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足球注册转让管理措施初探_足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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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11.3-84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0-677X(2001)03-0011-05

全面、系统、科学地管理从事足球活动的各类人员和组织,是搞好国家足球工作的重要环节。而注册工作是各级足球协会对从事足球运动的各类组织和人员进行全面管理的基本手段,是准确掌握基础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实施决策的基本依据,对足球管理工作极其重要。目前,全国各级足球运动管理部门对属地足球开展情况掌握不全、底数不清,数据模糊,很重要的缘由之一,就在于注册工作薄弱,手段不得力,工作不到位。

足球改革进入市场后,运动员的流动(转会)成为必然。目前国际上运动员的流动多以自由转会为主体,我国在职业联赛初始阶段也曾做过这方面的尝试,但由于人才市场、俱乐部内部建设及相关法规等方面的相对滞后以及对国情考虑不足,带来了不少问题。由此看来,转会办法既要广泛借鉴国际一般做法同时又必须充分考虑国情现状。以转会目的为依据,采取分阶段的实施办法,应当说更符合当前我国足球的发展现状。

为此,对现行注册制度的主要方面、管理方法和适合现阶段包括未来我国转会管理办法的重点环节进行了探讨与研究。

1 注册

1.1 我国当前足球注册工作的主要问题

凡足球运动蓬勃发展、管理规范、机构健全的国家,无不把注册列为一项重要工作。欧洲大多数足球强国均设有专门的注册部门,并且一般都是国家足协最大的工作机构。对于国家足协的地方会员协会来讲,严谨而科学的注册工作,同样是管理好本地域足球活动的基本条件和保障。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各级足球管理部门没有将注册工作提升到相当位置,注册相关的规章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未配备专门的注册管理人员,更没有把注册作为各级各类人员和单位能够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足球活动的基本条件,因而造成许多参与足球活动的人员和组织没有注册概念,以致注册统计反映不出我国现阶段真实的足球人口,也无法通过注册手段行使对足球活动的管理职能。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现行注册管理加以改进与完善。

1.2 注册管理办法中的主要管理策略

根据我国现阶段足球注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际足球强国的一般经验,建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以及相应管理法规、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和制证管理,应成为逐步完善现阶段注册管理的主要管理策略。

1.2.1 建立机构和规章制度

注册管理具有长期性、专门性和战略性的特点,同时也是一项量大、面宽、繁杂具体的工作,特别是在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中国,与注册工作相关的组织和人力保障以及相应全面、明晰的管理规章是必具的前提。

以往,由于各级协会没能对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专职的注册工作人员给予充分考虑,同时管理规章的实际操作性不够,也不够严谨、具体等,注册工作一直停留在可有可无或简单的数字统计,甚至是一种“形式摆设”阶段,自然也就无法实现注册在协会工作中的管理职能。

建立专门的注册机构或设置专职注册人员是保证和完善注册工作的前提,是通过注册实现协会管理职能的基础,这是该工作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而注册有关的规章制度则是明确工作思想、统一工作认识的指导文件,是各级协会在开展注册工作时所要遵循和依照的法规。所以,制定一个内容全面、结构严谨、方法具体并符合现阶段国情的注册管理规定,同样是注册工作的首要策略。

从注册工作的重要性和机构与规章制度在保障注册工作全面有效开展的作用上考虑,中国足协在1998年出台的《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规定》中,明确强调建立和健全注册机构的重要性,要求各级足球协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注册工作,并于同年率先在技术部设专人全面负责注册工作,开始注重注册工作的程序化操作,注册工作效率和效益初步显现。2000年,中国足协根据注册的职能和现有问题,再次修订和出台了新的《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并举办了首期全国注册专职管理人员培训班,为各会员协会全面、扎实、有序地做好注册工作,提供了规章制度和人力资源的支持与保障。

1.2.2 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指的是对注册人员和注册单位进行分类,建立科学、合理和界定标准明确的分类体系。它是掌握注册情况,进行注册数据统计和分析、横向和纵向对照比较的前提条件。

从表1中可以看到,在人员分类方面,教练员在以前注册时分为专职、兼职教练员,现在改为职业、业余教练员;运动员作为足球从业人员的主体,以前的分类是非业余和业余运动员,现对应改为职业和业余运动员;裁判员的注册分类较为规范和固定,一直是以裁判员等级作为注册分类的标准。

表1 注册单位和人员分类办法对照表

单位分类方面的变化,反映了我国近几年足球运动发展的现状,以前俱乐部注册分为职业、半职业和其他3种,现行分类办法是职业、业余俱乐部、“乙级和女子超级联赛俱乐部”,(实施现行分类办法之前还曾有过“业余足球队”这一项,后又删除);会员协会注册方面,伴随城市足球的不断发展,现行分类办法增加了“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

目前注册分类办法的利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1,既参照了国际上的一般情况,又较为符合我国由计划体制转入市场体制的现阶段国情,便于行使注册工作的管理职能。例如,现行分类办法基本涵盖了当前我国足球运动的从业人员和组织,并能随足球深化改革的进程及时扩展与完善,最近就增设了足球经纪人和足球讲师类的注册;第2,为实现分级管理、制证管理进而全面完善注册工作提供了前提和方向。

1.2.3 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不同级别的注册管理机构(见图1)承担不同的注册职责;二是指注册单位和人员在不同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时的不同注册程序。

中国足协通过“初审注册—注册—备案”(注册程序)和“中国足协—中国足协会员协会—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注册管理机构)两方面的分级管理办法,实现对所属单位和人员的注册管理。

(1)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在中国足协办理注册,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办理注册,见图2。

(2)除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直接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办理注册外,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所辖的职业、乙级和女超俱乐部、职业教练员、运动员和国家级裁判员均要首先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办理初审注册,然后到中国足协办理注册,例如职业俱乐部的注册,见图3。

(3)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直接管辖的业余俱乐部、中国足球学校分校、其他足球学校、业余教练员、业余运动员和国家1、2、3级裁判员,首先要在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办理初审注册,然后到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办理注册,并通过会员协会报中国足协备案,例如业余俱乐部的注册,见图4。

管理机构的分级既有利于中国足协摆脱琐碎庞杂的工作事务、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的管理职能,又有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和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更好地开拓管理空间,承担管理义务,履行管理职责。

注册程序分级既可以使不同管理机构全面地掌握所辖地域内的注册单位和人员情况,又可以在程序上有效确保注册内容的准确性和注册工作的规范化运作。

1.2.4 制证管理

制证管理指的是对教练员实行“资格证书”,对运动员实行“登记证”的管理,每位参与足球运动的人员都拥有自己的“足球身份证”,同时在注册管理办法中增加违规处罚的条款,以此提高注册工作的严肃性,体现管理规定的法规效力。

(1)运动员证件管理

运动员的证件管理是指每一名足球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足球协会职业(或业余)运动员注册、转会和参赛资格登记证》,方可代表所属单位参加中国足协及其各会员协会举办的比赛。该证在注册方面包括运动员个人的详细资料,每年可以在相应的注册页办理注册手续;在办理转会事宜方面,转入和转出会员协会必须在登记证上盖章并由双方秘书长签字方可完成运动员的转会过程;当运动员参加比赛时,注册和转会页面的填写内容即可确认该运动员的年龄及归属问题是否符合要求。这一证件具有“一证三用”的效能,可以有效地制止以往在青少年比赛中不断出现的虚报年龄现象,在处理运动员的归属争议时也更为主动和便捷。

(2)教练员证件管理

在教练员注册方面实施“资格证”制度,即教练员带队参加中国足协或会员协会举办的比赛,必须持有中国足协或会员协会颁发的《教练员资格证书》,临场比赛监督将象审核运动员《登记证》一样检查《教练员资格证书》,未持证的教练员不准随场带队比赛。根据当前我国开展教练员培训时间和规模的实际情况,目前凡每年按规定办理注册的教练员,均可获得资格证书。但在资格证的“执教职位”一栏,即具有执教哪一级别队的资格,则要根据教练员岗位培训情况来确定。对当前教练员实行注册、岗位培训与执教职位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其主要目的和效力,一是要强化教练员的注册观念,二是推促教练员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积极主动地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进修,以加强注册管理和提高各级队伍教练员的执教质量。

2 转会

转会的基本目的在于通过人员流动,减少或避免人才浪费。全面实现转会目的,还包含着通过人才流动引发队伍实力格局变化,加剧竞争、增加比赛悬念和刺激市场以及使现有人才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从当今国际上较普遍的转会办法看,自由转会是主体结构,但这一办法是有一定条件的。在对中国职业足球现状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自由转会是俱乐部、运动员和管理部门都应追从的目标,也是未来中国球员转会市场的必然方法。但就当前而言,仍应采取包含适当行政调控的下列几项措施:

2.1 现阶段转会办法

2.1.1 采用“摘牌制”

“摘牌制”是指各甲、乙级俱乐部队根据上赛季联赛名次,从中国足协公布的符合转会条件的运动员中,依次、按序“选择”运动员的转会办法。

(1)选择“摘牌制”的原因

建立职业联赛初期,由于对国情考虑不够,照搬国外转会规定太多,特别是对“俱乐部内部建设状况和足球人才市场的供求关系对运动员转会市场及相关问题的影响度”估计不足,致使采用“自由转会”的办法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

a.少数俱乐部为寻求轰动效应,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吸引运动员转会,既干扰了转会市场的正常秩序,使运动员滋生借转会赢利的拜金主义思想,影响了俱乐部发展的稳定性,也引起媒介对俱乐部引进运动员方法乃至转会目的等方面的质疑。

b.一些俱乐部不是根据自身经营的收支状况引进运动员,而是凭借国有企业、政府的财力不惜代价进行收拢。这在当前我国优秀运动员不多的情况下,既可能带来转会市场的垄断局面和强弱分化,不利于促进俱乐部内部机制的建设,还可能伤害注重自我发展的俱乐部的积极性。

c.为个别俱乐部的“短期行为”和“急功近利思想”提供了市场,易导致职业俱乐部从组建之初就无视青少年后备梯队的建设,从而严重影响足球事业的发展。

(2)当前“摘牌制”的作用

a.在竞争前提不均等的情况下,可有效地避免俱乐部两极分化,即高水平运动员、高质量的年青运动员全部流向联赛排名中的第1、第2军团,不致于在转会机制上加大联赛队伍的实力差距。有助于保护弱小俱乐部的生存和发展以及联赛的球市。

b.保证每一俱乐部都有机会根据自身需要,按序选择高水平运动员。最重要的是,可使俱乐部不受签字费、房子、汽车等附加条件的要挟,有力地打击了以转会谋私利的不正之风。

c.结合其他管理措施,例如职业俱乐部的注册、参赛资格等方面的规定,可有力地促进职业俱乐部对后备力量的培养,为足球的未来投资。

d.通过强制性的宏观调控,既可保证人才流动,基本实现减少和避免人力资源浪费的转会基本目的,又做到了“稳定中逐步发展”。

2.1.2 “摘牌制”实施“由下至上”顺序

摘牌顺序“由下至上”指的是,“运动员的转入确定过程分为甲A、甲B和乙级3个序列进行。每一轮先由甲A队依联赛名次顺序由下至上挑选、再由甲B队依联赛名次顺序由下至上挑选。甲级队的摘牌全部结束后,由乙级队依名次顺序由下至上挑选。对提出只转入甲A队或甲级队、不愿转入乙级队的运动员,只能由甲A队或甲级队按序挑选。”

“由下至上”的作用:首先,相连于转会基本目的,有利于变化各级别队内部本来就相差不大的水平差距,对确保比赛竞争双方的实力均衡及比赛的精彩性,对刺激球市均相当有益。其次,可以促进俱乐部特别是高名次俱乐部更加重视后备力量的培养,多出人才,出好人才,由此也促进运动员人才市场的繁荣,为逐步过渡到自由转会创造条件。第三,因“由下至上”首先是在同一级别队进行,对高水平运动员并不会产生限制个人发展的太多影响,比如甲A第1名球员被甲A第14名队所摘,但仍在实力差距并不太大的同一档次队,交战对手也始终是甲A这一群体。从另一角度讲,他可能会在整体实力或某些环节稍有不足的队中,通过领军人物的核心作用,充分地表现和发展个人才能,改变整个队的比赛水平。

2.1.3 “摘牌制”中增加一次赛季期转会

增加赛季期转会等于延长了转会时间,意味着俱乐部在赛季期仍有人员调整的机会,这不仅使暂时待岗运动员仍有重新就业的可能和机会,更主要的是可以推进竞争机制。

以往,国内转会在联赛开始前就已截止,队伍组成相对稳定,“位置”竞争虽然存在,但只是在球队内部的几个人之间。而增加一次赛季期转会后,这一竞争不仅仅是球队内部,更波及外围大批运动员的参与。这种赛季期间的内外互动机制,可以使运动员在整个转会期内始终面临严峻的位置竞争,从而可更好地激发他们的敬业精神。

2.1.4 “摘牌制”中限制球员转会年龄

在我国足球高水平运动员市场相对匮乏的情况下,如果不对原俱乐部培养运动员进行适度的转会限制,势必干扰俱乐部的建设导向,削弱俱乐部对青少年的培养力度,这既不利于当前俱乐部及联赛体系的长久稳定,也有碍于足球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设立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首先是尊重并保护运动员原培养俱乐部的利益,保障该俱乐部在转会过程中对该运动员的优先选择权;其次,刺激和鼓励各俱乐部重视自身后备梯队的“有质量的”投资和培养;第三,对那些试图靠金钱组队、急功近利、投机行为的俱乐部形成一种制约。

2.2 下阶段转会办法的展望

上述转会办法是在我国职业足球发展初期,职业俱乐部法人制度、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尚不完善,足球市场法规尚不健全,高质量的运动员人才市场尚不繁荣情况下的一种过渡性办法,其弊端是非常明显的。其中最有争议也最不尽人意的是,摘牌制无法完全满足运动员的转会选择,运动员在挂牌后即处于“被动”状态,没有“被摘不去”的选择;同时因俱乐部是按摘牌顺序而不是按意愿选择运动员,也限制了俱乐部的自由度,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对运动员市场的全面繁荣和转会目的的全面体现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以足球经纪人为中介的自由转会是下阶段转会管理办法的必然。明确实施“自由转会制”的基本保障条件,尽快地推促“摘牌制”向自由转会制过渡,应当是当前运动员、俱乐部和各级足球管理部门等各方面共同努力和追从的目标。

2.2.1 “自由转会”的益处

(1)较好地兼顾运动员和俱乐部双方的利益,双方基本上可以做到按需选择。

(2)对参与竞争的俱乐部和运动员的自身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转会市场由供求关系决定,这种转会机制在加剧竞争的同时也刺激俱乐部加强内部建设和自身发展,激励运动员努力提高自身的竞技水平。

(3)自由转会是职业足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需要严格的监督措施、管理机制作保证,它一旦起步和实施,将会更有力地促进足球法规制度以及相应方面的进一步完善。

2.2.2 以足球经纪人为中介

足球经纪人是职业足球转会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世界足球强国,足球经纪人已成为足球运动员和足球俱乐部不可或缺的伙伴。主要原因在于:

(1)竞争激烈的职业足球市场,使运动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管理训练与比赛之外的其他事务;俱乐部由于信息来源和精力、条件等问题,也很难由自身完美地操作运动员转会等事宜。而足球经纪人是足球情报的专家,如同商务代理,能使运动员安心踢球,不用为训练和比赛之外的事情分心,俱乐部也可利用足球经纪人的自身业务优势,帮助自己有效地解决运动员引进和转出等问题。

(2)足球经纪人参与运动员转会事宜,是加强转会过程规范化管理并与国际转会市场接轨的重要途径。没有许可证的人员操纵转会事宜,无法保障俱乐部和运动员的切身利益,更容易产生非法交易和欺诈行为,也难以追究责任。

(3)运动员多数不懂得商业和法律知识,对整体市场行情和动态缺乏了解,选择难免带有盲目性。而且运动员不具备更多的谈判知识和技巧,难免使自己处于被动。由足球经济人来与俱乐部谈判时,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可进可退,对运动员和新俱乐部,以及俱乐部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等都非常有利。

2.2.3 当前进展状况

为加快与国际足坛运动员转会办法的并轨步伐,目前中国足球协会已依据国际足联发布的《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制定了《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并已在本年度涉外自由转会工作中开始实施,涉外自由转会活动必须通过具有国际足联、中国足协颁发的许可证的足球经纪人作为中介办理,方可完成运动员的转会事宜。

以足球经纪人为中介的自由转会办法首先在涉外转会中实施,可以说是中国足协为在国内转会市场全面推行这一制度所迈的第一步,也表明了中国足协必将推行这一制度的态度和决心。在涉外转会中实施这一办法,不仅有助于中国足协积累足球经纪人运作转会的管理经验,也有助于俱乐部和运动员从中获得更多有关足球经纪人的感性认识和知识。

随着涉外转会中这一制度的实施,特别是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和各级管理部门同心协力为国内运动员转会市场的不断成熟积极创造条件,以及相关的管理规章的逐步健全与完善,在国内转会管理办法中全面推行以足球经纪人为中介的自由转会制,已为期不远。

3 结语

注册、转会制度是足球规范化管理和有计划发展的基础工程之一,是对足球人力资源进行科学、系统管理的基本保障,对更好地制定足球发展战略和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合理配置都具有强有力的作用。

经过8年的足球职业化改革与探索,中国足协对注册和转会运行中的重要环节和主要问题日臻清晰,应用于现阶段的相关法规文件和措施也已推向全国。应当说,有些内容符合足球运动发展的一般规律,有些还只是现阶段的权宜之计。就当前情况看,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是具有一定的实际指导意义。

对注册和转会主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的主要目的,在于立足当前,把握未来。随着我国足球事业的不断发展,注册管理办法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以足球经纪人为中介的自由转会制是足球运动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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