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视野下的学术期刊“版面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受贿罪论文,视野论文,学术期刊论文,单位论文,版面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国内已有越来越多的学术刊物加入了收费者的行列。这使得版面费问题在我国愈演愈烈,从某种角度来讲,甚至已经严重危及到了我国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从伦理道德的视角来说,学术期刊为发表作者文章而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反职业伦理道德的行为;而从法学的立场上来加以分析,学术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不单单是一种不道德的学术腐败行为,而更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在特征上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7条之规定,所谓单位受贿罪,就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我们对单位受贿罪特征的逐项分析,我们认为,学术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行为完全符合单位受贿罪的各项构成要件特征,应当构成单位受贿罪。
一、学术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特征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在目前我国现行的学术体制下,学术期刊多为公办的期刊,即属于依法享受国家财政拨款和补贴的期刊,主办单位或者是某些国家机关,或者是某些事业单位(如各高校、科研院所等),或者是某些人民团体(如各地法学会、经济学会及其他各类研究会等),都在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之内。而学术期刊编辑部作为上述单位的分支机构,也都具有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因此,从主体方面来说,学术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行为之主体完全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特征。
二、学术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的客体特征
单位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活动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学术期刊作为一种公共学术资源,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它应当是向全社会平等开放的,其约稿、用稿的标准应当公正,而期刊编辑部在约稿、用稿方面也应当保持廉洁性,不能索取或收受他人的贿赂,违背取稿、用稿的原则。为了保证学术期刊办刊的廉洁性,我国现行《出版管理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而现行《著作权法》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也都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有依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或依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稿酬”之义务。这些规定的目的实际上都是为了防范学术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以致引发影响学术公正,玷污学术期刊在约稿与用稿方面之廉洁性的学术腐败行为发生。而学术期刊收取作者版面费而为其发表论文的行为由于以金钱而不再是论文的质量与学术水平来作为取稿、发稿的标准,以敛财而不是弘扬学术为主要目的,已严重背离了学术期刊的公益性,侵犯了学术期刊主办者职务活动的公正性与廉洁性。就此而言,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387条所规定的单位受贿罪之客体要件。
三、学术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在行为方面的客观特征
在客观方面,单位受贿罪表现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利用自己的职责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1)单位实施了向他人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2)就其客观效果而言,单位的受贿行为必须是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3)单位向他人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必须是一种非法行为。(4)单位利用自己的职责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须具有严重的情节。
首先,学术期刊客观上实施了向作者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即向作者索取和收受了版面费。从表面上来看,版面费是学术期刊编辑部与作者相互之间的自觉自愿行为,似乎无违法违纪可言。但实际上,版面费的收取是学术期刊的编辑部在利用掌管版面的权力寻租,它是以“刊物面朝作者开,有文无钱莫进来”为基本原则的,是编辑部在滥用自己的职权,而并不是学术期刊编辑部与作者相互之间的一种自觉自愿行为。版面费的实质是一种以交钱作为发文前提的要挟,即如果论文的作者不交版面费,其论文就无法在该刊物上得到发表。这与行贿者如果不给受贿者一定的财物就无法通过受贿者实现其利益是一个道理。
其次,学术期刊向作者索取、收受金钱而为其发论文的行为能够给作者带来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完全符合受贿罪及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所要求的利益要件。具体来说:(1)就版面费能够给作者带来现实的利益来说。由于在当前我国的学术体制下,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直接关系着其学位的获取或职称的评定,甚至还关系着其奖金或津贴的多少,因此,学术期刊收取作者一定版面费而为其发表文章的行为客观上或者可以帮助作者顺利拿到学位,或者可以帮助作者获得职称以及职称背后所隐含的经济利益,或者可以帮助作者获得科研奖励。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一篇重要的学术论文能否发表甚至决定着一位作者晋升职称的成败,其中不仅包含着数量可观的与职称相关联的工资、津贴、奖金等货币收入,而且还影响着作者的成就感与幸福感等精神层面的东西。”[1]而这些无疑都属于受贿罪客观方面所要求的利益之具体表现形式。(2)就符合单位受贿罪的利益要件来说。当前,在刑法理论界存在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争论。客观要件说认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两种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应当以其客观上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而主观要件说则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属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图,即构成受贿罪。而“从刑法解释的角度来讲,客观要件说属于文理解释,而主观要件说则属于论理解释。在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取论理解释之结论。”[2]依据这一学说,只要单位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行贿者)谋利益的意图,就构成单位受贿罪。而学术期刊编辑部或学术期刊的主办者之所以会向作者索要版面费,就是利用了其编辑权、出版权以及作者急于利用论文去获取其急切希望得到的各种不同利益的强烈愿望。这说明,学术期刊编辑部或学术期刊的主办者主观上具有利用其职责便利为作者谋取利益的意图。学术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利益构成要件。(3)在谋取利益的范围上,学术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费而为作者所谋取的利益也符合单位受贿罪客观上所要求的利益范围。因为司法实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利益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既有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有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既有物质利益,也有非物质利益。[3]而学术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费而为作者所谋取的利益,无论是作为现实物质利益的经济利益(如科研奖金、津贴等),还是作为长远利益的非物质利益(如职称、学位等),都显然属于合法、正当的利益,这些利益都在单位受贿罪所应当包括的利益范围之内。
再次,学术期刊向作者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版面费作为办刊单位“索取、非法收受”的作者钱财,本身就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是为我国现行立法明文禁止收取的费用。由我国国务院颁布并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条明文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该规定是学术期刊办刊收费违法性所在的明文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学术期刊向作者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显然是一种置法律规定的义务于不顾的非法行为,而绝不是有些学者所说的合法合约行为。
此外,学术期刊编辑部向作者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情节严重”的解释:单位受贿在10万元以上就可以构成单位受贿罪。而就学术期刊索取、收受的财物的总数额来看,学术期刊向作者索取、收受的版面费通常每年都不会低于10万元,多者甚至还可以达到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而很多学术期刊通过年复一年的收取版面费,不仅敛财数额巨大,而且还制造了大量科研虚假成果和学术泡沫,加促了国内学术界的腐败,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就此而言,学术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情节也达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
四、学术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观特征
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行为不仅完全符合单位受贿罪在行为主体、客体及客观方面的特征,也符合该罪在主观方面的特征。因为在主观上,无论是对于学术期刊主办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来说,还是就具体承担学术期刊编辑和发行工作的编辑部来说,其主观上都具有利用自身职责而索取、非法收受作者财物的直接故意以及因此而为作者谋利益的间接故意;换言之,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而为其刊发论文这一点上,作为学术期刊主办者、编辑者或发行者的单位具有集体罪过和整体犯罪上的直接故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学术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是一种典型的单位受贿行为。版面费作为一种学术腐败现象,是学术界的“毒瘤”,[4]其存在与蔓延不但会加重我国学术界拿学位、评职称的论文“泛数字化”现象,污染学术风气,危害我国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促生很多违法犯罪现象。例如,2004年,在我国福建就曾发生过假冒教育类刊物的名义,为欲评职称的各类教师有偿发表文章的经济诈骗案件。[5]而2006年6月,武汉市工商局也查处了一起专门从事学术论文AI写作代发的违法公司。[6]有鉴于此,我国刑法应当以其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为依据,介入对版面费的规制和打击。当然,就其根源来说,版面费的产生及其日益蔓延,与我国现行的、极不合理的科研评价机制有着很大关系。现行科研评价体制中存在许多诸如要求以在相应级别的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文章作为硕士生或博士生获取学位论文的前提或科研人员职称晋升的条件等不合理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存在为版面费的出现提供了市场,并刺激了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现象的蔓延。就此而言,对版面费乃至我国整个学术腐败的治理,离不开我国科研评价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将刑法作为治理版面费乃至学术腐败的对策实际上只是一种无奈之举。但很显然,在我们暂时还无法找到其他更优方案来替代刑罚方案或其他方案都还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刑罚方案实际上也就是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