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增进教师参与大学治理——基于协商民主理论的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理论论文,教师论文,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12)12-0026-07
我国自进入21世纪以来,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旗帜下,大学治理论题浮出水面,探讨政府与大学的关系以及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成为高等教育研究的热点;随着政府与大学权力关系的逐步理顺,建立良好的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成为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当前,我国大学内部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大学教师在大学重大事务的决策中处于边缘地位,大学的决策权力主要集中在行政人员手中,如何增进教师对大学决策的参与成为大学内部治理改革必须回应的重要问题。对此,许多研究者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诸如加强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建立教授会制度,改革基层学术组织运行机制等等。概言之,这些措施建议都指向了在制度层面强化大学教师的权力,即通过加强教师权力来增进教师参与。强化教师权力,究其根本,体现的是一种分权思路。分权,对于提升大学教师在大学治理中的地位,提高大学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同时我们发现,在大学这样一个特殊的文化组织的治理中,仅注重分权这种竞争性权力配置方式尚且不够,因为大学决策中的矛盾较少是由于权力冲突导致的,更多的是因为文化和价值观的冲突使然。因此,在分权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重视教师与行政人员之间的协商与对话,建立起有助于二者之间理性对话的多种协商机制,以此促进大学教师实质性地参与大学治理,同时减少大学治理过程中的矛盾冲突,构建和谐的大学治理文化。本文试图从剖析美国大学“联合治理”制度面临的挑战入手,揭示大学治理中日益加剧的文化冲突以及由此导致的教师在治理中地位的边缘化现象,在此基础上引入关注决策过程的协商民主理论,解析协商民主中所包含的理性、公开性和共识等价值对消解大学治理中的文化冲突的适切性,最后提出增进我国大学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多种协商机制。
一、大学治理难题:加剧的文化冲突与教师地位的边缘化
美国大学制度堪称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典范。美国大学普遍实行“联合治理”(Shared governance)制度,这一制度突出体现了分权理念: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但董事会不直接行使权力,它把行政事务决策权委托给以校长为首的行政人员,把学术事务决策权委托给由教师群体组成的大学评议会。联合治理结构的雏形在殖民地学院时期早已有之,但它发展成为美国大学公认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1967年,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AUP)率先发表了《大学和学院的治理声明》[1],倡议各大学和学院全力实施“联合治理”制度。声明中明确了“联合治理”的两条基本原则——“共同参与”和“首要责任首要权力”。“共同参与”肯定了大学各组群对大学决策的重要作用,确立了他们在大学治理中的基本地位。“首要责任首要权力”精辟概括了大学各组群权力诉求的合理性——教师参与大学治理是基于他们的专业知识,行政人员是基于他们的管理能力,董事会则是基于他们的宗旨;并根植于这种合理性确立了各组群的基本权力职责范围——某一群体对某项事务具有首要责任则负责该事务的决策,例如,教师对教学和科研事务承担首要责任,则由教师负责教学和科研事务的决策。AAUP积极推行“联合治理”制度是为了强调和彰显教师群体在大学治理中的独特地位,通过赋予教师群体制度化的权力来保障大学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 AAUP的声明马上得到了美国教育委员会(ACE)和美国大学董事会联合会(AGB)的认可。之后,“联合治理”制度进一步在全美大学中推行开来,遂成为美国大学的一个制度传统。
在半个多世纪的历程中,“联合治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大学教师参与大学治理,但20世纪末期以来,随着美国高等教育环境的变化,大学教师、行政人员和董事会三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涌现。1996年至1999年间,AGB与AAUP就各自所代表的董事会和教师在大学治理中的地位展开了激烈争论,这一争论大有打破1967年声明所确立的平衡规则之势。1996年,AGB首先发难,发表声明,提出大学责任和决策效率问题,主张加强校长在决策中的地位,强调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AAUP随即在《高等教育纪事》(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上撰文回应,指出AGB的声明进一步瓦解了大学教师对决策的影响力,呼吁人们清醒认识维护学术自由与“联合治理”之间的内在关联。AAUP与AGB的这场笔战没能阻止现状的恶化。2000年以来,《高等教育纪事》上频繁登载大学评议会与大学行政、董事会之间的冲突性事件。例如,2001年5月,圣母大学(University of Notre Dame)的教师和行政人员之间发生激烈冲突,大学评议会投票决定自我解散,但是,校长批评它无权这样做,因为没有校长和董事会的批准,它不能解散自身。[2]2004年12月,密歇根大学评议会指出,评议会章程与董事会章程之间有不一致的地方,提请董事会修改章程,但董事会并不予以回复。2007年,加州伯克利大学评议会指责校长违反了联合治理原则,在创建能源生物机构的事情上绕开评议会自行决策,能源生物机构的创建将会损害科学研究中的公共利益和大学的学术自治。虽然评议会成立了专门小组试图干预大学与能源生物机构之间的合约,但在校长的强力支持下,最后不了了之。[3]为什么在一个分权化的治理结构中,冲突仍大量存在甚至愈演愈烈?众多事件显示,这种冲突和矛盾较少是因为某一方的权力欲望造成的,而是深深根植于教师和行政人员之间“天然的”文化冲突。
教师和行政人员是大学中的两大基础群体,他们不同的本职工作滋养了不同的职业文化,最终导致了分裂的甚至冲突的工作价值观。[4]教师从事的是大学的生产性活动,教师的学术活动扎根于某一学科领域,要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成就消耗了教师的主要精力和时间,由此造成教师脱离了大学内部的很多事务,教师对所服务的大学的了解甚至不及对所在学科的了解。这即是伯顿·克拉克指出的教师首先忠诚于学科,其次才是大学。学术自由是教师普遍拥有的价值观,教师在从事学术活动过程中遵循的是自己的理性判断,拒斥任何形式的权威干预。行政人员从事的是管理活动,强调秩序与合作,其直接目标是提高大学组织的绩效。对行政人员的奖励、认可及其职业发展与他们在组织范围内的表现密切相关,因此,行政人员对大学组织忠诚。综合而言,大学教师关注学科发展,崇尚学术自由;行政人员关心大学绩效,注重服从和效率。
这种基于不同工作而产生的价值观分裂在外部环境的压力下变得更加严重,加剧了决策中教师和行政人员之间的冲突。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进入了滞涨期,高等教育公共财政吃紧,公众及政府开始关注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80年代,问责制和业绩拨款被引入,政府要求公立高校向公众公布年度绩效报告,并把绩效当成拨款的依据。到1997年,有36个州宣布在政策制定中使用了大学业绩表现指标,其中8个州采用了业绩资助。[5]社会问责和业绩拨款的压力,迫使大学不得不采取措施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大学内部管理主义兴起,对绩效和效率的崇尚逐渐发展成一种强劲的组织文化,与教师群体所持的学术自由观念形成鲜明对立,这对已经建立起来的大学分权治理的平衡规则发起了巨大的挑战。首先,教师集体决策方式遭到了效率的质疑,评议会无休无止的会议、议而不决的作风受到了大学行政的严厉批评,大学行政打着提高决策效率的旗号向评议会发难。其次,重视绩效的思想使大学行政开始把眼光盯向学术事务,他们认为大学在开设课程和进行科研项目选题时,不能仅仅考虑学科和知识发展的需要,还要顾及成本和产出效益,在评价过程中也要注重成本和产出。由于行政人员向学术要效益的做法得不到教师的支持,于是他们便直接插手学术事务决策。环境的压力使得大学教师和行政人员之间的文化冲突加剧,大学治理中的对抗性事件时有发生,其中大多数以大学行政的获胜而告终,大学教师在治理中的地位日益边缘化。研究者指出:“近10年来(大学治理中)教师参与机制弱化是一个普遍的现象。”[6]
尽管“联合治理”这种分权化的治理结构划定了大学行政和教师的权力界限,但也无法阻止大学行政以提高组织绩效、提高决策效率为名插手学术事务决策,在大学行政看来,他们并不是为了“争权夺利”,而是有着正当合理的理由。可见,分权并不能解决大学治理中的文化冲突,要解决这种价值观上的分歧,需要依靠沟通和对话,也就是在大学治理中建立起行政人员和教师之间的交流沟通机制。在交流沟通中,双方理性地表达各自的观点,倾听对方的见解,在公开的辩论中形成对大学公共利益的共识,以共识作为决策的基础。如此,才能不仅消解冲突,而且将冲突转化为思考和识别大学公共利益的契机。
面对大学治理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联合治理”制度需要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如果希望从中得到某些借鉴的话,我们应当透过它的分权特征进一步地看到建立行政人员和教师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强化沟通与合作,才能消解文化冲突,才能促进教师群体对大学治理的实质性参与。近些年来西方学术界关于大学治理研究的理论转向,也反映出人们对大学治理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的深刻体察。20世纪60年代以来,大学治理研究的经典理论是结构主义,结构主义关注制度化权力,注重治理结构的研究;但在80年代后期,一种关注治理过程中人和文化因素的新理论兴起,它正是看到了结构主义理论的局限性,认为单从调整结构入手已无法再提高治理的有效性,所以转向研究治理过程,揭示过程中的价值冲突、人际互动等是如何影响决策的。分权是一种典型的结构主义视角,分权的改革诉求是试图建立一个权力分散的治理结构,但它缺少对治理过程中冲突和矛盾的关注。因此,对中国大学治理改革而言,要促进教师的参与,除以分权为导向调整治理结构外,还应从治理过程入手,探索能消解治理过程中的文化冲突的措施和方法。基于这样的问题意识,笔者发现,近年来一种关注决策过程的民主理论兴起,它能为完善中国大学治理提供一种新思路。
二、协商民主:应对大学治理难题的中国思路
1.协商民主:关注决策过程的新民主理论
20世纪90年代初,西方政治学界兴起了一种新的民主理论——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米勒(David Miller)、亨德里克(Carolyn Hendriks)等人把协商民主界定为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在这种体制中,每个公民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意见,愿意倾听并考虑不同的观点,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作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7]瓦拉德兹(Jorge M.Valadez)则将协商民主看成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8]作为民主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主张以公共利益为取向,在对话和讨论中达成共识,通过公共协商制定政策。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民主理论,它与传统民主理论的区别何在呢?有学者将民主视为一个系统和过程,根据公共决策的流程,把它划分为决策前、决策中和决策后三个阶段,从而得到三种民主形式:(1)作为自由选举的民主——民主选举,它关注管理者,选举精英人物去负责制定公共政策,实施管理;(2)作为决策过程的民主——民主协商,它关注管理过程,不同利益群体参与决策过程,充分表达各自利益,在讨论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公共决策或为公共决策提供依据;(3)作为决策评价的民主——民主监督,它关注管理效果,民众对于管理者及其行为实施评价监督,其中,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和舆论独立是重要的手段。[9]
由此可见,传统的选举民主关注的是谁适合当“统治者”,而不是如何“统治”,建立在这种理解之上的制度安排侧重于民主的“准入”程序,而不是民主的决策过程。一旦公民投票完成之后,他们基本上就被民主所弃置,由选举产生的政治精英代替民众作出决策,而民众约束精英的方式非常有限,因此,选举民主遭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判。协商民主不把自由选举和分权制衡看作民主的唯一标志,而是把决策过程的大众参与作为民主的价值追求,更加关心民主的过程和真实内容。在协商民主理论中,公民的政治参与不是仅仅局限于投票、请愿、陈情或社会运动,而是在充分掌握信息、发言机会平等与决策程序公平的条件下,对公共政策进行公开的讨论,进而提出可行的方案或意见。
协商民主理论将民主的视点推进到了决策过程之中,那么在决策过程中,协商民主的“协商”要义究竟何在,使之能成为解决大学治理难题的理论工具呢?
2.协商的重要特征
协商民主提出的决策过程中的“协商”是一种特殊的对话和讨论机制,它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理性。协商过程的实质性特征是以理性为基础,以真理为目标。理性是指在对话中支配参与者的是个体的理性,及对真理或最好观点的追求,而不是讨价还价的能力和情绪化诉求。参与者愿意在可获得的最完全、最具说服力信息的基础上修改自己的观点,并接受对其观点的批判。这种集体性的批判反思过程预先假定参与者将力争超越自身观点的局限去理解别人的观点、需求和利益。参与者不是通过任何劝说机制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而是真诚地通过相互理解和沟通达到一致。因此,协商结果的合法性不仅建立在指向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而且还建立在理性指导的公开审视过的事实基础之上。
公开性。公开性是协商民主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公开性使参与者能够审视协商过程。在协商中,各种支持或反对的理由必须公开化,借此,参与者就能够对政策的前提和含义提出疑问,就有机会评论并指出可能的矛盾或事实上的疏忽。公开性深化了公共协商的普遍教育功能。通过观察协商中的分歧与合作,参与者就能够在公共利益超越狭隘自我利益或团体利益的程序中受到教育。公开性还能够阻止秘密的、幕后的政策协定,因为参与者知道,他们需要公开其理由和动机以寻求公众支持。公开性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使政策制定者承担起责任。[10]由于知道特定政策建议的来源及其背后的理论依据,公民就能够更好地确定支持特定政策的群体、机构和组织。此外,协商涉及赋予他人认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那么,为什么应该采纳特定政策建议的论述需要表明它是怎样建立在普遍可接受的原则基础之上,或者它是怎样促进公共利益的。总之,公开性促使政策建议者不仅要承担政治责任,而且还要提供认识上的责任。
共识。共识原指主体间理解的协调、通约和一致。在协商中,共识是协商希望达成的目标结果,是参与者形成的对所讨论问题表现出的一致性。选举民主认为公民的偏好是给定的,民主就是通过选举聚合偏好;而协商民主认为协商过程是表达偏好和转换偏好的过程,偏好的转换不是通过强制而是充分运用理性的结果。参与者通过对话将未经反思的意见转化为“深思熟虑的判断”,并使之成为决策的基础。可见,达成共识的过程是参与者充分运用理性,表达和转换偏好的过程。但是,由于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着各种普遍的道德冲突,全体一致的共识往往难以形成,因此,协商民主并不要求参与者在相同或所有理由上保持共识。博曼(J.Bohman)使用“多元一致”来描述协商民主的共识:“多元一致只是要求公共协商过程中的持续性合作,即使是持续的不一致。在多元社会中,共识不是公共理性或讨论的必然要求,它是一种理想,这种理想并不要求所有公民出于相同理由而同意,它只要求在公共协商中公民能够持续合作与妥协。”[11]可见,协商过程中的共识强调的是动态的过程,即不断走向和逼近共识的理性商讨过程。
3.用协商民主理论解决大学治理难题的适切性
当协商民主理论兴起于西方之时,中国也在开始推行协商咨询制度。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提出,将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作为政治改革的一个主要创新。1991年3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明确指出,中国需要发展选举和协商两种民主形式。2009年9月,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是中国人民社会主义实践的伟大创造,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由此可见,协商民主得到了执政党政策的认可。据此,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中,围绕着公共决策出现了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社区议事会、圆桌会议等公民协商的新举动。作为事业单位的大学组织,也是基层民主实践的空间,是否能将协商民主引入从而拓宽大学组织的民主建设?无独有偶,2003年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制改革从一场校内咨询事件发展成为公共舆论焦点,网络论坛和平面媒体成为大学行政和教师群体协商对话的平台,并促成了最终的教师聘任制改革方案的出台。许纪霖称北大改革是协商民主的一个例证。[12]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北大改革作为协商民主的个案,并非主导者有意设计的结果,而是多种因素不自觉地造成的。在当前中国的转型政治中,从国家政策选择来说,协商民主具有极大的优势,因此可以推断,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对于完善大学治理来说,协商民主在大学组织内的制度化是一个有生命力的变革方向。
在中国的大学治理中建立起广泛的协商机制,将能扩大教师的参与,有助于解决大学教师和行政人员之间的文化冲突。围绕具体事项的决策,教师和行政人员诉诸理性,提出各自的观点和信念供对方讨论和批评;在不断的商讨中,双方不仅表达偏好,也会在理解和接受对方建议的基础上改变偏好;基于此,逐渐形成共识,决策就是共识的体现。例如,在北大改革中,作为改革推动者和政策拟订者的校方代表张维迎针对“为什么要对现行教师人事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问题作了长达三万字的解释和说明,而以青年教师和文科教师为主的反对者也以“如何改革大学”为题对改革方案的逻辑进行了学理性的分析和批判。张维迎方案以将北大建设成为一流大学为目标,主张引入激烈的竞争机制,在教师中实现优胜劣汰;反对者认为改革的目标不是北大将成为世界一流还是二流,而是恢复北大的学术自由精神,所采用的方法是为教师提供宽松自由的发展环境。[13]公开的辩论使得双方的立场得以展现和交锋,同时辩论将促进人们对北大公共利益的思考,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认识到北大非改不可,分歧之处是现实利益和改革策略问题,这些最终都通过协商达成了基本共识。更耐人寻味的是,北大改革作为一次协商民主的试验发挥了重要的教育功能,北大的知识分子认识到讨论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讨论,如何在讨论中学习民主。
三、探索增进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协商机制
在我国,大学被视为是一个基层自治组织,是基层民主实践的空间,因此,要支持广大教职工参与大学的民主管理和决策,不仅应体现在学术事务中,还应贯彻到行政事务中。教师参与大学治理应该是多层次和多功能的,在学术事务领域,教师参与最多,发挥决策性功能,在行政事务领域,教师有序参与,发挥咨询建议功能,可通过建立以下协商机制来扩大教师参与。
1.决策性协商——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术委员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术委员会可视为由国家法律规定和支持的教师权力组织,它们就是决策性协商机构。根据我国《工会法》,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1985年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了教代会的四项职权,其中突出表现为对有关教职工的工资、福利、住房、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的决策。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学术委员会的职权是负责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后来,教师的职称评审和学生的学位评审也被纳入学术委员会负责的事项范围。
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随着单位制度的瓦解,大学承担的社会分配功能逐渐褪去,大学的本体功能不断强化,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术委员会的权力职责需进一步整合和扩大。当社会福利获得从大学分配转向市场购买后,教代会的福利分配职责会淡化,作为国家法律规定的基层自治组织,教代会应更多地介入大学的发展战略、组织规划、大学章程等方向性、纲领性事务的决策。就学术委员会而言,除现有的学术成果评定、职称学位评审之外,还应全面介入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等各种具体学术事务的决策。
从目前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术委员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大学行政的过度干预和控制,这使得体现基层自治的民主决策机构变成了行政管制的途径。[14]今后,大学行政要适度退出教代会和学术委员会的运行,让教师群体更多地参与进来,使教代会和学术委员会能真正代表教师群体的意见。未来教代会和学术委员会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大学领导者的民主观念和法律意识;二是教师群体的参与意识和维权意识。完善大学治理的着力点在于把决策性协商制度化地运行起来,使之成为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有力途径和保障。
2.互动性协商——会议互访
互动性协商是指教师和行政人员相互参与对方的讨论决策会议,在会议上了解对方关注的问题,倾听对方的观点,同时表达自身观点和政策倾向。互动性协商是建立在决策性协商机制能制度化运行基础上的,即上面我们所谈到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术委员会能独立运行。如果说决策性协商机制强调的是教师的广泛参与,教师群体内部就所负责事务的充分协商,那么,互动性协商是指教师和行政人员之间就相互关联的事务的对话。大学的事务可粗略地划分为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但二者之间没有清晰的边界,就具体事务的决策而言,无论决策主体是教师还是行政人员,他们之间都不能缺少沟通与合作,会议互访机制由此应运而生。2004年到2007年间,美国密歇根大学评议会执行委员会的历次会议都邀请了学校高级行政人员作主题发言,受邀人士包括副校长、副教务长、人事处处长、体育部主任等,涉及的事项包括教师药品福利、生活健康、大学的多样性等。[15]同理,大学行政的会议也应邀请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我国大学治理现状中,互动性协商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和空缺:不足是指大学行政过度干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术委员会的运行,使得在这两个机构中的互动协商变形成大学行政的管制;空缺是指大学行政的决策会议极少向教师群体敞开大门。互动性协商的建立有赖于决策性协商的健康运行,以及大学行政议事决策会议向教师群体的开放。
3.咨询性协商——任务小组
咨询性协商主要是指为提高大学行政决策的科学性而开展的收集专业性意见和建议的活动。西方国家大学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由教师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具体某项事务的调研和信息收集,为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例如,加州伯克利大学评议会有常设委员会34个,密歇根大学评议会有常设委员会19个。[16]另外,还有一些非常设性的委员会,它们通常被称为任务小组(task-force),顾名思义,任务小组是任务导向的,属于一事一议,根据决策需要而产生,随着决策完成而解散,形式灵活。咨询性协商的意义在于发挥教师的技术专长,为决策形成出谋划策,提高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在我国大学决策权力比较集中的情况下,要扩大基层民主,促进教师参与,增强咨询性协商机制尤为重要。以任务小组形式呈现的咨询性协商不只是反映民情、征集意见,而且体现了教师从专业人员角度形成的对大学长远发展的判断。任务小组的工作目的是提出几种政策方案供大学行政选择,虽然政策方案对大学行政的决策没有强制性约束,但大学行政要拒绝任务小组的方案需要诉诸理性的解释。我国的政治运行中,一直存在着领导下基层听民意晓民情的传统,咨询性协商机制的建立可以借助于这种传统,使之制度化:一方面,大学行政领导具有尊重民意的向善意志和求真务实的决策理念;另一方面,大学教师有积极参与、为公共政策制定服务的意识。
4.开放性协商——校务公共论坛
开放性协商与决策无直接关系,它主要服务于利益表达和观点意见呈现。这种协商机制的载体主要是指随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形成的网络公共论坛(BBS,Bulletin Board System)。网络公共论坛是网上人们交流信息的一个场所,网民的意见发表以“帖子”的形式呈现,其他网民可以跟帖表达各自的看法,当某个问题吸引了大量的讨论时,就形成了网络舆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日渐强大,其地位和功能甚至受到了权威层的认可。作为一种政治参与方式,有学者概括了网络公共论坛的四个特点:一是开放性,接近使用很便利,可说是对任何来光临的人开放;二是广泛性,探讨的议题,由柔性到刚性,由学术到休闲,由主流到非主流,可以对不同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三是即时性,透过电信的传送,贴到BBS上的信件随传随贴,可以立即传播出去;四是多面性,针对相同的主题,以及讨论社群的差异,还可以再细分为不同面向的讨论。[17]这种建立在新传播技术之上的参与方式打破了空间、时间的限制,增加了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直接、全面沟通的可能性。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已开始尝试利用互联网公共论坛与普通民众展开互动,公民通过提问方式参与讨论,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政府官员也在网上现场回答访问者的提问,实现了政府部门与民众网上的互动、交流和协商。
2003年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制改革作为大学内的一次协商民主试验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借助了网络公共论坛的平台,反对者的意见首先在世纪中国网、思与文网刊、未名湖、一塌糊涂、世纪沙龙等著名学术文化网站和BBS上呈现,引发热议,讨论迅速铺张开来,最终使得北大改革演变成了一场社会公共讨论。由此可见,互联网已成功构建了方便、及时、有效的公共讨论空间,在大学组织内建立特定的校务公共论坛是另一种新型协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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