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员社会保障法之研究

我国海员社会保障法之研究

张丽[1]2001年在《我国海员社会保障法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员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工作在船上,常年生活在海上,往返于世界各国港口。大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海员每天都要面对突发事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改革开放的加大,海员外派量及个体船员人数日益增多。海员不仅仅为本公司船东服务,有时还被派到外国船东的船舶上工作,并且,由于外派船员收入比非外派船员收入高很多,因此,有越来越多的船员,脱离公司而成为个体船员。我国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社会保障立法极不完备,关于海员社会保障立法就更是一片空白,极大损害了我国海员利益。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改革,海员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主成部分,也应该制定和完善。海员社会保障有其特别之处,海员社会保障立法应针对海员的特殊之处,加强对外派海员及个体海员的保护,让海员充分享受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以法律保障海员的利益。本论文通过对日本、台湾、英国及国际劳工组织有关海员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国际公约的分析、研究,结合我国海员社会保障的立法现状,主要从海员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叁方面对海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了笔者的法律建议。

陈睿[2]2008年在《我国船员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蓝色文明的世纪,海洋经济迅速繁荣发展。而作为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参与者—船员,制定出一部特定的社会保障法律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已刻不容缓。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中并没有关于船员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在实践中,船员的各种法律关系主要靠对陆上工人的立法来调整,导致船员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船员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常年工作在船上,风险大,工作环境恶劣,所以需要有特定的法律保护,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推动海洋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船员是整个海运业的灵魂、核心,是推动海运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维护船员合法权益符合中国政府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在这样的背景下,关注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构筑和谐海运平台,对完善船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意义尤为重要。本文共分为6章。第1章介绍了船员的概念及其职业特点;第2章对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法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社会保障法功能对保障船员权益的启示;第3章为船员社会保障立法的国际状况,具体阐述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船员社会保障法律规定的演变,以及其他国家相关方面的立法;第4章在介绍船员的特殊作用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船员面临的现实问题,以此推出建立船员社会保障法律的必然性;第5章通过对国际劳工组织及其他国家有关船员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国际公约的分析、研究,结合我国船员社会保障立法现状,从船员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叁方面对船员的社会保障法律进行构建;第6章是对完善船员社会保障的思考。

汤晓峰[3]2009年在《中国船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船员是整个航运业的核心,是推动航运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船员常年工作和生活在海上,无固定劳动与休息时间,工作和生活环境特殊,并具有极大的国际流动性与风险性。由于船员劳动的特殊性,各国无不采取特殊立法以保障船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在我国,船员的各种法律关系和社会保障权益主要是靠《劳动法》等陆上劳动立法来调整的,《船员法》筹划多年但一直未能颁布,而且在中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中并没有关于船员社会保障的专门规定,船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日趋突出,开展船员社会保障立法研究很有必要。本文从船员海上劳动特殊性的视角切入,借鉴国际和其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和发达国家有关法律和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对中国船员的劳动和生活现状以及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总结,围绕船员社会保障立法、船员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几个方面展开研究,以期构建与完善船员社会保障体系,更好的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中国航运业的更好更快发展。

王萍萍[4]2012年在《我国船员社会保障法律问题探究》文中提出随着国际海运业的繁荣发展,船员的重要性愈加不容忽视。与一般的陆上职业相比,船员这一职业具有风险性、艰苦性等特点,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其权益需要得到针对其特点的特殊保护。实践中我国通常采取参照规范一般陆上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立法来规范船员的社会保障,该种做法导致了许多法律问题的产生,并且以目前我国对船员社会保障的立法状况并不能妥善解决,加之国际上《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在即以及我国航运业发展的要求,均对我国船员社会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针对船员的特殊性对其社会保障进行专门立法,给船员以充分的社会保障,从而促进我国航运业更加发展壮大。本文首先对我国船员社会保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得出其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针对得出的法律问题,参考借鉴了《2006海事劳工公约》中关于船员社会保障的规定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船员社会保障立法的先进经验,得出解决我国船员社会保障所存在法律问题的对策,以给予我国船员以更加充分的社会保障,从而增加我国航运业的国际竞争力。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正文划分为5章。第1章界定了本文中船员的概念,并对船员社会保障的内容和意义进行了分析。第2章对国际劳工组织及其通过的公约(重点是《2006海事劳工公约》)中关于船员社会保障的内容进行了阐述。第3章对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船员社会保障的先进立法经验进行了研究。第4章在介绍我国船员社会保障现状的基础上,得出我国船员社会保障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以此得出给予船员社会保障以专门立法保护的必要性。第5章通过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及其他国家的先进船员社会保障立法,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叁方面得出解决我国船员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的对策。

冼艳[5]2011年在《船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社会保障增进了人的平等,维护了社会公正,保持了社会稳定,推动了社会发展。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救助所构成,这五个部分是一个有机整体,形成一种相辅相成的体系。其中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是船员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对船员的权利义务涉及较少,主要是针对船员管理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经通过,而且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该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陆上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更趋完善。然而,随着我国陆上劳动者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海上船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却没有相应的发展,在实践中,我国船员的各种社会保障主要是参照对陆上劳动者的保障制度加以规范,然而由于船员工作的特殊性,参照陆上劳动者的标准来执行船员的社会保障,这根本无法充分保障船员的权益。如何根据船员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关于船员的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我国航海事业长远发展的关键。鉴于此,本文将分5章对我国船员社会保障问题加以讨论,其中,第1章主要概括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特点,以及二者的异同;第2章主要介绍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船员社会保障的立法现状;第3章介绍了我国与日本船员社会保障立法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其中主要从船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加以论述;第4章对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进行了辨析,并且对我国船员社会保险存在的纠纷提出了解决对策;第5章是本文的重点,针对我国现有的叁种船员的社会保障类型,分别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对策,并且对船员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也进行了相应的阐释。

张丽[6]2002年在《中国船员社会保障法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实践中船员的各种法律关系主要靠对陆上工人的立法来调整,导致船员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本文通过对船员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法律的研究,针对船员社会保障问题的特殊之处,提出了目前我国船员社会保障立法模式。

张丽[7]2009年在《船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船员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中国是船员劳务大国,拥有数量众多的船员。中国的船员社会保障立法比较滞后,伴随着《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出台,我们应当立足我国国情,结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我国的船员社会保障立法研究,从而保障船员社会保障权益,激发船员工作积极性,维护海上安全,促进我国航运业发展。

张璐, 郑炫, 谢友兵[8]2015年在《对我国有关船员社会保障法律规定的反思——基于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考察》文中研究指明自2012年8月菲律宾提交第30份批准书之日起,《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开始进入生效倒计时,该公约旨在全面保障海员利益,由于其特殊的执行机制,会对非成员国也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从2006年起已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以适应公约需要。文章旨在结合我国关于船员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即将出台的《海船船员职业保障规定》,与公约的规定进行比较,指出其不足并提出一定的建议,从而使我们更好地适应劳工保护潮流的趋势,树立我国的良好形象。

孙文钦[9]2016年在《船员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一带一路"战略下的中国是开放的,航运在海洋战略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航运的发展是不能没有足够的船员力量作为支撑的。当今中国船员的生存现状却是有悖于航运的发展强盛,待遇低下,工作环境复杂,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等问题,严重制约着航运业的人才队伍储备。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船员社会保障制度,是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希望更多的人能关注船员,关注航运,为航运大国的建设出谋划策。

曹克宇[10]2004年在《欧盟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和实施,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得以在社会中普遍施行,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欧盟作为当今世界上经济社会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各种制度均通过立法固定,在解决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成员国之间的社会保障问题上,成效卓着。这些制度包括: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社会福利法律制度。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二元社会结构明显的发展中国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极强的借鉴意义。在加入WTO的背景下,中国应当建立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种制度要区分不同层次不同水平和不同内容,在这个基础上覆盖全国和全体公民。本文根据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提出法律建议,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参考文献:

[1]. 我国海员社会保障法之研究[D]. 张丽. 大连海事大学. 2001

[2]. 我国船员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D]. 陈睿.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3]. 中国船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汤晓峰. 吉林大学. 2009

[4]. 我国船员社会保障法律问题探究[D]. 王萍萍. 大连海事大学. 2012

[5]. 船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冼艳. 大连海事大学. 2011

[6]. 中国船员社会保障法之研究[J]. 张丽.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2

[7]. 船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 张丽. 法学杂志. 2009

[8]. 对我国有关船员社会保障法律规定的反思——基于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考察[J]. 张璐, 郑炫, 谢友兵.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15

[9]. 船员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J]. 孙文钦. 法制博览. 2016

[10]. 欧盟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曹克宇. 山西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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