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软件平台为居民、企业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生活,促进了我国经济金融发展,但也为金融监管机制带来了困难。目前我国的相关监管机制并不完善,法律规定也不够全面,滋生了部分人利用P2P监管不严漏洞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因此,强化法律监管,为互联网金融法发展提供优良稳定的环境支持成为了相关人员的重要工作。以下是笔者根据资料、市场调查,结合学习工作经验,提出了一些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在法律层面的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原则;路径
引言:
互联网的深入运用导致各行各业的业务流程和发展速度都得到明显提升,将其运用到金融行业中能够有效地增强行业普及面积,实现“普惠理念”。在互联网金融“开放”,“平等”,“共享”精神下,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资金获取渠道和利用率都得到了开拓,但也出现了监管困难、风险加大、事故频发的现象。在这一背景下,优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为其提供权威指导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而结合当前的监管体系,分析了其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的现象,最后提出了一些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路径,旨在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
1大数据信息系统对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意义
1.1建立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有利于海量的信息进行分析,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巨量信息进行归纳,在此基础上,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其进行归类,找出海量信息中隐藏的价值,找出消费者需求偏好,确定消费者需求,从而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提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时提供决策信息。
1.2大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有利于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升级。通过利用云计算等相关信息处理技术对海量的信息进行大批量处理,可以大量减少信息处理成本,从而为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市场营销决策时及时提供有效的决策信息。
1.3大数据信息系统的建立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进一步开拓新的市场。海量的信息往往隐藏着许多潜在的消费需求,一方面,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交易信息进行收集,找出其中的流程化、常规化数据,在此基础上根据消费者偏好发展新的业务,开拓新的市场。另一方面,注意信息异常情况,注意其中的数据是否隐藏着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在发现潜在消费趋势的基础之上,对相关金融业务进行全面考察,为决定是否开拓新的市场提供有效决策。
2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
2.1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
信用是金融系统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也是金融风险的核心内容。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技术,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带来比传统金融更多的信用风险。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依靠线下资质审查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信用度调查,包括信用等级评分,选出优质客户;要求申请人进行抵押担保和指定担保人,个人和中小企业如果无法提供相关的信用信息或抵押物,则难以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违约出现,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具有虚拟性,尽管部分P2P网贷平台已采取手机绑定、身份验证、收入证明、视频面谈等手段,可以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对申请人信用进行评估,但因互联网金融尚未完全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与个人征信系统实现对接。借款人征信记录、财务状况、借款用途等信息难以得到详细审核,且互联网金融平台数据积累不足,大数据挖掘和分析受到了制约。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用户利用金融机构与自身信息不对称问题或漏洞,通过信息造假骗取资金,造成了严重的信用风险。在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中,P2P网络贷款平台和第三方支付运营模式缺少对使用主体身份的识别,无法全方位地评估使用者的信用情况,不仅有风险隐患,而且更易产生信用风险。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就存在不良动机,以骗取用户资金为目的;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造假,导致投资人承担巨大的信用风险。
2.2互联网金融的资金风险
传统金融机构对资金流动性准备较为充足,会按规定比例留足存款保证金,还有比较健全的风险准备金、存款保险制度和风险资产拨备制度等,可以有效降低传统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但互联网金融平台防范资金风险相对不足,由于缺乏流动性风险应对机制和管理,容易产生流动性挤兑风险。特别是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没有设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有的即便设立了,但因托管机构对托管资金缺乏有效监管,投资者资金依然不安全,导致投资者出现提现困难等风险。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营不规范,存在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行为;有的不按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合格性认证,违反法律规定;有的存在期限错配、资金池、大额标的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导致积累的风险敞口较大。对普通P2P网贷投资人而言,需要综合考量平台多项参考因素,如平台规模、高管背景、活跃度、银行存管、信息披露、第三方评级等,这对投资者辨识能力是一个不小的考验。由于互联网金融能够覆盖中低收入人群、普通人群、年轻人群,其产品和服务兼具普惠性和网络外部性,一旦该领域出现流动性、庞氏骗局等问题,波及面将更广、影响更为深远。
2.3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技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诞生和发展是建立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创新基础之上,并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网络信息技术安全是其平稳安全运营的关键。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网络的技术特性,网络系统缺陷、计算机系统升级改造、网络运行不稳定等,都将导致互联网系统存在技术性故障。互联网金融平台拥有庞大的数据库,一旦数据被泄露、篡改甚至被窃取,都会导致用户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如果互联网密钥管理与加密技术等存在漏洞,互联网金融体系就会受到计算机病毒侵犯和网络黑客的攻击威胁,导致计算机病毒扩散;如果病毒程序等被人为植入计算机网络,利用钓鱼网站或公共WiFi非法盗取资金,截留、篡改个人信息等,具有更大的破坏性。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一经产生即在我国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应。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能够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提高金融效率;另一方面,其无序竞争增加了金融业的众多风险和不确定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此如何进行适当的监管以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成为监管部门及学界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互联网金融具有技术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综合性风险,对其监管应当遵循金融效率原则、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金融安全原则,采用综合性的监管路径。
3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路径
3.1构建完善体系
在构建监管体系时,需要遵循维护消费者权益,稳定金融市场秩序的准则,因此,这个体系需要满足审慎监管、诚信监管、稳定性监管以及竞争监管等内容。在构建该体系时,主要遵循以下的原则:1.收益优先。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优势就是其方便、快捷、灵活的流程,虽然这为监管带来了困难,但仍然不可因噎废食,抛弃其优良性能,或者使其因为监管体系受到不良影响。这就需要监管部门权衡传统严格审查和互联网宽松环境的利弊,将其深入融合,同时满足互联网的高效特征。2.保护消费者。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在监管过程中需要时刻将消费者权益作为主要目标。但是目前我国没有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规定在上位法,因此,在体系构建时,需要深入总结消费者权益的风险,增强对此方面的监管。
3.2优化监管方式
1.第三方支付监管。在互联网金融中,业务种类数量庞大,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做出相应优化,加入第三方支付监管能够提升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还提高了监管全面性。例如我国已经出台的《反洗钱法》就是针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第三方不仅需要进行资金管理,还需要对资金进行监管,这些都已经明确规定在了法规中。除了上述的规定外,监管部门还需要针对第三方的职责进行更加细化、全面的规定。2.网络银行与众筹监管。网络银行具备过去的风险和新滋生的风险。在传统风险方面,目前的监管体系没有采取针对性的规定,对流动风险和信息披露风险都没有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流动风险是主要指企业在资金流动过程中,出现了资不抵债或流动资金过少,运转困难的现象;信息披露风险主要指企业对自身在信息上时报存在故意隐瞒或遗漏的现象,导致用户无法做出正确判断。这些风险在互联网开放、高效的环境中还会得到增幅。在网络银行滋生的新风险方面,监管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互联网金融中运用了大数据等计算机信息传输处理技术,产生了一些相关风险。
首先是账户的网络安全性受影响较大,一旦出现账户遭受不法分子攻击的情况,就需要面临资金被盗的风险。其次,如支付宝之类的P2P平台拥有众多的用户群,一旦因为经营问题或某些不利信息,出现较大规模的资金赎回现象,就需要企业集团注入大量的风险防范资金,一旦遇到特殊情况,就会出现长尾风险。这些风险都需要深入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和防范,在《意见》和《办法》中虽然规定了技术研发方向要求,但并未提出具体的标准和内容,导致这些风险方法的监管没有标准。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做好安全防护技术以及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开发,规避网络银行隐蔽性、未知性的风险,其中转变监管体系架构就是有效的方法。上述的风险在众筹中同样存在,而且众筹的开放性极高,且消费者本身的投资行为就具备了加高风险。因此,要对众筹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首先,要在法律上严格规定,其次要加强实名验证的力度和效率,将监管细化到每一次交易中。
3.3确定准入机制
在企业方面,需要严格地限制网络金融准入条件,将风险过高、信用不足的企业或投资人排除在外,避免因为某企业或个人的原因,产生较大的非法集资事件。需要注意,在设定门槛时,要深入地分析我国行业的标准,不能限制了网络银行的发展。而企业的准入标准上,除了提高门槛外,还需要通过限制“风险准备金”提升其风险应对能力,并避免管理层贪污现象;众筹的门槛则需要通过限制筹集单位或担保机构的资产值,来保障投资人的权益。
3.4完善监管法规
在法规完善方面,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要完善监管机制的法规,将各个业务流程的监管过程细化,避免监管过程受阻。在这一过程,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优良属性采取保护措施,一般通过在现有法律上补充,避免其高效特性受损。第二,要对金融交易的法规完善,除了明确规定交易流程手续外,还需要将企业、用户的权益、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并形成明确的处罚措施,通过规定的教育、惩罚使其行为合法。第三,要在法规中体现消费者权益的上位性,将消费者的权益明确规定在法律中。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总结了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并分析了其法律层面缺失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一些促进其法律监管的措施。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有正确认识,分析这些问题的内在原因,力求监管体系的全面性、合理性以及高效性,希望本文的研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借鉴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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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孙瑾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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