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欺诈的经济根源及其治理_治理理论论文

市场欺诈的经济根源及其治理_治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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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欺诈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探讨市场欺诈的成因及其治理对策,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成长所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一、虚幻权益与消费盲区的结合

市场欺诈是虚幻权益与真实权益的交易。按欺诈人行为包含的虚假内容不同,可将市场欺诈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质量欺诈,一种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另一种是产品虽然符合法定质量标准,但任意添加或夸大产品的功能和效用。(2)数量欺诈,一种是部分数量欺诈,即以少充多,另一种是完全数量欺诈,即以无充有。(3)价格欺诈,在卖方表现为高价欺诈,在买方表现为低价欺诈。(4)交易条件欺诈,在卖方表现为对商品交割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售后服务、产品回收、技术培训等作虚假的承诺;在买方则表现为对付款时间、数量、方式等作出虚假承诺。市场欺诈往往不是一种单一的欺诈,而是几个方面的内容交织在一起。

市场欺诈根源于市场经济的内在矛盾。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统一体。这种内在矛盾外化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对立。生产者以追求最大限度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生产使用价值之所以对他有意义,只是因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只要能获得更大的交换价值,使用价值本身如何对生产者是无所谓的。如果能用欺诈方式获取交换价值,他照样能发财致富。对交换价值不当的内在追求就会驱使生产者去制造虚幻权益,进行市场欺诈。

但是,市场欺诈必然破坏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目标的实现。消费者对效用最大化的追求排除了生产者用虚幻权益谋取交换价值的可能。因此,生产者谋取最大利益要以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需要为条件。这样生产者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结果实现了整个社会利益最大化,这就是斯密的所谓“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在“看不见的手”的指挥下,无数分散的,追求私利的,盲目的生产者自发地追求整个社会利益最大化,最终会实现整个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显然,这一理论隐含了一个前提,就是消费者拥有关于商品效用状况的完全信息。然而,这一前提在实际上是不能成立的。消费者有关商品效用状况的信息经常是直观的、肤浅的、零碎的、似是而非的。消费者在商品效用信息方面的缺陷即构成消费盲区。消费盲区的广泛存在为生产者用虚幻权益谋取交换价值提供了可能。可见,虚幻权益是市场欺诈的内在根据,消费盲区是市场欺诈的生存空间,虚幻权益与消费盲区的结合生成市场欺诈这一市场经济顽症。

在消费盲区中,市场欺诈有强的自我繁育能力。在与真实权益的竞争中,虚幻权益往往更为有利。虚幻权益与真实权益表象十分相似,而其成本少,价格似乎很低,回扣大,交易方式不受任何规范约束,往往更容易占领市场,真实权益反而难以立足。市场欺诈带来的暴利刺激着其他生产者纷纷效仿,并不断翻新花样,甚至铤而走险。若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市场欺诈就会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断裂变,迅速蔓延。

市场欺诈蔓延又会诱发种种社会病变因素,反过来扩大消费盲区。这些社会病变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代理制度功能异化。在代理制下,委托人有一种反市场欺诈的本能,但他们不从事实际的市场交易,这种本能转化为对代理人的监督职能。代理人的目的是追求代理收益最大化,他们虽然承担着反市场欺诈的责任和义务,但因与其自身利益缺少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反市场欺诈的内在动力被大大削弱了。欺诈人利用高额回扣、贿赂等非法利益为诱饵,诱使代理人牺牲委托人的利益,故意接受欺诈,而异化成内奸、市场欺诈的参与人。代理人参与市场欺诈,意味着消费者反市场欺诈功能的严重削弱,或者完全丧失,为市场欺诈的泛滥洞开了方便之门。

(2)中介组织违规执业。社会中介组织通过刻制图章、制作证件、印刷商标、包装产品、质量鉴证、资信证明、合同公证、广告宣传、给予荣誉奖励等行为,对生产者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供一种社会鉴证。这种特殊职能要求社会中介组织在作出鉴证前对生产者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严格审核。但这意味着中介人要丧失大量的为欺诈性业务执业的业务收入,甚至丧失生存机会。欺诈人往往以高额回报作诱饵,诱使中介组织出卖原则,对生产者行为作出不负责任的鉴证,对已知的欺诈性业务作虚假的鉴证。社会中介组织作虚假鉴证,沦落为托儿、市场欺诈的合伙人,为市场欺诈披上真实、合法、可靠的伪装,极大地扩张了消费盲区,为市场欺诈的横行铺平了道路。

(3)政府部门地方保护。有些地方政府在潜意识里认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搞市场欺诈能开放利用各种资源,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让本地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增加财政收入等等,是繁荣本地经济,增加政绩的一条捷径。市场欺诈散发出的种种政绩幻影诱使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演化成市场欺诈的保护人,他们对市场欺诈行为不但不预防、查处、打击,反而包庇、纵容,使得欺诈人有恃无恐。政府部门的地方保护将市场欺诈掩入深深的铁幕之中,使其成为消费盲区中的死角,为市场欺诈的繁衍提供了稳固的根据地。

可见,消费盲区与市场欺诈交互作用,消费盲区为市场欺诈提供滋生空间,市场欺诈反过来扩张消费盲区,如此恶性循环,形成了市场欺诈在社会上的泛滥蔓延之势。

二、制造贫穷的“致富”之道

市场欺诈对欺诈人而言,无疑是一条暴富的捷径,但对消费者和社会而言,则是一条制造贫穷的罪恶之道。

首先,市场欺诈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直接剥夺。欺诈性的市场交易是一种是非颠倒的交易,一方面,它是对真实权益的否定,使消费者的真实权益转换成虚幻权益,消费者为取得这种权益而投入的各种资源化成幻影;另一方面,它是对虚幻权益的肯定,使欺诈者的虚幻权益转换成真实权益。的确,这种交易可以为欺诈者带来暴富,但是,这种暴富并不是因为欺诈者为社会创造了新价值,增加了财富总量,而是通过对消费者的财富掠夺实现的,欺诈者的暴富和消费者的贫穷是一个同步过程,由此所造成的贫穷是一种结构性的贫穷,是社会分配不公的最严重最直接的表现。

其次,市场欺诈造成财富总量的巨大损失。市场欺诈决不是在消费者与欺诈者之间的一种简单的权益转移,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巨大的财富损失。(1)欺诈者制造虚幻权益虽然不能创造新价值,增加社会财富总量,但同样要耗费各种资源,这些资源的耗费是社会财富的一种净损失。市场欺诈的泛滥造成大量社会资源劣化配置。(2)消费者往往将购买的伪劣产品作为一种要素与其他许多要素组合起来共同进行生产消费或生活消费,这种伪劣品必定对整个要素组合造成损害,这种损害轻则制约着整个要素组合功效的充分发挥,重则使整个要素组合完全失去效用。由此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是灾难性的,往往比直接经济损失大成千上万倍,甚至是无法用数字估量的。(3)消费者往往不是将某项市场交易当作一个孤立的过程,而是当作其整个经济运行链条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欺诈性的市场交易使这一环节不能充分发挥其功效,甚至使这一环节完全中断,从而导致整个经济运行过程的紊乱和瘫痪,家庭因此而倾家荡产,负债累累,陷入贫困境地无以自拔;企业因此导致产品报废,质次价高,丧失市场和信誉,资金周转不灵,贻误时机,决策失误等,难逃效益滑坡,亏本,以致破产的厄运。(4)市场欺诈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心灵创伤,精神摧残,而且往往给消费者带来疾病、伤残,甚至死亡,这些超经济的损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最后,市场欺诈使社会经济产生停滞萎缩的趋势。一方面,市场欺诈意味着消费者得到一定的效用必须付出更大的代价,其实质是商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其结果是导致社会有效需求缩减。另一方面,市场欺诈必然抬高其他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这是因为:(1)企业作为市场欺诈的直接承受者不可避免地出现大幅度的生产成本上涨和巨额营业外损失;(2)市场欺诈是一种反市场经济规则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必然引起各种社会矛盾、纷争,制造经济混乱,导致大量社会资源浪费和效率丧失;(3)市场欺诈泛滥必然导致反欺诈的兴起,反欺诈必然产生巨大的社会成本。这种成本不能增进社会福利,最多只能保障已有的社会福利少受损失。在欺诈与反欺诈的不断较量中,社会资源被白白地浪费了;(4)市场欺诈的泛滥严重地丑化了国家的形象,民族经济的商誉。在市场欺诈的阴影的笼罩下,消费者的本能反应一是防范,二是拒绝,从而大大地提高了产品的推销成本,增加了纯粹流通费用。有效需求的缩减和生产经营成本的上涨共同作用,给社会经济带来一种很强的停滞衰退趋势。在这种趋势中,欺诈人虽然可以获取暴利,但不仅直接和间接的消费者要损失比这种暴利大得多的实际收入,而且大量的社会资源在经济上无法利用处于闲置状态,其所有者要丧失相应的要素收入。由此所造成的贫穷是一种社会性贫穷。

总之,市场欺诈不仅造成一种结构性的贫穷,而且造成一种总量性的贫穷,不仅造成直接消费者的贫穷,而且造成整个社会性的贫穷。通过制造巨大的社会贫穷来谋求渺小的个人富裕,这就是市场欺诈的经济学。

三、虚幻权益与消费盲区的隔离

治理市场欺诈的基本对策是将虚幻权益与消费盲区隔离开来,为此,我们必须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第一,紧缩消费盲区,压缩市场欺诈的生存空间。(1)提高消费者对商品效用的识别能力。消费者要增加有关商品市场等方面的知识和才能,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向消费者如实介绍产品的性能、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计量手段、价格信息,帮助消费者掌握各种反欺诈的方法等。(2)在代理制中建立和强化反市场欺诈的内在机制。一方面要强化代理人的业绩意识。代理人参与市场欺诈,但其工作业绩必定会受到很大损害,若代理人的代理收益、工作地位、名誉、前途等与工作业绩紧密相联,则其个人利益同时受到很大损害,构成参与市场欺诈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对代理人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各种内部控制制度,预防代理人参与市场欺诈,对于各种参与市场欺诈的行为给予严厉惩处,增加参与市场欺诈的风险成本。参与市场欺诈的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的增加,可以在代理制中生成和强化内在的反欺诈机制,构成一道牢固的遏制市场欺诈的内部防线。(3)规范中介组织的执业行为,强化商品效用的可识别性。社会中介组织的执业行为应受到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执业准则三个层次的规范约束。在健全各类中介组织的规范体系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各类中介组织行为规范的管理。各类中介组织要强化自律意识,严格按规范执业。国家和社会组织要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执业行为的监管,对违法执业的组织和个人及时查处惩戒。应建立连带责任制度。依照规范执业,对执业风险带来的损失,中介组织不负连带责任。但违规执业,对市场欺诈行为作出虚假的社会鉴证以致造成巨大的社会损失时,中介人应对受害人的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政府部门应对各种非法执业的组织坚决予以取缔打击。中介组织执业行为的规范化一方面能为真实权益作出公正权威的社会鉴证,另一方面使虚幻权益无法披上“真实、合法、可靠”的伪装而被列入另册,在市场交易中寸步难行。

第二,清剿虚幻权益,堵塞市场欺诈产生的源头。(1)政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在反市场欺诈中的责任。我们的政府不论哪一级,都是人民的政府,纵容、袒护市场欺诈,是对人民的极大犯罪,为党纪国法所不容。靠市场欺诈来“繁荣”地方经济是短视的,一个地方不可能靠市场欺诈长盛不衰,最终会使自己臭名远扬,自绝于市场。只有根绝市场欺诈,才能创造好的投资环境,推动本地经济长期稳定增长。中央政府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各种地方保护行为,人大、监察、纪检部门以及社会舆论要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坚决消灭这种腐败现象。政府部门要对各类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从业人员素质,注册资本金等制订最低标准,并进行严格的检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给予生产经营的许可,把市场欺诈的图谋消灭在过程之前。要经常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对其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打击,对非法经营予以取缔,将市场欺诈消灭在过程之中。对发生的各种市场欺诈行为进行认真追查,严肃处理,以震慑各种市场欺诈的图谋。政府部门对市场欺诈的预防和打击,使市场欺诈失去孽生之地和容身之所而难以生存。(2)遏制生产经营者对交换价值的不当追求。一方面要造就新型的企业家阶层,用社会人取代经济人。用市场欺诈虽可以谋取一时的暴利,但对消费者和社会都构成极大的危害,从社会人的角度来看,这种利益的取得是一种罪恶。作为社会主义的企业家,不能是一种纯粹的经济人,而必须是社会人,必须要有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相统一的责任感。另一方面要使市场欺诈行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如果市场欺诈的图谋很难得逞,其收益低于成本,如果市场欺诈虽可谋取短期暴利,但要丧失长期商誉和市场,如果市场欺诈行为一旦发生,就会受到社会的谴责,法律制裁,欺诈人会因此身败名裂,倾家荡产,生产经营者就会视市场欺诈为畏途,市场欺诈就会失去自我繁育功能而呈现萎缩和消亡趋势。

第三,构建虚幻权益与消费盲区的隔离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完全消除消费盲区和虚幻权益是不可能的,在市场欺诈与反欺诈的较量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国家和社会必须建立和健全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拒虚幻权益于消费盲区之外。这个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法律保障。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暴利等方面的立法,明确消费者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一旦受到市场欺诈的侵害,消费者有依法追索获得超额补偿的权利。(2)制度保障。政府及有关社会组织颁布商品最低限度的质量标准,把商品的成分和可能的效用向消费者公布,同时颁布商品的计量标准、价格标准、交易流程规范等。从生产厂商到消费者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按管理和监督体制,保证严格地按标准运转。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对场内交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计量鉴证,价格校准,交易流程监管等,实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承诺制,对市场外的商品交易则予以限制或取缔,从制度上保证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3)组织保障。建立消费者协会之类的组织,对市场上的商品和劳务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将结果向全社会公布,将发现的市场欺诈行为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接受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数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申诉,代表消费者向厂方或经销商提出诉讼,以及通过各种形式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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