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再就业培训立法及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再就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06)12—0102—06
再就业培训和服务作为积极性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在立法层面不可分割。因此本文所探究的美国法案均涉及失业服务和培训等与家庭福利和福利改革相关的问题。自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的再就业培训对整个美国政治、经济的稳定和社会、个人的发展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的代表,针对失业人群,在实施失业保险的同时,积极推进再就业培训,促进个人就业能力(employability)的发展,成为近五十年来美国劳动力市场政策(labor market policy)的主要战略。回顾美国再就业培训的发展,不同时期的立法适应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再就业培训量的积累与质的跨越同相关立法的实施及后续立法修正的补充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中国,失业已成为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以低技能、低教育程度为主要特征的失业群体,成为中国社会的最困难人群,这也和美国失业人群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以立法为先导的美国再就业培训体系是值得我国借鉴的。研究美国的再就业培训立法,考察其对就业、劳动力市场及经济发展的影响,吸取经验,能为我国建设和健全再就业培训立法,重塑和完善现有再就业培训体系提供经验和指导。
一、再就业培训的相关立法及其主要内容
(一)产生、发展阶段
1.《人力开发和培训法》(ManpowerDevelopment and Training Act,MDTA)①
1960—1961年的经济萧条使经济变革引发的结构性失业(dislocated unemployment)、不充分就业大量涌现,增加培训教育成为解决失业的潜在方法。对低收入家庭的福利支持计划的不断扩张,使得更多的人认识到除非提供有效的教育和培训以促进贫困家庭成员的就业,不然贫困就不可能消失。1962年肯尼迪政府的《人力开发和培训法》标志着再就业培训已从早期的职业教育中分离出来,由劳工部直接管理,为经济困难的人特别是男性提供职业培训,对有三年以上就业经验的人和再就业人员予以培训。
2.《经济机会法》(Economic Opportunity Act,EOA)
战后的经济发展并没有解决社会贫困的问题,美国政府意识到必须使教育和培训介入到劳动力再生产领域。约翰逊总统倡导的“向贫困宣战(War on Poverty)”也推动了针对失业群体的服务和培训。1964年,以《经济机会法》为主要内容的反贫困立法,第一次将解决失业问题和反贫困斗争联系在一起。EOA 通过建立职业训练基地,组织青年服务志愿队,为穷人和少数民族服务;特别是帮助贫困黑人“最大限度地参与”当地社区各项活动。在其基础上产生了促进再就业培训服务发展的工作团队和激励失业人员参与的工作奖励计划(Work Incentive Program,WIN,1967)。
(二)确立、成熟阶段
19世纪80年代,美国遭遇新的经济萧条期,在社会福利和教育培训问题上,政府在反思福利扩张产生福利陷阱的同时,主张政府在失业保险中的支出,强调福利受惠者的就业能动性。另一方面,针对职业培训和教育,联邦政府也强调各州、地方及受惠群体对教育的责任。因此,伴随着美国福利制度的改革和教育制度的重构,美国再就业培训立法进入了成熟和改革时期,其主要立法如《工作培训伙伴法》、《卡尔·波金斯职业教育法案》、《再就业法案》和《劳动力投资法案》,以及社会福利改革立法中涉及再就业培训的法律条文都体现出政府责任向企业和个人转移、资金渠道不断扩展、培训服务多元化、公共服务私营化等特点。
1.《综合就业培训法》(Comprehensive Employment and Training Act,CETA)
1964年到1970年,美国面临滞胀性经济危机,而以职业和中等教育为基础的独立基金运作无法满足现有再就业培训要求,1973年,美国制定《综合就业培训法》取代《人力开发和培训法》,将以往分散的培训项目通过CETA服务有效地整合在一起,采取资助就业咨询和服务、学校内职业训练、在职训练和工作经验培训等多种培训和教育活动,在财政分担的基础上赋予州和地方政府对职业培训计划更多的资金分配和决策权。② CETA把职业教育训练项目和其他就业服务计划项目融合为地方政府的机构,即综合就业训练的发起人。发起人与国会、私人机构订立合约,提供各种就业和训练服务,从而把职业教育与就业更为紧密地结合起来。
2.《工作培训伙伴法》(Job Ttraining Partnership Act,JTPA)
1982年,《工作培训伙伴法》代替《综合就业培训法》成为再就业培训的主要立法支持,也成为第一个由政府与私人、团体共同参与制定的再就业培训法案。划定由州政府和一个或多个当地政府机构组成的地方服务区(service elivery areas,SDAs),设立由企业、教育机构、工会、康复机构、社区组织、 公共就业机构等代表组成的私营企业委员会(private industry council,PIC),对培训计划、机构选定、管理人员和评估进行管理,强调当地政府、企业和个人对SDAs的参与和监督。③ JTPA培训内容包括:针对经济弱势群体提供的成人和年轻人(16—21岁的失业劳动人群)培训项目、夏季青年就业和培训项目、老兵就业项目、国家行动等,以工作咨询和就业帮助、基础恢复教育、工作经验和在岗培训、职业开发、双语教育及消费品工作训练为主要内容,并强调对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训练。与CETA相比,JTPA结合了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的优点,对弱势个人和团体实行重点资助,并为职业教育人员和非学校系统的个人提供教育培训。但资金来源依赖于联邦政府拨款,使各州的法规实施只限于联邦法规,因此JTPA在政策决策和资金使用上仍然没有突破联邦限制。
3.《卡尔·波金斯职业教育法案》(Carl D.Perkins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Act)④
1984年《卡尔·波金斯职业教育法案》取代了1976年的《职业教育修订案》,⑤ 它既是美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新纲领,又是再就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新起点,联邦拨款的重心转到为经济困难的人群提供再就业培训和教育。形成了以失业工人示范中心(Demonstration Centers)和社区、合作机构培训为示范依托的再就业服务和培训体系。《卡尔·波金斯职业教育法案》比JTPA更加注重工作技能的培训,在强制私人企业对培训进行经济分摊的同时,加强了对性别、种族歧视造成的经济贫困人群的关注,并在《残疾人教育法》所确立的信息收集基础上搭建起教育培训和工作信息系统平台。
(三)调整、改革阶段
1.《家庭支持法案》(Family Support Act)⑥
1988年在里根政府“从福利依赖中解放出来”的背景下出台了《家庭支持法案》,这是50年来最重大的一次福利体系改革,也使各州政府在其他方面被赋予了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通过扩大职业培训和加大教育机会来减少贫困父母对社会福利的依赖程度,强制各州执行《工作培训伙伴法》,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政府在JTPA中的50%—72%的责任,强制各州在1990年10月前建立就业机会和基本技能培训的项目JOBS(Job Opportunities and Basic Skills Training program)。 包括提供各种形式的基本的教育、补充教育、技术培训、在职培训、社会工作机会、儿童看护和工作搜寻服务、过渡时期的儿童看护和过渡时期的医疗保障服务等。为避免各州只对容易就业的福利受惠者提供服务,联邦要求各州55%的资金必须用于长期依赖社会福利的人群。采用福利取消(welfare sanction)机制强制可能长期依附福利的失业父母的项目参与率。⑦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对联邦政府和各州开展的再就业培训服务进行长期持续的评估活动,即福利到工作战略的国家评估项目(The National Evaluation of Welfare-to-Work Strategies,NEWWS)。⑧
2.《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商法案》(The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PRWORA)⑨
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发展速度迟缓,福利支出却快速增加,福利人口急剧增长,“福利依赖”严重。1996年8月22 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福利改革法令——《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商法案》,该法案废除了自1935年起施行长达61年的AFDC。除了新增“需要家庭的暂时救助”(Temporary Assistance to Needy Families,TANF)以外,规定20%的社会救济人员需接受职业训练。在TANF方案里,要求福利受惠者以“工作”换福利,而“工作”的定义由各州制定。以经费支持的包裹方式为补助形式,在固定联邦拨款的基础上,州政府如果要多支出则需要自己想办法。制定了相关的财务激励和约束机制,如TANF经费最多只能提供每一个家庭五年的福利给付,州政府如能实现联邦政府的总体要求就能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州政府有责任协助领取TANF福利的人遵守参加工作的规定等。由于TANF的强制行为,即认为那些无法找到儿童照顾者或付不起照顾费用的单亲母亲仍需工作,就使很多母亲因此陷入配合州政府要求为子女提供充足照顾时间的两难之中,也直接减少了参与社区大学和技术性学院学习的人数。
3.《劳动力投资法案》(Workforce Investment Act)⑩
1998年《劳动力投资法案》通过确立新的成果测量手段,代替JTPA和其他的一些联邦再就业培训法案,将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联邦、州再就业培训这三种教育体系统一起来。 采取个人培训账户的方式, 通过州级一站式服务体系(a one-stop delivery system)和地区及服务中心为失业和就业不充分的福利受惠者提供特别的、深入的培训服务。该法案注重对特殊人群的关注,增加流动和季节性农村劳动力再就业服务项目以及代替JTPA中退伍士兵再就业服务项目,和旨在服务于辍学青年、单身母亲的住宿中心服务项目和试点、研究、多州联办、复合型服务的再就业项目等。
二、美国再就业培训立法因素分析
从本质上看,法的形成就是统治阶级在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下,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活动中,将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转化为法律上的要求(法律意识)。(11) 纵观美国再就业培训相关立法发展脉络,不容否认,经济、政治等因素影响并推动着社会福利立法的教育化和职业教育立法的福利化,再就业培训立法自身的发展和实践也成为相关体制改革的动因。
(一)社会环境是再就业培训立法发展的外部动力
社会环境是一切立法产生、发展的外部动力,再就业培训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也受到国家经济状况、国内劳动力市场就业形势和社会各阶层的生活状态等各方面社会环境的影响。为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各种再就业培训立法,将美国立法的实用主义体现得淋漓尽致。早期的再就业培训立法强调立法硬环境对社会环境和问题的反映,(12) 也就是仅通过立法对教育和就业培训提供基础支持,在不考虑效果和收益的情况下,对相关立法给予财政保障,如仅1964年一年美国政府就为实施《经济机会法》拨款94500万美元。(13)
(二)制度环境是再就业培训立法发展的内部动力
再就业培训制度自身的缺陷和弱点,作为立法变迁的内部动力,也进一步推动了立法的规范与完善。再就业培训立法调整改革阶段由于经济萧条和世界范围内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精细化发展,一方面美国政府主张削减联邦政府的相关福利支出,强调州、地方政府和私人及团体的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学者运用定量对再就业培训进行成本和效益分析,认为现行的以教育为中心的再就业培训项目并没有起到理论预想的良好效果。因此,以1988年的《家庭支持法案》为转折点,美国再就业培训立法的调整也反映出了“从福利中解放出来”的变革,通过控制再就业培训和服务费用,强化福利受惠群体的责任。再就业培训立法改革不但完善和调整了相关立法实施的软环境,而且通过调整教育和培训内容、经费资助时间期限和福利资格限定,对相关政策实施和执行进行精细化和科学化的管理。
(三)经济因素是推动再就业培训立法发展的根本原因
生产力、经济基础等客观经济因素是再就业培训立法变迁的根源。一方面,它既推动相关立法的出台,例如进入60年代后期的经济危机,503 万失业人口的社会问题促使政府把减少失业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教育和培训上,1973年以责任分担原则指导的《综合就业培训法》将就业教育、培训的财政责任分担到各个州和地方政府,加强了相关教育和就业培训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经济因素调整再就业培训立法具体的政策内容,促使其不断变革。扩大基金投入的《综合就业培训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经费短缺的问题,低迷的经济恶化了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因此1982年的《工作培训伙伴法》又进一步将社会私人和团体纳入到再就业培训的责任团体中。经济衰退时期确立和形成的再就业培训立法强调扩大收益人群、丰富培训内容的同时,还逐步实现了再就业培训责任主体的多元化和制度政策的地缘化。
(四)政治因素是推动再就业培训立法发展的直接原因
在经济上居于支配地位的各种利益阶级为实现自己的经济、政治等利益,通过政治、政党权力斗争实现自己的权利,美国两党政治和竞选制度是社会福利实现的直接原因。对再就业培训和服务的承诺是各界美国政府竞选的主要手段。正如80年代美国遭遇新一轮的经济危机,长期的萧条和严重的福利依赖使社会福利成为最大的社会、政治问题。1996年克林顿签署的《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商法案》作为竞选的花言巧语,(14) 将美国福利推向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Old World' s Elizabethan Poor Laws)以工代福利的时代。(15) 通过强调工作,将自身懒惰产生的无价值贫困从疾病、伤残和年老带来的贫困中分离出来。此方案的出台得到了阶级受益群体的拥护和支持,也从此拉开了进一步强调个人责任的福利“依赖”改革。
三、美国再就业培训相关立法的效果评估
以对福利受惠者的教育和培训为核心的再就业培训立法之所以得到广泛的支持是因为它可以通过提供更多的技术工人弥补技工短缺来降低通货膨胀,减少人群失业率,提高工作技能实现反贫、扶贫目标。(16) 尽管从理论上看,它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许多学者通过实证和案例研究,从定性和定量等不同角度的评估、分析,对再就业培训立法规定的相关培训项目做出了全方位的评估。但大量再就业培训和教育项目中所提供的服务、实施的范围和管理背景存在差异,也为评估和比较不同的再就业培训项目带来很大的难度。
1962年MDTA出台虽然没有像如其所想的那样,能够为再就业培训者提供更高的收入和体面的工作,但是却给这些参与到培训中的福利受惠者带来更多获得全时工作的机会,与未参加再就业培训的失业者相比,参与者获得全时工作的比例高出13到23个百分点。(17)
1964年EOA和1973年CETA强化了人力资源投资在失业保障中的作用, 更多的学者对再就业培训进行了定量分析,其中以青年知识发展项目和持续跟踪人力资本调查为代表。它们分别从课堂培训、实习培训、工作团队、成人基础教育、补充阅读和写作教育等几个方面对CETA实施的再就业培训项目进行了受训者收入效用评估。(18) 从定性的研究来看,再就业培训的结果是积极而有成效的, 特别是女性受训者的效果相对男性来说更加显著。接受培训者再就业后平均每年可以提高大致250到300美元的收入,排除70年代美国的通货膨胀影响,相当于1994年的900到1000美元的收入涨幅。(19) 其中课堂培训和实习培训的效果明显优于工作经验积累和公共就业服务。但是,从青年知识发展评估的结果看,针对年轻人的再就业培训收益为零甚至是负效应。
1982年,为了提高再就业培训效用,并将私人力量纳入到联邦和地方政府的再就业培训当中,JTPA出台;1986年,美国劳工局授权展开全国JTPA研究项目,(20) 以随机分配评估法为基础,针对JTPA的全国16个特别项目,对受训者进行项目结束后18个月和30个月的两种跟踪评估,代替了原来的CLMS。(21) 另一方面许多学者也在国家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对JTPA进行评估。(22) 将评估人群分为成年男性、成年女性、辍学男性和辍学女性,进行收入支出分析表明,JTPA所提供的再就业培训服务使受训者的收益超过了支出,使重新就业者平均每年增加735美元收入(再就业的福利受惠者年收入平均增加470美元),而且,通过JTPA,福利受惠群体中接受培训获得基本教育水平(GED)和高中学历的比例大大增加。但是这种收益是很小的,特别是针对女性失业者,她们仍然不能摆脱贫困。同样,由于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中,工作经验比起学历来说显得更加重要,因此JTPA对年轻人的影响微乎其微,甚至是负效用。值得注意的是所有针对JTPA的评价都是建立在短期评估基础之上的,而对人力资本的培训往往体现在终生受益的长期阶段,因此,JTPA再就业培训的效果从长期来看将会更加显著。
在倡导“节约纳税人钱”的背景下,美国为实行社会福利财政的紧缩,将再就业培训理念从提升失业者人力资本变成为迅速提供重返工作的服务。如FSA和PRWORA的出台都增强了再就业培训的服务性和强制参与性。JOBS扩展和延续了早在尼克松时代就在各州内部实施的福利到工作计划,加利福尼亚大街区独立评估项目(GAIN)和佛罗里达独立评估项目(PI)分别对JOBS项目进行了综合性的评估。GAIN综合评估区分不同区域的城乡差异,不同州市的劳动力市场和不同的自然条件,其中工作搜寻和补救教育的参与率分别为28.5%和29%,远远高出对比组(分别为3.9%和5.4%),但是职业培训和高等教育参与率却没有显著的提高。(23) 不难看出,再就业服务的重心实际上已经转向了短期工作搜寻帮助和补救教育上来。从成本收益分析,GAIN受训者重新就业后的收益比对比组高出25个百分点;针对单亲父母提高了22%的收入;降低了6%的福利支出。(24) PI综合评估认为JOBS不但增加了福利受惠者的就业总量和收入,而且减少了个人获得福利的总量。(25)
1998年,PRWORA代替了FSA,将教育作为福利受惠者实现经济独立的手段, 教育机会扩展到全美国公民。PRWORA实施了两个新的大区福利代替了从1935年开始实施的福利项目:TANF代替了AFDC、JOBS和其他的临时性辅助计划;CCDF(儿童看护和发展基金)代替了儿童看护和发展大区福利、AFDC儿童看护、过渡期儿童看护和危险时期儿童看护。PRWORA对福利的改革是积极的,特别是对单身母亲具有更显著的效果,(26) 其就业率和市场供给率分别增加4%和8%;(27) 相对其他群体,最低学历的女性的重新就业率和市场供给率增加了4%—5%;(28) 通过再就业培训获得高中学历的女性的收入增加了560美金,6个百分点;(29) 同时,改革强制性项目参与增加了3%的就业率,(30) 使学历最低的福利受惠者增加5%到7%的收入,(31) 而且评估认为改革增加的就业财政激励使平均每个福利受惠者不但摆脱了福利陷阱,(32) 而且使每年的实际收入增加1000美金,增加了12.8%的就业人数。(33) 但是,PRWORA的改革虽然能提高一定比例的周工作就业率,但是对于全时工作就业率没有什么影响。(34)。
四、美国再就业培训立法的作用
(一)对福利受惠者的作用
对社会弱势群体福利帮助理念的改变促使再就业培训立法频频出台,从对特殊群体的人力资本投资,到对所有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资助;从以人力资本提升为核心的广泛培训和教育,到以迅速就业为核心的工作搜寻和服务,再到迅速就业为主、培训教育为辅的综合战略,通过扩大再就业培训规模,形成了多层次的再就业培训体系,提高了劳动力工作技能,特别对妇女和单身母亲、黑人和少数民族的就业培训和教育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如1984年《卡尔·波金斯法案》更加强调男女就业的平等。为求社会稳定与公平,重视长期失业人员和其他特殊群体的就业。再就业培训立法的重点之一是帮助长期失业人员及其中的特殊群体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尽管如此,要彻底消除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动力市场不平等,不断提高其劳动技能仍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二)对政府的作用
再就业培训立法通过调整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对福利受惠者的角色和责任,不断地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分担,优化政府管理、运作和实施再就业服务和培训的方法和手段。另一方面,再就业培训和服务立法对福利财政投入的调整,更是一种政府财政能力调节的手段。以提供教育培训促进福利受惠者的再就业率,进而减少福利财政支出;用福利服务和培训代替福利现金支付,使社会福利从“输血”变成“换血”,为政府实施宽松或紧缩的财政调节手段和扩展公共劳动投入提供了前提和条件。60年代,经济发展拉动政府再就业培训和服务,为了满足社会需求,再就业培训立法出台,推动培训和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80年代,经济萧条迫使政府减少福利支出,为了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增强社会福利的有效性,针对再就业培训立法的调整和改革使培训和教育逐步退出社会福利核心地位,成为短期高效再就业的辅助手段。由此可见,从1962年的MDTA到1998年的WIA,这一系列与再就业培训相关的法案都是政府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变化的体现,同时它又反过来影响了不同阶段的政府对社会福利和再就业培训的实施和管理,使政府和社会经济因素在不断博弈中逐步完善福利对调节和稳定社会经济的作用。
(三)对社会的作用
美国再就业培训立法适应了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使立法和劳动就业相结合,在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加强再就业培训的社会责任。在美国经济周期性发展、失业率周期性波动和福利替换支出不断增高的宏观经济环境下,1962年的《人力开发和培训法案》(MDTA)到1998年的《劳动力投资法案》的系列法案,使美国的劳动力市场与其政策都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协调政府、企业和个人关系,防止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减少失业、避免福利依赖,促进经济增长,实现社会稳定的目的。以立法的形式将职业培训确立为解决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由州、地方政府和私人机构共同合作进行培训项目的开发、实施和管理。美国政府不直接参与就业培训工作,而是向州政府负责的培训计划提供大部分资金。这些资金通过劳动部所属的就业培训局,根据计划向各州发放,使各州有财政能力对失业工人进行培训和服务。
(四)对经济的作用
美国通过再就业培训立法,把人力资本投资作为提升社会弱势群体劳动技能的手段,建立起一套阶梯式的培训体系,它针对不同人群的需求,形成了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课堂教育、职业教育和工作实习等为内容的再就业培训制度,不断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成熟。在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经济和生活保障的同时,实现了人力资本的整体提升,弥补了经济迅速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同时,通过再就业培训拉动了美国国内教育市场的消费,有效缓解了高失业带来的国内消费市场疲软和经济低迷等问题,促进了内部消费市场的发展和成熟。另一方面,再就业培训立法的出台也相应地推进了职业教育、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与经济发展和市场成熟相关的领域的发展,使经济和再就业培训成为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正如上文所述,再就业培训对福利受惠者的再就业率和再就业收入的影响,已经在数据上凸现出来,其不但对经济活动中劳动个体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也推动了整个经济环境的优化。
(五)对社会福利的作用
深入研究,我们不难发现,美国再就业培训立法史也是社会福利的变革史,自1935年《社会保障法》确立以来,已基本形成了一个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尽管随后出台了一系列的与再就业培训相关的立法,但就业保障中的再就业培训、再就业服务的核心内容始终贯彻于社会保障的始终。在强调福利受惠者的能动性,改变原有制度的“福利陷阱”,促进社会福利体系的完善和变革的同时,形成了以自立福利的精神为目标的再就业培训和服务体系。由于上世纪60年代以来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加速进行,使美国政府越来越意识到失业救济及对解雇和裁员进行限制等方法的消极被动性质,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能动性改革的同时,配套以积极的劳动促进和就业培训服务立法,由被动的经济帮助转为积极主动的促进就业政策,并加强了再就业技能服务、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改革了原有的再就业培训管理体制,开展诸如入门培训、在职培训、技能培训等多种再训练计划,更好地调动私人企业和社团的积极性,集中社会资源,平衡福利和工作的问题,在解决经济问题的同时,也能动的解决了福利陷阱和福利依赖等诸多社会福利问题,成为推动美国福利制度变革和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更为美国未来社会福利改革指明了目标和方向。
[收稿日期] 2006—09—18
注释:
① Pub.L.87—415.
② 本观点参见:W.Norton Grubb,Technical Assistance Report,Evaluation Job Training Programs in the United States:Evidence and Explanation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http:vocserve.berkeley.edu/AllIn One/MDS-1047.html,p7,与国内部分学者观点有所不同,如张建党硕士学位论文《美国职业教育立法与职业教育》第16页。
③ Carolyn J.Heinrich and Laurence E.Lynn,Jr.Governance and Performance:The Influence of Program Structure and Management on Job Training Partnership Act (JTPA) Program Outcomes,http://www.jcpr.org/wpfiles/govern_perform.pdf.
④ Pub.L.98—524,http://thomas.loc.gov/cgi-bin/bdquery/z? d098:HR04164:@ @ @ L&summ2=m&│TOM:/bss/d098 query.html│.
⑤ 1963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Vocational Education Act,VEA)先后于1968年和1976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⑥ Pub.L.100—485,http://thomas.loc.gov/cgi-bin/bdquery/z? d100:HR01720:@ @ @ L&summ2=m&│TOM:/bss/d100query.html│.
⑦ 除非怀孕或正在照顾3岁以下的儿童,所有接受福利的父母都必须参加该项目,需要照顾6岁以下孩子的父母不需要全时参与。如果不参加则取消已定比例的失业儿童的家庭补助AFDC (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待遇。
⑧ 该项目通过对6州、7点、12个再就业培训服务项目进行长达12年的持续研究和评估。
⑨ Pub.L.104—193,http://thomas.loc.gov/cgi-bin/bdquery/z? d104:HR03734:@ @ @ L&summ2=m&│TOM:/bss/d104query.html│.
⑩ Pub.L.105—220 http://thomas.loc.gov/cgi-bin/bdquery/z? d105:HR01385:@ @ @ L&summ2=m&│TOM:/bss/d105query.html│.
(11) 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40.
(12) 硬环境是指制度和政策,软环境即政策运营和作用机制。
(13) 转引自张建党.美国职业教育立法与职业教育[M].
(14) Dann-Messier,Brenda,2000,ACCESS TO HIGHER EDUCATION FOR WELFARE RECIPIENTS:An Analysis of Welfare Policy Development Designed by National and State Policymakers,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Doctor of Education,December.
(15) Trattner,W.1,1999 From Poor Law to Welfare State:A History of Social Welfare in America.New York:Simon & Schuster Inc.289.
(16) Ashenfelter,Orley,The Effect of Manpower Training on Earning:Preliminary Results,in Proceedings of the Twenty-Seventh Annual Winter Mecting of the Industrial Relations Research Association (Madison:Industrial Relations Research Association,1975),http://www.irs.princeton.edu/pubs/pdfs/60.pdf.
(17) Earl D.Main,1968,A Nationwide Evaluation of M.D.T.A.Institutional Job Training,The Journal of Human Resources,Vol.3,No.2.pp.159—170.http://links.jstor.org/sici? =0022-166x%28196821%293%3A2%3C159%3AANEOMI%3E2.0.C0%3B2-R.
(18) 课堂培训评价:1964年,Borus,Main; 1971年,Hardin and Borus;1974年,Borus and Prescott;1975年,Cooley,Mcguire,and Prescott;1976年,Kiefer;1978年,Ashenfelter;实习培训评价:1971年Sewell;1972年,Cooley;1975年,Cooley,Mcguire,and Prescott;1976年,Kiefer;1979年,Ketron;工作团队评价:1976年,Kiefer;1978年,Mallar;成人基础教育:1966年,Brazzie;1973年,Roomkin.
(19)(20) Howard S.Bloom; Larry L.Orr; Stephen H.Bell; George Cave; Fred Doolittle; Winston Lin; Johannes M.Bos,1997,The Benefits and Costs of JTPA Title II-A Programs; Key Findings from the National Job Training Partnership Act Study.The Journal of Human Resources,Vol.32,No.3.pp.549—576.http://www.jstor.org/cgi-bin/jstor/printpage/0022166x/ap010128/01a00060/0.pdf? backcontext=page&dowhat=Acrobat&config=jstor&userID=d347d088@ ruc.edu.cn/01cce 4403700501bf98ce&0,pdf.
(21) Bloom,Howard S.And Others,The National JTPA Study.Title II-A Impacts on Earnings and Employment at 18 Months.Bethesda:Abt Associates.
(22) http://eric.ed.gov/ ERICWebPortal/contentdelivery/servlet/ERICServlet? accno=ED35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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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1)(32) 1967年的社会安全法《Social Security Act》修正案推出具有工作财政激励性的30美金收入豁免($ 30 earnings disregard)和67%的收入豁免比例。1981年的Omnibus Budget Reconciliation Act、1984年的Deficit Reduction Act和1988年的Family Support Act都对工作财政激励进行过相关规定。PRWORA将工作财政激励增加大就业四个月内100%的收入豁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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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Meyer,Bruce D.,and Dan T.Rosenbaum,2001,Welfare,the Earned Income Tax Credit,and the labor Labor Supply of Single Mothers.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CXVI.pp.1063—1114.
(34) Schoeni,Robert F.,and Rebecca M.Blank,2000,What Has Welfare Reform Accomplished? Impacts on Welfare Participation,Employment.Income.Poverty,and Family Structure.Cambridge,MA: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Working Paper # 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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