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体系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方财政论文,转移支付论文,体系论文,中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无偿的资金拨付,其目的在于解决一个国家各级政府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之间的结构性失衡。无论从规模设置还是从制度安排来看,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都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运行的最主要内容,本文着重就此展开分析,对地方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暂不作探讨。对于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和形式划分,本文认为应与目前中央补助地方的形式相对应,即包括税收返还、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三大类,文中分析均采用此口径。
一、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
从规模来看,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强,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总量不断扩大(见表1)。2010年,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包括税收返还,下同)达到32 341亿元,是1994年2389亿元的13.5倍,年均增长17.7%。其中,税收返还达到4993亿元,是1994年1799亿元的2.8倍,年均增长6.6%;一般性转移支付达到13236亿元,是1994年229亿元的57.8倍,年均增长28.9%;专项转移支付达到14112亿元,是1994年361亿元的39.1倍,年均增长25.7%。
从结构来看(见表1),分税制改革之初,我国税收返还占财政转移支付的比重很大,占比70%以上,而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很小。在1994年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中,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三项占比分别为75.3%、9.6%和15.1%。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发展,财政转移支付结构发生了重大的调整变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显著提高,税收返还的比重相应大大降低。在2010年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中,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三项占比已分别调整为15.4%、40.9%和43.7%。
二、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财力和事权不匹配,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依赖性过高。
由于现行财政体制还不够完善,地方事权大、财权小,自身财力难以满足履行事权的基本需求,主要依赖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2010年中央财政支出的56%是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一方面增强了地方财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体规模较大也相应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一是导致地方财政自给能力偏低,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性过高,自身抗风险能力下降,一旦上级有重大的政策变动,将直接影响地方财政运行状况;二是由于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不够明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投向难以切合地方的实际需要,加上中央财力有限,也无法满足地方的全部需求,使得地方财力和事权仍然不匹配;三是导致转移支付制度由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修正补充机制,变成了对地方政府进行财力分配的主导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做大做强自身财力的积极性。
(二)实际效果与均等化目标存在偏差,地区间财力差距仍然较大。
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解决地区间财力不均衡问题,以及因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引起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失衡问题,但从现行转移支付的实际效果看,还未能从根本上实现这一目标。根据各省区市1994-2010年人均一般预算支出的变异系数②来看(见图1)。尽管2004年以来各省区市人均一般预算支出的差异系数逐年下降,地区间差距逐步缩小,但2010年变异系数为0.43,仍属于较高差异水平;又如,2010年各省区市人均一般预算支出的最高值是最低值的5.1倍,差距非常明显,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各地区公共服务提供能力的不均衡。由于地方一般预算支出已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因素,因此可见转移支付在其中所发挥的均等化作用较为有限。
图1 1994-2010年全国各省区市人均一般预算支出变异系数
以广西为例,广西是集“老、少、边、山、穷”于一体的后发展欠发达地区,人口已超过5100万人,居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之首,但广西人均转移支付、人均财力、人均一般预算支出等在全国仍处于相对靠后的位置,明显低于平均水平。2010年,中央对广西财政转移支付的人均数额在全国排第23位,在西部地区排名最后;广西按总人口计算的人均财力在全国排第27位,仅相当于全国地方平均水平的70.3%;广西人均一般预算支出在全国排第28位,仅相当于全国地方平均水平的69%。
(三)税收返还仍占有一定份额,不利于均等化目标的实现。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将转移支付分为均等化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形式,且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的绝大部分。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由于分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以不损害地方既得利益为原则,致使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沿袭了原体制补助和存量保留的税收返还。尽管到了2010年税收返还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比重已经下降到15.4%,但绝对额仍然较大,高达4993亿元。按照现行的税收返还办法,仍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较强地区的倾斜原则,使财力相对充裕的地方能够得到较多的税收返还,而经济越落后、发展越缓慢的地区,得到的税收返还也就越少,从而制约了转移支付均衡地区间财力差异目标的实现。
(四)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调节财力均等化的作用有限。
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形式中,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是严格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是当前最为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其他的转移支付形式在分配时都是采用基数测算、增量返还等方式。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各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支出按地区经济性支出构成,财政供养人数和支出水平等因素测算;转移支付系数参照当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的收支差总额等因素确定。由于测算计算过程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均等化作用比较明显,但其在转移支付总规模中比例偏低。2010年,中央财政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13236亿元,仅占转移支付总额的40.9%,低于专项转移支付比重。
同时,一般性转移支付种类繁多,不利于不同种类一般性转移支付之间的协调,并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专项用途,如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用于兑现工资提高部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弥补短收缺口和基层组织的运转、结算补助主要是对地方接收相关单位人员的资金补偿等。2010年,仅调整工资性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两项金额就高达3145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23.8%,占整个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9.7%。类似的转移支付是为了配合中央的宏观政策,对地方因政策性因素减收的财力性补偿,带有专项性质,下达地方后,地方政府无权灵活使用而必须专款专用,不能增加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与真正具有财力补助性质的转移支付如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均等化作用比较有限。
(五)专项转移支付种类多、规模大,资金分配不够规范合理。
专项转移支付又称专项补助,是指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委托地方政府代理事项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转移支付项目,地方各级政府需要按照中央的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因此,专项转移支付不增加地方的可支配财力。2010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14112亿元,占全部转移支付的43.7%,所占比例偏高。而且,专项转移支付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且零散。专项转移支付设置的目的,是投向具有明显的外部性、需要多级政府共同完成的基础性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但由于各级政府间事权界定不清,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的范围涉及了几乎所有原本应属于地方政府事权的项目,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的预算支出科目,项目繁多。同时,虽然在中央层面某项专项转移支付有较大资金量,但逐级分配到地方,大部分专项资金数额零星分散,难以发挥专项资金导向作用。二是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设置交叉重复、部门多头管理和分配。如就业资金涉及劳动部门、农业部门、商务部门等,救灾资金涉及民政部门、劳动部门、农林水部门等,资金各个部门分管一块,导致地方多头申请、重复要钱等现象发生。同时,部分项目计划与地方实际需要脱节,地方政府又无法结合实际作必要调整和统筹安排,造成转移支付效率不高和资金损失。三是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不规范。一些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时没有按照因素和公式来计算拨款额和配套率,而是凭一定主观因素或地方配套资金的高低来确定补助地区和拨款额,自由裁定权相对较大,地方为了争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不花费人力物力进行“讨价还价”。转移支付本来应是上级的一种无偿补助,但实际上地方为争取转移支付不得不付出相应成本。四是部分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下达时间约束较差,专项转移支付从地方申请、到上级研究确定、再到逐级分配下达、再到项目执行单位,过程较长、时效性较差,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而影响到财政支出进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五是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要求过高。中央财政下拨地方的专项资金,有相当部分要求地方财政配套。客观上看,这些专项资金的配套要求,对地方财政构成了很大压力,很多情况下已经超出了基层财政的承受能力。这也导致有的地方临时挪用其他资金或借债配套,配套资金并未得到真正落实。
(六)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有待完善。
其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对比之下,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从1995年财政部制订《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改为《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来,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并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法律,客观上降低了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及运作的民主性和规范性。其二,转移支付资金未完整纳入地方预算,使地方人大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2010年审计署在对90个县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中发现,90个县预算编报的转移支付,仅为实际数的50%,其中30个县未编报专项转移支付。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地方预算编报时间早于全国人大审查批准中央预算的时间,地方政府在编制预算时,上级没有及时把转移支付预算分解到地区和项目,提前告知的预计数与实际结果差距也较大。其三,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转移支付资金在拨付和使用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挤占、截留、挪用、浪费和低效率现象。如2010年审计署抽查90个县发现多头申报,套取和挪用财政资金等问题金额3.32亿元。
三、完善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体系的建议
(一)夯实体制基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规范化。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关系,是发达国家转移支付制度的共同特点,也是我国完善转移支付的基本前提。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实行分税制的实践来看,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越清晰,政府间的财政收支矛盾就越少,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就越高。因此,应当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关系,并以法律形式合理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公共财政要求必须按照公共产品的层次来规范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即全国性公共产品以及具有调节收入分配性质的支出责任由中央全额承担;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支出责任由地方政府全额承担;具有跨地区“外部性”的公共产品的支出责任,分清主次责任,由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我国应根据这一原则,进一步调整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关系,为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创造条件。
2.按照支出责任匹配相应的财力。在维持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结合下一步税制改革和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调整情况,按照财力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收入划分。首先要按照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合理划分财权。在此基础上,根据已细化明确的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针对各地区的必要支出和自有财力缺口,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匹配给地方相应的财力,以保证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3.理顺中央与地方的“条块”关系。专项转移支付由中央各部委按照“条条”管理转移到下级政府,带有指定用途,地方政府无权挪作他用。从目前情况看,专项转移支付的改革应当与中央部门的改革统筹规划。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逐步减少中央各部委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和预算审批权力,淡化条状支出,强化其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职能。将各部委缩减下来的资金直接由中央财政转移给地方政府,尽量充实地方政府财力,增强其“块块”支出能力。这样,可以使一些不规范的专项转移支付转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与此同时,对于中央部委必须保留的、关乎重大民生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专项转移支付,如教育、医疗、粮食直接补贴等专项资金,应使其进一步规范化。以此扩大地方政府对转移支付资金的支配空间,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地方政府管理经济、贯彻宏观政策的主动性,增强地方政府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块块”作用,使地方政府拥有充足、灵活的财力实现其事权,最终达到各级政府间财力的纵向均衡。
(二)彰显目标取向——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转移支付制度作为财政体制构架的关键内容,其现实目标是解决区域财力不均衡的问题,最终目标应与财政体制安排一致,即定位于实现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从我国社会主义本质属性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来看,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逐步实现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成为广泛共识。而要实现均等化目标,必须以区域财政能力的相对均衡为基础。但从前文分析来看,我国地区间财政能力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当前税制结构没有改变,地方政府仍然缺乏主要财源的情况下,要实现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充分发挥财政转移支付的作用,明确转移支付制度以均等化为目标的价值取向。
然而,1994年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并未明确,也未突出体现均等化法则和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首先,现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产生于改革开放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背景,其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其次,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在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上,对税收返还这一当时最大的转移支付形式采取了按来源地分配原则以保护地方既得利益,而均等化目标仅仅通过中央财政收入增量中的一部分来体现,其作用微乎其微。最后,当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主要是先建立分税制的基本框架,后逐步完善,从而转移支付制度具有过渡性。因此,受当时整个经济大环境、政府财政状况的约束和出于政治改革的需要以及对转移支付制度理解上的欠缺,即使开始意识到日益扩大的地区差距,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仍不得不更多地倾向于照顾地方既得利益,而忽视了均等化法则的重要性,未能突出体现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
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上述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一,区域差距,包括城乡差距的持续扩大,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政府不得不下决心解决包括区域差距问题在内的深层次问题,以保证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其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使得中央财政收入得到了迅速稳步增长,保证了宏观调控所需的财力。其三,随着对转移支付制度目标认识的逐步深入,政府已意识到要实现财政均等化,使全体公民都能享受到大体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是现代国家实行社会公平的重要方式。财政转移支付的价值趋向必须保持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均等化法则是转移支付制度设计的核心准则。其四,中央层面也逐步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和任务,如“十二五”规划提出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上述变化表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时期,随着国家宏观目标调整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政府已有决心和能力并已开始实际着手解决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差距问题。因此,强调公平正义原则,明确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突出强调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强调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实现地区间财政能力相对均衡,进而实现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明确均等化法则,突出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是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和首要问题,在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具有战略性意义。
(三)把握关键路径——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优化。
1.逐步取消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转移支付均衡地区财力的作用,必须取消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虽然这两项补助类型是分税制改革过程中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产物,取消会影响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性,但是中央可以通过全额弥补地方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的差额来保证地方的既得利益。在取消这两项补助的进程中,中央可以实行分步逐渐取消的办法。第一步,率先取消原体制补助,各地区的原体制补助总量基本稳定,所占份额逐年缩小,因此只要保证地方可支配财力足够安排地方事权,这一项的取消就不会遭到地方政府的反对。第二步,设立5年过渡期,逐渐削减对地方的税收返还,直至最终取消,中央可以将取消税收返还节省的财力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但要按照因素法运用公式计算各地增加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而不能再按基数分配。
2.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一方面,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高地方可支配财力。财政转移支付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数额和所占比重。一般性转移支付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化的代表类型,一般性转移支付直接增加地方的可支配财力,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使用,这种转移支付类型对均衡地区间财力的作用最大。因此,在逐步将税收返还和部分专项转移支付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同时,中央财政还要多渠道筹措收入,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等,丰富税源,为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提供财力保障。另一方面,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现行一般性转移支付中,除均衡性转移支付外,其他类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大都是因为中央出台某项政策导致地方财力不足而设立的,但这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不应使其制度化,否则,如果每出台一项政策,就增加一项财力性转移支付,势必会造成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混乱和不规范。因此,应当将这些转移支付整合为一项统一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因素法,使用一个全面的转移支付计算公式,确定中央对各个地方的转移支付数额。在确定标准财政收入的时候,应当全面衡量地方财政的收入能力,将预算没有反映到的财力反映进来;在确定标准财政支出的时候,不仅应当考虑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指标,更应当将总人口、地理环境状况等指标反映在内。
3.清理归并专项转移支付。一要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可直接设立;中央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要求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要严格控制,并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再实施。二要结合外部环境的变化和转变管理机制的要求,清理现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中央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分为取消类、整合类、固定数额类、保留类等四种类别,并分别处理。对到期项目、一次性项目以及按照新形势不需要设立的项目,予以取消;对使用方向一致、可以进行归并的项目予以整合;对每年数额固定,且分配到各省数额固定的项目,调整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从长远看,管理制度完善后,一些专项转移支付可以自然形成地方支出基数,相当于一般性转移支付。三要整合重复交叉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在目前的情况下,应加强各部委之间的联系沟通,统筹安排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避免各自为政。
4.构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近年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投入逐年加大,但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远景目标,仍需建立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在不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的同时,重点适当上移部分民生支出责任,建立民生领域支出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民生领域支出具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如义务教育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进行均衡并强化地方政府保障责任,基本能保障支出需求;在督促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加大民生领域支出的同时,约束行政管理费等支出合理增长,逐步增加财政可用于民生领域的资金规模;研究建立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科技和农林水等事务的中央地方经费负担机制,合理确定中央地方分担机制,确保民生领域支出快速稳定增长。
(四)改善运行机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科学化。
1.改进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尽可能多地采用因素法、公式法或以奖代补方法分配资金,在公平分配的同时体现激励性,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形成良性互动机制,使积极做大财力的地区受益,避免“鞭打快牛”,避免地方形成依赖心理。对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可以考虑由中央确定使用方向、按因素法分配,具体项目由地方确定,由现行的项目审批制改为项目备案制。
2.强化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编报的完整性。每年年初财政部根据当年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财力确定对各省的转移支付数额,并在地方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前,对各省下达中央转移支付最低预算控制数;各省要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最低预算控制数,结合本地区上一年度收到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数额,确定本年可以获得的转移支付数额,并足额编入预算。针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上年同期下达数额以内,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适当授权的方式,提前预拨资金。
3.按进度拨付转移支付资金。为提高当年转移支付预算的执行效果,中央应根据年初预算确定的转移支付总量尽快拨付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并在年中预测当年超收收入,根据实际需要按进度拨付超收收入安排的转移支付,保证中央资金均衡下达。地方各级政府应在中央确定的拨付时限内及时对下拨付转移支付资金,防止资金滞留。对于由于项目进展缓慢等项目单位原因不能按时拨付的资金,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定期上报财政部,说明结存资金的原因;对于超过规定时限仍不能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部可定期收回。
4.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在中央财政加大重点领域转移支付支持力度的同时,注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追踪问效,研究建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体系。采取措施切实取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受益人对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预算程序中来。中央财政在分配专项转移资金时,应结合上一年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出效益较好的地区适当加大投入力度;对支出效益不高的地区,要相应调减部分专项资金,以促进地方政府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同时,继续选择符合条件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逐步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随着“金财工程”建设的推进,研究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信息反馈机制,逐步实现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动态监控。
5.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政策。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明确的“除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部门保留的专项拨款,一律不得要求地方予以资金配套”的规定,严格执行专项转移支付配套政策,规范配套政策出台程序,将地方配套的总体负担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对属于中央事权的项目,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不再要求地方配套;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分别研究确定配套政策,区别不同地区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配套政策;对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为了鼓励地方推进工作,可采取按地方实绩予以奖励或适当补助的办法。
6.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的透明度。一是明确各种类型转移支付资金的计算方法,并事前公开,已确定计算公式应保持相对稳定,使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测算应得的转移支付资金规模。二是在网站上或财政年鉴上公开各地区获得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和数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分别制定各类型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从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监管的各个环节提出规范化要求,保证地方政府有据可依,按规操作。
(五)强化制度保障——财政转移支付运行法制化。
法律是保障任何制度规范执行的有力手段,只有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才能从根本上理顺政府间转移支付行为。一方面,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要结合我国的国情,与财政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兼顾立法的现实可行性和超前性。在具体实施转移支付立法时,应由全国人大牵头,在争取各级政府支持的前提下,首先修改充实《预算法》中关于转移支付的规定,待时机成熟再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在立法的内容上,要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基本原则、资金来源、形式分类、支付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计算标准、分配方法、监督检查办法及法律责任等。另一方面,通过立法确立财政转移支付的体系。目前,我国对不同形式的转移支付分别通过不同的部门规章或通知进行规定,缺乏一个明确的转移支付的层级与类别,而且对转移支付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因此,必须通过立法确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并在该体系中建立健全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全方位监督制度。
①税收返还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通过尊重地方既得利益,以赢取东部发达地区对改革的支持而采取的折中措施,与严格意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有着很大不同,因此官方对财政转移支付范围的界定并不包括税收返还,而将其单独列出以示区分。但由于税收返还是我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性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上具有解决纵向财政失衡的转移支付效果,是探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问题时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因此从其实质意义考虑并从便于整体分析的角度出发,本文更倾向于将税收返还纳入财政转移支付范畴。
②变异系数在数学上是总体各单位标志值的标准差与平均数的比值,体现总体各单位标志值的变异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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