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改革中的体制方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位论文,体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对经济改革中的体制定位是一个复杂而又困难的问题。作者从若干不同方面与不同角度分析界定了体制方位:一是从经济体制与体制基础的基本原理上,廓清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界线,防止了误导体制定位;二是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三大特征及改革现状进行定位分析;三是从经济体制改革特征中辨析和折射出改革中的体制方位。我国目前改革中的体制方位,其主体仍然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上,改革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如何对当前经济改革中的体制定位和评估,是我们如何总结经验教训、明确目的任务继续开拓前进的关键。自1992年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全国掀起市场经济的改革大潮。然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十四大报告),新体制是在破除旧体制的基础之上生长起来的。毫无疑问,从最广义的角度说,我国仍然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时期。
一
把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混淆起来,是体制定位偏误的重要原因之一。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两个经济范畴,如果把二者混为一谈,甚至互相取代,就会在理论上造成混乱,在实践上形成误导。因此,明确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是我们给改革中体制定位的重要根据。
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内涵不同。所谓市场经济,就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是指一种由价值规律及其作用机制(包括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等)对全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基本经济领域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的经济组织形式。市场经济包含着市场机制、市场体系、市场主体、市场关系以及市场经济规律等一系列基本内容。经济体制则不同,它是指对社会经济的管理体制。所谓市场经济体制,是指人们根据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运动的总过程(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客观规律要求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对社会经济运动总过程进行调节和管理的经济管理系统或体系,包括决策机构、信息结构、动力结构三个相互联系和相互补充的组成部分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组织制度、机构设置、权限划分、管理范围、调节力度、调节方式以及经营方式等的总和。
其次,区别在于二者是客体与主体的关系。市场经济是客观存在和运行的商品经济,它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基础,离开了这个客观基础就无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充分发育和发展商品经济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前提。而市场经济体制则是客观的市场经济运行在主观上的反映和制度体现。一方面,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在根本上决定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要受到市场经济的检验,适应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促进经济的发展,否则就会阻碍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再次,区别还在于二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在本质上是人们用来达到社会基本目标的手段,它是生产关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而市场经济则是实现生产关系的一种载体,也是实现社会生产目的的载体。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一种手段要为市场经济服务,建立市场体制必须以人们对市场经济本身运行规律的正确认识为出发点和前提,才能服务和促进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最后,区别在于它们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市场经济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市场经济体制虽然体现生产关系的表层内容,但也反映上层建筑的制度内容,可以认为它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结合体。经济体制改革,新体制不能简单地取代旧体制,而是要充分培育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基础,否则新体制就成为无源之水或无本之木。
区别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关系的理论和逻辑,完全可以用于区分计划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关系。既不可将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相混同,也不能把计划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混同。如果把上述两组概念加以混同,必然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上的危害。
第一,有可能造成对旧体制改革成果的高估。有许多同志写文章或发表演讲,以为计划(经济)一放开,一方面认为这就是计划经济体制的破除,另一方面又认为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其实不然。计划的放开,不作计划了,这尽管是对计划的否定,甚至可以说是对计划经济的否定,但这绝不等于就是计划经济体制的直接消亡。这里显然是将计划或计划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完全等同或混淆的结果。
第二,有可能造成对新体制的低贬。一方面认为计划放开了,计划不管了自然是进入市场,形成市场经济,继而又将市场混淆于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引起错觉:要么以为放开计划就是“新体制”、“新体制也只不过如此而已”;要么降低新体制的目标要求,造成改革的扭曲或半途而废。另一方面会造成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种种误解;改革进程中,指令性计划逐步取消,计划一步一步放开,计划渠道不用了,新的市场渠道还有待开发,有的一时无法对接;有的则刚刚步入市场难以有序,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假冒商品充斥、经济秩序混乱不堪。由于认识的误导,以为计划的放开之时就是市场经济形成之日;传统观念的偏见:对计划经济“优越性”的盲目崇拜和情有独钟以及对市场经济的盲目指责和贬低;加之面临着实践的挑战和困惑,其结果对市场经济体制失去信心,直至怀疑市场经济是否真的优于计划经济。事实上,市场混乱的根源离不开两个基本事实:一是计划经济体制并没有随计划指标的放开的指令性计划的减少、取消而随之消亡;二是尽管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逐步发育但市场经济体制却并没有因市场的扩大和成长发育而一下子就随之自然诞生。
第三,有可能造成对经济改革的性质特征和体制方位的误识。社会上有一种很流行的看法,认为我国目前是“双重体制”,其实这是混淆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必然结果。实际上我国在1992年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但并不等于我国已经就是市场经济体制或已经部分地建成了市场经济体制。同时,旧体制阵地或体制基础(即计划经济)虽然在逐步缩小,市场或市场经济逐步发育、壮大,但作为新的体制并未建立起来。我们赞同我国处在双轨制阶段,而“双轨制”并不能等同于双重体制,双轨制在目前阶段只是表现为计划轨和市场轨,甚至可以说是计划经济轨与市场经济轨,诸如价格双轨制、利率双轨制、工资双轨制、税收双轨制,等等。我国目前的双轨制还未有达到体制上的双轨制阶段,至多只是体制基础的双轨制而已。
二
以上分析侧重于从新体制目标及其体制基础的发育和比较中对体制方位判定,下面将着重从老体制的改革状况和体制特征来进行体制的定位分析。
16年来的改革,从理论方面说,大致经过三种比较典型的理论模型:一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二是“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三是“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这三种体制模式是我国16年改革中前12(即1992年以前)的模式选择,尽管在理论上都有一定程度的突破,但都未曾从本质上摆脱计划经济体制这个大局。因此,在理论上根本动摇计划经济体制还是1992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之后。
从改革的实践上看,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和不少成果,然而主要地表现在计划经济的一部分硬件上,如计划运作的形式,取消了绝大部分的指令性计划,国家过去控制的实物指标减少到了最低限度等等。这方面的改革可以统称为“放开”,但这毕竟只是体制基础的变革,而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目前却依然存在,这体现在作为经济体制硬件的各种机构设置的框架依然存在,作为经济体制软件的管理运行职能并没有转换。计划经济体制主体依然存在,只是表现形式有所变化:要么是扭曲地再现,要么是隐性的作用,要么是顽固地发作。
在改革进程中,老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作用几乎无时不在,仍然顽固地表现出来,其主要特点是:第一,权力下海或权力走入市场。权力商品化是旧的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也称为政府经济或权力经济)的直接反应,而绝不仅仅只是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改革的理论不是改造人,而是要改造制度和体制。权力商品化,官员寻租等不单纯或不主要是个人品德修养问题,主要是体制本身的弊端问题,是传统经济体制作用的顽固表现。改革制度和体制是治本,反对腐败只是一种治标,现在要标本兼治,特别要注重制度建设。第二,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对于政治体制或行政体制的依附性和同一性,对经济体制的改革实际上也要求对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进行改革,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敏感性、风险性和滞后性,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效果就可想而知,实际上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是革而未除、改而未造。第三,旧体制中的政经不分和政企不分转而通过政人不分来实现。所谓政人不分是指企业及经济组织单位由上级机关组织委派党和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办法来控制企业和经济组织,表面上企业和经济组织与政府脱离了政企关系,实际上是用政人不分把权力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上,仍然还是权力经济。
我国对计划经济体制的这种改革现状,完全是由计划经济体制本身存在的特征所决定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也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第一,计划经济体制与政府体制的同一性或重叠性。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体制都是按照马列主义经曲作家的理论设计建立起来的。马恩首先在研究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之后,预示未来社会主义国家将“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97页)。列宁第一个明确提出了“计划经济”的概念,1906年在《土地问题和争取自由斗争》一文中说“只有实行巨大的社会化的计划经济制度,同时把所有土地、工厂、工具的所有权转交给工人阶级”(《列宁全集》第10卷第407页)。 列宁在此后的理论研究中对计划经济作了进一步地阐述,基本内容是:通过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实现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的直接控制。世界上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无一例外地实行了这种计划经济,形成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在五十年代就开始移植了苏联斯大林模式。理论和实践都表明计划经济就是政府经济、权力经济和命令经济。传统理论讲的“社会化”就是国家化,社会中心就是国家,经济运行和管理和部门也都是国家政府的机构。这就表明,国家机构不改革、职能不转换,计划经济体制就难以破除。
第二,经济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同一性。传统体制下,国有制经济占了主体地位,集体所有制经济也演变成了“二全民”或“二国营”,经济主体与行政主体实际上合二为一。这种一个经济主体(也是行政主体)几乎控制一切资源的办法,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也是这种体制能够暂时维持下去的最重要的条件。
第三,计划经济的运行与计划经济的管理(调节)的同一性。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直接控制和管理,通过行政的部门和等级自上而下一竿子通到底(基层企业或经济单位),因而宏观与微观是串连在一起的,经济的运行营运与经济的调节管理也是难以分开的。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宏观调控,不是计划经济体制那种宏观营运与管理合一的“宏观调控”。可见,市场经济运行所要求的宏观调控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宏观调控,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调控的出发点不同、调控的目标不同、调控的工具手段不同、调控的效果也不相同。
总之,高度集中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最大特征,一言以蔽之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与政治和行政体制的一体化,简言之就是经济政治的一体化。经济政治一体化的突出的具体表现就是经济生活政治化、经济活动党政化甚至经济活动军事化。其结果必然导致政企不分、政经不分、党政不分、党经不分。计划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同一性表明,今后的改革必须进行大配套改革,如果单一的改革经济体制,经济体制就会依附于政治体制和假托于政治体制,难怪人们要惊叹:改到深处是产权,产权深处是政权,政权背后是官权。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好改的都改了,浮在面上的也改了,然而深层次的问题却依然故我。其根源就是两种体制的同一性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性所造成的。因此,不及时配套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难以深化并最终取得成功。
三
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比较研究,一时成为热门课题,特别是与前苏联东欧诸国的改革对比,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世界上最成功的典范,总结中国改革的宝贵经验和独到的特点,具有极重要的价值。但是,对于中国改革特点的认识国内外却有很大不同,然而,各种观点无论怎样不同,却都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即可以从中折射出中国经济改革的体制方位。
在国内,对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特征的认识,最典型的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特征是渐进式改革。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改革在具体推进中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采取激进的办法,即多数西方经济学者主张的“休克疗法”;另一种是采取渐进的办法,即先确定一个大致的思路和方针,从一些比较容易推进并取得成效的领域开始,然后由小到大、由下到上,逐步加以推进,这是中国经济改革所采取的办法。渐进式改革也就是“部分改革”,是“分步走”逐渐展开的过程。我国从1979年算起至今大体经历了这样几个重要阶段:一是1979年至1983年的改革起步阶段,重点在农村进行;二是从1984年至1988年的改革的扩大和发展阶段,重点逐步转移到以城市为中心的改革;三是1989年至1991年改革曲折前进阶段,重点是治理整顿,改革有进有退;四是从1992年至今是改革全面深化或攻坚阶段。这种“渐进式”改革特征的概括,已经表明了旧体制仍然存在,深化改革和攻坚战斗将要进行或正在进行,这在客观上已经给改革中的体制进行了定位。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特征不是渐进改革,而是一种“体制外”改革,是实施的“外围战略”,最后包围体制内和攻克体制内。在国有经济改革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把改革的主要精力放到了农村和对外开放方面,从非国有制经济方面去寻找新的生长点。这种“体制外”改革的突出问题在于权力干预和市场无序,前者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作用形式,后者是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建立起来的必然结果。中国的改革特征归结为“体制外”改革的命题,本身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了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堡垒依然存在,改革的重头戏还在后头。
第三种观点认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特征是一种“增量改革”。这一观点认为,中国改革的基本特征是在旧体制因阻力较大还“改不动”的时候,先在其旁边或周围发展起新体制或新的经济成分,随着这部分经济成分的发展壮大,逐步改革旧的体制;从这个意义上说,“渐进式改革”的基本涵义就是“增量改革”。中国的渐进式改革是在存量改不动的时候,先通过增量改革来发展新体制,随着增量改革的积累,逐步改革整个经济的体制结构,为“存量”的最终改革创造条件。
以上三种观点对于经济改革中的体制定位是基本一致的。我国过去的改革可以归结为一个“放”字,是传统体制的“放”,包括放开、放权、放宽等。放开,就是对外、对内都要开放搞活;放权,就是下放权力,对企业进行放权让利;放宽,就是政策放宽,胆子还要放大点,争取有所突破。结果是放活了。这“三放”都是立足于旧体制的,放的主体是旧体制,这是在保存旧体制前提下的一种“修补型”改革。其实,放开了还可收拢;放权了还可以收权;放宽了还可以缩小。如果进行彻底的体制变革,那就应该将“放开”变成为“放手”,将“放权”变成了“还权”,将“放宽”变成为“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