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市中的五大不公平现象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五大论文,不公平论文,股市论文,现象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公股与社会公众股的投资由于成本差异过大,使发行价格市场化走向了极端
在首家通过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时,国家股与法人股的投资成本是净资产,而社会公众的投资成本是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是净资产值的数倍。在发行价格市场化的情况下,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将会更加严重。例1,某公司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2500万股本的社会公众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36.68元,扣除每股发行费用1.18元,社会公众股的每股投资成本为35.50元,而发行前有7500万法人股,每股净资产值1.12元,社会公众股的股东比公股的股东每股多支付投资成本34.38元,或者说,社会公众股的投资成本是公股投资成本的31.7倍!发行社会公众股后,该公司每股净资产值由发行前的1.12元上升为9.71元,即社会公众股每股高出9.71元的24.67元被公股占了去,公股占了大便宜。公股占总股本的比重越大,社会公众股的损失越大。
在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时,公股股东放弃配股权,而社会公众股的股东却要按照远远高于净资产值的价格参加股份配售,多出净资产值的那部分再次被总股本均摊,也就是公股股东又一次“剥削”社会公众股股东,公股不必付出什么成本,其持股净资产值就会增加。
增发新股达到同样效果。同股不同投资成本会带来三种后果:
导致不同的投资收益率。例1,假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表面上看同股同利,似乎很公平,但公股的投资收益率为0.20/1.12×100%=17.86%,远远高于社会公众股的投资收益率0.20/35.00×100%=0.56%。两者相差何等悬殊!在这种情况下,又如何培养投资理念呢?
导致不同的破产清算损失。例1中,假设公司破产清算的结果是股东血本无归,则社会公众每股损失投资成本35.50元,远远高于每股1.12元的公股投资损失。如果说这一点现在广大投资者还没有意识到,那么在退市制度实施以后,这种不公平就会突显。
二级市场的投资风险不同。可以想象,如果有朝一日公股可以全部上市流通,股票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极下跌到社会公众股发行价格以下,对于一直持有社会公众的股东而言,显然会遭受套牢之苦,而对于公股而言,只要股价在净资产值以上,就可能获利。
由此得出结论:社会公众股毫无投资价值,投资者只能进行短线操作,并且只能进行投机以搏取买卖差价,别无选择。
要从根本上消除同股不同成本的不公平现象,应及早对新上市的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采取与发行价格市场化截然相反的办法,即先确定拟募集资金总额,再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前每股的净资产值确定发行价格,然后根据拟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价格计算新发行股本总量。例如,公司拟募集10亿元资金,本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2元,则本次发行股本确定为5亿股,发行价格每股2元。此法可称为“新股拆细法”。
不限定本次发行价格,但必须将本次发行以前的股本按照本次实际发行价格重新调整。调整公式为:
本次发行前股本:本次发行前净资产总额/本次发行价格
(1)
假设公司本次每股实际发行价格10元,本次发行前总股本2亿股,每股净资产值2元,200000000×2/10=4000(万股)
采用“老股缩股法”。
对于目前已经上市的公司,可以按照第一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所采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前的公司净资产总额采用“老股缩股法”重新计算公股股东的持股数量,或采用“新股拆细法”重新计算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数量,以消除历史遗留的同股不同投资成本这一不公平现象,也为公股上市流通创造条件。拆股比例为:
拆股比例=社会公众首次发行价格/首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2)
调整后的社会公众股数量=原数量×拆股比例
(3)
当然,更为公平的做法是对每次发行(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前的股本都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发行几次就调整几次。不过这样做工作量太大一,也无法操作。
二、公股与社会公众股的权利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
公股与社会公众股的股份处置权不同。社会公众股可以在网上流通,公股不能在网上流通。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
公股不能与公众股一起流通,造成后果:一是股票指数失真;二是流通股的股价虚高;三是在发行价格市场化的情况下,提高了社会公众股的发行价格,加大了社会公众股的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
对公司管理的参与权不同。国有股的股东与管理层都代表国家,其利益更为密切,所以国家股股东的意志往往与管理层的意志混在一起,其结果就是国家股的股东左右上市公司的决策,社会公众股的股东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则很弱。
收益权不同。2001年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少这种情况有所扭转,而且所分红利还要被征收个人所得税,产生双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为什么我国的上市公司总是“不分配”?主要原因之一恐怕是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是国家股,而对于国家来说,可以通过多种征税途径从上市公司得到回报,所以国家股的股东可以容忍“不分配”,而作为分散社会公众股股东,有意见也是枉然。
要解决同股不同权的问题,就要把所有股东的根本利益绑在一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为此,改革的思路应该是:隔断政府与公司之间的父子关系;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在人员、财务、财产上彻底分开;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公司法》规定产生,公司监事会不受制于董事会和总经理。更重要的是,将来国家要逐步从上市公司退出,国家不再充当上市公司股东的角色。
三、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之间,占用信息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严重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所演绎的股市游戏主要有五种:
第一种,上市公司有资产重组或者业绩转好等利好消息,大机构在利好消息未公布之前打压建仓或拉高建仓或震荡吸货,或在某一平台上耐心吸筹,然后大肆拉高,待利好消息公开后再把筹码派发给中小投资者以获取暴利。
第二种,上市公司基本面恶化(如亏损或有重大诉讼事项或有严重违规行为被查处等),原已持有大量筹码的大机构事先获得消息,在利空消息未明朗之前,快速拉高股价,然后出逃,待利空消息公布后,中小投资者才发现上当,然而已经被套在了高位,“利空出尽是利好”在此失灵。
第三种,政府要出台某项对股市来说是利空或利好的政策或措施,或政局方面要发生重大事件,在消息未公布之前,大机构利用与上层的关系获取情报,从而先采取行动出货或建仓,待消息明朗之后,中小投资者要采取行动已经晚了一大步,也可能一步赶不上步步赶不上。
第四种,庄家要做某只股票时,与媒体和股评人士共同策划,大造声势,制造空头或多头气氛,引诱不知情的中小投资者卖出或买人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实现庄家吸货或出货的目的。
第五种,某些机构投资者利用券商的经纪业务,获取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资料,掌握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动向,然后反向操作,结果是:大家看好的股票不涨,未注意的股票却一涨再涨:众人大量买进的,买了就跌;众人纷纷抛售的,卖了就涨。这就好象打牌,券商能看到中小投资者手中的牌,中小投资者看不到券商手中的牌,即券商在暗处,中小投资者在明处。在这种游戏中,股票涨跌的理由只有一个,这就是有没有庄家人驻。
并非所有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都不合理。凡是因知识水平和分析能力的差异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是合理的;因经济条件的差异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也是合理的。但因投资者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的差异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是不合理的。因信息披露不规范、欺诈等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就更不合理。应尽力消除这种不合理及由此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专门制定(股市信息披露细则),具体而严格地规定信息披露的范围、时机和法律责任,使相关信息能及时地得到披露,最大程度地缩短时间差,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效率。
加大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对于不及时、不全面地披露信息的责任者和披露虚假信息的有关人员,一定要严加制裁。对于上市公司、股评人士、媒体、证券交易者联手设置陷阱诱骗广大投资者的,要追究责任,一旦查实,严惩不怠。
整顿证券分析业,规范证券咨询内容。应禁止个别股票能涨到高价位,据传某股票有强庄进之类的所谓股评,这种股评就象毒品,许多投资者既养成了依赖性,又深受其害。应该采用真实的信息资料进行介绍,应多一些实实在在的、高水平的、确实对投资者有参考价值的公司分析、行业分析、政策分析和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分析。对个股和大盘的走势也可以分析,但要充分地说明理由和理由。
中小投资者自己要有风险防范意识,要经得起诱惑;对证券分析人士和证券相关媒体实行信用评级制度;实行证券经纪人专门化的制度,将证券经纪人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分开。对于泄露投资者资料的人要严加查办。
四、一级市场不同类投资者之间投资机会不均等,申购资金效率相差悬殊
网上申购与网下配售的投资机会不均等。近年,先后实行过在网下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向战略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配售的新股发售办法,其结果是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和一般法人很轻易地获得新发行的股票,而网上申购的中签率却很低。网下配售的初衷是减轻股市扩容的压力,维护股市的稳定。但一项好政策是否会产生好的综合效果,要看这项政策实施的时机,时机不对,则弊多利少,吃力不讨好。当网上申购中签率极低、新股上市后可获大利时,就不宜实行网下配售,否则就会造成获利机会不均等的结果。
网上申购与网下申购的资金效率不一样。网上申购需要足额保证金,所有申购资金被冻结,中签率很低,使被结资金的利息也被发行公司拿走。而网下申购,有这样的现象:申购者只交一定比例的定金,不需冻结全额保证金。有的新股,每个机构只需交定金100万元就可申购60亿元;有的新股,每个机构只要交每股3元的定金即可。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自己只有30亿元的总资产,竟一次申购70亿元以上的新股,却只付出100万元定金。机构之所以敢于超定金、超支付能力申购新股,是因为新股中签率很低,机构不担心会出现按申购总额购买新股的后果。超定金申购的结果,是提高了机构申购的实际中签率。假设名义上申购中签率是1%,每股发行价格10元,某机构申购5亿股,需交50亿元保证金,但只交20%即1亿元保证金,换句话说只交了申购0.1亿股的保证金,中签0.05亿股,实际中签率为0.05/0.1×100%=50%,比网上申购的中签率高出49个百分点,而且还节省了保证金利息。
消除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办法是在申购中签率未达100%前不实行网下申购办法,并且要由证交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查验申购资金额与实际交款额是否一致。
五、二级市场上机构与散户之间同散户之间的融资机会不均等
机构有股票抵押贷款、国债回购、资金拆借等融资渠道,而个人没有。有人也许会说个人融资有风险。其实机构融资也有风险。再说,融资风险防范与融资机会均等是两回事。笔者认为在融资方面投资者的机会应该平等,在法律上应允许个人投资者融入资金,同时资金融出方有根据对方信用情况选择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为了防范融资风险,可以仿照期货市场的做法,由融出资金一方委托券商紧密跟踪资金融入方的投资动态,所融资金专款专用,并且只能在借贷双方商定的证券营业部进行交易,双方商定一个止损率,比如当所融资金损失率达到10%时,受托券商立即采取强制平仓的措施。
融资机会不均等不体现在B股交易中。据2001年第23期的《证券市场周刊》透露,有的证券公司把自己外币帐户的资金放贷给关系较好的客户,让其投资B股,证券公司从中提取0.6%的手续费;有的证券公司允许客户用人民币兑换该公司在2月19日以前存入的外汇资金并开户,甚至可以透支外汇保证金。这样一来,同样是没有2月19日以前存入的外汇资金,有的人就有利用融资投资B股获利的机会,而守法的老实人就得不到这个机会。莫不如将外汇融资公开化与合法化。可以考虑制定《股市融资条例》,机构和个人均可融入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同时规定严格而详细的风险防范规则。
不过,对于从银行融资投入股票市场还是应持谨慎态度。可以发展投资公司,由投资公司向股市投资者融出资金(以抵押方式),投资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发行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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