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收入分配差异及原因分析_收入差距论文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不同民族间收入分配的差距及原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分配论文,差距论文,民族地区论文,民族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5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575(2015)04~0036~08

       我国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张是改革以来的基本特征[1][P.35]。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已引起了学术界、国际组织、政府机构、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2][P.1]。众所周知,我国的经济地理环境差异很大,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与内地、东南沿海地区存在着显著的差距。西部民族地区贫困人口集中、贫困发生率较高是长期存在的现实并已成为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从收入分配的角度看,一国内部不同民族之间存在收入差距已成为基本事实,由此产生的社会摩擦也时有发生[3]。

       与不同地区间存在差异相比,同一地区不同民族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可能对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及民族关系影响更显著。在对未来收入差距可能依旧处在高位徘徊的预期下[1][P.74],为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分析研究民族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更加集中的农村地区内不同民族间的收入差距状况及影响因素也就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一、研究文献回顾

       目前,以性别、民族、区域等划分的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作为经济不平等的重要内容,是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回避的事实和难题。2007年,美国白人平均财富净值是黑人的15倍[4]。由于美国少数民族受教育程度和语言能力上的弱势导致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从而表现为少数民族与白人的就业收入差距在近年不断扩大[5]。世界银行研究报告也显示,拉丁美洲的玻利维亚、巴西和委内瑞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族别收入差距,且上述各国内部族别之间的收入差距对全国总的收入差距的影响幅度都在10%左右[6]。新加坡1980年的基尼系数已高达0.44。之后因实行了全国公平性的教育制度和公共房屋计划从而使得不同民族收入差距在1980~1990年间明显缩小,其整体基尼系数也略有下降[7]。但1998年后新加坡的基尼系数大幅增加,2007年已达0.48[8]。相应的,不同民族间的收入差距也随之扩大并对社会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

       关注与讨论收入分配问题在我国学界由来已久,城乡分割是我国经济二元结构的重要特征并以户籍制度这堵“无形之墙”造成了就业分割[9],导致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长期居高不下。学界有关我国城乡之间、城乡内部、行业之间、性别之间的收入差距研究不断深入。

       对于不同地域不同民族间的收入差距研究表明:1988~1995年,全国范围内的汉族和少数民族间的人均收入差距虽然在扩大但小于同期东西部地区之间人均收入差距的扩大幅度,造成汉族和少数民族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是地理环境不同和以往的历史原因[10]。以2002年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P)数据对全国756个汉族行政村和151个少数民族行政村分析研究后发现,少数民族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汉族村37个百分点,较全国平均水平低31个百分点。少数民族村和汉族村的年人均纯收入差距在东北地区最小,其次是西北,西南地区差距最大[11]。利用中国社科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200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经济调查数据对宁夏城镇劳动力市场中汉族和回族的就业收入进行分析研究后发现,两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微乎其微,表明了在同一地区内部由民族因素带来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并没有导致明显的民族之间的收入差距。研究证实,如果在一个更大的区域内发现民族之间的收入差距,特别是汉族收入高于少数民族,那么这种差距主要是由不同地区的不同民族人口分布差异引起的。而且,长期以来政府实行的各种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使得回族身份不仅没有受到收入决定上的歧视,反而有助于其获得更高的收入报酬[12][P.133]。基于1995、2002和2007年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P)数据,以民族和性别两个交叉视角分析研究城镇劳动力市场就业收入后发现,城镇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就业收入比值在1995年是91.3%,在2002年缩小至98.1%,而2007年又扩大至87.4%。少数民族女性的就业收入波动是形成收入差距缩小至扩大的主要原因[13]。依据2006年和2011年宁夏社会经济调查数据,宁夏农村、城市以及农村和城市中的汉族和回族的收入差距在2006年至2011年间都明显扩大。研究证实了宁夏城乡汉族和回族之间的收入差距对总的收入差距贡献非常小,汉族内部和回族内部的收入差距是形成宁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此外,农村汉族和回族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和家庭经营净收入具有收入不平等的扩大效应,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收入具有不平等的缩小效应。宁夏城镇中汉族和回族的工资性收入具有扩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平等的效应[3]。

       纵观55个少数民族、5个自治区、30个民族自治州、120个民族自治县,不同民族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虽是现实存在,然而基于微观数据的具体分析研究比较之下还不是很多。上述研究成果也未能全面体现我国民族地区和多民族之间在收入分配上的差异。为此,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民族经济研究室在2012年共同组织了“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问卷调查”课题组,目的是为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同时通过对调查数据的挖掘和分析为少数民族地区经社会发展提供理论基础[14][序言,第2页]。根据调查数据,课题组对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家庭收入按调查涉及的民族七省区、西北、西南以及汉族、蒙古族、回族等12个民族的家庭收入结构、收入差距进行了统计描述分析并在民族之间加以比较。分析结果表明,西部农村地区汉族家庭人均收入大于少数民族家庭人均收入,西北四省区(新疆、青海、内蒙古、宁夏)家庭人均收入高于西南三省区(广西、湖南、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本研究也将利用“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问卷调查”数据,着重分析研究影响收入差距的原因。

       二、研究数据和研究方法

       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2011年)是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青海、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和湖南七个地区的城镇、农村家庭调查。本次调查由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民族经济研究室于2012年6月共同完成。调查期间,得到了七个地区统计部门的大力帮助。调查样本的抽样采用城乡分层随机抽样方法,强调对各个地区主体民族的家庭调查,同时考虑到使用数据分析研究时所需要的民族聚居区和非民族聚居区、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等[15][P.1]。根据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人口规模排名前12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民族:壮族、回族、维吾尔族、苗族、土家族、藏族、蒙古族、侗族和瑶族包括在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CHES,2011)中。

      

       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2011年)虽然获得了农村家庭样本7257户,农村个人样本31671人,涵盖了七个地区81个县757个行政村12个具体民族,但仅从代表性而言,调查数据可以反映出西部民族地区的概貌,但本身并不能完全代表西部民族地区的各民族。为此,本文采用了加权方法进行调整。权数的确定采用了学界惯用的人口加权,即以省级为单位利用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将调查样本中的12个民族在各省的人口比例为权重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本文对西部农村不同民族间收入差距的分析将着重在同一地区展开,究其原因:第一,本次七个省区中每一地区的随机抽样调查样本量在近100个行政村的1000户左右,加上利用人口权重的调整,调查数据的省区级代表性很强。同时,七个省区间的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等差异较大,且民族分布情况也各有不同,在同一省区内不同民族间的比较更为精确。第二,相对于大的区域如东部、中部和西部,现实中人们更关注的是生活区域内如所在省区内的不同民族间的收入差距。第三,之前的研究表明,从全国范围看,不同民族间的收入差距主要源于地区差距和自然环境的不同,这两个原因是无法改变的现实。如果限定在同一省区内的比较研究更能关注到不同民族间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生产条件、民族文化上的差异所导致的收入分配差距,这也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对不同民族间收入差距原因的分析将采用建立收入函数并进行OLS线性回归的方法,具体计算公式为:

      

       其中Y是被解释变量,表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解释向量

包括的家庭成员和家庭特征变量为:家中16~60岁劳动人口的平均年龄、家中16~60岁劳动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家庭规模、家中16~60岁劳动人口比例、家中16~60岁男性劳动人口比例、家庭16~60岁劳动人口中党员的比例、家庭16~60岁劳动人口中村级或村级以上干部的比例、家庭16~60岁劳动人口中身体不健康的比例、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家庭所在地势(平原、丘陵、山区)。

       Family·Language·Capability解释变量是一个交互项,代表拥有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家庭内劳动人口中掌握当地汉语方言的程度。

表示不同民族家庭的虚拟变量;

表示不同地区的虚拟变量;ε表示该回归模型的残差项。

       本文所关注的不是各收入分项对收入差距的影响而是影响收入的不同因素对收入差距的具体作用程度。为此,本文选择了基于收入函数的Gfields分解方法[16]以测度收入函数解释变量对不同民族间家庭人均纯收入差距的影响。该方法的具体表述为:家庭人均纯收入可看成是不同收入项之和,即:

      

,同时也可视同

      

,也就是OLS回归中各项之和,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推导至

      

       总体而言,利用Gfields分解方法可以得到人力资本、物力资本、社会资本、家庭特征、民族身份等对不同民族间家庭人均纯收入差距的具体影响。

       三、数据分析结果

       和汉族相比,少数民族在收入分配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判断主要是从整个民族地区而得到的结论。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有11个地区位于民族地区。近些年来,虽然民族地区经济增速快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仍在拉大;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但自我发展能力仍然薄弱[17]。

       本文对家庭人均纯收入的界定沿用了课题组的统一定义,即包括了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收入、自有房屋的估算租金价值和杂项收入[14][P.16]。

      

       表2中的数据显示,以相同地域的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为比较对象,内蒙古的蒙古族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高出内蒙古的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19%;青海的回族、藏族和撒拉族的家庭人均纯收入分别是青海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的84%、92%和71%;宁夏回族是当地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的85%;新疆的回族、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分别是新疆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的80%、31%和69%,新疆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大的收入差距与调查样本中的汉族主要集中在北疆,维吾尔族主要集中在南疆,同时南疆北疆明显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直接关系;湖南的苗族、侗族、瑶族和土家族与当地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相比,分别是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的85%、94%、89%和97%;广西也属于民族间差距较大的地区,苗族、侗族、瑶族和壮族与当地的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相比,只占到了44%、52%、81%和67%;贵州黔东南的苗族和侗族是当地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的91%和93%。不同地区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分别与汉族七个地区平均家庭人均纯收入相比,新疆汉族的家庭人均纯收入最高,其次是广西和内蒙古,贵州黔东南和湖南的该值位居最后两位。如果以七个地区为单位进行汉族和不同少数民族家庭人均纯收入相比后发现,哈萨克族、蒙古族的家庭人均纯收入高出了汉族平均家庭人均纯收入,其他少数民族的家庭人均纯收入都低于汉族,但和同一地区比较,维吾尔族、壮族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与汉族家庭的人均纯收入差距明显缩小。

      

       表3中七个地区的收入函数回归系数表明,对家庭人均纯收入有显著正影响的变量主要集中在家中16~60岁劳动人口平均年龄、家中16~60岁劳动人口比例、家庭16~50岁劳动人口中共产党员的比例、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家庭所在地势是平原。这些因素的正向作用会增加家庭人均纯收入。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主要有:家中16~60岁劳动人口受教育年限、家庭人口、家庭劳动人口中不健康的比例、拥有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家庭内劳动人口中掌握当地汉语方言的程度。家中16~60岁劳动人口受教育年限在青海、湖南和贵州黔东南的均值都是7年左右,且对家庭人均纯收入都是副作用,但教育年限的平方均是正向显著影响,这也说明在上述三个地区有一定比例的高收入人群存在受教育年限较低的状况,但总体上教育对家庭人均纯收入是正向影响。家庭人口和家庭16~60岁劳动人口中不健康的比例数值越大,家庭人均纯收入越低,这与现实情况非常吻合;少数民族家庭劳动人口中掌握汉语方言的能力越差,相应的家庭人均纯收入越低,这也证实了语言学习和交流对少数民族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影响。

       此外,家中男性劳动人口比例、家庭劳动人口中村级或村级以上干部的比例、当地主体少数民族对家庭人均纯收入在不同地区呈现有负有正的不同影响。因贵州黔东南农村家庭中男性长期外出打工的比例较高,留守妇女较为普遍,打工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较大,因此家中男性劳动人口比例与家庭人均纯收入是负相关。内蒙古的蒙古族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因而回归系数为正,新疆维吾尔族和广西壮族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汉族家庭人均纯收入,所以回归系数为负。

      

       表4是在收入函数基础上的Gfields分解结果,七个地区的残差都较高,表明在收入函数的解释变量之外,不可解释的因素从最高的内蒙古89.53%到最低的新疆63.17%,换言之,收入函数中解释变量的解释力在七个地区介于36.83%-10.47%。其中,家庭人口规模对收入差距的贡献在七个地区都较高,从最低的广西3.01%至最高的贵州黔东南15.39%,这也充分说明了少生快富的重要性。具体到七个地区,如果忽略对收入差距影响程度低于1%的因素,内蒙古除了家庭人口之外,家庭人均耕地对收入差距的贡献是2.38%,不同民族家庭对收入差距形成了1.23%的影响。青海除了家庭人口4.71%的影响之外,家中劳动人口的比例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是2.27%,家庭劳动人口中共产党员的比例对收入差距的贡献是1.32%。家庭所在地势是影响宁夏民族间收入差距的程度达到了8.88%位居第一,家庭人口的影响达到了6.34%,家中劳动人口受教育年限对收入差距的影响程度是1.1%。新疆影响收入差距的最重要因素是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其影响程度是19.17%;不同民族身份对收入差距的影响程度为9.88%,是七个地区中的最高值;家庭人口对收入差距的贡献为4.82%;由于汉语方言的掌握程度不同而带来的收入差距影响是2.55%。家庭人口对收入差距的作用为8.67%是湖南所有影响因素中的最高值,其次是家庭劳动人口中共产党员的比例对收入差距的作用达到了6.95%,家中劳动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影响程度是1.61%,少数民族身份的影响力为1.03%。广西对收入差距影响最为显著的因素是家庭所在的地势,其作用程度是5.01%;家庭人口和少数民族身份的影响分别是3.01%和2.97%;家中劳动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对收入差距的贡献是2.39%;家庭劳动人口中共产党员的比例对收入差距的作用达到了1.31%。家庭人口对贵州黔东南的收入差距作用高达15.39%,家庭人均耕地面积的影响是4.25%,家中劳动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是1.92%,家中劳动人口比例对收入差距的作用程度是1.09%。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利用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2011年)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青海、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和湖南七个地区的汉族、蒙古族、藏族、回族、撒拉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壮族、苗族、侗族、瑶族、土家族之间的家庭人均纯收入差距进行了分析研究。主要结论为:

       (一)同一省区内汉族与当地少数民族在家庭纯收入上存在差距。其中内蒙古的蒙古族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汉族家庭,其余地区的少数民族家庭人均纯收入都低于汉族,新疆维吾尔族和广西壮族同当地汉族家庭相比,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差距较为明显,但如果在七个省区内进行比较,维吾尔族家庭人均纯收入和壮族家庭人均纯收入与汉族平均的家庭人均纯收入间的差距显著缩小,在11个少数民族中,湖南的土家族家庭人均纯收入与七个地区汉族平均的家庭人均纯收入间的差距最大,前者仅为后者的51%。

       (二)家庭劳动人口的年龄和规模、生产条件为主的物力资本和以家庭成员共产党员身份为代表的社会资本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产生正向影响,少数民族对当地汉话的掌握水平直接影响家庭人均纯收入。家中16~60岁劳动人口平均年龄越大、家中16~60岁劳动人口比例越高,家庭人均纯收入也越高;家庭16~50岁劳动人口中共产党员的比例所表现的社会资本增加会提高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人均耕地面积越大、家庭所在地势是平原会使家庭人均纯收入增加。而家中不健康劳动人口的比例高和少数民族对当地汉话的掌握水平较差会降低家庭人均纯收入。

       (三)收入差距的影响因素分解结果表明,家庭人口规模对收入差距的贡献在七个地区都较高;内蒙古、新疆、贵州黔东南的农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对当地的收入差距影响程度较为明显;宁夏、广西农村家庭所处的地势是平原或丘陵使得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位于山区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青海、贵州黔东南的农村家庭劳动人口比例、青海、湖南和广西农村家庭劳动人口中共产党员的比例也都对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作用。内蒙古、新疆和广西的少数民族与当地的汉族因民族差异表现出了收入差距。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议:

       第一,由于家庭人口增加势必会加大家庭间的收入差距,导致贫困发生概率的提高,因而在适当调整少数民族生育政策的同时,加大多生育的负面影响宣传,使少数民族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家庭自觉自愿的少生快富。

       第二,由于不同民族家庭所拥有的耕地面积和所处地势的差异直接导致了家庭间的收入差距,源于自然资源禀赋的差异,可通过加大生态移民力度、扩大异地搬迁规模等方式缓解或解决。但同时也要注意移民搬迁后的就业等实际问题的妥善解决。

       第三,加强少数民族的普通话能力,既可使之顺利外出寻找非农就业机会,提高收入缓解贫困,同时也能扩展民族间的交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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