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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我国改革开放面临着新的历史形势。一方面是怎样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一方面是怎样尽快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所出现的新的变化。新的形势任务,新的挑战与机遇都要求我们加快推动流通现代化和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以及与此相一致地建立健全现代市场流通的法律体系。
国家商务部成立伊始,就重视并着手探讨建立健全现代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框架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既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又满足了当前整顿市场秩序的现实需要。鉴于当前市场流通的现状,许多同志提出尽快起草《商法通则》和抓紧制定分门别类的市场管理办法,以填补流通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空白”,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势在必行的。但是与此同时,也完全有必要就建立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的方法论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以便形成流通立法的正确指导思想。
一、关于内在规则与外在规则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要讨论市场经济内部规律性与外部管理制度包括法律体系之间的辩证关系。市场经济一旦形成.必然有其客观规定性,有运行于其中的客观规律,并保持其内部稳定有序的相互关系,这些体现为市场经济的内部规则和内部秩序。这些内部规则虽然都是在市场中活动的各种主体的行为交互运动而产生的,但却并不是某个人或某个组织刻意设计而形成的。
在市场出现的最初阶段,市场处于无管理状态。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渐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成文不成文的外在的管理规则和制度。这些外在规则在历史长河中起过推动市场发展的积极作用,也起过阻碍限制市场发展的作用。这些作用的性质,从某种意义来说,取决于它们同市场内部规则、内部秩序的相互联系。
假定市场内部规则是天然合理的,那么市场外部规则应当反映内部规则的要求,并维护内部规则正常运行。如果外部规则违背内部规则的要求,企图肢解、取代、限制、破坏内部规则,势必阻碍和损害市场经济的发展。
问题在于对市场经济内在规则是否具有天然合理性的判断。对此作出肯定回答的,上张外部规则服从内部规则。走极端者,甚至否定外部规则存在的必要性。对此作出否定回答的,就会像斯大林和他当年领导下的苏联计划经济完全否定市场、排斥市场,把市场与流通视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障碍。我国传统的经济体制也带有排斥市场的特点。
但是,多数经济学家,在肯定市场经济内在规则的同时,也强调其有“失灵”和“缺陷”的一面,基于此种判断,则主张外部规则在反映、符合内在规则要求的同时,也应校正弥补其“不足之处”。
对市场“失灵”,如何补偏救弊,也有通过非市场方法解决和运用市场的方法去解决的两种不同主张。
对上述问题的不同见解,都会导致对外部规则包括对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地位和作用的不同的立场和态度。
不仅如此,转轨经济有其特殊性,外部规则的作用也有其特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继承,而是在否定了市场经济,建立起计划经济之后,又几乎从无到有发展市场经济。在转轨中,有些市场是先发展后规范,有些市场是摸着石头过河边发展边规范,有些市场是政府按计划范式营建起来。在整个社会这种“矫型”手术中,不成熟的市场经济的“内部规则”究竟是什么,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的各种“外在规则”是否有长期适应性,都是需要质疑的。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国的市场经济已初步形成,中国的市场体系也搭起了基本框架。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流通的法律体系,作为市场经济外部规则,如何反映内部规则的客观要求,同时又维护和匡正内部规则,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和相当曲折的过程。如何甄别哪些是市场经济内部规则及其外在表现,哪些是不发达市场经济或转轨市场经济伴生的消极腐败现象,怎样在减少对市场内部规则的束缚的同时,而又不放纵这些市场外生的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后者在多大程度上靠市场内部规则自身成长去解决,在多大程度上要靠外部规则,包括市场流通法律法规体系去芟除。这些都需要深入的讨论和睿智的安排。
二、关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在讨论市场秩序的文献中,对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有广泛的共识。这对研究市场流通法律体系建设很有帮助。
所谓正式制度,统指有一定强制约束力的制度或规则。非正式制度不具备这个特点。前者主要指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后者指行业内部相沿成习的规矩或自律准则、道德规范等等。
讨论这个问题的意义主要在两点:一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中,许多后来成为法律法规之类的正式制度,最初不过是乡规民约式的习俗和惯例,后来逐渐成为法律法规这种经过长期历史考验的正式制度往往是市场经济内在规则的客观真实要求,对维护和发展市场经济至关重要。在市场流通立法中对一些没有确实把握的,不妨作为非正式制度,在实践中看看再说。尽量避免在立法上的反复。二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则的客观要求是否都要通过法律体系来反映。一般来讲,法治是有较高成本的,相对来说,非正式制度成本较低。因此,市场流通的法律体系没有必要事无巨细,无所不包。法律法规也有一个“精兵简政”的问题。如果一个社会上的企业、家庭和公民动辄涉法,那将要付出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尽量以简驳繁,提高法治质量和效率。
三、关于市场自发性和立法空间
流通立法同其他经济领域立法一样,广义上属于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利用。当我们没有认识和把握经济规律时,经济规律也在起作用,不过是自发地起作用;我们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经济规律,并相应制定计划、政策、法律,规律就以被我们自觉利用的形式起作用。建立健全现代市场流通法律体系就属于后一种范畴。
市场流通规律未被人们认识自发地起作用,对人来说就有一定的盲目性并由此可能带来某种破坏性。因此自觉利用可以避免盲目性和破坏性,以及事后调整的过高代价。但问题是我们对经济规律是否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是一件很不确定的事情。往往我们以为掌握了本质,实际上只是现象。一个阶段对规律的认识往往被后来的实践推翻。改革开放以来不乏市场流通政策到头来被证明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例子。而在一些我们没怎么加强管理的领域,市场流通畅行无阻。所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应当给市场的自发作用保留一定的空间。自发性并不都是坏事情。自觉性不一定都起到好作用,当自觉性与某种既得利益结合起来时,由此驱动起来的立法积极性很可能有害无益。因此,在今天的现实中既要看到流通立法存在一个大有作为的空间,同时又要注意不要把法律尚未覆盖的空间全部占领。处理好二者关系应遵循的原则是:一是凡是没有把握的领域不要急于立法,不能认为有法总比没法好;二是立法不妨先粗后细,留有余地;三是从市场扭曲中接受教训。事实一再证明,只要我们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违背市场内在规则,势必出现价格扭曲、市场扭曲。比如不适当的限价就会出现质量下降和销售搭配;过度地保护导致效率低下等等。一旦出现市场扭曲,“自主性”不妨暂时让位于“自发性”。
四、关于独立立法与借鉴国外
市场经济既有共性又有个性。不同国家的市场经济不同,不同历史时期的市场经济也各有不同。这就要求我们从自己国家的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独立立法与向国外借鉴之间的关系。
世界各国在市场流通方面的立法普遍存在移植和借鉴现象。美国是较早制定《垄断法》的,许多国家在制定“垄断法”时参考了美国的法律。这是因为在各国国情特点之上存在“市场一般”。我国作为后发展的市场经济国家,在立法方面的一大优势是可以广泛借鉴国外经验,避免流通立法一概“迈步从头越”。无论是在体系架构上,还是具体法律法规上,都应当充分吸取一切有益的成分。这样做可以少走弯路,降低立法成本。
但是我国毕竟有自己的国情,我们既是经济欠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又是转轨中的市场经济国家。比如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垄断现象与发达国家有很大不同。他们的一些企业是在竞争中形成的垄断,而我国则是源于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仍保持垄断地位。对美国微软的分拆,许多经济学家不赞成,而对我国一些垄断行业的分拆,很多经济学家认为还远远不够。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适当控制企业兼并,阻止形成市场垄断地位,而我国许多所谓大企业,在国际上微不足道,远不是防止其做得过大过强的问题。从这方面看来,我国的市场流通立法又不能走照搬发达国家市场流通立法的捷径。看来在市场流通立法方面也存在一个自力更生和利用外援的问题。我们对二者的关系应持的正确态度是,借鉴那些带有共性的方面,借鉴其历史上相当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时期的市场流通立法。在强调独立立法时又要注意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与世界市场上通行的规则即国际惯例不相抵触。
五、关于长期有效性和阶段过渡性
讨论市场流通立法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怎样看待立法的过渡性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现在不宜制定在市场流通中长期起作用的法律体系,因为现实中并不存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严格意义上的市场流通法律规范管理的市场主体尚未存在。因此,充其量可以搞一些临时性的规章制度,待市场经济真正建立起来后,再着手制定法律体系。与其对立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是一个发展过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也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流通法律也并不是当其步入现代市场经济时期才制定的。立法、修法将贯穿市场经济全过程。当网络经济、虚拟经济出现后,四方市场流通也出现前所未有的现象,也需要研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但无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中不少法律都带有过渡性。市场流通领域也不例外。重新审视改革开放20多年中我们制定的流通法规,不少都因其历史局限性已被废除或正在修改。这种现象以后也很难避免。
由此可知,一劳永逸的立法是不存在的。我们能够制定的只能是在一定的历史阶段起作用的法律体系。我们不能因为有其过渡性,就无所作为;我们也不能无视过渡性,而怠于修改。我们相信在不断对过渡性的肯定与否定中,我国的市场经济将长足发展,我国的市场流通法规体系会更完善。
六、关于从体系完整性出发和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
在市场流通立法中还有一个问题是从何处入手推进立法工作。一个切入点是着眼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拾遗补缺,不断充实。在过去的一个历史时期中,我们更多地是从后一种切入点,即从现实需要出发,从解决当前紧迫的问题入手,建立健全市场流通法律法规。今后我们可能要更多地注意完整的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的构建,因为在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要求建立健全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的整体架构。
这是从量变到质变。但市场流通法律体系内容丰富范围很广,在保证结构严谨、程序合理的前提下,完全可以根据现实情况调整出台时间,做到急用先立。从立法完整性和从解决现实问题出发,可以把二者适当结合起来。
关于流通立法的方法论,可能远不止上述几个问题。对这类问题的讨论,可能会使一些同志感到“远水不解近渴”。但回避这些问题,又难免走弯路。历史经验证明,虚实并举是解决这类矛盾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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