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反腐败实践的深层次思考_市民社会论文

对我国反腐败实践的深层次思考_市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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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311(2006)02-0044-06

面对反腐败斗争的严重形势,许多人认为当今的腐败是制度性腐败。所谓“制度性腐败”,是指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如组织人事制度、公安司法制度、企业管理制度、经济贸易制度、金融信贷制度中的弊端和漏洞,让腐败分子有机可乘。因此,要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现象的产生,必须从完善制度着手。

诚然,制度的不健全确实是造成腐败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不过,客观地讲,到目前为止,党政机关内的各种具有法定效力的监管条例不可谓不多,各种监管的执法机构也不可谓不全。但有些条文对有些人来说,只是一纸空文;有些机构对有些人来说,只是一个摆设。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现象屡见不鲜,其根源恐怕除在于制度保证的缺失之外,还在于人的观念、人的意识,也就是中国本身的历史传统所形成的社会文化心理。中国出现腐败现象的原因,除了政治制度层面之外,还有文化心理层面。笔者认为,社会文化心理较之社会政治制度,更为复杂,更为深刻,因为它既来自于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又植根于当前最广大最普通的百姓内心深处。

1 腐败社会化与官员腐败的互动

腐败社会化是腐败现象从少数公共权力掌握者向各社会群体蔓延的倾向,它以普遍的公众道德缺失为基本特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普通民众道德沦丧,良心泯灭,蔑视法律,投机钻营、送礼行贿、坑蒙诈骗、恃强凌弱、巧取豪夺成为风气,人们失去了道德感、正义感、是非心,社会为歪风邪气所笼罩。

官员腐败是我国最突出的政治问题,腐败社会化则是官员腐败的社会基础和条件。官员腐败的实质既然是权钱交易,就必定是交易双方的行为。有权无钱的官员凭借公共权力而“设租”,有钱无权的公众为谋取高于“寻租”代价的利益而行贿。设租者固然处于主动地位,寻租者也并非全都被动,因为行贿有两类:一类是官员该办的事不办,公众无奈,只好把行贿作为疏通关节的“润滑剂”;另一类本来就是不该办的事,行贿者主动将官员“拉下水”。在现实生活中,前一种多,多属小额贿赂;后一种少,造成的往往是大贪官、大案件。腐败现象的发生,总是利益关系相联结的官员与公众的互动过程;参与这个互动过程的官员少而公众多。官员腐败败坏民风,造成越来越大的“寻租”人群,越来越大的“寻租”人群则造就着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贪官,二者形成互为因果的恶性循环。

腐败社会化既是官员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也是其屏障与保护。官员搞腐败不但需要编织一个由行贿者和受贿者组成的网络,还需要有一个靠权威和金钱使同事、部下容忍、默许、赞同的安全环境,有些人甚至有意为本单位谋取法外利益,利用普通公众的感恩心理和对失去利益的恐惧,为个人腐败编织一张更为细密的安全网,这在以行业、部门、单位“不正之风”、“法人违法”等面貌出现的集团性腐败中尤为突出。在这样一些系统或单位,由于利益均沾、瓜葛相连,腐败分子很容易受到单位和群众的掩护,甚至东窗事发受到惩处后还会受到一些人的追念和照顾。

从官员腐败的社会大环境来说,如果社会发生和存在着广泛的公众腐败,民风民心会发生非常消极的变化,不但越来越多的人放弃道德自律,参与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腐败,更由于社会性的道德规范、法制观念、是非心、正义感的削弱与丧失,而使种种不正之风大行其道,形成弥漫全社会的、无可治愈的腐败文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是加强廉政文化的建设。这就需要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纠正“笑贫不笑贪”的扭曲现象,在全社会树立一种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反腐倡廉的公民文化氛围。香港在20世纪70年代的“廉政风暴”中,除了惩治和防止腐败行为之外,还注重开展“价值革命”,以提高公众对腐败的认识、对政府的信任及伦理道德标准。廉政公署不仅通过访谈和大众传媒来进行宣传教育,而且还把反腐倡廉的内容融入中小学的正式课程中。中国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并达到治本的目的,也必须进行政治文化的革命,树立一种反腐倡廉的公民文化,使腐败现象为人民所不齿,在社会上无立足之地。

2 偏执崇高与现实道德危机

现实道德是有常德、美德、圣德层次之分的。诸如正直诚实、公正守法、尊老爱幼、互尊互助、不损人利己、不损公肥私等都属于常德规范;诸如仁慈博爱、助人为乐等都属于美德范畴;而忘我牺牲、无私奉献等则属于圣德或崇高道德范畴。其中最具有道德约束功能的便是常德。这是因为,道德规范只有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并自觉遵循才有意义,才能形成道德舆论环境形成道德约束力。实际上,人们日常的道德尺度,便是常德尺度,而不是美德或圣德标准。

美德,尤其是圣德不具有道德普遍性,这正是美德之所以为“美”、圣德之所以为“圣”的原因所在,因为它们是常人不易做到的。因此,美德、圣德的社会功能就在于它们对常德原则的强化,对群体或社会最高利益的维护,在一般情况下,它们不应也不可能作为常德普及。但长期以来,我们在道德教育或倡导中却恰恰偏执崇高,把一些圣德规范,如“大公无私”、“舍己为人”等作为常德规范进行普及。

在“文革”极“左”时期,伪崇高的圣德变为常德,当人们天天把“斗私批修”、“灵魂革命”挂在嘴边,将人们实际上做不到甚至连倡导者自己也不想做到的圣德作为常德推行时,恰恰使道德约束普遍失效,使道德从自律规范变成律他规范。无论自己道德品格如何,人人都可以理直气壮地用崇高道德要求并批评他人。结果,崇高变成崇高者的墓志铭,卑鄙却成为卑鄙者的通行证。因此,当“文革”结束后,伪崇高道德体系一旦瓦解,整个社会便失去道德的支撑点。于是,一些人的行为动机一下子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滑到千方百计为自己,极端利己主义日益猖獗。但这时,我们的道德建设却依然停留在抽象高标准上,希望用崇高的理想道德楷模约束全民道德,甚至把道德的板子打在那些行为并不崇高,但遵循常德的人们身上。结果,恰恰将现实中最需要划清的道德与缺德、守法与违法的界限给混淆了,使道德的调节功能失效。因为既然大多数人并不能实行圣德,彼此彼此,形不成道德压力,反而使常德无人遵守,使好人无所适从,使缺德不受谴责,使恶人愈加肆无忌惮,甚至得到道德鼓励。像“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笑廉不笑贪”,“贪钱为公”等十分流行便是例证。这便造成了道德是非颠倒、恶人受道德保护而好人却受道德讥讽的怪现状。

孔子对人性抱有很高的期望,他力求把知识精英“反求诸己”、始终以仁为宗旨修身养性的道德关怀,推广至一般公众的普遍精神提升,并进而达成整个社会道德的完善与秩序的和谐。按照传统的说法,儒学具有修己和治人的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又是无法截然分开的。但无论是修己还是治人,儒学都以“君子”的理想为其枢纽的观念。孔子设想,如果大家都成为君子,人们在世俗的生活与交往中就能保持一种精神超越的可能性,而整个社会也就可以因此主要依靠礼(道德伦理)而不是法律进行运作。

令人遗憾的是,整体意义上的官员道德水准,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都从来没有达到过先哲期望的高度,它常被利用来做功利的筹码,它的薄弱本来就是一个事实。也就是说,道德堤坝不堪一击的原因,就是我们的道德堤坝本来就不够坚固。“三年清政府,十万雪花银”可以证明过去。解放初期,严明的党纪约束,加上没有多少资源可以谋求的历史贫困,道德的薄弱自然不容易显现出来;而在当今普遍求利的社会氛围中,官员对物欲的渴望被激起,而满足物欲的条件又具备,并且当相应的制度约束与法律规范还跟不上时,官员坚守道德的形象就不再具有巨大的吸引力,道德的薄弱立刻在相当的广度和深度上显现,以权力寻租为内容的腐败就蔓延开来。

因此,当前官德教育中应加强常德教育,加强常德修养,使官员普遍具有自律守法意识。首先,要加强公务员行为规范建设,建立起以“官德”为核心的自律机制。公务员行为规范是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循的从政指导思想和执行公务的基本准则,是国家为公务员规定的活动原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言行标准和行政纪律,实际上是公务员的从政道德。围绕公务员行为规范建立自律机制,就是通过思想、道德、理想和纪律等教育,提高为官者的思想境界和道德素养,增强其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能力,成为自由自觉的有德之人。

其次,完善政府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以法制为核心的他律机制。道德虽然可以使人产生良知,激发人们自觉地去遵守规范,但是,由于它是靠人的觉悟起作用,往往具有很大的弹性。所以,道德约束在巨大的权力利益诱惑下非常容易突破防线。因此,光靠道德约束是不够的。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现有的政府管理制度,建立以法制为核心的他律机制。第一,建立民主与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用机制选人,用程序选人,把道德败坏、作风不良的人堵在政府门外。第二,实行政务公开,将公务员行为置于阳光之下,使其自由裁量行为得到监督。第三,赋予行政监察部门独立监督权,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将一些缺德、坏风、违规、犯纪行为消灭在萌芽之中。第四,发挥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发挥权力对权力的制约作用,保证行政权力在人民的监督下行使。

3 价值观错位与反腐观念上的困境

中国历史上缺少一种民主的政治文化或公民文化,无论是在官吏还是民众中都存在着极端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的倾向,诸如“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有钱能使鬼推磨”等等。而改革开放后,这些传统文化的“劣根性”在宽松的氛围下得以强烈反弹和猛烈释放,甚至变本加厉,而新的主流价值体系又未生成,使整个社会缺乏伦理道德的支撑,“一切向钱看”成为实际的社会法则和价值标准。

改革开放使社会的价值观不断发生变化,对于某些社会行为的评价失去了普遍公认的准则,因此对不少腐败现象的界定和甄别也就不那么明晰了。例如,贪污贿赂属于腐败一般是没有争议的,而请客送礼是否属于腐败就很难一概而论了,至于公款吃喝、旅游,即使从规范上被认定为腐败,人们大多也会不以为然,甚至认为是工作的必须,实际上通常并没有被当作是腐败来看待。同时,由于对是非曲直的判断随着时间的转移而变化,有些行为在过去被看作是腐败,在现在可能就被视为正常和正当。过去被称为是“投机倒把”的某些行为,现在却恰恰被当作是搞活经济的必要手段。对于这类问题,有些的确是合理的,是社会出现的新生事物。另一方面,价值观的变动不定,确实也使反腐败陷入了文化观念上的困境,使很多腐败行为得以披着改革开放和新生事物的外衣蒙混过关,甚至鱼目混珠。

此外,我们在反腐败上还存在着一种认识误区,认为腐败是现代化的“必要成本”,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从主观方面看,不少人把反腐败同改革开放对立起来,害怕反腐败会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廉政搞得太好了,生意就做不成了,所谓“四菜一汤,生意跑光”就是一种反映。于是不少地方和部门奉行的是“先发展经济后反腐败”的逻辑,甚至有“经济要上,廉政要让”的说法。

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价值观作为认知、情感、意志和理想的综合体,既是人们对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自然、社会和精神现象的价值认识和价值态度,又是人们努力追求的价值理想。价值观是与人们的生存境域以及人们对生活的理解紧密相关的,它是人们掌握世界的重要方式。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一些新的价值理念在不断发展,这些理念又直接影响着政策制定、制度安排和生活方式。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尽快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生态价值观、社会价值观和生活价值观是当务之急。这也是我国廉政文化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前提。

4 重视人伦关系的传统与腐败链的形成

盘根错节、无法割断的关系网与无法推脱的人情,是中国社会的特色,这种网和这种情一旦应用于权钱交易,就会产生大面积的腐败。很多人都已经注意到这个事实,现在很多案件的牵涉范围都比较广,往往一抓就是一群,不但造成的后果严重,而且互相保护并形成攻守同盟,导致查处艰难。此外,亲属共同谋利,父母利用特权为孩子谋利,或者配偶主动充当收受贿赂的管道等,都十分常见。实际上,即使从经验的角度感知,我们也可以发现,中国现阶段的确存在着一个既不同于计划体制又不同于规范市场化的资源配置系统,它是一种非正式的社会关系网络。寻租活动的展开,主要就是通过这个网络来进行的。这种非正式社会关系网络由于能够牵动诸多资源的流动,影响其流向,因而成为一种具有资源配置功能的资源,并进而成为寻租者逃脱法律制裁的依仗和凭借。

韦伯在设计现代官僚体系的时候,试图把人的情感与理性相分离,建立一个完全等级制的机械刻板的制度。这当然是无法做到的。最好的情形是,用严格的制度保障将人的情感与偏好控制在体系能够容忍的程度。但是“在内在超越的中国价值体系中,由于缺乏上帝立法的观念,法律始终没有神圣性”。填补这一空缺的是人情:“人情大于法”。它的后果是,一个官员如果出于人情而适当谋利,能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人们的认可和默许;而他如果胆敢做出六亲不认的样子,则不但会遭到亲人们的责难和社会舆论的攻击,有时甚至会落到众叛亲离的下场。

庞大而紧密的关系网并不是现代中国的产物,轻视公德、重视私人关系的状况长久地存在于我们的传统文化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中国一直称之为“人伦”,“伦”字的意思后世的注家说是“序”,即表示一种秩序。从另一个角度说,对人伦的重视又是中国社会宗族力量始终强大的客观反映。正如学者们指出的那样:“宗族是中国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流布最普遍的社会组织,拥有的民众之广泛为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所不能比拟。中国人的宗族关系是主要的社会关系,宗法精神贯穿于中国古代及近代社会结构中,是维系社会的纽带,是稳定社会的因素”。主导意识形态在价值上肯定了人们对宗族的认同和忠诚。于是,由直系血亲推演扩张,宗族成为古代最重要的关系网。族内的人们近乎本能地盼望,那些在本宗族中率先“发达”的官员们能够给全宗族带来巨大的可分享的福利,外面的一些人则想方设法通过婚姻等途径进入那些豪门望族,目的也是共享荣华富贵。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在很多时候都没有讽刺意义,而原真地表达了人们的理想。

在现代社会官员谋求利益的过程中,我们依然可以发现浓厚的“宗族”观念的影子。至于老乡、同学、战友等,不过是这种关系的扩展和变形而已。熟谙中国文化传统的人们在寻租的过程中,一般也能心领神会地通过这种非正式的关系渠道来实现“沟通”。基于利益整合起来的关系网,开始时也通常需要由亲密的人们“引线搭桥”,然后经过试探达到信任。这种关系网因为能够在网的内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建立起“一损俱损”的安全机制而越来越受到“欢迎”。

在中国无论是哪一级领导干部都面临着关系网中各种人情的挑战。领导干部的“人情观”是领导干部道德观的组成部分,属于领导于部伦理建设的范畴。领导干部伦理,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官德”。一名领导干部应当持有什么样的“官德”观呢?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伦理道德思想,把“为人民服务”和“三个代表”作为共产党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最高尚的政治伦理道德境界。这种先进的“官德”理念,决定了我们党的“官德”的核心内容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为了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核心价值,领导干部伦理对领导干部的道德修养提出了两个层次的要求:一是在“私德”(即领导干部作为一名社会个体所应保持的道德品质修养)方面,领导干部的个人道德品质修养要求比普通人更为严格;二是在“公德”(即领导干部作为一名社会公仆所应保持的职业道德修养)方面,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修养要求比其他职业人员更加先进。当然,由于领导干部是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个体和同时作为一名社会公仆的双重身份的统一,因此,这两个层次的要求并不是截然区分的。

在领导干部伦理理论研究和建设实践中,上述后一层次的要求往往受到更多关注。例如,理论界比较一致地认同,对党忠诚、秉公办事、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等,是领导干部伦理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作为上述职业道德修养基础的前一层次的领导干部个人道德品质修养要求,却往往被忽视。事实表明,在当前领导干部的伦理建设中,领导干部个人道德品质现状远未达到可以予以忽视的境界,从腐败落马的一些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的实例来看,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往往体现在由于忽视了个人的道德修养和自我改造,尤其是在“人情关”面前失去了抵御能力,从而沦为腐败分子。因此,要求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人情观”,加强领导干部在“人情关”前的道德约束,应当成为当前领导干部伦理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5 腐败者心理特征与腐败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走上腐败犯罪道路的心理过程虽然千变万化,但其心理特征也有共性可寻,有规律可循。

腐败者一般个性倾向层次比较低。人的个性倾向有高低之分,低层次的个性倾向有需要、动机、兴趣等,而高层次的个性倾向则包括理想、信念、世界观等。国家公职人员往往过分地强调个人需要和个人价值的实现,而一旦这种过分迫切的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时,他们就会对约束、限制自己实现这些需要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纪律等产生强烈的抵触,形成“逆反心理”,直至发展为一种敌对的态度,并只有在破坏和践踏这些法律制度时才会求得心理的平衡,因此说他们“求衡心理”迫切。这种敌视社会的态度,使他们的个性心理特征极不稳定,思维方式偏激,易走极端,对是非善恶的分辨能力下降,对社会道德的评价水平降低,缺乏法制观念,形成犯罪心理而不自知,遇到外界诱因即无法控制,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腐败者一般具有消极的性格特征。性格是每个人在应对社会现象时表现出来的一种稳定的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具有消极性格特征的国家公职人员有腐败行为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吃亏心理”、“补偿心理”。这种人对社会、家庭和他人缺乏责任感,物欲强烈,好逸恶劳,贪婪自私,不愿意履行应尽的义务,总认为自己已经付出了,就应当有更大的回报,应当按“劳”取“酬”。这些人在履行职责时,不能认真地履行职责,更容易实施权钱交易型的贪利型职务犯罪。二是“攀比心理”、“报复心理”。这种人平时性情暴烈,易于冲动,心胸狭窄,爱慕虚荣。一旦在物质生活上有不如他人,特别是有不如朋友、同事、对手等人之处,便会产生嫉妒、仇恨甚至报复的负面情绪。三是“侥幸心理”、“从众心理”。这种人缺乏独立的认识分析和判断辨别是非能力,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薄弱,自我意识不成熟甚至扭曲,对他人也不能作出正确的评价。在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从众的习惯,喜欢模仿他人。在金钱的诱惑下,只要能捞到好处,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什么党性原则、荣誉尊严、道德良心甚至自由生命都可以置之脑后。这些人易于受到腐败现象的侵蚀,在实施职务犯罪时,也极易从被动状态转入主动状态。他们一般抱着“法不责众”的想法,因而往往对犯罪的后果心存侥幸,受到刑罚的处罚后会产生较大的心理落差。

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都是主客观因素长期影响、作用于行为人后,使其产生了犯罪的心理,并在适宜条件下,将其付诸实施的结果。因此,在打击、惩治腐败分子的同时,也应当针对那些可能影响腐败心理形成的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治理,以期从源头上遏制、预防腐败心理的形成,这不失为是一种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

6 市民意识欠发达与反腐败的艰巨性

从更深层次分析,腐败是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无法避免的副产品,这是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变中的必然产物。

在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政治体制中,国家的统一一般要经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共同体的解体和市民社会的建立。共同体则是指人们结成的社会不以生产商品为主,而以生存经济(即自给自足的经济)为联系的社会。在西欧,市民社会是在封建体制下开始出现的,封建体制则是以中世纪的农业共同体和城市共同体为基础的。城市中的这种共同体一般称为同业工会,即基尔特。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共同体崩溃的危机日益严重,担负着维持共同体生产和社会关系的封建国家,凭借权力干预市民社会,阻碍了市民社会的发展,于是引起了市民社会的强烈反抗,并进一发展为取代封建的国家政权,建立自己国家的运动,最终爆发了一系列革命,建立了现代的民族国家。这种新的市民国家颁布了若干保障市民的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法令,在这样的国家法制下,人们失去了曾在共同体中所拥有的基于血缘和地缘的直接关系,开始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自由活动。从现代国家产生的历史过程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现代国家就是市民国家,市民国家只能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

第二阶段则是建立政治国家。在市民社会中,单独的个人开始重新寻找新的共同体的运动,因为人们在商品经济的竞争中也需要一个超越于一般人之上的机构来进行仲裁,来保护自己的安全,同时也保护自己的市场不被外国侵占。在这样的期望下,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的国家就成为一个政治国家,这个政治国家宣布,所有的人作为国家的成员都是平等的,似乎是游离在商品社会中的个人,现在作为一个抽象的国民而重新实现了社会整体的统一。

而像中国这样发展中国家的大部分地区的人们,基本上还是生活在传统的共同体中,在这些地区,共同体大都处在开始崩溃的过程中,而市民社会却并不发达。换言之,传统的价值已经失去,取而代之的伦理却并未建立。要在这样的基础上把人民真正地统一起来,建立稳定的政治体制,是极为困难的。市民社会的原理与传统农业社会的准则本来就不相容,新的国家政权要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十分困难,而这一平衡也极易被打破。一旦平衡被打破,各种社会病症就开始显露出来。这种病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政治腐败和政治不稳定。既然不能依赖市民社会的活力实现国家的统一,那么,政治庇护主义对于政治的稳定就是不可缺少的了。这种政治庇护主义的一个重要副产品就是腐败,因为,有政治上的庇护主义就必然有政治上的裙带关系,而腐败和裙带关系只隔着一层纸。由于处于新旧政治和经济体制的交替之中,各种制度、法规的不完善,乃至人们观念的滞后,都给腐败留下了生存的空间。要想在很短的时期内完全根除这种腐败,肯定是不现实的。但并不能由此得出腐败是合理的结论。腐败的客观存在使反腐败的斗争显得更为必要,只有社会、政府和民众从舆论、制度等各个方面不断地加强反腐败的斗争,使腐败被限制在一个不致危害发展的范围和程度内,发展才有可能较为顺利地进行。我们如果不发展,毋庸置疑会产生腐败,而要发展也会产生腐败,但发展过程中的腐败与停滞不前的腐败毕竟有一些本质上的差别,那就是它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副产品和发展所支付的代价。只有发展成功才可能彻底清除腐败,而要想发展成功则必须坚持反腐败。反腐败越彻底,发展的进程就越顺利,这应当是一条不言自明的真理。

总之,我国腐败问题的社会文化要素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文化是一种很抽象的东西,它通过对人所处的环境、人的行为等方面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产生约束力。制度管理主要是外在的、硬性的调节;文化管理则是内在的文化自律与软性的文化引导。文化管理强调心理认同,强调人的自主意识和主动性,也就是通过启发人的自觉意识达到自控和自律。对多数人来讲,由于认同了主流文化,因此,文化管理成为非强制性的管理;对于少数未认同主流文化的人来讲,主流文化一旦形成,也同样受这种主流文化氛围、风俗、习惯等非正式规则的约束,违背这种主流文化的言行是要受到舆论谴责或制度惩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管理同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解决腐败问题,也能通过文化的力量发生作用,通过文化的约束力产生强大的精神导向,让人们明白腐败文化的危害性,那么某些人在形成腐败心理和腐败行为时,他们就不再心安理得,他们就会承担强大的心理压力,他们会觉得自己与社会格格不入。只有达到这种境界,腐败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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