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力制约和民主监督克服腐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腐败论文,民主论文,权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运用权力来为民众服务。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赋,要求执政者随时想着人民的利益,知道自己的权力来自人民,为了人民。这是人民对执政者的根本要求,也是良善政治的基本前提。凡是得民心的开明的善政,都是认真履行这些要求和承诺,从而赢得人民的认可和赞赏。但是当权力脱离民众的监督,自成体系,自行运作,变成了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时,腐败必然发生,甚至会导致执政危机。 防止权力腐败,实现执政为民,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中外政治积累了大量的经验,需要认真总结。关键是从制度上保障执政者用好权,实现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的牵制制约,真正实现对权力的民主监督。 一、权力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 权力运作的一个现实危险是由于权力垄断带来的腐败,即执政者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把权力当做私家的摇钱树;实行权钱交易,以权力寻租,换取不义之财。英国艾克顿勋爵有句名言:“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指的就是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与腐败之间的必然联系。 国家政权的一个特征是其对于公共事务决策权的垄断性和强制性,在有关公共安全(包括国家对外防御和内部安全)、公共资源的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提供等方面,不可能像自由市场一样可以有多种主体加入进行竞争。国家政权是高居于社会之上具有强制力的机器,虽然其本来职能是服务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但由于其掌握权力的垄断性和执行权力的强制性,如果没有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掌握国家政权的官僚们就很可能自成一体,脱离民众,损害公共利益,成为漠不关心人民利益的高高在上的权势者。执政党如果长期执政而缺少必要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就可能影响执政党成员的心态和倾向,以为自己是天然的执政者,权力像魔杖一样被其玩弄于股掌之间,驱使一些人把官场当成秀场,当成自己为所欲为、与民争利的运动场,背离了权力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这种“权力魔杖效应”很值得反思和警惕。当权力成了少数人手中任意玩弄的工具时,它所保护的就不是民众的利益,而是少数人谋取私利、疯狂摄取公共资源,腐败必然而生。2013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对薄熙来案件的审理,核实了这些违法违纪的事实,并给予其严厉的惩罚。此案的典型性就在于,一个政府官员从负责县、市到省、部的领导工作,二十多年里累计犯下了滥用职权、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用人失察等多项错误,所有这些错误都与其利用职务进行寻租活动直接相关,却并无正常的监督制止机制,一路被提拔晋升,直到其直接领导的一个副省级官员出逃外国领事馆申请政治庇护,才被揭露出来,受到中央政治局的处理。而此前来自下级和群众的检举揭发均如泥牛入海,各级人代会的任命次次都顺利通过,实际上并无多少监督作用。这至少说明,我们对官员的政治监督机制存在重要的缺陷。 类似的腐败案件相当引人注目。中共中央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了对官员腐败案件的调查和审理,仅2013年,就有近二十名省部级官员因为违法违纪而被调查,受到党纪处理和司法审判。而省部级以下被查处的干部数量更大。所涉及的范围之广、贪污受贿的金额之大,均令人惊奇,可谓空前。纪检部门认真查处,加大惩罚力度,看起来将会有更多的腐败案被揭露。正如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监察部长黄树贤在2014年初总结反腐败的任务时所指出的:“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比如,监管薄弱、权力集中、资金资源密集的领域和部门仍是违纪违法的‘重灾区’,‘一把手’腐败案件多发,一些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作案手段隐蔽,一些腐败案件与多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一些基层部门和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增多,‘小官巨贪’问题比较突出,等等。”① 这些腐败案件表明,产生腐败的土壤仍然深厚而普遍。拥有公共权力的人与利益相结合,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为少数人的私利服务。而监管不力,权力集中、资金资源密集的地方,问题尤其严重。这种权钱结合的极端情况可以发展成黑社会猖獗,得到政府官员的保护,影响政府的权力运作。2014年初公布的四川刘汉案,即显示了这种情况的危险性。在10多年里,刘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涉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数十起。该集团通过行贿骗取政治资本、寻找“保护伞”。其影响力涉及政界、商界、司法界。如此政商一体,使得刘汉敛财更加便利,甚至能够左右当地人事安排。对于能带来利益的官员,刘汉可以帮忙提拔升迁;对于挡他财路的干部,不择手段予以清除,他可以把不给他项目的县长、镇长调离现职、降职。有了解情况的人称,刘汉因为在当地政坛这种超级能量而被称为“第二组织部长”,干部想进步,找刘汉比找领导还好使。② 上面引用这些经纪律检查部门和司法机构查明证实的腐败案件,显示官员在运用权力过程中出现的腐败现象之严重。尽管这是纪律检查部门的工作业绩,但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在某些方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是相当危险的,它与各级政府权力高度集中于个人之手相结合,往往会出现个人专断:主观随意的统治,甚至法治也对其无能为力。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均可能导致腐败堕落,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对立。西方社会曾经长期存在专制的权力,其日积月累的腐败违背人民的意愿和期望,最终被革命所推翻。而东方长期的官本位文化,更助长了权力拜物教,一些人以为有了权力就有了一切,就可以为所欲为,尽情谋私。为了取得权力而不择手段,不顾公德和道义,把执政变成了虐政,权力成了贪污腐败的工具。脱离人民的结果是众叛亲离,落花流水。这样的历史教训贯穿古今。 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基本原则 关于如何防止因权力高度集中引起的腐败和导致公民丧失自由,政治理论家们进行过精心的研究,并提出了克服的途径。英国革命的理论家洛克特别强调如何监督和限制政府权力,以避免其滥用。他指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天赋权利对于社会和政府都是不可取消的权利,社会和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已经存在的对财产的私有权利,而对一个人天赋权利的任何限制都必须以保护另一个人或一些人同样重要的权利为理由。因此,政治社会和政府的起源就只能产生于其成员的同意。为了保护人们的权利不受侵犯,为了社会的繁荣与安全,人们便互相协议,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主要是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以及单独行使处罚别人侵权行为的权力,而把这些权力交由专门的人,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授权代表一致同意的规则来行使。这正是立法和行政权力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洛克强调人们仅仅放弃一部分权利,这种部分让渡权利的情况“只是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所以,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广泛公布的、总是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现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并且只是对内为了执行这些法律,对外为了防止或索偿外国所造成的损害,以及为了保障社会不受入侵和侵犯,才可动用社会的力量。而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③ 洛克强调,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权力而违背人民的意愿,就需要以权力监督和制约权力。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可用来指导国家力量的运用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出的法律和继承有效法律的权力,故也称作司法权;对外权则是关于负责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开展一切事务的权力。在这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前面已经详细地介绍了这种权力。它不是专断的权力,因而必须受自然权利和其他条件的制约。区别国家政府形式的依据也是看由多数还是少数人或个人行使立法权。洛克特别强调这三种权力不能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团体之手。对此他从各种角度作了论述。“只要有人被认为独揽一切,握有全部立法和执行的权力,那就不存在裁判者;由君主或他的命令所造成的损失或不幸,就无法向公正无私和有权裁判的人提出申诉,通过他的裁决本可以期望得到救济和解决。”④君主独揽一切权力,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那就没有公正的裁决者,难以摆脱营私偏袒的弊端,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就难以实现。这仍然是洛克对反封建专制制度的革命所作的深刻的理论总结。 洛克提出分权思想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防止政府出现专制,他特别提出了政府解体的原因有三种:第一,君主以个人的专断意志来代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阻止立法机关自由地行使其权力,或者变更选举制度,从而导致立法机关的变更。第二,君主玩忽或放弃他的职责,以致已经制定的法律无法执行。第三,立法机关或君主这两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人民对他们的委托,即侵害了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政府便不存在了。这些在相当程度上是对权力魔杖现象的深刻总结,需要通过政治分权来避免腐败和滥权。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积极宣传了洛克的学说,系统地论述了权力分立原则,提出了“不分权就没有自由”的口号。防止这种绝对腐败的发生,只能通过权力之间的牵制和制约,人民通过立法权监督政府行政权,司法独立行使裁判权,包括对行政权的公正裁决。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生活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所设想的未来社会在他们生前并未实现过。但他们在总结存续时间短暂的巴黎公社时,特别强调了防止国家及其机关工作从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问题。恩格斯说:“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6000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⑤这就是说,为了防止因滥用权力而把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其根本的制度保障是定期选举并且在不称职时及时撤销政府官员,而且给官员所支付的工资与工人并无差别。这后一条也许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需要严格的执行,但其基本精神却仍然有效,也就是密切联系民众,不刻意享受严格区别于民众的高高在上的特权。根据巴黎公社几十天的短暂经验,马克思主张建立议行合一的政府,这与洛克所主张的分权制衡是不同的。马克思特别注意防止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也就是防止腐败的发生,因而坚决主张定期选举政府官员的民主制度。 中国传统的儒家主张的王道和仁政希望以德治国,而不是仅靠强制的权力来施虐政和霸道。它把希望寄托在人的善良本性之上,教导统治者与人民感同身受,同甘共苦。但是,当执政者痴迷于权力,其私欲膨胀,压倒了公德心时,如何从制度上加以约束和制裁,就一直是个难题。中国古代的官制也设置过监察制度,用以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传统上也强调公正执法,防止徇私枉法。但是,仅仅相信执政者的道德心,同样是不够的,需要制度的约束。总的来看,由于缺少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行政权和司法权合一,司法不独立,监察制度仅限于为皇权服务,作为最高立法者和主权者的皇帝决不能成为弹劾的对象,因而对官员的监督体制在总体上都比较弱。 三、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机制 由此可以看出,为了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对执政者的道德约束固然重要,但这还是不够的,还需要进行制度上的系统约束。其主要原则是限制政府权力,不同的权力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即分权制衡,坚持法治,依法治理掌权者,实行政治民主,定期选举执政者,以及执政信息的公开透明,通过舆论监督执政者。这里针对我国现有政治体制进行分析,并提出体制改革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目前我国政府的体制结构,各个部门之间的制约监督虽有形式上的设置,但实施的力度和具体举措并不充分。以立法与行政部门间的权力分置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项基本规定肯定了主权在民的根本原则。宪法还规定了全国和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创制、复决、选举、罢免之权,如第10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这些都规定了全国和地方人大的权力,拥有全权选举和罢免政府的行政官员,表明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分立和相互牵制、监督。 但在政府权力的实际运作中,行政权力还是太大太广,几乎涵盖一切公权力,所受到的制约和约束相当有限。我们看到,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其常设机构常委会并不能像行政部门那样具有足够的监督力。各级政府的行政部门拥有广泛的权力,从维持治安、征税、财政拨款、公共事业,甚至到土地批租、国有企业的运作,等等,均属于行政部门掌管或支配。对于如此重大而广泛的行政权力,需要有足够大的立法机关的权力来进行制约监督,并在其出现问题时及时予以纠正。但目前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操作上的权力却与此并不相称。 先从人员组成来看,目前的人民代表和人大常委会成员的组成能否体现这种足够的监督权力呢?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例,在全体2987名人民代表中,党政干部占35%,专业技术人员610名,占20%,工人农民401人,占13%,其他人员(包括工商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管理者、文艺界等代表)934名,占32%。⑥这当中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代表,相当程度上属于行政官员,或者是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而不是专职的代表。担任重要行政职务的工人农民代表占据了相当的比例。 上述全国人大代表统计中35%的党政干部,均是各省市重要党政部门的直接领导者,包括重要行政部门的负责干部,而且各省市代表团均由他们中的主要官员担任团长或召集人,对于人大开会期间的主要活动(如开会讨论、提案、各项投票包括干部任免的投票)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此情况下,如何让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行政部门,就成了一个难题。以重庆市为例,市委书记的权力比市长还大,最重要的决定均由市委书记召开常委会来做出,市长在相当程度上执行市委书记的决定。但市委书记既是重庆市人民大会常委会的主任,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庆代表团的团长,对所有相关的提案和表决行为均有重要的影响力。假如市委书记违法乱纪(薄熙来即是一例)、滥用职权、做出错误的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如何行使监督权及时提议,经投票予以罢免呢?对于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从停职到罢免,均不是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做出的,而是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的。由于薄拥有的是党内职务,这样的决定符合党章的规定。但薄的实际权力又如此之大,甚至远高于市长,而人民代表大会的现有权力几乎无法触及到他。这就构成了人大权力当中的一个重要的漏洞。至于担任实际行政职务的省市长县长,大多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重要领导人员,而同级人大常委会通常由同级党委书记任主任,同级的副职行政领导(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任副主任。如此形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人大监督的对象本身就是人大的重要领导人和行政权力的主要负责者。由这样的人大构成来对行政权力实行监督制衡,实际效力是相当低的。 这里就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如何有效地监督政府行政部门的问题。可以借鉴一下各国的经验。关于议会成员是否担任政府行政职务,各国的政治制度有所区别。在美国这样严格权力分立的体制中,行政首长均不得担任议员,因此,总统和内阁成员都不是国会成员。只有副总统担任参议院议长,但仅当参议院出现赞成与反对票相等的罕见情况时,副总统才参与投票。这样,国会监督行政部门的权力运作起来较为彻底。在欧洲国家比如英国的政治体制中,责任内阁制要求内阁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监督。但在实际上,内阁成员从议员中产生,首相是内阁多数党的领袖,内阁对议会、主要是对下院的控制力较强。绝大多数议案来自内阁,并总是在议会优先讨论,得到通过。这样,内阁既参与立法,又负责行政,看起来权力很大。但是,这种体制下的行政部门仍然受到相当程度的制度制约。主要包括:议会有复数政党竞争,反对党随时借议会讲坛进行批评,监督政府,尤其是通过定期的竞选竞争多数党位置,当形不成多数党时,需要数党组成联合政府。议员大多专职,领取固定的薪水,除了部长以外,其他人均不兼任其他公职,每年参加议会的时间至少在170天以上,多的更达到250天,还需要花时间进行社会调研。议会开会审议立法议案,审查政府预算和开支,质询甚至弹劾政府官员。所有这些都在制度上保证议会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力度。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简单地等同于西方的议会。但在政府权力部门的牵制平衡,通过立法机构来监督行政部门上,仍然需要借鉴其有成效的经验。目前需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加强其权力运作的力度。首先在人员构成上大幅度地减少行政官员的比例。关于会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间通常每年只开一次,每次约十五天,在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时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但在实际操作上极少有临时会议。这样一个全国最高权力机关,每年只开会15天时间,用以审议政府工作,任免上百个部委的官员和检察院及法院的负责人,可谓匆匆忙忙,时间太短,连掌握必要信息的准备时间都不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其代行全国人大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成员160余人,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近3000名代表相比,这样的人员规模比较适合召开会议,进行议事和通过决议。但其开会时间通常也只是每两个月开一次,会期5天左右,这样全年会期加起来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远远低于世界各国议会的会期。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会期也与全国的相仿,略短一些。因此,与行政部门一年密集行使诸多权力的情况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会期相当短,完全不成比例,也就大大削弱了其监督行政权的力度和成效。 人大会期的短暂与人大常委的非专职相对应。不仅每年只开半个月左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是专职的,连常委也非专职。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为例,仅有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是专职的,161名委员中,有部长、大学校长、企业总经理、文艺体育界等各界代表,他们均各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包括在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地方人代会的情况也与此类似。这样,委员们每年仅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审议和监督如此多的议案和政府各类工作,几乎没有时间就自己的人民代表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尤其是深入监督行政部门大量的工作。因而有必要加长人大的会期,常委专职化以后,常委会的会期每年不应少于半年时间。 因此,为了加强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运作,应当让人民代表实行专职化。在目前的条件下,由于全国和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均相当大,专职化并不现实,但可以让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即除了少数担任政府部长或省市厅局长的委员以外,其他委员均专门任职,成为职业的议员。全国和各省市人大常委会的规模最好是数百人,委员专门任职,有固定的工资和经费,有独立的办公室,配备秘书或助理,让其专职行使人民代表的职权。经费主要是供其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民情,以便更好地进行立法,监督行政部门的工作。由于数十个政府部门各司其职,人大的常委们也需要分成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对与其对口的各个政府部门实行监督。比如法制、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国企)、对外事务、文化教育卫生,均可设立专门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常委担任,分别管理监督。这样,在审议这些部门的首长任免、立法议案和监督方面就可在委员中进行对口的专业分工,以便于行使其议会权力。目前我国人大常委会也设置了若干个专门委员会,但由于委员们几乎都不是专职的,那些无投票权的工作人员是专职的助理,其权力相当有限。 人民代表和人大常委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其力量来自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来替自己行使权力。因此,人大代表包括常务委员与选民的联系是最重要的。应该让专职的委员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联系民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其心声。因此,需要广泛开辟委员与选民联系的渠道,包括公布其联系方式,提供广泛接触选民的机会,并提供协商民主的渠道。代表监督政府的权力最终来自选民,因此,各级人民代表和委员应当通过竞选方式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目前仅在区一级的人民代表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在此上级别的代表均为间接选举产生),定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这就需要改革目前的代表提名和选举方式。 当然,代表和委员由于拥有一定的权力,也有可能出现腐败,脱离人民的监督而自成体系,出现以权谋私、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比如,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差额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现初步查明,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行为,涉案金额人民币1.1亿余元,有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⑦面对这种人大代表违法违纪的情况,需要对代表和委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各级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出,贿选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但要小得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应介入对立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院起诉违法的代表和委员。这样,立法机关与行政和司法机关相互进行权力牵制,以防止腐败的发生。 人民代表大会需要实行言论信息公开,以保障其监督权力的有效实施。应允许公民旁听代表大会包括常委会的会议。会议上的辩论,除了必须保密的内容以外,均应该公开进行,尤其是应该有固定的时间对行政部门的首长进行质询,就重要的议题召开听证会。国家和地方的税收应该全部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来决定,行政部门不得单方面决定税收计划,包括增设税种、决定税率,等等。从税收到政府预算开支,国有企业的运作,均应置于人代会的监督之下。这是防止政府滥用纳税人钱款,防止腐败的重要举措。目前各级政府的多项税种和收费,大多不经人大批准即得到通过并实施,对政府预算和开支的详细审查监督也相当有限。公共事业的开支均取自税收,其中相当一部分用于公共服务,但也包括政府机关本身的巨额开支。政府转移支付的款项越多,就越容易出现寻租的空间,越需要人代会的用心审计监督。西方民主革命的进程中,出现过“无代表,不纳税”的要求,即国王如不允许国民选举自己的代表召开国会进行立法和监督政府,国民就有权不予缴税。可见,公民在税收上的民主权利直接关系到政权的合法性。 以政府机关的公共开支为例。长期以来,有关方面均曾有过一些规定,包括哪些级别的干部能够享受怎样的待遇,以及公务接待各方面的开支限度。但在实际执行中,却由于监督不力而经常超出标准,以致严重时相当奢侈,诸如摆阔气、讲排场,浪费严重,豪华装修、超标准的办公用房,官员们出没于高档会所。中共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政治局具体提出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并且通过纪律检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从一年多的执行情况来看,奢靡之风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政府公务开支经费得到了压缩。人们自然希望这些规定能够持之以恒地执行下去,不会随最高领导人的关注重点的改变而改变。 四、进一步强化司法独立 不言而喻,执政党本身的反腐任务是相当艰巨的。当一个执政团体内部的官员出现了违纪违法的腐败问题时,其执法或纪委检查部门能否公正无私地进行调查和处理,这肯定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应该说,执政党本身的反腐是一个长久的课题。中共领导人也多次提到这是一项关涉亡党亡国的艰巨任务。目前执政党在反腐败上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即通过党组织包括其纪律检查委员会从上级对下级实行监督。中央一级纪委部门监督省级干部,省级监督市级,以此类推。当然,这主要是针对党员干部进行的监督。对于同级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纪律检查部门在原则上也接受来自下级的揭发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但是,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干部的监督检查成效并不突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纪委要受党委会的领导。目前,中纪委除了根据各种检举揭发的材料来办案以外,也派遣中央巡视组到省级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后进行通报,并报请相关党组织进行处理。这种反腐方式近年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难免有疏漏。毕竟全国的省部级单位(包括大型国有企业)太多,中纪委能够派出的巡视组每年至多数十个,面对全国的众多政府部门和干部,中纪委反腐的人力和精力显然是有限的。 正因如此,需要进一步强化司法独立。司法部门独立行使裁判权,任何人不得拥有高居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凡侵害公民权利、贪赃枉法、违法乱纪者,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均属于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内容。当前需要扩大司法部门的权限,执政党自己设立的纪律检查部门不能代替司法,司法部门只要发现党员干部出现违法违纪的问题,就应该依法立案查处。司法应该独立判案,无需区别党内与党外,谁违法就处理谁。检察院应当是独立的机构,可对任何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起公诉。对于涉及最高层次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设立独立检察官,赋予其全权进行调查,供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职务任免时采纳,对于涉及违法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为了有效地打击官员的腐败,还可以借鉴类似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反贪部门直接对最高检察院负责,拥有独立调查的特权,可以检查任何人的银行账目、财产、收入、经济往来等情况,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干涉阻止。 综上所述,只有通过不同权力部门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最终来自人民的民主制约,有了这些制度性的保障之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政者滥用权力和腐败的问题,才能建立高效清廉的政府,实行良善的治理。 注释: ①黄树贤:《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日报》2014年2月14日。 ②《人民日报》2014年2月21日报道,见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140221/003158.htm。 ③④洛克:《政府论》(下篇),剑桥大学出版社,1960年英文版,第131、91节。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13页。 ⑥《数字解读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人民法院报》,http://www.chinapeace.org.cn/,2013-03-02。 ⑦《人民日报》2013年12月29日02版。标签:人民代表大会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民主监督论文; 法律论文; 国家部门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议会改革论文; 反腐倡廉论文; 时政论文; 行政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