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青少年权益保护看和谐社会的构建_青少年教育论文

从青少年权益保护看和谐社会的构建_青少年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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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734(2008)04-0133-05

一、权益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

1.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规定

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价值信念。首先,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规定。“正义”一词本身涵盖了诸多方面的意义,社会学家认为,正义是指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等都能够得到平等的对待,其权利和利益也都能够得到切实的维护和保障;法学家称正义是权利与义务之对等,人们的权利获得应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一致;而在伦理学意义上,正义则是指一个社会应该使得每个成员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追求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没有正义就无法达至和谐。诚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任何矛盾和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萌生之后都能够得到妥善、及时的化解并使之整体趋向和谐的社会。其次,正义是一个基本价值理念和准则的指称。正义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平等以及社会公正,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所倡导的正义原则,主张公平的分配不是以社会经济活动的结果来衡量,而是以获得某种权利为标准。这种公平的标准旨在保障自由和权利,而不是满足人们的某种偏好或提高人们的福利。按照这种标准,只要某种分配过程能充分尊重个人的权益和自由,保证人们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不管分配结果是什么,这种分配方式都是趋向公正性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及物质财富的富足,现代意义上的正义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精神,强调每一个社会成员、社会主体都应该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参与机会,都应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而和谐社会建立的前提要求社会各阶层之间相互的开放与平等,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应当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的平等关系,而平等就意味着正义。从这一意义上说,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之基石,是和谐社会本意的内在规定。

2.正义是青少年权益保障的价值意蕴

早在亚里士多德奠基的“正义”词典里,分配正义意味着在不同国家的成员间的公平分配。其后,在以英国作家约翰·穆勒、莱斯利·斯蒂芬和亨利·西季维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社会哲学家的著作中,权益正义与分配正义这两个概念就被相互替换着使用。至20世纪早期,权益正义理论成为当时社会关注的重点。而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其代表作《正义论》中明确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主张,为了保护或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正义应优先于效率。该主张企图建立一种程序性的分配正义,即通过再分配,将社会上处境较好的人的一部分利益通过合法途径转让给处境较差者。尽管哲学家们对权益正义的理解有所不同,但对一个基本的观念预设却达成了共识,即人们有权根据社会正义的观念对资源提出正义的诉求。

青少年群体无疑是一个社会的客观存在,一个独立群体。青少年不仅是一个生理发展概念,也是一个心理发展概念,更是一个社会性发展概念。社会对整个青少年群体的认知和评价经历了从主要把青少年视为从属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客体,着重对其实施教育、组织和控制之目的的取向,向着将其作为特殊性的利益主体,从而注重对其进行吸纳、保护及帮助其成长取向的某种转变。在这种转向中,青少年群体开始向社会发出挑战,不但要求社会正视他们的存在,尊重他们的人格,更要向社会索要属于他们的权利和利益,于是,青少年从成人社会剥离后的权益意识逐渐觉醒。同时,当国家行为体的财富累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权益分配领域的正义理念也要求赋予青少年弱势群体一定的权益分摊,这也正是和谐社会正义价值理念的真诚体现。因此,青少年权益保障的价值意蕴体现的是权益正义,权益正义原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追求。

二、对青少年权益的疏忽与侵害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障碍

正式为“权益”下定义的辞书并不多,可以查阅到的有如下几种:一种解释认为,权益就是权利;另一种解释认为,权益是权利与利益之和,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相应可获得的现存利益和将来利益的抽象概括;还有一种解释认为,权益是权利与保障措施之和,是指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或不可剥夺的权利和保障权利的措施。无论从哪个视角对权益的内涵进行注解,一个不容置疑的观点是:权益是一种法定的利益,是人的权利属性基础上的利益需求。因此,青少年权益应指青少年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利益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保障这些权利和利益实现的各种措施,即青少年作为一个时空存在的群体其合法的利益需求。通常来讲,一方具有利益诉求的权利,相对应另一方就应该承担保障权利和利益实现的义务。在当今社会,青少年作为一个独立的群体,由于自身资源存量不足而被迫处于社会的弱势位置,这种弱势性又直接地造成了这一群体各方面的权益被疏忽和侵害结果的发生,青少年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彰显,进而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阻碍。

1.青少年群体的弱势地位导致其权益被疏忽

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加速期,对社会结构产生重要影响的新群体正逐步形成,社会分层体系也处于急剧的变迁之中。作为社会生活中最为活跃和最为开放的群体,青少年同时面临着来自社会的积极同化和消极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效地保障了青少年作为社会重大变革推动者的地位,使其成为社会发展的受益者。但由于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思想观念、知识水平、年龄特征等方面的差异,也势必会造成青少年群体与社会其他群体之间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青少年群体是社会年龄群体,而且传统社会并不认为其是独立的、完整的、属性明确的一族,所以他们常常游离于社会公共政策的关照之外。再加上这一群体自身占有的资源和权力太少,因而必然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最容易成为各种问题与矛盾的攻击目标和纠缠对象,从而使其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机会的排挤和打击,继而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如家庭生活、学校教育、社会参与、文化娱乐、消费模式等方面的社会排斥。因此他们的生存权益、安全权益、爱的权益、获得尊重的权益以及自我实现的权益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疏忽,致使青少年群体诸多独特的利益、需求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政府政策的失当致使青少年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

权益正义的主旨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这种结构被理解为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并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显然,在权益正义的语境下无法回避社会结构,那么改革社会基本结构的手段就显得尤为重要,于是,新的命题——社会政策就自然而然地衍生出来了。国家是首要的分配机构,其政策和行为将直接导致权益的正义与否。

虽然,为了保证青少年群体的健康成长以及青少年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潜能的优先发展,我国政府根据各个时期不同的发展目标在青少年的教育、就业、社会参与、健康卫生及福利等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使得青少年在一些较主要的需求领域和方面的权益得到一定水平的社会保护和满足,基本保证了青少年在贡献社会的同时,获得了自身价值的实现。然而,目前我国青少年权益保障政策体系的不健全以及“缺位”现象却是导致其群体权益受到侵害的症结所在。具体表现在:第一,青少年政策体系不完善,已有政策存在不平衡性,结构不尽合理,内容上还有空白点;第二,青少年相关的政策以立法形式确认的比较少,法律的权威和强制性不够、福利性体现不足;第三,关于青少年社会保障方面的社会政策体系的制定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工作机制和方法不能及时得到采用;第四,青少年相关政策规定的原则性和抽象性较强,一些政策无操作性或操作性不强,再加上推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缺乏整体效应,其执行效果不理想;第五,青少年权益的司法政策方面出现重刑轻民、重义务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等不良倾向。

另外,在探察政府对青少年政策与事务的管理行为时,一些缺憾也被固化其中。首先,政府管理青少年政策与事务的组织机构设置单一,无法唤起作为公民的全体青少年的认同意识。伴随着青少年日益多元化的物质与精神需求,静态的、陈旧的管理组织和管理模式显现出了明显的不适应,其工作的开展也缺乏受益对象的认同感。其次,政府提供青少年权益保障服务的项目单一,专业化水准不高。青少年权益保障服务的供给不仅需要多元化的项目以及从业人员的良好愿望和素质,还必须强调特定的服务理念和专业化方法的运用,而政府在此方面拥有的资源无疑是相对匮乏的。最后,政府的发展性服务职能欠佳,导致青少年社会化程度偏低。发展性服务是帮助青少年开发潜能、提高素质、进步成才、增强参与社会竞争和主动适应能力,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一种服务形式。而政府整合这些发展性服务职能的能力较差,无法满足青少年社会化的需求。因此,目前政府政策和行为所呈现出的疏漏与偏差,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青少年诸多权益受到侵害的根源所在。

3.青少年权益的被疏忽与被侵害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障碍

权益是社会公民地位的体现,是青少年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离开了权益的保障,青少年就会处于危险状态,其行为就会出现异化。一般来说,生存权益是由本能引发的,发展权益是由社会根据其发展的现实条件可能实现的。青少年群体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然会同其权益的疏忽者和侵害者进行斗争,而斗争的方法有合法和违法之分,违法行为严重时自然会演变为犯罪。当然,这实际上是以侵害他人和社会的权益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恶性循环的结果只能是进一步加重青少年社会问题,这将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形成巨大的冲击。可以说,权益的被疏忽与被侵害是引发青少年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最直接的因素。而这一客观存在的社会顽疾,无疑阻碍了建立和谐社会的步伐,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无法回避的现实课题。

三、加强青少年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1.转变保障理念

为应对社会的变迁和国际潮流的影响和冲击,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况,目前青少年权益保障的视角理应从救济性福利保障扩展为青少年身心健全发展的权益实现;从家庭扶助转为社会保护;从爱心的关怀发展到专业性的服务;从消极应对不幸青少年的基本生活扶助、收容、寄养及受虐青少年之保护,转为积极地加强其健全人格的培育及价值取向的引导等方面。青少年权益的保障应是及时的、专业的、多元的社会化服务,也应是涵盖立法、教育、就业、文体、卫生与福利等各层面的整合社会资源的工作。因此,适时地转变青少年权益保障的认知理念,摒弃以往对青少年群体的关注重心即教化与控制,进一步朝着人性化与建设性方向努力,并将青少年群体自身的发展与政府权益保障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变消极的救助为积极的保障,注重提高青少年群体的社会参与度和社会竞争力。决不能把权益保障的思路仅仅固化为简单的金钱或物质支持,而应重视青少年群体上升性流动的能力建设,诸如:如何使他们有效地参与社会;如何使他们充分地发挥创新能力;如何帮助他们实现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安全等方面的个人需求的满足,以此来增进他们摆脱弱势地位的主动性与能动性,实现上升性的自身发展。

2.加大政策扶持

我们所要建立的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能够协调好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能够整合好社会各阶层之间关系,能够激发整个社会活力的社会;是一个能够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并且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和谐的社会应该把政府政策的制定和颁布与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保证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增进社会成员对于社会发展的认同。青少年群体由于自身人力资源的不足而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要求我们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深入研究各项政策背后的理念和原则,形成有利于保障青少年权益的政策环境。完善以青少年为主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青少年群体的合法权益;倡导青少年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化运作;实施青少年发展扶贫战略,保证青少年自我实现权益渠道的畅通;加快诸如教育、生育、医疗、工伤、扶贫等青少年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青少年的福祉,等等。一个群体的社会境遇不仅仅是群体的,也是社会的,国家和社会需要对改善群体的社会境遇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谐社会中政府政策的制定和颁布应当以负有特定的义务,为社会弱势阶层提供权益保障的机会,甚至以直接提供某些基本保障,帮助其走出困境,摆脱其弱势地位为原则宗旨。唯有如此,权益正义理念下的利益才能够实现,人们才能认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理念。

3.提供平等机遇

和谐社会是以其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普世与正义准则为其制度追求的,即按照社会成员的能力与水平,赋予每一个成员合理地获得自己渴望的新的社会地位的平等机会。只有如此才能有效激励社会成员积极拼搏、奋发向上,并且保证不同群体、阶层之间能够形成良性的流动机制。当前,我国社会流动机制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因素,比如身心发展特点、出身、家庭经济社会地位、关系网络等等。普世与公正受到不同程度的规制,由此影响了社会成员的顺畅流动与和谐共处。人力资本存量不足的现实状况,造成青少年群体缺乏社会交往以及向上流动的能力与机会,造成了其自身资源匮乏与社会排斥同时并存的窘态。因此,当今的青少年只有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不断地强化自身的道德素养,提升学习、就业、创新、情绪管理等各方面的能力,养成健康的人格,更新职业观念,塑造良好形象,才能以高度的责任感、活跃的思想、宽广的胸襟、开放的心态、拼搏的精神、服务的意识、专业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的流动,继而在平等地接受社会赋予自身资源的同时去贡献社会,以此来实现个人价值以及社会价值。

4.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和谐社会应是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关系相互融洽的一种状态。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一个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一个公民组织与政府良好合作的社会,一个政治参与和政治透明程度较高的社会。当下,我国青少年权益保障领域,政府方面由于受到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制约,救助和管理效能比较低下,亟须一种新元素的涉足,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通过借鉴西方青少年福利服务供给的经验,我们倡导在中国青少年权益保障过程中应引入非政府组织的供给机制,以缓解政府在此领域所面临的困境。

非政府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根据研究角度和重点的不同,研究者又称其为“志愿组织”、“慈善组织”、“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公益法人”、“民间机构”,等等。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和市场部门的发展,更需要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政府组织介入青少年的权益保障领域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非政府组织自身的特质与青少年权益保障领域的服务需求有着先天性的契合之处。首先,非政府组织对贫困青少年群体的救济是由有经验的、专业性的社会工作者来提供,而不是由政府官员来具体实施,因此有助于消除受益对象对公共援助可能带来的政治上的附加条件的恐惧感。其二,非政府组织对青少年福利的供给服务直接面对服务对象,对受益人需求反应灵敏,服务质量和水平优于政府机构,更加专业和人性化。其三,非政府组织本身具有“非分配约束”的特性,使得其在提供青少年保障、福利服务和商品时,由于他们所获得的利润不能参与分配,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生产者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最大化地维护了受益对象的利益,从而消除其芥蒂心理。其四,非政府组织既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必要的准备和训练、必需的机会和手段,同时也为公民的自治和自我管理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必需的组织和形式。正是通过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获得了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进而成为抵御国家权力和职能过分扩张,防止商业市场系统过分侵蚀的根本保障,成为民主政治的牢固基石。青少年群体的弱势地位使得他们无法在政府的政策制定过程中产生影响力,而非政府组织则可以民众代表的身份,利用组织和信息优势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保障青少年群体拥有公平的政策席位。

综上所述,只有切实转变保障理念,加大政府扶持,提供平等的社会环境和发展机遇,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有效实施方式的支撑下,实现青少年社会权益的保障,才能进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收稿日期:200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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