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联盟的风险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论文,风险论文,联盟论文,技术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0-7695(2001)04-0012-03
企业技术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联合致力于技术创新的行为。与企业独立创新相比,企业技术联盟的优势在于可在各成员间分散创新压力。近年来,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技术创新投资越来越高,而欲实现技术创新却越来越难,一旦失败,企业损失惨重,即技术创新风险越来越大。在此压力下,不少企业结成技术结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相互依存。与此同时,如何认识企业技术联盟风险、实现其合理分配,在联盟中显得特别重要。
1 风险分配的本质
风险,指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企业技术联盟风险,指该联盟在技术创新活动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具有无形性,这决定了它不同于具体的事物,能被赋予一定数量、大小而在各成员间实现平均分配。
企业技术联盟的风险损失是相对于联盟预期收益而言的,在形式上可表现为联盟实际成本上升、实际收益下降或收益成本比下降。在预期收益的激励下,联盟对所从事的技术创新项目不断投入,即企业技术联盟成本。这种投入可以是资金上的、劳务上的,甚至精神上的。联盟在成本投入过程中,一方面受预期收益驱动,另一方面更意识到预期收益不一定会实现。因此,联盟成本支付是在动力与压力的双重作用下进行的。联盟解散时,在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间往往存在差距。当前者小于后者时,风险不再是一种可能,而转化为现实的风险损失。企业技术联盟的风险分配,不仅包括风险事故发生前,各成员如何分摊这种来自可能性损失的无形压力,即风险期前分配,也包括风险事故发生后,对现实损失这种有形压力的分配,即风险期后分配。
但是,无论是可能性损失或现实性损失,都是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相比较的结果,因此,风险分配必然同时渗透在实际收益分配和预期收益分配过程中。前者即联盟收益分配,后者是不存在的,但预期效益与成本相联系,它是联盟成本投入的动力机制,所以风险分配在预期收益分配中的体现即其在成本分配中的体现。这样,风险分配又转化为对收益分配与成本分配的影响。同时,只有将联盟收益分配与成本分配相结合,经过比较对照,找出各联盟成员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差,即风险损失大小,才能全面反映联盟的风险分配,缺少任一方面都是片面的。
因此,没有具体的联盟风险分配,它只作为一种影响力,存在于联盟成本分配与收益分配中。风险期前分配正强调了风险对成本分配的影响,期后分配则指它对收益分配的影响。
2 风险分配机制
2.1 风险期前分配。风险期前分配指风险事故尚未发生、利益损失尚停留在可能性阶段,各联盟成员如何分摊这种潜在性风险压力。由于市场经济的多变性和联盟主体预期的不完善性,联盟活动在成立之初即存在风险。各企业自决定结成技术联盟时,就已对联盟环境,包括外部环境如市场竞争状况、技术前景、国家政策导向以及内部环境,如各联盟伙伴的技术实力、相互间优势互补度等客观情况有了一定的认识,初步估计出该项联盟活动的风险大小和效益期望,即联盟成员一开始就形成了自己的风险认识。这种认识将严重影响它在企业技术联盟成本分配中的表现,这就是企业技术联盟风险的期前分配。
具体说来,这种影响表现在:成本分配中企业承担较大的成本份额,往往意味着它分摊了更多的联盟风险。在联合创新项目确定的情况下,该项目的成功率对各联盟成员是相同的,虽然创新过程中某些因素的变化可能影响其成功率,但这种影响对所有的联盟成员是均等的。因此,各成员面临的风险度时刻相同。但由于成本投入不同,一旦风险事故发生,投入最多的企业往往损失最多。尤其当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联盟效益为零时,成员的投入量即其风险损失量,二者呈绝对正相关。因此,成员企业的成本份额越大,所承担的创新压力越大,即分摊的风险越大。1999年初,深圳中兴通讯公司与广州新太集团合资组建“深圳市中兴新太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以发展我国数据通信技术。在4300万元的总投资中,中兴公司持股65%,新太集团持股25%,员工持股10%。这种成本分配局面,不仅表明在将来的收益分配中,中兴公司将取得65%的可观份额,也意味着对于可能出现的联盟损失,中兴公司也将承担65%。显然,由于投资比例不同,中兴公司承担的风险远大于新太集团。与此不同,1999年6月,德国西门子公司与日本富士通公司各出资50%组建计算机公司,这表明二者将平摊风险。
当然,成员对联盟进行较大投入,承担较大的联盟风险,并不仅是一种非理性行为,在其背后,预期收益起着激励作用。一方面,根据收益分配原则,成员企业今天较多的成本投入将换来明天较大的收益份额;另一方面,从效用价值论的观点来看,由于各联盟成员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该项技术创新活动成果对各企业的效用可能不同。当它能给某一成员企业带来特别效用,并能转化为较大收益时,该企业也愿承担较大风险,对联盟给予较多投入。
总之,风险期前分配体现在成本分配过程中。联盟成员的预期收益不同,它的联盟成本分配比重就不同,所承担的风险大小也不同,并呈正相关。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高(预期)收益与高风险相伴随。
2.2 风险期后分配。风险期后分配实质上是对风险后果的分配,它指风险事故发生后,面对已造成的风险损失各联盟成员如何分摊。与期前分配相比,期后分配的对象更具体,风险压力更直接。因为期前分配中还容许有侥幸心理的存在,即承担较大风险也可能带来较大收益,期后分配却是对现实损失的分配,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收益分配结果。在不考虑风险作用的情况下,按照劳动价值论学说,企业技术联盟收益分配应以“成本收益比一定”为依据,但由于联盟风险的存在,这种方案往往受到破坏。
根据有无明确的风险责任主体,企业技术联盟风险分为可归咎性风险和不可归咎性风险两类。可归咎性风险指面对已发生的风险损失,联盟经过调查分析,能准确认定该风险损失由哪些民事行为主体造成。
可归咎性风险的责任者可以是联盟内部成员企业或个人,也可以是外部环境中的组织或个人。如由于负责原料提供的成员企业未按质量要求提供技术开发材料,导致联盟产品滞销,或在技术开发现场,某一工作人员疏忽,将烟头遗落在地,引发实验楼火灾等,这些风险责任均可归咎于某些企业或个人。不可归咎性风险则指联盟无法确认风险损失的责任主体,或虽能找到事故发生原因,但责任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联盟无法向其追究责任。如上例实验楼火灾一案中,若联盟经过多方调查,均无法确认事故发生原因,或最终认定火灾系雷电电击建筑物顶部所致。前者责任认定未果,后者的责任主体(雷电)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故均为不可归咎性风险。
可归咎性风险的分配,宜采用“谁惹祸,谁负责”的原则,引发风险事故的风险责任者应对风险事故后果负责,这是维护联盟整体利益的需要。如果风险责任者是联盟外部人员,联盟应以组织名义,向其追究风险责任,争取联盟利益不受侵犯;若责任者为联盟内成员,同样应根据其风险责任大小、性质恶劣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这是由民法中风险自担原则决定的,即应由某一当事人承担的风险损失,不应转嫁给其他人。否则,联盟成员可能只顾切身利益,缺乏联合创新所必需的团队理性,给联盟带来更大伤害;而且,风险责任者与承担者的统一,可使每位成员正确处理获益与风险的关系,在追求利益最大的同时学会自我约束。可归咎性风险的分配结果,将破坏劳动价值论下的收益分配比例,风险承担者的收益分配率将根据具体情况而不同程度地偏离理想值。如1998年1月,德国西门子公司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各出资50%建立12英寸硅片生产厂。在不出现风险事故的情况下,双方将从今后的收益中各取50%的份额。一旦风险发生,联盟经调查,无论认定责任在哪一方,该方收益将小于50%,甚至为零。
不可归咎性风险的责任者不存在或不具备风险承担能力,因此不可归咎性风险后果只能由所有成员共同负责,各联盟成员根据其成本份额,对联盟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以成本分配比例确定风险损失分配比例,可使各成员企业承受相同的风险度,即虽然风险损失的绝对数量不等,但相对风险是相同的。不可归咎性风险的分配结果,不会破坏劳动价值论下的收益分配比重,但由于风险损失造成联盟总收益减少,各成员最终既得收益会呈同等幅度下降。如1995年11月,美国IBM公司、摩托罗拉公司、日本东芝公司以及德国西门子公司结成技术联盟,共同研制1千兆位的动态随机存储器,按照协议,四方将均摊高达10亿至20亿美元的创新成本;当联盟出现不可归咎性风险事故时,四家公司对损失同样应均摊。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38条规定,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这种风险责任也不能归咎于某些技术人员或企业,而应由各联盟成员合理分摊。
3 风险责任鉴定
由上可知,企业技术联盟风险的期前分配渗透在成本分配中,各成员所分担的风险与其主观愿望有关,期后分配中,不可归咎性风险由各成员联合承担。因此,风险分配的重点集中于可归咎性风险分配,它是风险分配中情况最复杂,最易产生纠纷的一环。与风险期前分配相比,它更关系到风险责任者切身利益,更容易引起成员企业的重视。不可归咎性分配中,按成本比例承担风险易实现成员共同满意,而可归咎性风险分配中却有较大的争议空间。某一成员一旦被认定有风险责任或责任度有一定的上调,将可能严重影响其联盟收益。因此,联盟风险分配过程在一定意义上,正是联盟风险责任的鉴定过程。联盟风险责任鉴定过程包括:(1)联盟风险识别,即该风险属于可归咎性风险或不可归咎性风险;(2)若属于可归咎性风险,谁是风险责任者;(3)在风险责任者中依次确定其责任度,并以此确定各责任者应承担的风险损失比例。
风险责任鉴定可通过内部鉴定和外部鉴定两种途径来实现。内部鉴定指由联盟内各成员根据风险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按照一定的逻辑推理,自行认定风险责任者并划分其风险度,而不借助外部力量。在具体认定方法上,内部鉴定宜采用客观标准与博弈相结合的方法。风险责任直接关系到利益损失,每位成员在其面前都愿意尽量逃避。但有的风险责任是责任者无法逃避的,如联盟产品因材料质量不达标而整体质量水平低下,显然,负责提供材料的成员企业对联盟利益损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由客观标准决定的。但有时风险责任并不都这样易于断定。如两成员企业约定联合从事计算机技术开发并各自独立负责其中一部分。当二者分别成功完成任务,而无法顺利实现接口时,风险责任则难以划分。每方都在责任面前尽量推诿,极力论证自身行为的合理性与完备性。这时,博弈将贯穿风险责任划分的始终,双方对既定风险损失讨价还价,最终使划分点落在二者均可接受的区间内,达到纳什均衡。
外部鉴定指联盟借助外部力量来确认风险责任者及其责任度。这种外部力量往往指以法律手段,而且多发生在内部鉴定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如联盟虽经多方努力,仍无法找出事故发生原因,则可交由公安系统立案调查,或责任度划分时,各责任者意见无法统一并产生纠纷,联盟可提交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外部鉴定的方法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客观标准,而缺少博弈中协商的余地,因此对责任者更具约束力。但外部鉴定常会破坏联盟成员间和谐的伙伴关系,不利于联盟长期发展,因此常是联盟在责任鉴定时最后的选择。
收稿日期:200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