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民族荣誉考_上柱国论文

唐代民族荣誉考_上柱国论文

唐代百姓勋官考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代论文,百姓论文,勋官考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7110(2004)06-0089-09

唐代的官爵制度是由职事官、散官、勋官和爵等四种所构成的。其中勋官是没有官吏和百姓的差别由国家赐予给功劳者的军功官。勋官“本以酬战士,其后渐及朝流,阶爵之外更为节级”[1](卷42·职官志)。于是,唐代的陆贽认为,“其勋散爵号三者所系,大抵止于服色资荫而已,此所谓假虚名而佐实利者也”[2](卷230)。宋代的李心传也指出,“勋官者自战国以来有之,至唐始以为虚名”[3]。传统时代的大部分学者认为,勋官初期以军功的报偿而设定,后来逐渐变成与其无关的“朝流”,最终成为没有实际意义的“虚名”。但是,根据在敦煌发现的Peliot汉文资料2657、2803、3018、3559号——唐代的差科簿资料,这一地区的大部分百姓是勋官人员。差科簿是官府为了向老百姓赋课各种役务而制作的帐簿。根据现存资料,600多名的壮丁中115名是勋官接受者[4]。依据这些资料,有些学者推测,唐玄宗时期全体壮丁中的大约35%是勋官被授予者[5],而有些学者认为,唐玄宗时期七、八百万全体课税壮丁中,包括勋官的免课壮丁达到150万人以上[6](P429)。如果说这些推测都没有大的错误,那么就可以下定结论,勋官不是给予特定人,而是以一般百姓为对象而赐予的官位。那么,国家为什么把认为“虚名”的勋官赐予给很多百姓呢,在官品决定个人的政治、社会身份地位的唐代社会里,为什么把从正二品(上柱国)到从七品(武骑尉)的勋官大量地赐予给一般老百姓呢,这种现象究竟含有何种历史意义呢?

到目前为止,有关研究唐代勋官的论著一共有七篇[7]。此外,还有一些利用差科簿资料的有关勋官研究的论文[8]。根据他们的研究,勋官在唐朝前期赐予给少数功劳者,从武则天执政时期开始,把勋官大量地赐予给一般百姓,把他们作为色役人大量地征集到各种役务,从而防止了役制上的损失。在这些过程中,虽然唐朝前期的荣誉官衔——勋官的社会地位大大下降,但是,他们的身份地位高于一般百姓,仍然被命到比较好的职位。

本人的观点与此不同,我认为勋官并非武则天执政时期的乱政和滥官的产物,而是从太宗贞观之治便开始滥授,到了玄武开元盛世时期也曾大量地授予勋官,是国家有目的地助长了百姓勋官的增长。本人认为,从中国古代对人民的支配观点出发,有必要重新考察勋官制度。

一、勋官赐予的范围和目的

1、勋官赐予的范围

唐代的勋官是指什么?《旧唐书》“职官志”对勋官的沿变说明如下,“武德初杂用隋制,至七年颁令,定用上柱国、柱国、上大将军、大将军、上轻车都尉、轻车都尉、上骑都尉、骑都尉、骁骑尉、飞骑尉、云骑尉,凡十二等起正二品至从七品。贞观十一年,改上大将军为上护军,大将军为护军,自外不改,行之至今”[1](卷42·职官志)。上述记录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武德初;第二,武德七年令;第三,贞观十一年的改正。在武德初期实行了“杂用隋制”,到了武德七年设定了12个级别的官阶,在贞观十一年,“改上将军为上护军,大将军为护军”,从此,“自外不改,行之至今”。因此,只有全面考虑这三个时期的勋官状况,才能把握唐代勋官的全貌。

首先来看一下武德初期即武德七年令颁布以前的勋官赐予状况。“杂用隋制”是指“混用”了隋朝的勋官制度,隋代的勋官制度经历了文帝时期和炀帝时期的两次改动。隋文帝开皇元年,“高祖又采后周之制,置上柱国、柱国、上大将军、大将军、上开府仪同三司、开府仪同三司、上仪同三司、仪同三司、大都督、师都督、都督,总十一等,以酬勤劳,又有特进左右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朝议大夫、朝散大夫,并为散官,以加文武官之德声者并不理事。六品以下又有翊军等四十三号将军,品凡十六等为散号将军,以加泛授。居曹有职务者为执事官,无职务者为散官。戎上柱国以下为散实官,军为散号官”[9](卷28)。对于勋官的起源,一般认为是北周时期[10]。隋文帝也继承了北周的十一个级别的勋官制度。根据上述记录,隋朝的勋散官是由十一个级别的散实官即勋官、四十三号将军(散号官)以及七个等级的散官等三个系统所构成的。在这里,把文散官只限定于高品,而对下位的武散官滥授了四十三个将军号,从而造成了文散官和武散官之间的不均衡。开皇六年的改革弥补了这种不足,“吏部又别置朝议、通议、朝请、朝散、给事、承奉、儒林、文林等八郎,武骑、屯骑、骁骑、游骑、飞骑、旅骑、云骑、羽骑八尉,其品则正六品以下,从九品以上,上阶为郎,下阶为尉”[9](卷28)。从此以后,六品以下的文武散官整理为八郎和八尉。

隋炀帝在加强中央集权制国家体制的过程中,也对前代的勋官和散官制度进行了改革。“旧都督以上至上柱国,凡十一等及八郎、八尉、四十三号将军官,皆罢之,并省朝议大夫,自一品至九品,置光禄、左右光禄、金紫、银青光禄、正议、通议、朝请、朝散等九大夫,建节、奋武、宣惠、绥德、怀仁、守义、奉诚、立信等八尉,以为散职”[9](卷28)。在大业三年设立了九大夫(注:“改上柱国以下官为大夫(胡注),旧上柱国下至都督凡十一等,置光禄、左右光禄、金紫、银青光禄、正议、通议、朝请、朝散九大夫”,《资治通鉴》卷180,第5629页,“大业三年条”。),大业十一年设置了八尉(注:“帝性吝官赏,初平杨玄感,应授勋者多,乃更置戎秩,建节尉为正六品,次奋武、宣惠、绥德、怀仁、秉义、奉诚、立信等尉,递降一阶”,《资治通鉴》卷182,第5700页,“大业十一年条”。)。最终,隋炀帝废除了文帝时期的十一等级的勋官、八郎、八尉、四十三个号将军等,并以九大夫、八尉合并了勋官和散官。尽管这些都被称为散官,但在实际内容上,散官反而被勋官所吸收[11]。

这样,对隋代的勋官,整理如下:

(1)隋文帝时期:上柱国、柱国、上大将军、大将军、大开府仪同三司、开府仪同三司、上仪同三司、仪同三司、大都督、师都督、都督(11号)。

(2)隋炀帝时期:光禄大夫、左光禄大夫、右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正议大夫、通议大夫、朝请大夫、朝散大夫、建节尉、奋武尉、宣惠尉、绥德尉、怀仁尉、守义尉、奉诚尉、立信尉(17号)。

以上考察了隋代的勋官制度状况,那么下面进一步分析一下武德初期“杂用隋制”的勋官情况。在并州发动军事的李渊向关中进军过程中,大量地授予了隋朝制定的勋官,从而增强了自己势力。“(大业十三年)其义士等各以名到先后为次第,泛加宣惠、绥德二尉官”[12](P20)。“(大业十三年)其来诣军者,帝并节级授朝散大夫以上官,”[12](P29)“至于西河引见民庶等……仍者笔注授老人七十以上通议、朝请、朝散三大夫等官……自外当土豪隽,以次除授各有差……尝一日注授千许人官,”[12](P22)“关中军士欲归者,并授五品散官”[2](卷184)。这种滥授勋官的结果,“义族之下每日千有余人请赏人论勋……来众如云”[12](P21)。

在武德初期实行了隋朝的勋官制度,如果认为,由于颁布了武德令而勋官制度发生了变化,那么,隋朝的勋官和唐代的勋官之间的关系如何呢,到目前为止,难以找到由于颁布了武德令而剥夺前代所赐予勋官的记录。《旧唐书》“职官志”中的如下记录涉及到这种问题,“永征以后,以国初勋名与散官名同,年月既久,渐相错乱。咸亨五年三月,更下诏申明,各以类相比,武德初光禄大夫比今日上柱国,左光禄大夫比柱国,右光禄大夫及上大将军比经上护军,金紫光禄大夫及将军比护军,银青光禄大夫及上开府比上轻车都尉,正议大夫及开府比轻车都尉,通议大夫及上仪同三司比上骑都尉,朝请大夫及仪同比骑都尉,上大都督比骁骑尉,大都督比飞骑尉,师都督比云骑尉,都督比武骑尉”[1](卷42)。在这里,“国初勋名”是指武德令颁布以前的“杂用隋制”时期的勋官。勋官之名称“与散官名同”,是因为隋炀帝时期的勋官九大夫根据武德令而变为文散官的名称。其结果,不可避免地导致“年同既久,渐相错乱”。尤其在永征五年,发生了烧毁在司勋库里保存的勋官名薄的事件。“司勋库失火甲历并尽”[13](P634),这一事件更加剧了勋官和散官的混乱,也造成规定官僚身份秩序的散官制度[14]的混乱。因此,有必要改正一部分勋官和散官名称相同的制度上的不足,而且作为解决方案而出现了咸亨五年诏敕。那就是将武德初期所赐予的勋官之一光禄大夫比定为咸亨五年的上柱国。武德令以后的勋官制度吸收了武德初期勋官,从而消除了与散官同名的勋官。咸亨五年是公元674年,离武德令颁布已经五十多年。在这五十多年时间里,就并存了同种两个名称的勋官。因此,上述的诏敕是比较晚的。但是,由于在咸亨五年的诏敕里写为“更下诏”,所以前代也肯定提出过类似的方案。尽管不是最早的有关勋官的诏敕,咸亨五年的诏敕留下来记录,是因为重视其结果。“自是已后,战士授勋者动盈万计每年纳课,亦分番于兵部及本郡当上省可又分支诸曹,身应役使有类僮仆”[1](卷42)。从此,勋官从散官中独立出来,并急剧地发生了滥授勋官的现象。由于这些事实告诉我们,勋官制度的本质功能和泛阶的惯行具有密切联系,所以具有一定的意义。

依据《旧唐书》的记录,唐代的勋官经历了武德初期、武德七年令、贞观十一年改正等三个阶段。依据上述分析,对唐代勋官的全貌,整理如下表。

表1:唐代的勋官

武德令以前“杂用隋制”的勋官武德令以后的勋官 品级

隋文帝时期的散实官隋炀帝时期的散官

上柱国 光禄大夫

上柱国正二品

柱国

左光禄大夫 柱国 从二品

上大将军

右光禄大夫 上大将军(上护军)正三品

大将军 金紫光禄大夫 大将军(扩军) 从三品

上开府仪同三司 银青光禄大夫 上轻车都尉 正四品

开府仪同三司

正议大夫 轻车都尉

从四品

上仪同三司 通议大夫 上骑都尉

正五品

仪同三司

朝请大夫

骑都尉从五品

上大都督 (朝散大夫) 骁骑尉正六品

大都督飞骑尉从六品

师都督云骑尉正七品

都督 武骑尉从七品

以上分析指出,唐代的勋官是指武德令以前的勋官和武德令以后的勋官。但是,以往的有关勋官的研究,从研究的对象中彻底排除了武德令以前勋官。他们根据“凡勋官九百人,无职任者番上于兵部”[15](卷46)的记录,主张唐朝前期的勋官是大约900多人。其后果,对于从差科簿中可以确认的大量的百姓勋官的存在,被认为是畸形的赐勋行政的结果,从而排除了勋官制度的基本意义和功能中的应有地位。但是,在太宗贞观年间里,已经可以确认了勋官的滥授现象。从辽东征讨回来的唐太宗(贞观二十年二月)“诏辽海人无战勋者,泛加勋官一级”[16](P925)。后来对于这件事情,刘仁轨也回忆,“凡渡辽海者皆赐勋一转”[2](P6340)。这与战功无关,给全部从军者赐予了勋官。辽东征伐时,考虑到动员了大约十万军队,那么这时候至少十万人以上的人就得了勋官。

除此之外,唐太宗给内迁的少数民族酋长也大量地赐予了勋官职位,“(贞观十六年正月的诏书)有景(量)行淳直及乡间的所服者……景(量)拟骑都尉以下官奏闻……彼州所有官田并分给旧官人首望及百姓等。(注:“文馆词林”664,引自于西村元佑的“在东土耳其斯坦中的唐的直辖支配和均田制”(《隋唐帝国和东亚世界》,1979年,第193页)。)“(贞观十九年)上简耨萨以下酋长三千五百人,授以戎秩迁之内地”[27](P6226)。在这里,“戎秩”就意味着勋官。在玄宗开元四年发行的勋官告身里,记录了给十四人功劳者赐予上护军勋官的“宜加朝奖俾峻戎班”的事情[18]。这里的“戎班”也意味着勋官的职位。因此,赐予给高句丽酋长的“戎秩”也就意味着是勋官。贞观三年,“颉利之败也,其部落或走薛延陀或走西域,而来降者甚众,酋豪首领至者皆拜将军”[13](P5413)。这时候赐予给“酋豪首领”的“将军”不是象赐予给可汗的“右卫大将军”那样能统率实际军队的番将职,也不是象上大将军、大将军等实职那样的勋官。此外,也不能漏掉赐予给少数民族首领和使者的勋官。在贞观十四年,东北地方的游鬼国进使入贡时,太宗“以其使者余志为骑都尉”[2](P6154)。贞观十七年,“诏高丽王藏为上柱国……”[2](P6252)。

以上分析了唐高祖和唐太宗时期勋官的赐予规模。虽然难窥全貌,但是,由于存在太宗时期对辽东征伐十万人以及三千五百名高句丽酋长的赐予记录,所以至少达到十万人以上。如果推定唐太宗时期的全国人口大约为1,200万人[19],除了老弱者和女人以外,那么每五十名壮丁中,就有一人以上的勋官。尤其到咸亨五年(公元674年)为止,确认了武德年间仍然存在“杂用隋制”的勋官,唐高祖李渊在镇压隋末农民战争过程中所授予的勋官也仍然保持其地位。如果考虑到上述的数值,更加可以确定武则天以前勋官大量存在。因此,本人不能接受唐朝前期的勋官只达到九百多人的以往观点。对于那种观点的根据之一,“凡勋官九百人。无职任者番上于兵部”的记录,应该看成只涉及对番上到兵部而服役于一定期间的勋官。勋官从唐朝成立过程开始赐予给许多百姓,勋官制度巩固以后更加广泛地赐予了勋官,这是勋官制度正常运用的结果。那么,从差科簿中所发现的相当数量的百姓勋官,也与武则天时期滥官无关,而是勋官制度本身的运用结果。

2、勋官赐予的目的

勋官是为了赐予给更多的百姓而准备的制度,那么,国家到底为什么把勋官赐予给许多老百姓呢。国家把勋官赐予给百姓的原因,首先是对战功者的报偿、“勋官者……本以酬战士”[1](P1807)。但是,勋官赐予的对象,不是只局限于战功者,在《唐领拾遗》的“军防令”里记录了以下规定,“诸征镇勋,未授身亡者其勋依例加授,其余泛勋,未授身亡者,不在叙限”[20](P376)。根据战功赐勋时,即使本人不在,也赐予了勋官,除此之外,没有赐予一般勋官。因此,在这两者之间设定了一定的差别,就存在与战功勋官(征镇勋)区别的一般勋官(泛勋),这种一般勋官与赦免令一起赐予给百姓。“(刘知几陈表第二)海内具僚九品以上,每岁逢赦,必赐阶勋”[2](P6501)。还根据位阶的滥发而赐予了勋官,“乾封元年正月十日敕之,内外官九品以下(上)加一阶,七品以上宜加一(二)阶,八品以下更加勋官一转,泛阶自此始也”[17](P1768)。除此之外,还代替散官而赐予了勋官,“准格例未合入五品三品者,每一阶回赐勋一转”[17](P1766)。有时候,再次向上柱国赐予给勋官时,把其超越部分,转授给本人的儿女及兄弟,“勋至上柱国有余,则授周以上亲,无者赐物”[15](P1190)。还有以军役和色役的代价而赐予给下层官吏和职务人员,“番役诸卫矿骑及兵角弓手、官马主掌、闲幕士驾、供膳习驭、工人、乐人、杂户、官户、白身有职掌人、合行从人等,各赐勋一转物三段”[21](P340)。总而言之,勋官不只赐予给战功勋官,反而更多数量的人可以分类为一般勋官。在《旧唐书》里,“勋官者……本以酬战士,其后渐及朝流,阶爵之外再为节级”,就反映了上述的情况。勋官本为了报偿战功者而设立,那么,国家为什么赐予一般勋官呢?

对百姓勋官的膨胀,提出最为体系化的观点是日野开三郎。根据他的研究,百姓勋官的增加,是由兵役、职役、京上勋官的升迁和有余回授等三种原因所引起的。[22](P376-413)他进一步提出,勋官的膨胀意味着免课壮丁的增加,同时就联系到国家税源的减少。但是,致力于滥官弊害改革的唐玄宗(注:“文馆词林”664,引自于西村元佑的“在东土耳其斯坦中的唐的直辖支配和均田制”(《隋唐帝国和东亚世界》,1979年,第193页)。)为什么没有阻止勋官的膨胀,反而采取旁观政策呢,对于这个问题,日野开三郎说明,勋官的增加是为了得到民心,并且通过给免课壮丁加授勋官的方法,防止税源的损失,同时采取了把他们派出到色役的巧妙政策。本人认为,日野开三郎对勋官膨胀的财政方面的说明是一种卓见,并且重视到了为了赢得人心而助长勋官滥授的主张。为了全面考察国家赐予勋官的目的,首先要察看有关赐勋的记录。《唐大诏令集》和《册府元龟》“帝王部”卷79-81庆赐条、卷82-96赦宥条里记载了很多有关赐勋的记录。通过对这些有关记录整理研究,得出以下几点。

第一,勋官的赐予,除了少数事例以外,大都通过赦免令或德音诏书而得到实现。在举行皇帝即位、改元、上尊号、立皇后、立皇太子等国家大事和南郊祭礼的时候,与赦免的恩典一起,就集体地赐予勋官。虽然赐予对象有官吏、色役人、军人、百姓、贱人等而多种多样,但他们都将其作为皇帝赐予的恩惠表示而接受了勋官。即使没有具备赦免书或德音的形式,其意义仍然有很大。

第二,勋官的赐予是定期的。在纪念即位、改元、上尊号、立皇后、立皇太子等国家大事,或者举行北郊、南郊、封禅等仪式的时候,大量的赐予了勋官,那么勋官的膨胀不是滥官的结果,反而要看成唐代惯行的产物。

第三,唐朝后期,赐勋的级别越来越高。察看勋官级别的变化,就可以看出,“安史之乱”以后,勋官的级别从一级到二级,再经过朱泚之乱以后,又从二级分为三级。到了唐末混乱时期,勋官的堕落变得更加厉害,连对从四品的轻车都尉也感到羞耻。“近年已来,止叙柱国,耻转轻车”[17](P1767)。唐朝后期经历了“安史之乱”、“朱泚之乱”以及唐末黄巢农民起义等,赐勋的级别发生了很大变化,其原因就在于国家为了赢得民心而赐予了高级勋官。

第四,赐勋的对象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大致分为官吏、皇亲、军人、色役人等四种类型。在军人和色役人中也包含了大量的白身和贱人。对官吏和皇亲的赐勋从唐太宗时期开始进行,而对色役人的赐勋从唐中宗时开始,对军人的赐勋,在唐玄宗时期表现得更加突出。与此同时,对白身和贱人的赐勋也频繁出现。从玄宗时期开始,在赦免书和德音诏书里勋官的对象变成丁多样化,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在玄宗时期兵农一致的府兵制逐渐取代了募兵制。实行府兵制的时期里,一般百姓定期服兵役,从而可以得到勋官。废除府兵制后,在府兵制内部所可能的对百姓的赐勋,就可能转入到赦免书和德音的形式之内。总之,玄宗时期赐勋对象的多样化,不是勋官制度混乱的结果,而是向一般百姓积极赐予勋官的国家意志的反映。

那么,皇帝赐予勋官的意图到底是什么?唐太宗时期对参加辽东征伐战争的全部人员赐予勋官的独特现象,可以与此联系起来考虑。太宗自信辽东征伐的胜利,对于其理由认为,“朕今征高丽,皆取愿行者,募十得百,募百得千,其不得从军者,皆愤叹郁邑,岂比隋之行怨民哉。”[2](P6216)实际上当时许多老百姓“自愿以私装从军,动以千计,皆曰不求县官勋赏,惟愿效死辽东。”[2](P6218)在这时候,人民自发从军的理由是什么,麟德年间征伐辽东时,刘仁轨上言为,“顷者破百济及平壤苦战,当时将师号令许以勋赏,无所不至……本因征役勋级以为荣宠,而比年出征,皆使勋官换引,劳苦与白丁无殊,百姓不愿从军,率皆由此”[2](P6341)。一般百姓自愿从军的目的就是希望得到勋官和赐赏,与此同时,他们把勋官当作皇帝赐予的“荣宠”。国家通过勋官的赐予,可以引导人民自愿从军。从此可以看出,勋官就是在辽东征伐、封建仪礼等国家大事中动员人民的有效手段。赐勋的对象是动员到国家各种大事的色役人、行事官吏以及中央禁军等为国家服务的人员。但是,有趣的是从其对象中排除了“给直和雇”的色役人。“白身各赐勋两转……其给直和雇者不在此限,”[21](P393)“白身及直司掌上巧儿、工匠等……其给直和雇者不在此限”[21](P395)如果给提供赁金的雇用色役人员也赐予了勋官,那是特殊的例外。“京兆府及诸州雇斫玄宫石匠及宫寝作头巧儿,虽给庸直,就中辛苦,各赐勋一转”[21](394)。无论是赐予勋官,还是支付庸直,从国家的立场上,都是使役人民的代价,总而言之,勋官的赐予,就是国家为了有效地掌握人民劳动力的手段之一。唐王朝为了牢固地保障军役、色役中的劳动力,就大量地赐予了勋官。

二、勋官的特权

国家为了滥授勋官而掌握人民的劳动力,不得不通过赐予勋官保障给一定的特权。对于陆贽和李心传等官吏来说,勋官只不过是“虚名”,但对于一般老百姓来说,勋官是“虚名”以上的荣誉。因此,在民间社会里频繁发生了“以货买勋”[21](P15)、“伪勋”[13](P151)现象。对此刘仁轨指出,“比年出征皆使勋官换引,劳苦与白丁无殊,百姓不愿从军,率皆由此”[2](P6341)。从此可以看出,勋官处于与白丁不同的地位。根据现在的研究,勋官的特权包含了赐予勋田,免除课税、差役优待等经济上的优惠和免除征役、赎刑权等刑法上的特权以及其他名义上的特权(注:对于勋官的特权,提出最为体系化观点的是西村元佑和王德权。西村元佑指出,特权包括:勋田、赎刑权、优先担任胥史、免征役,不课(免课)、复数妻妾的允许等。西村元佑,“通过唐代敦煌差科簿而察看的唐朝均田制时代的徭役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68年。王德权指出,特权包括:刑法上的优待、勋田、荫任、赋役、房舍、立戟、设置府官、优先担任胥吏等。王德权,”试论唐代散官制度的成立过程”,中国唐代学会编辑委员会编,《唐代文化研讨会论文集》,文史哲出版社,1991年。)。但在这些规定中,上柱国最多得到三十顷、武骑尉最少得到60亩的勋田赐予规定,是在实际过程中难以执行的(注:在敦煌的户籍里可以找到十五人的勋官和五件勋田的记录。其中勋官户主拥有勋田只是两件,而且勋田面积也都不到二十亩。[日]堀敏一,《均田制研究》,1975年,第214-215页的表。)。此外,对免除征役的权利也难以置信。玄宗时期杨国忠指出,“旧制百姓有勋者免征役,时调兵既多,国忠奏先取高勋”[2](P6907)。从一般百姓的立场上,勋官的赐予所保证的最重要的特权就是刑法上的特权和课役制度上的特权。

1.赎刑权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勋官一人,家中的祖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子、儿孙等,都可以享受“减刑一等”的待遇(卷二)。在敦煌差科簿里有记载,六百多人的壮丁中115人是勋官,如果把上述规定运用而计算勋官数量,那么至少是317人。由于没有考虑勋官以外的品子等情况,考虑到这些数字是最小数量,那么,在全国人范围内至少一半以上的人就可以享受减刑的权利。刑法上的这种特权是在实际上没有特别意义的。另外,勋官本人还具有利用勋级可以赎刑自己罪刑的官当权(注:“疏议曰……若用官当徙者,职事每阶各为一官,勋官即从各为一官,先以高者当,次以勋官当,”《唐律疏议》卷2“名例律”,第57-59页。)。官当赎刑的权限一直持续到唐朝后期,这也是毫无疑问的。公元822年,颁布了禁止散官、试官官当的诏敕,“长庆二年九月敕,应犯脏罪,今后不得以散试官当罪”[17](P874)。在公元829年,根据这件诏敕,禁止了勋官的官当权,“元和(注:根据前后事情的关系,“元和”大概是“太和”年间的误记。)三年四月敕,应勋官及六品以下阶,宜准散试官例不得当罪”[17](P874)。因此,从此可以认定到这时期之前至少可能行使官当权。除此之外,对贱人的赐勋就意味着赎良,“又音声人得五品以上勋,依令应除簿者,”[17](P734)“又准格式,官户受有勋及入老者并从良”[17](P1861)。

2.课役制度上的特权

虽然在规定上赐官人员享受免课待遇,但在实际上仍服役于各种力役。玄宗开元十九年,把勋官的纳资数额提高到2500文,“天下勋官加资纳课,”[16](P711)这些数额相当于一般白丁的数额[22]。因此,勋官人员所负担的力役的绝对量相同于白丁的负担量。在选拔州县的仓督或市令的时候,“取勋官五品以上职资九品者,若无通取勋官六品以下,仓督取家口重大者为之……”(《唐六典》卷30);在选任里正和县司的时候,“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13](P64);在选定渠和斗门的管理负责人时,“以庶人年五十以上并勋官及停家(官)职资有干用者为之”[13](P599);在征募军队时,“选前资官,勋官部分强明堪统摄者”,给他们“节级权补,主师以领之”(《唐六典》卷5)。与此相反,在监狱的典狱等贱职里,只选任白丁,而排除了勋官[23](P553)。总之,虽然在工作量上,勋官与白丁相等,但是以服役于比白丁优越业种的方式保证了役制上的特权地位。

3.“荣宠”的地位

对于一般百姓来说,勋官不仅仅意味着经济上、法制上的特权,而在他们的心目中,助官更是皇帝赐予的“荣宠”的象征。刘仁轨指出,在辽东征伐中自愿从军的一般百姓“本因征役勋级以为荣宠”[2](P6341)。和前面所指出的一样,一般百姓只有通过勋官地位才能得到官品。对于唐代的一般百姓来说,官位的魅力是非常大的。在王世充的洛阳守城战中,大府卿元文都一宣布,“募守城,不食公粮者进散官二品,”“于是商贾执象而朝者不可胜数”[2](P5774)。在唐肃宗“安史之乱”的混乱时期里,“凡应募入军者,一切衣金紫,至有朝士僮仆衣金紫称大官,而执贱役者”[2](P7024)。当然,上述的记录都反映了官制的混乱现象。但是本人所强调的是,即使从事贱役的雇工(下层仆人),在心理上也处于穿着金紫大衣称大人的心态。在根据官位的品级决定人的社会身份地位的唐代社会里,即使是没有实职的虚名官位,其意义比制度上的特仅更具有价值。那是因为,这就意味着伴随身份地位的上升而解除了各种制约。如果一个富豪大商人只是一般百姓,在自身的经济力量和社会身份地位之间,必然感受到巨大的矛盾。对于他们来说,虽然是虚名的官位,其意义仍然相当大。下面的史料,就间接地反了上述情况。

“长安县人史婆陀,家兴贩资财巨富,身有勋骁骑尉,其园池屋宇,衣服器玩,家僮侍妾,比侯王……告言违法式事……族望卑贱,门地寒微,侮慢朝章,纵斯奢僭……至如衣服违式,并台没官,屋宇过制,法令改修。”[24](P319)

史婆陀的勋职骁骑尉是正六品。如果他是正二品上柱国,对他的“违法式事”的罪就可以更加减轻。陆贽也指出了勋官至少在服饰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权限。在王世充统治下,为了得到二品散官而聚集的商人所面对的现实,也与史婆陀的情况大致上会相同的。人们执着于官位的理由,就可以解决个人的经济能力和身份地位之间的矛盾。另外,在新任地方官就任仪式里根据品位和出身的地位,就可以参与,[25]“万年长安令初上,其日令停于后堂……设乡长位于南向,重行北面,以西为上,其勋官依出身班,博士助教依乡长班”[2](P3340)。勋官乡长参与到地方长官就任仪式,就具有与勋官的其他社会地位相适应所反映的象征意义。由于这种观念上的特权,当时的人们把勋官称为“荣宠”。

三、勋官的性质和唐代对人民的支配

以上本人考察了与勋官制度有关的基础事实。国家给百姓赐予勋官是普遍现象,并且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动员人民的力量。国家的这种目的可以得到实现,是因为勋官保障了在赎刑特权和差役过程中享受比白丁优越的地位。尤其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社会身份地位的上升,得到了可以缓解社会上各种制约的机会。那么对于起到上述作用的勋官,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一般的军功官,而且本人产生按照勋官的字义而可以认为一种“官”的疑问。

在中国古代国家里,官和爵是维持国家秩序的核心部分。爵是把国家构成人员以对国家的贡献程度作为准绳,并分为几种级别分别支配而产生的制度,而官是对特定政治官僚的组织制度。因此,官只把少数统治者作为对象,而爵却包含了国家的全部构成人员[26](P205)。这种官爵秩序的典型是由秦、汉代的官僚制度和二十等爵制所产生的[27]。唐代也不例外,官爵制度发挥了把支配阶层和被支配阶层纳入一种秩序内的功能。

对于勋官的性质,曾我部静雄认为,秦朝时期的民爵制度和汉武帝设立的武功爵,在制度精神上相同于勋官,并且指出,勋官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把国家全体构成人员作为对象而赐予的民爵的性质(注:[日]曾我部静雄,“关于两魏、北周、隋唐时期的勋官、勋级和我国的勋位”,《以律令为中心的日中关系史研究》,1968年,第214-218页。西村元佑也提出过勋官类似于民爵的观点。西村元佑,“通过唐代敦煌差科簿而察看的唐朝均田制时代的徭役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68年,第618页。尽管如此。他们也都没有展开过可以证明其观点的论证。)。如果认为这种观点合理,那么勋官的滥授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百姓勋官的膨胀,就是自然而然的结果。在唐代的史料里,经常发现“勋爵”的用词,“诸道诸军将士等……仍赐勋两转,其累加勋爵,”[21](P24)“内外文武见任及致仕官,诸军将士等……赐勋爵,”[16](P1089)“宝应兴元功臣,各赐勋爵”[21](P54)。这就样,有时候把“勋爵”赐予给诸军将士、官吏、功臣等,有时候也赐予给杂役人员,“换郎代哭,诸司职掌工巧杂役,人夫车牛……赐勋爵进阶。”[21](P393)唐代的爵位是九等爵制,主要赐予给皇亲和少数上层身份的人士[28](P412-417)。因此,如果考虑到杂役人员不能得到爵位的情况,给他们赐予的“勋爵”不是同时意味着勋官和爵,而是指勋官的不同的名称。隋朝的杨素对自己的儿子杨玄感被赐予为柱国勋官时,称之为“爵柱国”[2](P5590)。在公元705年,给九品以上的官吏“赐勋一转”,[16](P995)同样的事情在另外一个地方记录为“赐爵一转”[16](P928)。这种用词的混用不是错误的记录,而是把勋官看成爵范畴的唐代人普遍观念的反映。

官爵赐予的基本原则是“官以任能,爵以酬功”。由于勋官是对军功的报偿,就属于爵的范畴之内。尽管如此,唐代给战功者赐予勋官的原因是什么呢?对此李泌作了明确的回答。

“古者官以任能,爵以酬功。汉魏以来,虽以郡县治民,然有功则锡以茅土,传之子孙,至于周隋皆然。唐初未得关东,故封爵皆设虚名,其食实封者,给缯布而已。贞观中太宗欲复古制,大臣论议不同而止。由于赏功者多以官,夫以官赏功有二害,非才则废事,权重则难制”[2](P7014)。

唐代以前为止所遵循的“官以任能、爵以酬功”的原则,到了唐代变为“以官赏功”。对这种观点,应该引起重视。这种变化,是由于唐朝前期没有掌握关东地方而经济力量相对较弱的结果,而且,唐朝进入正常轨道以后也仍然维持了这些制度。总之,唐代的勋官虽然是“以官赏功”的新现象的反映,但是,这时期的“官”的本质仍然相同于前代的“爵”。

尽管如此,在唐代里很少有民爵的赐予。那么,这种民爵如勋官的关系如何呢?对民爵赐予的记录以及有关的勋官赐予的记录,整理如下。

(1)(617年)赐民子孙承后者爵一级[12](P38)

(2)(618年)百官及庶人赐爵一级[16](P982)

(3)(666年)天下百姓,年二十一已上八十以下,赐爵一级[16](P993)

(4)(689年)天下百姓,年二十一为户头者,其各赐爵一级[21](P17)

(5)(705年)天下百姓,为父后者,各赐官爵一级[21](P373)

(6)(749年)天下百姓,丈夫为户头者,宜各赐爵一级[21](P48)

(7)(749年)天下侍老,并量赐爵一级[16](P1025)

(8)(762年)天下子为父后者,各赐勋一级[21](P8)

(9)(779年)天下百姓为户者,赐古爵一级[16](P1057)

(10)(780年)天下子为父后者,赐勋两转[16](P1058)

(11)(723年)碛西镇人,途路悬远,特宜赐一转[21](P347)

(12)(754年)斯在其士庶间,众推孝弟……委采访使,博访闻荐其孝义之人……各赐勋两转[16](P1028)

(13)(761年)百姓中有勤劳稼穑……仍令有司第高下量酬,五品以下官勋[21](P436)

<1、2、3、4、5、6、7、9>的记录,是对百姓的赐爵记录,而<8、10>的记录是一般的赐勋记录。除了<2>的赐予给官吏庶民全部和<3>的赐爵给21岁以上80岁以下的一般百姓以外,其对象只局限于户主和长子。此外,作为特殊事例给“碛西镇人”<10>、“孝义之人”<11>、“百姓中有勤劳稼穑”<12>赐予了勋官。在这里,对户主和长子的赐爵和赐勋的记录,在内容和形式上是一致的。如果实际存在了民爵的赐予,那么通过现存的户籍,能发现有爵百姓的记录。但是在敦煌的户籍里,没有发现到那种事例,而只能找到百姓勋官的记录。因此,唐代给百姓赐予的民爵实质,就是勋官,并且唐代的民爵就意味着勋官。

通过上述的论证,证明了勋官具有爵的性质。所以对勋官的滥授,本人就不同予以往研究的主张,不是起因于武则天时期的滥官和玄宗时期向募兵制的转变以及对色役人的赐勋等外部环境的变化,而是认为,勋官本身含有了滥授的诱因,那就是勋官的民爵性质。如果认为这种说明合理,我们就可以接受在差科簿中所确认的百姓勋官的大量存在。因此,国家把具有民爵性质的勋官大量赐予给百姓是非常理所当然的。

既然确认了勋官的民爵性质,那么,就必须提到通过民爵对人民的支配结构。关于民爵在中国古代对人民的支配体制中所占有的地位,首先要根据西岛定生所建立的二十等爵制,理解对个别人身的支配体制理论[27]。他的二十等爵制是由官爵和民爵所构成的。在这里,民爵是指赐予给庶民的从第一级公士到第八级公乘的爵位,而第九级五大夫以上只赐予给官吏。二十等爵制把爵位赐予给全部国家构成人员,就把他们引入到爵位制度的秩序内,从而建立了中国古代对人民的支配体制。在这些过程中,民爵就起到了把人民纳入到国家支配秩序内的作用。国家的这种人为的努力,虽然可能导致与乡村民间秩序相冲突的深刻矛盾,但是,民爵把编户的全部良民作为对象,并且具有可以赐予同一级别爵位的特征,其结果,年纪越大就可以得到高的爵位,从而把民间共同体内部的血缘秩序自然而然地合并到国家的爵制秩序内。国家通过人为的努力再编民间秩序,就是通过二十等爵制而体现对个别人身的支配体制理论的核心。对于继承唐代民爵传统的百姓勋官的大量存在,就可以理解为,汉代爵位制度下对人民的支配体制,到了唐代才恢复了其功能。

尽管如此,也不能忽视汉代民爵和唐代勋官的差别。民爵没有设定特别的资格,而勋官就选定了对象。在唐代社会里,勋官首先作为对国家贡献的报偿,并且授予到勋官的人员具有特权的同时,也应当具有作为勋官的对国家的义务。勋官没有受到民间的身份秩序的限制,只把对国家的贡献程度作为依据。在把勋官的性质当作一种爵位的唐代人来说,勋官的赐予就具有两重意义,从百姓的立场上,就强调了爵的意义,而国家则重视了官的功能。勋官把多数百姓作为赐予对象,并且从可以享受赎刑上的特权和役制上优待的特点上,就会联系到汉代的民爵传统。但是,在唐代国家赐予勋官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动员人民的劳动力,并且这种功能却强调了勋官的官的特性。总而言之,对于勋官,要从性质和功能的角度上作出定义,可以认为是同时具有官和爵两种属性的、半官半爵的存在。在依靠官职而规定社会秩序和严格划分尊卑的法律秩序内的人民来说,作为对国家的一定贡献而得到的勋官的品级,肯定会具有重大的意义。虽然表面上似乎是“虚名”的勋官地位,但在身份制度森严的社会里,它可以充当国家有效地动员人民的手段。唐代对人民的支配,通过具有这种二重性的勋官,可以有效地支配人民,从这一点上,就能找到其特性。勋官的这种独特的性质,就是对魏晋南北朝时代不是根据爵位、而是根据官位的身份制度的直接继承。因此,本人认为,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官爵秩序和唐代勋官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将会成为今后的研究课题。

收稿日期:200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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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民族荣誉考_上柱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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