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部民族关系的实证研究_汉族人口论文

西部地区民族关系的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部地区论文,民族论文,实证研究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族关系在当今世界普遍存在,是具有特定内涵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一种在人们的交往联系中,不仅具有社会性,而且具有民族性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涉及民族这个社会人们共同体的地位和待遇,民族这个社会利益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民族及其成员的民族意识和感情的社会关系问题。①

西部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地,由于西部地区的区情、民族分布及构成的特殊性、宗教信仰的多元化与战略地位的重要性,使得该区域的民族问题大都是涉及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社会和政治稳定与国家安全的重大现实问题。当前,西部地区民族关系面临着国际政治和民族问题、极端民族主义倾向、社会失范和民族冲突、民族地区经济文化贫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等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进一步改善西部地区的民族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数据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对西部地区的民族关系进行了定量描述和评价,展现其现状,揭示其发展动态,为推动西部地区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现实依据。

一、数据来源、调查方法与抽样调查的人口特征

本文数据来源于由西安交通大学社会学实证研究所主持,北方民族大学社会学与民族学研究所及其他10省院校共同参与开展的2010年度“中国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变迁调查”(CSSC)项目。这是一项覆盖西部1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大型连续抽样调查项目,目的是通过长期纵横调查,来获取中国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变迁的数据资料,从而为社会学研究及政府决策提供翔实而科学的基础信息。项目组于2010年9月开始对西部1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02个县(县级市/区/旗)②进行调研,并于12月底基本结束,共回收成功访问问卷10,946份。所有问卷采用双录入方式,形成调查数据库。

二、衡量西部地区民族关系变量的选取

要衡量一个地区的民族关系,需要一个客观的可供量化的变量体系来测度它,用具体的数字形式将民族关系的现状呈现出来通常比主观判断更具说服力。美国社会学家戈登提出了衡量民族关系的七个变量:“(1)文化或行为的同化;(2)社会结构的同化;(3)婚姻的同化;(4)身份认同的同化;(5)意识中族群偏见的消除;(6)族群间歧视行为的消除;(7)公共事务的同化。”③这是西方社会学界第一次比较系统地提出衡量民族关系的指标体系,并为国内学者广泛引用和借鉴。此后,国内测度民族关系的变量日渐丰富,马戎通过实践总结出“语言使用、宗教与生活习俗的差异、人口迁移、居住格局、交友情况、族群分层、族际通婚和民族意识”④八个实地研究中可供操作的变量。

这些已有的衡量民族关系的量化指标体系和相关的变量,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参考。根据调研地点和具体对象的实际情况,笔者对变量做了筛选和修改,最终选定从族际交往、居住格局、族际通婚、文化适应、族际认知、民族冲突、政府作用七个方面对西部地区的民族关系进行全面的考量和评价。

三、西部地区民族关系的现状描述与总体评价

(一)族际交往

民族关系是一种开放的社会关系,这种开放的社会关系的形成是建立在族际交往基础上的。两个民族间个体成员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交往是社会交往,这种交往的总和就是族际交往,它能直接反映两个民族间的社会关系。族际交往作为民族关系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我们考量民族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族际交往的频率是指在单位时间内不同民族个体成员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相互接触次数的多少。一般而言,民族交往的频率越高,民族关系就越密切。无论哪一领域、何种形式的交往几乎都离不开语言的交流。所以,我们选择以民族个体成员间交谈的频率来反映其交往频率。询问“您过去一年中是否经常与其他民族的人交谈”分省数据显示,在城市样本中,青海比例最高(74.6%),其次是新疆(72.4%)和宁夏(71.9%),贵州、云南、内蒙古、甘肃、广西的比例都超过50%,比例较低的是陕西(34.6%)和四川(20.3%),最低的是重庆(16.2%);农村样本中,云南比例最高(72.3%),比例超过50%的还有青海、宁夏、新疆、广西、贵州,比例较低的是重庆(20.0%)和陕西(14.0%),最低的是四川(10.9%)。总的来看,在整个西部地区,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不管出于何种需要,各民族间的交往是比较频繁的。

不同民族的个体成员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交流中没有了太多的语言障碍,风俗习惯也能得到彼此的尊重,但这并不意味着族际交往的程度就会随着交往次数的增多而加深,很多时候族际交往仅限于因生活、工作或经济等需要发生的浅层次接触上,而未能涉及深层次的情感交流。美国社会学家彼得·布劳在对族际交往进行系统分析后,提出了族际交往的三个方面:(1)族际通婚的百分比;(2)族际交往朋友的平均数;(3)族际交往所占的平均时间量。⑤这给我们考量族际交往的程度提供了一个参考指标,那就是族际交友的情况。朋友关系是人际关系中质量较高的一种社会关系,当这种关系发生在不同民族的个体成员之间时,说明族际交往的程度较深。调查结果显示,在城市样本中,“有其他民族的朋友”比例最高的是青海(69.9%),其次是新疆(68.6%)、云南(65.9%)、贵州(61.7%)和宁夏(61.2%),比例低于50%的有陕西(42.2%)、西藏(31.3%)、四川(26.9%)和重庆(19.6%);农村样本中,比例最高的是云南(71.8%),比例超过50%的还有青海(56.8%)和广西(53.2%),比例低于20%的有重庆(18.8%)、四川(11.3%)、西藏(11.1%)和陕西(10.8%)。除云南外,其余11个省份的城市样本比例均高于农村样本比例。总的来看,城市中族际交友的情况要多于农村地区。

从以上族际交往的结果看,省际差异和城乡差异明显,陕西、四川、重庆和西藏四省份与其他各省份差距较大。在人们交往的范围内,能够经常交谈和做朋友的人通常是邻居、同学、同事等在地理位置上比较近的人,而陕西、四川和重庆三省,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所以即使想与他族发生交往,也因缺乏客观条件而没有机会。西藏虽属民族聚居区,但主要是藏族,而且居住集中,所以同样缺少与他族人交往的机会;另外,藏族与其他民族(主要是汉族)间较大的文化差异也是造成交往率低的重要原因。在农村地区,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人口流动性低,环境较为封闭,所以,发生族际交往的机会比城市要少。

族际交往的意愿是指人们在排除必要交往目的,在对他族有一定认知和评价的基础上主观的一种交往态度,它对族际交往的整体水平起着决定性作用,不仅可以预测族际交往的发展趋势,还能从侧面反映民族关系的状况。笔者以“您愿意与其他民族的人聊天吗”、“您愿意与其他民族的人一起工作吗”、“您愿意与其他民族的人做亲密朋友吗”三个问题来了解被访者与他族交往的意愿。关于交往意愿,由原始问卷中的五分类别合并转换至现有的三分类别:不愿意、无所谓、愿意。

关于“聊天”的意愿,在城市居民中,“愿意与其他民族的人聊天”比例最高的是云南(89.5%),其他各省份比例均在55%以上;在农村居民中,比例最高的仍是云南(88.8%),另有9个省份的比例在55%以上,比例最低的是西藏(39.7%)。可见,多数人是乐意与他族人交谈的,尤其是城市居民,其“愿意聊天”的比例一般高于农村居民。“聊天”多数时候是出于日常生活的需要,目的性很强。这种交往的程度是比较浅的。

在城市居民中,“愿意与其他民族的人一起工作”比例最高的是云南(88.7%),除西藏(54.4%)外,各省比例均在55%以上;在农村居民中,比例最高的是广西(86.8%),另有9个省份的比例超过55%,比例最低的是西藏(41.0%)。各省份“愿意一起工作”的比例普遍比“愿意聊天”的比例有所降低,但仍保持较高水平。“一起工作”要求彼此间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及信任,工作关系包含了一些感情因素,表明这种交往的程度比“愿意聊天”是更进一步的。

关于“做亲密朋友”的意愿,城市样本中,比例最高的是云南(82.2%),除西藏(31.1%)外,其他各省份比例均高于50%;农村样本中,比例最高的是广西(83.2%),另有9个省份比例超过50%,比例最低的是西藏(19.9%)。“做亲密朋友”是进入了深层次的感情交流阶段,这种关系在人际关系中的质量是最高的,也最持久。可见,这种交往的程度是最深的。

通过以上数据的对比可以看出:在族际交往中,交往的发展是由浅及深的。浅层次交往频率的增加为深入交往提供了更多机会。现阶段,西部地区族际交往的频率较高,程度较深,意愿很强,而且通过相关性检验可以看出,族际交往越频繁,交往程度越深。从族际交往上看,民族关系比较融洽,尤其是在城市地区,民族关系更为融洽。对比之下,交往意愿中愿意交往的比例普遍高于实际交往的比例,这说明,今后西部地区族际交往的频率将进一步增加,程度亦会随之加深,民族关系将会更加和谐。

(二)居住格局

居住格局是社会交往客观条件的一部分,即各个族群在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空间分布模式(各族群在空间上是否相互隔离,各族群成员是否彼此聚居)。⑥居住格局作为族际交往发生的一种场景,一个变量,决定了各民族间是否有进行社会互动和信息传播的机会。总的来看,在城市中,各族居民在同一区域中的空间分布已经打破了聚族而居的状态,基本不会刻意地选择与同一民族的人聚居而住,而主要根据收入、职业、交通条件等因素,比较明显地与其他各族居民交错居住在城市的各个街区中,形成了一种混杂居住的模式。而在农村,居住格局相对复杂。一些地区由于各族人民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各方面相近相似,因此混杂居住在一起。但多数情况下,各族居民居住相对隔离,本族人聚族而居,或集中居住在一个区域内,或分成几个区域,各族居住区界限分明,有的紧邻而居,有的相距甚远,呈现出隔离居住的状态。这种情况在回族聚居的农村地区比较明显,通常在一个行政村下有若干个自然村,其中有一个或几个是回族村,其余的是汉族村,彼此相隔不远,界限却很分明。这种回、汉相对隔离居住格局的出现,主要源于历史记忆和文化差异。历史上回、汉关系的深刻记忆在人们的心理上产生一定的隔阂与偏见。更重要的是,回、汉两族深受不同文化的影响,尤其是宗教信仰上的不同,导致人们在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上的差异。但现实中,回、汉两族在生产生活中往来频繁,都能比较好地尊重对方,保持友好的往来关系。

人口相对规模,即不同民族在某一地区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可以说是决定民族关系的最为重要的因素,相对规模会导致不同的交往模式。⑦一般而言,当一个民族在该地区内人口相对规模较小时,他们的居住会比较分散,民族成员身份认同会弱化,促使与他族交往不断增多,有利于推动民族间的合作与互助。西部少数民族众多,笔者将少数民族看作一个整体,通过对被访者回答的其居住区内汉族居民人口比例的统计,来反映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交往模式。

在城市样本中,居住区内汉族居民比例均值最高的是重庆(98.0%),次高是四川(97.3%),除新疆(62.7%)和西藏(10.1%)外,其余各省份比例均值都在78.7%以上;农村样本中,居住区内汉族居民比例均值最高的是四川(98.4%),次高是陕西(95.1%),其余各省比例均值比较分散,甘肃、内蒙古、重庆、宁夏、云南比例均值都超过50%,最低的仍是西藏(3.1%)。以上数据说明在各省份(除西藏)城市中,平均每个居住区内的汉族居民都占到60%以上,在四川、陕西、甘肃、内蒙古、重庆、宁夏、云南的农村中,平均每个居住区内的汉族居民可以占到半数以上。现将居住区内汉族居民比例以50%为界点,划分成两个区间。在城市样本中,汉族居民超过50%的居住区比例最高的是陕西(100%),除贵州(87.0%)、新疆(67.6%)和西藏(2.2%)外,其余各省这一比例均超过90%;在农村样本中,汉族居民超过50%的居住区比例最高的是四川(99.8%),其余各省份这一比例比较分散,由23.7%到95.9%不等,超过50%的有陕西、云南、甘肃、宁夏、内蒙古、重庆,西藏比例最低(0.5%)。可见,农村居住区内汉族居民比例要低于城市,而且农村中汉族居民比例超过50%的居住区比例也要低于城市。整体来看,西部地区的多数居住区内汉族人口规模较大,人口规模较小的少数民族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必须与周边的汉族发生交往,从而有利于推动民族关系的发展。但从居住区内汉族居民比例极值还可以看出,极小值为0%和极大值为100%的情况表明存在一些纯少数民族和纯汉族居住区,这样的人口规模使他们生活在一种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影响了民族间的交流,阻碍了民族关系的发展。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关系密切,从择邻意愿中我们不仅能够观察被访者与其他民族的交往意愿,还能为今后各民族居住格局的变迁提供可以预测的风向标。笔者将原始问卷中的五分类别合并转换至现有的三分类别:不愿意、无所谓、愿意。

城市样本中,“愿意与其他民族的人做邻居”比例最高的是云南(86.2%),比例最低的是西藏(43.9%),除四川外,其余各省份比例均超过了65%;农村样本中,内蒙古比例最高(85.9%),新疆为51.4%,西藏为24.8%,其余省份都超过了65%。在西部地区,大部分人对选择他族人做邻居都持有积极的态度,愿以平和、宽容的心态来接纳他族人,并认为能够与他们和睦相处,互利互助。

民族间混合杂居的空间结构缩短了族际交往的距离,使社会互动和信息传播的渠道得以畅通。在西部地区的城市中,民族间混杂居住的程度较高,少数民族散居在汉族周围,促使他们在各个领域频繁深入地交往,增加了彼此间互帮互助、和谐发展的机会。在农村中,各民族混杂居住的程度不高,甚至有明显的居住界限,但并不意味着居住的隔离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民族交往的发生,只有当两个民族人口规模相当,在民族内部可以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情况下,民族间的交往才会较少发生。

(三)族际通婚

族际通婚是两个不同民族的异性个体成员缔结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的缔结除了受个人情感的支配外,还受到个人社会经济文化特征及家庭所属群体特征的影响。可以说,族际通婚是测度不同民族相互关系和深层次融合程度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族际通婚既是民族关系和谐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又是民族关系融洽的必然结果。族际通婚率越高,越能说明民族关系的和谐融洽。西方社会学界普遍认为,当两个民族间的通婚比例达到10%以上时,才可以说这两个民族间的关系是比较好的。⑧在此次调查中,未对西部地区族际通婚的比例进行统计,虽然不能确定西部地区族际通婚比例是否达到10%以上,但通过调查发现,有几点是比较明确的:一是西部地区族际通婚的比例仍不高。鉴于目前我国西部地区民族众多,文化不同,语言障碍,宗教各异,偏见与歧视仍存,群体和家庭反对等主客观原因的存在,所以大规模族际通婚的情况暂时是不可能发生的。二是不同居住模式下族际通婚发生的比例有较大差距。在隔离居住的模式下,各民族之间居住相对分离,居住地域的界限比较清晰,本族成员居住相对集中,族际通婚的发生较为困难;在混杂居住模式下,本族成员居住的相对分散,与其他民族的成员接触面较广,族际通婚的发生则容易得多。三是在不同人口相对规模下族际通婚发生的比例差距较大。在某一地区内该民族人口相对较少,在选择通婚对象时,受制于种种限制因素,可供选择的余地很小,那么就极有可能与他族人通婚。反之,对于一个人口较多的民族来说,发生族际通婚的可能性就要小得多。四是相同的两个民族,在不同地区,族际通婚的情况差别较大。调查中发现,四川的回族与汉族通婚的情况就与宁夏的回族大不相同,相比之下,四川的回汉通婚更容易发生。在散杂居地区,回族接受更多当地主流文化的影响,其宗教信仰淡化,仅保留了一些最根本的生活禁忌,而其他方面已与周边民族无异,所以散杂居地区的回族能够更好地与其他民族结合。

族际通婚的态度是影响两个民族个体成员之间缔结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族际通婚比例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族际通婚的态度,这一意愿的表达在某种意义上被视作体现民族关系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而且能深刻地反映出今后民族关系深层次发展的趋势。族际通婚的态度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婚姻关系中的个体,即与其他民族通婚的个人;二是通婚者的父母、亲属、家族等婚姻关系外的意愿表达者。就通婚者个人而言,在克服客观困难的前提下,需要基本上能接纳有着民族感情和民族心理差异的另一个人,才能与其达成婚姻关系。这样的婚姻也标志着把一个“异族人”吸收进“本族”的族群,正因为如此,族际通婚通常并不被本族群认为仅仅是通婚者个人的私事,⑨而受到本族其他人的广泛关注。这种关注伴随着意愿的表达,对通婚者个人的决定起到不小的影响。在调查中,提出“您本人或子女愿意与其他民族通婚吗”来对人们的族际通婚意愿进行考察。并将原始问卷中的五分类别合并转换至现有的三分类别:不愿意、无所谓、愿意。

调查结果显示,各省份之间的族际通婚意愿的差异很大。在城市样本中,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其他民族通婚”比例最高的是新疆(67.0%),比例最低的是广西(5.1%),同样是少数民族人口众多的省份,两者相差61.9%。比例在40%以上的省份还有西藏(58.1%)、青海(49%)、甘肃(47.8%)、宁夏(44%);在农村样本中,“不愿意与其他民族通婚”的情况与城市样本相似,最高的是新疆(72.6%),最低的是广西(4.3%),两者相差68.3%。比例在40%以上的还有宁夏(56.6%)、西藏(56.1%)、甘肃(47.4%)、陕西(44.2%)。被访者在选择他族人做通婚对象时,通常首先考虑的不是通婚对象个人的特征(职业、收入、受教育水平等),而是其所在民族的特征(语言、宗教、风俗习惯等)。笔者认为,在汉语普及的今天,语言已不是主要限制族际通婚的因素,人们最注重的是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新疆、宁夏、甘肃、青海等地区主要是信仰伊斯兰教的众民族生活的地区,其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与其他民族相比有着显著的差异。以上这些省份高比例反对族际通婚的态度表明,在西部地区,有些民族在与他族通婚上有一定的宗教选择性和民族封闭性。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由于宗教和生活习惯(饮食禁忌等)方面的差异,主要实行族内婚或与信仰伊斯兰教的其他民族通婚,表现出很强的宗教选择性。而藏族在通婚中则没有特殊的宗教选择和民族指向,但也同样会对民族特征做谨慎考虑。

(四)文化适应

任何一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文化,并随着民族的发展而不断扩展延续,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当不同的民族产生接触时,首先发生激烈碰撞的必定是其文化。文化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语言和风俗习惯上,但不同民族在长期的互动交往过程中,会在一定程度上适应这种语言和风俗习惯上的差异,而民族作为文化的载体,也会产生一定的适应性。不同民族在文化的适应与认同中,增进了彼此的了解和尊重,改善了民族关系。

语言作为划分民族的显著标志,也是构成民族差异的重要因素。所以,笔者强调语言在民族关系中的重要性,并将其看作是衡量民族关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是否能够学习和掌握其他民族的语言和文字,决定了是否能够顺利地与其他民族进行交流互动,语言障碍的消失,给相互交往的人们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语境,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族际交往,增进民族间的理解和尊重,维持和谐关系。笔者设置了三个问题,“能听懂当地其他民族的语言”、“能用当地其他民族的语言对话”、“能书写当地其他民族的文字”,并将原始问卷中的五分类别合并转换至现有的三分类别:不符合、一般、符合。

关于“能听懂当地其他民族的语言”的情况,在城市样本中,“不符合”比例最高的是四川(83.7%),除西藏(22.0%)和宁夏(1.7%)外,其余省份比例都超过了50%;在农村样本中,比例最高的仍是四川(88.2%),比例超过50%的省份有所减少,只有内蒙古、甘肃、云南,其余省份比例从49.7%到0%不等。可见,听不懂当地其他民族语言的情况比较普遍,但相对来说,在农村要稍好一些。“听得懂”可以说是语言交流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一般情况下,只有先会听,才能慢慢学会说,听说结合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交流过程,因此,“听懂”要高于“会说”的比例,调查结果也表明了这一点。关于“能用当地其他民族的语言对话”的情况,在城市样本中,“不符合”比例最高的是四川(93.9%),最低的是宁夏(1.7%),其余省份比例也都超过50%;在农村样本中,比例最高的是四川(96.6%),其余省份的比例超过50%。通过“听懂”和“会说”的比较,可以看出,“不会说”的比例和省份数量都要高于“听不懂”。“能写”比“听懂”、“会说”的能力要求更高,不是简单地可以在与其他族际交往的过程中学习到的,一般需要系统的双语教育才“能写”、“会写”。关于“能书写当地其他民族的文字”的情况,在城市样本中,“不符合”比例最高的是陕西(95.8%),最低的是宁夏(1.7%),其余省份比例都超过80%;在农村样本中,比例最高的是四川(98.6%),除宁夏外,其余省份比例均超过50%。

多数省份“不能听、不能说、不能写”的比例都超过了50%,甚至80%。而且,“听不懂”的比例要低于“不会说”的比例,“不会说”比例又低于“不会写”的比例,这说明,人们听说写的能力是递减的。以上数据还表明,在西部地区,大部分人对其他民族语言文字的掌握和使用能力很差。在我国大力推行普通话的今天,各民族除了使用自己的语言,也基本上掌握了汉语。在日常生活交往中,不论是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还是各少数民族之间,多半是用汉语这种“族际共同语”来进行交流,这已经成为大家约定俗成的一种语言使用习惯,而真正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时候却很少,仅在家庭中或在同族间。对于一些人口规模小,语言应用范围小的民族而言,他们的语言文字已逐渐被弃用。所以,在很少能听到少数民族语言、看到少数民族文字的前提下,想要熟练地掌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困难的。但宁夏是一个特例,其被访者对其他民族语言文字的掌握能力非常强。宁夏的主体少数民族是回族,他们没有自己的语言,说的是汉语,写的是汉字。所以,回、汉交流起来基本不存在障碍。数据还表明,农村居民的能力要强于城市居民。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他们对汉语普通话的掌握能力较差,所以使用较少。汉族更习惯于用地方话,少数民族则用民族语言,或夹杂着民族语言的地方话,关系密切的民族间,会使用彼此都能够理解的语言进行交谈,也会出现两种语言交叉使用的情况,只要能够实现语言交流的有效性。

在西部地区,民族间语言文字不通的情况比较明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族交往的发生。但实际上,汉语已为各族人民普遍学习和使用,各民族间基本上不存在语言交流的障碍。所以,在西部地区,民族间语言文字不通给民族交往带来的影响应该是极其有限的。

风俗习惯作为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民族文化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在长期的历史演进过程中,每个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节庆等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尚和习俗,并且在与其他民族长期的交往过程中也受到他族的影响而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从民族关系方面来说,民族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族际交往的规模和程度,当然也影响到民族文化的交流。通过民族文化的相互影响,风俗习惯也得到相互的认同和适应,这是民族关系在文化上的美好体现。风俗习惯主要体现在饮食、节日和服饰中,因此在调查中,笔者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考察:“能适应当地其他民族的饮食”、“日常也穿当地其他民族的服装”、“过当地其他民族的节日”,并将原始问卷中的五分类别合并转换至现有的三分类别:不符合、一般、符合。

关于“能适应当地其他民族的饮食”的情况,在城市样本中,“不符合”比例最高的是重庆(63.0%),其余各省份比例在20%—50%之间;农村样本中,“不符合”比例最高的是四川(80%),比例最低的是青海(18.1%),其余各省比例均低于50%。可见,人们对不同饮食文化的适应能力比较强,除了口味和禁忌的要求,一般人并不觉得饮食有明显的民族划分,也不会觉得从民族感情和民族心理上难以接受。

西部地区民族节日众多。例如,彝族的火把节、藏族的雪顿节、回族的开斋节、蒙古族的那达慕等。在长期的民族文化交流中,各族人民置身于民族节日的气氛中,增进了对彼此的了解和认知,强化了民族间的感情纽带。对于“过当地其他民族的节日”的情况,在城市样本中,“不符合”比例最高的是甘肃(81.5%),比例低于50%的仅有云南(43.9%)和西藏(34.3%);在农村样本中,比例最高的是四川(85.4%),比例超过50%还有陕西、甘肃、宁夏、内蒙古和新疆,其余各省份比例从48.9%到32.0%不等。民族服装是民族身份的直接体现。“日常也穿当地其他民族的服装”说明两个民族的外在界限已十分模糊。关于“日常也穿当地其他民族的服装”的情况,“不符合”比例最高的是陕西(94.1%),最低是西藏(30.8%),其余各省份比例均高于75%;在农村样本中,“不符合”比例最高的是四川(95.8%),比例低于50%的仅有青海(32.3%)和西藏(26.9%),其余各省份比例从85.5%到59.5%不等。单从数据来看,得出的结论是,“过其他民族节日”的人与“日常也穿当地其他民族服装”的人都属少数。准确地说,应该是汉族中“过其他民族节日”与“日常也穿当地其他民族服装”的人都属少数。汉族作为我国的主体民族,其文化对其他民族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现实生活中,许多民族的人都将春节、中秋节、元宵节等汉族传统节日作为自己的节日来过,日常也穿汉族服装,或搭配民族服装来穿。但反过来讲,少数民族文化对汉族的影响却是有限的。所以,在被访者多是汉族的省份中,比如四川、陕西等,“不符合”的比例是很高的。

民族文化世代沿袭,有较强的延续性,相对饮食而言,民族节日和服装更难被其他民族所接受。饮食、节日和服装都是风俗习惯的外化形式,其内里承载的是民族文化。随着民族间长期广泛的接触,文化的外化形式被彼此喜爱、适应并最终接受,从而达到对彼此文化的适应与认同,族际交往也由生计层面发展到文化层面。文化是一个民族最为核心最富灵魂的部分,文化的适应与认同正体现了民族间最深层次的交往关系。在西部地区,民族文化的交流和影响是双向的,而且呈现出较强的趋同化现象。一方面,表现为少数民族更多地接受汉族文化;另一方面,表现为各民族在他族文化影响的冲击下,依旧保持着本民族丰富多彩和独具特色的传统文化。在统一的兼容并蓄的中华民族文化范畴内,各民族文化互为参照,互相印证,互相吸收,从而实现各民族文化的和谐发展。

(五)族际认知

族际认知作为民族间正常互动的前提,也是衡量民族关系的一个重要变量。族际认知是指民族间对彼此的认知和了解程度,他们在与不同民族的交往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的心理活动获取他族有关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经济生活等多方面的知识,伴随认知活动而产生的认知体验和情感体验,并借以控制和调节与他族交往的态度和方式。一般而言,一个民族对他族的知识获取越多,了解程度越深,越能用客观的态度去看待民族差异,从而增进民族间的相互理解与尊重,维持良好的民族关系。在调查中,笔者考察了被访者对其他民族一些传统节日的时间和风俗习惯的了解程度,并将原始问卷中的五分类别合并转换至现有的三分类别:了解、一般、不了解。

调查数据显示,在城市居民中,明确表示不了解“其他民族的一些传统节日的时间和风俗”比例最高的是重庆(65.0%),次高是贵州(61.8%),最低的是新疆(17.8%),比例高于50%的还有广西、四川、陕西,其余省份从47.3%到27%不等;在农村居民中,比例最高的是陕西(74.6%)、次高是四川(74.3%)、最低的是新疆(32.9%),比例高于50%的还有重庆等省份。相对于城市样本来说,农村样本比例集中在50%—75%之间,省际差异较小。农村样本比例普遍高于城市样本比例,城乡差异显著。以上数据说明,在汉族人口比例较高的地区,人们的族际认知水平偏低,但城市居民的认知水平一般要高于农村居民,这主要是因为城市居民拥有更多获取知识的渠道。

在西部地区,人们或多或少对身边的其他民族有所认知,虽然认知的缺乏会导致一些交往障碍,但多数情况下,不至于引发民族间的矛盾和冲突。引发民族矛盾冲突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宗教信仰和风俗禁忌。在调查中发现,多数被访者知道其他民族独特的风俗禁忌,但对禁忌产生的原因,他们并不清楚也不关心,只对禁忌本身非常在意,并会予以足够的尊重,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民族间矛盾和冲突的发生,维护了良好的民族关系。

(六)民族冲突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国外敌对势力对我国民族、宗教的不断渗入,国内民族分裂分子的猖獗作案,以及在国内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下产生的民族经济、民族法制、少数民族城市化等问题,都使当代民族关系变得异常复杂。民族冲突是民族关系好坏的直接体现,因此,笔者将民族冲突作为考察民族关系的重要变量之一。

在调查中,笔者询问被访者当地“近三年是否发生过民族冲突,发生冲突的程度如何”,将民族冲突的程度划分为“没有械斗”、“有械斗,无伤亡”、“有械斗,有伤亡”。一般而言,民族冲突的程度越深,对民族关系造成的伤害越大。在城市样本中,“近三年没有发生过民族冲突”比例最高的是甘肃(98.6%),最低的是云南(93.9%),其余各省比例从98.5%到94.5%不等(样本不含新疆和西藏的数据);在农村样本中,“近三年没有发生过民族冲突”比例最高的是重庆(99.1%),比例最低的是青海和云南(94.4%),其余各省比例从99%到96%不等(样本不含新疆和西藏的数据)。数据表明,近三年在西部地区(除新疆和西藏)民族冲突虽时有发生,但冲突影响范围都不大。可见,各民族基本上能够和谐相处。即使当地发生过民族冲突,不论城乡,多数省份“没有械斗”的比例较高,说明在民族冲突发生时,当事民族成员都比较克制,通过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措施来解决冲突,并不一定要诉诸暴力。

数据表明,虽然民族冲突时有发生,但它既不是民族关系的全部,也不是民族交往的必然结果。民族冲突只是民族关系中的一个方面,不是主流。关键是民族冲突发生后,若不加以调适或被别有用心的势力所利用,那么再次爆发的冲突就会升级扩大,对民族关系造成严重的伤害。

(七)政府作用

经过60年的不断发展完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体系。实践证明,我国处理民族问题、解决民族矛盾的政策和方针是正确的。但要继续推动和发展民族关系,只有好的民族政策方针是不够的,还要凸显各级政府在促进族际交往和协调民族矛盾中发挥的政策落实作用。一般情况下,政府都会依据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民族矛盾和冲突,这一作用是积极的、正面的,会极大地推动族际交往,有力地维护和发展新型民族关系。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个别地区政府对政策理解的偏差,或者贯彻落实得不到位,导致处理不公而损害其中一方利益的情况,这难免给受损一方带来政府不公的印象,从而使政府失去协调民族矛盾的纽带作用,致使受损方不再寄希望于政府的调解,而是通过自己的方式,甚至暴力来解决民族矛盾,引发民族冲突。通过群众对政府在处理民族冲突中表现的评价,我们可以反观当地民族关系的发展。

笔者将原始问卷中的六分类别合并转换至现有的四分类别:好、一般、差、不处理。回答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当地不同民族之间最近一次发生冲突”,所以对大部分被访者并不适用,样本总量仅有344个。关于政府对民族冲突的处理,在总样本中,有44.0%的人认为政府处理得好,比较得当,有力地维护了民族关系;有31.7%的人认为政府处理得一般,也就是说虽然冲突得到了解决,但是他们对政府处理仍有一些不满意的地方;有19.5%的人认为政府处理得比较差或是很差,不但没能解决冲突,反而激化了民族矛盾,使冲突愈演愈烈;还有4.8%的人认为政府采取了冷漠旁观的态度,没有采取任何积极的措施来缓解矛盾、解决冲突。

被访者对政府处理民族冲突的态度反映出,西部地区各级政府对民族冲突的重视还不够,处理措施还不够完善,甚至由于处理的不当或不及时,导致民族冲突升级。一部分人消极的评价也表明,他们对政府协调民族矛盾的能力并不看好,同时也暗示着未能圆满解决的事件可能会成为引发下一次民族冲突的导火索。

四、小结

在我国西部地区,各民族经过长期的接触、混杂、互动,族际交往的频率逐渐增加,族际交流的程度不断加深,逐渐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我们在看到这一成绩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西部个别地区,相对集中的居住格局,较低的族际通婚率,文化的不适应,族际认知的缺乏,无时无刻不影响着民族关系的正常发展。民族关系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其中也不乏矛盾和冲突,这对我国政府化解民族矛盾、处理民族冲突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注释:

①参见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2—263页。

②调查覆盖陕西省、四川省、青海省、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贵州省、甘肃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重庆市等12个西部地区省份。其中,53个县(县级市/区/旗)地处民族地区。本文的民族地区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

③参见Milton M.Gordon,Assimilation in American Life:The Role of Race,Religion and National Origin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4。

④李培林、李强、马戎主编:《社会学与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15—320页。

⑤参见[美]彼得·布劳著、王春光等译:《不平等与异质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3页。

⑥参见马戎:《社会学的应用研究》,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44页。

⑦参见马戎:《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6—477页。

⑧参见马戎:《西方民族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页。

⑨参见李培林、李强、马戎主编:《社会学与中国社会》,第3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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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民族关系的实证研究_汉族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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