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修订的朝鲜宪法_金日成论文

浅析新修订的朝鲜宪法_金日成论文

朝鲜新修订宪法简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朝鲜论文,宪法论文,新修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8年9月6日,朝鲜最高人民会议第十届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朝鲜修改的新宪法。朝鲜这一次修定宪法是在金日成去世4年之后进行的, 意义非同小可。它集中地反映了朝鲜内外政策的一些新的变化。本文就朝鲜这次宪法修订的具体内容以及新修改宪法提出的一些问题做了初步研究,以供读者了解最近朝鲜国情和内外政策参考。

朝鲜1948年9月8日发布第一部宪法到1998年9月颁布修定的新宪法,先后共修改了7次宪法。按其宪法的性质,可分两个阶段考察。 1948年9 月朝鲜成立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并且制定了第一部宪法。朝鲜说这是一部“人民民主主义宪法”。 这个宪法经过5 次修改, 1972年颁布了不同于“人民民主宪法”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又经过20年,于1992年首次对“社会主义宪法”进行了修改。在结构上将1972年版宪法11章149条改为7章171条, 增设了第四章国防一章。把原来隶属于中央人民委员会的国防委员会升格为独立机构;删去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一词,规定了“主体思想”为指导思想:把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人民民主主义专政”;分设了国家主席和国防委员会委员长职位;新增设了允许建立宗教建筑和举行宗教仪式等内容;强调了尊法精神和技术革命等。

1998年新修改的宪法是在1992年宪法基础上修定的,是对“社会主义宪法”的第二次修改,也是国家主席金日成逝世后首次的宪法修改。新宪法为7章166条,第6章国家机构一章分为7节。宪法结构上最突出变化是新增加了1482字的序言。新修订的宪法结构包括序言;第1 章政治;第2章经济;第3章文化;第4章国防;第5章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第6章国家机构;第7章国微、国旗、国歌、首都。第6 章国家机构部分将原来的8节81条调整为7节75条。新宪法把原合为一节的“最高人民会议”和“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分为两节,“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改为“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并排在了“国防委员会”一节的后面;删去了“国家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两节,把原属国家主席的7项职责和权限分给了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和内阁; 取消了地方行政经济委员会一节,将其7项职责权限转给了地方人民委员会; 把原合为一节的地方人民会议和地方人民委员会分为各自一节;原第8 节“裁判所和检查所”顺序调整为“检查所和裁判所”。另外在条款和项目方面有增有减。在文字方面做了多处重要修改。如:“革命的政权”改为“革命的国家”;除“工人、农民、劳动知识分子”外增加了“所有劳动人民”;除农村以外的“合作集体”都改为“社会合作集体”;“农机具”改为“农机械”,“劳动者个人所有”改为“个人所有”,“实现农业的工业化”改为“实现农业的工业化、现代化”;“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引入外来势力”中删去了“任何人”等。

新修订的宪法在内容方面有不少重要修改。

(一)增设了序言

这次修改的宪法增设了近500字的序言, 主要是颂扬金日成的“丰功伟绩”。序言写到,“宪法是将伟大领袖金日成的主体的建设国家思想和建立国家业绩法律化的金日成宪法”,说这是“我们党和人民坚定不移的信念和意志”。(注:1998年9月7日[朝]《劳动新》社论;)

(二)经济方面的内容有引人注目的重要修改

1.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生产资料只能由国家和合作集体所有”,改为“生产资料归国家和社会合作社所有”。删除了“只能由”(第20条)。在农村原来归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建筑物”、“役畜”两种生产资料被删去,“农机具”改为“农机械”(第22条2款)。2.把“合作农场场员们经营宅旁地等,居民经营个人副业产出的生产品也归个人所有”,修改补充为“经营宅旁地等经营个人副业产出的生产品和通过其他合法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属个人所有”(第24条3款)。 删掉了“合作农场场员们”,增加了“通过其他合法经营活动”。3.经济管理方面,新增加了一款,即“国家在经济管理上,按照大安工作体系要求,实行独立核算制,正确利用成本、价格、效益性等经济杠杆”(第33条3 款)。4.在对外贸易方面,将原来的“对外贸易由国家或国家监督下进行”,改为“对外贸易由国家或者社会合作社进行”(第6条1款)。5.对外经济合作方面,将“国家奖励我国的机关、企业、团体和其他国家的法人或者个人进行企业合营和合作”,修改补充为“国家奖励我国的机关、企业、团体和其他国家的法人或者个人进行企业合营和合作及在特殊经济地区建立经营各种企业。”增加了“特殊经济地区经营各种企业”。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修改

1.原“依法保护著作权和发明权”,修改补充为“依法保护著作权和发明权、专利权”。增加了“专利权”。2.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75条“公民拥有居住和旅行的自由”。3.去掉了原第82条第1 款的全部内容:“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基础”。4.去掉了原第86条第3 款的全部内容:“背叛祖国和人民是最大的犯罪,背叛祖国和人民的人依据法律予以严惩。”

(四)国家机构及其职能有重大调整

1.删去了原第6章第2节国家主席和第4节中央人民委员会, 废除了国家主席制,将政务院改为内阁,实行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内阁领导体制。取消了地方行政经济委员会,强化了地方人民委员会。2.国防委员会地位提高、权力加强。按最高人民会议选举顺序规定,先选举国防委员会委员长;其次选举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然后选举国防委员会副职和委员,选举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副职和名誉副职、秘书长和委员; 最后选举内阁总理和副总理。 这同1992年宪法先选国家主席、副主席,后选举国防委员会委员长形成了对照。在宪法结构顺序上,原宪法最高人民会议常设委员会一节在前,国防委员会一节在后;现宪法改为国防委员会一节在前,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一节在后。在国防委员会的性质表述上,由原来的“国防委员会是国家主权的最高军事指导机关”,修改补充为“国防委员会是国家主权的最高军事指导机关,是总体的国防管理机关”。国防委员会委员长的职权扩大。原宪法第113 条规定“国防委员会委员长指挥统帅一切武装”,现修改补充为“国防委员会委员长指挥统帅一切武装、全面指导国防事业”。原宪法规定国防委员会职权为4项,新宪法为5项,新增1项,即“设立或撤消国防部门的中央机关”。3.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权力得到扩大和加强。宪法结构上原宪法规范常设委员会的条款共5条7款10项;新宪法规范常任委员会的条款增加到11条15款18项,并且明确规定“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是最高人民会议休会期间的最高主权机关”(第106条)。 还赋予常任委员会委员长“代表国家接受外国大使任命书和召回书的权力”(第111条)。 新增设了常任委员会名誉副委员长职位。常任委员会的权力扩大。1992年宪法规定常设会议权限为10项,主要是召集会议,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法律法规,选举全国议员,组织地方议员选举,发布决定和指示等。新宪法规定常任委员会权限共18项。除了原来的权限外,又将原国家主席的3项权限、 原中央人民委员会的7项权限和原最高人民会议的1项权限赋予了常任委员会。4.内阁的权力也得到相应地扩大和加强。宪法结构上,1992年宪法规范政务院的条款为9条12款9项;新宪法规范内阁的条款为14条19款12项。内阁从性质和法律地位上与原政务院有很大的不同。原“政务院是最高主权机关的行政执行机关。政务院在国家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原宪法第124条)。 新宪法规定“内阁是最高主权的行政执行机关,是全面的国家管理机关”(新宪法第117条)。 内阁没有像政务院那样的上面指导机关,只对最高人民会议和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负责。原政务院总理不能代表朝鲜政府,新宪法规定“内阁总理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新宪法120条)。在权限上, 除原政务院的权限外,将原中央人民委员会“为执行国家政策制定对策”的权力赋予了内阁,新增加了一些权力,如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修定、补充有关管理国家的规定的权力;增设或撤消重要行政机关、企业的权力;为改善国家管理机构制定对策的权力;为确立国家管理秩序增加了监督控制权力等。5.地方人民委员会的权力得到扩大和加强。地方人民委员会的性质由原来的“是地方主权机关”改为“是地方主权机关,该地区地方主权的行政执行机关”(新宪法第139条)。 由于地方行政经济委员会被撤消,原地方行政经济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都转到了地方人民委员会,既负责权力机关的各项工作,也全面主管地方的行政工作和经济工作。

下面就新修订宪法内容方面的一些问题,做如下分析。

(一)关于新增加的序言

朝鲜1972年和1992年的宪法都没有序言部分。新修改的宪法增设了近1500字的序言。在序言中高度评价了已故金日成主席为朝鲜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的突出贡献,确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朝鲜人民在朝鲜劳动党领导下,拥戴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为共和国的永远主席,并将维护、继承发展金日成同志的思想业绩,将主体革命事业完成到底”。还写道,“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是把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主体的建设国家思想和建设国家业绩法律化的金日成宪法”。这样增设颂扬金日成内容的序言,反映了朝鲜党和人民对金日成的尊敬和爱戴,更是维护现领导体制所必须的。主要理由是:

1.朝鲜坚持“主体思想”的需要。1992年宪法和这一次修定的新宪法都把“主体思想”确定为国家活动的指导思想。朝鲜“主体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是“革命领袖观”和“社会政治生命体论”。朝鲜“主体思想”认为,“领袖、党、大众结成一个社会政治生命体,领袖是这个生命体的中心和‘脑髓’”。金日成是朝鲜的领袖,是朝鲜“社会政治生命体”中的“中心”、“脑髓”。他虽然去世,其政治生命永存,朝鲜这个“社会政治生命体”也是永存的。因此,在金日成已去世的今天,坚持“主体思想”,证明朝鲜这个“社会政治生命体”永存,在修改宪法时,就需要单写“中心”、“脑髓”的永存。因此增设发扬金日成的“伟大业绩”的序言是必不可少的。2.为强调金正日为首的现领导体制的“必然性”、“合法性”,表明继承金日成遗志的决心,也需要将金日成的“业绩”写进宪法之中。为期1 天的最高人民会议第十届第一次会议,实际上是标志着金正日时代开始的一次会议,金正日在会上被选为最高领导者。但是金正日既未做报告,也未讲话,却在会上播放了1990年5 月金日成在最高人民会议九届一次会议上所做的题为“进一步发扬我国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施政演讲的录音。实际上金正日借金日成的施政演讲,表达了他自己的施政意图。对此《劳动新闻》社论说得十分明白。社论写到,金日成的这次施政演讲,“是我们共和国政权应该永远牢牢举起的战斗旗帜,是革命建设的宝贵教材”。《劳动新闻》还写到,“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史是其创建者领袖的历史,同时也是其后继领袖的历史”。(注:1998年9月9日《劳动新闻》社论;)

(二)关于宪法中废止国家主席制问题

新修改的宪法出乎人们预料废止了国家主席制。这可能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给金日成永远保留“国家主席”职务,以表现对金日成的效忠,以此求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信任。宪法序言里明确规定“拥戴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为共和国永远的主席”。说这是“要把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拥戴为我们国家最高首领,使领袖的建国业绩永远发扬光大的我们党和人民坚定不移的信念和意志。”(注:1998年9月7日[朝]《劳动新》社论;)2.废除主席制与解决国家经济问题效率低下有关。朝鲜1972年宪法规定,实行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政务院这种3 个层次的中央行政管理体制。1992年宪法又重申了这一体制。在这种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中,最高层的国家主席指导中央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必要时还直接召集和指导政务院会议;第二层中央人民委员会在国家主席领导下制定国家政策,提出执行的措施,指导政务院和地方人民委员会的工作;第三层实际抓行政的政务院只是制定经济发展计划,调整实施措施,组织管理工农业等。在这种体制下,难以管理好经济和行政工作。1990年4月4日,金日成说,“在我国经济管理不能正确实行是从实行主席制,政务院负责并指导经济工作开始的”。(注:《金日成著作全集》第41卷15~16页,第42卷277~278页;)朝鲜当局从实践中感受到主席不可能抓经济等具体工作,中央人民委员会在中间起不了什么作用,政务院在两个婆婆手下又无独立性可言等的不协调、不顺畅。加上金日成又有话,趁这次修改宪法之机便取消了主席制,废止了中央人民委员会,决定实行内阁制。3.金正日不愿把自己置于管理国家的最高职位当主席去解决国家经济问题。金正日曾说过“我一个人应做好党和军队等重要部门工作,如果连经济工作都抓起来,将会给革命和建设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像今天这样复杂的形势下,加强军队比什么都重要,所以我经常到人民军部队那里进行现场指导。经济工作应由别的干部和行政经济干部负责去做”。(注:〔韩〕《月刊朝鲜》1997年第4期;)

(三)关于调整国家权力机构问题

修改后的宪法在内容上最突出的变化是对国家机构及职能做出了重大调整。

1.为了更好地实施金正日的领导。就这次调整,朝鲜《劳动新闻》有如下阐述:“为全面体现金正日的思想和政治,建设强盛大国,……需要强化共和国政权。在这次会上根据我国革命的需要新产生了国家机构和体系,选举了国家领导机关。这次组成的国家机构是为更彻底实现敬爱的金正日同志的思想和领导的机构”。2.这次调整国家机构中最显著的特点是从职能上做出了进一步的分工。原属国家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的主要权力由国防委员会委员长行使,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在礼仪上外交上代表国家,内阁总理代表政府。值得提及的是,国防委员长的职责和权限。在宪法上只规定指挥统帅一切武装力量,领导整个国防事业。可是目前朝鲜权力体制赋予国防委员长实质上相当于国家元首的地位和权力。就此《劳动新闻》社论有一段十分明确的概括:“国防委员长的重要职责是统帅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力量的总体,维护社会主义祖国国家体制和人民的命运,是组织领导、强化和发展国家的防卫力量和总体国力的国家最高职务”。(注:1998年9月9日〔朝〕《劳动新闻》社论;)可见朝鲜新的国家机构调整反映了金正日的愿望,即面临困境的行政经济工作由内阁直接处理,礼仪上更多的对外工作让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负责,自己作为后继领袖,以党的总书记和国防委员会委员长的身份控制全局,主要抓政治、思想和军事,以维护现有的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3.政务院改为内阁,精简机构,任用大批经济管理专家和技术人员也是本次机构调整的一个特点。内阁的负责范围扩大,自主权相对增强。原政务院的37个委、部、院、局精简为本次内阁的31个委、省、院、局。内阁成员的70%~80%都为专门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一度任代总理的洪成男,是经济和重工业领域的专家。两位副总理都是新人,一位当过采掘工业委员长,一位当过机械工业部长。31个委、省、院、局一把手中有20位也是新人。他们当中有的由副职变正职,有的是从地方或从大企业提拔上来的。相关经济的23个委、省、局中的16个部门的一把手全部由专家技术干部出身的新人任职。这种选择反映了当局让内阁突出抓经济工作、摆脱经济困境、重建经济的迫切愿望。

(四)有关经济等方面条款的修改

新宪法在经济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公民权利方面有一些重要修改。从这些修改中可以看到如下几点。

1.这些修改以宪法条文确认了几年来朝鲜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发生的一些变化。使处于恶性循环的朝鲜经济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失去作用。这些年来当局突出强调“自己想办法”解决遇到的难题。1998年年初,金正日视察慈江道首府江界以后又提出“用江界精神,靠自己的力量闯过面临的难关”。这种“自己想办法”、“靠自己”的号召,使工业、农业、社会团体甚至个人为解燃眉之急“各显其能”。企业团体经商搞贸易现已不是稀罕之事。公民为解决饥饿和穷困,到处流动。新宪法中删去“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基础”和“背叛祖国和人民是最大的犯罪”,增加了允许“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社会合作团体”开展“对外贸易”、“公民具有居住、旅行的自由”等规定,都是对现实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一系列变化的认可。2.放宽了一些限制,开始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在对外开放方面将有新的举措。按照新宪法的规定,农民不仅可以拥有宅旁地,可以搞一些饲养家禽等个人副业,而且允许拥有建筑物、耕用家畜和农具。农民的自主意识和个人经营活动将会得到增强。新宪法又规定“通过其他合法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也归个人所有”,并且允许个人拥有“专利权”。这些规定将会刺激一部分能人、有专长的人从事一些“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物质的或精神的经营活动。新宪法首次规定在经济管理方面。“实行独立核算制,正确利用成本、价格、盈利性等经济杠杆”,旨在使效率低下的企业实现自负盈亏。朝鲜的现实是,国家既不能保证向企业提供所需的原材料,也不能保障资金投入。在计划经济体制实际上失去作用的条件下,让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制,实现自负盈亏,会大大加强企业的独立自主意识。企业将会不顾“计划”和行政的束缚,去追求“盈利”。在对外开放方面,新宪法允许社会团体从事对外贸易,将使朝鲜的对外贸易活跃起来。新宪法增加了“奖励在特殊经济地区建立和经营各种企业”的内容。朝鲜在1991年宣布建立罗津—先锋自由经济贸易地区。1992年宪法没有对此做出反应。新宪法增加了“特殊经济地区”的概念,这样做在宪法上首次确认了罗津—先锋自由经济贸易区这类“特殊经济地区”。这个概念又没有专指罗津—先锋自由经济贸易区,这暗示着朝鲜将新建一些不同类型的经济特区,扩大对外开放。3.经济方面内容的变化表明了朝鲜在实行“我们式”的改革开放。联系最近朝鲜官方媒体的言论,这一点显得更加清楚。朝鲜公开表示“我们已经在主体思想原理的基础上对经济管理体制和方法,按照我们的方式进行着不断地改善,现在也在改善着。我们的对外经济关系也在平等和自由性原则基础上,该开放的都开放了。”(注:朝鲜劳动党中央书记金基南报告,1998年10月8 日《劳动新闻》;)1998年以来,金正日提出了建设“强盛大国”的目标。随后官方媒体上不断出现“搞活经济”、“搞活经济,发挥自立经济的威力”、“搞活经济结构”等提法。据说这也是金正日提出来的。在《劳动新闻》的一篇政论中写到“敬爱的将军提出的关于搞活经济的思想里面,不仅包含着闯过当前难关把经济搞上去,解决面临的人民生活问题,还包含着高速度实现扩大再生产,把我们的经济向新的更高阶段发展的远大的构想。”(注:1998年9月26日〔朝〕《劳动新闻》政论。 )那么何谓搞活经济?1998年9月17日朝鲜《劳动新闻》、 党中央机关刊物《勤劳者》联合发表了题为《永远坚持自立的民族经济建设路线》的长篇评论。文章就搞活经济提出了不少引人注目的观点:“继续加强搞活我们式经济结构的斗争”,“在经济工作中要讲究实际利益”;“重视实利的工作态度,是以我们经济的这种本性为基础的”;“重要的是把力量集中到解决实际为整个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问题上”;“能够正确地算计经济效益的人才是真正为使我们经济复兴做出贡献的人”;“适应变化的环境和条件,灵活地组织开展经济工作也是实现实际利益的办法”;“我们不应拘泥于过去的标准,要适应今天国家经济状况困难的条件,有效率地开展工作”;“正确估计现实条件,抓住中心环节,集中力量用蚂蚁啃骨头的战术,将整个经济逐一地振兴起来,是尽快地把我们经济搞活起来的途径”等等。这些前所未闻的观点,反映了朝鲜复兴频临崩溃经济的紧迫感;反映了当局经济工作指导思想的一些变化,即复兴经济就要搞活经济,搞活经济就要尊重实际,从实际出发;反映了朝鲜进行的“我们式”“改善”的一些政策和策略。联系新宪法中经济方面新增加的内容和目前朝鲜当局的一些举措加以考察,可以得出朝鲜实际上开始了“我们式”的改革开放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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