颍川士,身岂有忧哉!我以柔弱征,必选刚猛代。代到,将有僵仆者,故相吊耳。’”
从这些例子看,“吊”常常是与“贺”相对的,是一种既有言辞,又有动作的行为,而不是一种单纯的心理活动“伤痛”或“忧虑”。而且,“吊”不仅是在人死以后,也可以是在预见人将有凶险之时,经常是对人的一种警告。这个意义应该补充到辞书中去。
(2)【刺举】 ① 检举。《史记·田叔列传》:“天下郡太守多为奸利,三河尤甚,臣请先刺举三河。”② 谓检举奸恶,举荐有功。《魏书·术艺传·张渊》:“执法刺举于南端,五侯议疑于水衡。”注:“太微南门,谓之执法。刺举者,刺奸恶,举有功。”
(《汉语大词典》)
按: 有关“刺举”的资料甚多,据此可以归纳其词义。现择要列举于下:
《史记·田叔列传》:“……以田仁为丞相长史。田仁上书言:‘天下郡太守多为奸利,三河尤甚,臣请先刺举三河。三河太守皆内倚中贵人,与三公有亲属,无所畏惮,宜先正三河以警天下奸吏。’……仁已刺三河,三河太守皆下吏诛死。仁还奏事,武帝说,以仁为能不畏强御,拜仁为丞相司直,威振天下。”(引文为褚少孙所补)
《汉书·诸葛丰传》:“夫司隶者刺举不法,善善恶恶,非得颛之也。”
《汉书·王莽传下》:“二年正月,以州牧位三公,刺举怠解,更置牧监副,秩元士,冠法冠,行事如汉刺史。”
《后汉书·朱浮传》:“旧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案验,然后黜退。帝时用明察,不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注:“刺举即州牧也。”
《后汉书·虞诩传》:“诩好刺举,无所回容,数以此忤权戚。”
《三国志·魏书·高柔传》:“要能刺举而辨众事,使贤人君子为之,则不能也。昔叔孙通用群盗,良有以也。”
《周书·冯迁传》:“冯迁字羽伐,弘农人。……后授陕州刺史。迁本寒微,不为时辈所重。一旦刺举本州,唯以谦恭接待乡邑,人无怨者。”
庾信《周柱国楚国公岐州刺史慕容公神道碑》:“后魏元年重授敷州刺史。公以先经刺举,固辞不就。”
《太平御览》卷二五五引黄泰《交广记》:“秦兼天下,改州牧为刺史,朱明之时,则出巡行封部,玄英之月,则还诣天府表奏。刺史,言其刺举不法,史者,使也。”
《通典》卷十九:“刺史刺举郡县,至隋治人(民)。”
据此可知,“刺举”的词义有一个演变过程:“刺举”本为“监察举报奸恶不法”之义,开始是监察官的职责,后来成为州牧的职责,州牧也因此改名为“刺史”;刺史的职责不仅是刺举不法,也包括治民。同时,“刺举”也就可以表示“担任刺史”之义,如《周书》例的“刺举本州”义即任本州刺史,庾信例的“先经刺举”义即已经出任过敷州刺史。
《汉语大词典》所引《魏书·术艺传·张渊传》之注不可靠。我查检了汉魏六朝的“刺举”共60多例,全都是刺举奸恶,无一例为“刺奸恶,举有功”。
(三) 古今意义混同或颠倒
古汉语辞书应注意古今词义的异同。如果混同了古今意义或者颠倒了古今意义,这就会误导读者。
(1)【脚】 ① 人与动物腿的下端,接触地面、支持身体和行走的部分。《墨子·明鬼下》:“羊起而触之,折其脚。”汉邹阳《狱中上书自明》:“昔司马喜膑脚于宋,卒相中山。”唐杜甫《北征》诗:“见耶背面啼,垢腻脚不袜。”
(《汉语大词典》)
按:“脚”的词义最初是“小腿”(膝盖以下的部分),后来演变为“脚丫子”(踝骨以下部分)。本条的释义把古今意义混淆了。“脚”的词义演变汪维辉(2017)已有详细论述,兹不赘。
(2)【皮】 ① 兽皮。带毛叫皮,去毛叫革。《诗·鄘风·相鼠》:“相鼠有皮,人而无仪。”引申指人的皮肤或动植物体表面的一层组织。《汉书·高帝纪上》:“高祖为亭长,乃以竹皮为冠。”唐韩愈《去岁自刑部侍郎以罪贬潮州刺史小女道死留题驿梁》诗:“数条藤束木皮棺,草殡荒山白骨寒。”清蒲松龄《聊斋志异·画皮》:“铺人皮于榻上,执采笔而绘之;已而掷笔,举皮,如振衣状,披于身,遂化为女子。”
(《汉语大词典》)
按: 先秦西汉“皮”只表示兽皮和树皮,不表示人皮,人皮叫“肤”。直至西汉末、东汉时才有“皮肤”连用,如: 刘向《列女传》卷六:“(无盐)皮肤若漆。”《论衡·雷虚》:“射中人身,则皮肤灼剥。”到东晋则“皮”可单用表人皮,《抱朴子·登涉》:“沙虱……初着人,便入其皮里。”这是汉语词义的古今差别,《汉语大词典》把人皮和植物的皮放在一个义项中,而且笼统地说“引申指人的皮肤或动植物体表面的一层组织”,没有反映这种词义演变,不妥。
(3)【趾】 ① 脚指头。汉焦赣《易林·否之艮》:“兴役不休,与民争时,牛生五趾,行危为忧。”《医宗金鉴·正骨心法要旨·足五趾骨》:“趾者,足之指也。名以趾者,所以别于手也,俗名足节。”明刘基《北上感怀》诗:“宁知乖圆方,举足辄伤趾。”鲁迅《故事新编·补天》:“〔女娲〕正要伸手,又觉得脚趾上有什么东西刺着了。”② 泛指脚。《诗·豳风·七月》:“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毛传:“四之日,周四月也,民无不举足而耕矣。”
(《汉语大词典》)
按:“趾”在上古的意义为“脚”,很晚才变为“脚趾”义。《汉语大词典》把时代颠倒了。而且,“脚指头”的例句有问题。《易林》例的“五趾”是“五足”,可参见《汉书·五行志下之上》:“京房易传曰: 兴繇役,夺民时,厥妖牛生五足。”而《医宗金鉴》是清代的作品,时代太晚。据我查检,“趾”的“脚指头”义见于唐代:
韩愈《寄卢仝》诗:“浑含惊怕走折趾。”魏仲举注:“趾,足指。”
但魏注未必可靠。可靠的例句是:
孙思邈《千金要方》卷四十四:“寒厥必起于五趾而上于膝者,何也?”
(4)【睡】 ① 睡觉。《庄子·列御寇》:“夫千金之珠,必在九重之渊而骊龙颔下。子能得珠者,必遭其睡也。”唐韩愈《宿神龟招李二十八冯十七》诗:“夜宿驿亭愁不睡,幸来相就盖征衣。”宋苏轼《海棠》诗:“只恐夜深花睡去,故烧高烛照红妆。”巴金《探索集·访问广岛》:“我感到温暖和安慰,终于沉沉地睡去了。”② 打盹;瞌睡。《战国策·秦策一》:“读书欲睡,引锥自刺其股,血流至足。”《史记·商君列传》:“孝公既见卫鞅,语事良久,孝公时时睡,弗听。”
(《汉语大词典》)
按:“睡”的“打盹;瞌睡”义在先,“睡觉”义在后。《庄子》例的“睡”是瞌睡。把《庄子》例理解错了,也就把时代颠倒了。“睡”的词义演变见汪维辉(2017),兹不赘。
三、 书证
(一) 始见例
书证的始见例很重要。《汉语大词典》不说明词义产生的时代,但根据始见例可以大致知道其时代。始见例过晚,就把词义产生的时代推迟了。但如果用了很早却不可靠的始见例,那又会错误地把词义产生的时代提前。如前面所举的“睡”字条,在“睡觉”义项下用了《庄子》例,就表示“睡觉”义在先秦就有了。这是错误的。所以,选择始见例要慎重。
(1)【那 3 】 ① 指示代词。与“这”相对。唐张《朝野佥载》卷二:“尚书右丞陆余庆转洛州长史,其子嘲之曰:‘陆余庆,笔头无力嘴头硬。一朝受词讼,十日判不竟。’送案褥下。余庆得而读之,曰:‘必是那狗。’遂鞭之。”
(《汉语大词典》)
按: 此书证正确。这是在王力《汉语史稿》中指出的。至今研究汉语语法史的学者,找到的指示代词“那”的最早例句就是此例。
荷兰汉学家许理和(Zürcher 1987)在东汉支娄迦谶译的《文殊师利问菩萨署经》中找到一个例子:“诸过去佛悉那中浴。”他认为“我们这个得自佛经译文的唯一例子比非宗教文献上关于‘那’的记载要早五百年。”但实际上,许理和所举的“那”不是指示代词,而是介词,义为“於”。“那”的这个意义早见于《尔雅》:
《尔雅·释诂》:“爰粤于那都繇,於也。”
在先秦文献中也能找到例证:
《国语·越语下》:“吴人之那不穀。”韦昭注:“那,於也。”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佛典中,“那”的这个意义用得很多,如前秦昙摩蜱、竺佛念译《摩诃般若钞经》卷一《摩诃般若波罗蜜问品》:“菩萨摩诃萨、摩僧那涅僧、摩诃衍三拔谛色不那中住,痛痒思想生死识不那中住,须陀洹不那中住……”连用43个“那中住”。同本异译支娄迦谶译《道行般若经》中大致作“於中”。(关于“那”的解释承南京师范大学何亚南教授提供)
(2)【惭】 仅一义: 羞愧。《汉语大词典订补》增加了一个义项: 感激,感念。唐杜甫《北征》:“顾惭恩私被,诏许归蓬荜。”
【惭愧】 亦作“慙媿”、“慙愧”。① 因有缺点、错误或未能尽责等而感到不安或羞耻。《国语·齐语》:“是故大国慙媿,小国附协。”② 感幸之词。意为多谢、难得、侥幸。唐王绩《过酒家》诗之五:“来时长道贳,惭愧酒家胡。”
(《汉语大词典》)
按: 蒋礼鸿(1995)《敦煌变文字义通释》:“惭,感谢。”举例甚多。这个义项《汉语大词典》应该补充。此义项的始见例是什么呢?《敦煌变文字义通释》说: 《搜神记》卷二十“仆是蚁中之王,不慎堕江,慙君济活”,“是惭作感谢义之最早见者”。
王锳(1980)《诗词曲语辞例释》举江淹《别赋》:“乃有剑客慙恩,少年报士。”并分析《国语·齐语》“是故大国慙愧,小国附协”例,说:“文中所叙桓公所作所为,都是‘以德绥诸侯’的事,大国诸侯根本没有愧惧、愧耻的必要,倒是‘感荷、感服’之义于文义较为切合。”所以,“惭愧”表示“感谢”义可追溯至先秦。
可见,要找始见例,是需要查检大量文献并加以分析的。
(3)【莫 2 】 ② 副词。(3) 表示揣测。或许;大约;莫非。《论语·述而》:“文,莫吾犹人也。躬行君子,则吾未之有得。”朱熹集注:“莫,疑词。”唐杜甫《秋日寄题郑监湖上亭》诗之三:“赋诗分气象,佳句莫频频。”清纳兰性德《满宫花》词:“盼天涯,芳讯绝,莫是故情全歇。”
(《汉语大词典》)
按: 此义项以《论语》为始见例,时代是很早,但“文,莫吾犹人也”历来有多种解释,而且大多不主张把“文”和“莫”点开,朱熹只是一家之言。辞书的书证,最好不采用这种例句。杜甫例又太晚。董志翘、蔡镜浩(1994)《中古虚词语法例释》举出六朝三例,如:
《古小说钩沉·幽明录》:“阁上人曰:‘闻鱼龙超修精进,为信尔不?何所修行?’长和曰:‘不食鱼肉,酒卜经口,恒转尊经,救诸疾痛。’阁上人曰:‘所传莫妄?’”
蒋礼鸿(1995)《敦煌变文字义通释》引俞忠鑫说:“莫”的此种用法可以溯源至先秦,如:
《庄子则阳》:“至齐,见辜人焉,推而强之,解朝服而幕之,号天而哭之,曰:‘子乎!子乎!天下有大菑,子独先离之。’曰‘莫为盗?莫为杀人?’”
但《庄子》此句有不同解释。郭象注:“杀人大菑,谓自此以下事。大菑既有,则虽戒以莫为,其可得已乎!”宣颖注:“又言不是为盗乎?不是为杀人乎?”解释不同,标点也就不同。一般都从郭注,标点为“莫为盗!莫为杀人!”我也倾向于郭注,因为除此例外,先秦找不到“莫”表示揣测的用法,宣颖的解释是根据六朝人的语感来读先秦文献。所以,难以用《庄子》此例作为始见例。
可见,找始见例是要谨慎从事的。
(二) 义例不合
书证是辞书很重要的一个部分。书证合适与否,也关系到辞书的质量。书证的问题很多,本文只谈一点: 要正确理解书证,不能义例不合。
(1)【知 1 】 表现。谓有动于中,表现于容色。《管子·心术下》:“金心在中不可匿,外见于形容,可知于颜色。”《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晋侯闻之而后喜可知也。”杜预注:“喜见于颜色。”《吕氏春秋·自知》:“文侯不说,知于颜色。”高诱注:“知,犹见也。”《淮南子·修务训》:“奉一爵酒,不知于色。”
(《汉语大词典》)
按: 《吕氏春秋》《淮南子》例是。《左传》《管子》例非是。《左传》说“晋侯闻之而后喜可知”,是说他人可知其喜。杜预注“喜见于颜色”是解释说: 晋侯之喜表现于外,故“喜可知”,并非说“可知”的“知”就是“见”。《管子》两句是说: 如金之心“外见于形容”,所以“可知于颜色”,也不是说“知”就是“见”。如果这两处“可知”之“知”义为“表现”,那么,“可”该如何解释?
(2)【轶 1 】 ② 突袭,突击。《左传·隐公九年》:“郑伯御之,患戎师,曰:‘彼徒我车,惧其侵轶我也。’”杜预注:“轶,突也。”汉刘向《新序·杂事四》:“庄王曰:‘嘻!吾两君之不相能也,百姓何罪!’乃退师以轶晋寇。”⑤ 通“逸”。(2) 奔驰;逃跑。
(《汉语大词典》)
按: 《新序》例误。此例原文如下:
《新序·杂事四》:“既而晋人之救郑者至,请战,庄王许之。将军子重进谏曰:‘晋,强国也,道近力新,楚师疲势,君请勿许。’庄王曰:‘不可。强者我避之,弱者我威之,是寡人无以立乎天下也。’遂还师,以逐晋寇。庄王援枹而鼓之,晋师大败。晋人来,渡河而南,及败,奔走欲渡而北,卒争舟,而以刃击引,舟中之指可掬也。庄王曰:‘嘻,吾两君之不相能也,百姓何罪!’乃退师,以轶晋寇。”
这是写楚庄王看到晋军战败,士卒争相逃命的惨状,说“百姓何罪”,于是就退军而让晋军逃逸。“轶”通“逸”,逃跑义,这里是使动用法,应归于义项⑤之(2)。编纂者没有读懂这个句子,错误地把它放到“突袭,突击”义项下了。
(3)【靶 1 】 [bà 《广韵》必驾切,去祃,帮。]
① 辔首垂下部,即辔革。② 缰绳。③ 器物上便于用手拿的部分。④ 枪靶子。借指枪。⑤ 比喻可以被人用以要挟的过失。⑥ 弓身的正中。张弓时握手处。唐王维《出塞作》诗:“玉靶角弓珠勒马,汉家将赐霍嫖姚。”
【靶 2 】 [bǎ]射击的目标。元王实甫《丽春堂》第一折:“伸猿臂揽银鬃,靶内先知箭有功。”
(《汉语大词典》)
按: 王实甫例的“靶”应为义项⑥张弓时握手处。意为箭尚在弓内就先知必能射中。“靶”之“射击的目标”义出现很晚,我查检到明代仅一例:
明代罗懋登《三宝太监西洋记》二十四回:“我做个~子,你射来。”
(4)【荠】 1. cí ① 草名。蒺藜。孟浩然《登兰山寄张五》诗:“天边树若荠,江畔月如舟。”
2. jì ② 菜名,荠菜。《诗经·邶风·谷风》:“谁谓荼苦,其甘如荠。”
(《古汉语词典》第二版)
按: 在“蒺藜”下引孟浩然诗误。孟浩然诗是有来历的。
《颜氏家训·勉学》:“《罗浮山记》云:‘望平地树如荠。’故戴暠诗云:‘长安树如荠。’”
杨慎《升庵诗话》卷十三:“《罗浮山记》云:‘望平地树如荠。’自是俊语。梁戴暠诗:‘长安树如荠。’用其语也。后人翻之益工,薛道衡诗:‘遥原树若荠,远水舟如叶。’孟浩然诗:‘天边树若荠,江畔洲(当作“舟”)如月。’”
《太平御览》卷四十一裴渊《广州记》:“罗山隐天,……山际大树合抱,极目望之,如荠菜在地。”
首先,“望平地树如荠”不可能是树像蒺藜,“荠”是荠菜,《广州记》说得很清楚。其次,“蒺藜”义的“荠”是平声字(《广韵》疾资切),“荠菜”义的“荠”是仄声字(《广韵》徂礼切)。诗词中用“树如荠”的很多,看一看这些诗词的押韵情况,就可以知道“荠”是仄声字。
戴嵩《度关山》是转韵的,前六句押的是仄声韵。
昔听陇头吟,平居已流涕。今上关山望,长安树如荠。千里非乡邑,四海皆兄弟。
唐诗宋词中也是如此:
李商隐《偶成转韵》:“明年赴辟下昭桂,东郊恸哭辞兄弟。韩公堆上跋马时,回望秦川树如荠。”
辛弃疾《西河》词:“西江水。道是西风人泪。无情却解送行人,月明千里。从今日日倚高楼,伤心烟树如荠。”
附 注
[1] 数字为黄焯(2006)《经典释文汇校》页码。
[2] 《淮南子》中除人名外,仅此2例。
参考文献
1. 陈彭年(宋).新校互注宋本广韵.余迺永校注.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
2. 董志翘,蔡镜浩.中古虚词语法例释.长春: 吉林教育出版社,1994.
3. 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纂处.汉语大词典.上海: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上海辞书出版社,1986—1994.
4. 汉语大词典编纂处编.汉语大词典订补.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
5. 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编.汉语大字典(第二版).成都: 四川辞书出版社;武汉: 崇文书局,2010.
6. 何九盈,王宁,董琨主编.辞源(第三版).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5.
7. 黄焯.经典释文汇校.北京: 中华书局,2006.
8. 蒋礼鸿.敦煌变文字义通释(第五版).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9. 刘洁修.成语源流大词典.南京: 江苏教育出版社,2003.
10. 马建忠.马氏文通.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3,1989.
11. 梅祖麟.唐五代“这”“那”不单用作主语.中国语文,1987(3).
12. 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编.古代汉语词典(第二版).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7.
13. 孙玉文.大型语文工具书编写和修订应该加强字的音义关系的研究——以“被”字为例.∥中国训诂学会《中国训诂学报》编辑部.中国训诂学报(第一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9.
14. 王力.同源字典.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2.
15. 王力.王力古汉语字典.北京: 中华书局,2000.
16. 王叔岷.史记斠证.北京: 中华书局,2007.
17. 王锳.诗词曲语辞例释.北京: 中华书局,1980.
18. 萧涤非,张忠纲.杜甫全集校注.北京: 人民文学出版社,2014.
19. 赵振铎.集韵校本.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
20. 周祖谟.四声别义释例.∥周祖谟问学集.北京: 中华书局,1966.
21. 朱德熙.自指与转指.《方言》,1983(1).
22. 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23. 许理和.最早的佛经译文中的东汉口语成分(中译文).∥北京大学中文系《语言学论丛》编委会编.语言学论丛(第十四辑),1987.
(北京大学中文系 北京 100871;清华大学人文学院 北京 100084)
(责任编辑 郎晶晶)
标签:古汉语辞书论文; 资料论文; 注音论文; 释义论文; 义项论文; 书证论文; 北京大学中文系论文;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