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起源与转化:一个社会学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学论文,起源论文,框架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论
对企业来源和性质的理解,是经济学的首要任务。然而,在经济学中,对企业的理解长期停留在新古典理论阶段。在新古典理论中,企业是有关经济的中介环节,是把投入转化为产出的一个抽象实体。企业充其量是被视为追求最大利润的工具,其技术上的可能性是以生产函数和成本函数的形式外生地给定的。这样,经济学家一直是把企业视为一个无需了解的“黑箱”,他所关心的只是那些决定厂商成本的纯粹技术性事件。
这种机械地看待企业的方式,直到半个多世纪以前,才被罗纳德·科斯所打破。他在一篇题为《企业的性质》的著名文章中(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0页。),提出了从制度角度认识企业的必要性。他的认识是从有关企业的起源上开始的,即在市场机制下究竟为什么会出现企业。他的解释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只要企业组织的成本低于通过市场交易取得相同结果所需要的成本,就会出现企业,企业就会尽力扩大其控制范围。这里,科斯把企业视为市场或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在科斯看来,市场和企业是两种互相可以替代的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是通过价格机制进行资源配置的,而企业则是依靠组织内部的权威或计划来配置资源。之所以发生企业对市场的某种替代,是因为通过价格引导的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例如,人们在通过市场发生联系时,必须了解商品的价格和质量,必须进行大量的比较和选择;在某些场合,要就达成交易进行谈判和签约,并要就合约的内容进行监督和协调,还要承担违约带来的风险。这一切都构成了市场交易的费用。正是交易费用的存在才促使企业的产生。因此企业出现以后,依靠价格纽带形成的交易关系,就被企业内的契约关系所取代了。企业的生产要素在通过一次性谈判达成较稳定的合约以后便可以运用权威关系来进行协调和配置,因而可以节省大量的交易费用。这样,得到的结论是,企业的起源是由于组织协调比价格协调更有效,即节约了交易费用。
既然企业的起源是由于它比市场协调更有效率,它节约了交易费用,那么,企业的规模会不会无限扩张呢?或者说,企业规模的扩大有没有极限呢?对此,科斯指出,组织替代市场尽管可以节约交易费用,但是组织中的交易也是有费用的。当组织扩大时,企业内部追加交易的成本可能会上升,以致通过企业内部交易的成本与市场交易的成本相等,这时候,企业规模的扩张就停止了。用科斯的话来说,即“企业将倾向于扩张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企业中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0页。)。科斯在30年代即对企业的起源和企业性质作出了独到的见解,然而,直到交易费用经济学或新制度经济学成长为对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有力挑战之前,人们一直未能充分认识这篇文章的重要意义。现在的情形似乎又颠倒了个儿。科斯的理论被他的追随者奉为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的不可逾越的基础,虽然也有一些反对的意见(注: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但给人一种感觉是反对者并没有拿出自己的强有力的理论来予以替代,他们对交易费用理论的一些细枝末节的批判,要么被新制度主义者的缄默置于死地,要么被淹没在其追随者们的强有力的鼓噪之中。显然,这不是一个好的学术格局。理论的发展需要相互批判和竞争。
因此,我们需要尝试对科斯的交易费用企业说提出批判,由此来建立新的经济社会理论。交易费用企业说的最根本的错误是,以企业的功能来解释企业产生的原因。虽然我们难以否认企业具有节约交易费用的功能,但是,以其功能来说明其产生的原因,在方法论上,却犯了不合逻辑的目的论的错误。一个世纪以前,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凯姆在阐述功能分析的方法时就曾告诫人们“当对某一社会现象进行解释时,我们一定要努力将引起这一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和其所执行的功能区分开来”(注:转引自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2页。)。然而,不幸的是,目的论(即以某一事物的功能或结果来说明引起这一事物发生的原因)的错误在社会科学中却屡屡出现。人们认为事物的原因和功能是不可分别的,于是觉得以事物的功能来考察和说明事物产生的原因,便是顺理成章、符合逻辑的方法。确实,目的论分析较其他方法更加容易些,在一些情况下,甚至更易使人接受,但是,它毕竟在方法论上包含着倒因为果的逻辑错误。交易费用企业说同样难以解脱这样的指责。
交易费用企业说的另一个错误是它的反历史主义的理论倾向。企业确实具有某种替代市场的功能(同时又须看到企业和市场都各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但问题是,从历史上看,企业并非是在替代市场的过程中产生的。(注:即使按照科斯的说法,企业是在替代市场中产生,也存在一个交易费用的测量问题。某项市场交易的费用到底达到多大的程度,才会产生以企业的方式取代市场交易的方式呢?此外,正如霍奇逊(见注[3])指出的,企业是一种社会制度, 它创造了一套不同于价格机制的习惯和规则(如忠诚等),这使得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难以得到精确计量。在这种情况下,证明企业组织比市场交易更有效率,或者计算企业扩张到何种规模为其效率极限,都变得难以捉摸。)按照历史的逻辑,生产先于交换。“如果没有分工,不论这种分工是自然发生的或者本身已经是历史的成果,也就没有交换”(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1页。)。重申马克思的这一唯物主义观念是很重要的。马克思当然不否认“生产就其片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但他更强调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的一致,即“交换的深度、广度和方式都是由生产的发展和结构决定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2页。)。我注意到,生产组织早于市场的观点得到了与科斯研究取向有很大不同的另一位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的支持。他批评说,“所有现代新古典文献讨论企业时都将之当作市场的替代物,对经济史学家来说,这种观点是有用的。然而,由于对历史重大事实——科层组织形式和交换的契约安排早于市场定价——的忽视,这种观点的有效性是有限的”(注: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4页。)。事实上,在出现市场定价之前,早已出现了为交换而生产的组织形式,或者说,某种生产组织(我们现在已经知道,这种生产组织是家庭),已完成了从自给性生产向市场性生产的过渡,然而,有关交易费用论的企业文献都忽视了家庭由自给性生产向市场性生产的转化,从而产生出家庭企业或家族企业的重大事实。
我们并不否认交易费用理论对于理解企业性质的重要意义,但是,我们同样需要从这种反历史的功能主义的理解中走出来。从经济社会学的基本理念出发,我们要建立的是一种既符合历史逻辑又充分尊重非经济事实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企业理论。我们的基本判断是,企业是从家庭生产的转变中产生的。当家庭生产由自给性生产向市场化生产转变时,企业或准确地说家族企业便产生了。家族企业开始把自己的生产纳入到了一个由市场范围推动的劳动分工的合作网络之中。在这个网络中,家族企业受着巨大的刺激和压力而向着超越家族亲属关系控制的现代企业转化。这是一个渐进的企业起源和转化的过程。我们理解的关键便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家庭生产组织何以能够实现面向市场进行生产的组织的转变,以及是什么力量造成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化?
二、家户经济共同体的转化
既然我们假定企业是从家庭中分化、成长出来的,并且始终是被家族亲属关系在企业中的作用的变化影响着的,那么,探讨企业的来源,就应当从解析家庭这一古老社会组织的内部结构入手。
社会理论认为,家庭是一个双系抚育的合作团体。家庭为满足双系抚育的需要,除了建立由父母子女构成的亲属关系之外,还必须建立由亲属成员和非亲属成员共同组成的经济关系。这样,在理论上,家庭就分解成了两个功能不同的结构:上层结构是由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组成的亲属共同体,称之为家或“家庭”(family);下层结构是由亲属成员和若干亲属成员之外的人共同生活组成的经济共同体,称之为户或“家户”(household)(注:有关家庭的构成, 我从费孝通和韦伯的著作中得益甚大。见费孝通:《生育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 家和户反映的是同一个家庭中的两种不同的生活和合作。 家或family反映的是由抚育合作所产生的夫妇关系和亲子关系,它构成了特定成员的和关系边界明晰的亲属团体;户或household 反映的是家庭中与亲属关系相对的经济生活关系,它构成了一种由亲属成员和非亲属成员共同生活的经济合作团体。户的成员可能比同一家庭的成员多,即是说,没有家庭亲属关系的人如亲戚、侍从、雇工也可以生活在一户之中。
家庭的这两个结构各有其特定的功能,同时又存在着密切的功能互赖。亲属共同体是一个双系抚育的合作团体。在这个团体中,夫妇关系的建立是为了保证亲子关系的建立和延续,同时也是确立面向孩子的抚育的责任。不能说亲子抚育是亲属共同体的唯一功能,但是,在像中国这样的儒家伦理的国家中,亲子抚育确实被看成是亲属共同体的至高无上的目标。在儒家伦理中,夫妇间感情上的满足被压低到最低限度。冯友兰先生说:“儒家论夫妇关系时,但言夫妇有别,从未言夫妇有爱”(注:转引自费孝通:《生育制度》,第53页。)。另一方面,儒家又把生育后代视为夫妇最重要的责任。“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反映了社会对夫妇延续家族责任的道德命令,即把亲子的延续看成是一项有关个人与祖宗命运的“天职”。不仅如此,儒家伦理把“治国平天下”看成为一个人的最高的目标境界,为此,夫妇关系建立的意义还在于把孩子抚育成一个能够担当治国平天下的职务的人,由此可使整个家族得到荣光。这样,亲属共同体的主要功能便被特定的文化规定为亲属(或亲子)关系的延续和发达。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它不仅决定中国人几千年来的基本行为规范,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家族企业产生和发展的模式。
与亲属共同体相对应的经济共同体是一个劳动分工的合作团体。这个团体的主要功能是通过自然的分工合作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资源。一般来说,它并不具有功能自主性。因为这一经济共同体是由亲属共同体创制的,其目的在于解决亲属成员的生活和抚育所需要的经济资源。因此,亲属共同体对经济共同体起着控制作用,亲属共同体不仅向经济共同体提供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向其输入劳动分工安排的必要信息。当然,经济共同体也有其一定的独立性。经济共同体是亲属共同体的必要的支持,假如没有它的能量的支持,那么由姻亲血缘所建立的亲属关系会变得不稳定而脆弱。另外,经济共同体也并不是完全受亲属关系控制的。共同体之外的市场的、税赋的和伦理的因素以及共同体之内的非亲属成员的独立利益和行动,都决定着家户这一经济共同体有摆脱亲属共同体意志的行动的可能性。在此,注意家户经济共同体具有独立的一面十分重要。因为,正是这一特性使家户经济共同体有可能转化和成长为家庭或家族企业。
家户经济共同体转化为家族企业的重要标志是家户经济共同体由自给性生产向市场化生产转变——生产已不直接为家庭亲属成员服务,而是直接为市场交易服务。这一转变是革命性的,它标志着家族企业的产生。那么,是什么促使家户经济共同体做这一生产的转向呢?一个基本的判断是,家庭中的亲属共同体与经济共同体在控制—支持的关系上失去了平衡。为调适亲属共同体与家户经济共同体之间的输出入关系,家长(他兼具家庭和家户两大共同体的首脑的角色)可能向家户经济共同体作出面向市场进行生产的决策。家户经济共同体由此得到革命性的转化和扩展,家族企业由此产生。
在一般情况下,家庭亲属共同体与家户经济共同体是相互依存的,前者在信息方面控制后者,后者则在资源方面支持前者,它们处于某种均衡稳定的状态。从经济上说,这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状态。尽管在这种自然状态也会产生一些剩余产品的交换,但生产仍然是以自我服务为需要的,因此在这种状态中是产生不了转变生产的冲动的。
生产转变或家族企业得以产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是亲属共同体与家户经济共同体在控制—支持的输出入关系上失去平衡。结构失衡可能来自两种情形。一是家户经济共同体的能量(资源)支持不变,但亲属共同体对家户经济共同体的功能需求增加甚至发生转变。导致这一增加或转变的原因大多是由于外在环境的变化而引起亲属体“首脑”——家长——对于经济事务的观念的更新。例如,当外在环境出现了马歇尔所说的“市场交换的扩大、赢利精神的崛起”(注:马歇尔:《经济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或者出现了韦伯所说的由新教改革所导致的一种普遍的“资本主义精神”的风气(注: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书店,1997年版。),就会刺激家长对家户经济共同体的功能需求,甚至引致家长作出对家户经济共同体的结构、功能进行改变的决策,即通过转变家户经济共同体的生产目标和内部结构来实现其预期的不断扩大的功能需求。这基本上是一种根源于外部市场压力和社会经济体系变动而导致的结构失衡,以及由此引致的家族企业的产生。
另一种结构失衡则主要是由于家户经济共同体的停滞、落后,使其失去对不断扩张的亲属共同体的有效资源支持。这样,家户经济共同体就会面临一种如何通过转变生产来增强其资源供给能力的压力。人地矛盾是这种情形的集中表现。随着家庭人口的增长(就其本身而言,它符合亲属共同体的功能需求),原有的土地耕种所获得的收入已不足以保证家庭人口的生活和教育的需要。在这种压力下,家长可能会作出一种积极的选择,即转变生产,从事作为副业甚至专业的非农生产和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工业由此得以产生。例如,中国皖南地区山多地少,近世以来,这里的人们为求生计不得不从事远途商品贩卖,由此形成了一个闻名全国的徽商集团。浙江温州地区面向大海,背靠绵延数百公里的崇山峻岭,少量贫瘠的土地无以支撑人们的家庭生活,因此不得不从事捕捞和家庭手工业。苏南地区地处平原,但同样人多地少,然而长江三角洲的肥沃土壤和纵横交错的水网为这里的农民创造了得天独厚的种桑养蚕和缫丝的自然条件,因此自古以来这里的农民就有兴办养蚕缫丝甚至织丝的家庭手工业的传统。这说明,由人地矛盾导致的贫困,确实有助于家户经济体向非农产业方向的转化。当然,家户经济共同体的支持失败,不仅是由人口增加或土地等自然资源短缺引起的,也可能是由土地贫瘠、经济萧条或税收负担加重引起的。我们从布罗代尔对13—16世纪西欧国家前工业的产生和发展的描述中看到,由上述诸种原因导致的贫困在促使人们向工业寻求出路的作用是巨大的(注: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2卷,三联书店,1993 年版。)。
总之,当家户经济共同体从事既定的生产无以形成对亲属共同体的有效支持时,它就会面临转变生产和扩张生产的可能。请注意,我们用“可能”一词,是指它并不是一种必然发生的现象。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可能选择其他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亲属共同体与经济共同体之间的失衡。控制人口生育数量(尤其是控制女婴数量)是一个简单的方法。另一种方法是建立勤俭节约的生活伦理,也就是用控制物质欲望、禁止奢华、量入为出的观念和理财方法来维持家庭生活与家庭生产的均衡稳定。这两种方法在古代中国都得到了较普遍的运用,其结果当然有利于小农家庭的双重结构的均衡稳定,但却不利于家户经济共同体向家族企业的转变。在古代中国,妨碍这种转变还来自国家。中国历代王朝为保证田赋制度的实行和政治安定几乎都实行过限田法和均田法。这种人为平衡地权的方法,从长远看是有害于人们从家庭双重结构失衡中激发出寻求非农经营和转变家庭生产结构的内在动力的。另外,国家的重农抑工商政策,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家户经济生产向市场化方向的转化。
家户经济共同体转变生产和成长为家族企业并不是必然的,而是有条件的。条件之一是提升对家户经济共同体在家庭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一般来说,其地位和作用提升得愈高,家户经济愈容易得到转化和扩张。日本的家户经济共同体在“家”中有着特殊的意义和地位,为了家户延续和扩大甚至可以牺牲或调整家庭亲属共同体的系谱关系。因此,日本的家户经济共同体易于转变和扩张为家族企业。中国的家户经济共同体一直被置于服务亲属共同体的地位,因此其独立性和转化的可能性都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过,中国家庭亲属共同体的亲子关系的延续和发达的功能需求极强,特别是对子孙读书入仕,以显家族荣光的期望,会形成对家户经济共同体扩张的强烈愿望。这种愿望在很大程度会成为转变家户经济共同体的内在动力,或者说它往往成为中国人经商置业或兴办工业的向导。
条件之二是,建立对分工和交易的社会效用的共识。儒家伦理反对个人(或家庭)取利、争利的一个基本理由是,从事非农生产会直接削弱农业生产,而从事工商经营又可能导致利益纷争、社会动乱。这里,暗含的一个观点是交易只不过一方得利一方受损,并不会增进社会总效用。显然,这是古代社会缺乏“现代经济学知识”的结果。现在我们已经认识到,交易不仅能互通有无,而且因为分工和专业化生产而提高了生产效率,在此基础上进行的交易可以使各方获得比在不存在分工和交易条件下所能得到的利益更大的利益。建立了对分工和交易的社会效用的认识,才能在社会上获得一个对个人和家庭为追求利益而转变生产和转化家户经济共同体的认同和支持。
最后,特别重要的条件是,在涉及家户经济转化的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必要的形式信任(即一种基于理性计算的和可预期的信任)。家户与国家之间的信任是全部信任的基础。国家对个人或家庭的权利保护特别是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是决定交易者之间的信任从而扩大交易关系的基础。在古代中国,正是因为缺乏这样的基础,而使家户经济的转化充满风险。例如,将某种不动产(如土地)转变为某种流动资本或固定资本,其被各种势力侵占、瓜分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交易如果缺乏某个有面子的人物的担保,其预期的风险也会增加;由于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家户经济中“外人”愈多,祖传技术或秘方流失的可能性愈大。凡此种种,都是由于权利法律的落后,限制了形式信任的扩展,从而影响到家户经济共同体朝向市场化生产和交易的转化。
三、亲属关系控制下的家族企业:动力与限制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结构变迁在家户经济共同体转化为家族企业中的作用。家族企业得以从家户经济共同体中产生并可能扩张为一个较大的企业,原因不仅仅是因为转变了生产,即变自给性生产为市场交换性生产,更重要的是因为在转变生产的过程中,实现了对家户经济共同体的结构转变。在能够称为“家族企业”的家户经济共同体中,我们通常能看到,生产和经营的资本已从家庭财产中分立出来;简单的家计转变为复杂的会计;家户侍从转变成为雇工;雇工与业主的关系已从身份走向了契约;契约关系甚至在一定范围内取代了企业活动中的亲属关系。在这里,契约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作用,因为正是契约制度建立了一种超越传统信任的信任(即形式化信任),从而使企业中的人力合作不再局限于亲属成员。随着非亲属的企业成员的增加,家族企业与家庭亲属共同体在功能需求和利益上的不一致日益显在化;另一方面,在市场竞争的约束下,家族企业为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收益,生产开始朝专业化方向进一步分化和扩展。
生产和制度的变迁使家族企业获得了一些与家户经济根本不同的特征。但是,家族企业并没有完全摆脱家户经济共同体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就像家户经济共同体受家庭亲属关系控制一样,家族企业仍然受家庭亲属共同体的控制和支配。这种控制与支配与一定的家族伦理相联系,它既可能成为家族企业扩张的动力,也可能成为制约其进一步扩张的限制。
亲属关系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将家族企业始终置于为亲属共同体服务的工具性的地位。也就是说,是把家族企业作为实现亲属共同体延续和发达的手段。这一信息控制在中国家族企业中尤为显著。因为中国的家族伦理从来就是将家庭亲属关系的延续和发达视为最重要和优先的目标的。这种家族伦理目标可以成为家族企业产生和扩张的巨大动力,因为,同一个家族成员在共同的伦理目标之下可以形成高度的认同感和凝聚力,继而产生一种神圣的道德责任感,愿意尽力为企业牺牲奉献,而不考虑个人或小家庭的得失与利害。这样,家族企业在积聚资本和创业初期,往往能获得亲属共同体的强有力的支持。在企业出现一些经营困难时,亲属成员也能抱成一团,同舟共济。这是中国家族企业易于产生和扩大的有利因素。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了来自同样一种文化伦理的限制。由于亲属成员始终把家族企业看成是为亲属共同体服务的工具,因此,一旦家族企业出现了某种不利于亲属共同体利益的扩张活动就会遭到亲属成员的反对。例如,吸收非亲属成员合伙经营,固然能够扩大生产和经营的范围,但由于它会牺牲亲属共同体对企业控制权和收益权的垄断,因而往往会遭致反对;再比如,一旦家族企业在经营中出现了相当的困难和危机,为保护家庭亲属财产(家族企业对其债务具有无限责任),业主可能选择置该企业和员工的存续和善后于不顾的做法。中国家族伦理的孝道观念是指向亲属个人而不是指向某一个超越个体的事业的,因此,中国人往往把亲属关系看成“皮”,而把家族企业仅仅视为皮之上的“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通过对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垄断达到对企业经营管理权的独占,是亲属共同体控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亲属共同体对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垄断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家长个人所有制,即企业财产为家长个人所有。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高度合一,完全为家长或业主所控制。日本、英国的家族企业属于这一类型。它的负面影响是家族内的资本不易积聚,管理上缺乏民主。然而,它的正面影响可能更为明显:首先,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生产经营的复杂性增加,家长有可能依据成就原则在亲子之外选择优秀人才加入到企业管理层次中来,也就是说,它有助于打破亲属成员在企业管理层一统天下的局面。其次,与家长个人所有制相联系的是财产的个人继承原则。无论是日本的长子继承制还是英国的幼子继承制都有助于企业财产的完整和企业的永续存在。这一点与中国家族财产所有制的继承原则和效果完全相反。
家族财产所有制意味着企业所有单位是家族或家庭而不是个人。按照传统,家族内包括家族企业的所有财产都为家族内所有的男系成员所有。这种在亲属范围内的分散的所有权决定了在这一范围内经营管理权的分散。尽管家长依据其在亲属共同体中的传统权威而拥有最高经营决策权,但拥有对整个财产的均分权的子息们也天然地拥有对经营决策的参与权。显然,这是一种依据亲属原则(包括财产原则)获得管理权的做法。外人由于缺乏这一资格而不易进入企业管理层,即使进入了(这要视业主的开明程度)也可能受到业主子息们的嫉恨和排挤,因而也难以产生认同感。在这种所有制模式下,家族企业的最高经营权的转移也依父系父权的宗权继承法则,直系子孙优先,姻亲女婿次之,家族旁系再次之。这同样不利于从企业经营管理出发的用人原则的开展。家族财产所有制对于家族企业的一个潜在的危害还在于它在财产继承上的均分法则。依据传统的分家原则,亲子无论长幼都对父亲的财产拥有不可剥夺的均分权。这种原则应用在家族企业的继承上,就会产生分解企业的“细胞分裂”效应,企业由此难以获得永续和扩大。
亲属关系控制还表现在对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的安排上。在亲属共同体的控制下,形成的是一种按系谱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安排和处置企业内的人际和人事关系的模式。费孝通曾将那种以自己为中心,依据其系谱关系的亲疏远近而有家人、族亲、姻亲、近亲、远亲、同学、同乡及其他等等人际关系的分别的模式,称之为“差序格局”(注: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家长或业主处于企业人际关系的中心地位,按照“差序格局”或差序关系的原则,他在观念上便常常把企业成员分为“自己人”和“外人”两大类(两类人之间的界限可依情景事项的不同而不同,并无绝对的标准),并根据其在差序关系中的地位予以不同的信任和任用。这种人际关系模式,直接导致了企业人事管理上的二元结构,即自己人团体和外人团体。自己人团体基于某种标准的亲缘关系而得以在观念上产生,团体成员相互具有认同感,并被视为利益一致,而彼此予以高度信任。自己人在此获得了某种“情感性”的地位并被赋予特殊的权益。相反,外人团体依据自己人团体在观念上的出现而自然产生。外人团体往往被自己人团体置于工具性的地位,其团体成员因为缺乏某种标准的亲缘关系而难以得到业主的高度信任,因而亦很少能被安排到管理者的位置,即使被破例安排了,对其信任的程度也往往非对自己人可比。
这种人际互动和人事安排上的二元结构,一方面,造成了一个具有相互认同感和团结力的企业内核,从而有利于企业的稳固(注:当然,自己人团体的成员也有根据系谱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以及其他因素而有分别,因此其利益和认同感也非完全一致。如果成员广泛,关系复杂,利益不均,亦会引起自己人团体内部的冲突,冲突之极可能直接导致家族企业的瓦解。)。但另一方面却也在这个硬壳的外围塑造了一个缺乏认同感和具有离心力的不稳固的团体。由于家族企业过分重视自己人的利益,因此极易不顾甚至损害一般员工的权益;一般员工的权益既易受侵害,又不被充分信任,因此亦缺乏内在的激励和奉献精神,由此导致的企业“内核”与“外围”之间的不充分合作甚至冲突,是限制中国家族企业扩张的重要原因。相比之下,日本家族企业中也有自己人和外人的分别,但其界限与中国是完全不同的。在日本,只要是进入一个企业内共同工作的人都被视为企业的完整的一员,即“自己人”,就像是认为凡是进入一个“家”共同生活者(不一定具有亲缘关系)即被认为是这一“家”的完整成员一样。而所谓“外人”是指那些与企业有关系但并不参加企业日常活动的人,如顾客、客户、股东等。对于“外人”日本人并不给予其高度的信任(仅仅将其视为一种工具而已,在某些场合甚至会把股东看成是一种企业的支出和成本),而对“自己人”则一视同仁,在用人上施行较普遍的成就原则,由此建立的是统一的命运共同体,在这个一元结构的团体中,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所谓的“团队精神”能够得以较充分的展开。这被认为是日本家族企业较易扩大的重要原因。
四、向现代企业转化
与家户经济共同体相比,家族企业是一个合作扩展的体系。在家族企业中,人力的合作已通过契约关系扩展到全社会。但是,在亲属共同体的控制下,资本和管理的合作却仅限于亲属成员之间进行。这种情形必然限制家族企业的扩张,由此势必产生家族企业的进一步转化的需要。
促使家族企业转化的强大的外部力量是市场竞争。尽管家族企业内部受亲属共同体的控制,但是,在其外部却不能不默认和接受市场中的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对家族企业活动的约束。家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能不走规模经济的道路。走规模经济之路,首先面临的是对资本的需求。按照传统的方法,家族企业可以通过亲属储蓄、企业自我积累和银行借贷来解决。但是,在许多情况下,这些资本积累的方法并不完全奏效。例如,自我积累数量有限,银行贷款又缺乏良好的信用资格;即使有可能得到贷款,也必须向银行支付很高的商业贷款的利息。在这些情况下,为迅速扩张企业或兴办某项大工程,必须寻求与他人合伙经营的方式来谋取资本。这种方式的一个好处是,资本有了着落,而且不必像银行借款一样要有很大风险,入伙人带来了资金,也使风险得到了分担。这样,通过合伙人之间彼此达成的一个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家族企业便转化为一种新的企业形式即合伙制企业了。(注:在理论上,合伙制企业是对家族企业的一个改进,因为合伙制表现为多个亲属共同体控制下的资本—管理合作,它要比单个亲属体控制的合作要来得广泛。但是,从历史经验来看,合伙制并非在家族式企业之后发生的,它至少同家族企业一样悠久,或者说,它们都是企业制度最早的、也是最传统的一种安排。)
合伙制企业实质为多个亲属共同体之间进行的资本—管理合作。资本合作超越单个家庭的扩展,意味着企业财产所有权已不再象家族企业那样控制在一个亲属共同体之下,而是控制在若干个或多个亲属共同体之下,也就是说,企业财产所有权分散到了不同的合伙人及其家庭手中。与企业财产权分散相适应,企业经营管理权也分散到了不同合伙人手中。各个合伙人是依据其合伙资本的量来获取和分配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尽管它不属于成就原则,但比起家族企业仅仅根据亲缘原则分享管理权已是一个大的进步,因为它毕竟使管理合作超越了单个亲属共同体的限制。合伙制下资本合作有助于企业资本的积聚和企业规模经济的产生,伴随而来的管理合作的扩展也使企业管理得以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提高效率。然而,合伙制企业仍然不是一种能够完全适应市场竞争和企业扩张需要的企业形式。合伙制很难使资本合作扩展到完全适应企业规模经济所需要的资本规模,因为资本合作的可能性和范围都受到信任的制约。在缺乏有关权利法律的有效保护以及信息机制不完备的情况下,形式化信任难以展开,资本的合伙性合作只得在一个狭小的但具高度的传统信任的圈子里(亲戚、朋友之间)进行。这对于企业规模化生产和经营所需要的资本积聚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限制。影响资本合作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合伙制企业具有无限的连带法律责任。按照合伙制的法律,存在着所谓的“相互代理”问题,即每一个合伙人对整个企业所负债务均具有无限责任,而且相互连带。面对如此风险,愿意加入合伙制队伍的人必然及其有限。这也是合伙制企业难以扩张、发展的原因。合伙制面临的另一个难以克服的限制是,财产权原则下的管理合作的低效率。合伙制企业中,管理合作虽然得到了扩展,但其管理权的分配是按照财产权原则进行的。这种分配原则尽管可以有效避免合伙人之间的权益争执,但在管理效率上却往往并不是最佳的。管理效率的最大化要求人力资本的最佳利用和配置,也就是说,要根据合伙人的经营管理才能来分配他的管理工作,而不是根据他出资多少来决定他的职位。然而,事实上,合伙制企业中往往是以财产权原则下的管理分工为优先,从而出现人力资本利用与物质资本的利用之间的冲突。出资虽少却拥有管理才能者因此倍感失落。这是导致合伙制企业易于解体的重要原因。
总之,我们的看法是,合伙制企业是家族企业转化的一个可能的选择,但是,由于合伙制企业未能突破家族企业的最大限制即亲属关系对企业经营的控制,而且其本身又存在着限制其进一步扩张的若干致命的缺陷,因此决定了合伙制是一种非稳定的企业制度型式,它本身也面临着向更高级型式的企业过渡。这样,与现实中大多数家族企业的转化的选择一致,我们感兴趣的不是家族企业过渡到合伙制企业,而是使家族企业如何直接转化为现代企业,即股份制企业。
家族企业转化为股份制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外在的和内在的条件。首先,家族企业应当受到足够强度的市场竞争的压力。当市场竞争的强度对家族企业形成足够压力即直接威胁到它的生存或持续发展时,家长或业主就不能不在保持家族控制和企业转化之间作出抉择。其次,对家族企业转化形成压力的还有现代工业技术对于庞大资本的需求。家族企业同样需要适应新的工业技术,要采用新的工业技术,就要进行数量庞大的固定资本的投资,而要达到大规模筹集资本的目的,势必要进行面向能够公开招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转化或制度变革。
内在条件的形成对于家族企业的转化或许更为重要。扩张中的家族企业迟早会遇到企业发展与家族对企业控制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或者说从中作出抉择,取决于家族首脑或业主的伦理观念,即他是更注重企业发展呢还是更重视家族对企业的控制?一般而言,视家户经济共同体为目的性的家族伦理,会导引一种注重企业发展的伦理观念,由此在遇到企业发展与家族对企业控制的矛盾时,会毅然采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制度调整。相反,在一种以家庭亲属共同体的延续和荣耀为最终目的的家族伦理中成长的人们会持家族对企业的控制为首要的伦理观念,在这种观念的引导下,他们会试图在企业发展与保持传统家族对企业的控制之间作出某种妥协和折衷,尽管这很困难甚至根本难以摆脱家族控制对企业发展的限制。这种情况往往可能发生在中国人身上。王安在处理他的公司(王安实验研究公司)发展与家族对企业的控制的问题时,即表现出一个中国人的强烈的家族文化与家长制作风的伦理观念的影响(注:参见王安:《教训》,三联书店,1986年版。)。王安不能容忍他作为“家长”以及他的家族在公司中地位的削弱。他不想看到他的公司因为要扩大资本合作(招股)而使控制权落到外人手中。家族主义的思想使他既想保持公司的发展,又想维护家族在企业管理与控制中的中心地位。但是,最后的事实表明,王安家族因为不愿意放弃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而使企业的发展失去了各种机会。
这说明,家族企业要转化为股份制企业,除了要有足够强度的市场约束和资本需求以外,还必须要有某种放弃家族控制的伦理观念的建构。建立此种伦理观念对于那些处于将亲属共同体视为家族活动的最高目标的文化中的人,是尤为重要、也是最为困难的,但是,如果不在这一问题上获得突破,则家族企业的转化以及企业的长远发展将成为不可能。突破这一限制的关键是转变企业发展的社会合法性的基础,也就是说,将企业发展的社会合法性基础从为家庭亲属共同体延续和发达服务转变为某个超越亲属关系的目标服务。西欧16世纪的新教伦理改革无意中实现了这一目的,即将教徒们的日常世俗经济活动看作是一项宗教义务,一种听从上帝召唤、荣耀上帝和挽救自己的必由之路。这就给企业活动和企业不断扩张建立了一个超越家族或亲属个体的社会合法性基础。中国自然不可能重复这一伦理建构之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中国缺乏建构一种超越亲属关系的社会合法性伦理的文化传统。中国人注重家庭或家族的利益,但也强调社会责任意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精忠报国”等都已被提升为一种超越亲属关系的社会责任伦理。从这种传统伦理中,我们能够引申出把企业发展视为一项社会事业的伦理观念,这样便可以为企业突破家族控制的发展建立一种新的意义和新的社会支持。这种努力并非不可能。据余英时的研究,明清之际中国商人的社会地位不仅有很大提高,而且已有一些商人“深信自己的事业具有庄严的意义和客观的价值”(注:余英时:“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载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63页。)。 商人的这种高度敬业和自重的精神是与其理解工商活动的社会意义分不开的。清末民初,外强入侵,中国民族企业家以“实业救国”之精神举办工业,表现出了极富特色的中国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这两个例子可以说明在我国建构一种超越家族主义的社会责任伦理是有其文化传统的,并且能够得到包括工商业者在内的所有中国人的认同。在这种社会伦理观念的导引下,家族企业主才可能把企业发展置于最重要的地位,他才可能为了企业的发展而自愿放弃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
在业主放弃家族主义伦理观念,代之于新的社会责任伦理观念之后,家族企业才可能向现代企业转化。转化过程正是从企业发展所急需的资本合作开始的。为了避免合伙制法律中的所谓“相互代理”问题,企业招股只适于采用“有限责任”的方式来进行。如果家族企业或合伙制企业通过“有限责任”的方式吸纳更多的股本资金投入于企业,那么这时候企业就不再是家族式的或合伙制的,而是成为我们所称的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了。
除有限责任以外,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个引人注目的特点,是它通过法律规定,确立了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即成为法人企业。公司成为法人,意味着公司的财产能够从自然人财产中分离出来并取得独立地位,也就是说,不管公司的出资者(自然人)如何变动——转让股权、死亡等——公司所拥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不受多少影响,可以永远延续。可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比合伙制企业更为优越的企业制度。
但是,人们又在实践中认识到有限责任公司也有其局限性。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内部招股的方式进行资本联合,由于股东的数量较少,且股权不能自由转让(至多只能在内部进行转让),因此所有者很难及时转移风险,这就限制了资本合作在社会范围内的扩展。与其相关的是,有限的资本联合使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仍然可能结合在一起,这无疑使管理合作的扩展受到很大限制。
因此,当企业的进一步扩张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资本—管理合作制度发生矛盾时,企业的发展便会突破有限责任公司的固有限制,而向一种更能容纳资本—管理合作不断扩展的新的股份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转变。股份公司同样实行有限责任和法人地位的制度,不同的是采取了面向全社会的公开招股,即通过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筹集企业股本资金的方式。这种筹集方式可使资本联合或合作真正扩展到全社会。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可能在短时期内积聚大量资本,从而使企业得到有效的扩张。另一方面,公司股票对几乎任何人公开发售,这使每一个想投资但又没有足够资本和特殊经营知识的人,都可以成为该公司的投资者和利润的分享者。股份有限公司也因此而成为一种“公众化公司”。
资本合作的社会化必然带来管理合作在社会范围内的扩展。因为,随着股份公司招股数量的增加,公司股份资本日益分散,这将使少数股东或某一家族所拥有的股票总数减少到保持公司的表决控制权所需要的百分比以下,从而使少数大股东或家族支配企业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另外,促使少数大股东或家族退出对企业的管理和控制的原因在于,当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企业经营复杂化到少数大股东的专门知识和管理能力所不能胜任的时候,那就势必要求具有专业管理能力与经验的专门经营者取代少数股东的支配。这说明,资本的社会化和经营管理的专门化,必将引致股份公司内部最高管理层发生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两权分离意味着在企业中形成了超越亲属和财产原则的管理合作:企业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搜寻和聘任优秀管理人才;而社会中的任何个人也都能够根据一个普遍主义的原则即成就原则来谋取企业管理的支配地位。当然,具有专门知识管理者之所以能够取得对企业管理的支配地位,根本原因还在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独立化。如果没有法人产权的建立和法律确认,管理者就不可能有稳定的经营管理权,企业也就不可能摆脱自然出资人对企业日常运营的干预。
五、结 语
本文的任务在于检视企业产生和发展中的非经济因素的作用。我相信,将经济视为社会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是有助于我们转变对一个经济现象的研究视角的。在本文中,我作出了企业或家族企业起源于家庭双重结构的变迁,以及家族企业向股份制企业转化取决于亲属共同体是否能放弃其在企业管理与控制中的中心地位的结论。这项研究或许不够精确,但它却比某些“精确的”理论更易于接近理解问题的实质。企业的起源与转化与家庭及其文化伦理有着根本的依存性和相互关系,所以不能单用经济的解释,而必须借助一些历史的和非经济的事实进行分析。如果人们接受这一分析,它就将有助于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如何实现私营企业的增长,以及如何使私营企业尽快扩张和转化为现代企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